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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7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27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第11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要求撤换受托人的命令之动议[1]

借用Luc A. Despins（“受托人”）的话说，本第11章案件正处于“十字路口”（对抗程序案号22-05032，2022年12月12日听证会记录（“12月12日记录”），第898页，第15-17行）——它可以走上一条持续数年、费用高昂且结果不确定的诉讼道路[2]，或者本案实际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建设性合作，以高效且迅速的方式最大限度提高对债权人的追偿。如本文所述，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已努力数月，以寻求后一条道路。[3] 受托人则积极追求前一条道路，并试图阻止本案获得公平、高效和迅速的解决。

1 如《债务人请求免除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ECF文件编号561，即“规则60(b)动议”）所详述，债务人认为，受托人并非无利害关系人，并应基于受托人和/或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与UBS（瑞银）、PAX相关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国共产党的关系而被撤换。然而，债务人承认，在2022年8月2日作出的命令（ECF文件编号667）中，法院认定上述关系并不构成撤换受托人的依据。债务人已对法院关于规则60(b)动议所列理由并非撤换受托人理由的命令提出上诉，ECF文件编号715；如该上诉成功，债务人保留基于规则60(b)动议所列理由请求撤换受托人的权利。与规则60(b)动议不同，本动议聚焦于受托人自其获任以来的行为。

2 尽管受托人曾作证称债务人的案件“实际上相当直接明了”，对抗程序案号22-05032，2022年12月7日听证会记录，第715页，自2023年1月1日起，Paul Hastings的小时费率如下：合伙人$1,400 - $2,075；顾问律师$1,400 - $2,000；律师$800 - $1,320；以及律师助理$275 - $600。ECF文件编号1251。受托人未向法院或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供报告，但保守估计，Paul Hastings迄今已产生$6 million至$8 million的费用。该估计不包括受托人的康涅狄格州律师。

受托人故意阻挠本案可能达成的一项全球和解；该和解已接近最终完成，并已与PAX及债权人委员会经过数月谈判达成。[4] 正如受托人在本文所述并界定的11月17日会议中明确表示的那样，受托人正在采取一项策略，试图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然后利用刑事制裁威胁，即监禁，来迫使向破产财产付款——该付款将不得不来自债务人的直系和/或旁系家庭成员——其数额将远远超过实际利害关系方表示可接受的数额，也远远超过对破产财产可得资产作出的任何合理评估。“受托人说他[债务人]在即将入狱时会[支付$250 million]。”12月12日记录，第867页，第22-24行。受托人的做法在11月17日会议上达到顶点，在该会议中，受托人威胁债务人，如债务人，或者更准确地说债务人的直系和/或旁系家庭成员，不接受受托人提出的$250 million要求，便将面临刑事后果。

3 如本文所述，至少自8月以来，尽管受托人努力阻止此事发生，债务人一直为迅速和高效解决本案这一目标作出非常具体的努力。公平、高效的解决一直是债务人自本案开始以来所宣示的目标。例如，Ho Wan Kwok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ECF文件编号107，第39段，第18页（“我的最终目标是达成一项完全协商一致的第11章计划，最终解决与我的债权人之间的所有问题。我希望通过审慎且合理的对话实现这一结果……。”）。与PAX及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审慎且合理的对话一直是可能的。遗憾的是，如本文所述，与受托人进行该等对话并不可能。

4 债务人谨陈，《联邦证据规则》第408条在本动议及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情形下，并不禁止披露与PAX及债权人委员会谈判达成并向受托人提出的和解条款。尽管如此，债务人选择不在本动议中披露该等条款，并预期该等条款是否可以向本法院及本程序中的其他方披露，将在后续听证会或通过进一步动议予以解决。如与PAX及委员会谈判达成并向受托人提出的条款被披露给法院，债务人合理预期，法院将同意，受托人未追求该等条款、反而推进威胁债务人的策略，构成受托人的重大失职。

受托人实施了不当行为，并且是公平、高效解决本案的主要障碍。因此，为促进公平、高效地解决本案，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律师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依据《破产法典》第324(a)条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命令，撤换受托人担任本案第11章受托人。为明确起见，债务人并非通过本动议质疑是否应有第11章受托人；相反，他主张应撤换该受托人，以便任命一名合理、无偏见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受托人管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为支持其动议，债务人陈述如下：

