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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上诉 · 2Cir ECF 26-077_emergency_stay

**暂缓宣判紧急动议——美国诉 Ho Wan Kwok（郭文贵/Guo Wengui/Miles Guo）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6-077号 ECF #12（2026年4月18日提交）。申请人Chunk Chyi（本名Chunhong Qi,pro se）请求在其职务执行令（mandamus）申请（2026年1月14日立案,并同步作为SDNY Dkt.788提交）获得裁定前,暂缓原定2026年4月27日对郭文贵的宣判。动议主张:辩方在量刑材料中援引“Geyer代理的Hex请愿”却未回应此前的程序异议,存在夸大受害人数与损失金额、扭曲量刑指南区间之虞;并称SDNY第596号命令基于“虚假事实前提”将其列为无理缠讼者并施加预先审查限制,做法与 Moates v. Barkley 判例不符。**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2cir_26-077_emergency_stay**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表格 T-1080（2013年12月修订）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Thurgood Marshall U.S. Courthouse 40 Foley Square, New York, NY 10007 电话：212-857-8500
动议信息陈述书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案件标题［使用简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议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下方列明所寻求救济的准确、完整陈述：

动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原告
___被告
___上诉人/请愿人 ___被上诉人/答辩人
动议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对方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审法院-法官/被上诉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勾选相应方框：
适用于紧急动议、上诉期间中止执行动议及禁令动议：

是否申请就动议进行口头辩论？
___是 ___否（口头辩论申请不一定会获准）
上诉辩论日期是否已确定？
___是 ___否 如已确定，请填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议方律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方式：___CM/ECF ___其他［附送达证明］
［律师姓名，附所属律所、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件］
是否曾在下级法院提出此项救济申请？ ___是 ___否
此前是否曾向本院寻求过此项救济？
___是 ___否
所要求的答复日期及紧急情况说明： ________________

动议方是否已通知相对方律师（依据《本地规则》第 27.1 条之规定）：
___是 ___否（请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对方律师对动议的立场：
___不反对 ___反对 ___不知晓

相对方律师是否有意提交答复意见：
___是 ___否 ___不知晓
26-077
在调卷令/执行令请愿书（PETITION FOR WRIT OF MANDAMUS）决议前暂缓量刑的紧急动议
请见动议正文
Chunk Chyi（戚春红，曾用名：Chunk Chyi）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Chunk Chyi（戚春红，曾用名：Chunk Chyi）
Nathan Rehn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Y 10278
(212)-637-2354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Hon. Analisa Torres（阿娜丽莎·托雷斯，美国联邦地区法官）
在2026年4月27日量刑前，以防止不可弥补的损害
2026年4月15日
关于：Chunk Chyi
Case: 26-77, 04/18/2026, DktEntry: 12.1, Page 1 of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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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关于：Chunk Chyi
SDNY 案号：1:23-cr-00118-AT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26-077
在调卷令/执行令请愿书决议前暂缓量刑的紧急动议
我，Chunk Chyi，以亲自代理（pro se）身份出庭，谨此请求本院中止 SDNY 案号 1:23-cr-00118-AT 中定于2026年4月27日进行的量刑程序，直至本院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26-077 中的调卷令/执行令请愿书得到决议。

若不予中止，量刑将基于一份实质上不可靠的记录进行，包括未解决的程序性缺陷、受胁迫的参与约束以及存在争议的证据材料提交——这造成了严重风险，即未经核实且不可复核的受害者认定将不当影响损失额的计算、赔偿以及《量刑指南》的加重情节，并永久性地确立影响我依据《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结构性错误。
I. 背景与新进展
我的调卷令/执行令请愿书于2026年1月14日由本院登记入卷，该文件亦作为 Dkt. 788 上传至地方法院的卷宗中。在此期间，我在此前提交给地方法院的文件中所提出的问题不仅未得到解决，而且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由其他亲自代理请愿人提交的调卷令/执行令请愿书中，类似关切随后也得到了印证。我最初指出的一些程序性缺陷如今已演变成更为严重和系统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量刑，凸显了对记录公正性以及对我在《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下的法定权利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持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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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相互关联之程序问题的结构性概述

