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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45-1

**上诉通知书及所附裁定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445-1（2023-01-24立案）。债务人郭文贵就破产法院 2023 年 1 月 24 日作出的民事藐视法庭裁定（ECF #1372）提起上诉；该裁定认定郭文贵未按公司治理命令移交 Ace Decade 等实体控制权，责令其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前纠正藐视行为，否则将承担受托人律师费等制裁。**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45_1**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上诉通知

特此通知，根据 28 U.S.C. § 158(a)(1)，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现就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Julie A. Manning 法官）于 January 24, 2023 作出的《准许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的动议之命令》(ECF No. 1372)（下称“该命令”），向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上诉。该命令认定债务人因未能全面遵守本院于 August 10, 2022 作出的命令而构成民事藐视法庭；该命令准许了第11章受托人于 July 23, 2022 提出的动议，即根据《破产法典》第 363、541、1108 和 1505 条作出命令：(A) 确认第11章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在其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11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产在任何外国行事；及 (C) 准予相关救济 (ECF No. 598)。该命令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通知。该命令所涉各方当事人及其各自律师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当事人　律师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专业公司）
Eric Henzy（埃里克·亨齐）
Stephen M. Kindseth（斯蒂芬·M·金德塞思）
Aaron A. Romney（亚伦·A·罗姆尼）
James M. Moriarty（詹姆斯·M·莫里亚蒂）
John L. Cesaroni（约翰·L·切萨罗尼）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LAWALL & MITCHELL, LLC（劳沃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Aaron A Mitchell（亚伦·A·米切尔）
55 Madison Ave, Suite 400
Morristown, NJ 07960
电话：(973)-285-3280
aaron@lmesq.com
Douglas Skalka（道格拉斯·斯卡尔卡） James C. Graham（詹姆斯·C·格雷厄姆）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齐） Lucas B. Rocklin（卢卡斯·B·罗克林）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jgraham@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第11章受托人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与蒙蒂思专业公司）

rocklin@npmlaw.com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and-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 Douglass Barron（道格拉斯·巴伦） G. Alexander Bongartz（G·亚历山大·邦加茨）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lucdespins@pauhastings.com aviluft@paulhastings.com [douglassbarron@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日期：Bridgeport, Connecticut, February 7, 2023
债务人，HO WAN KWOK（郭文贵）

/s/ Eric Henzy Eric Henzy（ct12849） Stephen M. Kindseth（ct14640） Aaron A. Romney（ct28144） James M. Moriarty（ct21876） John L. Cesaroni（ct29309）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onnecticut 06604 电话：(203) 368-4234 传真：(203) 368-5487 电子邮箱：[ehenzy@zeislaw.com] [skindseth@zeislaw.com] [aromney@zeislaw.com] [jmoriarty@zeislaw.com] [jcesaroni@zeislaw.com]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February 7, 2023，前述《上诉通知》的副本已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本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该提交的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电子提交通知》中所示，通过邮件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当事人可通过本院 CM/ECF 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

/s/ Eric Henzy
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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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

)

)

)

关于： ) 第11章 ) 案号 22-50073 (JAM)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合并管理）

债务人。 ) 关于：ECF Nos. 717 and 913
准许要求认定债务人藐视公司治理命令的动议之命令

一、引言

本院审理的是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以 Ho Wan Kwok（郭文贵）（下称“债务人”）破产财产（下称“破产财产”）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要求认定债务人民事藐视法庭。(ECF No. 913，下称“藐视法庭动议”。) 藐视法庭动议主张，债务人未遵守本院关于将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从债务人转移给受托人的命令。(ECF No. 717，下称“公司治理命令”。) 基于下述理由，本院认定债务人民事藐视法庭；如其未能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本院将对其处以合理律师费和费用的制裁。

二、背景

于 February 15, 2022，债务人提交其自愿第11章申请，由此启动本案。(ECF No. 1.) 其个人案件与两个关联公司案件合并管理。(ECF Nos. 970 and 1141.) 于 June 15, 2022，在本院已于先前意见书中讨论的事态发展后，本院命令指定第11章受托人。In re Kwok, 640 B.R. 514 (Bankr. D. Conn. 2022). (ECF No. 465.) 于 July 8, 2022，本院指定 Despins 先生为第11章受托人。(ECF No.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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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July 23, 2022，受托人提出动议，请求确认其持有债务人的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ECF No. 598，下称“公司治理动议”。) 于 July 29, 2022，债务人对公司治理动议提出异议，并于 August 4, 2022 提交进一步异议予以补充。(ECF Nos. 643 and 678.) 同于 August 4, 2022，受托人提交支持公司治理动议的答复。(ECF No. 679.) 同日，就公司治理动议举行了听证会。本院在听证会上准许公司治理动议，并于 August 10, 2022 作出公司治理命令。(ECF No. 717.)

