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14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14
- 类型
- ORDER
全文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庭(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
等, :
关于提交拟议修订命令的通知:(一)批准聘用并委任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及(二)给予相关救济
特此通知,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5 日作出命令:(一)批准聘用并委任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 为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及(二)给予相关救济 [案卷编号 1298](“Epiq 聘用命令”)。2
进一步通知,在 2023 年 1 月 26 日的听证会上,法院要求澄清 Epiq 的聘用范围,特别是其与本第11章案件中文书送达有关的范围。
进一步通知,根据法院在 2023 年 1 月 26 日听证会上的指示,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US))谨提交经修订的拟议命令,作为附件 A 附于本通知后(“修订后的 Epiq 聘用命令”),就 Epiq 在本第11章案件中进行送达的范围作出如下澄清:
- (a) Epiq 仅将提供通知服务:(i) 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2(a) 和 (b),要求受托人、Genever (BVI) 和/或 Genever (US) 向全体债权人送达的事项;或 (ii) 经本法院进一步命令明确授权的事项;3 - (b) Epiq 将在该等送达之日起不迟于三(3)个营业日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以及 - (c) Epiq 将删除其送达名单中所有重复的通知地址,并且,对于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出庭通知的当事人,仅向该等出庭通知中所列明的人员送达。
进一步通知,附件 B 为修订后的 Epiq 聘用命令的标线版本,标明了对 Epiq 聘用命令所作的修改。
日期:2023 年 1 月 30 日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11章受托人,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GENEVER HOLDINGS LLC,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3 为免生疑,提供通知服务属于 Epiq 聘用函的范围。见《服务协议》,服务附表第 9 页。(《服务协议》副本作为附件 B 附于 Epiq 的聘用申请 [案卷编号 1198])。受托人、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主张,利用 Epiq 对须向全体债权人送达的材料进行送达,比由律师处理该等送达更具成本效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西特)(获准临时出庭)
Avram E. Luft(艾弗拉姆·E·卢夫特)(获准临时出庭) G. Alexander Bongartz(G. 亚历山大·邦加茨)(获准临时出庭)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律师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庭(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
等, : :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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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前述通知及其所有证物和附件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行,提交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人;或者,对于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将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中所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各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日期:2023 年 1 月 30 日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律师事务所)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及通信之目的)。
2 如前述文件在正常营业时间以外提交,则对无法或无资格接受电子通知的收件人进行的邮寄送达,于下一个营业日完成。
美国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地区(DISTRICT OF CONNECTICUT)布里奇波特分庭(BRIDGEPORT DIVISION)
关于: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债务人。1 : :
------------------------------------------------------ x [拟议] 修订命令:(一)批准聘用并委任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有限责任公司)为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及(二)给予相关救济
鉴于 Luc Despins(卢克·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获委任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连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与 Genever (BVI) 及受托人合称“动议方”)提出申请(“申请”),请求作出一项命令(本“命令”),以 (a) 根据 28 U.S.C. § 156(c) 及《破产法典》第 105(a) 条,批准聘用并委任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Epiq”)为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及 (b) 授权 Epiq,除其他事项外,(i) 向利益相关方分发所需通知,(ii) 接收、保存、记录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在债务人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以及 (iii) 提供债务人所需的、属于书记官办公室应提供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行政服务;并鉴于 Mailloux 声明;且鉴于接收、记录和保存债权证明将对书记官造成过度耗时和负担;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156(c) 获授权,可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利用外部代理人和设施向《美国法典》第11编案件的当事人提供通知,并接收、记录、保存、复制及转送债权证明;且本法院确信 Epiq 具备提供该等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并且 Epiq 就其受聘处理的事项不持有与债务人或遗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已就该申请作出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鉴于聘用 Epiq 符合债务人、其遗产、其股权证券持有人及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已有充分理由;
特此命令:
1. 本命令所载的申请获批准。
