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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517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1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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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人，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联合审理

x
第 11 章受托人对 Lee Vartan, Esq.（李·瓦尔坦律师）反对受托人关于遵守第 2004 条规则传票及 2023 年 1 月 20 日裁定的说明理由令之声明的答辩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被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身份，就代表 Mei Guo（郭美）（“郭女士”）及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and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HK USA”，与郭女士合称“HK 当事方”）提交的《Lee Vartan, Esq.（李·瓦尔坦律师）反对受托人关于遵守第 2004 条规则传票及 2023 年 1 月 20 日裁定的说明理由令之声明》[ECF No. 1512]（“律师声明”）提交本答辩（“答辩”）。为支持本答辩，受托人陈述如下：
一、HK 当事方未能履行法院 2023 年 2 月 13 日的裁定

1. HK 当事方提交的律师声明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缺陷，远远未达到遵守法院 2023 年 2 月 13 日《部分批准要求出庭并说明法院为何不应裁定 HK 当事方蔑视法庭的命令动议的裁定》[ECF No. 1455]（“说明理由令”）的要求。

脚注 1：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包括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通信目的）。

A. HK 当事方在表面上未能遵守文件提供义务及说明理由令中的声明要求

2. HK 当事方的律师在其 2023 年 2 月 10 日的《延长遵守强制提供文件裁定之期限的动议》[ECF No. 1454 第 13 段]（“延期动议”）中表示，HK 当事方“将继续滚动提供文件[。]”同上，第 13 段。基于该陈述，法院在说明理由令中指出，其“期望 HK 当事方在持续进行的调解期间向受托人滚动提供文件。”说明理由令第 2 页。法院进一步指示，“在 2023 年 3 月 6 日下午 5:00 或之前，HK 当事方应在本案卷宗中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详细说明完全遵守强制提供文件裁定的情况，或者在未能完全遵守的情况下，详细描述为遵守该裁定所做出的努力。”同上，第 3 页。

3. 尽管 HK 当事方承诺滚动提供文件且法院对此寄予期望，但在调解期间，受托人未收到任何一次文件提供。相反，昨晚 8 点之后，HK 当事方终于一共提供了 11 份文件，并提交了律师声明。因此，HK 当事方 (i) 未能兑现其在调解期间滚动提供文件的承诺，并且 (ii) 逾期提交了律师声明，比截止时间晚了三个小时。HK 当事方的怠于履职并非无关紧要：正如法院在说明理由令中指出的那样，各方必须能够就证据开示问题和遵守法院裁定的情况展开对话，以有效推进本案。HK 当事方的拖延行为已使这变得不可能。

4. 律师声明同样存在缺陷，因为它是律师的声明，而不是 HK 当事方本人的声明。说明理由令明确要求由 HK 当事方、而非 Vartan（瓦尔坦）律师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其遵守文件提供义务情况的声明。鉴于律师声明中关于郭女士所谓缺乏文件且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诸多令人难以置信的断言，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如果郭女士要主张（除其他事项外）：(i) 她从未与父亲进行过电子通信，(ii) 不使用即时通讯软件与家人交流，(iii) 无法访问自己的任何银行账户，以及 (iv) 在其占有、保管或控制下，响应受托人传票的额外文件总共只有 11 份，那么她需要在作伪证将受惩罚的前提下对这些断言进行证实——她不能依赖其律师代为证实。

5. 最后，尽管说明理由令已明确要求两名 HK 当事方均须提交一份描述其履行文件提供义务情况的声明，但律师声明对于 HK USA 几乎只字未提。相反，律师声明仅侧重于郭女士在电子通信和文件留存方面的所谓生活经历和习惯。关于 HK USA 的文件制作与留存惯例，或者 HK USA 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了措施来收集响应受托人传票的文件，均未提供任何信息。相应地，HK USA 未遵守说明理由令。脚注 2

B. 律师声明未能充分说明郭女士遵守法院强制提供文件裁定的情况或其无法遵守的原因

6. 即使假设 Vartan 律师的声明可以被视为符合说明理由令的要求（实则不应如此认定），该律师声明在说明郭女士遵守法院 2023 年 1 月 20 日裁定 [ECF No. 1353]（“强制提供文件裁定”）项下的文件提供义务方面，仍存在实体缺陷。原因有很多，以下列举部分示例。

脚注 2：如果郭女士不了解 HK USA 的文件和记录，则必须由知晓或理解此类情况的个人提交一份可能符合法院命令要求的声明。郭女士显而易见的不知情，与其仅名义上拥有 HK USA、而该实体实际上由其父亲（即债务人）实益拥有和控制的事实是一致的。

7. 律师声明未说明郭女士可能占有哪些电子文件。律师声明对处于郭女士保管、占有或控制之下的电子设备的数量和类型一字未提。因此，受托人只能推测郭美是否可以使用可能包含响应文件的电脑、其他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移动设备。

