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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号：22-50073 (JAM)

：　申请举行听证会：
债务人。　：　日期：待定
：　时间：待定

威廉·R·巴尔迪加（William R. Baldiga）为支持债务人申请作出命令授权聘用及继续委任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Brown Rudnick LLP）担任债务人律师而提交的宣誓书

本人威廉·R·巴尔迪加，现依据28 U.S.C. § 1746，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如下：

1. 本人系获准在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联邦以及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执业的律师。本人系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rown Rudnick”）成员，该所除其他办公地点外，在纽约州纽约市时代广场七号（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及马萨诸塞州波士顿金融中心一号（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设有办公室。本人熟悉本文件所述事项，并为支持Ho Wan Kwok先生（以下简称“债务人”或“Kwok先生”）以债务人及自行管理债务人身份，在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提出申请，要求作出命令授权聘用及继续委任Brown Rudnick担任Kwok先生律师，而作出本宣誓书（以下简称“本宣誓书”）。

2. 除非另有说明，本人对下文所述事实具有亲身了解。如Brown Rudnick完成进一步分析后，或本人获得更多利害关系方信息后，本文件披露的任何信息需要修订或修改，本人将向本院提交补充宣誓书。

3. 除本文件另行披露者外，据本人所能查明，本人、Brown Rudnick或Brown Rudnick的任何成员、顾问律师或律师助理均未：(i) 就本第11章案件代表Kwok先生以外的实体或个人；(ii) 与Kwok先生、其债权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存在任何关联（除本文件更为详细说明者外）；或(iii) 就Brown Rudnick拟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受聘及被委任处理的事项，持有任何与Kwok先生或其第11章财产相冲突的利益。

4. 更具体而言，Brown Rudnick及其合伙人、顾问律师和律师助理：

(a) 不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内部人；

(b) 不是且在债务人提交第11章申请之日前两年内不是债务人的雇员；以及

(c) 不因与债务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联系或利益，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对债务人财产或任何类别债权人的利益持有实质性不利利益。

5. 因此，本人主张，Brown Rudnick系《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1(14)条，即11 U.S.C. §§ 101, et seq.（以下简称“破产法”）所界定、并经其第1107(b)条修正的“无利害关系人”。

BROWN RUDNICK与KWOK先生在申请前的关系及委任性质

6. 在第11章申请日之前，自2022年2月14日（以下简称“委任日”）起，Kwok先生聘请Brown Rudnick就本第11章案件提供建议，并为提交本第11章案件作准备。附件A为已签署的委任协议（以下简称“委任协议”）副本。

7. Brown Rudnick不是Kwok先生的债权人。在第11章申请日前90日期间内，所有付款均发生于委任日当日或之后，Brown Rudnick就拟提供的服务及就其向Kwok先生提供建议、以及为启动和推进本第11章案件所作准备而发生的费用，收取合计US$1,000,000.00的付款，具体如下：2022年2月14日收取US$500,000.00，以及2022年2月15日收取US$500,000.00，均由Lamp Capital LLC以电汇方式支付，作为为准备本第11章案件而将提供服务的预付聘金。为筹集该预付聘金，Lamp Capital LLC向Kwok先生提供US$1,000,000.00贷款，Kwok先生指示Lamp Capital LLC将该款项直接汇付给Brown Rudnick。

8. Brown Rudnick已从预付聘金中扣收US$51,835.20，用于准备及提供与提交Kwok先生第11章申请有关的服务，并持有剩余预付聘金余额US$948,164.80，以便根据本院可能准许的金额，抵扣并支付申请提交后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9. 本人了解，Kwok先生因Brown Rudnick在破产程序方面具有广泛经验而选择其担任破产律师。过去数年中，Brown Rudnick曾在众多破产案件中代表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机构贷款人、债权人及各类其他利害关系方。Brown Rudnick认为，其已组建一支高度合格的专业人员及辅助专业人员团队，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Kwok先生提供服务。Brown Rudnick核心团队包括本人、Robert Stark（罗伯特·斯塔克）、Steven D. Pohl（史蒂文·D·波尔）、Bennett S. Silverberg（本内特·S·西尔弗伯格），均为本所重组与融资部门的合伙人，以及同一部门的律师助理Tristan Axelrod（特里斯坦·阿克塞尔罗德）和Uriel Pinelo（乌列尔·皮内洛）。Brown Rudnick团队在公司重组及相关事项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拟提供的服务

10. 应Kwok先生要求，Brown Rudnick将向Kwok先生提供以下服务及其他服务：

(a) 就Kwok先生作为自行管理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意见，包括编制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Schedules and SOFAs）、月度经营报告及其他须向本院提交的文件；

(b) 与Kwok先生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协商；

(c) 代表Kwok先生编制一切必要的申请书、申请、动议、异议、答复、答辩书、命令、报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可能必要的一切审判准备工作；

(d) 采取一切必要法律行动，以保护和保全Kwok先生的第11章财产，包括代表其提起诉讼、对任何针对Kwok先生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以及代表其参与关于Kwok先生目前涉及或可能涉及的诉讼的谈判，包括对针对该财产提出的债权申报提出异议；

(e) 代表Kwok先生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取得对披露声明及第11章计划的确认，以及取得对与此有关的一切文件的批准；

(f) 在本院、任何上诉法院及美国受托人面前出庭，以保护Kwok先生的利益；以及

(g) 提供在本程序中为Kwok先生所必需且适当的所有其他法律服务。

11. 本人了解，Kwok先生已寻求或拟寻求聘用其他专业人员，以执行与Brown Rudnick作为债务人破产律师所应执行工作无关的特定任务。Brown Rudnick拟与Kwok先生聘用的该等其他专业人员密切合作，以确保为Kwok先生第11章财产提供或向其计费的服务不存在不必要的重复。

BROWN RUDNICK的费率及计费惯例

12. Brown Rudnick受邀在Kwok先生上述标题第11章案件中担任其破产律师。Kwok先生拟按小时向Brown Rudnick支付报酬，另加偿还其依照惯常报销政策发生的实际、必要开支及其他费用。Brown Rudnick律师及辅助专业人员目前适用以下小时费率，但该等费率可定期调整：合伙人/顾问律师的小时费率为$715至$1,875；律师助理的小时费率为$530至$975；法务助理的小时费率为$375至$490。其他工作人员的小时费率为$290至$560。对于本文件所列费率的任何提高，Brown Rudnick应在提高前向本院提交补充宣誓书，并至少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Kwok先生、美国受托人及委员会（如获任命）。该补充宣誓书应依照《破产法》第330(a)(3)(F)条说明任何该等请求提高费率的依据，并说明Kwok先生是否已同意。任何费率提高在本案中均不得于2023年1月1日之前生效。

