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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02-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002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1

B2540（表格 2540——《规则 2004 审查传票》）（12/15）案件 22-50073 文档 1002-1 提交日期 10/20/22 录入日期 10/20/22 12:34:35 第 2 页，共 22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康涅狄格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债务人

第 __________________ 11 章
规则 2004 审查传票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Williams & Connolly LLP（威廉姆斯与康诺利律师事务所）

地点 Paul Has（保罗·哈斯）

（传票所针对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载明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准许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泰斯职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日期和时间　October 24, 2022, 10 A.M.
（见随附的破产法院命令）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件，并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取样：
见随附于此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的以下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9016 条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第 45(c) 条；有关你作为传票对象所受保护的第 45(d) 条；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和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第 45(e) 条及第 45(g) 条。

日期：September 22, 2022

法院书记员

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821-2000

致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针对之人送达前，向每一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a)(4) 条。

文件提交请求

一、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单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予以答复。除非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每项请求均应得到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则应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陈述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该等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下列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的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的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幅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化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以逗号分隔的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对于数据库中的每幅图像，交叉引用文件中均应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括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以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的、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中，且每个文件夹内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应超过 1,000 个文件。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文本文件。

d. 某些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交。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此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以字段形式包括原生文件路径。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将原生文件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下列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以 mm/dd/yyyy 格式提供。日期字段与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EDC0000015　父文件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mailto:LeeW@MSN.com]　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frank_Thompson@cdt.com]　抄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以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且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Agenda.doc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Items\Board Meeting
Minutes.msg　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cb8306d1@MSN>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或应予以整理和标记，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件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你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任何代表你行事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

案件 22-50073 文档 1002-1 提交日期 10/20/22 录入日期 10/20/22 12:34:35 第 7 页，共 22 页

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识别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文件发送对象）；(c) 识别该文件编制或制作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交他人，或(iv) 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 识别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识别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后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 识别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所要求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过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文件中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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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b) 就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 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每一文件，制作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明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件请求中未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件。

9. 如本应响应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约束的该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特此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 提供根据下述要求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使用该动词的所有其他时态。

16. (a) “and”和“or”应视必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两词。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规定的定义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规定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Williams & Connolly LLP（威廉斯与康诺利律师事务所），连同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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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Debtor's Family”统称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的自称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的人。

7. “Associated Individuals”单独及统称指以下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酌处权；或(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该等关联实体有关联；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又名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郭丽杰）、Zhang Wei（又名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王定刚）、An Hong（又名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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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以及 Lao Jiang（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Associated Entities”单独及统称指以下所有类型的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所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连同前述任何一方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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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9.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0.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按连词及选择连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2.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个及所有”。

13. “Third Party”系指您本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Transfer”具有《破产法》section 101(54) 赋予该词的含义。

15. “Document”系指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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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蓝图、图纸、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输出、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消息、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账簿、笔记本、时间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影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其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形式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包含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的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人员”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人员”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赞成、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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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用于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该特定事项，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的意义上且不限于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发布至留言板或群聊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有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和／或任何关联实体签订的任何委托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该等委托书的副本。

3. 与基于您对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的代理而向您支付任何预付律师费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足以识别该预付律师费金额及其来源的文件。

4. 与您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家庭关联实体或关联实体处或代表其收取的、存放于托管账户或客户信托账户中的任何费用、付款或款项有关的所有文件。

5. 足以显示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向您支付或为其利益向您支付的任何款项之金额、日期及来源的文件。

6.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的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试图避免支付该等义务的行为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次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资不抵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7. 与关联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其公司结构、资产、设立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经营目的，以及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个人之间关系有关的文件。

8. 关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一方，与关联实体另一方之间作出、与之进行或代表其进行的任何投资或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

9. 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持有任何权益或投资的任何实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权益或投资的性质及价值；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因该等权益或投资而从该实体获得的任何收益或利益；以及与该实体有关的任何财务报告或数据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簿和记录、财务报表或税务文件。

10. 关于Lady May（“Lady May”号）；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谢里内瑟兰酒店／共管公寓）；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73 Taconic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格林尼治33 Ferncliff Rd.的住宅物业；位于康涅狄格州威尔顿354 Nod Hill Rd.的住宅物业；以及债务人或债务人遗产在任何关联实体中拥有的任何财务权益的所有文件。

11. 与据称由债务人作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及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February 17, 2015订立，并以Bravo Luck Limited（博锐幸运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托声明及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

12.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T7-GQM的航空器及在圣马力诺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副本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进行航班及该等航班上乘坐人员的飞行清单。