8. 律师声明没有描述充分的电子邮件检索。律师声明指出郭女士“目前”保有三个电子邮件地址 [律师声明第 28 段（强调为后加）]，但并未披露她在不久前保有了多少个电子邮件地址；她是否仍能访问这些账户；以及是否有人对这些账户进行过检索。律师声明进一步指出，郭女士仅将电子通信用于“有限且特定”的目的——但是，这同样没有解释这些目的是什么，以及它们是否与传票相关。同上，第 27 段。同样，律师声称他在 2022 年 2 月 20 日获得了对一个电子邮件账户的“不受限制的访问权”以运行检索词，但律师未就为确保文件或信息未被删除或销毁而采取的任何行动作出任何陈述。同上，第 30 段。

9. 此外，律师据称所采用的检索词显得极其不足。根据受托人的初步审查，仅举几例：

• 对债务人和 Qiang Guo（郭强）的检索仅包含全名，这意味着发给“dad”（爸爸）或“Miles”或“Qiang”（强）的简单信息不太可能被识别为“符合要求的”。事实上，检索中没有一个人是以少于两个字的名字被包含进去的。同上，第 31 段。

• 同样，对“ACA”的提及很可能会被忽略，仅仅是因为“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是债务人用于转移资金的全名空壳实体。同上。检索词中的其他法律实体也是如此。

• 涉及代表债务人工作的密友和顾问（例如“Yvette Wang”（王雁平））的文件，不应如此单方面地限制为仅在两个名字都被识别时才算命中，因为郭女士完全可能仅用一个名字来指代这些人。同上。

10. 关于郭美所谓的记录留存及与家人通信方式的描述含糊不清且令人难以置信。律师声明指出郭女士“通常”不在 WhatsApp 和 Telegram 上与家人交流，但未能 (i) 说明郭美与家人在 WhatsApp 和 Telegram 上实际存在的通信数量，或 (ii) 解释为何未对这些通信进行检索。同上，第 34 段。同样，律师声明没有提供任何关于郭女士是否与非家庭成员（例如律师声明第 31 段列出的人员）进行过相关的 WhatsApp 或 Telegram 通信的信息。同上。

11. 律师声明未提供关于检索了哪些纸质文件的详细信息。虽然律师声明指出郭美检索了她的“纸质记录”以寻找响应信息，但并未提供关于此类记录包含什么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检索的任何信息。同上，第 36 段。根据律师声明中含糊的结论，律师是否监督了这次所谓的纸质记录检索、检索在何处进行以及郭美是如何执行检索的，仍不清楚。

12. 律师声明对郭女士获取银行账户记录途径的描述既不可信也不完整。引人注目的是，律师声明指出郭女士目前无法访问自己的任何一个银行账户。她声称自己过去开设的三个账户已被关闭，并且她不再能够获取对账单或其他文件。同上，第 38 段。她进一步声称，尽管她在 Bank of China（中国银行）拥有一个账户，但她无法访问该账户，因为她没有电子访问权限，且出于对自己安全的担忧而拒绝前往网点分行。同上。这些断言既令人难以置信，又极不足以证明郭女士已尽一切合理努力来获取其银行记录。如果她确实无法访问现已关闭的账户，她需要向受托人提供账号，以便受托人可以向银行调取记录。至于中国银行的账户，郭女士没有任何途径访问该账户的说法是不可信的。如果她目前没有电子访问权限，她应该提出申请。如果她不想亲自前往分行，她应该派律师或其他指定代表代其前往。简而言之，显然有办法让郭女士获取其银行账户信息，而她未能做到这一点构成了对强制提供文件裁定的不遵守。

13. 《律师声明》并未论及 Guo 女士（郭女士）为识别由其保管或控制但由其他个人或实体占有的文件所采取的任何步骤。《强制提供命令》要求郭女士及 HK USA 提供其保管或控制范围内的应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的档案中的文件，除非该等文件此前已提供……但无需考虑其现任或前任律师以及其他代理人和顾问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提供。”《强制提供命令》第 6 页。《律师声明》完全没有论及郭女士或 HK USA 为识别和收集其现任和前任律师及其他顾问档案中的应答文件所作出的任何努力。因此，《律师声明》存在缺陷。

II. 给予制裁既适于强制遵守命令，也适于补偿受托人迄今所产生的费用

14. 基于上述所有理由，HK 方显然未能遵守《说明理由令》。其结果是，在最初送达传票近七个月后，受托人仍无法获取开展调查和管理本案所需的与 HK 方有关的关键信息。法院应当作出必要的适当制裁，以强制 HK 方以加急方式最终完成其文件提供并遵守本法院的命令。

15. 即使《律师声明》可被解释为构成对《说明理由令》的遵守（事实并非如此），给予制裁对于补偿受托人因不得不提出民事藐视法庭动议并最终确保 HK 方予以遵守而产生的费用也是适当的。HK 方的拖延绝无任何借口。正如《律师声明》所承认的那样，令人震惊的是，HK 方的律师直到 2023年2月20日（比《强制提供命令》规定的截止日期晚了近三周）才获得对某些有限的电子存储账户、数字驱动器或电子邮件账户的访问权限。在此种情况下，要求 HK 方补偿受托人因提出动议以强制其遵守本法院命令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费用的制裁，显然是适当的。

日期：2023年3月6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New Haven, Connecticut）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以及

Nicholas A. Bassett（经特许出庭许可出庭）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以及

Avram E. Luft（经特许出庭许可出庭）
Douglass Barron（经特许出庭许可出庭）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第 11 章受托人之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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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1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