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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0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0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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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案号 22-50073 /TA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关于：

债务人。1

案号 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关于：ECF No. 1060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债务人请求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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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债务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申请，请求获准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PM”）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申请”），且鉴于 Douglas S. Skalka 的声明（“Skalka 声明”），其依据为《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所有内容均详见申请；且经审议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 和 1334 条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命令（经修订）对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经审议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个人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英属维尔京群岛债务人”）。受托人和 Genever 英属维尔京群岛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联络目的）。

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7(b) 条的核心程序；且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408 和 1409 条本法院审判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载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并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NPM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且基于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且对本裁定所请求之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出现充分理由，现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载予以批准。

2. 债务人获准按照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载的条款，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聘用 NPM 担任其律师。

3. NPM 获准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服务。具体而言（但不以此为限），NPM 获准以债务人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a. 就债务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b. 就债务人对其破产财产的调查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利益提起追收和追回财产的任何诉讼；

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必要且适当的诉讼，以主张债务人破产财产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动完成第 11 章案件的目标；

d. 代表债务人准备必要且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裁定书、其他诉状、通知、财产状况清单及其他文件，并审查在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 就第 11 章案件中其他当事方可能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状、通知及其他文书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并准备答复；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债务人提供咨询和协助；

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h. 就制定、协商和公布一项或多项重整计划及相关交易文件向债务人提供咨询；

i. 协助债务人审查、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主张的债权；以及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NPM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并偿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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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 NPM 支付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中规定的程序确定。

6. NPM 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标准上涨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备案。

7. 债务人和 NPM 获准并被授权采取为落实本裁定所予救济所需的一切行动。

8. 申请的内容符合《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9. 若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一经签署录入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1.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2 年 11 月 17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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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0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