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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29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2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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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re: :
关于： :
Chapter 11
第 11 章
HO WAN KWOK, et al.,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Case No. 22-50073 (JAM)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Debtors.1 :
债务人。1 :
Jointly Administered
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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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I) APPROVING RETENTION AND APPOINTMENT OF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 AS CLAIMS AND NOTICING AGENT, EFFECTIVE AS OF DECEMBER 1, 2022, AND (II) GRANTING RELATED RELIEF
（I）批准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聘用并指定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 为债权申报与通知代理，以及（II）准予相关救济的裁定

经审理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下称“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下称“Genever (US)”，与 Genever (BVI) 及受托人合称“动议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下称“受托人”）提出的申请（下称“《申请》”），该《申请》请求作出裁定（下称“本《裁定》”）：(a) 依据《美国法典》第 28 编第 156(c) 条（28 U.S.C. § 156(c)）及《破产法典》第 105(a) 条，批准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聘用并指定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下称“Epiq”）为债务人各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权申报与通知代理；以及 (b) 由 Epiq 从事以下等事项：(i) 向利害关系方送达所需通知，(ii) 接收、保管、登记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在债务人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以及 (iii) 提供债务人要求的、属于书记官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行政管理服务；经审阅 Mailloux 声明；且鉴于接收、登记及保管债权证明对书记官而言将过分耗时且构成沉重负担；且本法院依据 28 U.S.C. § 156(c) 有权在由债务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聘请外部代理机构及设施以向第 11 编案件中的当事方提供通知，并接收、登记、保管、复印及传送债权证明；且本法院确信 Epiq 具备提供该等服务的能力与经验，且 Epiq 在其获聘处理的事项上不存在与债务人或破产财团相冲突的利益；且已就《申请》给出了充分且适当的通知；无需另行或进一步通知；且聘用 Epiq 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团、其权益证券持有人及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且已表明有充分理由；
特此裁定如下：

1. 本《申请》依本《裁定》所载内容予以批准。

2. 动议人获准依据 28 U.S.C. § 156(c) 聘用 Epiq，且 Epiq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被指定为债权申报与通知代理。

3. Epiq 获准并被指示执行通知服务，接收、保管、记录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在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并处理所有相关任务，一切均如《申请》所述（下称“债权申报与通知服务”）。

4. Epiq 应担任法院记录的保管人，并应被指定为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所有债权证明的法定存放处，获准并被指示为每名债务人维护一份债权登记册，向公众提供查阅每份债权证明的途径，并在书记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经核证的副本，所有均应受制于并符合《关于确定提交债权证明截止期限及批准其通知形式与方式的裁定》中关于保密债权证明（定义见《截止日裁定》）的保密限制以及法院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保密限制。

5. Epiq 获准并被指示提供用于提交债权证明的电子界面，并获取用于接收债权证明的邮政信箱或地址。

6. Epiq 获准采取为履行《申请》中所载之全部职责所需的其他行动。

7. 受托人、Genever (BVI) 及 Genever (US) 获准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向 Epiq 支付债权申报与通知服务的报酬。

8. Epiq 应保存所有服务的记录，列明日期、服务类别、收取的费用和发生的开支，并应按月向 Genever (BVI)、Genever (US)、受托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Genever (BVI) 的律师、Genever (US) 的律师、受托人的律师、监督债务人开支的官方委员会（如有）的律师以及明确要求送达月度账单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送达月度账单。

9. 各方应进行会商，以试图解决可能出现的与《服务协议》或月度账单相关的任何争议；但如果在协商后未能达成解决，各方可向法院请求解决该事项。

10. 依据《破产法典》第 503(b)(1)(A) 条，Epiq 在本《裁定》项下的费用和开支应作为债务人破产财团的行政管理费用。

11. 受托人、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应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服务协议》条款，对 Epiq 和其他受补偿方（定义见《服务协议》）进行补偿。

12. 除《服务协议》规定的债权申报与通知服务外，受补偿方无权就其他服务依据《服务协议》获得补偿、分摊或补偿性偿还，除非该等服务及相应的补偿、分摊或补偿性偿还获得法院批准。

13.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受托人、Genever (BVI) 及 Genever (US) 无义务就以下任何索赔或开支向 Epiq 提供补偿，或向 Epiq 提供分摊或补偿性偿还：(i) 经司法裁定（该裁定已生效且不可再上诉）认定是由 Epiq 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引起的；或 (ii) 在司法裁定前达成和解，但经本法院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认定，根据经本《裁定》修改的《服务协议》条款 Epiq 不应就该索赔或开支获得补偿、分摊或补偿性偿还。

14. 若在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之前：(i) 作出确认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第 11 章重组计划的裁定（该裁定已成为不再受制于上诉的终审裁定），或 (ii) 作出终结这些第 11 章案件的裁定，Epiq 认为其有权基于受托人、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在《服务协议》（经本《裁定》修改）项下的补偿、分摊及/或补偿性偿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付抗辩费用）而获得其支付的任何款项，Epiq 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关申请，且在本法院作出批准支付的裁定之前，受托人、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不得向 Epiq 支付任何该等款项。本款仅旨在明确本法院对 Epiq 提出的任何关于补偿、分摊或补偿性偿还的费用和开支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受托人、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对 Epiq 承担补偿义务期限的条款。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 Epiq 提出的任何补偿、分摊或补偿性偿还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15. 如果 Epiq 无法提供本《裁定》所批准的债权申报与通知服务，Epiq 将立即通知书记官及动议人的律师，并在获得法院批准后，经书记官及动议人律师的建议和同意，促成将所有原始债权证明及计算机信息移交给另一家债权申报与通知代理机构。

16. Epiq 在实行其收取的任何费率上调之前，应提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任何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发出通知，并应将该通知向法院备案。任何费率上调均须经法院批准。

17. 债务人可根据 11 U.S.C. § 327 及/或任何适用法律，就将由 Epiq 执行但本《裁定》未明确授权的工作，单独提交聘用申请。

18. 动议人及 Epiq 获准按照《申请》采取为执行依据本《裁定》准予的救济所需的一切行动。

19. 未经法院裁定，Epiq 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未获付款）在这些第 11 章案件期间停止提供债权处理服务。

20. 如果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任何案件被转换为《破产法典》第 7 章下的案件，为该案或各案指定的第 7 章受托人无义务出于任何目的继续聘用 Epiq。

21. 如果《服务协议》、《申请》与本《裁定》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裁定》的条款为准。

22. 动议人及 Epiq 获准按照《申请》和《服务协议》采取为执行依据本《裁定》准予的救济所需的一切行动。

23.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条款，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实施本《裁定》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日期：2023 年 1 月 5 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 破产财团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联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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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29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