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36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362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9-21
全文
----------------------------------------------------------- x
关于: :
等, :
债务人。 : :
----------------------------------------------------------- x 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 UBS AG(瑞银集团)遵守《破产规则》2004 传票的动议
Luc A. Despins,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特此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规则”)第26条和第37条,以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04条和第9016条,提交本动议(“强制动议”),请求作出一项命令,其形式实质上如随附于本动议的命令草案(“拟议命令”)所示,强制 UBS AG(“UBS”)遵守本院于 September 21, 2022 作出的《准许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及地方法则2004-1提出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和财务顾问、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的命令》(ECF No. 866,“规则2004命令”),以及受托人根据该命令向 UBS 发出的传票和文件提供请求,后者作为附件A随附于本动议(统称“UBS传票”),并驳回 UBS 对 UBS传票提出的异议,该等异议作为附件B随附于本动议(“异议”)。为支持强制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1. 于 September 7, 2021,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及地方法则2004-1提出的第一份补充综合动议,以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和财务顾问、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证据开示》(“第一份综合2004动议”),请求就个人债务人的各类法律和财务顾问、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的人士,以及与本案相关的、个人债务人及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和实体被认为曾在其中存入资金或进行金融交易的银行进行证据开示。
2. 特别是,个人债务人以及由其控制或与其结盟的个人和实体在 UBS 持有大量资产,向 UBS 借款,并与及通过 UBS 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这一点尤其可由受托人取得的文件和信息证明,其中反映 Bravo Luck Limited(“Bravo Luck”)名下在 UBS 的账户——Bravo Luck 是个人债务人此前拥有的一家实体(现据称由个人债务人的儿子拥有),且受托人的调查显示,该实体曾代表个人债务人接收、持有及分配数百万美元。
3. 实际上,UBS 与个人债务人的关系可由 UBS 于 2015 向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提供的一封推荐信说明,UBS 在该信中表示,个人债务人“自 July 2012 起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一直是我们的客户”,且“该银行关系所涉资金不少于 USD400,000,000。”该信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C随附于本动议(“UBS信函”)。UBS 从其位于香港的办事处(“香港分行”)向位于曼哈顿的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出具 UBS信函,推定系依个人债务人的指示。2
4. 此外,受托人已取得记录,显示位于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的 UBS 办事处(“斯坦福德分行”)参与了从 Bravo Luck 在 UBS 的账户转出数百万美元资金的交易。因此,UBS 曾多次在美国境内开展涉及个人债务人的业务,或者如 UBS信函所示,开展指向美国的业务。
5. 基于上述等理由,受托人在其第一份规则2004动议中列入了 UBS。UBS 未对第一份规则2004动议提出异议,本院于 September 21, 2022 通过其规则2004命令准许了该动议。根据规则2004命令,受托人发出了 UBS传票,该传票于 September 26, 2022 在 UBS 的斯坦福德分行送达 UBS。
6. UBS 于 October 12, 2022 向受托人送达其异议。UBS 的异议并未具体回应随附于 UBS传票的文件提供请求中的各项请求。相反,异议概括性地反对提供与据称位于美国境外司法辖区的账户相关的文件。
7. 受托人与 UBS 就 UBS传票进行了会谈协商(通过律师电话进行)。UBS 首先请求时间,以确定哪些文件和信息对 UBS传票具有回应性,并考虑其遵守 UBS传票的意愿。受托人予以配合,向 UBS 提供信息,以协助并加快其审查。
2 该信是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据以批准个人债务人通过共同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和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购买曼哈顿 Sherry Netherland Hotel 一套约 \$70 million 的公寓的文件之一;Genever (BVI) 和 Genever (US) 与个人债务人合称“债务人”。
8. UBS 于本月早些时候告知受托人,其不会提供任何对 UBS传票具有回应性的文件或信息——甚至不会披露存在哪些文件或信息——理由是外国司法辖区的银行隐私法。具体而言,UBS 援引香港隐私法,并建议受托人通过香港的法律程序寻求证据开示。同时,UBS 拒绝确认其持有回应性文件的个人和实体,甚至拒绝列出其声称必须在其中寻求回应性文件的国家。因此,按照 UBS 的逻辑,为取得对 UBS传票具有回应性的文件3,受托人将需要在 UBS 设有分支机构的世界各地数十个国家寻求《海牙公约》证据开示或启动承认程序:
3 UBS 仅表示,“账户”不存在于美国、英国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如 UBS 全球业务分布图所示,六大洲仍分布着众多司法辖区。在会谈协商过程中,UBS 一直试图将责任置于受托人,要求其指明 UBS 应在哪些具体司法辖区搜索其文件和信息。虽然受托人指出了若干特别关注的司法辖区(同样是为了加快文件提供),但受托人也明确表示,告知 UBS 其自行在哪里保存文件和信息并非受托人的义务。
4 白色方格表示 UBS 分支机构所在地。来源:http
9. 或者,UBS 建议受托人取得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的同意。鉴于本案的情形,显然不太可能获得此类同意。相反,正如本院最近指出,受托人的调查“在程序的每一步都遭遇了反对……”《部分准许初步禁令动议的决定备忘录》,Adv. Pro. 22-05032 (Jan. 11, 2023) [ECF No. 128](“禁令决定”)第37页。5
10. 在与 UBS 的讨论中,受托人向其律师提供了 UBS信函副本,以及反映斯坦福德分行参与相关账户和交易的信息。UBS 也应从其自身记录中知悉上述情况,且 UBS 从未否认其向曼哈顿的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发送 UBS信函,亦未否认其斯坦福德分行的参与。
11. 会谈协商过程持续数月,受托人向 UBS 提供文件和信息,以协助 UBS 搜索,并强调 UBS 在美国境内及针对美国的行为。该过程包括律师之间超过六次电话会议及大量电子邮件往来。
12. 最终,尽管 UBS 在美国开展了大量业务经营(尤其是在斯坦福德分行),并且 UBS 在美国境内开展了与个人债务人及所涉证据开示具体相关的业务活动,UBS 仍拒绝遵守 UBS传票。相反,UBS 建议受托人寻求 UBS 知道或理应知道在本第11章案件中不可行的所谓替代方案。若 UBS 数月前即告知受托人其最终立场,受托人本可节省大量时间和费用。因此提出本强制动议。
5 受托人已向 UBS 建议受托人寻求同意的数个实体发出传票(即 Lamp Capital LLC 和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但该等实体仅仅置之不理。(见强制动议 [ECF No. 1046]。)认为该等实体现在会向受托人提供同意以从 UBS 取得记录的想法荒谬可笑。
13. 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对审理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审判地适当。根据包括 28 U.S.C. § 157(b)(2) (A), (E), and (O) 在内的规定,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
14. 受托人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强制 UBS 在十四日内遵守 UBS传票。
本院已责成受托人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已授权受托人使用《破产规则》2004证据开示
15. UBS 必须遵守 UBS传票,并提供对受托人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事务至关重要的文件和信息。受托人的职责是为个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规则2004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发现资产,审查交易,并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p. Ltd., Case No. 16-13625-JLG,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述和引证)。
16. 这包括揭示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并发现债务人可能故意或非故意隐匿的资产。In re Bennett Funding Gr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 另见 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规则2004审查的正当目标
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已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引注);同上(指出,“与仅狭义聚焦于争议相关问题的传统证据开示不同,规则2004的范围广泛且不受拘束,常被比作撒网式调查和审讯”)(省略内部引注和标点);Fed. R. Bankr. P. 2004(b)(授权进行与“……债务人的……财产……及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财产管理的任何事项”有关的2004审查)(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
17. 如上所述,UBS(瑞银)持有响应UBS传票的文件和信息。在受托人与瑞银进行了数月讨论后,受托人了解到,瑞银拒绝遵从UBS传票的唯一理由是所谓外国隐私法的适用性。瑞银试图依赖外国法逃避其遵从UBS传票义务的做法并无依据。
瑞银必须遵从传票,包括其声称位于境外的账户
18.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Second Circuit)已多次命令外国实体提交文件,“即使存在相冲突的外国法律义务。”Linde v. Arab Bank, PLC, 706 F.3d 92, 114-116 (2d Cir. 2013); see also United States v. Davis, 767 F.2d 1025, 1033-35 (2d Cir. 1985); United States v. First Nat'l City Bank, 396 F.2d 897 (2d Cir. 1968). 本巡回区内的地区法院亦然。See, e.g., Nike, Inc. v. Wu, 349 F. Supp. 3d 346, 364 (S.D.N.Y 2018); Strauss v. Credit Lyonnais, S.A., 249 F.R.D. 429, 456 (E.D.N.Y. 2008); Weiss v. Nat'l Westminster Bank, PLC, 242 F.R.D. 33, 57-58 (E.D.N.Y. 2007).
