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86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286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
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债务人关于作出授权并核准聘用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 担任债务人之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的申请的命令
经审议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自 2022年11月21日 起聘用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以下简称“Harneys”)担任其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法律顾问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并经审议 George Weston 的声明(以下简称“Weston 声明”),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所有这些均在申请中有更详尽的载明;并经审议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移送现行命令(经修订)对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均构成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Harneys 是《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Harneys 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进行了本法院之前的所有程序后;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充分审议并显示有充分理由,且在 2023年1月3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1 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2. 债务人获准自 2022年11月21日 起,按照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聘用 Harneys 担任其 BVI 律师。
3. Harneys 获准担任债务人的 BVI 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描述的各项服务。
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Harneys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及费用报销。
5. 应支付予 Harneys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6. 对 Harneys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债务人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7. 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标准上涨之前,Harneys 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和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8. 债务人和 Harneys 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中授予的救济。
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10. 若申请及 Weston 声明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11.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一经录入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12. 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日期:2023年1月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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