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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521

**强迫执行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521（2022-12-02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提请法院下达命令，强迫道明银行（TD Bank, N.A.）遵守破产法第 2004 条传票，提供与债务人关联交易及核心关联人王雁平（Yvette Wang）相关的调取文件。**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2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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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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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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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请求作出命令，强制TD BANK, N.A.遵守Rule 2004传票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Ho Wan Kwok（“个人债务人”）第11章案件（“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身份，特此根据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 26和37，以及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破产程序联邦规则”）Rules 2004和9016，提交本动议（“强制动议”），请求作出实质上采用随附Exhibit A所载形式的命令（“拟议命令”），强制TD Bank, N.A.（“违约答复人”）遵守本院于December 2, 2022作出的准许第二份补充综合2004审查动议的命令（ECF No. 1184，“Rule 2004命令”），并遵守受托人依该命令向违约答复人发出的传票（“TD Bank传票”）。为支持强制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Ho Wan Kwok（又名Guo Wengui、Miles Guo和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和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Luc A. Despins，作为Ho Wan Kwok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事实背景

I. 受托人的Rule 2004动议、命令和传票

1. 于November 18, 2022，受托人提交了《第11章受托人请求根据Bankruptcy Rule 2004和Local Rule 2004-1作出命令，授权就债务人的其他法律和财务顾问、与债务人有关联的实体和个人、相关银行以及与债务人和关联实体开展业务的实体进行取证的第二份补充综合动议》（“第二份综合2004动议”），请求就个人债务人的各类法律和财务顾问、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的人士，以及与本案相关的、据信个人债务人及与其有关联的人士和实体在其中存入资金或进行金融交易的银行进行取证。

2. 这些银行包括违约答复人。具体而言，受托人有理由相信，个人债务人的主要关联人之一Yvette Wang（“Wang女士”）在违约答复人处办理银行业务。Wang女士曾在与个人债务人有关联的企业中担任多种公司职务，并曾为个人债务人及其关联人开展业务。

3. 在本院于January 24, 2023作出的《准许动议以公司治理命令藐视法庭罪追究债务人责任的命令》（ECF No. 1372，“藐视法庭命令”）中，本院除其他外认定：“[个人]债务人控制Wang女士。[个人]债务人已雇用Yvette Wang数年，并指示其代表其采取行动，包括指示其代表其购买诸如Sherry-Netherland公寓等房产。”（藐视法庭命令第¶ 4段。）

4. 违约答复人未对第二份综合2004动议提出异议。第二份综合2004动议通过于September 21, 2022作出Rule 2004命令而获准。根据Rule 2004命令，受托人于December 16, 2022向违约答复人送达了附有文件提交请求的Rule 2004审查传票（合称“TD Bank传票”）。TD Bank传票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Exhibit A随附于此。TD Bank传票要求不迟于January 17, 2023予以遵守。

5. 违约答复人未在其提交期限内，即December 30, 2022之前，就遵守TD Bank传票送达答复和异议（“R&O’s”）。相反，违约答复人于January 2023初联系受托人，请求提供有关TD Bank传票中与取证相关的人士和实体的信息。为协助违约答复人遵守Rule 2004命令，受托人汇编了该等信息并提供给违约答复人。

6. 于January 9, 2023，受托人的律师与违约答复人的内部法律顾问通过电话交谈。违约答复人的内部法律顾问表示，该银行正在进行检索以答复TD Bank传票，并称该银行将在约一周内能够向受托人更新其检索结果，且希望在此后不久开始提交文件，可能采取滚动提交方式。

7. 然而，于January 20, 2023，违约答复人的外部律师联系受托人的律师，请求将答复TD Bank传票的期限延长30天，即延至February 16, 2023。受托人同意所请求的延期，但表示违约答复人应在该30天延期期间内开始滚动提交。因此，违约答复人遵守TD Bank传票的延长期限最迟为February 16, 2023。

8. 于January 24, 2023，受托人的律师向违约答复人的律师发送了本第11章案件中作出的保护令副本（ECF No. 923，“保护令”）。

9. 在数周过去而未收到违约答复人的进一步消息后，于February 7, 2023，受托人的律师请求更新该银行答复的状态。三天后，即February 10, 2023，违约答复人的律师表示：

我非常抱歉延迟回复。我大约已审阅完我的客户能够找到的文件的一半。即使没有别的进展，我也许能够从下周初开始滚动提交取证材料，除非您更愿意一次性收到全部材料。

希望在周末或最迟于周一早些时候审阅完他们能够找到的其余材料。

10. 再次地，毫无下文。于March 7, 2023，受托人的律师再次请求违约答复人提交材料。此次，违约答复人的律师作出如下表示：

该传票及所确定的对象所涉及的内容，远比我最初预期的多。我还有几项未决事项需要与我的客户敲定，我们希望于下周初通电话（我的客户本周整周都忙于审判，因此我们原定的通话不得不推迟）。但我确实希望于下周向您提供汇编完成的答复。