背景

1. 法院依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动议具有管辖权。依据28 U.S.C. § 157(b)，审理本动议属于核心程序。依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案及本动议的审判地分别适当设于本法院。

2. 2022年2月15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

3. 2022年6月15日，破产法院发布《驳回无损害再行起诉动议并准许加入请求任命第11章受托人动议的裁决备忘录及命令》（ECF文件编号465），其中命令在该破产案件中任命第11章受托人等事项。

4. 2022年7月7日，美国受托人提交通知，任命受托人为本破产案件的受托人（ECF文件编号514），并提交《批准任命第11章受托人之命令申请》（ECF文件编号515），请求法院批准任命该受托人。

5. 2022年7月8日，法院作出《准许任命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ECF文件编号523），准许任命受托人为该破产案件的第11章受托人。

受托人对债务人的即时偏见

6. 受托人在获任后几乎立即、且在其能够或已经开始（更不用说完成）对债务人所谓资产和事务进行独立调查之前，即表现出对债务人的偏见。受托人众多表明其对债务人存在偏见的陈述中，仅举例如下：

a. 在其于2022年7月20日提交的《第11章受托人对债务人请求免除任命Luc A. Despins为第11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的异议》，ECF文件编号575，第1段，第2页中，即在准许任命受托人的命令作出后十二天，且在他不可能有机会进行任何独立调查之前，受托人称：“该债务人在与其债权人多年的诉讼中所表现出的目标，一直是通过空壳公司及向其家庭成员转移资产，使其所谓数十亿美元资产不受债权人追及，同时他仍保有该等资产的一切利益，并利用其维持奢靡生活方式。”

b. 在其于2022年7月23日提交的《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的动议，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41、1108及1505条，(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中债务人的所有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采取行动，以及(C) 准许相关救济》（文件编号598，即“公司治理动议”）中，即在准许任命受托人的命令作出后十五天，受托人称“债务人已表现出违抗法院命令的意愿”，公司治理动议第1段，第1页，并称“受托人深切担忧债务人将继续努力妨碍受托人对破产财产资产行使控制权……。”公司治理动议第16段，第6页。在提交公司治理动议时，甚至没有任何主张称债务人曾违抗本法院的任何命令。在提交公司治理动议时，债务人不可能妨碍受托人对破产财产资产行使控制权，因为受托人仅到任十五天，且在当时仅向债务人索取过信息。

c. 或许最为恶劣的是，在2022年8月1日的一次听证会上，受托人称：“本案最终会到达[一个阶段]，即藐视法庭。”2022年8月1日听证会记录，第122页，第10-11行。该陈述是在讨论如果债务人不遵守拟议公司治理命令（定义见下文）将产生何种后果的背景下作出的，但这也是受托人在其获任三周后作出的一个更普遍预测，即债务人将构成对本法院某项命令的藐视。该陈述预示了受托人的策略，即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以取得诉讼优势。

d. 在其《受托人对债务人请求在上诉期间中止执行命令之动议的异议；该命令系根据《破产法典》第363、521、541、1108及1505条，(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控制实体中债务人的所有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采取行动，以及(C) 准许相关救济》中，第55段，第24页，受托人称，债务人似乎执意在每一步都阻挠破产财产的管理，并将本法院作为抵御其债权人的“盾牌”。债务人为保护属于其本人的律师—当事人特权及其他特权所作的努力，绝非债务人试图不当利用本法院作为抵御其债权人的“盾牌”的证据。而且，如本文所述，债务人一直努力促进而非阻挠该破产财产的管理。

e. 受托人至少曾一次在法院称，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向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出借现由第三方托管并作为Lady May维修准备金的$37 million的实体——“就是Kwok”。受托人未就该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债务人亦予以否认。这是受托人试图在未为所作陈述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使法院对债务人产生偏见的一个例子。

受托人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的策略

7. 如上所述并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受托人认为，债务人，或更准确地说，债务人的直系和／或其他家庭成员，将在债务人“即将入狱”时同意受托人要求支付 $250 million。基于该信念，受托人并未寻求推进正当请求或公平解决本案，而是采取了一项策略，试图诱使债务人陷入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

