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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02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02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关于：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就第11章受托人要求作出裁定、认定债务人因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的动议提出的异议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经由其下列签署的律师Zeisler & Zeisler, P.C.（Zeisler & Zeisler, P.C.律师事务所），现就第11章受托人要求作出裁定、认定债务人因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的动议（Doc. No. 913，以下简称“该动议”）提出异议。公司治理裁定（定义如下）并未清楚且明确地要求债务人：(a) 签署或促使任何代名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将债务人在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十年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ce Decade”）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定义如下）；及(b) 签署和/或促使Ace Decade的董事签署一项决议，批准将Ace Decade的该等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即使假定公司治理裁定确实要求债务人采取该等行动（实际上并未要求），债务人亦无法遵守。受托人无法履行其举证责任，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对于债务人是否违反公司治理裁定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的基础，本院不应施加藐视法庭这一“严厉制裁”。为支持其异议，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1. 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由此启动上述破产案件。

2. 2022年6月15日，本院发布了裁决备忘录，除其他事项外，批准了PAX的驳回动议，或作为替代方案，批准其部分加入UST关于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动议（Doc. No. 183），但仅限于该动议请求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部分（Doc. No. 465）。

3. 2022年7月7日，UST提交了一份通知，任命Luc A. Despins（以下简称“受托人”）为第11章受托人（Doc. No. 514），并提交了请求批准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裁定申请（Doc. No. 515），请求本院批准任命该受托人。2022年7月8日，本院作出批准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裁定（Doc. No. 523），批准在本案中任命该受托人为第11章受托人。

4. 2022年7月23日，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法》第363、541、1108及1505条要求作出裁定的动议，内容为：(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中债务人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 给予相关救济（Doc. No. 598，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动议”）。在公司治理动议第12段中，受托人陈述：

《破产法》第541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具有法定或衡平权益的一切财产，无论位于何处，亦无论由何人持有。”11 U.S.C. § 541。此外，《破产法》第1108条规定：“除非法院应利害关系方请求，并在通知及听证后另行裁定，受托人可以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同上，第1108条。相关判例法确认，第11章受托人“同时拥有参与[债务人所有实体]管理的经济权利及治理权利，而债务人在提交破产申请前本亦享有该等权利。”In re Modanlo, 412 B.R. 715, 728 (Bankr. D. Md. 2006)（确认第11章受托人有权，除其他事项外，修改债务人全资拥有的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文件，指定其本人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并使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进入第11章程序）。另见In re Albright, 291 B.R. 538 (Bankr. D. Col. 2003)（“由于受托人在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时成为[债务人所有实体]的唯一成员，受托人现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实体的全部治理事项，包括有关该实体资产清算的决定。”）。

在公司治理动议第20及21段中，受托人进一步陈述：

[T]债务人不应再被允许行使与债务人控制实体有关的任何公司治理权利，哪怕多一天。……为使受托人能够在不受债务人干扰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限，法院应确认，债务人不得干扰、阻碍或延迟受托人行使债务人就债务人控制实体所享有的经济及治理权利。

5. 2022年8月10日，本院作出根据《破产法》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的裁定，内容为：(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中债务人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C) 给予相关救济（Doc. No. 717，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裁定”）。公司治理裁定第2、3及6段的相关内容规定：

2. 自2022年7月8日作出的、批准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案件受托人的裁定[ECF No. 523]录入之日起，受托人为破产财产之利益，持有债务人就所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享有的全部经济及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Genever (BVI)（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为免生疑义，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所主张的权限，即撤换债务人控制实体的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作为本第11章案件第11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撤换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3. 根据《破产法》第521(a)(3)及521(a)(4)条，特此指示债务人分别：(a) 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以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所进行的调查；以及(b) 向受托人交出全部破产财产及任何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Genever (BVI)中的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

6. 债务人不得干扰、阻碍或延迟受托人行使本裁定项下的权限……。

公司治理裁定第3(a)段进一步明确指示债务人按照作为公司治理裁定附件A所附的格式，签署Genever BVI的股份转让文书及董事决议。债务人并不争议，其于申请日及任命受托人时系Genever BVI股份的法定所有人及唯一董事；在公司治理裁定录入后，其即迅速签署了Genever BVI的股份转让文书及董事决议。