13. 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于July 2020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进行的任何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Jiang Yunfu Be（姜云富贝）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14. 您与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代表债务人行事的关联个人、代理人、雇员或其他个人之间，就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有关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所进行的所有通信。

15.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设立、代表其设立或为其利益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显示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的利益设立以及该文书信托财产的文件。

16. 与涉及债务人、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出售、收购、处置、购买、投资、出资、赠与、信贷展期、贷款或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17.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前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无论该机构为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

18. 与向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任何关联实体提供或从其取得的任何贷款或信贷展期，或对此提出的申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 任何该等贷款或信贷展期的条款，包括其还款条款、陈述与保证及利率；以及(ii) 该等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明。

19. 与债务人使用属于、受控制于或其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由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持有的任何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20.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遗产、债务人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持有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一方进行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21. 与任何关联实体（包括Bravo Luck Limited）向任何其他实体质押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

送达证明
（除非Fed. R. Civ. P. 45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于（日期）__________。本人收到向（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出的本传票。

本人以下列方式向所列明人员交付副本，以送达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未执行本传票即予退回，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差旅费为\$_________，服务费为\$_________，合计为\$_________。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还已向该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信息真实、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人地址

关于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Effective 12/1/13）（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下列方式命令人员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或

(B)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如该人员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员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100英里以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场所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d) 保护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的人员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义务地区的法院必须执行该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及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场所的人员，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席，除非其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要求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的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全部或部分材料，或检查场所——或者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向被要求履行者发出通知后，向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这些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既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的人，使其免于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具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ii) 要求某人在超出 Rule 45(c) 规定的地域限制之外履行；(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者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的人，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可以根据动议，在传票要求下列事项时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者

(ii) 披露未受聘专家的意见或信息，且该等意见或信息并非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并且源于该专家未经任何当事人要求而进行的研究。

(C) 作为替代办法规定条件。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在送达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时，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e) 回应传票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必须按照请求中的类别对文件进行整理和标记。

(B) 未指定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提交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的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一种或多种合理可用的形式提交该信息。

(C)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多于一种形式提交相同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

(D) 无法访问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信息提供证据开示。对于强制证据开示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仍可在请求方当事人证明存在正当理由时，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对该证据开示规定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而受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的人必须：

(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方式描述被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同时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收到该信息的任何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定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披露了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步骤予以追回；并且可以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给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所在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传票的法院——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而未遵从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

如需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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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Re: ECF No. 839

命令

准许 Chapter 11 受托人首次补充综合动议，即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 和 Local Rule 2004-1 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及财务顾问、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及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

经审议，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作为获任命管理债务人财产的 Chapter 11 受托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该申请请求授权对其 Exhibit B 所列受询问人进行 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2004 审查（“申请”，ECF No. 637）；在通知及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鉴于存在如后文所附条件下准许所请求救济的理由；现据此

命令：准许 Rule 2004 动议，具体如下。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律师事务所）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现获授权以与作为 Rule 2004 动议 Exhibit C-1 至 C-25 附具的传票实质相似的形式签署传票，并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连同本命令副本一并送达传票，要求申请书 Exhibit B 所列受询问人接受审查并提交文件。

命令：在不影响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及适用 Local Rules 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且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的前提下，现指示受询问人于传票送达后 30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全部文件。如受询问人以某种特权为由未提交传票所要求的任何文件，现指示该受询问人于传票送达后 30 天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向受托人提交符合 Fed. R. Civ. P.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称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及 Miles Kwok（郭文贵），并有众多其他别名。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码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Case 22-50073 Doc 1002-1 Filed 10/20/22 Entered 10/20/22 12:34:35 Page 22 of Case 22-50073 Doc 866 Filed 09/21/22 Entered 09/21/22 08:14:39 Page 2 of 2 22

45(e)(2)（经 Fed. R. Bankr. P. 9016 适用）及 D. Conn. L. Civ. R. 26(e) 的特权日志。

命令：现指示受询问人确保传票中要求的、或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 Chapter 11 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形式的信息，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提交、检查和复制，且不被毁损。

命令：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作为受托人的律师，现获授权，无须本院进一步命令，即可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通过审查申请书 Exhibit B 所列任何受询问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取得其证言；审查地点为 Neubert, Pepe & Month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或 Paul Hastings LLP（博钦律师事务所）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共同接受的其他地点；审查日期应为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并由受托人选择，在拟受询问人根据 Bankruptcy Rule 2004 依传票及本命令提交文件后不少于 14 个日历日进行；该审查应日复一日持续进行，直至完成。

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签发。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
美国破产法院法官
康涅狄格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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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002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