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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4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第11章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日期：
时间：

债务人关于（I）确定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日期、（II）批准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及（III）批准相关通知的动议

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兼占有中的债务人（下称“债务人”）现根据 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编（下称“破产法典”）第105(a)、501、502、503及1111(a)条、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下称“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3003及9007条，以及 Local Bankruptcy Rules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地方法院规则》，下称“地方法院规则”）第2002-1及3003-1条，提交本动议（下称“本动议”），请求作出一项基本按随附附件A所示形式的裁定（下称“截止日期裁定”）：（a）确定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b）确定政府申报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c）确定503(b)(9)申报截止日期（定义见下文）；（d）批准拟议的提交债权证明程序（定义见下文）；（e）批准关于截止日期的拟议通知程序（定义见下文），包括截止日期通知（定义见下文）；以及（f）批准债权申报表（定义见下文）。为支持本动议，债务人提交并援引 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下称“郭文贵声明”）[Docket No. 107]，并谨陈述如下：

1．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以及 Miles Kwok（郭文贵）。

管辖权

1．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下称“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and 1334 以及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事项根据 28 U.S.C. § 157(b) 属于核心程序。

2．根据 28 U.S.C. §§ 1408 and 1409，审理地点适当。

3．本动议所请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破产法典第105(a)、501、502(b)(9)、503(b)(9)及1111(a)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3003及9007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2002-1及3003-1条。

背景

4．2022年2月15日（下称“申请日”），债务人通过提交一份根据破产法典第11编第11章请求救济的自愿申请，启动本第11章案件。

5．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a)及1108条担任占有中的债务人。

6．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任命受托人或审查人。2022年3月21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受托人办公室，下称“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任命了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下称“委员会”）。

7．2022年3月9日，债务人提交了其资产与负债明细表（统称“明细表”）[Docket No. 78]及财务状况说明书（下称“SOFA”）[Docket No. 77]。

8．债务人的一般背景载于郭文贵声明，并通过援引纳入本动议。他是一名直言不讳的中国政治异议人士及著名的中国民主运动活动人士。多年来，他在多个数字及媒体平台积累了追随者，并在该等平台分享其对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及其他世界事务的个人观点和意见。他对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下称“中共”）作为中国执政党的观点和意见，受到其亲历1989年天安门广场大屠杀、其后在中国遭受监禁和酷刑，以及其对中共高层腐败的直接了解和个人经历的影响。他目前居住在美国，其庇护申请仍在审理中。

9．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是美国及境外三十余宗待决活跃案件的具名当事人，包括在英国、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及加拿大提起的案件——其中大多数诉讼仍在美国进行中（尽管其中许多目前受破产自动中止的约束）。参见 SOFA [ECF No. 77]。

请求的救济

10．债务人请求作出基本按随附附件A所示形式的截止日期裁定：

（a）确定除政府单位（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27)条，下称“政府单位”）外，每一人（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41)条）就针对债务人的任何申请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5)条）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期限；该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有担保债权、优先债权及根据破产法典第503(b)(9)条产生的债权；该期限为送达截止日期通知之日起五十二（52）日（该截止期限下称“一般申报截止日期”）；

（b）确定 August 15, 2022 at 11:59 p.m. (ET)（即救济令作出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政府单位就针对债务人的任何申请前债权提交债权证明的截止期限（该截止期限下称“政府申报截止日期”，并与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合称“申报截止日期”）；

（c）除任何授权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裁定另有规定外，确定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为就因债务人拒绝履行该合同或租约而产生的任何债权提交债权证明的申报截止日期：（a）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或（b）作出任何授权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裁定之日起三十（30）日（下称“拒绝履行申报截止日期”）；

（d）如债务人修改其明细表，确定以下两者中较晚者为就受该修改影响的该项债权提交债权证明的申报截止日期：（a）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政府单位则为政府申报截止日期），或（b）向该项债权持有人送达债务人已就该受影响持有人的债权修改其明细表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日历日；但前提是，任何在明细表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债权的持有人，就受该修改影响的该项债权，应有四十五（45）个日历日作为提交债权证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下称“修改明细表申报截止日期”）；

（e）批准拟议的提交债权证明程序；

（f）批准适用于503(b)(9)债权以外债权的申报截止日期拟议通知程序，包括基本按截止日期裁定附件I所附形式的通知（下称“截止日期通知”）；

（g）批准拟议的债权证明表格（下称“债权申报表”），其基本按截止日期裁定附件II所附形式；以及

（h）批准适用于503(b)(9)债权的申报截止日期通知表格，其基本按截止日期裁定附件III所附形式（下称“503(b)(9)申报截止日期通知”）。

申报截止日期

11．破产程序规则第3003(c)(3)条规定，本院应确定可提交债权证明的期限。此外，破产程序规则第3003(c)(2)条规定，任何债权人，如其债权（a）未列入债务人的明细表，或（b）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均须在本院确定的截止期限前提交债权证明。破产程序规则第3003(c)(2)条还规定：“任何未如此行事的债权人，就表决及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债权享有债权人资格。”Fed. R. Bankr. P. 3003(c)(2)。

12．破产法典第502(b)(9)条规定：“如政府单位的债权在救济令作出之日起180日内，或在《联邦破产程序规则》可能规定的较晚期限内提交，该债权即为及时提交。”11 U.S.C. § 502(b)(9)。

13．债务人相信，许多个人、自然人或实体可能是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权人。根据下文所述程序（下称“程序”），拟议的申报截止日期将给予债权人充分机会据此准备及提交债权证明。

14．债务人进一步相信，在本第11章案件的现阶段确定一般申报截止日期是适当的，并应基于所示理由获本院批准。确定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将有助于确保所有债权尽快且高效地得到解决，进而将有助于确保本第11章案件得到迅速且高效的解决。

