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上诉 · 2Cir ECF 25-2726_dkt_43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2Cir
- 案号
- 25-2726 / 26-361
- 类型
- DOC
紧急动议——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25-2726 号,ECF #43,2026年4月20日提交(签署于4月15日)。CVRA 被害人 Ryan Bai 以 pro se 身份申请'暂缓郭文贵量刑聆讯,待其 mandamus 请愿裁决后再行',彼时量刑定于2026年4月27日。Bai 主张其重新申请的 mandamus 有较高胜诉可能,理由是地区法院逾四个月未依上诉法院此前'合理时间内未受理即可重新申请'的裁定,受理其 CVRA 相关及扩大版 mandamus 提交,若量刑前仍未归档,其涉及量刑与没收资金的异议将无法被记录在案。
全文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Thurgood Marshall U.S. Courthouse(瑟古德·马歇尔美国法院大楼)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电话:212-857-8500
动议事由:在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决议前暂缓量刑的紧急动议 在下方载明所寻求救济之准确、完整陈述:
相对方: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律师姓名,附律所、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Y 10278
被上诉法院-法官/机构: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Hon. Analisa Torres(阿纳丽莎·托雷斯阁下),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请勾选相应方框: 动议方是否已通知相对方律师(依《本地规则》第 27.1 条要求):
相对方律师对动议的立场:
相对方律师是否打算提交答辩:
针对紧急动议、暂缓执行动议及上诉期间禁令动议: 本救济请求是否已在下级法院提出? 此前是否已在本院寻求过该救济? 要求的回复日期及紧急情况说明:
量刑程序定于 2026年4月27日 进行,因此在此日期之前作出答复将防止发生不可弥补的损害。 是否请求对动议进行口头辩论?
上诉辩论日期是否已确定? [ ] 是 [X] 否 若是,请输入日期:__________ 动议方律师签名:
送达方式:[X] CM/ECF [ ] 其他 [附送达证明]
案件:25-2726, 04/20/2026, 案卷记录:43.1, 第 1 页,共 9 页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人案), 1:23-CR-118-1 (AT) 之受害人 请愿人。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1:23-cr-00118-AT
在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决议前暂缓量刑的紧急动议 我,Ryan Bai(白冉跃),系依据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VRA”),18 U.S.C. § 3771 规定的受害人,谨向本尊敬的法院提出请愿,请求在目前提交给本院的重新提出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25-2726 案卷第 38 号(删节版)、第 39 号(密封版))得到全面裁判之前,暂时中止目前定于 2026年4月27日 在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文贵等人案), 1:23-CR-118-1 (AT) 中的量刑程序。
● 本院于 2025年10月28日 登记了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该请愿书寻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示地区法院上传我被压下的动议(25-2726 案卷第 38 号,附件 A、B),并指示地区法院裁判我在 SDNY 案卷第 733 号中提交的依第 60(d) 条提出的动议。
● 同日,地区法院将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登记为 SDNY 案卷第 765 号,并公开披露了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文件,其中包含我的完整个人身份识别信息(“PII”)。该披露是在没有任何来自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指令且没有任何明显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且看似是地区法院自行行使其裁量权所采取的独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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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迅速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同时提交了紧急动议,请求将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25-2726 案卷第 38 号,附件 E)文件予以密封,并以删节版取而代之。我谨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5年11月18日 准许我的动议表示知悉和感谢,此举保护了我的个人身份信息。相比之下,尽管已经过去了几个月,地区法院的案卷仍然显示该文件的未删节版本,使我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在 SDNY 案卷第 765 号中一直处于公开暴露状态。这种持续的披露已导致持续的损害,包括网络骚扰和对我身份的滥用(见 25-2726 案卷第 35 号),并引发了对《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18 U.S.C. § 3771)下受害人相关信息保护的严重关切。