此处提出的问题并非孤立产生。相反，它们反映了共同塑造量刑记录形成的相互关联的条件。法院内部的正式限制——包括立案前限制和滥诉（vexatious）认定——与外部基于社群的压力以及收集和传递信息的集中渠道协同运作。这些条件共同作用，可能既限制了参与的范围，又削弱了证据提交的独立性。因此，法院面前的记录存在仅反映现有信息中经过过滤或受限之子集的风险，而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证据全貌。
III. 在量刑意见书（SDNY, Dkt 822）中使用由 Geyer 代理的 Hex 请愿书而未解决先前的程序性警告

正如 SDNY 案卷号 507、508、517、519、554、555 和 679 所反映的那样，我反复就 Bradford L. Geyer（布拉德福德·L·盖耶）所谓代理的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我指出该代理源自与 NFSC Alliance（新中国联邦联盟）相关的集中协调渠道。在 Dkt. 508 中，我提交了书证，包括要求终止与 Geyer 先生之间任何所谓代理关系的电子邮件。在 Dkt. 519 中，我进一步提出动议，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取消其主张的第三方地位。这些关切于2025年5月首次提出，但辩护律师和政府（检方）均未予理会。相反，我提交的文件招致了限制性措施，包括被贴上滥诉标签以及立案前审查。
尽管存在这些未决异议，辩护律师随后仍在量刑意见书（SDNY Dkt. 822）中依赖了与 Geyer 相关的 Hex 请愿书，而未澄清或纠正我所强调的程序性缺陷。这种选择性依赖，尽管存在异议记录，为了量刑目的依赖存在程序争议的提交材料，存在既虚增受害者人数又虚增损失金额的风险，从而直接扭曲了指导性量刑指南的建议区间。

重要的是，这些关切得到了其他请愿人独立提交文件的印证。例如，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25-2726 中，Ryan Bai（白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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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卷号 34、35 和 40 中指出了相关问题，包括因依赖与 Geyer 相关的提交材料作为量刑支持而产生的程序性缺陷。这一独立印证强调了这些问题是系统性的而非孤立的，影响到多名参与者，并凸显了记录准确性与公正性面临的结构性风险。

IV. 司法裁判依赖虚假事实前提导致滥诉认定、受胁迫的程序地位及其在记录中的固化

依据我最初的调卷令/执行令申请，我强调 SDNY 裁定 596 是基于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证据附录 F）作出的，与 Moates v. Barkley, 147 F.3d 207, 208 (2d Cir. 1998) 判例不符，并进一步导致我被不当地贴上滥诉标签并遭受限制性的立案前审查。在法院施加的胁迫性程序机制下，我被迫承担了我一再声明放弃且无意行使的诉讼地位。我被强迫提交的动议 SDNY Dkt. 679 完整解释了迫使我不得不承担此种诉讼地位的情况，该动议已登记入卷并嵌入官方记录中，引发了关于量刑记录完整性的严重关切。
V. 检方受害者透明度问题的早期预警得到后续量刑意见书的印证
我在早期的文件中（SDNY Dkt. 510, 513, 522, 555, 557）就检方处理受害者信息的透明度提出了关切。然而，在 SDNY Dkt. 822 中，辩护律师依赖与 Geyer 相关的 Hex 请愿书——尽管其存在未解决的程序缺陷——作为将特定个人排除在受害者地位之外的依据。与此同时，政府继续主张所有参与者均构成受害者，依赖于一个未明确且未经核实的“数千名受害者”数据（SDNY Dkt. 833, 第60页）。我反复发出的关于受害者认定缺乏透明度和方法论的早期预警，被当事双方和法院置之不理。
这构成了一个直接关系到量刑的结构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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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法论缺失。政府在多个阶段援引了庞大但未经明确的受害者群体，却未披露任何可验证的方法论——没有关于验证标准、去重控制或用于确定受害者地位之证据标准的解释。
第二，不可复核的数据。由于未披露方法论，所主张的“数千名受害者”无法得到有意义的检验或质疑。原本应当是一项证据认定的事项，反而被转变成未经核实的叙述性主张，然而它却直接决定了损失计算、赔偿以及依据 U.S.S.G. §2B1.1(b)(2) 进行的量刑加重。
第三，程序性压制。我对这些缺陷的早期质疑因滥诉认定和立案限制而未能获得实质性审议，从而阻止了这些问题进入正式记录，并导致量刑时能够继续依赖未经核实的受害者人数。