15．债务人主张，根据下文所述通知程序确定一般申报截止日期，符合破产程序规则所要求的通知，并将给予债务人的债权人充足时间准备及提交债权证明。

503(b)(9)申报截止日期

16．债务人请求本院亦将一般申报截止日期确定为债权人可请求支付根据破产法典第503(b)(9)条可允许的管理费用债权（下称“503(b)(9)债权”）的最后日期和时间。在适当时候，债务人将请求确定适用于其他有权获得管理费用优先权债权的申报截止日期，包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雇员或专业人士，或根据破产法典第326、327、328、330、331、363及503(b)条请求报酬的专业人士。

17．债务人正在拟定其第11章重整计划的条款，并拟很快提交其计划及披露说明书，此后债务人拟迅速过渡至征求对该计划的接受。如果未在拟议日期确定503(b)(9)申报截止日期，则在确定503(b)(9)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债务人第11章计划的可行性可能不确定。

提交债权证明的拟议程序

A．提交程序——债权证明

18．债务人提议采用以下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

（a）除非本动议另有规定，一般申报截止日期应为送达截止日期通知之日起五十二（52）日。

（b）除非本动议另有规定，政府申报截止日期应为 August 15, 2022 at 11:59 p.m. (ET)。

（c）债权证明必须：（i）以英文书写；（ii）以申请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的汇率）；（iii）基本符合债权申报表或 Official Bankruptcy Form 410（《官方破产表格410》，下称“官方表格”）[2]；（iv）具体载明所主张债权的法律及事实依据；（v）随附所主张债权的支持性文件；如文件数量庞大，则必须随附摘要或说明该等文件无法提供的原因；以及（vi）由债权人签署，或如债权人并非自然人，则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

2．官方表格可在美国法院官方网站 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 上查阅。债权申报表可在债务人为本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上的 http 处查阅。

d. 仅当债权申报表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之前实际由法院或经授权的债权代理机构[3]收到时，方视为及时提交。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方式递交债权申报表。

e. 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如主张因拒绝履行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而产生的债权，必须在以下日期中较晚者之前，就该拒绝履行提交债权申报表：(i) 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及(ii) 法院作出批准该拒绝履行的裁定之日起三十（30）日，否则将永远被禁止提交该申报表。尽管有上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的一方，如根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届满租赁主张截至申请日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款项的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除非下文第(g)款所列例外情形适用，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就该等未付款项提交债权申报表。

f.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律师依照本申报截止日命令的条款发出申报截止日通知后，对其清单作出修订或补充，则债务人应将任何该等修订或补充通知受其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该等持有人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晚者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否则将永远被禁止提交该申报表：(i) 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及(ii) 该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但前提是，任何其债权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的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债权而言，提交债权申报表的截止日应为四十五（45）个日历日。

g. 下列人士仅就下述债权，无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

i. 任何其债权被列入清单的人士，前提是：(x) 该债权未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且(y) 该人士不对清单中列明的该债权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ii. 任何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人士；

iii. 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已由本法院裁定准许的债权；

3 债务人已请求批准聘用Stretto Inc.（斯特雷托公司，简称“Stretto”）作为其债权代理机构。如果法院批准该申请，则Stretto可获授权接收债权申报表。有关债权申报表及适用提交方式的信息可在http获取

iv. 本法院已为其另行确定截止日期的债权；

v. 已在本第11章案件中针对债务人提交了实质上类似于官方表格的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或

vi. 根据破产法院任何命令无须提交债权申报表的任何人士。

B. 提交程序——503(b)(9)债权

19. 债务人进一步提议，为使任何503(b)(9)债权有效提交，请求批准该503(b)(9)债权的申请或动议必须向法院提交，并通过头等邮件、隔夜递送或专人递送方式送达至下列适当地址，以确保于一般申报截止日（“503(b)(9)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收到。

通过隔夜快递、头等邮件或专人递送至：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未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后果

20. 如上所述，破产规则3003(c)(2)规定，任何债权未被列入清单，或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且未在申报截止日之前提交债权申报表的债权人，“就投票和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该债权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请求，任何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依照申报截止日命令须提交债权申报表、但未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的持有人，应：(a) 永远被禁止、不得否认并被禁令禁止向债务人、其财产或其破产财产主张该债权（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表）；以及(b) 就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11章计划项下的投票和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该债权的债权人。

21. 债务人进一步提议，任何对债务人享有503(b)(9)债权、被要求但未在一般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依照法院指示的形式和方式向法院提交要求支付该503(b)(9)债权的书面申请或动议的持有人，应：(i) 永远被禁止、不得否认并被永久禁令禁止向债务人、其继受人或其财产主张该债权（以及就此提交债权申报表），且债务人、其继受人及其财产应永远免除与该债权有关的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责任；(ii) 就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任何重整或清算计划项下的投票和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与该债权有关的债权人（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10)条）；以及(iii) 无权再获得有关该债权的通知。

申报截止日及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

22. 根据破产规则2002(a)(7)、(f)及(l)，债务人提议依照以下步骤发出申报截止日及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

a. 在本命令作出后五（5）个营业日内，债务人应安排向以下各方邮寄：(i) 债权表格；及(ii) 申报截止日通知和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

i. 美国受托人；

ii. 委员会的律师，以及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和/或审查人的律师；

iii. 所有在清单中列明的已知债权持有人，寄送至清单所列地址，或根据任何该等债权人的请求，或根据邮局退回并附有转寄地址的邮件所更新的地址；但前提是，债务人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债权的所有持有人，亦应依照地方法则3003-1及法院致有争议、附条件及未定额债权人的命令和通知（附录K），按实质上与申报截止日命令附件IV所附表格相同的形式，获送达《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申报表截止日期通知》（“地方法则3003-1通知”）；

iv. 债务人实际知悉的所有可能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各方；

v. 债务人在清单中列明的待履行合同及未届满租赁的所有相对方，寄送至清单所列地址，或根据任何该等相对方的请求，或根据邮局退回并附有转寄地址的邮件所更新的地址；

vi. 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所有针对债务人的未决诉讼当事人的登记在案律师；

vii. 美国国税局及所有适用的政府单位；

viii. 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所有已提交债权申报的人士或实体；

ix. 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所有曾向法院发送函件且列于法院电子案卷上的各方；

x. 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所有根据破产规则2002请求通知的各方；以及

xi. 债务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和实体。

b. 对于清单中列明的债权持有人，债务人应邮寄一份或多份债权表格，在该等表格中说明债务人如何在清单中列载该等债权人的债权（包括该等债权的金额，以及该等债权是否被列为附条件、未定额或有争议）。

c. 债务人应将债权表格和申报截止日通知发布于Stretto为本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http

