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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1409-2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09_23**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程序

关于 Pacific Andes Enterprises (BVI) Limited（太平洋恩利企业（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清盘中）一案

关于本法院管辖权事宜

由 Pacific Andes Enterprises (BVI) Limited 的共同及分别清盘人提出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程序

关于 PARD Trade Limited（PARD贸易有限公司）（清盘中）一案

关于本法院管辖权事宜

由 PARD Trade Limited 的共同及分别清盘人提出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程序

关于 Parkmond Group Limited（Parkmond集团有限公司）（清盘中）一案

关于本法院管辖权事宜

由 Parkmond Group Limited 的共同及分别清盘人提出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程序

关于 Solar Fish Trading Limited（Solar Fish贸易有限公司）（临时清盘中）一案

关于本法院管辖权事宜

由 Solar Fish Trading Limited 的共同及分别临时清盘人提出申请

Harris法官席前

书面陈述日期：

裁决日期：17 January 2017

裁决理由日期：27 January 2017

裁决理由

1. 2016年11月18日，East Caribbean Supreme Court（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下令将以下三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清盘：(1) Pacific Andes Enterprises (BVI) Limited（“PAE”）；(2) PARD Trade Limited（“PTL”）；及(3) Parkmond Group Limited（“Parkmond”）。2016年11月25日，同样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Solar Fish Trading Limited（“Solar Fish”）亦被最高法院下令清盘。

2. 该等公司属于一个大型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公司为Pacific Andes Resources Development Limited（“PARD”），该公司在百慕大注册成立，并在Singapore Stock Exchange（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PARD本身又属于另一企业集团，该集团的最终控股公司为Pacific Ande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PAIH”）。PAIH由Ng Family（吴氏家族）控制；该家族持有N.S. Hong Investment (BVI) Limited的多数股份，而后者继而持有PAIH的多数股份。PAIH通过其附属公司Clamford Holding Limited持有PARD约66%的股份。PAIH在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3. 该等请求由最高法院根据请求函作出。该请求函是在各共同及分别清盘人提出申请后发出。该等清盘人已获委任为各公司的共同及分别清盘人（“清盘人”）。请求函载列了《Insolvency Act》（《破产法》）中赋予清盘人的权力，并表明清盘人有权为调查各公司的资产及事务，以及导致其资不抵债的情况，而请求本院提供协助。请求函特别提及下列条文：

“5(1) 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对处于清盘中的公司或就其资产提起或继续进行任何诉讼或程序，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4(1) 根据《Insolvency Act》，法院可应清盘人的申请，命令任何占有或控制公司财产的人、欠付公司债务的人，或法院认为能够提供有关公司或关联公司资料的人，到法院接受有关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讯问，包括有关该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发起、成立、业务、交易、账目、资产、负债或事务的讯问。”

“9. 根据《Insolvency Act》第282(1)条，共同及分别临时清盘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某些人士：(i) 向共同及分别临时清盘人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其发起、成立、业务、交易、账目、资产、负债或事务；(ii) 在通知中指明的合理时间及地点到共同及分别临时清盘人处；或(iii) 就上述(i)项所述的任何事项，由其本人或其法律执业者在宣誓或郑重声明后接受讯问。”

4. 实质性请求第2段请求提供以下协助：

“清盘人拥有并可行使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赋予其的权力（如上所述），以及如同其已根据香港法律获委任为该公司清盘人而可依据香港法律行使的权力，尤其但不影响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为下列目的：

(a) 向第三方取得有关公司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其发起、成立、业务交易、账目、资产、负债或事务，以便利清盘人对公司资产及事务以及导致其资不抵债情况的调查；

(b) 查找、保护、保全并接管及控制位于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公司有权或看来有权取得的一切资产及财产；

(c) 查找、保护、保全并接管及控制位于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公司账簿、文件及记录，包括会计记录及法定记录，并调查公司的资产及事务以及导致其资不抵债的情况；

(d) 聘用大律师、事务律师或律师，及／或清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代理人或专业人士，以就其权力及职责的行使提供意见或协助；及

(e) 在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以清盘人自身名义，或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及为公司的利益，(i) 提出一切必要申请，以便利其对公司资产及事务以及导致其资不抵债情况的调查，包括申请披露令、文件出示令及第三方讯问令；及／或(ii) 提起或补充任何程序，无论是以清盘人自身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及为公司的利益，并申请在已提起或预期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可获得的附带救济，例如冻结令、搜查及扣押令。”

5. 在一系列裁决中，主要包括：(1) Joint Official Liquidators of A Company v B & C 2；(2) Re Joint Official Liquidators of Centaur Litigation SPC 3；(3) Re G Ltd 4；(4) Re Ziiie Produce (Aust.) Pty Ltd (in liquidation in Australia) 5；(5) Bay Capital Asia Fund LP (in official liquidation) v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6；及(6) BJB Career Education Company Limited (in provisional liquidation)，我已阐明香港公司法庭有权向由公司注册成立地法院委任的外国注册成立公司清盘人提供协助及承认，前提是该注册成立地的破产法律赋予清盘人的权力，与本地破产法例赋予清盘人的权力相类似。我无须重复我所援引的判例中已作出的说明。

6. 近年来，承认及协助申请日益增加，因而形成了一种裁定形式：本院通常准备根据请求函提出的书面申请作出该等裁定。该等申请可以很快获准。为方便执业人士，我指出，虽然该等申请对我而言十分熟悉，但对审理公司事务的其他法官而言未必熟悉；申请应遵守Practice Direction 3.5，并附上已编页码及索引的聆讯文件册，以协助法院迅速处理。在本案中，申请并未如此办理。

7. 在阅读支持性宣誓陈述及请求书，并考虑我所援引的判例所阐明的原则后，我确信应当准许清算人所请求的命令。所请求命令的格式与近期案件中已作出的命令相比，在一方面有所不同，即上文第4段所述拟增列的(a)项。我同意，明确规定具有此种效力的权力可能会协助清算人；但我认为，拟议措辞可能被理解为赋予其从第三方取得文件的权利，而清算人在未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第221(3)条或其他成文法或普通法权力取得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无权取得该等文件。按照香港目前的法律状况，即使根据第221(3)条，清算人亦仅有权取得“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而无权取得不能恰当且公平地称为与公司有关、但涉及公司的发起及第221(1)条所述其他事项的文件。这一点在China Medical Technologies Inc（中国医疗科技公司）案中得到说明；该案目前正在上诉中。然而，我怀疑，即使China Medical案的裁决有误，在任何情况下是否适宜按清算人在(a)项中所请求的形式作出命令。命令的措辞须避免造成其使第三方负有提供文件或资料之强制义务的印象。这将需要法院根据第221(3)条作出进一步命令；公司法庭目前的惯例是，要求根据第221条提出的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均出席的方式提出。

8. 我已将获准的命令格式附于本决定之后。

（Jonathan Harris（哈里斯））
Court of First Instance（原讼法庭）法官
High Court（高等法院）

Clifford Chance（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所有诉讼）

8 [2015] 2 HKLRD 27

(a) 请求并接收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公司及其发起、设立、业务交易、账目、资产、负债或事务（包括其无力偿债原因）的文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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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09_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