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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51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1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 11 章（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
动议人，
诉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
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
LEE VARTAN, ESQ.（李·瓦坦律师）反对受托人关于遵守《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传票及 2023 年 1 月 20 日命令的表明理由令的声明

我，Lee Vartan, Esq.（李·瓦坦律师），特此声明：

被申请人。

1. 我是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基耶萨·沙希尼安与吉安托马西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在该标的案件中担任 Mei Guo（郭美）以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HK USA”）的代理律师。我谨提交本声明，反对受托人通过表明理由令提出的申请，该申请旨在以郭女士和 HK USA 据称未遵守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作出的责令其回应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发出的传票（简称“传票”）并提交文件的裁定为由，追究两者的蔑视法庭责任。

2. 受托人的申请及制裁请求应作为无实际意义（moot）予以驳回，因为郭女士和 HK USA 已经遵守了传票，并对可能响应传票的文件进行了详尽的搜查。郭女士和 HK USA 已经

提交了响应传票的文件，并将在未来发现任何额外或进一步的响应文件时予以补充。
背景

3. 2022 年 8 月 19 日，郭女士和 HK USA 分别被送达了一份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发出的传票（简称“传票”）。此后，郭女士和 HK USA 对传票所附的文件制作请求及时送达了异议，对制作请求中包含的某些列举说明和定义提出了异议，并对某些文件制作请求提出了异议。

4. 2022 年 10 月 28 日左右，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第 11 章破产受托人（简称“受托人”）的身份，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6 条和第 37 条以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和第 9016 条提出动议，除其他事项外，请求强迫郭女士和 HK USA 遵守传票。

- 5. 郭女士和 HK USA 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对受托人的动议作出了回应。
- 6.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举行了与受托人动议相关的听证会。

7. 2023 年 1 月 20 日，法院作出一项命令，部分批准了受托人的动议（简称“1 月 20 日命令”）（ECF #1353）。

8. 与传票相关的部分，1 月 20 日命令责令：

郭美和 HK (USA) 应在 2023 年 1 月 31 日下午 5:00 之前搜查并向受托人制作提交：

(i) 响应受托人请求的文件，但涉及 Lady May（梅号）游艇且日期在 2014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的文件除外，除非某项具体请求规定了不同的时间段且该时间段不早于 2014 年 6 月 1 日开始；

(ii) 响应受托人请求的文件（涉及 Lady May 号的文件除外），既包括债务人承认其拥有的资产，也包括据称属于债务人以外的个人或实体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家庭成员（包括郭美本人）及关联实体（包括 HK (USA) 本身）；以及

(iii) 响应受托人请求且在其保管、占有或控制之下的文件（涉及 Lady May 号的文件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卷宗中的文件，除非该等文件已由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制作提交，但不考虑其现任或前任律师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在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制作提交。

（ECF #1353）。

9. 收到 1 月 20 日命令后，郭女士和 HK USA 开始采取措施

以遵守该命令，包括搜查纸质记录和对电子记录进行清查。

10. 在收到 1 月 20 日命令后不久，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4 日

作出了一项《责令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命令》（简称“调解命令”）（ECF #1373）。

11. 在调解命令中，法院裁定：

在调解期间，除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外，在这些合并管理的第 11 章案件及相关对抗性程序中的所有听证会均予中止，包括但不限于 HK Int'l Funds Invs. (USA) Ltd. v. Despins ex rel. Kwok（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诉 德斯平斯 代表 郭案），对抗性诉讼案件号：22-05003 (JAM) 以及 Pac. All.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诉 郭案），对抗性诉讼案件号：22-05032 (JAM) 中的所有听证会。责令并指示各方当事人善意协商，并鼓励各方克制不进行可推迟、可协商解决或可由调解员妥善审议的法律程序。

（ECF #1373）。

12. 因此，在调解命令作出后，郭女士和 HK USA 试图通过律师与受托人合作，就 1 月 20 日命令要求制作提交文件的时间表达成一致。受托人自始至终都明白，郭女士和 HK USA 需要超出 1 月 20 日命令所规定期限的额外时间。

13. 2023 年 2 月 10 日，各方举行了碰头协商会议（meet and confer），讨论 1 月 20 日命令所要求的文件制作时间表。

14. 郭女士和 HK USA 通过律师解释称，虽然他们认为自己并未持有大量响应传票的文件，但要证实这一事实将耗费巨额成本和大量时间。除其他事项外，郭女士需要搜查电子文件以寻找响应传票的记录，并需要将这些文件进行翻译以供审查和可能的制作提交。