13. Brown Rudnick拟依照《美国法典》第11编（以下简称“破产法”）、《破产规则》、地方法则及本院命令的适用规定，就已提供的专业服务申请报酬，并申请偿还已发生的开支。该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国际长途电话费、特快专递费、专人递送服务费、复印费、临时雇用额外工作人员的费用、Lexis和Westlaw费用、法院费用、庭审记录文本费用，以及通常因代理某一特定客户而产生、若非该代理则不会发生的一切可识别开支。Brown Rudnick将按原本适用小时费率的一半计收非工作时间的差旅时间。

14. Brown Rudnick确认，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Brown Rudnick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须经本院最终准许。如本院不准许在本第11章案件期间向Brown Rudnick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开支，Brown Rudnick将返还该等费用和开支予Kwok先生，或按本院另行命令处理。

15. 除如下文所述外，Brown Rudnick、Brown Rudnick的任何成员，或与Brown Rudnick有关联或受其雇用的任何专业人员或律师，均未就与本第11章案件有关的付款或报酬获得任何承诺。Brown Rudnick未与任何其他实体达成协议，以便与该等实体分享Brown Rudnick收取的任何报酬。

16. 基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Brown Rudnick有资格依据《破产法》第327(a)条、适用的《破产规则》及地方法则，受Kwok先生聘用及继续委任。

17. 上述内容构成Brown Rudnick依照《破产法》第327(a)、329及504条以及《破产规则》第2014(a)及2016(b)条作出的声明。

18. 据本人所知，Brown Rudnick的任何成员或律师助理均非本地区破产法院任何法官的亲属，亦未与其存在该等关系。因此，本人了解，Brown Rudnick的任命不受《破产规则》第5002条禁止。

关于美国受托人指引的声明

19. 依据《美国受托人指引》第D.1段，提供以下信息：

问题：　对于本次委任，您是否同意偏离或替代您标准或惯常计费安排的任何安排？

答复：　否。

问题：　本次委任中包含的任何专业人员是否根据破产案件的地理位置调整其费率？

答复：　否。

问题：　如您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曾代理该客户，请披露申请提交前委任的计费费率及重大财务条款，包括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的任何调整。如您的计费费率及重大财务条款在申请提交后发生变化，请说明差异及其原因。

答复：　Brown Rudnick在申请日之前曾短暂代理Kwok先生，所适用条款与申请提交后条款相同，但不包括破产法院对委任及费用准许的批准。

问题：　您的客户是否已批准您拟定的预算和人员配置计划；如是，适用于何一预算期间？

答复：　Kwok先生已批准Brown Rudnick的一般人员配置计划，该计划载于本申请中。

BROWN RUDNICK披露程序

20. 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和律师助理过去可能曾代表、目前正在代表，并且未来可能代表与本 Chapter 11 Case（第11章案件）完全无关的、对债务人提出债权主张的其他实体。Brown Rudnick 拥有规模庞大且多元化的法律业务，其中包括代理众多金融机构和商业公司；其中一些机构或公司可能是或将成为本 Chapter 11 Case 中的债权主张人，或以其他方式在其中拥有利益。如以下进一步所述，Brown Rudnick 将就与任何对 Mr. Kwok（郭文贵）提出债权主张的人士的关联，或与本 Chapter 11 Case 利益相关方的其他相关关联，向法院及利益相关方作出说明。

21. 在编制本宣誓书时，我采用了 Brown Rudnick 制定的一套程序，以确保遵守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及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Bankruptcy Rules”）中关于债务人根据 Bankruptcy Code 聘用专业人员的要求。根据该等程序，我进行了或促成进行了以下行动，以识别与本宣誓书有关的当事人，并确定 Brown Rudnick 与其之间的关联：

1 为免生疑义，“Brown Rudnick”系由两个法律实体组成的一家律所，两个实体均名为 Brown Rudnick LLP。其中一个实体注册于美国，另一个注册于英国；二者均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英国实体的合伙人亦为美国实体的合伙人。本文中对 Brown Rudnick 的提及，系指包括两个法律实体以及所有相关人员和代理事项在内的 Brown Rudnick，而不指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

（a）通过与 Brown Rudnick 律师以及 Mr. Kwok 和其顾问的讨论，制定了一份与 Mr. Kwok 有联系的实体和个人类别的综合清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Mr. Kwok 及其家庭成员和关联方；
2）Mr. Kwok 聘用的专业人士；
3）与 Mr. Kwok 涉及诉讼的当事人；
4）Mr. Kwok 最大的无担保债权人；
5）与 Mr. Kwok 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或关联的州及其他政府实体；
6）所有适用的税务机关；
7）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的办公室及律师；以及
8）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的法官。

22. 就 Mr. Kwok 拟聘用 Brown Rudnick 而言，对 Brown Rudnick 与 Mr. Kwok、其债权人、本文所涉任何其他利益相关方，或其各自律师或会计师（统称“Case Parties”，即“案件当事方”）之间的关联进行了广泛审查（以下简称“Connections Check”，即“关联核查”）；其中“关联”一词的含义见 Bankruptcy Rule 2014(a)。为编制案件当事方清单，Brown Rudnick 使用了 Mr. Kwok 的律师和顾问就其在本 Chapter 11 Case 中聘用 Brown Rudnick 所提供的利益相关方清单，并据此进行关联核查。

23. 随附本宣誓书的 Schedule 1（附表1）列出了与载有 Brown Rudnick 关联信息的数据库进行核查的案件当事方。就本 Chapter 11 Case 而言，仅对截至 March 6, 2022 至本文件日期我们能够识别的潜在关联进行了核查。随后对这些关联进行了审查，以识别任何需要依照 Bankruptcy Rule 2014 披露的关系。在编制 Schedules（附表）和 SOFAs（财务状况说明书）的过程中，Brown Rudnick 识别出其他关联，目前仍在审查中。

24. Brown Rudnick 所进行的关联核查包括向所有 Brown Rudnick 律师发送电子邮件（并发布于 Brown Rudnick 内部网站以供进一步审阅），提醒 Brown Rudnick 的所有专业人员识别其与案件当事方的任何关联。关联核查结果摘要作为 Schedule 2（附表2）附于本宣誓书之后。

25. 经勤勉调查后，据我所知，Brown Rudnick、Brown Rudnick 的任何成员，以及与 Brown Rudnick 有关联或受其雇用的任何律师，均不与 Mr. Kwok、其债权人、本文所涉任何其他利益相关方、其各自律师或会计师存在任何“关联”（该词含义见 Bankruptcy Rule 2014(a)），但本文或 Schedule 2 所载范围内的关联除外。除本文或 Schedule 2 所载者外，Brown Rudnick 的所有关联均与 Mr. Kwok 或本 Chapter 11 Case 无关。

