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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判决书 · ECF #1410-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10_2**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据 2
Art. 47 SBA[1]

1 任何人故意实施下列行为的，处最高三年监禁或相应罚金：

 a. 泄露因作为银行或依照 Article 1b 规定之人员的管理或监督机构成员、雇员、代理人或清算人，或作为审计公司的机构成员或雇员的身份而被托付的机密信息，或在此类身份下获悉的机密信息；

b. 企图诱使他人违反职业保密义务；

 c. 向第三方泄露机密信息，或为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使用该信息。

- 1 bis[2] 任何人通过符合 (1)(a) 或 (c) 的行为使自己或他人获得利益的，处最高五年监禁或相应罚金。
- 2 任何人因过失行为的，处最高 CHF 250,000 的罚金。
- 3 ... [3]

- 4 即使银行牌照已被吊销或有关人员已终止其官方职责，违反职业保密义务的行为仍应受处罚。
- 5 关于向官方机构提供证据或提供信息的义务的联邦和州法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6 对依据本条规定之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审判应由各州负责。Swiss Penal Code（瑞士刑法典）的总则性规定应予以适用。

1 由 KPMG（毕马威）提供的非官方译本 (http)。

2 自 July 1, 2015 起生效。

3 截至 January 1, 2016 已删除。
Art. 271 SPC[4] 代表外国从事非法活动

1. 任何人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瑞士领土上代表外国从事属于公共机关或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活动的，

任何人为外国政党或组织从事此类活动的，

任何人为该类活动提供便利的，

 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不低于一年监禁。

- 2. 任何人通过暴力、虚假借口或威胁绑架他人并将其带往国外，以将其移交给外国机关、政党或其他组织，或使其生命或肢体面临危险的，处不低于一年监禁。
- 3. 任何人为此类绑架进行预备的，处监禁或罚金。
Art. 273 SPC[5] 工业间谍活动

任何人企图获取制造秘密或商业秘密以提供给外部官方机构、外国组织、私营企业或上述任何实体的代理人的，或，

任何人向外国官方机构、外国组织、私营企业或上述任何实体的代理人提供制造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应处最高三年监禁或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不低于一年监禁。任何监禁刑可与罚金并处。

4 由 Federal Office of Justice（瑞士联邦司法局）提供的非官方译本 (http)。

5 由 Federal Office of Justice（瑞士联邦司法局）提供的非官方译本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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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10_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