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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65

**撤销传票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465（2023-01-24立案）。非当事人刘佳明（Jiaming Liu）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发出的 Rule 2004 传票及寻求保护令。其主张自己系亚利桑那州送货司机，与债务人及破产案件无任何关联，仅因注册了名为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的公司而被错误送达传票，并请求对受托人施加制裁和判付律师费。**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Richard N. Freeth
Freeth & Associates, LLC
260 Madison Ave., 8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6
(917) 775-7082

Jiaming Liu（刘嘉明）的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第11章

案号：22-50073(J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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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MING LIU（刘嘉明）撤销传票动议之通知

债务人。

致：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5610
受托人代理律师

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Jiaming Liu（以下简称“动议人”）谨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Richard N. Freeth，特此提出本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下达一项裁定，以撤销受托人在上述标题案件中发出的日期为2023年1月24日的传票（以下简称“传票”，随附于此作为“附件A”），并特此陈述支持理由如下：
初步陈述

1. 受托人完全漠视关于向非当事人送达传票的联邦规则，向工作和居住在亚利桑那州——距离本受尊崇法院远超100英里——的动议人发出了极其宽泛且造成不当负担的一整套要求，并要求——向一个错误的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出席位于康涅狄格州的律师办公室。仅凭此项理由，该传票就必须予以撤销。

2. 此外，受托人未能达到对联邦任命的受托人所期望的专业水准，因为他在向动议人送达极其宽泛且造成不当负担的一整套证据开示要求之前，未能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认动议人的身份，而动议人与债务人、债权人，或本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主张或标的物均毫无关联。
管辖权与审判地

3. 根据28 U.S.C. §§ 157及1334(b)，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408及1409，这些案件及本动议在本司法管辖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根据28 U.S.C. § 157(b)(2)，这是一项核心程序。

4.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律依据是《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9016条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联邦规则》”）第45条。
事实

5. 动议人并不直接知悉债务人在申请日前从事何种业务，或目前从事何种业务。据信，债务人过去及现在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金融业务。

6. 动议人此前与任何当事人均无任何接触。

7. 动议人于2010年12月从中国移民至美国，时年23岁。

8. 在过去两年中，他一直担任送货司机，月收入约为$3000。

9. 2022年12月22日，刘先生收到了来自被告的一份重达两磅、近四百页的文件包裹。刘先生以为该递送是一次失误。

10. 随后，于2023年1月20日，刘先生收到了一份通过联邦快递寄送的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的裁定，该裁定规定了对某些个人和实体的限制，禁止其对参与本程序的某些当事人以及与中国共产党相关的其他相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抗议活动。

11. 2023年1月23日，刘先生致电203-821-2000。他被转接到了设于Paul Hastings（普衡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受托人办公室。刘先生试图向受托人办公室解释，他不是他们要找的人，他的公司也不是受托人应该追究的公司，受托人办公室一定是弄错了。

12. 受托人律师办公室没有听取刘先生的意见，而是确认了刘先生的姓名和地址，但除此之外没有回答任何进一步的问题，也没有理会刘先生关于他与这些诉讼程序毫无关联的告诫。

13. 就在次日，即2022年1月24日山地标准时间下午2点左右，马里科帕县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庭官员Tonya Arruda向刘先生送达了传票。

14. 由于屡次且无端向刘先生送达大量文件，他开始恐慌。他在当天剩余的时间里无法集中注意力，并变得恐惧、焦虑和心神不宁。事实上，在此期间，当刘先生在亚利桑那州斯科茨代尔的住所附近驾驶他的车辆（一辆2015年丰田普锐斯）时，由于担心被传唤而无法集中注意力。由于这种精神恍惚，刘先生未能按停车标志让行，撞上了迎面驶来的车辆。

15. 动议人怀疑他被送达传票是因为他是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所有人，该公司是在亚利桑那州注册的公司。动议人于2020年6月注册了Himalaya Investment LLC。动议人并不认识Ho Wan Kwok。动议人也不关注与Ho Wan Kwok有关联的Whistleblower Movement（爆料革命）。
应向接收方裁定支付律师费及诉讼费用

16. 法院应根据《联邦规则》第45条对受托人实施制裁，因为他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避免给动议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根据《联邦规则》第45(d)(1)条，“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给受到传票约束的人造成不当负担或费用。”此外，“要求服从传票的地区所在法院必须执行该项义务，并对未履行的当事人或律师处以适当的制裁——其中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的律师费。”Fed. R. Civ. P. 45(d)(1)。“根据第45(d)(1)条，法院必须进行两项调查以确定：(1) 被异议的传票是否对受其约束的人造成了不当负担或费用；以及 (2) 如果是，传票签发方及其律师采取了何种‘合理措施’（如果有的话）以避免造成此类负担。”Saint-Jean v. Emigrant Mortg. Co., 2015 U.S. Dist. LEXIS 197754, at *14 (E.D.N.Y. Oct. 7, 2015)（实施制裁的原因是传票“未合理剪裁以获取与[该]案相关的信息”，且本不应签发）。“证明其已遵守该项法定指令的举证责任由送达方承担。”In re Faiella, 2008 Bankr. LEXIS 1452, at *13 (Bankr. D.N.J. Apr. 18, 2008)。

17. 在本案中，受托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避免造成负担。这是对动议人人格的完全无视，也是对其时间、精力以及财务状况的不尊重。动议人甚至致电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解释他们找错了人，但他被完全置之不理。受托人不但没有核对其信息，反而通过当面送达的方式向动议人送达了同样的大量文件。

18. 《联邦规则》第45(d)(1)条项下的制裁旨在保护当事人免遭滥用传票之害。“在不当签发传票的一方‘拒绝撤回传票，从而迫使非当事人提起撤销动议的情况下，应当当实施制裁并裁定支付律师费。’”Breaking Media, Inc. v. Jowers, 2021 U.S. Dist. LEXIS 67473, at *18 (S.D.N.Y. Apr. 7, 2021)。

19. 下述署名人分别于2023年2月15日和2023年2月20日联系了列明为代表受托人的律师事务所Neubert, Pepe & Monteith，试图通过协商达成一项规定以代替本动议，但受托人律师拒绝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参与，从而不得不提起本动议。
日期：2023年2月20日
Freeth & Associates, LLC

签署人：

Richard N. Freeth

260 Madison Ave., 8th Fl.
New York, NY 10016
(917) 775-7082

Jiaming Liu（刘嘉明）的代理律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第11章

案号：22-50073(JAM)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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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就代表Jiaming Liu（刘嘉明）提起的撤销传票动议向本法院提出。各方当事人均已通过其各自的记录在案代理律师出庭。

本法院在审议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本案的所有记录、案卷和诉讼程序后，认定该传票是不合理的、压迫性的且毫无根据的。

现命令：日期为2023年1月24日并送达给Jiaming Liu的传票予以撤销。保护令动议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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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