26. Brown Rudnick 曾在与本案所涉各类专业人士有关的无关案件中，以对立及非对立身份参与其中。

27. Brown Rudnick 拥有知名的重整和重组业务，其中包括代理众多投资者、金融机构及其他个人或实体；其中一些可能成为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此外，作为其业务的一部分，Brown Rudnick 出席涉及众多律师、会计师和财务顾问的案件、程序和交易。Brown Rudnick 未曾且不会就本 Chapter 11 Case 代理任何该等债权人、投资者、潜在收购方、利益相关方、律师、财务顾问、会计师或任何其他实体。

28. 我定期审查，并将继续定期审查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我得知 Brown Rudnick 与本 Chapter 11 Case 中的某一利益相关方存在关系，或曾代理该利益相关方，我将立即补充本宣誓书，并及时通知 U.S. Trustee。

29. 我谨陈述，上述及／或 Schedule 2 所述的代理事项均未导致、亦不会导致 Brown Rudnick 就其拟受聘处理的事项，具有与债务人或其财产相对立的利益；并且，经 Bankruptcy Code 第101(14)条及其第1107(b)条修正后，Brown Rudnick 属于该等条款所称的“无利害关系人”。

根据 28 U.S.C. § 1746，本人谨在伪证处罚下声明，据本人所知及所信，上述内容真实、正确。

日期：March 16, 2022  New York, New York

/s/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William R. Baldiga
BALDIGA 宣誓书附件 A

聘用协议

WILLIAM R. BALDIGA 直线电话：212.209.4942  wbaldiga@brownrudnick.com

February 14, 2022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
事由：确认聘用

尊敬的 Guo 先生：

我们非常高兴 Guo Wengui（“您”或“客户”）已聘用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我们”或“本所”）。随函附上《客户聘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该条款补充本函，并载有关于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该等服务的范围、计费和付款安排、本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及其他事项的补充信息（本函连同该等条款，以下简称“聘用协议”）。请仔细审阅聘用协议。当然，我可随时回答您就该项聘用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聘用范围

在您接受本聘用协议并支付预付费用的前提下，我们已同意自 February 14, 2022 起，就您拟向 Connecticut Bankruptcy Court（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提交的 chapter 11 bankruptcy petition（第11章破产申请）代理您。

人员配置、费用和支出

我将对该项聘用承担主要责任。在必要且适当的范围内，其他律师和本所人员亦可能处理该事项。

我们的服务费用将以各律师和其他本所人员（包括我们可能临时聘用的人员）就您的事项所投入的时间，乘以该人员的小时费率为基础计算。我的现行小时费率为 \$1,570。

除服务费用外，您还应支付并向本所偿还本所因该项聘用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附《支出费用表》中列明的费用。未经您事先批准，我们不会产生超过 \$5,000 的任何成本或支出。

本所关于专业服务费用及相关成本和支出的账单通常将在提供服务或发生该等成本或支出的月份之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寄送给您。付款应于账单日期起三十（30）日内到期。

本所有权自首次到期日后三十（30）日起，对所有未付款项按年利率百分之九（9%）计收利息。就前一计费期间收取的任何利息，将计入下一个月的费用，并按同样利率计息。

您可能持有与作为我们聘用标的之事项有关的保险单。您应仔细核查您购买的保险单，如可能存在保险保障，应尽快向可能提供该等保障的所有保险人发出通知。尽管我们乐于协助您评估您可能持有的任何保险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的可能性，但除非您向我们提供您的保险单副本，并明确要求我们就该等保险单项下可能获得的保险保障提供意见，否则我们的聘用不包括就属于我们聘用范围内事项的保险保障是否存在或是否可获得向您提供建议。

预付费用

您应向本所支付 \$1,000,000 的预付费用（以下简称“Retainer”）。Retainer 以及任何未来存款将存放于本所的预付费用账户。本所可使用 Retainer 支付您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收费，任何未使用部分将依照您的指示退还给您。如已讨论，对于提交申请后的工作，我们今后费用的支付将受向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提交拟议费用的程序约束，并且仅可在法院准许时及准许的范围内支付。您将获得与此有关的全部信息。您仍应依照本聘用协议的规定负责支付我们的费用和支出。

利益冲突

我们代理任何及所有客户的能力受通常称为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职业行为规则）的规则所规管，该等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任何客户与其现有客户及前客户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我们为其他客户所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可能目前或将来引发利益冲突。该等条款包含“现有及未来利益冲突豁免”部分，您在该部分同意对某些利益冲突作出豁免，包括对某些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作出有限的未来豁免。这意味着，在受该等条款所述限制的前提下，本所可在某些事项中代理另一客户，而该客户的利益与您的利益存在、将会存在或曾经存在对立关系。如该等条款所述，本所将在任何该等事项中保护您与我们共享的全部信息的保密性。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  February 14, 2022
BROWN RUDNICK LLP
客户聘用条款

我们非常高兴您已聘用本所。本《客户聘用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补充其所附函件（以下简称“聘用函”）。聘用函中界定的术语在本条款中使用时具有相同含义。聘用函连同本条款构成我们聘用关系的合同，并组成“聘用协议”。

当然，我们可随时回答您就该项聘用或聘用协议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

欢迎来到 Brown Rudnick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是根据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联邦）法律组织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根据本委托协议向您提供服务所必需时，其可与其子公司或关联方（“Brown Rudnick Affiliates（布朗·拉德尼克关联方）”）协作并共享资源和信息。您理解并同意，该等信息可包括您的保密或专有信息，且Brown Rudnick Affiliates的合伙人和雇员可向您提供服务，无论其是否在本所发票中被标明为该等人员；上述一切均应受本委托协议管辖。就本文所述的利益冲突及职业道德规则而言，本所和Brown Rudnick Affiliates中的各方可自行决定将对方的客户视为其自身客户。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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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确认，本所未就本委托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您提供法律意见。

法律服务收费

A. 法律费用和支出

本所服务的费用以及本所成本和开支的收费将根据本条款及委托函中“人员配备、费用和开支”条款由您承担并支付。

目前，本所合伙人/顾问的小时费率从$715至$1,875不等，律师助理的小时费率从$530至$975不等，法律助理的小时费率从$395至$490不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小时费率从$375至$690不等。该等小时费率可定期调整。

如委托函所述，本所服务费用可包括本所可能临时聘用的人员所提供的服务。该等人员可包括与Brown Rudnick无关联的外部合同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鉴于本所对该等外部合同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所提供法律及其他服务的管理和行政工作，本所可就其服务向您收费，包括按小时费率收费，其金额可高于该等人员就该等服务向本所收取的金额；本所理解您已同意本所如此收费。

本所可根据本所的最佳判断，向您提供您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的估算。然而，该等估算依其性质并不精确，且无意对本所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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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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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