于 October 4, 2022，受托人提出藐视法庭动议，主张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并请求认定其民事藐视法庭。(ECF No. 913.) 于 October 25, 2022，债务人提交其对藐视法庭动议的异议。(ECF No. 1026，下称“异议”。) 于 November 14, 2022，受托人提交其答复。(ECF No. 1092，下称“答复”。) 本事项的书面陈述已完备。

就藐视法庭动议举行的证据听证会（下称“听证会”）于 November 16、17 和 18, 2022 举行。于 November 17, 2022，本院作出一项部分解决藐视法庭动议的命令 (ECF No. 1110，下称“部分解决命令”)；债务人坚持要求本院在继续进行证据听证会之前作出该命令。在听证会期间，未听取任何证言，但接纳了包括证言笔录摘录在内的证据。

三、管辖权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根据 28 U.S.C. § 1334(b) 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院根据 28 U.S.C. § 157(a) 以及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于 September 21, 1984 作出的移送命令，有权审理和裁决本事项。本程序属于

Case 22-50073 Doc 1372 Filed 01/24/23 Entered 01/24/23 13:01:58 Page 3 of 16 Case 22-50073 Doc 1445-1 Filed 02/07/23 Entered 02/07/23 15:40:12 Page 9 of 22

法定核心程序。28 U.S.C. § 157(b)(2)(A), (E). 本院明确保留对因实施、解释和执行公司治理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的管辖权。本案不存在妨碍行使管辖权的宪法问题。参见 Stern v. Marshall, 564 U.S. 462, 487–99 (2011)。

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本地区为适当审判地。

四、事实认定

本院已作出下文第 1 和 2 段所载的事实认定，如部分解决命令所述：

1. 于 February 15, 2022 的申请日期（下称“申请日”），债务人独家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下称“Ace Decade”），且维持该等独家实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直至并包括紧接受托人获指定之日前；以及 (ii) Dawn State Limited（下称“Dawn State”，与 Ace Decade 合称“Ace Decade实体”）是 Ace Decade 的全资子公司，并由 Ace Decade 独家拥有和控制。为免疑义，Yanping “Yvette” Wang（王艳萍，下称“王女士”）不是且从未是 Ace Decade 或 Dawn State 股份的实益所有人。(Trustee 6–7, 10, 15.)1

2. 若非指定受托人以及其根据《破产法典》和公司治理命令享有的权利，债务人仍将独家实益拥有并控制 Ace Decade。(Trustee 6–7, 10, 15.)

1 受托人在听证会期间提交的证物将标注为 Trustee [No.]，个人债务人提交的证物将标注为 Kwok [L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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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录中的证据及听证会期间提出的证据，本院作出以下补充事实认定：

3. 王艳萍是为债务人利益持有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Trustee 27.)

4. 债务人控制王女士。债务人已雇佣王艳萍数年，并指示她代表其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她代表其购买诸如 Sherry-Netherland apartment（雪莉-荷兰公寓）等房产。(Trustee 29 and 30.)

5. 债务人未能充分证明，该函件（下称“该函件”，Kwok B）及据称随附的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已交付给王女士，以指示其将 Ace Decade 的公司权利和经济权利转让给受托人。债务人表示，其不认为自己有能力采取其在该函件中指示王女士采取的任何行动。(Trustee 27, at 87:3–13.) 债务人表示其通过亲自递送方式向王女士寄送该函件 (Kwok B)，并主张该亲自递送由其私人保镖完成。然而，债务人不记得其指示哪位保镖递送该函件，并且“永远记不住”其保安人员的姓名。(Trustee 27, at 88:3–13.) 除债务人的证言笔录和该函件上“通过亲自递送”的说明外，没有证据支持该函件实际上已被递送。该函件未载明地址。(Kwok B.) 没有未具名保镖关于送达或递送该函件的收据或经宣誓的宣誓书。(Id.)