15. 因此，郭女士和 HK USA 通知受托人，他们需要额外三十 (30) 天的时间来完成搜查、审查和制作提交。

16. 受托人对该时间期限提出异议，2023 年 2 月 10 日，郭女士和 HK USA 提出了延长完成文件制作期限的动议。

17. 同样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受托人提交了一份《表明理由令》申请（ECF #1453），请求法院责令郭女士和 HK USA“表明为何法院不应因其未能充分回应或遵守 1 月 20 日命令而判定其构成民事蔑视法庭的理由”。

18. 2023 年 2 月 13 日，法院作出一项命令，部分批准了表明理由令申请，并责令郭女士和 HK USA 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出庭并“表明为何本院不应因其未能遵守强制制作提交命令而判定其构成民事蔑视法庭的理由”，并责令“HK 当事人……[应]在本案卷宗中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详细说明其已完全遵守强制制作提交命令，若未完全遵守，则详细说明为遵守该命令所作出的努力。”（ECF #1455）。

19. 本声明详细说明了郭女士和 HK USA 为遵守 1 月 20 日命令所作出的努力，以及截至目前他们对 1 月 20 日命令的遵守情况。

20. 由于郭女士和 HK USA 已遵守 1 月 20 日命令，受托人的制裁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受托人的申请应予驳回，因为郭女士和 HK USA 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 1 月 20 日命令和《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传票

21. 如上所述，1 月 20 日命令责令郭女士和 HK USA 制作提交“响应受托人请求的文件，但涉及 Lady May 号且日期在 2014 年 6 月 1 日或之后的文件除外”。

22. 尽管 1 月 20 日命令责令制作提交 2014 年 6 月 1 日以来的文件，但郭女士无法获取其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抵达美国之前的材料，并且由于其遭受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中国共产党，简称“CCP”）的恐怖经历，出于对 CCP 监控和黑客攻击的恐惧，她平时不保留电子文件或通信记录。

23. 基于郭女士的切身经历，这些恐惧是有充分根据的。2015 年 1 月 10 日，当时二十多岁的郭女士在中国被 CCP 拘留，期间他们强占了她的所有电子邮件账户。经历过该事件后，郭女士不再使用电子邮件作为常规通信手段。

24. 2016 年 12 月 28 日，郭女士第二次被 CCP 拘留，并在 CCP 拘留所度过了 40 天。那次经历令人惊骇。被拘留期间，当时还是一名年轻女性的郭女士与家人分离，不知身在何处，并受到两名安保人员 24 小时全天候监控。

25. 郭女士于 2017 年初获释后，她与科技工具的关系进一步发生改变。由于害怕被 CCP 追踪，她停止使用智能手机，仅使用翻盖手机进行通信。

26. 即使在向美国申请庇护之后，郭女士对 CCP 的恐惧依然存在。出于对 CCP 追踪其行踪和骚扰的恐惧，郭女士在使用科技工具方面一直保持谨慎。

27. 基于其在 CCP 那里的经历，郭女士不通过电子方式与其父亲（债务人）进行通信，并且仅出于有限且单独的特定目的使用电子邮件和电子通信。

28. 目前，郭女士保留了三个电子邮件地址，其中两个是为了就 Lady May 号及本案程序与其律师进行沟通而创建的。第一个电子邮件账户是在 2021 年 1 月 30 日前后创建的，用于就 Lady May 号与我的律所进行沟通，其中不包含任何响应传票且不受特权保护（non-privileged）的电子邮件。第二个电子邮件账户是在 2022 年 4 月前后创建的，用于与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同样，该电子邮件账户也不包含任何响应传票且不受特权保护的电子邮件。

29. 郭女士保留了第三个电子邮件账户，该账户创建于 2019 年 9 月前后，她将其用于有限的个人和工作事务。

30. 2023 年 2 月 20 日，郭女士向律师提供了对该电子邮件账户的无限制访问权限，以进行检索并审查可能响应传票的文件。

31. 具体而言，在该电子邮件账户中运行了以下检索词：“Ho Wan Kwok”、“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Qiang Guo（郭强）”、“Mileson Kwok（郭美）”、“Hing Chi Ngok（岳庆芝）”、“Hing Chi Ng（吴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比尔·格茨）”、“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mekian”、“Han Chunguang（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胶）”、“Qu Guo Jiao（屈国胶）”、“Guo Lijie（郭丽杰）”、“Zhang Wei（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Sara Wei（萨拉·魏）”、“Hao Haidong（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Ya Li（李亚）”、“Dinggang Wang（王定刚）”、“An Hong（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余建明）”、“Je Kin Ming（余建明）”、“William Je（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Lao Jiang（老江）”、“Jiang Yunfu（江云富）”、“Jiang Yunfu Be”、“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机构）」、「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Leading Shine」、「Leading Shine NY」、「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新中国联邦）」、「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法治基金 III）」、「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法治基金 IV）」、「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社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法治社会 IV）」、「G-Translators PTY」、「Saraca Media Group」、「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以及「ZIBA Limited」。