本所期望您与本所合作，并向本所完整、准确地披露可能与本所代理您有关或本所可能以其他方式要求的所有事实和文件。例如，您应合理地随时参加会议、证据开示程序、庭前会议和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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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将在代理您时运用本所的专业判断并尽力而为；但是，本所未就结果向您作出任何保证。本所就代理您或可能预期的结果所作的任何陈述，仅为本所作为律师的意见表达，受限于本所在当时所知的信息，且不得解释为对任何特定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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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向某些第三方披露

您同意，本所在本所保险人、审计师或其他顾问要求时，可向其提供本所曾代理您的任何事项的详细情况。

C. 数据保护

本段及附件1系根据本所在欧盟数据隐私法项下的义务而加入。如您是居住在欧盟以外的非欧盟公民或居民，欧盟数据隐私法应在Brown Rudnick在其欧盟机构范围内处理由您或代表您提供的任何个人数据时适用。

在本段中，“数据控制者”、“个人数据”、“数据处理者”、“数据主体”和“处理”具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或实施或取代GDPR的任何适用国家法律（合称“数据保护法”）赋予其的含义。

Brown Rudnick（博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无论是作为与贵方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有关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还是作为数据处理者代表贵方并按照贵方指示处理个人数据，均将遵守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或任何实施或替代GDPR的适用国家法律。请参阅附件1所载的《隐私声明》，其中进一步说明了Brown Rudnick何时作为数据控制者行事，包括我们收集哪些个人数据、我们为何及在何处处理该等数据、我们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以及该等个人数据所涉数据主体的权利。

贵方特此确认，贵方作为我们就贵方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其他联系人等数据主体所涉事项的代理人，没有理由认为贵方未遵守《数据保护法》（在适用范围内）项下关于收集和使用该等主体数据以及向我们提供该等数据的任何义务；在每种情况下，该等行为均为我们向贵方提供服务所必需。

在我们作为数据处理者代表贵方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内，只要GDPR适用，我们同意：

（a）仅根据贵方就我们处理的任何个人数据所作出的书面指示行事；

（b）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防止意外或非法丢失或毁损、篡改、未经授权披露或访问、或损害其持有或处理的个人数据；该等措施应与因该等意外、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或个人数据丢失、毁损或损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个人数据的性质相适应；

（c）确保处理系统和服务持续具备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韧性，并确保在发生物理或技术事件时，能够按照《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及时恢复个人数据的可用性和访问权限；

（d）未经贵方事先书面同意，不聘用另一处理者；如聘用另一处理者（“次级处理者”），我们应：

（i）确保次级处理者遵守本段及《数据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ii）如贵方就使用次级处理者作出一般性同意，则将有关增加或更换次级处理者的任何变更通知贵方，贵方有权对此提出异议；以及

（iii）就任何次级处理者因处理个人数据而产生的义务而言，对其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继续承担责任；

（e）协助贵方遵守《数据保护法》项下的义务，包括与个人数据安全有关的义务；

（f）协助贵方（费用由贵方承担）回应数据主体就我们受聘事宜行使其在《数据保护法》项下权利的请求，包括采取贵方为遵守该等请求而要求采取的任何行动，并在我们或任何次级处理者收到任何该等请求或询问时立即通知贵方；除非贵方另有明确指示，我们或任何次级处理者不得对该等请求或询问作出回应；

（g）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任何有权访问根据本协议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本所员工均具有可靠性，并确保其承担适当的保密义务；

（h）允许贵方在必要时按照《数据保护法》对为确保遵守《数据保护法》而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进行审计，并向贵方提供证明该等遵守情况所必需的全部信息；

（i）如我们认为贵方的任何指示将导致违反《数据保护法》，通知贵方；

（j）如贵方要求，在技术上可行的范围内删除或返还我们占有或控制的全部个人数据，但任何适用法律要求保留的除外；以及

（k）如我们知悉任何导致与贵方有关的个人数据被意外或非法毁损、丢失、篡改、未经授权披露或访问的安全漏洞，应毫不延误地通知贵方，并提供贵方明确要求的或为使贵方遵守《数据保护法》项下法律义务而可合理预期属于必要或适当的有关该等漏洞的全部信息。

文件保存

应贵方要求，我们将向贵方返还贵方的原始纸质文件和财产（贵方的“客户档案”），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遵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适用职业道德规则的前提下，我们可将交付贵方客户档案的条件设为收到未付费用及其他收费的付款，且贵方客户档案应受适用职业责任规则允许的任何留置权约束。我们可按原始格式或以CD、DVD或其他介质上的电子格式提供贵方客户档案。如在我们完成或终止对贵方的代理时，贵方决定不要求或接受贵方客户档案的任何部分，贵方授权我们自行决定销毁该部分客户档案，无需另行通知贵方，但须遵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任何适用职业道德规则。

贵方同意，我们的文件草稿、笔记、内部工作文件、内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库及其他律师工作成果应为并继续为本所财产；除非由我们自行绝对酌情决定，或对我们具有约束力的职业道德规则另有要求，否则不应被视为贵方客户档案的一部分。

本所保留自费复制贵方客户档案以供本所自身参考和保存之用的权利。

反洗钱法律

许多国家已颁布反洗钱（“AML”）法律。如本所律师受聘协助贵方处理属于本次委聘范围且受AML要求约束的事项，则有必要遵守适用的AML法律。就此而言，我们或本所律师可能需要从贵方取得额外且具体的客户身份验证证据。

争议解决

A. 解决问题和争议

如贵方对我们为贵方所做的工作有任何投诉或疑虑，请首先向负责贵方委聘事项的律师、本所首席执行官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617-856-8586）或首席法务官Joel S. Miliband（乔尔·S.·米利班德：949-440-0227）提出。我们将及时、审慎地调查贵方的投诉，并尽我们合理所能解决有关困难，以令贵方满意。

B. 一般规定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因我们代理贵方或因本委聘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其他事项发生任何争议，贵方与我们双方均同意寻求友好解决该争议，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采用调解或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如争议无法友好解决，贵方与我们双方均同意，任何与该争议有关或因该争议引起的诉讼或程序，均应专属提交至位于指定州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且贵方与我们各自同意，任何该等法院均对贵方和我们各自在任何该等诉讼中享有并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贵方同意，在任何作出有利于我们的裁定或判决书的程序中，贵方负责支付与该事项有关的我们的合理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本所聘用律师的合理费用以及任何外部律师的合理费用。反之，我们同意，在任何作出有利于贵方的裁定或判决书的程序中，我们将负责支付与该事项有关的贵方合理律师费，包括但不限于贵方聘用律师的合理费用以及任何外部律师的合理费用。

