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69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469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3-02-21
排除公开债权登记附件的联合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469(2023-02-21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Despins 与 Genever 实体提出动议,申请授权债权代理机构在上载至公开债权登记册的保密债权证明中排除全部附件;动议指出目前已收到超 1,200 份债权申报,大量附件包含护照、GTV 股票凭据等敏感个人身份信息,全面审阅遮盖需耗费过多时间和行政资源。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债务人。 :
第 11 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与 GENEVER HOLDINGS LLC 依据《破产法典》第 107 条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1007-1(b) 条和第 9077-1 条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从拟上传至其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排除所有附件的动议
以 Ho Wan Kwok(郭文贵,即“个人债务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即“Genever (BVI)”)及 Genever Holdings LLC(即“Genever (US)”,与受托人及 Genever (BVI) 统称为“动议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身份履职的 Luc Despins 提交本动议,请求作出基本符合本动议附件 A 所示形式的命令(即“拟定命令”),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定义见《确立债权证明申报截止日期并批准其通知形式与方式的命令》[Docket No. 1297](即“申报截止日命令”)2)从拟上传至其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排除所有附件。为支持本动议,动议人谨陈述如下: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Guo、Miles Kwok 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报截止日命令》中所规定的含义。
1. 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方法院)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本法院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57(b),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
2. 依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理地适当。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7 条、《康涅狄格区本地破产诉讼规则》(即“《本地破产规则》”)第 1007-1(b) 条与第 9077-1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本地民事诉讼规则》第 5(e) 条。
4. 正如法院所深知,《申报截止日命令》确立了个人债权人以保密方式提交其债权证明的程序,以便对其姓名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申报截止日命令》进一步规定,此类保密债权证明的涂黑处理副本——即涂黑个人债权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无论此类姓名和联系方式出现在保密债权证明中的何处,包括其任何附件)——将在债权申报代理人维护的债权登记簿上向公众公开。因此,在任何债权能够上传至债权申报代理人的公开债权登记簿之前,债权申报代理人(在动议人律师的监督下)必须审查这些债权,并在必要时涂黑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5. 遗憾的是,事实证明审查和涂黑债权的过程比预期的更为耗时。截至一般申报截止日(即 2023 年 2 月 17 日), 共有超过 1,200 份债权证明已提交至债权申报代理人或法院,3 其中绝大多数个人债权人选择将其债权作为保密件处理。除了申报债权的绝对数量庞大之外,许多保密债权证明还包含大量冗长的附件(往往总计达数百页),这些附件除包含债权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外,还包含各种其他必须予以涂黑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包括护照/身份证号码、G-Club 会员号、银行账号、电汇单号、购买确认号和 GTV 股票证书编号。事实上,几乎所有保密债权证明都包含带有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附件。此外,许多附件为中文普通话,必须由讲普通话的人员进行审查,这进一步增加了审查和涂黑程序的复杂性。
6. 迄今为止,债权申报代理人已审查了约 350 份债权证明并上传至其网站,另有 100 份债权证明正在进行涂黑审查但尚未上传。这意味着尚有约 750 份债权证明有待进行涂黑审查,其中包括仅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前最后一周内提交的约 600 份债权——而且随着一般申报截止日后继续收到债权,该数字很可能会增加。根据迄今为止的债权审查进展,动议人估计,审查和涂黑剩余债权需要债权申报代理人投入约 1,100 小时,以及需要动议人的律师投入约 50
3 受托人此前曾告知法院,个人债务人一直在鼓动其追随者提交虚高的债权。参见 Docket No. 1345。受托人的担忧现已成为现实。事实上,自个人债务人向其追随者发表在线言论以来,已提交了 200 多份主张 1,000 万美元或以上负债的债权(其中少数债权甚至主张超过 10 亿美元的负债)。其中许多债权是在法院的公开债权登记簿上提交的,或者是在 Epiq 提交的但未选择保密处理,这显然是为了向个人债务人证明其指示得到了执行。受托人、Genever (US) 及 Genever (BVI) 对这些表面上不当且可能涉嫌欺诈的债权保留其一切权利。
至 75 小时(除其他事项外,其将审查债权申报代理人拟进行的涂黑处理以及中文文件)。即使将大部分工作委托给初级计时人员,动议人估计完成剩余债权涂黑的总费用也可能达到 250,000 美元。相比之下,直接移除保密债权证明的附件所需的费用仅为该金额的一小部分(约 20,000 美元),并且从所有实际目的来看,动议人律师根本无需参与涂黑程序。
7. 动议人请求作出本动议附件 A 所示的拟定命令,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从拟上传至其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排除所有附件。澄清而言,债权证明表格本身(已涂黑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将继续上传至债权申报代理人的公开债权登记簿。
8. 为免生疑义,除本动议所寻求的有限救济外,动议人并不寻求修改《申报截止日命令》,包括与保密债权证明的保密处理相关的其他程序。例如,根据《申报截止日命令》,未涂黑的保密债权证明副本将继续提供或可供查阅于:(a) 受托人、Genever (BVI)、Genever (US) 及其各自的律师和顾问;(b) 经请求的法院,但此类保密债权证明应予以封存;(c) 经请求的美国受托人;以及 (d) 经请求的任何获授权方(包括委员会及其律师,以及个人债务人的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前提是该获授权方已签署《保护令》的加入协议。4