根据 Fed. R. Crim. P. 32(i)(3)(B)（《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 32(i)(3)(B) 条），法院必须对判决前调查报告中存在争议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有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或者认定无须作出裁决，因为该事项不会影响量刑。在此，所谓“受害者池”的人数、身份和方法论均处于积极争议之中，并直接影响损失计算和指南加重情节。若不解决这些争议，在量刑时依赖此类主张在程序上将是不当的。

此外，量刑裁定必须由具备充分可靠性表征的证据所支持。政府在没有方法论或核实的情况下，依赖一个未定义且未公开的受害者群体，未能达到这一标准。

综合来看，政府的立场在内部是前后矛盾的。它一方面声称受害者人数之多以致使赔偿变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又同时依赖这一相同的未定义群体来支持量刑加重情节。此种立场突显了可靠证据基础的缺失。这些状况使得量刑记录在结构上变得不可靠。政府对未定义受害者群体的依赖——加上缺乏任何公开的方法论以及对异议程序上的压制——将一个关键的量刑输入项转变为具有决定性效力但未经检验的主张。

尚未解决的事实争议与缺乏可靠证据基础的结合，实际上剥夺了受影响参与者对量刑事实依据提出有效质疑的有意义机会，引发了正当程序的严重关切。

如果在提出这些问题时得到了妥善处理，受害者的定义、构成和量化本可以得到有意义的检验，而当前的叙事也就无法合法地对量刑产生影响。

VI. 联盟对量刑的干扰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早期预警被滥诉标签所压制

根据我的受害者动议 SDNY Dkt. 679，我特别提到：“这些以协议、表格、登记和代理人性质出庭的可疑参与者，只可能是在罪犯 Guo Wengui（郭文贵）或其 Himalaya Alliance（喜马拉雅联盟）Himalaya Farm（喜马拉雅农场）的共谋下发生。”结合第三节中的细节，我此前曾警告称，该联盟及附属“农场”正在积极干扰证据记录的形成，包括通过协调一致的意见提交和渠道输送。这些警告并非出于推测——它们得到了相关 Second Circuit（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卷（25-2726 Dkts. 34, 35, 40, 41; 25-3046 Dkt. 27）中独立请愿人的证实。

法院通过将我的立卷材料贴上滥诉标签并施加立卷前限制，阻碍了对这些风险的有意义审查。结果，相同的结构性缺陷——身份重叠、协调提交和证据污染——如今出现在了量刑记录中。

这在政府对与联盟相关联材料的依赖中表现得很明显（SDNY Dkt. 833，第 27、67 页），包括归属于 NFSC（新中国联邦）现任秘书 QingTeng（青藤）及其他附属 NFSC 的个人的陈述。然而，青藤和发言人 Ava Chan 也已在相关诉讼程序——共同被告 Yvett Wang（王雁平）的量刑听证会——中被登记为受害者，同时又作为组织人物和指控性证据的来源。这种未解决的身份重叠造成了错误归责的结构性风险，即在没有可靠证据基础的情况下，第三方的行为可能会被归咎于被告。

