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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NOTICE · ECF #135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5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Law Offices of Ning Ye（叶宁律师事务所）

135-11 38th Avenue, #1A, Flushing, NY 11354 电话：718-308-6626；301641-7345（手机）· 传真：(718) 228-5816 · 电子邮箱：ynyale@aol.com

2023年1月10日

致：书记官阁下，U.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关于Troy Law PLLC（特洛伊律师事务所）故意对法庭实施欺诈的通知，涉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Wengui Guo（案号：22-50073）
尊敬的书记官：

下签人谨此通知法庭阁下：Troy Law PLLC的John Troy, Esq.（约翰·特洛伊律师，执业号：CT-30804）于2022年10月20日以所谓的“债权人Ning Ye（叶宁）之代理律师”身份（见附件组1）提交至本院ECF案卷第1006号的文件系属欺诈性提交，构成欺诈性虚假陈述，必须立即从本院ECF案卷中撤除。必须责令欺诈实施者，即John Troy律师（CT-30804），向本院提交更正声明，并向下签人即受害者做出正式道歉。

... .

下签人在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起所谓的FLSA联邦劳工争议案件中（案号：#19-11881）代表被告；而John Troy律师及其事务所Troy Law LLC则代表原告，即一名断断续续从事无证工作的“按摩师”Yongbiao Ji（吉永彪）先生。在Troy先生策划的这起“集体诉讼”中，该原告是唯一的“受害者”，这是Troy先生惯用的执业模式，其经手的大量此类特色案件一贯专门针对在美的小型或已解散行业。双方当事人一直处于持续紧张的对抗关系中。2022年8月，在嗅到可能分得一杯羹的潜在机会后，Troy先生发起电话和电子邮件攻势，招揽下签人聘请他及其律师事务所代表下签人处理本起即时破产案件（附件2），完全不顾Troy Law PLLC代表原告而Ning Ye代表被告、双方正在纽约的一起所谓“联邦劳工争议”案件中进行针锋相对较量的事实。出于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下签人断然拒绝了Troy先生的游说与招揽。在Troy Law PLLC于2022年8月的这一不道德企图失败后，下签人发现该所于2022年10月20日向法庭阁下提交了第1006号文件，并在本院对公众开放的ECF案卷中声明：

John Troy律师（CT-30804）及其事务所Troy Law PLLC在22-50073号案件中作为后者的“代理律师”代表“债权人Ning Ye”。

Troy Law PLLC向公众作出此类表明其作为下签人“代理律师”的声明，在实施之时完全是瞒着下签人进行的，下签人及所有相关法院对此毫不知情、未获通知、未予授权，且该行为构成欺诈。鉴于本案备受瞩目，且涉及一位屡见媒体头条且声名狼藉的世界级人物，这样一份刻画有损下签人公众形象的不道德行为的污名化公开声明，给被描绘成“两面派”的下签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更荒谬的是，像John Troy先生（CT-30804）及其事务所这样明知故犯的违法者未采取任何更正措施以消除影响，截至今日仍任由该受污染的记录保持原样留存在本院对公众开放的ECF案卷中。

因此，特此正式出具本函，请求法庭阁下进行调查并予以更正。若您有任何指示或建议，请尽早告知。对您及时关注此事深表谢意。

谨上，

/签名/ Ning Ye, Esq.（叶宁律师）

附件：附件1及附件2，带回执的特快专递：EI475983405US 抄送：Troy Law PLLC，Vincent Briccetti（文森特·布里切蒂）法官阁下法官室

案号 22-50073 文档 1006 提交于 10/20/22 - 录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

案件审理：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律师出庭通知及文件送达要求

请注意，下签人代表上述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方TROY LAW, PLLC出庭。根据《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02条和第9007条，下签人要求：在本案中发出的或要求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在此提交的、送达的或要求送达的所有文书、文件和/或诉状，均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下列下签人的办公室、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发出或送达。

请进一步注意，上述要求不仅包括上述规则所指的通知和文书，还包括但不限于向本院提交的或呈交至本院的、或影响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的每一项命令、申请、请愿书、诉状、请求、控告、要求或其他文件（以及与前述任何事项相关的任何及所有听证通知），无论正式或非正式，无论书面或口头，也无论通过邮寄送达、电话、电报、传真传输、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输或传达。

日期：2022年8月24日 于 纽约州法拉盛

TROY LAW, PLLC

41-25 Kissena Blvd., Suite 103, Flushing, NY 11355 电话：(718) 762-1324 电子邮箱：johntroy@troypllc.com
案号 22-50073 文档 1006 提交于 10/20/2022 录入于 10/20/22 16:01
送达证明

我，John Troy，特此证明上述《出庭通知》的副本已于2022年10月20日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作，该归档通知将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该归档文件。

日期：2022年10月20日 于 纽约州法拉盛

TROY LAW, PLLC
签署人：/签名/ John Troy
John Troy, Esq. (CT-30804)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

案件审理：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出庭通知、通知请求及文件送达要求

致本院书记官及所有记录在案的当事人：

请将Troy Law, PLLC的John Troy, Esq.登记为上述破产程序中债权人NING YE（叶宁）的代理律师，并在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109条(b)款以及《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2002条、第9007条、第9010条(b)款和第9013条的规定，要求将本案中发出的或要求发出的每一份通知，以及在本案中送达或要求送达的所有诉状、动议和申请的真实、完整且准确的副本，均交付并送达给下签人。

我证明我已获准并被授权在本院执业。

日期：2022年8月24日 于 纽约州法拉盛
TROY LAW, PLLC

签署人：/签名/ John Troy
John Troy, Esq. (CT-30804)
债权人Ning Ye之代理律师
41-25 Kissena Blvd., Suite 103
Flushing, NY 11355
电话：(718) 762-1324
传真：(718) 762-1342
johntroy@troypllc.com

送达证明

我，John Troy，特此证明上述《出庭通知》的副本已于2022年8月24日通过电子方式向法院提交。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作，该归档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该归档文件。

日期：2022年8月24日 于 纽约州法拉盛

TROY LAW, PLLC
签署人：/签名/ John Troy
John Troy, Esq. (CT-30804)
债权人Ning Ye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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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35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