6. 2022年8月31日，受托人致函债务人的律师，要求债务人：(a) 签署并促使任何代名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将债务人在Ace Decade的全部股份（包括债务人通过任何代名股东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及(b) 签署和/或促使Ace Decade的董事签署一项决议，批准将Ace Decade的该等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2022年8月31日的函件规定，股份转让文书及相关董事决议应采用与Genever (BVI)股份有关的相应文件相同的格式，该等文件作为附件A附于公司治理裁定。基于本文件所述理由，债务人未遵从受托人的请求。

7. 受托人通过该动议寻求认定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其主张：“尽管本院在公司治理[权利]裁定中作出了明确指示，债务人仍拒绝将Ace Decade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或向受托人提供有关Ace Decade或其全资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wn State”）的任何公司文件，尽管债务人曾多次——在本第11章案件的债权人委员会会议上以及在各类法院提交文件中——证明其拥有Ace Decade，且Ace Decade全资拥有Dawn State。”动议第1段，第2页。

8. “破产法院的藐视法庭权力，与地区法院的该等权力相同，均‘受到严格限制。’”PHH Mortg. Corp v. Sensenich (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1 (2nd Cir. 2021)。另见Perez v. Danbury Hosp., 347 F.3d 419, 423 (2nd Cir. 2003)（“[O]我们对藐视法庭裁定的审查，比通常的裁量权滥用标准更为严格，因为地区法院的藐视法庭权力受到严格限制。”）。这是因为“司法藐视法庭权力是一种强有力的武器。”Int'l Longshoreman's Ass'n v. Philadelphia Marine Trade Ass'n, 389 U.S. 64, 76 (1967)。另见Taggart v. Lorenzen, 139 S.Ct. 1795, 1802 (2019)（“[C]民事藐视法庭是一项严厉的救济……。”）；In re Attorney General of U.S., 596 F.2d 58, 65 (2nd Cir. 1979)（“[T]法院不得轻率行使其藐视法庭权力。”）；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1025, 1030 (2nd Cir. 1978)（承认“行使藐视法庭权力的影响极其重大。”）；Vineyard Vines, LLC v. MacBeth Collection, LLC, 2018 U.S. Dist. LEXIS 205502, [*38] (D. Conn. Dec. 5, 2018)（“该标准严格，且‘地区法院施加藐视法庭责任的权力受到谨慎限制。’”（引自CBS Broad, Inc. v. FilmOn.com, Inc., 814 F.3d 91, 98 (2nd Cir. 2016)））。因此，“如对于被告行为的不当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不应诉诸民事藐视法庭。’”Taggart, 389 S.Ct. 1801（引自California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v. Molitor, 113 U.S. 609, 618 (1885)）（原文强调）。另见PHH Mortg. Corp., 6 F.4th at 512（“根据Taggart，破产法院仅在‘对于该命令是否禁止债权人的行为不存在合理怀疑的基础’时，方可认定债权人因违反法院禁令而构成藐视法庭。‘合理怀疑的基础’标准长期以来一直用于本巡回区，以确定一方何时可在地区法院被认定构成藐视法庭。”）；King v. Allied Vision, Ltd., 65 F.3d 1051, 1058 (2nd Cir. 1995)（“[C]如对于被告行为的不当性存在合理怀疑的基础，法院不应诉诸[藐视法庭裁定]。”（引自California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113 U.S. at 618））。

9. “仅在动议方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指控藐视法庭者违反了地区法院的命令时，方可作出藐视法庭裁定。更具体地说，动议方必须证明：(1) 被指控藐视法庭者未能遵守的命令清楚且明确；(2) 不遵守的证据清楚且令人信服；以及(3) 被指控藐视法庭者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尝试遵守。”King, 65 F.3d at 1058（引文略）。另见Vineyard Vines, LLC, 2018 U.S. Dist. LEXIS 205502, [*39]（“‘[T]动议方……负有证明[该]三项要素的举证责任[。]’”（引自Latino Officers Ass'n City of New York, Inc. v. City of New York, 558 F.3d 159, 164 (2nd Cir. 2009)））。