政府在未解决身份重叠、归责或可靠性的情况下，依赖来源于受害者的陈述来认定持续的犯罪行为，存在将未经核实且可能受到污染的叙事转变为决定性量刑因素的风险。

此外，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25-2726, Dkt. 40 中所详述，辩护律师反复依赖支持被告的 NFSC 联盟相关团体的提交材料，这些材料如果未经审查，将构成扭曲量刑程序并进一步损害记录完整性的重大风险。

简而言之，法院的滥诉认定和立卷前限制直接阻碍了对因联盟相关干扰而产生的结构性风险进行及时的审查与纠正。若我的立卷材料未被压制，与身份重叠、协调提交和组织纠缠相关的程序和证据缺陷本可在量刑前得到解决。

VII. 影响量刑的司法偏见及对记录完整性的风险

司法偏见的证据不仅限于我个人的经历。我的 CVRA（《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立卷材料被阻止录入案卷，而由律师代理的类似请愿书却立即被接受，且法院现已提议指定一名 Special Master（特别主事官）来管理 §853 请愿书——这表明了差别对待。

独立提交的材料，包括 Ryan Bai 的《扩充补充性调卷令请愿书》（25-2726, Dkts. 26, 29）和 SDNY Dkt. 765，进一步表明提出程序关切的 pro se（亲自出庭/无律师代理）立卷人面临个人信息被曝光的风险，这种模式在 Ryan 的提交材料中得到了证实（见 SDNY Dkt. 732），且从未被法院纠正。这些事例共同反映出一种针对亲自出庭参与者的选择性执行和胁迫性对待的系统性、可验证模式。

VIII. 对潜在参与者的寒蝉效应及对记录完整性的进一步关切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近期的立卷材料，以及在更广泛的公共社群内可观察到的事态发展，进一步表明由 SDNY Order 596（纽约南区法院第 596 号裁定）强加的程序框架已延伸至法院本身之外，并被第三方援引，其方式可能会阻碍对司法程序的参与。

如 Ryan Bai 在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案号 25-2726（包括 Dkt. 35）的立卷材料中所反映的，亲自出庭的参与者报告称受到了压力、个人身份被曝光的威胁，并被劝阻提交独立立卷材料或以其他方式与法院互动。下述签署人亦经历过类似情况。

特别是，与有组织社群团体关联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援引 SDNY 第 596 号裁定作为依据，劝阻或限制成员提交立卷材料、参与诉讼程序或主张独立的法律立场。这些事态发展，无论是否出于本意，都可能对处于类似境地的个人的参与产生更广泛的寒蝉效应。

因此，除非第 596 号裁定得到审查且其影响得到处理，否则推进量刑将面临进一步巩固一份不仅受法院内部程序限制塑造，而且受其对法院外部参与的下游影响所塑造的记录的风险。

IX. 通过滥用滥诉认定损害个人尊严

在 SDNY 第 596 号裁定出台后，与投资者群体相关的公共论坛和在线社区中引用了滥诉认定，导致了批评、劝阻以及参与独立法律行动的意愿降低。在某些情况下，它已被援引来质疑或劝阻亲自出庭的立卷。

这些影响超出了名誉关切，关系到 Crime Victims’ Rights Act（《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所承认的公平和尊严保护。一旦在公共话语和参与动态中反映出来，此类影响在量刑后便不易得到补救。

X. 紧急中止执行的理由

实体胜诉的可能性

实体上存在显著的胜诉可能性。如在待决的调卷令请愿书中所阐明，SDNY 第 596 号裁定是建立在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之上作出的，并在没有 Moates v. Barkley, 147 F.3d 207 (2d Cir. 1998) 判例所要求的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强加了立卷限制。该裁定进一步起到胁迫我承担我一再声明放弃的诉讼地位的作用，而该被胁迫的地位随后被嵌入官方记录中，未予纠正或澄清。