19. 外国“银行保密法并非‘免于承担法律后果’的通行证。”Nike, Inc. v. Wu, 349 F. Supp. 3d at 364.
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早已认识到,当事人如遵从美国证据开示命令将违反外国法时所面临的困难。外国法的适用并不剥夺美国法院命令受其管辖的一方提交证据的权力,即使提交行为可能违反该[法律]。最终,地区法院拥有广泛裁量权,可以其认为最有效的任何方式推进程序。
Id.(省略内部引注和引号)(引用 Société Internationale Pour Participations Industrielles et Commerciales, S.A. v. Rogers, 357 U.S. 197, 204-211, 78 S. Ct. 1087, 2 L. Ed. 2d 1255 (1958));see also Linde, 706 F.3d at 109.
20. 在Linde v. Arab Bank, PLC一案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重述》中的一项衡量测试,该测试规制法院“作出可能违反外国法的证据开示命令”的裁量权。Nike, Inc. v. Wu, 349 F. Supp. 3d at 364.
第442条[《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规定,在决定是否就位于境外的信息作出提交命令时,法院应考虑:[1]“所请求的文件或其他信息对调查或诉讼的重要性;[2] 请求的具体程度;[3] 该信息是否起源于美国;[4] 获取该信息的替代方式是否可得;以及[5] 不遵从请求将在何种程度上损害美国的重要利益,或者遵从请求将在何种程度上损害信息所在地国家的重要利益。”Restatement § 442(1)(c). 本巡回区的判例表明,在决定是否施加制裁时,地区法院还应审查:[6] 面临相冲突法律义务的一方所承受的困难,以及[7] 该方是否已证明其在履行证据开示义务方面具有善意。
Linde, 706 F.3d at 109-10; see also Laydon v. Mizuho Bank, Ltd, 183 F.Supp.3d 409, 420 (S.D.N.Y. 2016)(对因素编号)。
21. Linde案下的衡量测试强烈倾向于受托人。
22. 对调查的重要性。受托人所寻求的文件和信息对其调查至关重要。Bravo Luck(布拉沃·勒克)在由个人债务人拥有和控制期间,在瑞银账户中持有数亿美元。瑞银向Sherry Netherland Board(雪莉·尼德兰董事会)表示,这些资金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见UBS Letter。)受托人必须查明这些资金来自何处以及其后续去向。此外,受托人与其他曾处理个人债务人资产的金融机构打交道的经验表明,个人债务人或由其控制或与其结盟的个人或实体,可能在瑞银持有其他资产。该等信息同样对于了解个人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具有关键必要性。因此,第一项因素有利于受托人。
23. 请求的具体性。UBS传票所列文件请求具体针对个人债务人以及与其直接相关或具有关联的某些个人和实体。受托人已与瑞银合作,提供了大量额外信息,以协助瑞银进行内部审查并搜索文件和信息。受托人在此方面所作的努力,遭到了瑞银拒绝遵从UBS传票的回应。因此,该因素同样支持强制提交。
24. 信息所在地。瑞银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务公司”6,总部设在瑞士,在美国拥有大量业务运营,并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瑞银通过其Stamford Branch(斯坦福德分行)参与了使用相关账户的交易,这表明至少部分响应性文件和信息位于美国境内。此外,就瑞银持有位于境外的额外文件和信息而言,其此前已表明有能力(通过其在UBS Letter中的陈述)将其传输至美国。其现不得藐视UBS传票而拒绝这样做。该因素支持受托人。
25. 获取信息的替代方式是否可得。瑞银建议受托人通过在境外司法辖区聘请律师、启动承认程序,并在众多外国司法辖区寻求文件提交,以在境外取得证据(瑞银拒绝披露其中的国家名单)。
6 瑞银自称,除其他事项外,是一家“全球金融服务公司”。See http
