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85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285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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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1 :
债务人。 :
准许第 11 章受托人聘请 Engineering Operations and Certification Services, LLC 检验 Lady May(梅号)游艇动议的裁定
鉴于受托人提出动议(下称“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授权受托人依据《聘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聘请 Engineering Operations and Certification Services, LLC(下称“EOCS”),并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授权并批准受托人订立《聘用协议》,所有具体内容详见动议;经审议 White 声明;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的常规移送令(经修订)对本事项拥有管辖权;审议该动议及其请求的救济依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 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可作出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的终审裁定;且已就该动议发出适当且充分的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通知与沟通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赋予它们的涵义。
通知;且看来无需再提供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本法院认定动议中阐明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许本文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经审查本法院此前进行的所有程序,并经审慎考虑且已具备充分理由,并在 2023年1月3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准许。
2. 授权受托人自 2022年11月23日 起生效聘请并雇佣 EOCS,具体条款详见动议及 White 声明。
3. 授权 EOCS 提供动议中所述的各项服务。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EOCS 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及补偿其费用。
5. 受托人获准向法院提交附有 EOCS 检验服务发票的通知,以代替提交费用申请。利害关系方随后拥有十四(14)天时间对该等发票提出异议。若未向法院及时提出异议,受托人获准无需进一步的法院命令即可支付该等发票。若及时提出了任何异议,受托人可在其后七(7)天内就该异议提交答复,此后法院将就该事项作出裁决(上述有关 EOCS 发票的程序下称“EOCS 费用议定方案”)。尽管有前述规定,EOCS 费用议定方案仅在任何连续三(3)个月期间内的费用不超过 $30,000 且费用总额不超过 $50,000 的情况下适用。若 EOCS 在任何连续三(3)个月期间内的费用超过 $30,000,或总费用超过 $50,000,则 EOCS 应向法院提交费用申请。
6. 准予向 EOCS 支付的任何报酬应仅限于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7. 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b) 条,特此授权并批准受托人订立《聘用协议》。
8. 无论《聘用协议》中是否有相反规定,(a) 受托人聘请 EOCS 应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且 (b) 因受托人聘请 EOCS 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本法院解决。
9. 授权并赋予受托人权力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许的救济。
10. 动议的内容符合《破产法院本地规则》的要求。
11. 尽管可能适用《破产规则》6004(g)、7062 或 9014,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若动议及 White 声明与本裁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13.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应在作出后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4. 本法院对于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事项应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3年1月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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