11. 假如确实如此，违约答复人的提交时间将推迟至TD Bank传票送达之日起约三个月，即超过提交截止日期两个月，并超过一项以从未发生的滚动提交为前提的延长期限一个月。

12. 此外，违约答复人请求从其提交材料中删节答复性信息，并表示：

……我曾有机会与其中一名对象Yvette Wang的律师交谈。出于安全原因，他要求我们从可能提交的任何文件中删节她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您是否对我们这样做有任何疑虑？

13. 受托人的律师告知违约答复人的律师，进一步拖延不可接受；如违约答复人对提交材料的保密性有疑虑，该等材料可按照保护令允许的方式予以指定。作为回应，违约答复人的律师表示，受托人应“请重新考虑”违约答复人删节答复性材料的请求。

14. 鉴于违约答复人持续未遵守TD Bank传票，受托人被迫通过本动议寻求其遵守。

管辖权和审判地

15. 本院根据28 U.S.C. §§ 157 and 1334对审理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审判地适当。根据包括28 U.S.C. § 157(b)(2) (A), (E), and (O)在内的规定，本案属于核心程序。

请求的救济

16. 受托人请求作出拟议命令，强制违约答复人遵守TD Bank传票，并因违约答复人迄今未予遵守而认定其构成民事藐视法庭。

救济依据

I. 违约答复人必须遵守TD Bank传票

17. 受托人受托为个人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调查个人债务人的资产和事务。“Rule 2004审查的目的，是协助利害关系方确定破产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披露资产、审查交易，以及评估是否发生不当行为。”In re Transmar Commodity Grp. Ltd., Case No. 16-13625-JLG, 2018 WL 4006324, at *4 (Bankr. S.D.N.Y. Aug. 17, 2018)（省略内部引文和引证）。这包括披露遗产的性质和范围，并发现可能被故意或非故意隐瞒的债务人资产。In re Bennett Funding Grp., Inc., 203 B.R. 24, 27-28 (Bankr. N.D.N.Y. 1996); 另见In re Millennium Lab Holdings II, LLC, 562 B.R. 614, 626 (Bankr. D. Del. 2016)（“Rule 2004审查的正当目标包括发现资产、审查交易，以及确定是否发生不当行为。”）（省略内部引文和引证）；同上（指出，“与仅狭义聚焦于争议相关问题的传统取证不同，Rule 2004的范围广泛且不受限制，并被比作钓鱼式调查和审问”）（省略内部引证和标点）；Fed. R. Bankr. P. 2004(b)（授权2004审查的范围“涉及……债务人的……财产……和财务状况，或可能影响债务人遗产管理的任何事项”）（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18. 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违约答复人持有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Wang女士持有的、用于为个人债务人或与个人债务人有关的业务开展活动的账户有关的记录。因此，受托人取得了Rule 2004命令，并向违约答复人送达了Rule 2004命令。违约答复人没有理由拖延或拒绝遵守TD Bank传票。因此，本院应强制违约答复人遵守TD Bank传票。

19. 违约被申请人坚持删节王女士的联系信息并不适当，且不能成为不遵从的理由。王女士未在这些案件中出庭（无论通过律师或以其他方式），亦未提交撤销 TD Bank Subpoena 的动议。如受托人此前向法院所告知，受托人曾试图找到王女士并向其送达传票。然而，所有送达尝试均未成功，且王女士的律师表示其未获授权代表王女士接受送达。个人债务人作证称，尽管其据称曾通过亲自递送方式向王女士寄送信件，但其不知道王女士居住在何处。现看来，王女士正坚持删节其联系信息，以进一步阻挠受托人为向其送达传票所作的努力。如违约被申请人认为适当，其可根据保护令的保密条款指定保密材料；但是，违约被申请人不得单方面删节应提供材料。法院应命令 TD Bank 在不作删节的情况下提供材料。

II. 应认定违约被申请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

20.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5(e) 条规定：“任何人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未遵从向其送达的传票，可被视为藐视签发该传票的法院。”In re Corso, 328 B.R. 375, 385 (E.D.N.Y. 2005) (quoting FRCP 45(e)) (quotations omitted); PaineWebber Inc. v. Acstar Ins. Co., 211 F.R.D. 247, 249 (S.D.N.Y. 2002)（“在一方未对传票提出异议且亦未予遵从的情况下，其可依据第 45[(e)] 条被认定为藐视法庭”）（省略内部引文）。

21. 为认定一方构成民事藐视法庭，“法院仅需（1）已作出明确且无歧义的命令，（2）根据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命令未被遵从，以及（3）认定被指称的藐视者未能明确证明其无能力遵从该命令的条款。”Huber v. Marine Midland Bank, 51 F.3d 5, 10 (2d Cir. 1995) (citing N.A. Sales Co. v. Chapman Indus. Corp., 736 F.2d 854, 857 (2d Cir. 1984)).