10. 当司法藐视法庭权力“建立在一项含糊不清、无法理解的裁令之上时，它可能是致命的。”Int'l Longshoreman's Ass'n（国际码头工人协会）, 389 U.S. at 76。因此，除非“必须遵守［命令］的人知道法院意图要求什么以及意图禁止什么”，否则民事藐视法庭通常并不适当。Id. 另见 Taggart（塔格特）, 139 S.Ct. at 1802（“［］‘基本公平原则要求，被禁止者在被认定藐视法庭之前，应当得到关于“何种行为被禁止”的明确通知。’”（引自 Schmidt v. Lessard（施密特诉莱萨德案）, 414 U.S. 473, 476 (1974)））；PHH Mortg. Corp.（PHH抵押贷款公司）, 6 F.4th at 512（“‘基本公平要求被禁止者得到关于何种行为被禁止的明确通知。’”（引自 Taggart, 139 S.Ct. at 1802））。“一项清楚明确的命令，是指不会使其所针对之人产生任何不确定性；该等人员必须能够仅从命令本身准确确定哪些行为被禁止。”King（金）, 65 F.3d at 1058（内部引证和引号略）。另见 Gucci Am.（美国古驰公司）v. Bank of China（中国银行）, 768 F.3d 122, 143 (2nd Cir. 2014)（“［］除非当事人能够‘仅从命令本身准确确定哪些行为被禁止’，否则该命令不能构成藐视法庭的依据。”（引自 King, 65 F.3d at 1058））；Liberty Propane L.P.（自由丙烷有限合伙企业）v. Feheley（费希利）, 522 Fed. Appx. 38, 39 (2nd Cir. 2013)（在有关提交文件的基础命令未明确要求提交该等特定文件的情况下，因未提交特定文件而撤销藐视法庭命令）；Red Ball Interior Demolition Corp.（红球室内拆除公司）v. Palmadessa（帕尔马德萨）, 947 F. Supp. 116, 121 (S.D.N.Y.〔纽约南区〕 1996)（认定藐视法庭并不适当，因为该命令通过援引动议而生效，因而未在命令本身中明确载明其要求）。“此外，‘藐视法庭案件中长期确立且有益的规则是，命令中的歧义和遗漏应有利于被控藐视法庭之人。’”[Drywall Tapers, Local 1974（干墙抹灰工会第1974地方分会）v. Local 530,] Operative Plasterers Int'l Ass'n（操作性泥瓦匠国际协会）[, 889 F.2d 389, 395] (2d Cir. 1989)（引自 Ford v. [Kammerer], [450 F.2d 279, 280 \(3d] Cir. 1971)）。

11. “对民事藐视法庭指控的一项长期公认的抗辩理由，是被指控人无能力遵守法院命令。”United States（美国）v. Wendy（温迪）, 575 F.2d at 1030（认定在不存在实际遵守能力的情况下，技术上具备遵守能力不足以支持藐视法庭认定）。另见 Perez（佩雷斯）, 347 F.3d at 425（在被告不直接对他人的不当行为负责的情况下，认定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以合理方式尝试遵守）；Experience Hendrix, LLC（亨德里克斯体验有限责任公司）v. Hendrix（亨德里克斯）, 2021 U.S. Dist. LEXIS 4876, [\*22] (S.D.N.Y.〔纽约南区〕 Jan. 11, 2021)（裁定针对藐视法庭进行抗辩的一方可主张因无能力或不可能而未遵守）。

12. 公司治理命令并未清楚明确地要求债务人实施受托人所要求的行为。就受托人所寻求的救济是基于其认为债务人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时是 Ace Decade（Ace Decade公司）的衡平所有人而言（受托人并未主张，且没有证据表明债务人曾经是 Ace Decade 的名义股东、法定股东或董事），受托人主张公司治理命令以某种方式要求债务人促使现为 Ace Decade 名义股东之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促使现为 Ace Decade 董事之人签署批准该等转让的决议，这在公司治理命令的语境下毫无意义，并且与公司治理命令及受托人在公司治理动议中所采取的立场不一致。如上所述，受托人在公司治理动议中采取的立场是，在其获任命后，其成为债务人在任何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治理及经济权利的持有人；不得让债务人“再多一天”行使有关债务人控制实体的任何公司治理权利；且法院应确认债务人不得干扰、阻碍或拖延受托人行使债务人有关债务人控制实体的经济及治理权利。Corporate Governance Motion, ¶¶ 12, 20 and 21。如上所述，公司治理命令亦明确载明，“受托人持有债务人的全部经济及治理权利”，且“债务人不得干扰、阻碍或拖延受托人行使本命令项下的权限。”公司治理动议及公司治理命令的整个前提是，债务人对任何债务人控制实体均不享有治理权利。即使假定债务人在受托人获任命之日是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其并非如此），自受托人获任命时起，其亦不再是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而公司治理命令明确确认了这一点。当债务人对 Ace Decade 不享有任何治理权利时，他如何能够指示 Ace Decade 的名义股东转让股份，或指示 Ace Decade 的董事签署批准该等转让的决议？受托人请求并从本法院获得确认，即其是债务人在受托人获任命前所拥有的任何实体全部治理权利的唯一持有人。就受托人现为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而言（债务人认为其并非如此），应由受托人指示或促使 Ace Decade 的任何名义股东或董事采取行动。认定债务人有权指示 Ace Decade 的任何名义股东或董事，将意味着债务人对 Ace Decade 持续享有治理权利，并将直接与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不一致。至少，公司治理命令在此问题上存在歧义，因此不能构成藐视法庭的依据。