6. 即使该函件已被递送，其中的措辞也向其读者表明，债务人并不完全支持签署股份转让文书。相反，该函件称：“受托人认为我控制 Ace Decade，并认为我利用该被认知的控制权指示你签署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强调为原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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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函件进一步称：“……为遵守受托人的要求，并在我可能对 Ace Decade 具有任何权力的范围内，我特此指示你签署所附股份转让文书和股份转让决议。”(Kwok B.)

7. 债务人表示，其未曾就藐视法庭动议与王艳萍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Trustee 27, at 84:5–85:5.)

8. 受托人一直无法向王艳萍送达传票。(Trustee 32–33).

五、讨论
a. 法律标准

本院有权依据 11 U.S.C. § 105(a) 及 Fed. R. Bankr. P. 9020 对当事人作出藐视法庭的认定。Taggart v. Lorenzen ex rel. Brown, 139 S. Ct. 1795, 1801 (2019); PHH Mortg. Corp. v. Sensenich ex rel. Gravel (In re Gravel), 6 F.4th 503, 512 (2d Cir. 2021); Mar. Asbestosis Legal Clinic v. LTV Steel Co. (In re Chauteaugay Corp.), 920 F.2d 183, 187 (2d. Cir. 1990)。可以寻求藐视法庭认定，以“迫使被告遵守”法院命令，或“赔偿申诉人因不遵守法院命令而遭受的损失”。Taggart, 139 S. Ct. at 1801 (citing United States v. United Mine Workers, 330 U.S. 258, 303–04 (1947))。作出民事藐视法庭认定要求：“(1) 被认定藐视法庭者未遵守的命令明确且无歧义，(2) 不遵守的证据清楚且具有说服力，以及 (3) 被认定藐视法庭者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地尝试遵守。”King v. Allied Vision, Ltd., 65 F.3d 1051, 1058 (2d Cir. 1995); see Gravel, 6 F.4th at 512（补充指出，被认定藐视法庭者必须知悉该命令）。“对于民事藐视法庭指控，一项长期获认可的抗辩理由是被指控个人无能力遵守法院命令。”United States v. Wendy, 575 F.2d 1025, 1030 (2d Cir.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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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于被告行为是否错误存在[合理]疑问依据”的情况下，“不应诉诸藐视法庭”。Taggart, 139 S. Ct. at 1801 (citing Cal. Artificial Stone Paving Co. v. Molitor, 113 U.S. 609 (1885))。该标准通常是客观的——“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正在遵守命令，若该信念在客观上不合理，通常不能使其免于民事藐视法庭认定。”Taggart, 139 S. Ct. at 1802 (citing McComb v. Jacksonville Paper Co., 336 U.S. 187, 191 (1949) (“缺乏故意性 [原文如此] 并不能免于民事藐视法庭认定。”))。尽管如此，一方当事人的恶意可证明“将‘判令中的任何不确定性……置于’违反法院命令一方的‘肩上’”具有正当性，而且“一方当事人的善意，即使并不阻却民事藐视法庭认定，亦可能有助于确定适当的制裁”。Taggart, 139 S. Ct. at 1802 (citing McComb, 336 U.S. at 192–93 and Young v. United States ex rel. Vuitton et Fils S.A., 481 U.S. 787, 801 (1987))。

b. 法律结论

1. 债务人知悉公司治理命令

本院认定，个人债务人知悉公司治理命令。See Gravel, 6 F.4th at 512。如上所述，他曾就该命令的作出进行诉讼。此外，他在其异议或听证期间均未对其知悉该命令提出争议。

2. 公司治理命令明确且无歧义地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

本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明确且无歧义，see King, 65 F.3d at 1058，其含义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问依据，see Taggart, 139 S. Ct. at 1801。根据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须就受托人对 Ace Decade Entities（Ace Decade 实体）的控制与受托人合作，并且还须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1 提交于 02/07/23 录入于 02/07/23 15:40:12 第 13 页，共 1372 页 提交于 01/24/23 录入于 01/24/23 13:01:58 第 7 页，共 16 页 22

交出 Ace Decade Entities、其在 Ace Decade Entities 中的所有权权益，以及与 Ace Decade Entities 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

受托人主张，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须与第 3 段及《破产法》的基础性规定一并解读。在此背景下，受托人主张，债务人被明确且无歧义地指示与受托人合作，并将破产财团资产及相关记录移交给受托人。债务人主张，受托人依据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的法律效力取得了对 Ace Decade Entities 的控制，因此债务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进一步主张，受托人能够对 Ace Decade Entities 主张控制权，目前的争议系人为制造且无必要。

