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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332

**债权异议通知及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332（2023-01-17立案）。债务人郭文贵对债权人 Qiu Yu 申报的第 16 号无担保债权（金额 14,000.00 美元）提出正式异议。郭文贵主张该主张仅凭「投资欺诈」理由及向第三方机构电汇凭证，对债务人本人不构成可强制执行的合法债务，要求法院全额驳回该债权。**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3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Case 22-50073 Doc 1332 Filed 01/17/23 Entered 01/17/23 14:40:22 Page 1 of 12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本地表格 420B（债权异议通知） 12/2020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章区：第 11 章
债权异议通知

债权编号： 债权人：

16 Qiu Yu（邱宇）

债务人 Ho Wan Kwok 已在本破产案件中就您的债权提出异议。

您的债权可能会被减少、变更或取消。您应当仔细阅读这些文件，并与您的律师（如有）进行讨论。

[致提出异议方的注意事项：除非另有命令，您必须选择一个在提出债权异议之日后至少三十（30）天的答复日期。]

如果您不希望法院取消或变更您的债权，则您或您的律师必须在

2023 年 2 月 17 日或之前

向法院提交对异议的书面答复，以说明您的立场。

如果您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答复以供立案，您必须尽早邮寄，以确保法院在上述日期或之前收到。您的答复应邮寄至：

>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915 Lay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Case 22-50073 Doc 1332 Filed 01/17/23 Entered 01/17/23 14:40:22 Page 2 of 12

康涅狄格州本地表格 420B（债权异议通知） 12/2020

案号：22-50073

章区：第 11 章

关于：Ho Wan Kwok 等

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

债务人

您答复的副本也应邮寄至：

John L. Cesaroni,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 15th Fl., Bridgeport, CT 06604

（异议人及异议人律师（如适用）的姓名与地址）

（其他待送达人员的姓名与地址）

如果您或您的律师未采取这些步骤，法院可能会认定您对针对您债权的异议不持反对意见。

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签名：/s/ John L. Cesaroni

姓名：John L. Cesaroni

地址：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 15th Fl., Bridgeport, CT 06604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 等，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
异议人，
诉
QIU YU
债权人。
对 QIU YU 第 16 号债权的异议

根据 11 U.S.C. § 502、Fed. R. Bankr. P. 3007 以及 Local Bankr. R. 3007-1，个人债务人 Ho Wan Kwok（“债务人”）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特此对债权人 Qiu Yu（“债权人”）于 2023 年 1 月 6 日在本破产案件中提交的第 16 号债权（“第 16 号债权”）提出异议，该债权主张针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 14,000.00 美元非优先无担保债权。第 16 号债权的全部金额均应不予支持，因为该债权不是针对债务人可执行的债权。为支持其异议，债务人陈述如下：
一、 背景

1. 2022 年 2 月 15 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书。

2. 2022 年 6 月 15 日，破产法院发布了其《关于在不影响再次起诉的前提下驳回撤案动议并准予加入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动议的裁决备忘录与命令》（ECF 编号 465），裁定（除其他事项外）在本破产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

3. 2022 年 7 月 7 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提交了一份关于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受托人”）作为本破产案件受托人的通知（ECF 编号 514），以及一份《请求批准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的申请》（ECF 编号 515），请求法院批准受托人的指定。

4. 2022 年 7 月 8 日，法院作出了其《准予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的命令》（ECF 编号 523），准予受托人作为破产案件中的第 11 章受托人的指定。

5. 2023 年 1 月 6 日，债权人提交了第 16 号债权，主张金额为 14,000.00 美元的非优先无担保债权。债权人为支持第 16 号债权所主张的唯一理由是“投资欺诈”。附在第 16 号债权之后的唯一文件看似是两份德语电汇确认函——一份金额为 7,000.00 美元，汇给名为 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HIC”，喜马拉雅国际清算）的实体，另一份金额相同，汇给 Deltec Bank and Trust Limited（“Deltec”，德尔泰克银行与信托有限公司）。
二、 管辖权与审理地

6. 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本事项享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57(b)(2)(B)，本异议属于核心程序。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案在本地区本法院审理地适当。

三、 救济的法律依据
A. 债务人具有对第 16 号债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资格

7. 第 502(a) 条[1]在相关部分规定，“根据本编第 501 条提交证明的债权或权益，除非利害关系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成立。”“就第 11 章程序而言，‘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受托人、债权人委员会、权益证券持有人委员会、债权人、权益证券持有人或任何契约受托人。’”Pascazi 诉 Fiber Consultants, Inc. 案，445 B.R. 124, 127 (S.D.N.Y. 2011)（援引 11 U.S.C. § 1121(c)）。因此，在第 11 章案件中，即使已指定受托人，债务人仍具有在其破产案件中对债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资格。参见 In re Futterman 案，602 B.R. 465, 472 (Bankr. S.D.N.Y. 2019)。