22. 在民事藐视法庭程序中，只要被违反的命令“明确且无歧义、未遵从[该命令]的证据清楚且令人信服，且藐视者未作出合理勤勉的遵从努力”，藐视法庭认定即应予维持。Corso, 328 B.R. at 385 (quoting United States v. Local 1804–1, Int'l Longshoremen's Assn., 44 F.3d 1091, 1096 (2d Cir.1995) (quotations omitted) (alterations in original)).

23. 此外，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传票作出答复或提出异议的一方，不得在此后提出异议。见 Corso, 328 B.R. at 384-85（“由于[被传唤方]未及时对受托人的传票提出任何异议，或及时提出撤销该传票的动议，[其]已放弃对该传票提出异议的权利。”）。

24. 最后，法院已认定，未对传票作出答复或提出异议的一方可因该等未作为而受到制裁。见 PaineWebber Inc., 211 F.R.D. at 249（“在一方未对传票提出异议且亦未予遵从的情况下，其可依据第 45[(e)] 条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因此可施加制裁。”）（省略内部引文，且原文强调）；Corso, 328 B.R. at 385-86（维持破产法院对未作出“任何努力”遵从第 2004 条传票的一方所施加的制裁）。具体而言，在第二巡回区，法院在一方未遵从传票时已裁定支付律师费。见 Gucci Am., Inc. v. Li, No. 10-CV-4974 (RJS), 2015 WL 7758872, at \*4 (S.D.N.Y. Nov. 30, 2015)（“本巡回区的法院已在一方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故意未遵从传票时裁定支付律师费。”）。

25. 本案中，已送达附于 TD Bank Subpoena 的文件请求；并且，尽管违约被申请人知悉 TD Bank Subpoena，其未送达 R&O，亦未遵从 TD Bank Subpoena，并持续无视遵从期限及其自身关于将提供材料的承诺。见 id.（在传票送达明确且无歧义且未作出任何遵从努力的情况下，维持破产法院的藐视法庭命令）。

26. 因此，法院应作出命令：（i）认定违约被申请人构成民事藐视法庭；（ii）禁止违约被申请人就 TD Bank Subpoena 提出任何异议；以及（iii）命令违约被申请人支付与本动议有关的受托人律师费。

此前未提出请求

27. 受托人此前未向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寻求本文件所请求的救济。

律师证明

28. 如上文及随附提交的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声明所述，受托人的律师已本着诚信与违约被申请人进行了协商，试图获得材料，但未获成功。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法院作出拟议命令，准予本强制动议所请求的救济，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救济。

日期：March 8, 2023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

New Haven, Connecticut　CHAPTER 11 TRUSTEE（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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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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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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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合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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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命令 JPMORGAN CHASE BANK N.A.（摩根大通银行，全国协会）遵从第 2004 条传票之动议的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声明

本人，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声明：

1. 本人是在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获准执业的律师，系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的助理律师，并担任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作为第 11 章受托人（“受托人”）的律师。本人谨提交本声明，以支持第 11 章受托人提出命令 JPMorgan Chase Bank N.A.（摩根大通银行，全国协会）遵从第 2004 条传票之动议（“本动议”）。

2. 受托人的律师已通过电话与 TD Bank, N.A.（道明银行，全国协会）（“违约被申请人”）的律师进行协商，包括于 January 9, 2023（与内部法律顾问）及于 January 23, 2023（与外部律师）进行协商。

2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尔·哈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3. 受托人的律师亦多次通过电子邮件要求违约被申请人遵从受托人的传票。截至目前，违约被申请人尚未遵从受托人的传票。

4. 受托人的律师于 March 7, 2023 致电违约被申请人的律师，但该电话未被立即回电。违约被申请人的律师表示，其在 March 8, 2023 之前无法通话，并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受托人不应预期本周会提供材料。

5. 在就受托人动议举行听证会之前，受托人的律师随时可以与违约被申请人的律师通话。

根据 28 U.S.C. § 1746，基于本人所知、所获信息及相信，并经合理调查后，本人声明，如有伪证，愿受处罚；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日期：March 8, 2023