8. 该策略的主要例证之一，是受托人试图使本院以债务人据称未遵守本院《关于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521、541、1108 及 1505 条作出的命令：（A）确认第 11 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及公司治理权利；（B）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及（C）给予相关救济》（Doc. No. 717，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命令”）为由，认定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并使其面临如下所述的“拘禁”）。

9. 2022 年 8 月 10 日，本院作出公司治理命令。

公司治理命令第 2、3 及 6 段在相关部分规定如下：

2. 自 2022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命令生效之日起，即批准任命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为本第 11 章案件受托人的命令[ECF No. 523]生效之日起，受托人为破产财产之利益，就所有债务人控制实体持有债务人的全部经济及治理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Genever (BVI)。为免生疑义，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所主张的、替换债务人控制实体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限。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第 11 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3. 根据《破产法典》第 521(a)(3) 及 521(a)(4) 条，现命令债务人分别：（a）在必要时与受托人合作，以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进行的调查；以及（b）向受托人交出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及任何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及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持有的 Genever (BVI) 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

（着重号为后加）。因此，公司治理命令明确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力：

替换任何高级职员、董事或类似人员，而该等人员随后将能够采取受托人认为必要的任何公司行动。

10. 2022 年 8 月 31 日，尽管公司治理命令明确授予受托人该等权限，受托人仍向债务人的律师发送函件，要求债务人：（a）签署并促使任何代名股东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将债务人在 Ace Decade Limited（艾斯十年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包括债务人通过任何代名股东实益拥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受托人；以及（b）签署和／或促使 Ace Decade Limited 的董事签署一项决议，批准将 Ace Decade Limited 的该等股份转让给受托人。债务人未遵从受托人的请求。

11. 2022 年 10 月 4 日，受托人再次尽管公司治理命令明确授予其该等权限，提交了《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请求作出命令，因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利命令而认定其民事藐视法庭的动议》（Doc. No. 913，以下简称“藐视法庭动议”）。受托人通过该藐视法庭动议，寻求使债务人被认定构成藐视法庭，并主张：“尽管本院在公司治理[权利]命令中作出了明确指示，债务人拒绝将 Ace Decade 的股份……转让给受托人，也拒绝向受托人提供任何有关 Ace Decade 或其全资子公司 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awn State’）的公司文件……。”动议第 1 段，第 2 页。正如本院所知，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当周，就藐视法庭动议举行了长时间的听证。

受托人对潜在全球和解的破坏及 11 月 17 日会议

12. 自 2022 年 7 月起，债务人通过律师与 PAX 及债权人委员会，就本案的全球性解决方案进行了广泛谈判。债务人与 PAX 谈判的设想是，如其与 PAX 达成协议，则其将尝试与债权人委员会达成协议。该等谈判极其复杂，因为除与 PAX 及委员会谈判外，债务人还必须通过律师与债务人的直系和／或其他家庭成员谈判，因为将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价值均将来自该等家庭成员，部分方式为交出该等家庭成员主张享有权利的各种资产中的权利。债务人与 PAX 在 8 月取得重大进展，以至于债务人要求 PAX 以书面形式概述其要求。谈判持续至 9 月，并于 9 月末形成一份条款清单（以下简称“9 月 PAX 条款清单”）。该条款清单设想，其中包括，向 PAX 支付一笔巨额款项，以完全清偿其债权，而该付款的担保将另行讨论。（Dec. 12 Tr. at 844, lines 4-17）。

13. 在如 9 月 PAX 条款清单所反映、与 PAX 达成原则性协议后，债务人通过律师着力于与债权人委员会达成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委员会在 10 月期间进行谈判，并在 10 月末与该委员会达成原则性协议。（Dec. 12 Tr. at 844, lines 17-22）。

14. 2022 年 10 月 26 日，债务人的律师书面告知受托人，债务人已就与 PAX 及债权人委员会达成协议的全部重大条款达成原则性一致。债务人的律师一直向受托人告知与债权人取得的实质性进展，并一再要求其停止就其向本院提交的众多动议以及其寻求的大量证据开示采取行动，但其拒绝这样做。债务人要求受托人停止采取行动的目的，并非阻止受托人进行调查，而是减缓本案中行政费用持续过度累积的速度。