本院同意债务人的如下主张：对于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允许受托人自行采取行动以对包括 Ace Decade Entities 在内的公司实体主张控制权，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问依据。第 2 段相关内容规定：

为免生疑问，上述权利包括受托人所主张的、替换债务人控制实体中任何现任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的权限。作为上述事项的一部分，在必要范围内，受托人获授权以其在本 Chapter 11 Case（第 11 章案件）中第 11 章受托人的身份，担任任何已被免职的该等高级职员、董事、经理或类似人员。

第 2 段确实允许受托人在债务人的公司实体中发行新股份或成员权益，并任命新董事。但是，第 2 段并未要求受托人如此做。即使受托人在 Ace Decade Entities 中发行了新股份或成员权益，或任命了新董事，如无公司文件及进入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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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户的权限，尚不清楚受托人将如何运营 Ace Decade Entities。受托人希望实现有序且完整的过渡，属合理之举。

此外，诉诸自行救济可能违反适用的非破产法或现有治理文件，并可能给受托人造成法律问题。债务人在 8 月 4 日就公司治理动议举行的听证中提出了这一确切问题，并指出第 2 段将“赋予[受托人]适用的非破产法及特定实体的治理文件可能未规定的权限”。(ECF No. 746, at 63:15–18。) 受托人向本院保证，其意图是在其根据适用的非破产法及治理文件拥有权限时采取行动。(Id. at 64:14–15。) 受托人陈述：

我们请求概括性授权的原因，是除非我们通过尽职调查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否则我们不会行使该项权利。如果我们存有疑问，我们会回到本院。但是，我们不能处于这样一种境地，即就——州法规定什么、外国法规定什么——存在附带诉讼，因为那——基本上会成为另一个案件。

(Id. at 64:19–65:1。) 随后，债务人坚持称，其意图并非就公司治理进行诉讼，但其担忧受托人会违反适用的非破产法及特定实体的治理文件而行事。(Id. at 65:2–8。) 为回应债务人的担忧，本院在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中加入“所主张的”一词，以处理该问题。(Id. at 65:11–21。) 在此之后，债务人未再坚持其对第 2 段的异议。(Id. at 65:23–24。) 本院认定，受托人希望避免有关公司治理的“附带诉讼”，属合理之举。然而，尽管存在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以及债务人所述不参与附带诉讼的意图，受托人仍不得不在 High Court of England and Wales, Chancery Division（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就承认这些破产案件在英国的效力，对债务人及 Ace Decade Entities 提起诉讼。See Despins v Kwok (Re 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 [2023] EWHC 74 (Ch) (20 January 2023)。Ace Decade 就受托人在该法院根据 Cross-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2006 年跨境破产条例）（“CBIR”）申请承认债务人的 Chapter 11 Case 提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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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亦不同意债务人关于受托人在第 2 段中的权利终结分析的主张。仅因受托人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 2 段可以诉诸自行救济，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根据该命令条款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公司治理命令第 3 段，本院认定其明确且无歧义地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对于第 3 段要求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以寻找债务人的代名人 Wang 女士，并促成其在 Ace Decade 中的所有权权益的移交，不存在任何合理疑问依据。

第 3 段相关内容明确且无歧义地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 521(a)(3) 条……，兹指示债务人……(a) 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

《破产法》第 521 条题为“债务人的义务”。第 521(a)(3) 条的措辞与公司治理命令的措辞几乎完全相同：“债务人应当……如案件中有受托人履职……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其根据本法所负职责。”第 521(a)(3) 条项下的合作义务被作广义解释。In re Cambridge Analytica LLC, 596 B.R. 1, 8 (Bankr. S.D.N.Y. 2019)（“《破产法》第 521(a)(3) 条同样要求债务人‘在必要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使受托人能够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合作’确实是一个宽泛术语，且必须被解释为：每当受托人要求

案件 22-50073 文件 1372 提交于 01/24/23 录入于 01/24/23 13:01:58 第 10 页，共 16 页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45-1 提交于 02/07/23 录入于 02/07/23 15:40:12 第 16 页，共 22 页

