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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33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3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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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涉及：ECF No. 1259

批准第11章受托人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及《本地规则》第2004-1条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与债务人关联的其他实体和个人、相关银行以及与债务人和关联实体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证据开示的第三次补充综合动议的裁定

经审议由被任命为债务人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宾斯）（下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作出命令授权根据《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2004条对随附证据B所列被询问人进行质证的申请（下称「申请」，ECF No. 1259），在给予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参见 11 U.S.C. § 102(1)），且鉴于存在以如下所附条件准予所请求救济的正当理由；特此

裁定：第2004条动议按下文所述予以准予。

裁定：作为受托人法律顾问的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特此获授权签署格式与作为证据C-1至C-19附于第2004条动议之后的传票实质相同的传票，并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连同本裁定副本一并送达传票，要求申请证据B所列的被询问人接受质证并出示文件。

裁定：在受《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本地规则》项下任何权利约束的前提下，且除非本法院另有命令，被询问人特此被责令在收到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出示所有文件。若被询问人基于某种特权未出示传票中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则被询问人特此被责令在收到传票送达后30日内，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时间内，向受托人出示符合经《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45(e)(2)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规则》第26(e)条规定的特权清单。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为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通知与通讯目的）。

裁定：被询问人特此被责令确保传票中所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与债务人、其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状况或本第11章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子格式），均得到妥善保存，可供出示、查验和复制，且不被销毁。

裁定：作为受托人法律顾问的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特此获授权，无需本法院进一步命令，即可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在 Neubert, Pepe & Monteith 位于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的办公室、Paul Hastings LLP 位于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的办公室，或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地点，在受托人可接受的日期（由受托人选择，该日期不得早于拟接受询问人在遵守传票及本裁定依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出示文件后的14个日历日），通过质证录取申请证据B所列任何被询问人的一名或多名代表的证言，且该质证应按日连续进行直至完毕。

2023年1月18日订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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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3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