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77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177
类型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合并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关于:ECF 编号 1154 依据《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批准债务人要求作出授权并批准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担任债务人共同律师之命令的申请之裁定

根据 Genever Holdings LLC(“债务人”)在上述标题所示的第 11 章案件(“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申请,申请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破产法典》”)第 327 条、第 328 条和第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 2014 条和第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本地破产程序规则》(“《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条和第 2016-1 条,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聘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NPM”)担任债务人的共同律师(“申请”),并根据 Douglas S. Skalka 的声明(“Skalka 声明”),上述各项均在申请中作了更详细的阐述;经审议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1 本第 11 章系列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讯之目的)。

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的常规移送命令(经修订)对审议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该申请及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为适当的审判地;且法院认定 (i) 申请中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在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给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NPM 属于《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为《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NPM 并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在具体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全部程序的基础上;且针对本文所请求之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具备充分理由,特此裁定如下:

1. 申请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债务人获准自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按照申请和 Skalka 声明中所述的条款聘用 NPM 担任其律师。

3. NPM 获准担任债务人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的服务。具体而言(但不限于),NPM 获准以债务人律师的身份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a. 就债务人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权利、权力和职责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 b. 就债务人调查其破产财团财产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包括为债务人破产财团的利益提起任何追讨和追回财产的诉讼;

c. 提起、进行和/或继续进行为主张债务人破产财团享有的权利、保护债务人破产财团资产或以其他方式推进完成第 11 章案件之目标所必需和适当的诉讼;

d. 代表债务人准备必需和适当的申请、动议、拟定命令、其他诉讼文书、通知、明细表及其他文件,并审阅在第 11 章案件中已提交和将要提交的财务及其他报告;

e. 就其他当事方可能在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申请、动议、其他诉讼文书、通知及其他文件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并起草回应文件;

f. 就任何潜在的资产出售和财产处置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并提供协助;

g. 就待履行合同和未届满租赁的承担、转让和拒绝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

h. 就重组计划的制定、谈判和公布以及相关交易文件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

i. 协助债务人审阅、评估和解决针对债务人破产财团提出的索赔;以及

j. 与利害关系方进行谈判。

4. 债务人破产财团应负责 NPM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及费用报销。 5. 支付给 NPM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和第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NPM 在实施任何收费费率上涨之前,应向债务人、美国破产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应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备案。

7. 债务人和 NPM 均获授权并获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给予的救济。

8.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9. 若申请及 Skalka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0.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1. 本法院应保留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

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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