债权表格

23. 在Stretto协助下，债务人已编制债权表格，该表格实质上符合官方表格，但为本第11章案件量身定制。债务人在债权表格中提议对官方表格作出的修改，包括增列与此相关的若干说明。

24. 在发送给债权人时，债权表格将进一步定制（如可能），以包含有关该债权人的若干信息。

申报截止日通知

25. 所提议的申报截止日通知及502(b)(9)申报截止日通知，视具体情况通知各方以下事项：

a. 适用的申报截止日；

b. 谁必须提交债权申报表或主张503(b)(9)债权；

c. 提交债权申报表或主张503(b)(9)债权的程序；

d. 未及时提交债权申报表或主张503(b)(9)债权的后果；以及

e. 各方可在何处查找有关这些事项的更多信息。

所提议的申报截止日和程序经合理计算足以提供适当且适当的通知

26. 破产规则2002(a)(7)要求债务人就确定的提交债权申报表截止时间至少提前二十一（21）日发出通知。破产规则2002(p)(2)要求债务人就确定的提交债权申报表截止时间向地址在境外的债权人至少提前三十（30）日发出通知。地方法则3003-1要求债务人，在拟议一般申报截止日前四十五（45）日或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安排的首次确认听证会两者中较早者之前，向其债权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的债权人通知确定的提交债权申报表截止时间。

27. 根据申报截止日命令，债务人将向所有已知债权人提前五十二（52）日发出通知，该通知期限超过《破产法典》、破产规则和地方法则的要求。因此，债务人主张，所提议的申报截止日及程序为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任何境外债权人，提供了充分时间来主张其所称债权。债务人主张，所提议的程序经合理计算，能够向可能希望在本第11章案件中主张债权的所有各方提供通知。

28. Stretto还将把债权表格连同提交任何债权申报表的说明，发布于本第11章案件中设立的网站http。申报截止日通知还将规定，可通过同一网站并通过TeamMiles@Stretto.com联系Stretto，查阅债务人的清单。

29. 因此，债务人主张，无须就申报截止日作出进一步通知，且所提议的程序就申报截止日提供了适当且适当的通知。

对债权的异议及权利保留

30. 债务人保留就所有债权申报表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任何理由对任何债权申报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务人还保留就清单中列载的任何债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抗辩，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该等债权提出争议以及主张任何抵销或抗辩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清单中列载的任何债权提出争议，而该债权尚未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定额，则债务人应酌情修订其清单。

31. 此外，债务人保留寻求本院进一步裁定的权利，以确定一日期截止期限，在该期限前，任何不受申报截止日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提交债权申报书，或通过针对债务人的动议或申请提出该等债权；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等文件的权利。

32. 基于上述情况，债务人主张，本申请所请求的救济必要且适当，符合债务人财产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并应在各方面予以准许。

权利保留

33. 在本院就债务人聘任及雇用Stretto作为债权代理人和通知代理人的授权申请[Docket No. 87]作出裁定之前或在审理本动议的听证会上，债务人保留修订和修改本文件所载、并纳入申报截止日命令的程序的所有权利。

通知

34. 债务人将向下列各方发出本动议的通知：(a)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b) 委员会；(c)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税局）；(d)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以及(e) 根据《破产规则》第2002条要求通知的任何当事人。债务人主张，在此等情形下，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

此前未提出请求

35. 债务人此前未向本院或任何其他法院提出过本文件所请求救济的申请。

“续见下页”

因此，债务人谨请求签发命令：(a) 确定一般申报截止日；(b) 确定政府申报截止日；(c) 确定503(b)(9)申报截止日；(d) 批准拟议的债权申报书提交程序；(d) 批准拟议的申报截止日通知程序，包括申报截止日通知及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e) 批准债权申报表；以及(f) 授予本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March 30, 2022
BROWN RUDNICK LLP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 （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 （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 （pro hac pending）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案件22-50073 文件146 于03/30/22提交 于03/30/22 17:32:55登记 第15页，共40页

附件A

申报截止日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X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 : : : : : : : Chapter 11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X

关于确定提交债权申报书期限并批准其通知形式及方式的命令

鉴于上述标题所列债务人及本第11章案件中的占有中债务人（“债务人”）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破产法”）第502(b)(9)条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3003(c)(3)条，在本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动议（“本动议”）[2]，请求签发一项命令（本“申报截止日命令”），以(a) 设定债权人在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b) 批准提交债权申报书的程序，(c) 批准债权申报表，以及(d) 批准申报截止日的通知形式及送达方式；上述事项均在本动议中有更充分的阐述；且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及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地区联邦地区法院）经修订的移送常设命令（经修订）对审理本动议及本动议所请求救济具有管辖权；且本院已认定，本动议根据28 U.S.C. § 157(b)构成核心程序，且债务人同意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作出终局命令；且本院已认定，本第11章案件及本动议在

1 债务人还以下列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Ho Wan Kwok。

2 本文件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本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本地区的审理地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适当；且本院已认定，本动议已获适当和充分通知，无需作出其他或进一步通知；且本院已审阅本动议，并在本院举行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听取了支持本动议的陈述；且本院已确定，本动议、Kwok声明及听证会上所载的法律和事实依据，确立了准予本文件所述救济的正当理由；且对本文件所请求救济提出的任何异议均已撤回或经实体审理被驳回；并经适当审议且存在充分正当理由，兹命令如下：