8. 债务人注意到，受托人在其《第 11 章受托人对撤换受托人命令动议的异议》（文件编号 1326）中辩称，由于受托人的指定，债务人不具有参与涉及破产财产的诉讼的当事人资格，除非在债权人获得偿付后可能存在剩余财产。然而，受托人引用的所有判例均为第 7 章案件。参见 In 60 E. 80th St. Equities 案，218 F.3d 109, 115 (2d Cir. 2000)；In re Licata 案，659 Fed. App'x 704, 706 (2d Cir. 2016)；Cole 诉 Rescia 案，2022 U.S. Dist. LEXIS 175759，第 *15-16 页，2022 WL 4536830 (D. Conn. Sept. 28, 2022)。当然，本案是一个第 11 章案件，即使在指定了受托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也是利害关系方，其除其他事项外，还可以提交重整计划。11 U.S.C. § 1121(c)（“任何利害关系方，包括债务人、受托人、债权人委员会、权益证券持有人委员会、债权人、权益证券持有人或任何契约受托人，均可提交计划，当且仅当——(1) 根据本章已指定受托人。

1 本文中对“第……条”（Section(s)）的引用均指《美国破产法典》（11 U.S.C. §§ 101 et seq.）的条款，除非另有说明。

……”）。

9. 此外，即使在第 7 章案件中，法院也确认了债务人可以对债权提出异议的若干情形，包括 (1) 债务人可能获得剩余财产；(2) 存在针对债务人的不可免责债权；(3) 受托人未能或拒绝就该债权提出异议；或 (4) 该异议不会妨碍破产财产的管理。参见 In re Stylianou 案，2009 Bankr. LEXIS 5524，第 *78 页附注 48 (Bankr. S.D.N.Y. Aug. 21, 2009)；McGuirl 诉 White 案，86 F.3d 1232, 1235 (D.C. Cir. 1996)。退一步讲，即便假设第 7 章判例适用于本案，目前已有数起针对债务人提起的不可免责申诉，虽然债务人否认该等债权属于不可免责并相信自己将在这些诉讼中胜诉，但他认识到所有诉讼均存在固有风险。此外，受托人并未对第 16 号债权提出异议，债务人的异议也不会妨碍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管理。这是一起独立的附随争议程序，仅会影响第 16 号债权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不予支持。
B. 第 16 号债权不具有初步有效性，因其不包含充分的主张或证明文件

10. Fed. R. Bankr. P. 3001(f) 规定，“按照本规则签署并提交的债权证明，应构成该债权有效性及金额的初步证据。”

因此，破产债权程序下的说服责任始终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必须遵守 Fed. R. Bankr. P. 3001，在债权证明中主张足以支持该债权的事实。如果债权人满足了这些要求，则推进证据的责任随后转移给提出异议的一方，以提供在证明力上至少等同于债权证明所提供之证据的证据，且该等证据一旦被采信，将反驳对债权法律充分性至关重要的至少一项主张。……如果提出异议的一方满足了这些举证要求，则推进证据的责任将转回给债权人，由其承担最终的说服责任，以优势证据确立债权的有效性和金额。……但是，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债权证明中主张足以支持该债权的事实，例如因未能附上充分的证明文件以符合 Fed. R. Bankr. P. 3001(c)，该债权并不会自动被不予支持；相反，它只是被剥夺了原本可能获得的任何初步有效性。……

In re Jorczak 案，314 B.R. 474, 481 (Bankr. D. Conn. 2004)（援引 In re Rally Partners, L.P. 案，306 B.R. 165, 168-69 (Bankr. E.D. Tex. 2003)）（引用省略）。因此，如果不产生有效性推定，“‘债权人便不能仅依赖债权证明。’”同上（援引 In re Stoecker 案，5 F.3d 1022, 1028 (7th Cir. 1993)）。

11. 在本案中，债权人未能主张事实或附上充分文件来支持第 16 号债权。第 16 号债权意图显示的全部内容仅仅是向 HIC 和 Deltec 进行了电汇。所提供的内容中没有任何主张或文件以任何方式将向这些非债务人实体的汇款与债务人联系起来——即，没有任何指称的事实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任何债权。此外，所提供的唯一证明文件为德语，法院不应将这些文件作为案卷记录的一部分予以考虑。在审理某债权人针对清算受托人的债权异议所提起的简易判决动议时，In re Solar Trust of Am., LLC 案（2014 Bankr. LEXIS 3487，第 *7-10 页 (Bankr. D. Del. Aug. 18, 2014)）的法院拒绝考虑构成该债权基础的德意志上诉法院判决的不完整翻译。正如法院认定，“如果一份文件是用外语写成的，且提交方未能提供英语翻译，法院可以适当地拒绝在简易判决中将该文件作为案卷记录的一部分予以考虑。”同上，第 *8 页（援引相关判例）。同样，在本案中，针对第 16 号债权的本异议语境下，法院不应将第 16 号债权的附件作为支持其的证据予以考虑。

