{"id":"q81f745844fa6faf2a963","batch_id":"batch-000139","seq":637,"speaker":"may***","date":"2026-07-26T05:20:25.227Z","text":"你分析的这些可以用资金混同法则、穿透空壳公司、以及并行行政返还程序来主动撕开豁口","text_en":null,"edited":false,"reply_to":"q715addb6214364eafe90","reply_status":"available","has_attachment":false,"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1f745844fa6faf2a963","reply_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715addb6214364eafe90","reply_label":"查看被回复的发言（跨批次）","batch_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9/pages/4","batch_canonical_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batches/batch-000139/pages/4","notice":"围绕郭文贵案的社区讨论与观点交锋。发言仅代表讨论者观点，不等同于法院认定。","content_type":"discussion_message","canonical_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1f745844fa6faf2a963","markdown_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1f745844fa6faf2a963/markdown","json_url":"https://mubeitech.com/api/discussion-messages/q81f745844fa6faf2a963","surrounding_messages":[{"id":"qf08efece348057199561","speaker":"joh***","date":"2026-07-26T04:26:03.261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f08efece348057199561"},{"id":"q04f068a0756cf24731e7","speaker":"joh***","date":"2026-07-26T04:27:03.325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04f068a0756cf24731e7"},{"id":"q64360ee42c1d565d1a4b","speaker":"sar***","date":"2026-07-26T04:45:47.862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64360ee42c1d565d1a4b"},{"id":"q414eb188de1c25b461d1","speaker":"kir***","date":"2026-07-26T05:33:38.503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414eb188de1c25b461d1"},{"id":"q8577d3d4f9478bafa20d","speaker":"joh***","date":"2026-07-26T05:36:20.003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8577d3d4f9478bafa20d"},{"id":"qf97b89e5c4b77ec8b7ed","speaker":"beg***","date":"2026-07-26T05:37:39.613Z","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f97b89e5c4b77ec8b7ed"}],"parent_message":{"id":"q715addb6214364eafe90","speaker":"him***","date":"2026-07-26T02:20:36.966Z","text":"投资人不能仅仅通过证明自己投入过资金、遭受了损失，或者属于犯罪受害人，就在《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n)条程序中胜诉。投资人必须证明，自己对没收令中列明的特定财产享有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n\n根据第853(n)(6)条，投资人负有举证责任，并必须以优势证据标准，通过以下两条法定路径之一证明其权利。\n\n一、门槛要求：对特定财产享有法律权益\n\n投资人首先必须明确指出：\n\n- 正在被没收的具体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现金或其他资产；\n- 投资人对该特定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产权、留置权、信托权益、担保权益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权益；\n- 产生该权益的州法、合同法或其他法律依据。\n\n在第二巡回法院，一般性的还款请求通常不足以支持第853(n)条申请。普通无担保债权人通常对被告的任何特定资产都不享有法律权益。\n\n因此，投资人的权利必须与某项可识别的特定财产相联系，而不能只是针对被告的整体财产或一般资金池提出请求。\n\n以下两种表述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n\n«“被告欠我100,000美元。”»\n\n这通常只是一般债权。\n\n而：\n\n«“这个特定的被没收账户中包含我的100,000美元，而且被告依法或依合同必须为我将该款项存放在托管账户中。”»\n\n这可能构成能够支持第853(n)条申请的特定财产权利。\n\n二、第一条路径：第853(n)(6)(A)条下已经归属或优先的权益\n\n投资人必须证明，在产生没收依据的犯罪行为发生时：\n\n1. 投资人的财产权已经归属于投资人，而不是归属于被告；或者\n2. 投资人的财产权在法律上优先于被告的财产权。\n\n由于政府对犯罪所得的权利通常可以根据“关系回溯原则”追溯至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投资人权利产生的时间非常重要。\n\n一般而言，投资人必须证明，其对该财产的权益在政府的没收权益产生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在法律上优先于被告及政府的权益。\n\n可能符合此类要求的情形包括：\n\n- 投资人对特定财产拥有法律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n- 投资人对该财产拥有已经完善的担保权益或留置权；\n- 款项依法或依合同为投资人存放在托管、信托、保管或独立账户中；\n- 被告只是作为投资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保管人或名义持有人占有财产；\n- 投资人依据适用州法对财产享有推定信托权益；\n- 投资人的资金能够被明确追踪至被没收的特定账户或资产。\n\n第二巡回法院承认，推定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优先法律权益。但是，投资人必须满足适用州法规定的推定信托要件，并且能够把自己的财产追踪至被没收的具体资产。\n\n推定信托不会自动附着于被告拥有的所有资产。\n\n在存在大量投资人或受害人的案件中，还可能出现衡平法问题。如果为某一名投资人设立推定信托，会导致该投资人优先取得有限资产池中的大部分财产，并损害其他处境相同的受害人，法院可能拒绝设立推定信托。\n\n三、第二条路径：第853(n)(6)(B)条下的善意有偿购买人\n\n作为另一种选择，投资人必须证明：\n\n1. 投资人购买了被没收的特定财产中的权利、产权或权益；\n2. 投资人为取得该权益支付了有价值的对价；并且\n3. 在购买时，投资人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可能被没收。\n\n这条路径通常保护无辜购买人对某项特定财产所取得的权益。\n\n但是，它通常不会把普通无担保投资人或债权人转变为被告财产的所有人。\n\n例如，购买一家公司的股份，通常意味着投资人拥有的是公司股份，而不是公司的银行账户、建筑物或其他公司资产。\n\n第二巡回法院通常认为，公司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本身拥有的特定财产并不享有直接法律权益。\n\n因此：\n\n- 如果被没收的是投资人本人拥有的特定股份，投资人可能有权主张对这些股份的权益；\n- 如果被没收的是公司名下的一栋建筑，仅仅拥有该公司的股份，通常不足以证明投资人对该建筑享有第853(n)条意义上的财产权。\n\n四、投资人通常需要提供的证据\n\n一份较强的第853(n)条申请，通常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财产权和资金追踪关系的证据，例如：\n\n- 投资协议、认购协议、购买协议、托管协议或信托协议；\n- 证明原始资金转账的银行记录；\n- 能够追踪资金从投资人流入被没收账户或资产的记录；\n- 房契、账户登记、股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n- 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n- UCC融资声明或留置权登记记录；\n- 说明资金必须如何保管或使用的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通信；\n- 证明被告不享有实际受益权的证据；\n- 证明投资人权益何时产生的日期和文件；\n- 如果依据第853(n)(6)(B)条主张权利，还需要证明支付了对价，并且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财产可能被没收。\n\n申请书必须陈述具体事实，而不能只写法律结论。\n\n如果申请人未能合理陈述其对特定被没收财产享有法律认可的权益，法院可能在允许证据开示或举行听证之前，就驳回第853(n)条申请。","url":"https://mubeitech.com/discussions/messages/q715addb6214364eafe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