1. 本动议按本命令所规定予以准许。

2. 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所有对债务人主张《破产法》第101(5)条所定义的、于本第11章案件提交之日或之前产生的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及政府单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等债权的债权申报书，以确保本院于[ ]，2022 at 11:59 p.m. (ET)或之前收到该申报书（“一般申报截止日”）。

3. 尽管本命令有任何其他规定，政府单位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必须于[August 15], 2022 at 11:59 p.m. (ET)或之前提交。

4. 提交债权申报书应适用下列程序：

a. 债权申报书必须：(i) 以英文书写；(ii) 按申请日的美国法定货币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的汇率）；(iii) 实质上符合债权申报表或破产官方表格410（“官方表格”）[3]；(iv) 具体陈述所主张债权的法律和事实依据；(v) 附具所主张债权的证明文件，除非文件数量庞大；在该情况下，必须附具摘要或说明该等文件无法取得的原因；

3 官方表格可在United States Courts（美国联邦法院）的官方网站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上查阅。债权申报表可在债务人为本第11章案件建立的网站http上查阅。

以及(vi) 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由债权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

b. 仅在适用申报截止日或之前由本院或获授权的债权代理人[4]实际收到的债权申报书，方视为及时提交。不得通过传真、影印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债权申报书。

c. 任何主张因可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被拒绝履行而产生债权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或政府单位），必须于下列两者中较晚者之前，就该等拒绝履行提交债权申报书：(i) 适用申报截止日；及(ii) 本院作出批准该等拒绝履行的命令后第三十（30）日；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申报书的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可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一方如根据该等可执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主张截至申请日已累计且尚未支付款项的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除非适用下文(g)项所列例外情形，否则必须于适用申报截止日或之前就该等未付款项提交债权申报书。

d. 如债务人在债务人律师按照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条款邮寄申报截止日通知后修订或补充其清单，则债务人应向因此受到影响的任何债权持有人通知任何修订或补充，该等持有人应在下列两者中较晚者之前提交债权申报书，否则将永久丧失提交该申报书的权利：(i) 适用申报截止日；及(ii) 该等通知之日起三十（30）日；但前提是，清单中列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经清算的债权持有人，就受该等修订影响的该项债权，应有四十五（45）个日历日作为提交债权申报书的截止日。

e. 下列人士仅就下述债权，无须于适用申报截止日或之前提交债权申报书：

i. 其债权已列于清单中的任何人士；前提是：(x) 该债权未在清单中列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经清算；且(y) 该人士不对清单所载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争议；

4 债务人已请求批准聘任Stretto Inc.（“Stretto”）作为其债权代理人。如本院批准该申请，则Stretto可获授权接收债权申报书。有关债权申报书及适用提交方式的信息可在http查阅。

ii.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士；

iii. 本院于适用申报截止日或之前作出的命令已准许的债权；

iv. 本院已另行确定截止日期的债权；或

v. 已经在本第11章案件中以实质上类似于官方表格的形式对债务人提交债权申报书的任何人士；

vi. 根据本院任何命令无须提交债权申报书的任何人士。

5. 根据《破产规则》第3003(c)(2)条，任何未按本命令规定及时提交债权申报书的债权持有人，均应(a) 被永久禁止、不得主张且受禁令限制，不得就该等债权向债务人、其财产或本破产财产主张权利（或就此提交债权申报书）；以及(b) 就本第11章案件中可能提交的任何第11章重组计划的表决和分配而言，不得被视为该等债权的债权人。

6. (a) 拟议的申报截止日通知，其形式实质上如本命令附件I所附（“申报截止日通知”）；(b) 拟议的债权申报书表格（“债权申报表”），其形式实质上如本命令附件II所附；以及(c) 拟议的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其形式实质上如本命令附件III所附（“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均予批准。

7. 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所有对债务人主张于申请日产生或累积的、根据《破产法》第503(b)(9)条寻求行政费用优先权的债权（“503(b)(9)债权”）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资企业、信托及政府单位），均应如下提交寻求批准503(b)(9)债权的申请或动议，以确保于一般申报截止日或之前收到：

> 通过隔夜快递、一级邮件或专人递送至：Brown Rudnick LLP c/o Uriel Pinelo, Esq.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8. 就申报截止日通知而言，批准下列程序：

a. 在本命令作出后五（5）个营业日内，债务人应安排将(i)债权申报表及(ii)申报截止日通知和503(b)(9)申报截止日通知邮寄给下列各方：

i. 美国受托人；

ii. 委员会的律师，以及当时已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和/或审查员的律师；

iii. 所有在清单中列明的已知债权持有人，寄送至其中载明的地址，或根据任何该等债权人的请求或邮局退回邮件中所载的转寄地址而更新的地址；但前提是，债务人清单中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的所有债权持有人，还应根据地方规则3003-1以及法院向有争议、附条件和未清算债权人发出的命令与通知（附录K），获送达《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证明期限通知》，其格式应与随附的附件IV所附格式基本相同（“地方规则3003-1通知”）；

iv. 债务人实际知悉的、对债务人可能拥有债权的所有各方；

v. 债务人在清单中列明的待履行合同及未到期租赁的所有相对方，寄送至其中载明的地址，或根据任何该等相对方的请求或邮局退回邮件中所载的转寄地址而更新的地址；

vi. 对债务人提起的未决诉讼中所有当事人的登记在案律师（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

vii. 国内收入署以及所有适用的政府单位；

viii. 已提交债权申报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

ix. 已向法院发送函件且列于法院电子案卷中的所有各方（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

x. 已依照破产规则2002请求通知的所有各方（截至申报截止日命令作出之日）；以及

xi. 债务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个人和实体。

b. 对于清单中列明的债权持有人，债务人应邮寄一份或多份债权申报表，并在该等表格上注明债务人如何在清单中列示该等债权人的债权（包括该等债权的金额，以及该等债权是否被列为附条件、未清算或有争议）。

c. 债务人应将债权申报表和申报截止日通知张贴于Stretto为本Chapter 11案件设立的网站：http

9. 债务人可自行酌情决定，但无义务在其他报纸、行业期刊或类似出版物上刊登申报截止日通知。

10. 授权并赋予债务人和Stretto采取实施和落实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条款所可能必需的步骤及行为的权力。