C. 纽约州费用争议程序

如本所任何获纽约州执业许可的律师处理本事项，且我们向贵方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重要部分在纽约州进行，则如在本次委聘期间或结束时贵方与我们之间发生费用争议，贵方可选择启动仲裁。具体而言，在任何费用争议金额不超过\$50,000的民事事项中，贵方可能有权要求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该争议。此外，无论是否可以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均鼓励贵方与我们通过调解解决包括费用争议在内的律师—客户争议；纽约州法院及律师协会已设立由中立调解员调解该等争议的项目。如本次委聘中发生任何费用争议，且未能由贵方与我们及时、满意地解决，我们将向贵方提供有关仲裁及调解程序和效力的进一步详情，以便贵方能够就该等情况下如何继续作出知情决定。

D. 加利福尼亚州争议程序

如本所任何获加利福尼亚州执业许可的律师处理本事项，或贵方为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则如在本次委聘期间或结束时贵方与我们之间发生费用争议，贵方可能有权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强制性费用仲裁计划（Business & Professions Code §§ 6200 et seq.）启动仲裁。

代理范围限制；客户责任

在本所确认贵方已接受本委聘协议并支付委聘函所要求的任何初始预付费用之前，本所没有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

除非委聘函中另有明确约定，我们在任何诉讼事项中对贵方的代理应限于该委聘函所述事项在最初受理该事项的法院、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审判、判决书、和解或其他最终处置时的最终解决，且不包括向任何其他法院、机构或行政机关提出的任何上诉。如我们同意在上诉中代理贵方，该等代理的条款和条件应载于单独的委聘协议。

除非在事项开始时或进行期间明确约定（且仅在明确约定的范围内），我们的服务不包括就税务相关问题或任何交易或行动方案的税务影响提供意见。

宣传

我们经常被要求提供我们在某些工作领域的相关经验示例，例如用于本所宣传材料。除非贵方另行通知，我们将假定我们可以提及我们为贵方提供服务这一事实，并可概括描述工作的性质。如我们希望宣传任何进一步细节，我们将首先征得贵方的明确授权。

条款可分割性

如本委聘协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在任何方面属或变得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部分仍应有效并可执行。

无第三方权利

本委聘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无意由任何第三方执行。因此，任何第三方均无权执行或依赖本委聘协议的任何条款。

完整协议条款；不一致

本委聘协议取代我们可能先前与贵方约定的任何业务条款；除非另有明确相反约定，本协议适用于随本条款附随的任何委聘函所提述的服务，以及我们此后向贵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如本条款与委聘函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委聘函为准。

您确认，除非我们另行以书面明确同意，本委聘协议的条款管辖本所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即使您可能不时已经或将向我们发送任何外部法律顾问指引或类似文件的条款，亦不受其影响。在我们同意任何此类指引适用的范围内，如该等指引的条款与本委聘协议存在重大冲突，则以本委聘协议为准，除非我们另行以书面明确同意。

现有及未来利益冲突豁免

我们代理任何及所有客户的能力，受通常称为《职业行为规则》的规定所管辖，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多个客户与其现有及前任客户之间利益冲突的规则（统称“利益冲突规则”）。

我们为其他客户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可能在目前或将来引发利益冲突。本委聘协议本节旨在说明我们拟如何处理现有或未来的利益冲突问题，以便您现在决定是否由本所代理。换言之，本委聘协议本节旨在寻求并获得对现有及未来利益冲突的豁免，但须受本文所述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您接受本委聘协议，即表明您认为下文所要求和寻求的该等同意、豁免和条件可以接受，并同意我们在该等事项中代理您，不会妨碍或使我们丧失如本文所述在其他事项中代理与您利益相对的客户的资格，且您预先同意我们接受此类相对代理。

本所仅就与我们代理您的事项（以下简称“该等事项”）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无关的工作寻求豁免。因此，本所并不请求允许其作出以下行为的豁免：

• 在任何时候披露或以不利于您的方式使用我们在该等事项中代理您期间获得的任何客户保密信息；

• 在本所继续代理您的期间，不遵守适用利益冲突规则关于将为您工作的律师与可能在对您不利的事项中工作的任何律师相互隔离的任何要求；或

• 在本所代理您的期间，代表另一客户起诉您。

除上述限制外，本所现在及将来均可自由代理与您利益相对的其他客户。换言之，即使该等事项对您不利，或者该等客户为您的竞争对手，我们亦可在谈判、商业交易、交易债权、交易债务、交易股权权益、交易证券及交易其他种类的权利和义务、诉讼（除非您被列为某一诉讼的当事人，而我们在该诉讼中代理另一名正在起诉您的客户）、替代性争议解决、行政程序、提存程序、破产及其他资不抵债程序，以及取证和取证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传票、文件请求和证言录取）、集体诉讼（除非您被列为某一集体诉讼的当事人，而我们在该集体诉讼中代理另一名正在起诉您的客户）或其他法律事项中代理其他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就知识产权战略、尽职调查、许可和开发协议、合资企业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提供意见。例如，在您并非由本所代理的交易中，或在提存、破产或其他资不抵债程序（包括其项下的对抗程序）中，本所可代理其他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债权人团体，或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与您作为利害关系方的一项事项有关的情形。此外，如您在任何事项中与本所的另一客户利益相对，无论我们是否在该事项中代理您，本所亦将继续有权在其他事项中代理本所的其他客户，而不论您与本所其他客户利益相对的事项是否涉及谈判、商业交易、交易债权、交易债务、交易股权权益、交易证券及交易其他种类的权利和义务、诉讼、替代性争议解决、行政程序、提存程序、破产及其他资不抵债程序、取证和取证争议、传票、文件请求、证言录取、集体诉讼或其他法律事项。

您确认，本所目前可能代理或将来可能代理其他客户，其其他客户的利益与客户关联方的利益相对。您确认并同意，除非本所以书面另行同意，(a) 本所仅代理客户，而不代理客户关联方，(b) 您不认为我们目前或将来代理利益与客户关联方利益相对的其他客户，会与我们代理客户产生利益冲突，及(c) 您不会将我们代理客户作为反对或寻求使我们丧失代理其他客户资格的依据，亦不会允许他人如此行事；该等其他客户目前或将来在包括诉讼在内的事项中，其利益与客户关联方的利益相对。

本所代理其他并非由本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例如政府关系客户，且利益冲突规则不适用于此类服务。您理解并同意，本所可在可能直接与您或您的利益相对的事项中向该等其他客户提供非法律服务。

本所经常在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美国政府问责局）（“GAO”）、州及联邦机构，以及 U.S.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美国联邦索赔法院）（“CFC”）前的投标抗议程序中代理公司。该等程序针对机构作出的合同授予和选择决定提出，或支持该等决定。您同意，本所可以在任何 GAO、CFC 或州程序中代理任何抗议人或介入人，即使您或与您有关联的公司作为中标人或介入人是该等程序的当事人。