或者,瑞银建议受托人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取得证据——同样是在世界各地进行。两项建议均不构成可行的替代方案,因为任一方案均会造成这些破产财产无力承受的延误和费用。相反,《联邦规则》和《破产规则》为受托人获得提交提供了一种更简单、更便宜、更快速的机制。“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相比,《海牙公约》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既非从外国实体获取证据开示的唯一方式,也不必然是首要方式。”In re Flag Telecom Holdings, Ltd. Sec. Litig., 236 F.R.D. 177, 182 (S.D.N.Y. 2006); see also Valois of Am., Inc. v. Risdon Corp., 183 F.R.D. 344, 349 (D. Conn. 1997)(指出“通常认为,《海牙公约》下的程序远比《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下的程序繁琐”)。由于瑞银甚至不确认其声称受托人需要在何处寻求此类文件,为确保完全遵从,受托人将不得不在世界各地数十个国家进行《海牙公约》取证或启动承认程序。这些并非现实的替代方案。
26. 如法院近期认定,延误和费用均会对受托人的调查,进而对这些破产财产,造成极大不利影响。See Injunction Decision at pp. 32-33(“延误尤其有害,因为可能不存在足以补偿该等延误的充分法律救济。第11章受托人若无破产财产资产,便无法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调查;而在调查持续被延误期间,破产财产资产可能被置于债权人的追索范围之外。”)。鉴于个人债务人及其盟友持续拒绝配合受托人的调查,瑞银建议受托人取得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的同意,也显然并不现实。不存在可行替代方案支持强制瑞银遵从。
27. 不遵从损害美国的重要利益。美国对于确保受托人获准勤勉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财务事务具有至关重要的利益。法院已多次确认受托人的调查对这些破产财产的重要性。See, e.g., Injunction Decision at pp. 38, 39, 41. 受托人的调查对于确保债权人最终能够从依联邦破产法正当属于这些破产财产的财产中获得追偿至关重要。
28. 受托人的调查不仅为了这些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也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完整性。法院在任命受托人时已认识到这一点,并继续认可该利益。See id. at pp. 54-55(指出受托人是“法院官员”,并讨论破产程序的完整性)。其他法院同样认可该利益的重要性。See, e.g., In re RnD Eng'g, LLC, 556 B.R. 303, 313 (E.D. Mich. 2016 (“破产程序的完整性是法院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该因素亦支持强制提交。
29. 困难与善意。为主张困难,瑞银必须“证明遭受民事和/或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并非仅属推测。”CE Int'l Res. Holdings, LLC v. S.A. Minerals Ltd. P'ship, 2013 U.S. Dist. LEXIS 85650, \*41-42 (S.D.N.Y. June 11, 2013). 瑞银未作出任何此类证明;且鉴于包括其在美国有关债务人的行为以及瑞银通过其斯坦福德分行参与相关交易在内的事项,其也无法作出该等证明。相比之下,瑞银所主张的任何不利影响,可以通过法院命令其遵从UBS传票以及第11章案件中此前作出的保护令[ECF No. 923]予以减轻。此外,尽管瑞银参与了多次会面协商电话会议,但其持续完全拒绝遵从UBS传票——尤其是在受托人发现反映瑞银在美国境内及涉及美国行为的信息之后——已无法再以善意维持。
30. 由于所有相关因素均支持执行UBS传票,法院应强制瑞银遵从。
瑞银在保护谁的隐私权?
