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1448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1448
doc_type: "PETITION"
filed_date: "2023-02-08"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1448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48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1448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PETITION · ECF #144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4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债务人律师报酬的披露

- 1. 根据 11 U.S.C. § 329(a) 及 Fed. R. Bankr. P. 2016(b)，本人证明，本人以及本人的律师事务所 Lawall & Mitchell, LLC（以下简称“律所”）为上述债务人的代理律师，且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前一年内，未曾就为债务人预期破产案件而已经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向本人或律所支付任何报酬，亦未曾同意就与该破产案件相关的已经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向本人或律所支付任何报酬。

- 2. 律所和本人已同意就上述标题所载破产案件代理债务人（其已不再是占有中债务人）。

- 3. 经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上述披露的代理范围不包括以下服务：除第 2 款中明确指明的服务之外的任何服务。

证明

截至本文件出具之日，本人证明前述内容是一份完整的声明，载明了就本第 11 章案件中代理债务人而向本人及律所支付报酬的任何协议或付款约定。

日期：2023年2月8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s/ Aaron A. Mitchell（亚伦·A·米切尔）

Aaron A. Mitchell (ct430721)
Lawall & Mitchell, LLC
55 Madison Avenue, Suite 400
Morristown, NJ 07960
电话：973-285-3280
电子邮件：aaron@lmesq.com

送达证书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3年2月8日，前述文件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事项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的电子提交系统自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者根据《电子提交通知书》的指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无法接收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各方当事人均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s/ Aaron A. Mitchell
Aaron A. Mitchell (ct430721)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4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