尽管不太可能，在代理您的过程中，我们的律师可能有必要分析或处理其自身或本所的职业义务或责任，并就此咨询本所的总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在该等咨询中，如我们正在处理我们对您的义务、职责或责任，则可能被视为我们律师或本所与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作为本次委聘的条件，您同意豁免可能被视为因任何此类咨询而产生的任何利益冲突。您进一步同意，该等咨询受本所律师—客户保密特权保护，免于披露，且您不会寻求发现或询问其内容。当然，上述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我们使您了解代理您事项中重大进展的义务，包括此类咨询所产生、在影响您的利益范围内的任何结论。

我们已检索本所的利益冲突数据库。除您已在本文中同意的利益冲突外，我们已向您披露在该时点存在的、适用职业行为规则所界定的任何职业道德利益冲突。您同意，任何此类已披露的利益冲突均已得到令您满意的解决。

在遵守任何适用利益冲突规则的前提下，本豁免及同意的条款将无限期持续有效。

如您所知，您已有机会通过电话或面谈与我们讨论此利益冲突豁免及其潜在影响；如您有任何尚未得到答复或处理的保留意见或疑虑，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接受本委聘协议。客户每次决定豁免未来利益冲突时，均有其应当处理的问题，包括：

• 是否存在客户保密信息被不利披露或使用的重大风险？

• 是否存在因其他相对代理，致使律师事务所在适用事项中代理客户时不够积极或尽责的重大风险？

• 客户是否已准备好、愿意并能够在未来遵守其承诺？

就前两个问题而言，鉴于本委聘协议所包含的保护和限制，我们认为对您的任何风险极低至不存在。至于最后一个问题，这必然是您的选择，而非我们的选择。

您已告知我们，只要该豁免限于本委聘协议中所述我们就该等事项代理您的条款，并且您已获得该例外所需的任何内部批准，该豁免将被视为对您任何禁止授予利益冲突豁免的一般政策的明示例外。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支出费用表

类别　费率

复印、激光打印或扫描件　每页30¢

超大尺寸/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激光打印　每页$1.80

传真　每页$2.00

装订　$3.00

每个标签页11¢

每个口袋20¢

快递服务　最低$30.00

法律分析师服务　每小时$90.00

电子取证和文件维护　每位用户每月$30，用于 Viewpoint 许可，及

数据库费用　每 GB 每月$7，用于数据存储。

图像处理费用　电子活页夹：

文件索引　每个书签$1.75

超大文件　每份文件$1.80

主 CD　$60.00

额外副本　每份$30.00

Summation：

单页 TIF 图像处理　每份11¢

单页 TIF OCR　每份3¢

TIF 转换为 PDF　每份5¢

里程补贴　每英里58¢

外拨长途电话　每分钟34¢

Lexis/Westlaw 或其他文件检索　按服务提供商评定的使用费率1

专人送件服务　最低$20

邮费　实际费用

出租车服务　实际费用

用品　实际费用

餐饮服务　实际费用

差旅费用　实际费用

新闻监测服务　新闻监测电子邮件提醒：

每周$50；每日$45

Accuroute 扫描　每页30¢

案卷管理系统费用　实际费用

第三方电子文件维护　每位用户每月$75，用于 Case Notebook 许可，及每

费用　GB 每月$30，用于数据存储。

每位用户每月$75，用于 CaseLogistix 许可，及每 GB

每月$30，用于数据存储。

1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可受益于不同的批量定价公式。

附件 1

委聘函隐私通知

在本隐私通知中，“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和“处理”等术语具有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EU/2016/679)（《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以及实施或替代 GDPR 的任何适用国家立法（合称“数据保护法”）中赋予其的含义。

本隐私通知适用于：

•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一家根据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组织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主要办事处位于 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 02111；以及

•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一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公司编号为 OC300611 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其注册地址位于 8 Clifford Street, London W1S 2LQ，

合称“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本所”、“我们”及“我们的”。我们的英国实体已在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简称“ICO”）登记，登记编号为 ZA073920。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 Brown Rudnick 以数据控制者身份收集及/或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对本隐私声明作出的任何更新将通知您。本委托函隐私声明是对我们网站隐私声明 www.brownrudnick.com/privacy-policy 的补充；在您与我们的网站 www.brownrudnick.com 互动的范围内，该网站隐私声明适用。
1. 我们收集哪些个人信息

在订立本函所载安排及向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Brown Rudnick 将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可就您、您的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如您为法人实体，则视适用情况而定），以及您的代理人和与您有关的其他数据主体收集下列个人数据：

身份信息，例如姓名、称谓、出生地点和日期、性别、国籍、组织名称和职位，以及来自驾驶执照或护照等带照片身份证明文件的信息。

联系数据，例如地址、电子邮件以及个人和业务电话号码详情。

财务及/或就业信息，包括业务活动和资金来源。如您要求我们向您提供特定法律服务，我们还可能要求您提供与您的就业有关的进一步信息。

有关政治风险暴露或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刑事定罪的详情。

意见表述，包括有关数据主体表现及其他属性的意见表述。

营销和通信数据，包括接收我们营销和其他通信的偏好。

我们将根据本隐私声明及《数据保护法》处理该等数据。除上述所列者外，我们通常不会从客户处收集“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但如为向您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或法律另有要求，我们可能收集该等数据。（“特殊类别”数据包括种族或族裔、宗教或哲学信仰、性生活、性取向、政治观点、工会成员身份以及健康信息的详情。）
2. 我们如何收集个人数据

在下列情形中，您可能向我们提供个人数据，包括身份和联系信息、营销和通信偏好以及财务数据：

作为客户加入我们，并接受我们的“了解您的客户”及反洗钱程序；

与我们通信；

向我们提供对您的（或您所属组织的）公司和财务记录的访问权限；或

订阅我们的新闻通讯和更新。

我们还可能为反洗钱和审计目的，从公开来源（如 Companies House〔英国公司注册处〕）及/或第三方查询机构获取或核实信息。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可能包括您的姓名（及其他姓氏）、地址、您担任的任何董事职务、政治风险暴露，以及任何被指称或实际发生的刑事犯罪。
3. 我们如何使用个人数据

我们处理个人数据：

在为根据附有本隐私声明的委托条款向您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情况下；

为履行我们的法定义务（例如，为遵守反洗钱立法和监管调查）；

在数据主体已同意处理的情况下；及/或

为我们或个人数据任何第三方接收方的合法利益（例如，为便于管理和运营我们的业务）。

我们仅在为实现收集该等数据的目的或为遵守法律、监管或内部政策要求所必需的期限内保留该等数据。
4. 我们如何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仅在为履行法律或监管义务而必须披露您的个人数据；为业务管理或行政目的而需要披露；或因您要求我们披露时，披露您的个人数据。这可能包括：

