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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庭审笔录 · ECF #147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7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案件关联：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关于披露债务人律师报酬的第二份补充声明

1. 根据 11 U.S.C. § 329(a) 及 Fed. R. Bankr. P. 2016(b)（《联邦破产诉讼程序规则》第 2016(b) 条），我谨证明本律师事务所 Zeisler & Zeisler, P.C.（以下简称“本所”）已收到以下额外款项，作为就破产案件代表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提供服务而支付给本所的报酬：

日期： 金额：

2023年2月8日 $ 200,627.761

2. 支付给本所的报酬来源为：

债务人 x 其他（注明）：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

3. 将向本所支付的报酬来源为：

 x 债务人 x 其他（注明）：Qiang Guo（郭强，债务人之子）（非来源于破产财产）

4. x 本所未同意与除本所雇员以外的任何人士分享上述来自债务人的报酬。

 本所已同意与并非本所成员或专职律师的其他人士分享上述披露的报酬。协议副本连同分享报酬的人员名单已附于后。

1 尽管该笔付款的报酬来源为郭强，但该款项系自中间实体 MACARON LIMITED（马卡龙有限公司）处收取。

- 5. 本所及我本人已同意代表债务人（其已不再是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处理以下事项：(i) 上述标题所示的破产案件，以及 (ii) 在该案中提起的多个附随诉讼中，就针对债务人提起的各项不可免责诉讼进行抗辩。
- 6. 根据与债务人的协议，上述披露的费用不包括以下服务：除第 5 段明确指明的服务之外的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破产案件中提起的任何其他附随诉讼。
证明

 截至本声明签署之日，我谨证明上述内容系关于为在本第 11 章案件中代表债务人而向我本人及本所付款之任何协议或约定的完整陈述。

日期：2023年2月22日，于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签署人：/s/ Stephen M. Kindseth  Stephen M. Kindseth（ct14640）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5 电话：203-368-4234 电子邮件：skindseth@zeislaw.com
送达证明

我特此证明，2023年2月22日，上述文件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特别包括按照 Fed. R. Bankr. P. 2016(b) 要求发送给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的法律顾问——或根据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士。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提交的文件。

/s/ Stephen M. Kindseth  Stephen M. Kindseth (ct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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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478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