11. 如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所规定，对本申报截止日命令所授予救济的通知是公平、合理的，并将就债权人在本Chapter 11案件中可能对债务人拥有的任何债权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向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提供良好、充分且适当的通知。

12. 本申报截止日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损害债务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对在本Chapter 11案件中可能提交、反映于清单中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任何债权提出异议，或主张任何抵销或抗辩的权利。

13. 作出本申报截止日命令，不影响债务人寻求本法院进一步命令的权利，以确定不受本命令所规定申报截止日约束的债权持有人必须提交债权证明，或通过动议或申请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该等债权的截止日期；逾期未提交者将被永久禁止如此提交。

14. 本法院应保留审理和裁定因本命令产生或与本命令有关的一切事项的管辖权。

日期：____________，2022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官
附件一

申报截止日通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件编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关于要求所有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人员提交债权证明之期限的通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破产法院”）已作出命令（“申报截止日命令”），确定[ ]，2022年晚上11:59（ET）为每一人员（定义见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title 11（“破产法典”）第101(41)条）提交债权证明的最后日期和时间；政府单位除外（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27)条，“政府单位”）。该债权证明系就任何申请前债权（定义见破产法典第101(5)条）提出（各称“一份债权证明”，合称“债权证明”）；该期限称为“一般申报截止日”。该等债权证明针对上述标题所列Chapter 11案件（“Chapter 11案件”）中的债务人兼占有财产债务人Ho Wan Kwok先生（郭文贵）（“债务人”）。关于就破产法典第503(b)(9)条项下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主张的说明，请审阅《致所有对债务人拥有债权人员的503(B)(9)债权申报截止日通知》。

一般申报截止日及下述提交债权证明的程序（“程序”）适用于针对债务人的、在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之前产生的所有债权，但不包括破产法典第503(b)(9)条项下产生的申请前债权；申请日为债务人开始本Chapter 11案件之日。政府单位须于[August 15]，2022年晚上11:59（ET）前提交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证明。（该期限称为“政府单位申报截止日”，并与一般申报截止日合称“申报截止日”）。

1. 谁必须提交债权证明

如您拥有在申请日前产生的债权，且该债权并非下文第4节所述类型的债权，则您必须提交债权证明，方可就债务人提交的Chapter 11计划投票，或有资格分享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基于债务人在申请日前作出或未作出的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即使该等债权目前尚未确定、清算或明确，或者在申请日前尚未到期或尚未变为确定、清算或明确。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名称为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以及Miles Kwok。

依照破产法典第101(5)条，并如本通知所使用，“债权”一词是指以下权利：(a)要求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由判决书确认、已清算、未清算、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法上的、有担保或无担保；或(b)因不履行而产生的衡平法救济，若该等不履行产生付款权利，无论该衡平法救济权利是否已由判决书确认、确定、附条件、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2. 提交何种文件

债务人随附一份供本Chapter 11案件使用的债权证明表格。如果您的债权列于债务人提交的财产和负债清单（“清单”）中，则该债权证明表格还载明清单中所列您的债权金额，以及该债权是否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清单中以您的名义列出的每一项债权，您将收到一份不同的债权证明表格。您可使用债务人提供的债权证明表格提交您的债权。额外的债权证明表格及说明可从(a)债务人经法院拟定的债权及通知代理人Stretto, Inc.（“Stretto”）设立的网站http取得，或从(b)破产法院的网站www.uscourts.gov/forms/bankruptcy-forms取得。

所有债权证明均须由债权人签署；如债权人并非个人，则须由债权人的获授权代理人签署。所有债权证明均须以英文书写，并以美元计价（如适用，使用申请日当日的汇率）。您还应在填妥的债权证明中附上作为该债权依据的任何文件（如证明文件数量繁多，则应改附该等文件的摘要），或者说明证明文件无法取得的原因。

所有债权证明不得包含完整的社会保障号码或纳税人识别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完整的出生日期（仅包括有关年份）、任何未成年人的姓名（仅包括该等未成年人的姓名首字母），或金融账户号码（仅包括该等号码的最后四（4）位）。

3. 何时及何处提交

所有债权证明必须于[ ]，2022年晚上11:59（ET）当日或之前（适用于除政府单位外的所有人员），或于[August 15]，2022年晚上11:59（ET）当日或之前（适用于所有政府单位），提交至破产法院并由其在下列地址实际收到：[2]

U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2 如破产法院批准聘用Stretto作为债务人的债权代理人，则债务人将修订本通知，指示债权人向Stretto提交债权证明。

所有债权证明仅在适用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由上述地址实际收到时，方视为已提交。

债权证明不得通过传真、电传或电子邮件传输方式递送。

4. 谁无需提交债权证明

如您属于下列情形，则无需在适用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提交债权证明：

a. 任何债权列于清单中的人员，前提是(x)该债权未在清单中被列为有争议、附条件或未清算，且(y)该人员不对清单中所载债权的金额、性质或优先顺位提出异议；

b. 其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任何人员；

c. 已由本法院在适用申报截止日当日或之前作出的命令准许的债权；

d. 本法院已为其确定单独期限的债权；

e. 已在本Chapter 11案件中以与官方表格基本相同的格式针对债务人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或

f. 依照破产法院任何命令无须提交债权证明的任何人员。

本通知可能会发送给许多与债务人存在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进行某种交易，但可能并未对债务人拥有未获清偿债权的人员。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对债务人拥有债权，亦不意味着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拥有债权。

