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325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325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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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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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 11 章案件编号: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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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关联:ECF No.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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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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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宾斯),第 11 章受托人, 被申请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对债务人请求罢免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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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简称“PAX”)由其下述署名律师代表,反对债务人请求罢免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 [ECF No. 1274](简称“本动议”或“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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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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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动议是郭文贵为转移本案第 11 章程序根本目的所作的最新企图;该根本目的在于为其债权人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而 PAX 迄今为止是其中最大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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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简称“郭文贵”或“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源丰控股有限公司,简称“Genever BVI”)以及 Genever Holdings LLC(源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简称“Genever US”)。受托人、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送达通知和通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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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引文和引述均已省略,所有强调均为后加。所有已定义术语的含义与本动议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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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郭文贵未达到《破产法典》中罢免受托人的极高标准。从事实上看,更换新的受托人并不能解决郭文贵真正的抱怨——即对其资产以及庞大的公司和关联人网络的调查必须继续进行,因为他尚未就这些案件达成完全书面记录、完全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相反,任命新的受托人将不可避免地进一步拖延这些案件的解决并增加更高的费用。PAX 向郭文贵追讨欠款已超过十年,绝不能支持任何进一步的拖延。郭文贵不应继续通过本动议及其持续的非法骚扰行动——本法院现已下令禁止该行动——攻击受托人并损害本程序的公正性,而应集中精力通过与受托人和债权人合作来解决本案,以使破产财团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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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PAX 谨请法院驳回债务人请求罢免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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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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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7月7日,法院批准任命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为第 11 章受托人。[3] 八天后,郭文贵提出动议请求撤销该命令,理由是德斯宾斯先生并非无利害关系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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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8月1日,法院驳回了郭文贵的动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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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 2022 年夏季和初秋期间,PAX 的律师与郭文贵的律师进行了和解谈判。6 与债权人委员会的和解讨论始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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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批准任命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 [ECF No.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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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务人请求免于执行任命 Luc A. Despins 为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 [ECF No.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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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2年8月1日听证会笔录 [ECF No. 714],第 62:10–2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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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经更正的部分批准初步禁令动议的裁决备忘录,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133](简称“1/13/23 PI Decision”)¶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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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并持续到 2022年10月[.]7 截至 2022年9月26日,郭文贵与 PAX 就一项潜在和解的可行框架达成了一致,双方以书面形式勾勒了该框架。但与郭文贵的断言相反,郭文贵与 PAX 之间的任何潜在和解都远非“非常、非常接近”最终达成。Mot. ¶ 17。相反,仍有实质性细节需要解决并达成共识,包括郭文贵有责任促成受托人的加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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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2年10月21日,郭文贵指示其“战友”、“新中国联邦之友”及其个人支持者停止散布 PAG(太盟)高管及其家属和律师的个人信息,以此作为与 PAX 和解的必要条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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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PAX 与郭文贵就和解框架进行谈判期间,受托人寻求证据开示,以确定潜在的破产财团资产以及控制破产财团资产的管理权。2022年10月,受托人进行了相关的强迫证据开示动议程序[10],并提出动议,请求判定郭文贵违反法院 2022年8月10日公司治理命令构成藐视法庭(简称“藐视法庭动议”)。[11] 尽管和解讨论一直持续到 11 月中旬,受托人仍向郭文贵和 PAX 双方的律师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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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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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AX 对于在此情况下《联邦证据规则》第 408 条是否禁止披露其与郭文贵讨论的和解条款不持立场。然而,郭文贵选择不在本动议中披露这些具体条款,证明了这些条款与眼下的问题——即是否存在罢免受托人的充分理由——无关。在初步禁令动议的听证会上,法院表达了其观点,即在和解中“谈论谁保留什么、谁获得这个和获得那个”是“不相关的,也不具有可采性”。2022年12月12日听证会笔录,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111](简称“12/12/22 Tr.”),第 864:14–16 页。此处亦是如此;无需披露 PAX 与郭文贵讨论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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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13/23 PI Decision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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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参见例如: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迫个人债务人、Mei Guo(郭美)、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ing Chi Ngok(岳庆芝)、Greenwich Land LLC、Lamp Capital LLC 和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遵守规则 2004 传票的动议 [ECF No.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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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见:第 11 章受托人请求因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权命令而判定其民事藐视法庭的动议 [ECF No. 