15. 债务人的律师要求受托人说明，除已与 PAX 及债权人委员会谈判并同意的事项外，其还希望获得何种额外让步。2022 年 10 月 30 日，受托人向债务人的律师发送了一份八页、单倍行距的条款清单，概述其“初步问题”。受托人的重点是：（1）试图确保已与 PAX 及债权人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得到履行；以及（2）与未来可能出现的、与 H-Coin 有关的潜在请求权相关的问题。尽管债务人的律师对这些所谓潜在 H-Coin 请求权是否具有任何有效性提出异议，受托人提出了本案将如何处理任何该等潜在请求权的问题。（Dec. 12 Tr. at 844, line 21 to 845, line 16）。

16. 11 月，PAX 提出希望通过信用额度或其他担保获得进一步保障，例如提供现金。债务人的律师与 PAX 来回磋商，截至 11 月 16 日，债务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已同意就担保事宜向 PAX 提供其所要求的内容。（Dec. 12 Tr. at 845, lines 19-23）。

17. 11 月 16 日，债务人的律师向受托人发送函件，概述了已与 PAX 及债权人委员会谈妥的条款，以及债务人认为就本案全球和解而言应可为受托人接受的条款（以下简称“11 月 16 日函”）。债务人的律师认为，11 月 16 日函中提出的内容距离达成全球和解已非常、非常接近，并再次要求受托人在各方努力最终确定和解期间停止采取行动。（Dec. 12 Tr. at 846, lines 2-15; Adv. Pro. No. 22-05032, Transcript of December 5, 2022 Hearing ("Dec. 5 Tr."), at 247, lines 8-9）。

18. 11 月 16 日晚些时候，受托人致电债务人的律师，请求与债务人举行面对面会议。债务人同意于次日，即 11 月 17 日会面（以下简称“11 月 17 日会议”）。债务人的律师对该会议持审慎乐观态度；他们希望受托人请求会议是为了和解、建立共识，并说明受托人所要求的任何剩余让步。鉴于和解讨论所处的阶段，债务人的律师不认为受托人会利用该会议作为恐吓或威胁债务人的机会。（Dec. 12 Tr., at 841, line 18, to 843, line 24（“[我]们也非常担心，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一直极具攻击性的受托人可能会利用这次会议作为恐吓或威胁 Kwok（郭）先生的机会。因此，我们考虑过这一风险，但我们排除了它，而且，确实，我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已经花费了数百万又数百万美元……之后，受托人不可能愚蠢到举行这样一次会议。……我们得出结论，受托人的意图必定是善意的，因此我们同意了会议。”））。

19. 11 月 17 日会议在纽约举行，出席者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翻译、债务人的律师 Stephen Kindseth（斯蒂芬·金德塞思）和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受托人以及受托人的律师 Nicholas Basset（尼古拉斯·巴塞特）。（Dec. 12 Tr., at 848, line 25 to 849, line 1; Adv. Pro. No. 22-05032, Transcript of December 7, 2022 Hearing ("Dec. 7 Tr."), at 672, line 13 to 673, line 2; Dec. 5 Tr., at 230, line 17 to 231, line 20）。

20. 在 11 月 17 日会议期间，受托人发言，并首先告知债务人不应发言。受托人开场陈述称，其将能够追回所有已识别资产：$37 million Lady May 托管款、Sherry-Netherland 公寓、Lady May，以及债务人妻子所有的位于 Greenwich（格林尼治）的房屋。（Dec. 12 Tr., at 861, lines 15-20）。

21. 在某一时刻，受托人询问债务人是否知道 Al Capone（阿尔·卡彭）是谁，随后告诉债务人 Al Capone 的遭遇，即其因逃税入狱。（Dec. 12 Tr., at 862, lines 18-19; Dec. 7 Tr., at 673, lines 6-8 13）。

