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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183-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83_2**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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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联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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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准许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作出命令，授权并批准聘用和雇佣 PAUL WRIGHT 担任英国大律师之申请的拟定裁定

鉴于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简称“第11章案件”）中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简称“第11章受托人”）提出申请（简称“《申请》”）2，请求（a）依据《美国法典》第11编（简称“《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30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简称“《破产规则》”）第2014条和第2016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地方破产程序规则》（简称“《地方破产规则》”）第2014-1条和第2016-1条，获得授权自2022年7月31日起聘用和雇佣 Paul Wright（简称“Wright 先生”）担任第11章受托人在英国的大律师，所有具体内容详见《申请》；且经审议《申请》及《Wright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来自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令》（经修订）具有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之救济的管辖权；且依据 28 U.S.C. § 157(b)，审议《申请》及其中所请求之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已认定：(i)《申请》中所请求之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申请》及《Wright 声明》中载明的法律与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构成了作出本裁定所准许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Wright 先生为《破产法典》第101(14)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327(a)条所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Wright 先生未持有或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显见无需给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基于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在经过充分审议且显见有充足理由后，特此裁定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载之含义。

1. 准许本裁定所载之《申请》。

2. 授权第11章受托人按照《申请》和《Wright 声明》中规定的条款，自2022年11月1日起聘用和雇佣 Wright 先生担任其在英国的大律师。

3. 授权 Wright 先生担任第11章受托人的大律师，并履行《申请》中所述之服务。

4. 破产财产应对关于该项聘用中 Wright 先生的报酬及费用报销承担责任。

5. 支付给 Wright 先生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按照《破产法典》第330条和第331条、《破产规则》第2016条以及《地方破产规则》第2016-1条规定的程序确定。

6. 对 Wright 先生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的大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及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11章受托人在无律师协助下自行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Wright 先生在其实施任何收费费率上调之前，应向第11章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以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提供不少于十个工作日的通知，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备案。

8. 第11章受托人获授权并被赋予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许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满足了《地方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如果《申请》和《Wright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1.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登载进入案卷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所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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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183_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