5. 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

如您持有因拒绝履行一项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为截止日期命令录入之日或之前，则您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书。如您持有因拒绝履行一项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而产生的债权，且授权该拒绝履行的命令日期晚于截止日期命令录入之日，则您必须在破产法院于授权拒绝履行该合同或租赁的适用命令中确定的提交债权申报书截止日期前，就该债权提交债权申报书。尽管有上述规定，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一方如就根据该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截至申请日已产生且尚未支付的款项主张债权（拒绝履行损害赔偿债权除外），则必须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就该等款项提交债权申报书。

6. 未在适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债权申报书的后果

任何未获豁免遵守截止日期命令要求的债权持有人，如上文第4节所完整列明，且未能及时以适当格式提交债权申报书，则就该等主张的债权而言，不得被视为债权人，以用于就本第11章案件中提交的任何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及就该等主张的债权参与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分配。

7. 债务人清单及其查阅方式

您可能被列为债务人清单中持有对债务人债权的人。

为确定您是否以及如何被列入清单，请参阅随附债权申报书表格中关于您债权性质、金额及状态的说明。如您就您的债权在申请后从债务人处收到付款（经破产法院授权），则随附的债权申报书表格应反映您债权的净额。

如上所述，如您同意债务人清单中所列您债权的性质、金额及状态，且您的债权未被描述为有争议、附条件或金额未确定，则您无需提交债权申报书。否则，或者如您决定提交债权申报书，则必须按照本通知所载程序，在适用的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

债务人清单副本可在破产法院就债务人第11章案件设立的电子案卷中查阅，该案卷发布于：(a) Stretto（斯特雷托）为债务人第11章案件设立的网站 http；及 (b) 破产法院网站 htt。通过破产法院网站查阅该等信息，需要登录破产法院公共查阅法院电子记录系统（“PACER”）的用户名和密码，该等信息可通过 PACER 服务中心 htt 获取。债务人清单副本亦可于周一至周五东部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在位于下列地址的破产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布赖恩·麦克马洪联邦大楼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Bridgeport, CT 06604

债务人清单副本亦可通过向 Stretto 发送请求至 TeamMiles@Stretto.com 获取。

对债务人享有潜在债权的持有人，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该潜在债权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债权申报书。

日期：April [ ], 2022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DRAFT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贝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pro hac pending）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pro hac pending）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6 提交于 03/30/22 录入于 03/30/22 17:32:55 第 29 页，共 40 页

附件 II

债权申报表

官方表格 410

债权申报书说明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12/15

本说明及定义通常解释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债务人并非自愿提出的破产案件，上述一般规则可能存在例外。您应考虑获得律师的建议，尤其是在您不熟悉破产程序及隐私法规的情况下。

提交欺诈性债权申报的人可能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处。18 U.S.C. §§ 152, 157 and 3571。

如何填写本表格

填写截至案件提交之日有关债权的全部信息。

填写表格顶部的案件标题栏。

如该债权系从他人处取得，则应说明在首次债权申报提交之前最后拥有或持有该债权并将其转让给您的当事人的身份。

将任何证明文件附于本表格。附上经隐去敏感信息的文件副本，以证明债务存在、留置权担保该债务，或两者兼有。（参见下一页对信息隐去的定义。）

亦附上经隐去敏感信息的文件副本，以证明任何担保权益已完善，或证明债务的任何让与或转让。除文件外，还可附上摘要。Federal Rule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称为“Bankruptcy Rule”）3001(c) and (d)。

不得附上原始文件，因为附件在扫描后可能被销毁。

如债权基于提供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请勿披露保密医疗保健信息。请在债权申报书及所附文件中均删除或隐去保密信息。

债权申报书表格及任何所附文件必须仅显示任何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税务识别号码或金融账户号码的后4位数字，以及任何人的出生日期中的年份。见 Bankruptcy Rule 9037。

对于未成年子女，仅填写该子女姓名的首字母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全名和地址。例如，填写 A.B., a minor child (John Doe, parent, 123 Main St., City, State)。见 Bankruptcy Rule 9037。

确认债权申报书已提交

为获得债权申报书已提交的确认，请随附一个贴有邮票并写明回邮地址的信封及本表格副本，或前往法院的 PACER 系统 [\(www.pacer.psc.uscourts.gov\)] 查阅已提交的表格。

了解本表格中使用的术语

行政费用：通常是指破产案件提交后，因经营、清算或分配破产财产而产生的费用。11 U.S.C. § 503。

债权：债权人就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日所欠债务获得付款的权利。11 U.S.C. §101 (5)。债权可以是有担保债权或无担保债权。

根据 11 U.S.C. §503(b)(9) 提出的债权：因债务人在上述案件开始之日前20日内收到的任何商品价值而产生的债权，且该等商品是在债务人日常营业过程中出售给债务人的。请附上支持该债权的文件。

为使任何 503(b)(9) 债权得到有效提交，寻求批准该 503(b)(9) 债权的申请或动议必须向法院提交，并通过一级邮件、隔夜递送或专人递送至下列适当地址，以确保在 [ ], 2022 东部时间晚上11:59前收到。

通过隔夜快递、一级邮件或专人递送至：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c/o 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债权人：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日或之前所发生债务的债权人，即债务人对其负有债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11 U.S.C. §101 (10)。

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使用您收到的破产通知中显示的债务人名称及案号。11 U.S.C. § 101 (13)。

完善证明：担保权益完善的证明可包括显示已提交或登记担保权益的文件，例如抵押、留置权、产权证书或融资声明。

有权享有隐私保护的信息：债权申报书表格及任何所附文件必须仅显示任何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税务识别号码或金融账户号码的后4位数字、未成年人姓名的首字母，以及任何人出生日期中的年份。如债权基于提供医疗保健商品或服务，请限制披露该等商品或服务，以避免尴尬或披露保密医疗保健信息。如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您日后可能被要求提供更多信息。

优先债权：属于根据 11 U.S.C. §507(a) 有权享有优先权的无担保债权类别内的债权。此类债权在破产案件中，应于其他无担保债权获得偿付之前，从可用资金或财产中获得偿付。常见的优先无担保债权包括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税款及某些未付工资。