13. 本案情形与 Genever (BVI)（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情形不同。在该案中，债务人并不争议其是 Genever (BVI) 的法定所有人及董事（其争议自己是 Genever (BVI) 的衡平所有人）。在公司治理命令中，法院明确且准确地命令债务人完成在签署股份转让文件时实质上属于事务性行为的事项；债务人并未如本案就 Ace Decade 所要求的那样行使公司权力。

14. 除受托人对公司治理命令的解释将导致上述基本内在不一致之外，公司治理命令本身并未明确且准确地要求债务人起草股份转让文件，并促使任何名义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文件，或促使任何董事签署批准该等转让的决议。受托人知道如何请求明确、准确的救济，正如其就 Genever (BVI) 所作的那样；其就 Ace Decade 则未如此请求。公司治理命令第3段所规定的极为宽泛的救济，其无非是援引并重述《破产法典》第521(a)(3)及(4)条，不能构成就受托人所要求的行为作出藐视法庭认定的依据。见 King, 65 F.3d at 1058（当事人“必须能够仅从命令本身准确确定哪些行为被禁止。”）。

15. 就法院将公司治理命令解释为要求债务人促使任何名义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文件并促使任何董事签署批准该等转让的决议而言，债务人无能力遵守。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债务人将作证称，其从未担任 Ace Decade 的名义股东或董事，并且至少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之日，其并非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因此，其既不能签署股份转让文件或董事决议，也不能指示任何名义股东或董事签署该等转让文件或决议。

16. 受托人在动议中称，债务人在各种法院文件中证明其拥有 Ace Decade，但其所援引的唯一一份涉及 Ace Decade 所有权的法院文件，是在针对 UBS（瑞银集团）的英国诉讼中提交的《诉讼详情书》。[1]《诉讼详情书》称，Ace Decade 于 November 2014 被债务人收购，较申请日早七年多。该文件未载明在申请日或受托人获任命之日，谁是衡平所有人、名义股东或董事。

1 受托人附上了 Ostrager（奥斯特拉格）法官在 PAX New York Supreme Court litigation（PAX纽约州最高法院诉讼）中作出的 July 7, 2020, 和 February 9, 2022, 命令，但该等命令均未涉及或提及 Ace Decade。

17. 债务人未在其申报表中列出 Ace Decade。(Doc. No. 78). 这与债务人将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作出的证词一致，即其从未担任 Ace Decade 的名义股东或董事，并且至少在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时，其并非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

18. 债务人将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作证称，其并非意图在 April 6, 2022 341会议上作证称自己是 Ace Decade 的所有人；如其证词被理解为如此，则是基于口译中的混乱和／或困难。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债务人将由一名口译员作证，说明341会议“官方”译文中存在的诸多重大缺陷。例如，尽管 April 6, 2022 341会议的“官方”译文记载，债务人对美国受托人提出的“Are there any other owners of Ace Decade?”问题回答“no”，但在该问题之前，根据“官方”译文，债务人据称对美国受托人提出的“Are you the only legal owner of Ace Decade?”问题回答称其是“a legal representing owner。”然而，债务人的口译员将作证称，对债务人就美国受托人提出的“Are you the only legal owner of Ace Decade?”问题所作回答的正确口译应为：“I am legally representing the owner.” 这与债务人的立场一致，即其从未是 Ace Decade 的衡平所有人，而仅在 UBS 交易时代表该所有人。

19. 除该次341会议中的误译外，April 6, 2022 341会议中的口译还存在许多其他问题，从而造成混乱。以下是该次341会议早期即出现的困难示例：

8 CLAIBORN女士：我认为今天更好的方式
9 是——
10 官方口译员：是。
11 CLAIBORN女士：——并且为了
12 获得清晰的翻译和清晰的记录——
13 官方口译员：好的。
14 CLAIBORN女士：——是由你，Jeff（杰夫），来
15 口译——
16 官方口译员：嗯哼。
17 CLAIBORN女士：——我的问题，并且
18 口译 Kwok先生的回答。
19 官方口译员：好的。
20 CLAIBORN女士：如果 Kwok先生认为，
21 根据你的口译，你没有
22 正确翻译，那么他可以再次作证，并且
23 你可以再试一次。
24 但是，我希望限制
25 译员之间发生的互动以及

