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86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286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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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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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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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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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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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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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审理 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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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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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ECF No.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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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批准债务人关于作出授权并核准聘用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 担任债务人之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顾问的申请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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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债务人”)在上述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提出的自 2022年11月21日 起聘用 Harney Westwood and Riegels LP(以下简称“Harneys”)担任其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简称“BVI”)法律顾问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并经审议 George Weston 的声明(以下简称“Weston 声明”),根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327、328 和 330 条、《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2014 和 2016 条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破产程序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4-1 和 2016-1 条,所有这些均在申请中有更详尽的载明;并经审议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移送现行命令(经修订)对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享有管辖权;且根据 28 U.S.C. § 157(b),审议该申请及其所请求的救济属于核心程序;且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法院管辖地适当;且本法院认定:(i)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其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ii) 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及本法院就申请举行的任何听证会记录,均构成本裁定所授予救济的正当理由,(iii) Harneys 是《破产法典》第 101(14) 条所定义且符合《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要求的“无利害关系人”,以及 (iv) Harneys 不持有也不代表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在特定情况下已就申请给予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给予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进行了本法院之前的所有程序后;且对本裁定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体上被驳回;经充分审议并显示有充分理由,且在 2023年1月3日 举行听证会后,特此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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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等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以 Ho Wan Kwok 破产财产受托人身份转交(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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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按本裁定所述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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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务人获准自 2022年11月21日 起,按照申请和 Weston 声明中载明的条款,聘用 Harneys 担任其 BVI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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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arneys 获准担任债务人的 BVI 法律顾问,并履行申请中描述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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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破产财产应负责支付 Harneys 在第 11 章案件中的报酬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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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支付予 Harneys 的任何报酬的准许,应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和 331 条、《破产规则》第 2016 条以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2016-1 条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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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 Harneys 任何报酬的准许,应仅限于其作为债务人律师实际履行的服务和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包括履行通常由第 11 章受托人在无需律师协助的情况下履行的任何受托人职责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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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实施其收取的费率标准上涨之前,Harneys 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债务人、United States Trustee(联邦破产受托人)和任何官方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并将该通知提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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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务人和 Harneys 获授权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中授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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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申请的内容符合《本地破产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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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若申请及 Weston 声明与本命令不一致,以本命令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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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一经录入即刻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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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法院对因本命令的执行、解释和实施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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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月4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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