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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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算继续推进针对郭文贵的证据开示以及藐视法庭动议。受托人同样向郭文贵和 PAX 的律师表示,鉴于尚未设定债权申报截止日,且目前可能存在数额巨大的尚未主张的债权,他无法支持所提议的和解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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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2年11月15日,新中国联邦 Gettr 账号发布了来自与郭文贵相关的 Himalaya Global Alliance(全球喜马拉雅联盟)的抗议号召,指示支持者开始在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和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外,以及与受托人及其家人、PAG 董事长及其家庭成员相关的地址外进行示威活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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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日,郭文贵在其 @Miles Gettr 账号上发帖称:“我们与 PAG[] 的和解肯定已经不可能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情况如何,对方都在想尽一切办法让你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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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2年11月17日,受托人及其律师与郭文贵、其律师及其翻译进行了会面(简称“11月17日会议”)。Mot. ¶ 19。在这次会议上,受托人确认他不支持郭文贵、PAX 和债权人委员会之间提议的和解构想,而是提出了以向破产财团支付 2.5 亿美元为形式的和解方案。[13] 迄今为止,针对破产财团的债权主张超过 4 亿美元;仅 PAX 的债权主张就超过 2.5 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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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22年11月20日左右,郭文贵的追随者——在其煽动和指挥下[14]——在受托人的办公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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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3/23 PI Decision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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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同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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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上,¶¶ 41, 45, 49–50, 53–54, 57–58, 63, 65, 7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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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其家人的住所、PAG 相关的住所,以及 PAX 律师的办公室和住所,开始了不正当的现场骚扰行动。[15] 这一不正当行为持续了近两个月未曾停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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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为了制止骚扰并防止对这些第 11 章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2022年11月22日,PAX 对郭文贵提起了对抗制诉讼程序,并申请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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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受托人于 2022年11月22日提出动议请求参加该对抗制诉讼程序[18],法院于次日批准了该动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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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2年11月23日,在听证和辩论之后,法院签发了一项临时限制令,除其他事项外,该命令禁止郭文贵以及所有与他积极协同或参与的人员:(i) 进一步对受托人、受托人的家人、PAX 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受托人及 PAX 的律师以及他们各自的任何亲属进行任何骚扰;以及 (ii) 以任何方式干预本破产案和/或 Genever 破产案的公正性,包括通过威胁(或鼓励威胁)上述个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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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法院于 2022年12月5日、6日、7日和12日就 PAX 的初步禁令动议举行了为期四天的证据开示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数名证人就 11 月 17 日会议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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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同上,¶¶ 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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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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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参见 Pacific Alliance v. Kwok,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s.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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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参见:受托人请求 (a) 参加对抗制诉讼程序及 (b) 共同参加 PAX 请求作出命令以 (i) 初步禁止债务人在网上发布关于某些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ii) 指示债务人删除任何此类现有帖子,(iii) 在法院下令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批准临时限制令;以及 (iv) 将债务人的行为移交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的动议,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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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参见:批准参加诉讼动议的命令,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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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批准临时限制令申请的命令,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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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3年1月11日,法院就 PAX 的初步禁令动议作出了裁决和命令,禁止郭文贵及其追随者的非法和骚扰行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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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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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郭文贵无法确立罢免受托人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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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破产法典》第 324(a) 条规定,受托人可因“充分理由”而被罢免。11 U.S.C. § 324(a)。众所周知,“充分理由”是一项很高的标准,且“需要强有力的证明”。In re Regan, No. 18-31694, 2021 WL 4844325, at *5 (Bankr. N.D.N.Y. Oct. 14, 2021)(在债务人未能达到证明充分理由的“高门槛”时,驳回罢免受托人的动议);另见 In re Ampal-Am. Israel Corp., 554 B.R. 604, 625 (S.D.N.Y. 2016)(讨论“罢免正当选任的受托人所适用的高标准”),aff'd, 691 F. App'x 12 (2d Cir. 2017)。正如郭文贵的动议所承认的那样,“因充分理由罢免受托人通常需要证明存在欺诈或对破产财团造成了实际损害。”参见 Mot. ¶ 27(援引判例)。“受托人不应因判断上的失误而被罢免,只要该判断属于自由裁量范围且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并且法院应当考虑破产财团的最佳利益……”In re Lundborg, 110 B.R. 106, 108 (Bankr. D. Conn. 1990)。事实上,“即使受托人行为不当,在没有欺诈或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也没有罢免的充分理由。”In re Regan, 2021 WL 4844325, at *2。在援引这些判例时,PAX 绝非暗示本案中存在任何此类受托人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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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文贵没有——也根本不可能——接近达到其证明充分理由的举证责任。事实上,郭文贵仅提出了两个假定的罢免受托人的理由:(i) 在 11 月 17 日会议期间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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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参见一般判决 1/13/23 PI Decision;经更正的部分批准初步禁令动议的命令,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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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ii) 阻碍本案的全面解决。参见 Mot. ¶¶ 33–43。两项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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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受托人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不构成罢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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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Kwok(郭文贵)声称,受托人在11月17日会议期间存在不当行为,以此作为“诱使债务人构成藐视法庭、伪证或某些其他罪行”策略的一部分。