在 Kwok 先生（郭文贵）的私人译员之间，以便我们有一份正式记录，其中提问人是我，问题得到正式翻译，而 Kwok 先生作出回答，该回答也得到正式翻译。BALDIGA 先生（巴尔迪加）：但是，Holley（霍利），问题在于，证人并不知道 Jeff（杰夫）的英文报告实际上是否准确。你不能把这件事交给证人决定。这就是我们配备校核译员的原因。如果他会说英语，我们根本不需要任何译员。他做不到这一点。CLAIBORN 女士（克莱伯恩）：我认为，从实际情况来看，Kwok 先生会说足够的英语，能够知道自己是否回答了问题。BALDIGA 先生：不，他不会。我提出异议。CLAIBORN 女士：嗯，我——我认为，这是我从个人经验中所看到的情况。话虽如此，我们将尽力而为——BALDIGA 先生：我同意。CLAIBORN 女士：——然后看看进展如何。BALDIGA 先生：好的。CLAIBORN 女士：好的？

2022 年 4 月 6 日第 341 次会议笔录，第 19-20 页。正式译员在第 341 次会议期间数次感到不安，导致多次中止以及就如何继续进行的非记录讨论。例如，在债务人代理律师提出异议后，发生了如下对话：

私人译员：律师提出了异议。译员没有翻译该异议。CLAIBORN 女士：我很乐意重复该问题，但如果有人在基本问题上不断打断，我们今天将无法取得任何有实质意义的进展。BALDIGA 先生：不，我没有打断，但是——CLAIBORN 女士：那我再试一次。BALDIGA 先生：好的。但请等一下。如果我提出异议或说任何其他话，那必须得到翻译。CLAIBORN 女士：你没有留出翻译的时间。因此，Jeff 先生，你能翻译刚才发生的那段对话吗？正式译员：好的。我不知道。打断实在太多了。CLAIBORN 女士：对。正式译员：Holley，我无法——继续这样做。我太分心了，我不知道。这只是一个简单的——问证人一个简单的重复问题，然后——CLAIBORN 女士：让我试试——正式译员：——却把所有这些人都牵扯进来。CLAIBORN 女士：没错。让我——正式译员：我们毫无进展。CLAIBORN 女士：让我再问一次这个问题。由 CLAIBORN 女士提问：问：Kwok 先生，您所说的“家族办公室”一词是什么意思？BALDIGA 先生：异议。您可以回答。CLAIBORN 女士：Baldiga 先生，该术语在文件中随处可见。你能重复——翻译吗？正式译员：不，我不会再继续了。Holley，我请辞。对不起。这——这无法继续——CLAIBORN 女士：请暂停记录。正式译员：——这实在太多了。（未记录）CLAIBORN 女士：短暂休息后，我们恢复记录。Kwok 先生，您仍在宣誓之下。休息期间，我与 Baldiga 律师交谈，我们同意保留对问题形式的一切异议。

不清楚 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所说的“保留对问题形式的一切异议”是什么意思，但这是在美国受托人因担忧翻译问题而试图限制中断次数的背景下作出的。如上所述，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债务人将作证称，他绝无意证言称自己在受托人获任命之前是 Ace Decade（艾斯·迪凯德）的法定或衡平法所有人。

20. 根据债务人在就该动议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将作出的证言，即其从未担任 Ace Decade 的名义股东或董事，且至少截至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时，其并非 Ace Decade 的衡平法所有人，债务人无法签署股份转让文件或批准转让的决议，无法促使名义股东签署该等转让文件，亦无法促使董事签署批准转让的决议。由于债务人无法完成受托人所要求之事，不得认定其藐视法庭。

因此，债务人谨请求法院驳回该动议，并授予其正义所要求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于 October 25, 2022 在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签署。
债务人，HO WAN KWOK

/s/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ct12849）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 金德塞思）（ct14640）
Aaron A. Romney（亚伦·A. 罗姆尼）（ct28144）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 莫里亚蒂）
John L. Cesaroni（约翰·L. 切萨罗尼）（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October 25, 2022，上述文件副本已以电子方式提交。依照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作，本次提交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对于如电子提交通知所示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员，则将通过邮件送达。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System（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s/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ct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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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02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