22. 受托人表示，尽管朋友和支持者在经济上支持债务人，受托人希望该等支持在美国被申报为收入。受托人还表示，其假定债务人已就咨询费缴纳所得税。受托人随后立即称，其每周均与 IRS（美国国税局）和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交谈，（Dec. 12 Tr., at 862, line 24 to 863, line 11; Dec. 7 Tr., lines 10-12），并称债务人最好和解，因为很快就会“太晚”。（Dec. 12 Tr., at 863, lines 11-12）。

23. 受托人随后要求债务人支付 $250 million。（Dec. 12 Tr., at 863, lines 16-18; Dec. 7 Tr., at 691, lines 20-22; Dec. 5 Tr., at 227, line 20 to 228, line 5, and 247, lines 18-19）。

24. 最后，受托人威胁要将债务人拒之于 Sherry-Netherland 公寓之外，并称债务人在即将入狱时将支付 $250 million。（Dec. 12 Tr., at 866, line 24 to 867, line 24）。

适用法律

25. 《破产法典》第 324(a) 条在相关部分规定：“法院在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可以因正当理由……免除受托人职务。”

26. 法院认为，“事由”一词未由《破产法典》界定，必须按照“个案”基础予以确定。参见，例如，Livore v. Hargrave（Livore诉Hargrave案）（In re Livore（关于Livore案））, 2010 Bankr. LEXIS 1653, [*5] (Bankr. D. N.J. May 6, 2010)（“‘事由’一词未由《破产法典》界定，法院必须按照个案基础予以确定。”）；In re Lundborg（关于Lundborg案）, 110 B.R. 106, 108 (Bankr. D. Conn. 1990)（同上）。

27. 以事由免除受托人职务通常要求证明存在欺诈或对破产财产造成实际损害。Dieffenbach v. Haworth（Dieffenbach诉Haworth案）（In re Haworth（关于Haworth案））, 356 Fed. Appx. 529, 530 (2nd Cir. 2009); In re Freeport Italian Bakery, Inc.（关于Freeport Italian Bakery, Inc.案）, 340 F.2d 50, 54 (2d Cir. 1965); In re Cee Jay Discount Stores（关于Cee Jay Discount Stores案）, 171 B.R. 173, 175-76 (Bankr. E.D.N.Y. 1994); In re Lundborg, 110 B.R. at 108.

28. 法院认为，事由可包括受托人无能、违反信义义务、不当行为、未履行受托人职责、缺乏无利害关系性，或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参见，例如，Dye v. Brown（Dye诉Brown案）（In re AFI Holding, Inc.（关于AFI Holding, Inc.案））, 355 B.R. 139, 148 (9th Cir. BAP 2006)（“业已确立，‘事由’可包括受托人无能、违反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不当行为或未履行受托人职责，或缺乏无利害关系性，或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 aff'd, 530 F.3d 832 (9th Cir. 2008); In re Regan（关于Regan案）, 2021 Bankr. LEXIS 2855, [*] (Bankr. N.D.N.Y. Oct. 14, 2021)（同上）；In re Derryberry（关于Derryberry案）, 72 B.R. 874, 879-81 (Bankr. N.D. Ohio 1987)（受托人基于包括违反《职业行为准则》在内的理由被免职）。另见 28 CFR § 58.6(3)（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可暂停专家组受托人的理由可包括未遵守地方法院规则）。

29. 在界定受托人的职责时，法院认为，受托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负有公平行事的信义义务。见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 v. Weintraub（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诉Weintraub案）, 471 U.S. 343, 355 (1985)（“受托人的信义义务不仅对债权人负有，亦对股东负有。”）；In re WHET, Inc.（关于WHET, Inc.案）, 750 F.2d 149, 149 (1st Cir. 1984)（受托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负有公平行事并保护其利益的信义义务。”）；Wiscovitch-Rentas v. Liberty Mut. Ins. Co.（Wiscovitch-Rentas诉Liberty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自由互助保险公司）案）（In re Fiddler Gonzales & Rodriquez, P.S.C.（关于Fiddler Gonzales & Rodriquez, P.S.C.案））, 415 F.Supp. 272, (D. P.R. 2019)（同上）；In re Vebeliunas（关于Vebeliunas案）, 231 B.R. 181, 190 (Bankr. S.D.N.Y. 1999)（“鉴于受托人对于自然人债务人的职责，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允许受托人的专业人员因对债务人存在偏见而缺乏无利害关系性……。”）。另见 7 Collier on Bankruptcy ¶ 1106.02[3], at 1106-11 (16th Ed. 2019)（“除《破产法典》明确规定的职责外，重整案件中的受托人属于受信人，负有公平对待案件中所有当事人的义务。作为受信人，受托人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负有一般忠实义务，即不存在自利。”）；United States Trustee Chapter 11 Trustee Handbook（美国受托人第11章受托人手册）, [http][200405.pdf/download,] at 19（“简言之，第11章受托人是一名受信人，负责保护包括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内的所有当事人对破产财产享有的利益。受托人必须保护和保全破产财产资产。”）。

