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92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292
- 类型
-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债务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对受托人延长雪莉荷兰公寓出售流程动议的有限异议 致尊敬的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谨此对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振邦控股有限公司)及Genever Holdings LLC根据《破产法典》第327条、第328条和第363条提出的关于作出进一步延长(i)雪莉荷兰公寓出售流程及(ii)继续聘请Sotheby's International Realty(苏富比国际地产)作为经纪人的命令的动议(ECF No. 1257,即“动议”)提交本有限异议。2
在动议意图削减或剥夺PAX根据Genever Holdings, LLC、PAX与Bravo Luck Limited之间签署的《第二次修订及重述的和解协议》对雪莉荷兰公寓营销与出售所享有的协商权、异议权或其他权利或权益的范围内,PAX对该动议提出异议
[1] 本案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亦称Guo Wengui、Miles Guo及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Kwok”或“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以及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Genever US”)。 [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及Genever Holdings LLC在本文中统称为“动议提出方”。本异议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使用的含义。
(“和解协议”)。[3] PAX支持延长雪莉荷兰公寓的出售流程并继续聘请苏富比国际地产作为经纪人。然而,出售流程的任何延长都必须完全保留PAX在和解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与权益。虽然这可能同样需要Bravo Luck继续保留权利,但PAX对此并无异议——若Bravo Luck不当地阻碍或破坏出售流程,法院可在受托人提出加急动议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一个具有包容性、透明度并能促进相关方建设性参与的流程,将减少未来对雪莉荷兰公寓出售的秋后指责。和解协议确立的出售流程迄今运行顺畅(尽管尚未产生预期成果)。和解协议赋予了PAX(及Bravo Luck)参与雪莉荷兰公寓出售及营销的权利,包括:
- 对出售流程中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对合格买家、合格出价以及胜出及备选出价的遴选提出异议。 - 就营销条款的协商权,包括:(i) 最低出价底价;(ii) 对内部人出价的任何限制;以及 (iii) 住宅的出售规程,包括营销、策略、潜在买家的确认、出售流程的期限、目标出售流程及其他事项。 - 就出售程序的协商权,包括:(i) 排定拍卖时间;(ii) 选定胜出的合格竞标者;以及 (iii) 住宅的营销与出售。和解协议规定,PAX和Bravo Luck对出售流程享有 [和]解协议的副本作为附件B附于动议后。
协商权,“在发生任何争议时由[出售主管]拥有最终决定权”。
- 与出售主管对出售流程的最终批准相关的协商权。 - 在提交出售动议前对其进行审阅并批准的权利。 - 获得有关出售流程、所收到出价以及与住宅谈判及出售相关重大事项的全面通报的权利。 - 批准持有出售收益的银行以及提前收到从代管账户释放出售收益通知的权利。 -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选任提出异议、推荐担任经纪人的候选人以及对经纪人报酬提出异议的权利。
见和解协议第3–6页。和解协议并未赋予PAX或Bravo Luck对任何出售的任何无条件否决权。见和解协议第6条(列明出售主管的最终批准权)。
在个人债务人、Genever BVI和Genever US的第11章案件背景下,继续保留PAX的这些权利完全合情合理。PAX是目前为止各债务人最大的债权持有人,且一直是这些案件中最积极的参与者。若非PAX在Genever破产案之前及期间采取的行动,债权人可能已被剥夺来自雪莉荷兰公寓的任何价值。并且,PAX之所以拥有其同意权,是因为其在Genever案中提交了解除中止动议和程序转换动议。PAX同意解决这些动议,以换取作为和解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的经谈判达成的协商权。现在剥夺这些权利将造成不必要的惩罚性后果。 自受托人于2022年7月被任命以来(甚至在此之前),PAX一直秉持善意行使其有限的协商权和同意权。动议提出方未能说明为何现在存在将PAX排除在此类重大价值资产营销流程之外的事由,而PAX已在无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参与该流程超过一年。事实上,动议提出方未能指出PAX存在任何阻碍受托人营销该财产的能力的行为。如上所述,和解协议已专门针对任何此类行为设置了防范机制。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法院仅应在保留PAX在和解协议项下的协商权、异议权以及其他权利或权益的前提下方可准予该动议,并裁定全面保留PAX在和解协议项下的权利与权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康涅狄格州律师执号:19875)Annecca H. Smith(康涅狄格州律师执号:31148)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箱: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Peter Friedman(特许出庭)Stuart M. Sarnoff(特许出庭)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箱: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我特此证明,2023年1月4日,前述文书的副本已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依法院电子立案系统运作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人。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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