此外，与使用由 Geyer 代理的 Hex Petition（Hex 请愿书）相关的尚未解决的程序缺陷——尽管在记录中已有一再的异议——直接关系到量刑的核心考量，包括受害者人数和没收范围。对具有此类争议材料的依赖，在未解决其程序合法性的情况下，进一步突显了为保护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而给予调卷令救济的显著可能性。

不可挽回的损害

若不中止执行，我在《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下在量刑时获得合理陈述的法定权利将被实际上剥夺，因为该权利只有在量刑发生前才能得到有意义的行使。根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及时的参与至关重要。即使量刑迫在眉睫，一旦发生，因法院的滥诉认定和立卷前审查所产生的错误——错误地将我贴上滥诉标签、使我的立卷材料受到限制性的预先甄别，并压制我的程序异议——将被永久嵌入量刑记录中。这将实际上把程序扭曲锁定在记录中，并阻止我的关切得到有意义的倾听。

此外，若不中止执行，量刑将在一个由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胁迫性程序条件以及未解决的参与限制所塑造的记录上进行。

如果我待决的调卷令在量刑前未得到处理，我就 Geyer 相关提交材料提出的程序缺陷将实际上被宣告无效。由于对我立卷材料施加的滥诉认定和立卷前限制，我对这些提交材料的异议在量刑听证会期间将几乎或完全不具分量。结果，纳入 Geyer 相关的材料——尽管存在程序缺陷——将导致根据 Sentencing Guidelines（《量刑指南》）对受害者人数和损失金额的重大不准确计算，从而不当地增加了罪行等级加重情节和赔偿范围。这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害，因为一旦量刑发生，这些错误将被永久嵌入记录中，而我在《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案》下的法定权利在事后将无法得到有意义的维护。

法院在第 596 号裁定下的滥诉认定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损害，该认定使我遭受了公众的批评、嘲弄和名誉贬损，破坏了受害者应享有公平和尊严待遇的法定保证。这些综合影响构成了直接的、结构性的且不可逆转的损害。

至关重要的是，若不予中止，关于受害者认定的一个存在争议且未经检验的前提，将被视作已确立的量刑事实，而正如我在上文第 V 节中所详述，该前提从未经过对抗性质证或司法裁决。政府一直依赖一个未经界定且未经核实的“数千名受害者”这一数字，却从未披露方法论或证据基础。由于程序限制，我早期针对此项缺陷的一再质疑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如果量刑程序现在继续进行，对这些质疑缺乏裁判将实际上把这一未经核实的断言转化为被认可的量刑事实基础，这将直接影响受害者人数、损失计算、赔偿以及《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下的调整加重，导致量刑裁决建立在未经核实且不可复核的事实依据之上。

同样，若不予中止，未决的联盟（Alliance）相关干预——包括身份重叠和证据污染——将从一个争议问题转化为被认可的量刑前提。

总而言之，在悬而未决且受程序限制的记录基础上推进量刑，有可能损害有意义的上诉复核。一旦量刑发生，事实基础将在未预先裁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被固定下来，实际上将有争议且未经检验的断言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上诉事实认定。这为上诉复核制造了事后无法补救的体制性障碍，因而构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利益权衡

利益权衡极其有利于予以中止。批准临时中止仅会对量刑造成有限且可控的延误。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此种延误会在任何实质意义上损害政府、被告人或法院的利益。

相反，拒绝中止将导致重大且不可逆转的损害。如上所述，量刑程序将在由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强制性程序条件以及未解决的参与限制所塑造的记录上推进。一旦量刑发生，这些扭曲将被嵌入官方记录中，无法通过判后复核得到实质性纠正。

此外，该损害并不局限于记录的完整性。拒绝中止将实际上剥夺我在唯一有意义的时间点——即量刑之前——行使《犯罪受害者权利法》（Crime Victims’ Rights Act）所赋法定权利的能力。