● 在因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提交而导致我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PII”)被公开披露后,我遭受了后续的损害。作为回应,我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一份扩大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25-2726 案卷第 38 号,附件 D),寻求更广泛的救济以应对该披露带来的后果。然而,由于上诉程序的复杂性以及我当时对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要求的不熟悉,扩大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未能及时补正。结果,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扩大的职务履行令状文件得到妥善补正和审理之前,于 2025年11月26日 对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作出了决定。
● 由于我的扩大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是在法院对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作出处置之后提交的,我随后于 2025年12月22日 提交了一份请求准予补正扩大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的动议(案卷第 26、27 号),请求准许纠正程序缺陷并妥善提出所请求的救济。2026年1月15日,本院驳回了该准予请求的动议。
● 2026年1月21日,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签发了执行指令。在其于 2025年11月26日 发布的命令中,法院明确指出,该驳回“不影响在地区法院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提交的文件登记入卷时重新提出”。然而,在大约四个月之后,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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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未将我与 CVRA 相关的提交文件登记入卷。因此,2026年3月16日,我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了一项撤回执行指令并重新提出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的动议。
胜诉可能性:
在我重新提出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的实体审理中,我很有可能胜诉,因为我所请求救济的法律和程序依据是明确的。
第一,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表示,我可以重新提出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不影响在地区法院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提交的文件登记入卷时重新提出”。如今四个多月已经过去,地区法院仍未将我与 CVRA 相关的提交文件登记入卷,直接满足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所设定的条件。重要的是,附件 A 包含了我与量刑及资金没收相关的异议;如果这些提交文件在量刑听证会之前未被登记入卷,量刑记录将是不完整的,我的异议也将得不到考虑。此外,地区法院仅将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登记入卷,而未单独将受压制的 CVRA 文件及扩大的职务履行令状登记入卷的决定,实际上规避了法院对这些文件中所含实质性法律问题进行裁判的义务。这些动议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问题,包括与量刑和没收相关的异议,地区法院必须予以处理。由于未能将它们单独登记入卷,法院剥夺了我在量刑听证会之前让这些法律问题得到考虑的机会,直接影响了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这一程序上的疏漏进一步证明了我重新提出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的必要性和重大实质理由。
第二,我因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被披露而提交的扩大职务履行令状,是一次旨在补正程序缺陷并获得全面救济的正当尝试。尽管本院驳回了我请求准予补正扩大职务履行令状的动议,但这并不损害我在实体上要求地区法院考虑该扩大职务履行令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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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对于保持案卷的一致性、维护上诉记录的完整性以及防止选择性登记入卷是必要的。
第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准予救济以保护我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已经确认了我主张的法律有效性。相比之下,地区法院未能对公开登记入卷的我最初的职务履行令状版本(SDNY 案卷第 765 号)进行删节处理,使我的完整 PII 暴露了数月之久,且未采取任何纠正行动,造成了持续的损害。这种差异表明我的请愿并非毫无根据,而是具有重大的法律实质理由,这也强调了本院有必要介入,以确保我重新提出的职务履行令状得到妥善考虑。此外,这种模式与地区法院以往不一致处理敏感信息披露的行为是一致的。在 SDNY 案卷第 51 号和第 733 号中,地区法院认识到了公开暴露私人信息的风险,包括与 Trustee Luc A. Despin(托管人卢克·A·德斯平)相关的提交文件中的信息,并依靠此类披露来支持有关妨碍司法公正和审前释放的法律认定。然而,在我的案件中,地区法院却在没有任何指令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我未删节的原始职务履行令状作为第 765 号案卷公开登记入卷——其中包含我的家庭住址和其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尽管其此前曾承认过类似的隐私风险,却未予纠正。这种不一致的处理损害了记录的完整性,并造成了程序上的模棱两可。
综合来看,这些事实表明,我在重新提出的职务履行令状请愿书的实体审理中具有很高的胜诉可能性。