2. 动议方获授权,根据 28 U.S.C. § 156(c) 聘用 Epiq,且 Epiq 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获委任为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3. 授权并指示 Epiq 提供通知服务,并接收、保存、记录及以其他方式管理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以及所有相关任务,均如申请中所述(“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但条件是,Epiq 仅将提供通知服务:(i) 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2(a) 和 (b),要求受托人、Genever (BVI) 和/或 Genever (US) 向全体债权人送达的事项;或 (ii) 经本法院进一步命令明确授权的事项。Epiq 应于该等送达之日起不迟于三(3)个营业日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
4. Epiq 应删除其送达名单中所有重复的通知地址,并且,对于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出庭通知的当事人,仅向该等出庭通知中所列明的人员送达。
5. Epiq 应担任法院记录的保管人,并被指定为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所有债权证明的授权保管机构;Epiq 获授权并被指示为每一债务人维护一份债权登记册,向公众提供查阅每一份债权证明的途径,并应书记官要求向其提供经认证的副本;上述事项均须遵守并符合《关于确立提交债权证明期限及批准其通知形式和方式的命令》中有关保密债权证明(定义见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命令)的保密限制,以及法院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保密限制。
6. 授权并指示 Epiq 提供用于提交债权证明的电子界面,并取得用于接收债权证明的邮政信箱或地址。
7. 授权 Epiq 采取为遵守申请中规定的所有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8. 授权受托人、Genever (BVI) 及 Genever (US) 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就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向 Epiq 支付报酬。
9. Epiq 应保存所有服务的记录,载明日期、服务类别、收取的费用及发生的开支,并应向 Genever (BVI)、Genever (US)、受托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Genever (BVI) 的律师、Genever (US) 的律师、受托人的律师、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如有)、监督债务人开支的律师,以及任何明确要求送达月度发票的利益相关方,送达月度发票。
10. 各方应会面协商,力求解决可能因《服务协议》或月度发票引起的任何争议;但如未能达成解决,各方可请求法院解决该事项。
11. 根据《破产法》第503(b)(1)(A)条,Epiq 根据本命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构成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费用。
12. 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应按照经本命令修改的《服务协议》条款,对 Epiq 及《服务协议》中定义的其他受偿方提供赔偿保障。
13. 除非该等服务及其相关赔偿、分担或偿还经法院批准,否则受偿方无权根据《服务协议》就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以外的服务获得赔偿、分担或偿还。
14.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均无义务就以下任何索赔或开支向 Epiq 提供赔偿、分担或偿还:(i) 经司法认定(且该认定已生效)系因 Epiq 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而产生;或 (ii) 在司法认定前已和解,但经本院在通知及听证后认定,根据经本命令修改的《服务协议》条款,Epiq 不应就该等索赔或开支获得赔偿、分担或偿还。
15. 如在以下两者中较早者之前:(i) 在本第11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11章计划的命令(该命令已成为不再可上诉的终局命令);或 (ii) 作出结案本第11章案件的命令,Epiq 认为其有权因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根据经本命令修改的《服务协议》承担的赔偿、分担及/或偿还义务而获得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抗辩费用,Epiq 必须就此向法院提交申请,且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不得在本院作出批准付款的命令之前向 Epiq 支付任何该等款项。本段仅旨在明确法院对 Epiq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担或偿还费用和开支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期间,并非限制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向 Epiq 提供赔偿的义务期限的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 Epiq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担或偿还要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16. 如 Epiq 无法提供本命令批准的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Epiq 将立即通知书记官及申请方的律师,并经法院批准,在书记官及申请方律师的建议和同意下,促使将所有原始债权证明及计算机信息移交给另一名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
17. Epiq 对其收取的费率作出任何上调前,应至少提前十个营业日通知受托人、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并应向法院提交该通知。任何费率上调均须经法院批准。
18. 债务人可根据 11 U.S.C. § 327 及/或任何适用法律,就由 Epiq 履行但未经本命令明确授权的工作提交单独的聘用申请。
19. 申请方及 Epiq 获授权根据申请,为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20. 未经法院命令,Epiq 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未付款,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停止提供债权处理服务。
21. 如本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案件转换为《破产法》第7章案件,则获任命处理该案件或该等案件的第7章受托人无义务为任何目的继续聘用 Epiq。
22. 如《服务协议》、申请书与本命令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命令条款为准。
23. 申请方及 Epiq 获授权根据申请书和《服务协议》,为落实本命令所授予的救济采取一切必要行动。
24.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条款,本院对因执行、解释及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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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案号:22-50073 (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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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 经修订命令:(I) 批准聘用及指定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Epiq 企业重组有限责任公司)自 DECEMBER 1, 2022 起担任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及 (II) 批准相关救济
