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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1463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3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Chapter 11（第11章）

Case No. 22-50073 (JAM)（案号：22-50073 (JAM)）

Debtor.（债务人。）
MOTION FOR ADMISSION PRO HAC VICE（特别出庭许可动议）

根据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83.1(d)条，下述署名人作为本院执业律师，谨提请法院准许Anthony Sodono, III（安东尼·索多诺三世）特别出庭，其为New Jersey（新泽西州）、New York（纽约州）和Pennsylvania（宾夕法尼亚州）执业律师、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及United States Tax Court（美国联邦税务法院）出庭律师，以代表HCHK Technologies, Inc.（HCHK科技公司）、HCHK Property Management, Inc.（HCHK物业管理公司）以及Lexington Property Staffing, Inc.（列克星敦物业人员配置公司）（统称“各当事方”）。根据《地方规则》第83.1(d)条，我声明如下：

1. 索多诺律师的主要执业办事处为：McManimon, Scotland & Baumann, LLC（麦克马尼蒙、苏格兰与鲍曼有限责任合伙），地址为 75 Livingston Avenue, 2nd Floor, Roseland, New Jersey 07068。索多诺律师的电话号码为 (973) 721-5038，其电子邮箱地址为 asodono@msbnj.com。

2. 索多诺律师在其作为附件A所附的宣誓书中所列的所有州和司法管辖区内均具备良好信誉执业资格。

3. 就我所知所信，索多诺律师在其宣誓书所列法院中均具备良好信誉执业资格，且未曾被本院拒绝准入或受到本院纪律处分；目前没有针对他的未决纪律处分程序；且他未曾被任何其他法院拒绝准入或受到纪律处分。

4. 依据《民事诉讼地方规则》第83.1(c)条，所有致各当事方的文书均可送达至下述署名人。

日期：康涅狄格州南温莎 2023年2月17日

Bonnie C. Mangan, Esq.（邦妮·C·曼根律师）（康涅狄格州律师执照编号：03759）
LAW OFFICES OF BONNIE C. MANGAN, P.C.（邦妮·C·曼根律师事务所）
1050 Sullivan Avenue, A3 South Windsor, CT 06074
电话：(860) 644-4204
电子邮箱：bonnie.mangan@mangan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关于：）

Chapter 11（第11章）

Case No. 22-50073 (JAM)（案号：22-50073 (JAM)）

Debtor.（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AFFIDAVIT OF ANTHONY SODONO, III IN SUPPORT OF MOTION FOR ADMISSION PRO HAC VICE（安东尼·索多诺三世支持特别出庭许可动议之宣誓书）

安东尼·索多诺三世经依法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作为代表HCHK科技公司、HCHK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列克星敦物业人员配置公司的代理律师。我完全具备就本文所述事项作证的能力，并亲知本文所述之事实。就我所知，本宣誓书中的所有信息均真实且准确无误。

2. 我是麦克马尼蒙、苏格兰与鲍曼有限责任合伙的律师，主要在该所位于 75 Livingston Avenue, 2nd Floor, Roseland, New Jersey 07068 的办公室执业。我的电话号码为 (973) 721-5038，我的办公电子邮箱地址为 asodono@msbnj.com。

3. 依据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第83.1条，我证明我具备准入本院的资格，并且是具备良好信誉并在执业的新泽西州律师公会会员（执照编号：007631990）和纽约州律师公会会员（执照编号：2948263）。我也获准在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税务法院出庭执业。

4. 我没有任何未决的纪律投诉，且未曾被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拒绝执业准入、受到纪律处分、辞去律师职务、交回执业执照或撤回出庭执业准入申请。

5. 对于在本案准备或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指控不当行为，我服从本院的纪律管辖；我亦证明我大体熟悉本院《地方规则》，并已审阅《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地方规则》以及《康涅狄格州职业行为守则》。

6. 我指定我的保荐律师邦妮·C·曼根律师（康涅狄格州司法编号：309469）为我的法律文书送达代收人，地址如下：1050 Sullivan Avenue, A3, South Windsor, CT 06074。

7. 我进一步证明，已在本动议提交前向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书记官办公室缴纳了 $200 的费用，且本院将在准予出庭后 60 天内收到新泽西州出具的良好信誉证明。

我在受伪证罪处罚的规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准确。

[签名]

Anthony Sodono, III
MCMANIMON, SCOTLAND & BAUMANN, LLC
75 Livingston Avenue, 2nd Floor
Roseland, New Jersey 07068
电话：(973) 721-5038
电子邮箱：asodono@msbnj.com

于 2023年2月 [空白] 日在我面前宣誓并签署

[签名]

公证人

STACY LIPSTEIN（斯泰西·利普斯坦）
新泽西州公证人
我的公证员任期届满日：2024年12月16日

4889-7224-5841, v. 1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In re:（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Chapter 11（第11章）

Case No. 22-50073 (JAM)（案号：22-50073 (JAM)）

Debtor.（债务人。）

ORDER ADMITTING VISITING ATTORNEY（准许外地律师出庭裁定）

于本年 [空白] 月 [空白] 日，本院审理了本院执业律师代表安东尼·索多诺三世律师（作为HCHK科技公司、HCHK物业管理公司及列克星敦物业人员配置公司在本案中的代理律师）所提交的准许外地律师出庭动议（下称“本动议”）。

法院经认定并无理由拒绝该申请，因此相应准予本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

兹裁定：特此准许安东尼·索多诺三世律师在上述案件中于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执业，且就本案而言，他应享有本院执业律师的所有权利、特权及责任。

特此进一步裁定：所有致索多诺律师的通知均可通过直接寄送至邦妮·C·曼根律师的办事处予以送达，地址为 1050 Sullivan Avenue, A3, South Windsor, CT 06074。

签署于本年 [空白] 月 [空白] 日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法官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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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3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