不可弥补的损害: 第一,如上所述,我在附件 A 中的异议直接关系到量刑和资金没收。如果在量刑听证会之前这些提交文件未被登记入卷并予以考虑,法院将在没有我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文件的完整记录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一旦量刑听证会举行,就没有任何机制可以在事后确保这些异议被纳入记录或产生效力,结果导致在计算与受害人相关的损失或没收基金时,这些异议可能不会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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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地区法院继续公开登记我原始的、未经遮盖的调卷令申请(SDNY Dkt. 765),暴露了我的个人身份信息(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简称 PII),包括我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信息。这种持续的信息披露已经引发了网络骚扰和针对我身份的滥用(25-2726 Dkt. 35),并且仍在持续构成进一步受害的现实风险。此类侵犯隐私的行为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因为事后进行封存或遮盖无法使其得到完全补救;PII 一旦公开,泄露便不可逆转,且由此造成的后果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
第三,地区法院的选择性登记——上传了我原始的调卷令申请,却未能单独登记被压制的 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Crime Victims' Rights Act)动议和扩展调卷令动议——造成了一种破坏记录完整性及司法审查一致性的程序环境。鉴于地区法院此前在相关案件中对敏感信息的公开披露有所依赖,例如涉及破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卢克·A·德斯平)的案卷材料(SDNY Dkts. 51 和 733),这尤其令人担忧。在那些案件中,地区法院明确承认了公开披露私人信息的风险,并依据此类披露来支持有关妨碍司法公正和审前释放的法律裁定。相比之下,尽管地区法院此前在涉及 Luc 的案卷中承认了类似的隐私风险,却在没有任何指示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开登记了我未经遮盖的调卷令申请。这种不一致的对待不仅使我的 PII 持续暴露,而且损害了量刑记录的完整性和完备性。如果在听证会前不予纠正,地区法院将被迫基于一份不完整且在程序上有偏差的记录做出关键的量刑决定,这对我个人的权利和司法程序均构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综上所述,对我个人隐私造成的无法挽回的损害、量刑记录的完整性(包括由涉及 Luc 的披露所确立的先例)、以及对受害者相关损失审议和没收基金的潜在影响,共同证明了在本院对我重新提出的调卷令请愿书作出裁决之前,准予临时中止的必要性。
利益衡量:
准予临时中止有助于保护我在 CVRA 项下的基本权利,维护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案卷记录的完整性,并确保量刑法院在推进审判前拥有完整且准确的记录。相比之下,量刑听证会的短暂推迟对诉讼程序造成的干扰微乎其微,也不会损害政府或被告的利益。相反,如果不中止诉讼程序,则存在对我的个人隐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风险,损害量刑记录的完整性——包括对与没收、受害者损失及涉案资金相关异议的审议——并可能使选择性或不一致的案卷登记做法固化,正如先前涉及受托人 Luc A. Despin 的披露所证明的那样。因此,利益衡量强烈支持准予临时中止。
公共利益:
准予临时中止极符合公共利益,因为这涉及对司法程序的完整性、受害者权利的保护以及联邦法院系统内程序保障的一致适用的系统性关切。如果量刑程序在未纠正此处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可能会在以下几个关键方面开创有害的先例。
第一,这可能发出一个信号,即地区法院可以公开披露敏感的个人身份信息而不及时纠正,即使此类披露已被认定为不当,从而削弱公众对司法机构保护隐私能力的信心——特别是对参与法律诉讼的受害者而言。
第二,这可能确立一个先例,即法院可以在量刑前选择性登记或拒绝登记与 CVRA 相关的提交材料,从而实质上剥夺受害者在诉讼关键阶段陈述意见的法定权利。这种做法将削弱《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的可执行性,并减少受害者实质性参与的机会。
第三,这可能会纵容在调卷令相关案卷材料上采取不一致和选择性登记的做法,即某些提交材料被登记,而其他提出实质性法律问题的材料却未被登记,从而破坏记录的完整性和完备性,并干扰实质性的上诉审查。
第四,这可能会开创一个尤为令人不安的程序先例,即地区法院可以通过登记一份仅仅提及这些动议的上诉调卷令文件,来规避其登记和裁决正当提交之动议的法定义务。这种做法将允许法院规避处理实质性法律问题——特别是那些需要司法裁决的问题——同时制造出这些事项已正式呈现在记录中的假象。这种形式的程序替代既破坏了地区法院的职能,也破坏了上诉法院的监督职能。
这些关切不仅限于本案。如果不加以解决,它们可能会通过在量刑阶段(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阶段之一)默许选择性登记、不一致的隐私保护、程序规避机制以及不完整的记录,进而影响更广泛的司法实践。
因此,公共利益强烈支持发布临时中止令,以确保在量刑程序进行前案卷记录是完整、一致和可靠的,并防止确立可能在未来案件中破坏司法程序公正与完整的做法。
我谨请求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地区法院)审理的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美国诉郭文贵等人案)中的所有量刑程序立即予以中止,直至本院对我正在审理中的调卷令请愿书(25-2726 Dkts. 38, 39)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 28 U.S.C. § 1746,我谨在接受伪证罪处罚的前提下声明,就我所知、所悉及所信,前述陈述均真实无误。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SDNY(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案号: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我,Ryan Bai,特此证明如下:
在 2026年4月15日,我提交了以下文件的真实准确副本:
在调卷令请愿书裁决前申请临时中止量刑的紧急动议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
签署于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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