31. 瑞银长期抵制遵从UBS传票,不禁令人质疑:其保护的是谁的隐私利益?
32. 就个人债务人而言,瑞银已在UBS Letter中承认其是瑞银的客户,受托人承继其地位并有权取得其记录。至于Bravo Luck,其早已知悉第11章案件,现正通过律师在该案中出庭。债务人的儿子Qiang Guo(郭强)在Genever US第11章案件中提交了债权证明[Claim No. 3-1 in case no. 22-50592]。这些当事人均已接受法院的管辖。任何一方如愿意,均可对第一项综合2004动议提出异议,或申请撤销UBS传票。
33. 无论如何,UBS AG(瑞银集团)将因法院命令其提交对瑞银传票作出回应的文件和信息而获得充分保护。法院应立即作出该等命令,不得再行延误并损害这些破产财产。
34. 受托人此前未曾向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寻求本文件所请求的救济。
35. 如上所述,并如随附提交的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声明所载,受托人的律师已本着诚信与瑞银的律师进行协商,试图解决本争议,但未成功。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准予本强制执行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任何其他公正且适当的救济。
日期:January 23, 2022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泰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
等, : :
债务人。 :
----------------------------------------------------------- x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关于支持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UBS AG遵守规则2004传票之动议的声明
本人,Patrick R. Linsey,声明:
1. 本人是一名获准在康涅狄格州执业的律师,并为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的律师,以及Luc A. Despins作为第11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的律师。本人谨提交本声明,以支持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UBS AG遵守规则2004传票之动议(以下简称“动议”)。
2. 本人已在较长期间内多次就本动议所涉争议与UBS AG(以下简称“UBS”)的律师进行协商,包括(最近一次)
7.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于January 20, 2023。尽管已本着诚信进行该等协商,受托人与UBS未能解决其争议。
根据28 U.S.C. § 1746,依据本人所知、所获信息及所信,并经合理查询后,本人谨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New Haven, Connecticut 谨此提交,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
等, : :
债务人。 :
----------------------------------------------------------- x [拟议] 强制UBS AG遵守规则2004传票并裁定制裁的命令
经审议该动议,该动议请求作出命令,强制UBS AG(以下简称“UBS”)遵守法院于September 21, 2022作出的《准予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2004及地方法规则2004-1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及财务顾问、与债务人关联的实体及个人以及相关银行进行调查的第一次补充综合动议的命令》(ECF No. 866,以下简称“规则2004命令”),以及受托人根据规则2004命令向UBS发出的传票(以下简称“瑞银传票”);在通知及听证后,见11 U.S.C. § 102(1),鉴于有理由按下述条件准予所请求的救济;现据此
命令:按下文规定准予该动议。
命令:兹驳回UBS对瑞银传票提出的所有异议。
命令:UBS应于本命令作出后十四(14)日内,检索并提交对瑞银传票作出回应的所有文件。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c/o 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B2540(表格2540——规则2004审查传票)(12/15)案号22-50073 文件1362 提交日期01/23/23 录入日期01/23/23 07:59:28 第19页,共38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istrict of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 22-50073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UBS AG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述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在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规则2004进行的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X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日期和时间
审查将以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参加审查,并必须允许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该等材料:X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则45的下列规定,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有关履行地点的规则45(c);有关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所受保护的规则45(d);以及有关你对本传票的回应义务及未回应的潜在后果的规则45(e)和45(g)。
日期:\_\_\_\_\_\_\_\_\_\_\_\_\_ September \_\_, 20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或副书记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代表(当事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为:Luc Despins,第11章受托人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821-2000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被指向之人送达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并具体作出回应。除非基于诚信提出异议,否则应完整答复每一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下述规定详细说明你提出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一个词语、短语或条款,你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对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单页TIFF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TIFF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Bates编号。每张图像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Bates编号。每个文件夹内的TIFF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Bates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 a. Concordance®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Concordance®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文件必须使用以下Concordance®默认分隔符:逗号ASCII字符(020)引号þ ASCII字符(254)。日期字段应以如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则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OCRPATH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FIRSTBATES命名。请勿在.DAT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LINK字段,以提供文件路径和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一张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t。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而不得作为 .DAT 文件中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含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隔页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中,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一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标准的加载文件(.dat)形式,为每一文档提供提取的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明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分为两个独立字段。以下列出必需的元数据: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首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 父文档首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首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文件所属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TIME_SENT/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过程中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使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指向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FILE_EXTEN MSG 表示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档的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称。