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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2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2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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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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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HING CHI NGOK（岳庆芝）申请延长对第2004条规则调查传票答复期限动议的第二份同意令

2022年10月13日，Hing Chi Ngok（岳庆芝，“Ngok”）提交了一份《关于延长对第2004条规则调查传票答复期限的动议》（“动议”）。见第963号文件。法院命令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受托人”）于2022年10月21日下午5:00或之前就该动议提交答复。2022年10月24日，受托人与岳庆芝以及 Greenwich Land, LLC（“Greenwich Land”，并与岳庆芝合称“被答辩人”）提交了一份同意令（“第一份同意令”），以代替对该动议的答复。2 双方现提交本第二份同意令（“第二份同意令”），本令应对第一份同意令进行补充和修改，具体如下文所述。
约定的事实

受托人与被答辩人（统称“各方”）对以下事实（“约定的事实”）作出约定：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个人债务人”）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 债务人”）。受托人和 Genever BVI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沟通目的）。

2 本文中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沿用第一份同意令中载明的定义。

A. 第一份同意令规定（其中包括）：

• 被答辩人同意在2022年11月8日或之前出示针对各自传票的所有应予提供的文件；

• 各方同意对岳庆芝的证词录存程序将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以及

• 被答辩人同意在2022年11月21日之前不作出任何出售其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包括 Greenwich 住所）的努力，亦不出售该等财产。

B. 在2022年11月8日或之前（即法院第一份同意令规定的文件出示截止日期），岳庆芝总共出示了五份文件，Greenwich Land 总共出示了两份文件，以答复各自的传票。

C. 被答辩人于2022年11月8日告知受托人，其知悉自身拥有更多应予提供的文件，但 Greenwich Land 的副总裁 Max Krasner 已于2022年11月5日告知被答辩人的律师其即将辞职。被答辩人的律师告知受托人的律师，其正在等待 Krasner 先生协助被答辩人出示被答辩人剩余的文件。

D. 为应对 Krasner 先生的辞职，被答辩人已请求给予更多时间以补充其出示的文件。

E. 受托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其要求被答辩人在对岳庆芝进行证词录存之前，完成应予提供文件的出示。

F. 被答辩人已向受托人陈述并保证，其目前无意出售位于康涅狄格州 Greenwich 塔科尼克路373号的房产（“Greenwich 住所”），且被答辩人或任何其他人目前均未就出售 Greenwich 住所进行营销、推广或挂牌。

第二份同意令：

各方约定并同意，且法院特此命令如下：

1. 约定的事实在此被采纳为本第二份同意令的基础。

2. 被答辩人应在2022年11月18日或之前出示针对各自传票的所有应予提供的文件。

3. 对岳庆芝的证词录存应于2022年12月6日在各方确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证词录存现场应有一名官方、独立的第三方翻译人员，用于制作官方记录和笔录文本，该翻译人员由受托人提供。岳庆芝的律师获准带领岳庆芝的翻译人员参加证词录存，前提是该翻译人员在证词录存进行期间且在记录在案期间不得与证人交流，同意受《保护令》的约束，并同意不在记录中发言。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岳庆芝的翻译人员认为存在不当翻译，应获准告知岳庆芝的律师。

4. 被答辩人在2022年12月16日之前不得作出任何出售其控制下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Greenwich 住所）的努力，亦不得出售该等财产。

5. 若发生不遵守本第二份同意令的情形，受托人可通过动议（“藐视法庭救济动议”）向法院寻求救济，请求（其中包括）作出藐视法庭的认定、裁定支付律师费或其他制裁或救济，以及强制遵守传票的命令。任何藐视法庭救济动议均应在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理，或在此后法院日程允许开庭审理时尽快进行。

6. 若被答辩人及时遵守本第二份同意令，则本第二份命令应被视为取代第一份同意令。若被答辩人未能及时遵守本第二份同意令，受托人可在任何藐视法庭救济动议中，将被答辩人未遵守第一份同意令和第二份同意令的情况一并寻求救济。

日期：2022年11月1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承认并同意：
Hing Chi Ngok 和 Greenwich Land LLC

签署人：/s/ Evan S. Goldstein Evan S. Goldstein 其律师
Luc A.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其律师

特此命令，2022年11月21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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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2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