同上,第7段。PAX(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听由受托人去讨论11月17日会议期间实际发生了什么。但是,郭文贵对受托人所谓诉讼策略的不满,并未达到撤换受托人的法定标准。而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郭文贵声称担心自己被诱入藐视法庭的境地,参见同上,第7至11段,然而他自己承认,正是纽约州法院判处的高达1.34亿美元的藐视法庭判决“迫使他破产”[22]。即便受托人确实希望“诱使”郭文贵,郭文贵挫败该策略的最简单方法也是避免做出“藐视法庭、伪证或某些其他罪行”。同上,第3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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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郭文贵将《藐视法庭动议》作为受托人诱使郭文贵这一“策略的主要范例”。同上,第37段。如果该《藐视法庭动议》毫无根据,或者所请求的救济范围过宽,那么法院自然会做出相应裁定。但是,郭文贵并未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说明为什么仅仅提出这样一项动议就有必要——甚至支持——将其从受托人职位上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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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受托人并未阻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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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郭文贵声称撤换受托人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理由是受托人阻碍了一项全面和解;这一主张的前提是郭文贵将其与PAX之间的谈判错误地描述为“极度接近最终达成”。同上,第2页。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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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Ho Wan Kwok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ECF No. 107] 第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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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PAX与郭文贵就潜在和解的架构达成了共识——即实现和解的框架——但仍有重要且复杂的细节需要谈判并达成一致,且郭文贵还必须单独说服受托人予以支持。参见前述第3段。诚然,虽然PAX曾经——且在适当情况下仍然——对能够达成全面和解抱有希望,但当时并不存在“对所有实质性条款的原则性协议”(动议第14段),且在那个关头也无法将和解客观地描述为“极度接近最终达成”。同上,第2页。因此,受托人所谓对该未完成和解的“阻碍”不能构成撤换受托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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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事实是,如果真有人阻碍了和解,那正是郭文贵。在11月17日会议的两天前,与郭文贵相关的实体发出了在受托人办公室、PAX律师办公室、受托人及其家人住所,以及PAG(太盟投资集团)主席及其亲属住所举行抗议的号召[23]。同一天,郭文贵在社交媒体上抱怨“与PAG的调解已变得不可能”,并称他的对手正在竭尽所能“让他藐视法庭”。事实上,债务人律师作证称,作为11月17日会议的背景,“事态相当激烈”,并将紧张局势升温归咎于(其中包括)“当时正在进行的一场社交媒体活动,该活动在整个过程中的许多参与者之间引起了极大的焦虑”[24]。但郭文贵是唯一参与并指挥与本破产案相关的社交媒体活动的当事方[25]。换言之,这场引起焦虑、影响和解的社交媒体活动完全是郭文贵一人的所作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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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023年1月13日《初步禁令裁定》第3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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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22年12月12日庭审笔录,第846页第2–3行,第874页第8–10行。亦见2023年1月13日《初步禁令裁定》第35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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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022年12月12日庭审笔录,第875页第7行–第876页第8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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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撤换受托人Despins不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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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上所述,在根据第324条对动议进行裁决时,法院必须考虑“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In re Lundborg, 110 B.R. 106, 108 (Bankr. D. Conn. 1990)。PAX作为迄今为止债权额最大的债权人,也是等待郭文贵偿还债务多年的债权人,认为撤换受托人并启动耗费时间和金钱的指定新受托人程序,将损害破产财产的利益。与其让本破产案进一步偏离正轨,最佳的前进路径是让受托人及其律师继续迅速查明属于破产财产的资产,并尽快提出一项可获确认的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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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此外,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受托人并不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因为在郭文贵的不当行为实际得到鼓励后,一旦新受托人不可避免地没有按照郭文贵主观认为有利于他的方式行事,郭文贵只会重施其惯用伎俩。郭文贵暗示本任受托人存在问题,并声称他欢迎任何其他受托人(见动议第3页),这是高度可疑且与其过去的行径相矛盾的。郭文贵长期以来一直贬损并指控与其意见相左的人为中共特务,包括他的债权人[26]甚至是他的前法律顾问。正如法院所承认的,如果Despins先生不再担任受托人,任何新受托人都将“不得不从头开始”,并且“很可能自被任命起就立即面临来自郭文贵的反对,正如Despins先生自被任命以来所面临的情况一样”[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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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Peter Friedman支持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请求作出以下命令之动议的声明之证据1:(I) 初步禁止债务人在网络上发布有关特定当事方及其亲属的个人信息,(II) 命令债务人删除任何此类现有发帖,(III) 在法院命令就本动议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批准临时限制令,以及 (IV) 将债务人的行为移送至康涅狄格区联邦检察官》,Adv. Pro. No. 22-05032 [Adv. Pro. ECF No. 6-1](2020年12月12日YouTube视频文字记录,郭文贵在其中指控PAX与中共串通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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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23年1月13日《初步禁令裁定》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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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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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于上述理由,PAX谨请法院驳回债务人的《请求作出撤换受托人裁定的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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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1月13日 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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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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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人:/s/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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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M. Birney(康涅狄格州律师号:19875) Annecca H. Smith(康涅狄格州律师号:3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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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件: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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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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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Friedman(获准特许出庭) Stuart M. Sarnoff(获准特许出庭) O'MELVENY & MYERS LLP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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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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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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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证明,于2023年1月13日,上述文书的一份副本已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事项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接收通知的当事方。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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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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