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邮件 ID 原生文件:(空)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档应按照通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注,以对应本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延及所有文档:(a)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或(b)由代表贵方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包括贵方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档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档已不再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详细说明该文档的性质及其内容;(b)确认编制或撰写该文档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档发送给的人员);(c)确认该文档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说明该文档是否(i)遗失或丢失,(ii)已被销毁,(iii)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iv)以其他方式处置;(e)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相关事实和情形;(f)确认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确认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说明该文档最近一次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i)确认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档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贵方提供的某份文档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要求的信息外,贵方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销毁该文档的原因;(b)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以及(c)指示销毁该文档的人员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所请求的文档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说明(i)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档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档描述,(ii)文档标题,(iii)文档日期,(iv)文档作者,(v)文档收件人,(vi)收到或见过该文档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身份,(vii)该文档本身或该文档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人员如何取得该信息的陈述,(viii)据以拒绝提供该文档的特权主张,以及(ix)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全部情形;以及(b)根据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一份因主张特权而被拒绝提供的文档,提供一份特权日志,其中载有本指示第(a)部分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对于文档请求中未主张特权或工作成果保护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响应性文档。
9. 如一份本应响应的文档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保护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档中删除或遮蔽受特权主张保护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本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贵方:(a)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b)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补充文档
11. 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档。如文档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档。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其他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档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档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15. (a)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b)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在所有其他时态下的使用。
16. (a)“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将否则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b)“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以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并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者,适用于文档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UBS AG(瑞银集团),连同其任何关联方、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家属”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债务人声称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有任何其他亲属关系者。
7.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属、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William Je(威廉·杰)、William Je(威廉·杰)、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Qu Guo Jiao(屈国姣)、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Yvette Wang(王雁平)、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法治基金会 III)、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以及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8. “关联个人”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的个人,以及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主体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sse Brown(杰西·布朗)、William Je(威廉·杰)、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图萨·福赛斯)、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梅尔库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尤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An Hong(又名 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青瓜)以及 Lao Jiang(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9. “关联实体”系指,个别及共同而言,所有符合下列情形的任何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属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享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主体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主体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7 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 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 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 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受托人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黎明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 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 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 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 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维尔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维尔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 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 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 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尼治土地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海德温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豫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望环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点创投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 IV 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翻译者私人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艾斯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特许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M Primrose Limited(TM 樱草有限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以及 ZIBA Limited(ZIBA 有限公司)。