12. 因此，在本事项的听证会中，由于没有充分的主张或文件来支持第 16 号债权的初步有效性推定，债权人应当承担证明第 16 号债权有效性的责任。
C. 债权人无法证明第 16 号债权的有效性，因为该债权并非针对债务人的债权

13. 债权人无法完成证明第 16 号债权有效的说服责任，因为该债权所依据的主张是款项已支付给非债务人的第三方。此外，债务人在 HIC 或 Deltec 中没有任何权益，在 Deltec 也没有账户。而且，他未对债权人实施过任何类型的“投资欺诈”（亦未对其他人实施）。或者，即使法院认定第 16 号债权享有初步有效性推定，债务人也将在听证会上提出充分证据，将证明债权有效性的责任转移给债权人，而债权人无法做到这一点。

14. 第 502(b) 条规定，在就债权异议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法院应确定该债权的金额并予以确认，除非（除其他情形外）“(1) 根据任何协议或适用法律，该债权对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不可执行，但该债权属于待确定或未到期的情形除外[。]”显而易见，第 16 号债权若要有效，其必须是对债务人主张的债权。参见 Osborne 诉 Aravena（In re Aravena 案），2012 Bankr. LEXIS 1826，第 *4 页（Bankr. D. Conn.（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2012年4月20日）。因此，在 In re Friedberg 案中，2012 Bankr. LEXIS 1194，第 *7-8 页（Bankr. D. Conn. 2012年3月21日），法院认定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主张人，由其证明根据一份债务人既非当事人也非担保人的票据及抵押，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法院认定债权主张人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因为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债务人是以个人身份作为该本票的出票人、共同签署人、保证人，或以其他方式作为债务人，亦或是该抵押的抵押人。”同上，第 *8 页。

15. 因此，即使为论证之目的假设债务人对第 16 号债权的有效性负有初步举证责任，显而易见的是，债务人已对第 16 号债权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这足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转移给债权主张人以证明其债权的有效性。参见同上；Constant 诉 Nissan Infiniti LT（In re Constant 案），2021 Bankr. LEXIS 2569，第 *6 页（Bankr. D. Conn. 2021年9月20日）（“债务人的异议通过否定存在约束其支付到期款项的合同义务，直接对第 2-2 号债权的法律充分性提出了质疑。”）。

16. 正如债务人将在听证会上证明的那样，他过去（以及现在）在 HIC 或 Deltec（德尔泰克）中没有任何利益，也从未在 Deltec 开立过账户。此外，债权主张人对债务人的指控究竟是什么并不明确，因为他们仅主张“投资欺诈”作为第 16 号债权的依据。然而，债务人从未针对债权主张人从事过任何欺诈行为，债权主张人也无法在听证会上对此进行证明。

IV. 结论

为此，债务人谨请求法院下达命令，全额不予确认第 16 号债权，并在公正需要的情况下给予其其他及进一步的救济。

2023年1月17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John L. Cesaroni  John L. Cesaroni (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jcesaroni@zeis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
异议人，
诉
QIU YU（邱宇）
债权主张人。

支持对债权证明提出异议的拟定裁定

关于根据 Fed. R. Bankr. P. 3007（《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3007条）提交的日期为2023年1月17日的对 Qiu Yu（邱宇）第 16 号债权证明的异议（“债权异议”，ECF 编号 ___），经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已提交法院审理，参见 11 U.S.C. § 102(1)，且法院已审议该债权异议及对该债权异议提交的任何答复，确认存在支持该债权异议的事由；现特此

裁定：Qiu Yu（邱宇）金额为 $14,000.00 的第 16 号债权证明特此全额不予确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异议人，
诉
QIU YU（邱宇）
债权主张人。

案号：22-50073 (JAM)

送达证明

我特此证明，于2023年1月17日，上述债权异议通知、对 Qiu Yu（邱宇）第 16 号债权的异议以及拟定裁定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各方，或按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各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我特此进一步证明，于2023年1月17日，上述债权异议通知、对 Qiu Yu（邱宇）第 16 号债权的异议以及拟定裁定的副本已通过美国头等邮件发送给债权主张人 Qiu Yu（邱宇），邮寄至第 16 号债权中所提供的通知地址如下：

Qiu Yu
Am Grossen Rohrpfuhl 25
Berlin, DE 12355
Germany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John L. Cesaroni  John L. Cesaroni (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件：[jcesaroni@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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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3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