在此类情况下，由于动议人所受损害严重且不可弥补，而对相对方造成的负担微乎其微，利益权衡决定性地支持通过临时中止来维持现状。

公共利益

● 公共利益极大地支持予以中止。本案不仅涉及《犯罪受害者权利法》所保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要求在量刑前进行有意义的参与——还涉及关于司法程序完整性及公众对司法程序的看法的更广泛关切。

● 在本案中，一项基于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作出的地区法院命令被用于将一名亲自诉讼（pro se）参与人定性为滥诉，施加预先立案限制，并实际上压制了程序性异议，此外，该命令亦与 Moates v. Barkley, 147 F.3d 207, 208 (2d Cir. 1998) 判例不符。如果在量刑前不予纠正，这些司法造成的扭曲将面临被嵌入官方记录并被视作合法背景的风险。重要的是，允许量刑在未纠正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可能会确立一个先例。其他地区法院或当事人可能会试图仿效类似第 596 号命令的做法来压制亲自诉讼的文件提交，或威慑个人提出程序性异议，从而将有害影响扩大到本案之外。此种仿效将破坏公众对整个联邦司法系统程序公正性、中立性和完整性的信心。

● 同样，本案还面临确立另一先例的风险，即程序限制可用于使未经核实且不可复核的受害者数据免受质疑，允许其在未经对抗性质证或司法确认的情况下作为量刑裁决的基准。

● 公共利益还受到一种可被仿效的框架的影响，即利用未决的身份重叠来支持量刑。在个人同时充当受害者、参与人和证据来源的情况下，在未解决归属与可靠性问题的前提下依赖此类材料，会造成结构上受损的记录。如果在此处被允许，该做法可能会在未来的案件中被采纳，实际上使在量刑中使用未经核实且内部存在冲突的证据常态化。

● 确保司法公正性的需求进一步关涉公共利益。根据 28 U.S.C. § 455(a)，当合理观察者会对法院的中立性产生怀疑时，回避是必须的。如我在待决的受案质询令（mandamus）请愿书中所述，记录显示法院依赖了明显虚假的事实前提、采取了强制性程序措施，并存在影响亲自诉讼参与人的选择性执行模式。该受案质询令请愿书具体论述了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回避的必要性。在量刑前未能解决这些回避关切，面临破坏公众对司法机构本身信心的风险。

此类情形不仅影响单个诉讼当事人——它们破坏了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性、准确性和中立性的信心。法院可能依赖不准确的事实假定来限制参与，同时允许这些后果塑造量刑记录的外观，对审判程序本身的完整性提出了严重关切。

允许量刑在未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不仅会影响涉案当事人，而且会释放出一个信号，即在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可以不予审查——从而侵蚀对司法程序公正性与合法性的信任。

XI. 诉求

我谨请求第二巡回法院（Second Circuit）针对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美国地区法院）审理的 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美国诉郭案等）, 1:23-CR-118-1 (AT) 一案的所有量刑程序立即发布中止令，直至本院对我待决的受案质询令请愿书完全审结。

我依据 28 U.S.C. § 1746 声明，在伪证受罚原则下，据我所知所信，上述陈述均真实且正确。

谨呈，
Chunk Chyi（齐春红，真名：Chunhong Qi）

2026年4月15日

送达证书
关于：Chunk Chyi，请愿人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案号：26-077
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SDNY）案号：United States v. Kwok, et al., 1:23-CR-118-1 (AT)
我，Chunk Chyi，特此证明如下：

于 2026年4月15日，我提交了以下文件的真实且正确的副本：
已送达以下当事方

要求在受案质询令请愿书审结前暂时中止量刑的紧急动议

Nathan Rehn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检察官办公室）
26 Federal Plaza, 37th Floor
New York, NY 10278
于 2026年4月15日签署。
谨呈，
Chunk Ch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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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2cir_26-077_emergency_sta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