10.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1.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同时按合取及析取方式解释,以最大化其范围。
12. “任何”及“所有”及“每一”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3. “每一”及“每个”均系指“每一及全部”。
14. “第三方”系指除您以外的个人或实体。
15.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16.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现由或曾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包括所有电子邮件的打印件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全部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还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该等草稿或副本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7.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还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8.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9.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示、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其而言、有关、与其相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20. 当“与……有关”、“涉及”或“相关”提及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载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
21. “通信”在最广义且不受限制的意义上,系指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系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进行,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往来函件、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话传真、传真复制件、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向留言板或群聊发布的信息、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递的笔记。
22.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只、飞机、喷气式飞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1.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账户相关的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2.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相关的文件,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3.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同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贷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包括任何及全部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示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函件,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函件和指示。
4.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有关的任何电汇活动相关的文件,不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当事人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函件、指示或其他记录。
5.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您和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往来函件及通信相关的文件。
6.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的任何账户有关、涉及账户开立、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的文件。
7. 所有日期在 January 1, 2012 至今期间、与任何涉及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的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年调查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知的任何信息。
8.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与任何 2004 年证据开示对象有关的任何通信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英格兰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CFTC、FINR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
UBS Business Solutions US LLC(瑞银美国商业解决方案有限责任公司)
Patrick R. Linsey, Esq.(帕特里克·R·林赛律师)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诺伊伯特、佩佩与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尊敬的律师:
本函代表 UBS AG(瑞银集团股份公司)就贵所于 September 22, 2022 向 UBS 送达的、与目前在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有关的《向 UBS AG 发出的 Rule 2004 审查传票》作出答复(以下简称“传票或请求”)。
UBS 反对提交任何与位于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账户有关的文件。美国联邦破产法院对位于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 UBS 实体不具有管辖权,因为位于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 UBS 实体不在美国开展业务。此外,美国 UBS 员工无权访问存放与位于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账户有关文件的系统,而位于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 UBS 实体员工如为回应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传票而提交文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UBS 反对提交与 UBS 的任何监管机构有关的文件、反洗钱文件及其他合规文件,因为提交该等文件可能使 UBS 面临法律和/或监管责任。
UBS 以传票范围过宽且造成不当负担为由反对该传票,因为遵从该传票将给作为非当事人的 UBS 造成重大费用和负担,而发出方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给 UBS 施加此类困难。例如,部分
请求可向本案当事人寻求。UBS 主张,该等请求未能以合理的具体性确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贵方寻求证据开示的合理时间范围。此外,某些请求可被解释为寻求由 UBS 关联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该等关联方具有独立于 UBS 的公司法人身份,因此不在 UBS 的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
UBS 不会提交受律师—客户特权、律师工作成果原则或 UBS 有权主张的任何其他特权或保护所保护而免于披露的文件或信息。UBS 保留从证据开示中撤回任何因疏忽而提交的、受律师—客户特权、工作成果豁免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特权或豁免保护的文件的权利。此外,UBS 不会提交来自 UBS 位于美国境外的办事处或其关联方或子公司办事处的、将违反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文件。
UBS 对传票提出的前述异议及答复,并不承认存在回应性文件,或该等文件处于其占有、保管或控制之下。此外,除非已作出管辖其使用及披露的适当保密约定和保护令,否则不会提交任何文件。UBS 保留补充或修改这些答复的权利。
在不放弃前述异议的前提下,UBS 愿意会面协商,以努力缩小或消除与本请求有关的争议领域。
The Sherry-Netherland(雪梨荷兰人酒店)董事会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获请就房地产投资申请提供一封资信证明函。我们确认:
[客户身份证号:
自 July 2012 起一直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成为我行客户。在此期间,Kwok Ho Wan 先生与我行保持了令人满意的银行业务关系。截至 18 Feb. 2015,该银行业务关系所涉资金不少于 USD400,000,000。
上述信息基于截至目前日期我们对该银行业务关系的经验,并在保密基础上仅供贵方私人使用;UBS AG 或其员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函仅可用于本函开头所述的业务背景,且不构成 UBS AG 的保证或任何其他义务。特别是,我们没有义务告知贵方该银行业务关系其后发生的任何情况变化。
代表 UBS AG Hong Kong Branch(瑞银集团股份公司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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