请勿将本说明随本表格一并提交。

债权申报书：显示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日对债权人所欠债务金额的表格。该表格必须在案件待决地区提交。

信息隐去：为保护隐私而遮蔽、编辑删除或删除某些信息。提交人必须在债权申报书表格及任何所附文件中隐去或省略有权享有隐私保护的信息。

根据 11 U.S.C. §506(a) 的有担保债权：由债务人特定财产上的留置权支持的债权。在其他债权人获得偿付之前，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偿付的范围内，该债权属于有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的金额通常不得超过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特定财产的价值。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欠超过该财产价值的任何金额，通常可构成无担保债权。但存在例外；例如，见 11 U.S.C. § 1322(b) 及 1325(a) 的最后一句。

财产留置权的示例包括不动产抵押权或汽车担保权益。留置权可由债务人自愿授予，或可通过法院程序取得。在某些州，法院判决可构成留置权。

抵销：指债权人以其持有的属于债务人的资金自行受偿，或通过注销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而发生的情形。

统一债权识别码：某些债权人为便利电子付款而使用的可选24字符识别码。

无担保债权：不符合有担保债权要求的债权。在债权金额超过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财产价值的范围内，债权可部分属于无担保债权。

购买债权的要约

某些实体以低于债权面值的金额购买债权。这些实体可能会联系债权人，提出购买其债权。一些来自这些实体的书面通信可能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法院的正式文件或债务人的通信。这些实体并不代表破产法院、破产受托人或债务人。债权人没有义务出售其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决定出售其债权，该债权的任何转让均须遵守《破产规则》3001(e)、适用的《破产法典》（11 U.S.C. § 101 et seq.）条款以及适用的破产法院命令。

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本案：

债务人：　案件编号：
Ho Wan Kwok（郭文贵）　22-50073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
官方表格 410
债权证明 4/19

填写本表前请阅读说明。本表用于在破产案件中提出付款债权。请勿使用本表提出支付行政费用的请求，包括根据《破产法典》第 503(b)(9) 条产生的行政费用债权。应依照 11 U.S.C. § 503 提出该等请求。

填表人必须在本表或任何所附文件中删除或遮盖依法享有隐私权的信息。请附上支持该债权的任何文件的经遮盖副本，例如本票、采购订单、发票、往来账户明细表、合同、判决书、抵押文件和担保协议。请勿寄送原始文件；扫描后这些文件可能会被销毁。如无法提供文件，请在附件中说明。

提出欺诈性债权的人可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 5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18 U.S.C. §§ 152, 157, and 3571.

请填写截至案件提交之日有关债权的全部信息。该日期载于您收到的通知中。

第 1 部分：
识别债权

1.　现债权人是谁？
现债权人名称（应就该债权获得付款的个人或实体）
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使用的其他名称

2.　该债权是否从他人处取得？　
否

是。从谁处取得？

3.　应将寄给债权人的通知和付款发送至何处？　应将寄给债权人的通知发送至何处？　应将寄给债权人的付款发送至何处？（如不同）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
(FRBP) 2002(g)　姓名　姓名
街道地址　街道地址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子邮箱　联系电子邮箱

4.　该债权是否修正已提交的债权？　
否

是。法院债权登记册中的债权编号（如已知）　提交日期
月
/ 日
/ 年

5.　您是否知道是否有人已就该债权提交债权证明？　
否

是。谁进行了较早的提交？

第 2 部分：提供截至案件提交之日有关债权的信息

6.　您是否有用于识别债务人的任何编号？　否

是。债务人账户的后 4 位数字，或您用于识别债务人的任何编号：

7.　债权金额是多少？　。该金额是否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
\$

否

是。请附上根据《破产规则》3001(c)(2)(A)要求列明利息、费用、开支或其他收费的明细表。

8.　债权的依据是什么？　示例：已售货物、出借款项、租赁、已提供服务、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或信用卡。
请附上《破产规则》3001(c)要求的支持该债权的任何文件的经遮盖副本。
限制披露依法享有隐私权的信息，例如医疗保健信息。

9.　债权是否全部或部分有担保？　否
是。该债权由财产留置权担保。
财产性质：

不动产。如该债权由债务人的主要住所担保，请随本债权证明一并提交抵押债权证明附件（官方表格 410-A）。

机动车

其他。请描述：
完善依据：
请附上（如有）显示担保权益已完善证据的文件的经遮盖副本（例如抵押文件、留置权、产权证书、融资声明，或显示该留置权已提交或登记的其他文件。）
财产价值：
\$
有担保的债权金额：
\$
无担保的债权金额：\$
（有担保和无担保金额之和应与第 7 行的金额一致。）
截至申请日弥补任何违约所需金额：
\$
年利率（案件提交时）
%

固定

浮动

10. 该债权是否以租赁为基础？　否

是。截至申请日弥补任何违约所需金额。
\$

11. 该债权是否受抵销权约束？　否

是。识别该财产：

12. 该债权是否全部或部分有权根据 11 U.S.C. § 507(a) 获得优先权？　
否

是。勾选所有适用项：　有权获得优先权的金额

债权可能部分具有优先权，部分不具有优先权。例如，在某些类别中，　
根据 11 U.S.C. § 507(a)(1)(A) 或 (a)(1)(B) 的家庭扶养义务（包括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
用于购买、租赁或出租供个人、家庭或家居使用的财产或服务的定金，最高 \$3,025*　\$
法律限制有权获得优先权的金额。　。11 U.S.C. § 507(a)(7)。

在破产申请提交前 180 日内或债务人企业终止营业前（以较早者为准）赚取的工资、薪金或佣金（最高 \$13,650*）。
11 U.S.C. § 507(a)(4)。　\$
\$