兹因 Luc Despins(吕克·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LLC(US),连同 Genever(BVI)及受托人,合称“申请方”)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提出的申请(“申请书”),请求作出命令(“本命令”),以 (a) 根据 28 U.S.C. § 156(c) 及《破产法》第105(a)条,批准自 December 1, 2022 起在债务人的第11章案件中聘用及指定 Epiq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LLC(Epiq 企业重组有限责任公司)(“Epiq”)担任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以及 (b) 允许 Epiq 除其他事项外,(i) 向利害关系方发出所需通知,(ii) 接收、保存、登记及以其他方式管理在债务人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以及 (iii) 按债务人要求提供其他行政服务——该等服务本应属于书记官办公室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审阅 Mailloux 声明;且鉴于接收、登记及保存债权证明将对书记官构成不当的时间消耗和负担;且本院获 28 U.S.C. §156(c) 授权,可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利用外部代理人和设施向第11编案件中的当事方提供通知,并接收、登记、保存、复印及传送债权证明;且本院确信 Epiq 具备提供该等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并且 Epiq 就其受聘处理的事项不持有与债务人或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已就申请书发出充分且适当的通知;且无需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鉴于聘用 Epiq 符合债务人、其财产、其股权证券持有人及债权人的最佳利益;且存在充分理由
支持上述事项;
特此命令:
1. 申请书按本命令所载内容获得批准。
2. 申请方获授权根据 28 U.S.C. § 156(c) 聘用 Epiq,并根据《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自 December 1, 2022 起指定 Epiq 为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
3. Epiq 获授权并被指示提供通知服务,并接收、保存、记录及以其他方式管理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债权证明及所有相关任务,均如申请书所述(“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但 Epiq 仅应在下列情况下提供通知服务:(i) 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2002(a)和(b),受托人、Genever(BVI)及/或 Genever(US)必须向所有债权人送达的事项;或 (ii) 经本院后续命令明确授权。Epiq 应在该等送达之日起不迟于三 (3) 个营业日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
4. Epiq 应删除其送达名单中的所有重复通知地址,并且,就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出庭通知的当事方而言,仅向该等出庭通知中列明的人员送达。
5. 4. Epiq 应担任法院记录保管人,并被指定为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所有债权证明的授权存放机构,且获授权并被指示为每一债务人保存债权登记册,向公众提供查阅每份债权证明的途径,并应书记官请求向其提供经认证的副本;上述事项均受《关于确定提交债权证明期限及批准相关通知形式和方式的命令》中有关保密债权证明(定义见债权申报截止日命令)的保密限制,以及法院可能批准的任何其他保密限制的约束并应遵守该等限制。
6. 5. Epiq 获授权并被指示提供用于提交债权证明的电子界面,并取得用于接收债权证明的邮政信箱或地址。
7. 6. Epiq 获授权采取遵守申请书所列全部职责所需的其他行动。
8. 7. 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获授权按照《服务协议》的条款,就债权申报及通知服务向 Epiq 支付报酬。
9. 8. Epiq 应保存所有服务的记录,列明日期、服务类别、收取的费用及发生的开支,并应向 Genever(BVI)、Genever(US)、受托人、美国受托人办公室、Genever(BVI)的律师、Genever(US)的律师、受托人的律师、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如有),以及任何明确要求送达月度发票的利害关系方送达月度发票。
10. 9. 各方应会面协商,力求解决可能因《服务协议》或月度发票引起的任何争议;但如未能达成解决,各方可请求法院解决该事项。
11. 10. 根据《破产法》第503(b)(1)(A)条,Epiq 根据本命令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应构成债务人财产的行政费用。
12. 11. 受托人、Genever(BVI)及 Genever(US)应按照经本命令修改的《服务协议》条款,对 Epiq 及《服务协议》中定义的其他受偿方提供赔偿保障。
13. 12. 除非该等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赔偿、分担或偿还经本院批准,否则受偿方无权根据《服务协议》就《服务协议》项下索赔及通知服务以外的服务获得赔偿、分担或偿还。
14. 13.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受托人、Genever (BVI)(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和 Genever (US)(Genever(美国))均无义务就下列任何索赔或费用向 Epiq(Epiq公司)提供赔偿、分担或偿还:(i) 经司法裁定(且该裁定已生效)认定系因 Epiq 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欺诈而产生;或 (ii) 在司法裁定前已和解,但经本院在通知及举行听证后认定,根据经本命令修订的《服务协议》条款,Epiq 不应就该等索赔或费用获得赔偿、分担或偿还。
15. 14. 如在以下较早发生者之前:(i) 在本第11章案件中作出确认第11章计划的命令(该命令已成为不再可上诉的终局命令);或 (ii) 作出结束本第11章案件的命令,Epiq 认为其有权要求受托人、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和 Genever(美国)根据其在《服务协议》(经本命令修订)项下的赔偿、分担和/或偿还义务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预支抗辩费用,则 Epiq 必须向本院提交相应申请,且受托人、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和 Genever(美国)不得在本院作出批准该等付款的命令之前向 Epiq 支付任何该等款项。本段仅旨在明确本院对 Epiq 提出的赔偿、分担或偿还费用和开支请求具有管辖权的期限,而非限制受托人、Genever(英属维尔京群岛)和 Genever(美国)对 Epiq 的赔偿义务期限的规定。所有利害关系方均保留对 Epiq 提出的任何赔偿、分担或偿还请求提出异议的权利。
16. 15. 如 Epiq 无法提供本命令批准的索赔及通知服务,Epiq 将立即通知书记官及申请方的律师,并在获得本院批准后,经书记官及申请方律师的建议和同意,促使将所有原始债权证明及计算机信息移交给另一名索赔及通知代理人。
17. 16. Epiq 在实施其收取费率的任何上调之前,应至少提前十个营业日通知受托人、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任何正式委员会的律师,并应向本院提交该通知。任何费率上调均须经本院批准。
18. 17. 债务人可根据 11 U.S.C. § 327 和/或任何适用法律,就应由 Epiq 开展但未经本命令明确授权的工作提交单独的聘用申请。
19. 18. 申请方和 Epiq 获授权根据该申请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授予的救济。
20. 19. 未经本院命令,Epiq 不得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因任何原因(包括未付款)停止提供索赔处理服务。
21. 20. 如任何本第11章案件被转换为《破产法》第7章案件,则获指定处理该案或该等案件的第7章受托人无义务为任何目的继续聘用 Epiq。
22. 21. 如《服务协议》、该申请与本命令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命令条款为准。
23. 22. 申请方和 Epiq 获授权根据该申请及《服务协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命令授予的救济。
24. 23. 尽管《服务协议》中有任何相反条款,本院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的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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