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6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16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准许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作出指定审查人裁定的动议或备选关于作出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裁定的动议的修改后[1]拟议裁定的通知
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William K. Harrington 通过下述署名律师,
特此向法院发出通知:债务人已告知联邦破产受托人,
债务人对在上述标题案件中指定审查人无异议。
联邦破产受托人亦提交修改后的拟议裁定如下:
鉴于联邦破产受托人已依据 11 U.S.C. § 1104(c)(1) 及/或 (2) 提出动议,请求在 Ho Wan Kwok 又名 Wengui Guo 又名 Miles Guo(“债务人”)的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作出指定审查人的裁定,或者基于债权人和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依据 11 U.S.C. § 1104(a)(2) 作出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裁定(“动议”)(ECF 102);且法院已于 2022 年 ___ 月 ___ 日就该动议举行了听证会;且本法院经审理证据及债务人对该动议的同意,并认定依据《破产法典》11 U.S.C. 1104 (c)(2)
1 尽管债务人已同意法院指示联邦破产受托人在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审查人,但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均未同意本文件中修改后拟议裁定的各项条款。联邦破产受托人提交本修改后拟议裁定通知,以便在就联邦破产受托人的动议举行听证会之前,向所有当事方及法院告知拟议条款。
指定一名审查人对债务人的事务进行调查属于强制性要求,因为债务人的固定、已确定数额的无担保债务超过 500 万美元。法院进一步认定,依据 11 U.S.C. 1104(c)(1) 指定审查人的理由成立,因为指定审查人调查债务人及债务人关联方的事务符合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以及破产财产的其他利益。法院经查明有充分理由准许该动议,特此
(1) 裁定:依据 11 U.S.C. § 1104(c)(1) 及 (2) 准许该动议;并且进一步
(2) 裁定:指示联邦破产受托人在债务人的案件中指定一名审查人;并且进一步
(3) 裁定:指示审查人:(a) 查明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的收入、资金来源,以及来自所有来源的清偿债务人债务的情况;(b) 查明债务人对提出破产申请后收入的使用情况;(c) 查明并了解债务人在全球各公司实体中拥有的权益,包括实益权益、控制权益、衡平法权益和法定权益,并查明和了解这些公司实体的资产与负债;(d) 查明债务人过去和现在对家族相关不动产的使用及转让情况;(e) 查明债务人过去和现在为家族成员相关企业和实体的利益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f) 审查债务人是否正在履行其所有的信托义务,并遵守对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所施加的所有报告要求,包括披露所有资产和诉由;并且进一步
(4) 裁定:如果在调查期间发现了审查人、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联邦破产受托人认为应当提请法院注意的其他相关事项,则审查人、债务人、Committee(债权人委员会)或联邦破产受托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进一步扩大调查范围;并且进一步
(5) 裁定:指示债务人、债务人的关联方、家族成员及其企业和实体、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在审查人履行任何职责和进行调查时给予充分配合,并且债务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各自尽最大努力与审查人协调,以避免对调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重复;并且进一步
(6) 裁定:在审查人提交其报告之前,审查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均不得就调查的开展或审查人职责的履行进行任何公开披露;并且进一步
(7) 裁定:审查人应在法院批准工作计划后 120 天内,按照 11 U.S.C. § 1106(a)(4) 的要求编制并提交一份报告,除非该期限经法院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通知所有已请求通知的当事方后由法院命令予以延长;并且进一步
(8) 裁定:审查人若认定为履行其职责确有必要,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及其他专业人士,该等聘请须经法院批准,并适用与 11 U.S.C. § 327 所规定同等的标准;并且进一步
(9) 裁定:审查人以及审查人根据本法院任何命令所聘请的任何专业人士,应根据本案中确立的专业人士中期报酬和费用报销程序获得报酬和费用报销。审查人的报酬和费用报销应依据 11 U.S.C. § 330 确定,审查人的专业人士的报酬和费用报销应依据与 11 U.S.C. § 330 所规定同等的标准确定;并且进一步
(10) 裁定:审查人应与任何政府机构(该等合作不应被视为上述第 6 段所指的公开披露)充分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正在调查债务人或与债务人可能存在关系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实体的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且审查人应尽最大努力与该等机构进行协调,以避免对该等机构进行的任何调查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重复;并且进一步
(11) 裁定:审查人对于属于调查范围之内的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有权在本案的任何及所有听证会上出席并陈述意见;并且进一步
(12) 裁定:本裁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碍联邦破产受托人或任何其他当事方请求任何其他合法救济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指定受托人。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WILLIAM K. HARRINGTON,第二区联邦破产受托人
签署人:/s/ Steven E. Mackey Steven E. Mackey 律师 USDOJ(美国司法部)出庭律师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办公室) Giaimo Federal Building, Room 302 150 Court Street New Haven, CT 06510 [Steven.E.Mackey@usdoj.gov] 联邦律师执照号:ct09932 (202) 934-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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