欠政府单位的税款或罚金。11 U.S.C. § 507(a)(8)。　\$

对雇员福利计划的缴款。11 U.S.C. § 507(a)(5)。　\$

其他。请注明适用的 11 U.S.C. § 507(a)(__) 款。　\$

* 对于在调整日期当日或之后开始的案件，金额将于 4/01/22 及此后每 3 年进行调整。

第 3 部分：
在下方签署

填写本债权证明的人必须签署并注明日期。　勾选适当方框：
《联邦破产程序规则》9011(b)。　我是债权人。
　我是债权人的律师或获授权代理人。
如您以电子方式提交该债权，《联邦破产程序规则》5005(a)(2) 授权法院制定当地规则，明确何为签名。　我是受托人、债务人或其获授权代理人。《破产规则》3004。
　我是保证人、担保人、背书人或其他共同债务人。《破产规则》3005。
　我理解，本债权证明上的获授权签名即表示确认：在计算债权金额时，债权人已就收到的用于偿还债务的任何付款向债务人作出抵扣。

提出欺诈性债权的人可被处以最高 \$500,000 的罚款、最高 5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
18 U.S.C. §§ 152, 157, and 3571.　我已审阅本债权证明中的信息，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我在伪证处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签署日期
月 / 日 / 年
签名
请以正楷填写填写并签署本债权的人员姓名：
姓名
名字
中间名
姓氏
职务
公司
如获授权代理人为服务机构，请将公司服务机构识别为公司。
地址
号码
街道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 III

503(b)(9) 截止日期通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致所有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之人士的 503(b)(9) 债权截止日期通知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以下简称“破产法院”）已作出一项命令（以下简称“截止日期命令”），确定 [ ], 2022 at 11:59 p.m. (ET)（以下简称“503(b)(9) 截止日期”）为每名人士就本案标题所示第 11 章案件（以下简称“第 11 章案件”）中，根据 11 U.S.C. § 503(b)(9) 对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提出的债权所产生的行政费用债权（以下简称“503(b)(9) 债权”）提交申请的最后日期和时间。

503(b)(9) 截止日期以及下文规定的提交 503(b)(9) 债权的程序（以下简称“程序”）适用于在 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之前产生的所有针对债务人的债权；该日为债务人启动本第 11 章案件之日。

根据《破产法典》第 101(5) 条及本通知中的用法，“债权”一词是指：(a) 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已清算、未清算、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法定、衡平、有担保或无担保；或 (b) 因履行义务违约而产生的衡平救济，如该违约产生获得付款的权利，无论该衡平救济权利是否已化为判决、确定、或有、已到期、未到期、有争议、无争议、有担保或无担保。

1. 什么是 503(B)(9) 债权

《破产法典》将 503(b)(9) 债权定义为：在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 11 编启动案件之日前 20 日内，债务人在其正常营业过程中购买并收到的货物价值所产生的债权。该等债权依《破产法典》第 503(b)(9) 条享有行政费用优先权。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如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以及 Miles Kwok（郭文贵）。

2. 应提交什么

债权人仅可通过向破产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或书面动议，请求支付 503(b)(9) 债权。

3. 何时及何处提交

任何 503(b)(9) 债权均须向破产法院提交，并通过一类邮件、隔夜递送或专人递送送达债务人律师，寄送至下列适当地址，以确保于 [ ], 2022 at 11:59 p.m. (ET) 或之前收到：

如通过一类邮件、隔夜递送或专人递送：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4. 无需提交 503(B)(9) 债权的人员

如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无需在 503(b)(9) 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提交 503(b)(9) 债权：

a. 已经就债务人提交 503(b)(9) 债权的个人或实体；

b. 其 503(b)(9) 债权已获全额支付的个人；

c. 持有已获破产法院命令准许的 503(b)(9) 债权的人；

d. 持有破产法院已确定单独截止日期以主张该债权的 503(b)(9) 债权的人。

本通知可能会寄送给许多曾与债务人有某种关系或曾与债务人进行某些商业往来、但可能并不对债务人享有 503(b)(9) 债权的人士。您收到本通知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您对债务人享有 503(b)(9) 债权，亦不意味着破产法院或债务人认为您对债务人享有行政费用债权。

5. 未在 503(B)(9) 截止日期前提交 503(B)(9) 债权的后果

任何未能及时以适当形式提交准许 503(b)(9) 债权的申请或动议的 503(b)(9) 债权持有人，就任何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提交的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以及就该等被主张债权参与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的任何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该等被主张债权的债权人。

对债务人可能享有债权的持有人，应就本通知未涵盖的任何事项咨询律师，例如该等可能债权的持有人是否应提交准许 503(B)(9) 债权的申请或动议。

日期：April [ ], 2022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DRAFT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Dylan Kletter, Esq.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箱：dkletter@brownrudnick.com

纽约州纽约市时代广场七号，邮编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Esq.（律师，临时出庭许可待决） 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Esq.（律师，临时出庭许可待决） 收件人：Uriel Pinelo, Esq.（律师，临时出庭许可待决）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案件 22-50073 文件 146 提交日期 03/30/22 录入日期 03/30/22 17:32:55 第 39 页，共 40 页

附件 IV

附录 K——致有争议、或有及未确定金额债权人的通知
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债权通知及提交债权申报截止日期通知

致：债权人 地址

已列明债权金额：$ _ 债权列明为：[视情况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

[注：所有债权人均应列于此处，或可使用附件列明每位债权人及其各自地址和列明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的债权金额]

1. 债务人已按上述所示列明您的债权。任何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提交的附表（ECF 编号 _）和/或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提交的经修订附表（ECF 编号 _）中被列明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的，必须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债权申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3003(c)(2) 条，任何须提交债权申报而未提交的债权人，就债务人计划的表决及向债权人分配而言，不应被视为就该等债权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 已提交债权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次提交。

3. 本通知随附债权申报表。

4. 债务人代理律师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本已填写完成的通知，列明附表及经修订附表（ECF 编号 _）中未列明债权或其债权被列明为有争议、或有或未确定金额的所有债权人。债务人代理律师还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以预付邮资的平信向所有受影响当事人送达本通知。债务人代理律师应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__ 前提交送达证明，以表明已遵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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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