在本所内部；

向代表我们处理您的个人数据的第三方（如 IT 系统提供商及其他服务提供商）；

向自行处理您的个人数据、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或代表我们向您提供的服务有关的第三方（如会计师、顾问、大律师及其他专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生争议时，包括法院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

向提供反洗钱核查及其他欺诈和犯罪预防服务的公司；

在业务重组或改组，或我们转让或更替我们的义务的情形下；及/或

向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披露的任何政府、监管机构、执法机构、交易所机构或法院。
5. 个人数据的国际传输

Brown Rudnick 是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我们向您提供法律服务将涉及把个人数据传输至欧洲经济区以外。

当我们将您的数据传输至欧洲委员会认为不具备充分数据隐私法律的欧洲经济区以外国家时，我们将确保该等传输符合适用的数据隐私法律。对于本所内部的传输，我们已签署数据传输协议，以根据委员会决定 2004/915/EC 使示范条款生效。

对于本所以外的传输，我们将视情况与您的个人数据接收方根据委员会决定 2004/915/EC 或 2010/87/EU 实施示范条款；及/或确保您的数据接收方已在 EU-US Privacy Shield（欧盟—美国隐私盾）登记。

您可通过联系我们获得有关此事的进一步信息（包括示范条款副本）。
6.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致力于保障和保护个人数据，并维持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向我们提供的任何个人数据免遭意外或非法毁灭、

丢失、篡改或未经授权的披露。我们还采取了包括传输中和静态数据加密、数据访问和安全监测，以及对违规或异常行为进行 24/7 网络安全监测在内的保障措施，以确保您的数据安全。
7. 数据主体权利

根据《数据保护法》，数据主体就其个人数据享有多项权利。其有权要求我们查阅并更正或删除其个人数据，有权限制或反对处理，并在某些情况下享有数据可携权。

如数据主体已同意处理其数据，其有权在任何时候（在某些情况下）撤回该同意。

任何希望行使上述任何权利的数据主体均应发送电子邮件至：[gdprcommunications@brownrudnick.com.]。

我们努力在一个月或更短时间内答复该等请求，但我们保留对复杂请求延长该期限的权利。对于任何明显毫无根据或过度的、有关查阅个人数据的请求，以及向我们请求的个人数据任何额外副本，我们还保留向您收取合理行政费用的权利。
8. 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任何数据主体如认为我们侵犯了其数据保护权利，均可向我们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提出投诉。我们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是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信息专员办公室），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Wycliffe House, Water Lane, Wilmslow, Cheshire, SK9 5AF, United Kingdom。电话：0303 123 1113（本地费率）或 (+44) 1625 545 745（全国费率）传真：01625 524 510 电子邮件：enquiries@ico.org.uk

不过，如您首先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努力直接处理您的关切，我们将不胜感激。
9. 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隐私声明，或对您的个人数据（或由您提供的个人数据）如何被处理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下列详情联系我们：

数据保护官：[gdprcommunications@brownrudnick.com]，或者您可以按下列地址致函该等人员：

James Darsigny（詹姆斯·达西尼）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 02111

Tamara Quailey-Tulloch（塔玛拉·奎利-塔洛赫） Brown Rudnick LLP 8 Clifford Street London W1S 2LQ

64455298 v3-WorkSiteUS-000001/5113
附表 1
债务人及别名

Guo Haoyun（郭浩云） Guo Wen Gui（郭文贵） Guo Wengui（郭文贵） Guo Wen-Gui（郭文贵） Gwo Wen Gui（郭文贵） Hao Yung Guo（郭浩云） Haoun Guo（郭浩云） Guo Haoyun（郭浩云） Guo Haoyunguo（郭浩云） Ho Kwok（何国） Ho Wan Kwok（郭文贵） Ho Wankwok（何文国） Kwok Ho（国何） Kwok Ho Wan（郭浩云） Miles Guo（郭浩云） Miles Kwok（郭浩云） Wan Gue（文贵） Haoyun Wan（浩云·万） Gui Haoyun（桂浩云） Wen Gui（文贵） Gwo Wengui（郭文贵） Guo（郭）
专业人士及相关供应商

Aaron Mitchell（亚伦·米切尔） Ari Casper（阿里·卡斯珀） Baker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特特勒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Bankruptcy Management Solutions, Inc.（破产管理解决方案公司，以 Stretto 为商号） Brown Rudnick LLP Clayman Rosenberg Kirshner & Linder LLP（克莱曼·罗森伯格·基什纳及林德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Craig R. Jalpbert（克雷格·R·贾尔伯特） Damon Parker（达蒙·帕克） Dr. Eric Goldsmith（埃里克·戈德史密斯博士） Forbes Hare（福布斯·黑尔） Ganfer Shore Leeds & Zauderer LLP（甘弗·肖尔·利兹及扎德勒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Guy Petrillo（盖伊·佩特里洛） Harcus Parker Limited（哈克斯·帕克有限公司） Isabelle Kirshner（伊莎贝尔·基什纳） Janover LLC（贾诺弗有限责任公司） Jeffrey Gavenman（杰弗里·加文曼） John Lau（约翰·刘） John Siegal（约翰·西格尔） Lalive（拉利夫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及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Mark Zauderer（马克·扎德勒） Martello Financial Services（马特洛金融服务）
专业人士及相关供应商（续）

Matthew Hoyle Ltd.（马修·霍伊尔有限公司） 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 Mindy Kamen（明迪·卡门） Montbrial Avocats（蒙布里亚尔律师事务所） Petrillo Klein & Boxer LLP（佩特里洛·克莱因及博克瑟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Professor Brad Wendel（布拉德·温德尔教授） Robert Nader（罗伯特·纳德） Sa'ad Hossain（萨阿德·侯赛因） Sandrine Giroud（桑德琳·吉鲁） Schulman Bhattacharya, LLC（舒尔曼·巴塔查里亚有限责任公司） Sebastian Isaac（塞巴斯蒂安·艾萨克） Shane Shook（谢恩·舒克） The Casper Firm, LLC（卡斯珀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The Francis Firm PLLC（弗朗西斯律师事务所专业有限责任公司） Thibault de Montbrial（蒂博·德·蒙布里亚尔） Una Wilkinson（尤娜·威尔金森）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及洛伊专业公司） Victor Cerda（维克托·塞尔达） VX Cerda & Associates（VX 塞尔达及合伙人） William Wendel（威廉·温德尔）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

Hing Chi Ngok（兴志·诺克） Mei Guo（郭梅） Qiang Guo（郭强） (a/k/a Mileson)