30. 第11章受托人还负有与债权人协商的义务，目标是尽可能迅速和高效地确认一项计划，以便在合理期限内最大化债权人的回收。11 U.S.C. § 1106(a)(5)（“受托人应当——……在可行时尽快根据本编第1121条提交一项计划，提交说明受托人为何不会提交计划的报告，或者建议将案件转换为本编第7章、第12章或第13章下的案件，或驳回该案件。”）；Senate Report No. 95-989, 95th Cong., 2d Sess., 116 (1978)（“预期受托人将在制定计划时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协商……。”）；House Report No. 95-595, 95th Cong., 1st Sess., 404 (1977)（“预期受托人将在制定计划时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协商……。为更有可能获得最终制定的计划所需数量的接受，协商将是必要的。”）。

31. 法院认为，在确定是否存在足以证明免除受托人职务的损害时，法院必须考虑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In re Freeport Italian Bakery, 340 F.2d at 55（“如果破产财产的管理因现任受托人造成的不和而遭受的损害，大于因更换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害，则免除该受托人职务必然是更好的解决办法。”）；Morgan v. Goldman（Morgan诉Goldman案）（In re Morgan（关于Morgan案））, 375 B.R. 838, 848 (8th Cir. BAP 2007)（“法院在确定是否免除受托人职务时，还必须考虑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省略内部引号））；In re Baker（关于Baker案）, 38 B.R. 705, 708 (D. Md. 1983)（同上）；In re Mason（关于Mason案）, 12 B.R. 318, 318-19 (Bankr. D. Nev. 1981)（因“债务人对破产受托人怀有强烈敌意”，受托人被解除职责）。

32. 值得注意的是，免职可基于不当行为的表象，也可基于实际不当行为。见 Morgan v. Goldman（In re Morgan）, 375 B.R. 838, 848 (8th Cir. BAP 2007)（一些法院“认为，免职不仅可基于实际不当行为，也可基于不当行为的表象。”（省略内部引号））；In re Vebeliunas, 231 B.R. at 187-95（“无利害关系性意味着防止哪怕是利益冲突的表象，而不论被审查的个人或事务所是否正直。”（省略内部引号））；In re Micro-Time Management Sys.（关于Micro-Time Management Sys.案）, 102 B.R. 602, 603-09 (Bankr. E.D. Mich. 1989)（受托人因先前为债权人工作而被取消资格）。

论证

受托人已实施不当行为

33. 受托人实施了明显违反 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规则）的公然不当行为，因而对破产财产造成了实际损害。

34. Connecticut Rul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3.4(7) 规定，律师不得“[p]resent, participate in presenting, or threaten to present criminal charges solely to obtain an advantage in a civil matter.”[5]

“该规则旨在通过确保禁止毁灭或隐匿证据、不当影响证人、在证据开示程序中采取阻碍性策略等行为，以促进‘对抗制体系中的公平竞争’……。‘规则3.4所禁止的行为，与构成我国对抗制司法体系基础的公平竞争原则不相容……。规则3.4(7)所设想的行为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其被视为具有不公平的强制性，因而构成对刑事程序的滥用……。作为法院的官员和专员，律师无论以个人身份还是代表身份行事，均有义务避免使用不当策略。