9. 动议人认为,不向公众公开保密债权证明的附件具有充分的依据。例如,《破产法典》第 107(b)(2) 条规定:
- (1) 破产法院因正当理由,可在法院认定披露以下类型的信息会给个人或其财产带来身份盗用或其他非法侵害的不当风险的范围内,就该等信息对个人予以保护: - (A) 在本编项下的案件中已提交或拟提交的文件中包含的任何身份识别手段(定义见第 18 编第 1028(d) 条)5。 - (B) (A) 项所述文件中包含的其他信息。
此外,根据《本地破产规则》第 9077-1 条适用于本争议事项的《本地民事规则》第 5(e) 条规定,法院可准许封存提交文件及信息。
10. 正如法院在批准《申报截止日命令》时所确认的那样,《破产法典》第 107 条明确适用于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个人债权人的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果此类信息在债权登记簿上向公众公开,则存在个人债务人及其关联组织将针对个人债权人的现实风险。
11. 此外,破产法官 James Tancredi 在另一起第 11 章案件中批准了类似程序,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对个人受害者的全部债权证明予以保密,但须向特定获授权方提供对此类债权的查阅权限。参见 In re The Norwich Roman Catholic Diocesan Corp., No. 21-20687 (JJT) (Bankr. D. Conn. Nov. 19, 2021)。此外,本法院就在上周刚作出了一项命令,封存了特定公开提交(即非保密)的债权证明的所有附件,原因是其包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动议人谨认为,如果公开提交的债权的附件在法院的公开债权登记簿上予以封存,则同样应授权债权申报代理人从上传至其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排除附件。
12. 此外,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将消除个人债务人和/或其关联组织能够根据附件中包含的其他(未涂黑的)信息“反向推导”出个人债权人身份的风险。事实上,一些债权人已经表达了担忧,即个人债务人和/或其关联组织可能通过分析例如债权人发送给个人债务人或其关联组织的附加电子邮件来识别出债权人,即使债权人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其他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已从此类电子邮件中涂黑。而这些担忧并非毫无根据。正如动议人在其 2023 年 1 月 19 日关于强制遵守初步禁令的动议 [Docket No. 1345] 中所详述的那样,个人债务人一直在利用其社交媒体影响力及其追随者网络,除其他事项外,通过在网上公布提交债权证明的某些债权人的个人信息来对其进行骚扰。
13. 最后,为了在本动议审理期间尽可能减少费用,索赔代理人(Claims Agent)今后将不在上传至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Confidential Proofs of Claim)中包含附件。6 如果法院最终驳回本动议,索赔代理人当然会重新启动审查和隐匿处理附件的流程,然后将隐匿处理后的版本上传至其网站。
14. 本动议的通知已送达至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债务人、委员会,并通过利用法院电子申报(“CM/ECF”)系统的电子申报方式,送达至所有利用 CM/ECF 系统的出庭当事人。
6 在对本动议作出裁定之前,已经上传至索赔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的隐匿处理版本将继续保留在债权登记簿上。
据此,动议人(Movants)谨请求作出本动议所附附件 A 之拟定裁定,并给予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Nicholas A. Bassett(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Avram E. Luft(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G. Alexander Bongartz(特许出庭律师,admitted pro hac vice)
第11章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之代理律师
Case 22-50073 Doc 1469 Filed 02/21/23 Entered 02/21/23 20:23:55 Page 9 of 11
关于:
债务人。
根据《破产法典》第 107 条及《本地破产规则》第 1007-1(b) 条和第 9077-1 条,授权索赔代理人不在上传至索赔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包含所有附件的裁定
鉴于 Luc Despins(以其在 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被任命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BVI)”,并与受托人及 Genever (US) 合称为“动议人”)提出动议(“动议”)2,请求作出授权索赔代理人不在上传至索赔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包含所有附件的裁定(本“裁定”),所有内容均在动议中有更详尽的阐述;经本院审阅该动议,并在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律师在本院面前的陈述;且本院认定:(a)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院对此事项享有管辖权;(b) 根据 28 U.S.C. § 157(b),本案属核心程序;(c) 根据 28 U.S.C. §§ 1408
1 这些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郭文贵、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作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所规定的含义。
及 1409,审判地正当;以及 (d) 本动议已发出充分且适当的通知;无需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认定并判定,动议中阐述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了准予本文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且本动议所请求的救济符合债务人破产财产及债权人的最佳利益;基于在本院进行的所有程序,并经审慎考虑且已表明有充分理由,现特此裁定:
1. 动议按本裁定所载内容予以批准。
2. 尽管《申请债权截止日裁定》(Bar Date Order)中有任何相反规定,特此授权索赔代理人不在上传至索赔代理人公开债权登记簿的保密债权证明中包含所有附件。
3. 除本裁定明确规定外,《申请债权截止日裁定》应继续完全有效。
4. 动议人被授权并获赋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5. 本裁定的条款和条件在签署下达后应立即生效并具有执行力。
6. 本法院对因本裁定的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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