美国受托人工作人员

Erin Hogan（艾琳·霍根） Frank Marino（弗兰克·马里诺） Holley L. Claiborn（霍利·L·克莱伯恩） Jennifer J. Morey（珍妮弗·J·莫里） John Gervais（约翰·热尔韦） Joseph H. Flamini（约瑟夫·H·弗拉米尼） Kim McCabe（金·麦凯布） Nicole Neely（妮可·尼利） Sharon Warner（莎伦·华纳） Steven E. Mackey（史蒂文·E·麦基） William Harrington（威廉·哈灵顿）
破产法院法官及书记员

Judge Ann M. Nevins（安·M·内文斯法官） Judge James J. Tancredi（詹姆斯·J·坦克雷迪法官） Judge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 Pietro Cicolini（彼得罗·奇科利尼）
税务机关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
债务人的共同被告

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 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北京泽尼思控股公司） Bravo Luck Ltd.（布拉沃幸运有限公司） Dongna Fang（董娜·方） G Club Operations LLC（G Club 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杰尼弗控股公司）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GTV Media Group, Inc.（GTV 媒体集团公司） 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拉弗伦茨） (a/k/a Sara Wei) 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 III 公司） 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 IV 公司）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之声媒体公司）
香港禁制令当事人

AAGC Limited（AAGC 有限公司） 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全球创投有限公司） 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全球有限公司） 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全球有限公司） 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发展有限公司） BSA Strategic Fund I（BSA 战略基金 I）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巅峰投资有限公司） 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 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财富全球有限公司） 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全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 Guo Lijie（郭丽杰） Han Chunguang（韩春光）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 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发展有限公司） 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 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 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声全球有限公司） Qu Guojiao（屈国娇） 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罗西顶峰创投有限公司） Zhang Wei（张伟）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艾斯十年控股有限公司）Boxun, Inc.（博讯公司）Chao-Chih Chiu（邱照智）Cheng Jian Wu（吴承建）Jian She（佘建）Chenglong Wang（王成龙）Chong Shen（沈冲）Raphanella Clark Hill PLC（拉法内拉·克拉克·希尔公共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道恩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Fan Bingbing（范冰冰）Forgepoint Capital（福奇点资本）Gao Bingchen（高冰尘）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uo Baosheng（郭宝胜）Haihong Wang（王海红）Hero Grand Limited（英雄大有限公司）Hong Kong Interior Design and Engineering Company（香港室内设计及工程公司）Hong Qi Qu（曲洪琦）Hong Zeng（曾红）Huizhen Wang（王慧珍）Jia Li Wang（王佳丽）Jiamei Lu（陆佳美）Jian Gong（龚建）Jianhu Yi（易建湖）And Qiuju Jia（安德·贾秋菊）Jiansheng Xie（谢建生）Jiefu Zheng（郑杰夫）Jonathan Young（乔纳森·杨）Jumbo Century Limited（巨博世纪有限公司）Jun Chen Aka Jonathan Ho（陈军，又名乔纳森·何）Jun Liu（刘军）June Juzhen Shi（朱珍·施）Kaixin Hong（洪凯欣）Keyi Zilkie（凯伊·齐尔基）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iehong Zhuang/Xiao Yan Zhu（庄烈红／朱小燕）Linda Cheng（郑琳达）Linda He Cheung（张琳达·何）Logan Cheng f/k/a Shuiyan Cheng（洛根·郑，原名水燕·郑）Mao-Fu Weng（翁茂福）Nan Tong Si Jian（南通四建）New Dynamic Development Limited（新动力发展有限公司）Ning Ye（叶宁）One Essex Court（埃塞克斯一号法院）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续）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Quiju Jia（贾秋菊）Rafael Vargas（拉斐尔·巴尔加斯）Real Rise Academy（瑞尔崛起学院）Rong Zhan（詹荣）Rui Ma（马睿）Ruqin Wang（王茹琴）Sail Victory Limited（航帆胜利有限公司）Samuel Dan Nunberg（塞缪尔·丹·农伯格）Samuel Nunberg（塞缪尔·农伯格）Sherry Netherland, Inc.（谢里·尼德兰公司）Shuang Wang（王爽）Strategic Vision（战略愿景）Teli Chen（陈特利）Thomas Ragland（托马斯·拉格兰）Transperfect（全译通）UBS AG（瑞银集团）UBS AG (London Branch)（瑞银集团〈伦敦分行〉）Us Legal Support（美国法律支持）Veritext Legal Solutions（Veritext法律解决方案）Wa&Hf, LLC/Ruizeng An（Wa&Hf有限责任公司／安瑞增）Weican ("Watson") Meng（孟维灿〈“Watson”〉）Weiguo Sun（孙卫国）Weixiang Ge（葛维祥）Well Origin（源泉）Well Origin Limited（源泉有限公司）Wen Lin（林雯）Xiao Yan Zhu（朱小燕）Xiaobo He（何小波）Xiaodan Wang（王晓丹）Xiaoping Luo（罗小平）Xingyu Yan（闫星宇）Xiqiu ("Bob") Fu, (Pastor Fu Or Dr. Fu)（傅希秋〈“Bob”，傅牧师或傅博士〉）Yan Gao（高燕）Yan Zhao（赵岩）Yang Lan（杨澜）And Wu Zheng（吴峥）Yeliang Xia（夏业良）Yi Li（李毅）Ying Liu（刘莹）Yua Hua Zhuang Shi（玉华庄氏）Yue Hua Zhu Shi（月华朱氏）Yunxia Wu（吴云霞）Zeichner Ellman & Krause Llp（泽克纳·埃尔曼及克劳斯有限责任合伙）

无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续）Zheng Wu A/K/A Bruno Wu（郑武，又名布鲁诺·吴）Zhengjun Dong（董正军）

附表2

实体名称　与债务人的关系　现任客户　前任客户　与现任或前任客户在无关事项中存在对立或利益一致关系　其他关联

Craig R. Jalbert*（克雷格·R·贾尔伯特*）　专业顾问　X（仅以债权人信托受托人身份）　X（仅以债权人信托受托人身份）

Forbes Hare（福布斯·黑尔）　专业顾问　X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　税务机关　X　X

Judge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法官）　破产法官　一名未参与本案的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成员此前与曼宁法官存在职业及社会关联

UBS AG（瑞银集团）　无担保债权申报人　X

Verdolino & Lowey, P.C.（维尔多利诺及洛伊专业公司）　专业顾问　X

ZHENG WU a/k/a BRUNO WU（郑武，又名布鲁诺·吴）　前20名无担保债权申报人　X（适用于与被查询实体有关联的实体）

*贾尔伯特先生、Verdolino & Lowy（维尔多利诺及洛伊）以及Brown Rudnick（布朗·鲁德尼克）均拥有广泛的破产重整业务，因此曾在许多场合参与相关事务（有时为同一客户服务，有时代表对立利益，有时直接相互代理）。然而，其他任何事项均与债务人或本程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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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