5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的 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破产程序地方法院规则）Rule 1001-1(b) 规定：“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的 Loc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民事程序地方法院规则）在与《破产法典》、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或本破产程序地方法院规则相关且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于破产法院的所有案件或程序。”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的 Local Civil Rules（民事地方法院规则）Rule 83.2(a)1 规定：“除本地方法院规则Rule 83.2(a)2另有规定外，本院承认由 Connecticut Superior Court（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法官批准的《职业行为规则》的权威，该规则表述了对在康涅狄格州地区执业律师所期望的职业行为标准。”在随附于 Luc A. Despins（Luc A. Despins）Motion for Admission Pro Hac Vice（临时执业许可动议）（ECF Doc. No. 540）的宣誓书第6段中，受托人依 D. Conn. L. Civ. R. 83.1(d)(1)(d) 的要求陈述：“我已阅读并熟悉 Federal Rules of Civil and Criminal Procedure（联邦民事和刑事程序规则）、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的地方法院规则、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的地方法院规则以及 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并将遵守和履行地方法院规则及本院行政命令的实体和程序要求。”法院负有执行适用的职业责任规则的责任。United States v. Hammad（United States（美国）诉Hammad案）, 858 F.2d 834, 837 (2nd Cir. 1988)（“联邦法院依据其对律师协会成员的一般监督权执行职业责任标准。”）；Hull v. Celanese Corp.（Hull诉Celanese Corp.案）, 513 F.2d 568, 571 (2nd Cir. 1975)（“地区法院负有监督其律师协会成员的责任。”）。

Somers v. Statewide Grievance Comm.（Somers诉Statewide Grievance Committee（全州申诉委员会）案）, 245 Conn. 277, 288 (1988)（援引 Rule 3.4 评论第1段）。在与此处发生的情况类似的情形中，Connecticut Statewide Grievance Committee（康涅狄格州全州申诉委员会）以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一名代表债权人的律师违反了 Rule 3.4(7)，该律师向债务人的律师传真了一封信，称：

自我们会面以来，我已与 Depart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消费者保护部）的人员进行了四次交谈；他们告诉我，由于你的客户未登记，只要我就违反本州承包商许可法的刑事违法行为提交书面投诉，他们将在72小时内对你的客户签发逮捕令。我尚未提交该投诉。他们还告诉我，由于你的客户从我的客户处收取了\$30,000.00却未完成工作，该违法行为构成A级重罪。我建议你的客户在本案中的立场有所软化，并请你立即向我的办公室转交：1）一份列明我的客户的全面解除及不披露文件，以及2）金额为\$37,000.00的受托人支票，以支付我的客户原始付款及其截至目前的律师费。我还建议你的客户在2006年5月15日星期一营业结束前作出该等付款。时间至关重要。未能如前述采取行动，将导致我的客户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保护其权利。

Douglas Fleming vs. Arthur D. Machado, Statewide Grievance Committee Grievance Complaint
#07-0062, [http]

35. 在11月17日会议上，受托人威胁债务人，若债务人不立即同意受托人提出的支付\$250 million要求，债务人将受到刑事制裁。受托人提及 Al Capone（阿尔·卡彭）的遭遇，以将债务人的命运与 Al Capone 的命运相比较；称其每周均与 IRS（美国国税局）和 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交谈；称债务人必须在为时已晚之前和解；并直言告知债务人的律师，当债务人即将入狱时，\$250 million将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的陈述是一项公然且毫不掩饰的威胁，即若债务人不同意受托人的民事要求，将会产生刑事后果。因此，至少而言，受托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 Connecticut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的 Rule 3.4(7)。受托人的行为比为客户寻求利益的律师更为严重，因为受托人是法院官员，其行为带有法院的认可，从而使其关于若债务人不满足其要求将采取刑事行动的威胁具有更大的分量。

36. 受托人通过公然的不当行为以及违反其对债务人的职责，已对债务人财产造成实际损害；其采取的策略是试图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以利用刑事制裁即监禁的威胁，向债务人的直系和／或扩展家庭成员施压，以获取 $250 million 的付款。受托人在 11 月 17 日会议上称，当债务人即将入狱时该笔付款将会到位，此言足以说明受托人的策略。