债务人协助履行其职责时，债务人均须作出回应，至少在该请求并非不合理的情况下如此。’‘事实上，‘已确定的是，不应要求受托人从不情愿且不合作的债务人处强行获取信息。鉴于《破产法》提供的非同寻常救济，拖延及规避策略与其宗旨和精神不相容，且有悖于其宗旨和精神。’”）（内部引文省略）；see Beach v. Morris (In re Beach), 281 B.R. 917, 921 (B.A.P. 10th Cir. 2002)（“除对债务人施加积极义务外，这些规定还体现如下政策：自愿服从破产法院管辖以取得债务免除利益的债务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以确保破产财团资产依适用法律得到管理。”）；see also 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15[5] (16th ed. 2022)（“债务人的合作可能包括：告知受托人由第三方占有的破产财团财产并协助寻找该等财产，签署转让财产所必需的文件，以及协助收回应收账款。”）。鉴于《破产法》文本与公司治理命令文本的密切相似性，以及公司治理命令明确援引第 521 条，显然且毫无歧义地应以同样广泛的方式解读第 3 段。

如上所述，并如无争议的《部分解决命令》所认定，截至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之日，债务人被认定为对 Ace Decade 享有排他性的受益所有权并实施控制，并通过该实体对 Dawn State 享有排他性的受益所有权并实施控制。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受托人“就所有由债务人控制的实体，代表破产财产持有债务人的全部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因此，为履行其对破产财产的职责，受托人持有债务人就 Ace Decade Entities 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治理权利。债务人不再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根据第3段的明确条款，债务人必须在为破产财产实现对 Ace Decade Entities 的该等控制和占有权所必需的范围内与受托人合作，无论该合作是为推进受托人对资产的调查，还是履行对破产财产的其他职责。参见 Star Direct Telecom, Inc. v. Glob. Crossing Bandwidth, Inc., 272 F.R.D. 350, 356 (W.D.N.Y. 2011)（“第一，Global Crossing 未提出任何权威依据，本院亦不知悉有任何权威依据，支持其关于‘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条款应被解读为限制性条款的主张。”）；Shugrue v. Cont'l Airlines, 977 F. Supp. 280, 285 (S.D.N.Y. 1997)（“即使假定对于实际附于附件C第一页的内容存在某种歧义，该第一页中的文字——‘[a]ll of Eastern[ ]'s computer programs and software,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也明确表明，所附清单并非排他性清单。”）。

法院进一步认定，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3段，不存在任何公平合理的疑义认为债务人必须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Entities，包括其在 Ace Decade Entities 中的所有权权益以及与 Ace Decade Entities 有关的公司治理文件。第3段以与 § 521(a)(4) 极为相似的清晰且毫不含糊的措辞，在相关部分规定：

根据《破产法典》第 . . . 521(a)(4) 条，特此命令债务人……（b）向受托人交付全部破产财产以及任何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记录和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其在 Genever (BVI) 中持有的股份及所有相关公司治理文件）。

《破产法典》第521(a)(4)条及基于其措辞作出的《公司治理命令》，涵盖债务人可能享有的所有衡平权益，例如对公司实体的受益所有权。11 U.S.C. § 541(a)(1)。根据第521(a)(4)条和《公司治理命令》，债务人应在被要求时立即交付资产及与资产有关的文件。参见 Beach, 281 B.R. at 921；4 COLLIER ON BANKRUPTCY ¶ 521.16。

由于截至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之日，债务人对 Ace Decade Entities 享有排他性的受益所有权并实施控制，根据《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受托人为破产财产的利益控制 Ace Decade Entities。如上所述，债务人不对该事实提出异议。根据第3段的明确条款，债务人必须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Entities，其中包括与 Ace Decade Entities 有关的所有记录信息，例如股份和公司治理文件。参见 Star Direct, 272 F.R.D. at 356；Shugrue, 977 F. Supp. at 285。

债务人备选地辩称，《公司治理命令》不清楚且含糊不明，因为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和第3段彼此冲突，使债务人陷入“Catch-22”困境。债务人主张，第2段剥夺了其为遵守第3段所必需的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

然而，法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第2段和第3段并不冲突。尽管受托人依法律实施而取得了对破产财产以及债务人经济权利和公司治理权利的法定控制权，《破产法典》——以及清晰明确的《公司治理命令》——仍要求依照受托人在《公司治理命令》下的权利，移交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权。法院通常会提供救济，使当事人的事实权利与其法定权利相一致。本案不存在任何情形会对《公司治理命令》所要求的行为产生公平合理的疑义。

法院进一步认定，债务人关于第2段与第3段冲突的主张将使 11 U.S.C. §§ 521(a)(3)–(4) 失去作用，并且在法律上不可能正确。《破产法典》和《公司治理命令》指示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并交付破产财产的资产及相关记录，即使控制权已经因法律实施而转移给受托人。遵守该等规定不会妨碍《破产法典》和《公司治理命令》的条款，反而会促进其实现。