32. 在应用了一百多个搜索词后，Ms. Guo（郭女士）发现了一封电子邮件，反映了从 Leading Shine（郭女士的企业之一）向郭女士名下另一家与 Debtor（债务人）无关的独立企业的转账。郭女士表示，关于这些转账，她是通过电话与其兄弟 Mileson Guo（郭美）沟通的，并未与其父亲沟通。

33. 郭女士在需要资金时，通常通过电话与其兄弟沟通。

34. 虽然郭女士使用通讯应用程序 Whatsapp 和 Telegram，但她通常不使用这些应用程序与家人沟通。

35. 2023年2月20日，郭女士向律师提供了其手机和通讯应用程序以供检索和审查，未发现相关的应答性沟通记录。

36. 除审查电子沟通记录外，郭女士还检索了其纸质记录以查找应答性信息。

37. 作为该项审查的结果，郭女士已向 Trustee（受托人）提供了其 Citibank（花旗银行）账户的文件，该账户已于2022年12月关闭。鉴于郭女士对 CCP（中共）的担忧，在提交这些文件时进行了涂黑处理，以防止披露可能透露郭女士地址或其经常光顾的场所的信息。

38. 自来到美国以来，郭女士面临多次银行账户被关闭的情况。在美国，郭女士最初使用的是 Chase Bank（摩根大通银行）的账户，该账户于2017年被关闭。在该账户关闭后，郭女士在康涅狄格州的 Bank of America（美国银行）和 County Bank 开设了账户。这两个账户此后均已被关闭，且鉴于自关闭以来时间已过去很久，郭女士无法随时获取这些账户的对账单。虽然郭女士在 Bank of China（中国银行）拥有账户，但她没有该账户的电子访问权限，并且出于安全考量无法前往营业网点。

39. 除先前已提交并于上文讨论的文件外，郭女士和 HK USA（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并未持有传票所要求的、尚未提交的其他额外文件。

不存在采取制裁这一极端救济措施的依据

40. 鉴于郭女士和 HK USA 遵守了1月20日裁定及《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传票（Rule 2004 Subpoenas），受托人关于裁定其藐视法庭并施加制裁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参见 Doe v. Mastoloni 案, 307 F.R.D. 305, 309 (D. Conn. 2015)（制裁「仅保留用于最公然的不配合证据开示的情形。在原告已向被告送达答复与异议的情况下，在此类情形下下达制裁命令不仅没有任何《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权力依据，且明显属于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

41. 「法院仅在违规方违反了先前的法院命令时，方可依据第37(b)(2)(A)条施加制裁。」Yukos Cap. S.A.R.L. v. Feldman 案, 977 F.3d 216, 234 (2d Cir. 2020)（维持驳回制裁请求的决定）。

42. 郭女士和 HK USA 并未「违反先前的法院命令」，而是提出了延长其遵守1月20日裁定之期限的动议，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进行检索，包括审查一百多个搜索词。

43. 正如郭女士和 HK USA 在延长遵守1月20日裁定期限的动议中所述，郭女士和 HK USA 在收到1月20日裁定后即开始采取措施予以遵守，并且现已完成了必要的检索，提供了郭女士和 HK USA 控制范围内的应答性文件。

44. 由于郭女士和 HK USA 已经遵守并将继续遵守1月20日裁定，受托人关于裁定其藐视法庭并施加制裁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依据 28 U.S.C. § 1746，据我所知、所悉及所信，并在进行合理调查后，我在知悉受伪证罪处罚的情况下声明，前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日期：2023年3月6日，于新泽西州罗斯兰（Roseland, New Jersey）。

/s/ Lee Vartan
Lee Vartan
Chiesa Shahinian & Giantomasi PC
105 Eisenhower Parkway
Roseland, NJ 07068
电话：(973) 530-2107
电子邮件：[lvartan@csglaw.com]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及 Mei Guo（郭美）之代理律师

送达证书

我特此证明，于2023年3月6日，前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归档提交。本归档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或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给电子归档通知上所注明的任何无法接收电子归档的人员。各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次归档文件。

/s/ Lee Vartan
Lee Var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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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1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