37. 本院所熟悉的受托人在此方面所采取策略的一个主要例子，是藐视法庭动议（Contempt Motion）。公司治理动议（Corporate Governance Motion）和公司治理裁定（Corporate Governance Order）的全部前提是，债务人对任何债务人控制实体（Debtor-Controlled Entities）均不享有治理权。受托人在公司治理动议中请求、并在公司治理裁定中获准行使其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行为之权力。受托人提出藐视法庭动议的目的并非取得 Ace Decade Limited 的控制权，因为这无需债务人采取任何行动，而是为了使债务人被认定藐视法庭并遭监禁。2022 年 11 月 18 日听证会记录，第 103 页第 10 行至第 104 页第 9 行（“制裁措施由本院酌情决定，其范围广泛，并包括拘禁”）。藐视法庭动议是对时间和金钱的巨大浪费，其提出具有不当目的，即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以便对债务人及其直系和／或扩展家庭成员取得筹码。

撤换受托人将最符合债务人财产的利益

38. 受托人阻挠本案整体解决的行为已对债务人财产造成实际损害，而撤换其职务将最符合债权人及债务人财产的利益。

39. 至少自今年 8 月以来，债务人一直积极致力于与其债权人达成公平解决方案。如上所述，债务人已就本案的整体解决方案分别与 PAX 和债权人委员会（Creditors' Committee）达成原则性协议。债权人当然最能判断何种付款对其而言是合理且可接受的。

40. 出于或许只有受托人能够解释的动机，受托人积极阻挠该整体解决方案。相反，其威胁债务人并提出骇人听闻的要求。基于受托人的行为，目前债务人以及更重要的是债务人的直系和扩展家庭成员（因为其将根据任何合意计划为向债权人的付款提供资金）将不再与受托人打交道。目前的选择是撤换受托人，或者进行多年昂贵且结果不确定的诉讼。受托人在本案中造成的不和程度表明，尽管更换受托人可能产生一些成本，撤换受托人必然是更好的解决方案。见 In re Freeport Italian Bakery, 340 F.2d at 55。

41. 受托人未履行其在制定计划时与债权人协商的义务。如上所述，PAX 和债权人委员会花费数月时间协商本案的整体解决方案。受托人选择完全无视所有这些工作，以及本案主要债权人群体的意愿。

42. 受托人未履行其管理债务人财产以尽量减少费用并最大化可供债权人取得的价值的职责。尽管其知悉和解谈判，并被反复要求“暂缓行动”，受托人仍持续积极进行诉讼。再次说明，债务人所称“暂缓行动”绝不意味着受托人不应履行其职责，而是指各方应努力限制管理费用，并允许律师专注于谈判。受托人拒绝如此，并一贯以加急方式提出动议，且进行了（并仍在进行）大量证据开示。本案中为无正当目的而持续产生巨额管理费用。

43. 受托人未履行其公平对待债务人的职责。如上所述，受托人实质上自其获任之日起便对债务人表现出极大的偏见；其采取策略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其他犯罪；其威胁债务人，如债务人不接受其要求，将面临刑事后果。至少，受托人的行为造成其对债务人存在极大偏见的表象。

因此，债务人谨请求本院准许其动议，作出撤换受托人的裁定，并给予其正义所要求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于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Bridgeport（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Eric Henzy
Eric Henzy（ct12849）
Aaron A. Romney（ct28144）
James M. Moriarty（ct21876）
John L. Cesaroni（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
第 11 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准许撤换受托人动议的拟议裁定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提出的撤换受托人裁定动议（以下简称“动议”）已提交本院审理，且存在充分且适当的理由准许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

裁定：该动议在各方面均予准许，并进一步

裁定：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因故依据 11 U.S.C. § 324(a) 被撤去其在本破产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职务。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第 11 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争议事项答复期限通知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已在上述标题案件中提出撤换受托人裁定动议（以下简称“争议事项”）。现通知，对该争议事项的任何答复必须不迟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向本院提交。如未及时提交答复，争议事项中的拟议裁定可在不另行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作出，见 11 U.S.C. section 102 (1)。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Eric Henzy
Eric Henzy（ct1284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
第 11 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述撤换受托人裁定动议、拟议裁定及争议事项程序通知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本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提交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对于无法接受电子提交者，则将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中的说明通过邮件发送。当事人可通过本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Eric Henzy
Eric Henzy（ct1284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ehenzy@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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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27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