尽管法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明确要求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但即使复审法院认定《公司治理命令》不清楚，该不确定性的负担也不应由受托人承担，而应由债务人承担，原因在于债务人的恶意。参见 Taggart, 139 S. Ct. at 1802。如上文详述，法院不认同债务人对该命令的解释，并且由于债务人的恶意已导致举证负担转移，法院认定该要件对受托人有利即属充分。

法院基于若干理由认定债务人存在恶意。在听证会之前，债务人在其异议及其证言中的主要主张是，截至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之日，其未以受益所有权或其他方式拥有 Ace Decade。然而，在听证会期间，其放弃了该主张，在听证会继续进行之前寻求作出《部分解决命令》，并同意不对《部分解决命令》提出上诉。尽管如此，《部分解决命令》并非同意命令。债务人不同意《部分解决命令》中的认定，这与其在听证会前放弃其提出的异议以及其同意不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相矛盾。

此外，债务人唯一声称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所作的尝试发生于 2022年11月10日，即该命令作出数月后、蔑视法庭动议提出一个月后，以及听证会预定开始前不足一周。另者，债务人声称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所作的尝试，向受托人隐瞒了其名义持有人——Ms. Wang（王女士）——的所在地，受托人一直无法向其送达传票。在听证会期间，尽管债务人在听证会前不久才告知受托人王女士是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债务人却强调受托人与王女士之间缺乏沟通。最后，债务人未能充分证明该信函已寄送给王女士。该信函未载明王女士的地址，且债务人无法记起其哪一名保镖据称亲自将该信函交付给王女士。

3. 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命令》

法院根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债务人未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参见 King, 65 F.3d at 1058。债务人未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Entities、其在该等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或其公司治理文件。若其已交付，本动议将失去争议意义。债务人唯一声称的遵守行为是据称寄给王女士的信函，但其未能充分证明该信函已寄出。债务人未配合受托人寻找王女士并完成交付的努力。债务人仅在迟延后才披露王女士是 Ace Decade Entities 的名义所有人。向受托人提供并在听证会上出示的该信函未载明王女士的地址。债务人未提供据称知道如何找到王女士的保镖，亦未以其他方式告知受托人如何找到王女士。

4. 债务人未勤勉地尝试遵守命令

法院进一步认定，债务人未以合理方式勤勉地尝试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参见同上。如紧接上文所述，唯一声称为合作或完成交付所作的尝试是该信函。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该信函已寄给王女士。尽管如此，即使假定该信函已寄出，其亦属拖延而非勤勉，因为其是在提出蔑视法庭动议一个月后以及作出《公司治理命令》数月后才发出。此外，即使再次假定该信函已寄出，其发送方式亦不合理。信函上没有地址。没有邮戳。没有收讫确认。债务人甚至不知道其哪一名保镖据称亲自交付了该信函。

5. 债务人本可以遵守命令

最后，法院认定，债务人遵守《公司治理命令》并非不可能。参见 Wendy, 575 F.2d at 1030。债务人已放弃其关于截至申请日及受托人获任命之日其并未对 Ace Decade 及经由该实体对 Dawn State 享有受益所有权或实施控制的主张。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与受托人合作或向受托人交付 Ace Decade Entities 并非不可能。

受托人提出了电子邮件往来作为证据，显示 Ace Decade 的名义所有人王女士在其他交易中依照债务人的指示行事，包括涉及 Ace Decade 的纽约诉讼，以及涉及 Sherry Netherland Apartment 的事项。（Trustee 29 and 30。）基于该证据，法院认定债务人能够促使其将其所有权权益移交给受托人。截至目前，其尚未如此行事。

VI. 结论及命令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债务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特此

命令：债务人须在 2023年3月6日 5:00 p.m. (17:00) 时或之前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并进一步

命令：如债务人未在 2023年3月6日 5:00 p.m. (17:00) 时或之前消除其藐视法庭状态，其将被制裁支付受托人为促使其遵守与 Ace Decade Entities 有关的《公司治理命令》而不得不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和费用，该等合理费用将由法院确定，并将支付给破产财产；并进一步

命令：如债务人持续藐视法庭，法院可在通知后作出进一步制裁，以确保遵守《公司治理命令》。

于2023年1月24日签署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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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45_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