New Haven, Connecticut　谨此提交，

签署人：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赛）(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地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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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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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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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 命令 TD BANK, N.A.（道明银行，全国协会）遵从第 2004 条传票并裁定制裁

经审议本动议，该动议请求作出命令，强制 JPMorgan Chase Bank N.A.（摩根大通银行，全国协会）（“违约被申请人”）遵从法院于 December 2, 2022 作出的准许第二次补充综合第 2004 条审查动议的命令（ECF No. 1184，即“第 2004 条命令”），以及受托人依据第 2004 条命令向违约被申请人签发的传票（“TD Bank Subpoena”）；经通知及听证后，见 11 U.S.C. § 102(1)，现认定有理由按下文所载条件准予所请求的救济；特此

命令：本动议按下文规定获准。

命令：违约被申请人应于本命令作出后十四（14）日内检索并提供所有对 TD Bank Subpoena 有响应性的文件。

命令：于本命令作出后十四（14）日内，如违约被申请人仍未对 TD Bank Subpoena 作出回应，则违约被申请人应构成民事藐视法庭，不得就该等传票提出任何异议，并应支付与本动议有关的受托人律师费。

日期：\_\_\_\_\_\_\_\_\_\_\_\_\_\_, 2023

Julie A. Manning（朱莉·A·曼宁），美国破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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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尔·哈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潘），作为 Ho Wan Kwok（郭文贵）财产的受托人（仅为通知和通信之目的）。

附件 A

B2540（表格 2540－第 2004 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1521　提交日期 03/08/23　登记日期 03/08/23 11:52:26　第 15 页，共 31 页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地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o Wan Kwok（郭文贵）22-50073

债务人

第 \_\_\_\_\_\_\_\_\_\_\_\_\_\_ 11 章

第 2004 条审查传票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D Bank, N.A.（道明银行，全国协会）

（传票指向的人员名称）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并依《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 2004 条在审查中作证。随附授权该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专业公司）　日期和时间

195 Church Street　01/17/23　10:00
上午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本次审查将通过以下方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您或您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以下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查验、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以下《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 R. Civ. P. 45）的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 R. Bankr. P. 9016）适用于破产案件，现随附于后——Rule 45(c)，关于履行地点；Rule 45(d)，关于作为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以及 Rule 45(e) 和 45(g)，关于您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未作出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December 6, 2022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签名

代表（当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Luc Despins（卢克·德斯潘），第 11 章受托人；Douglas S. Skalka, Esq.（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律师）；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斯专业公司）；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dskalka@npmlaw.com；(203) 821-2000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命令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者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本传票指向之人送达之前，向各方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所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完整答复每项请求；如提出异议，则应按照下文规定详细说明您异议的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所含的某一词语、短语或条款，您仅须说明对该部分的异议，并答复请求的其余部分。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按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 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一图像的右下角必须标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的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被加载到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全部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所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含文本。对于含有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链接至数据库记录。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由七个字段组成；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有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 Break,PageCoun。

c. 文件文本。文本必须作为独立文本文件提交，而非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交。至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包含在 .DAT 文件中。建议使用文件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的文件夹中，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有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件级别提供。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提交。为全面理解其内容及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交。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标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注明原生文件的存在，并在 .dat 文件中作为字段包含原生文件的路径。提交的原生文件应以与该文件分隔页相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以递增方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件，仅提交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交每份文件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采用以下格式：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要求的元数据如下：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针对单页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件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
EDC0000015　最后一份附件“子”文件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件源自其文件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主题行；原生文件：文件标题
（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的名称，
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在转换期间电子邮件被标准化所采用的
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至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件的超链接
所链接的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文件的文件类型
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件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独立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件/电子邮件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存储原生文件文件的路径，
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
Items\Board Meeting　原始文件名。
Minutes.msg　原生文件：（空）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件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运作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其他任何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通常业务过程中的保管方式提交，或者应予组织和标识，以对应于这些请求中的类别。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及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交。

6.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制作或撰写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如适用，向其发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c) 指明该文件制作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i) 缺失或遗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地转移给他人，或 (iv) 以其他方式被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及相关事实和情况；(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之人的身份；(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之人的身份（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交一份已被销毁的文件，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之人的身份。

8. 如贵方主张某一被要求提供的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贵方的答复必须：(a) 陈述：(i) 对该文件作出足以支持贵方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说明，(ii) 该文件的标题，(iii) 该文件的日期，(iv) 该文件的作者，(v) 该文件的收件人，(vi) 收到或阅览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一人员的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所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则该等人员的身份，以及说明该等信息如何进入其占有范围的陈述，(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贵方将据以支持该等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以及 (b) 就基于特权主张而被扣留的每一文件，依照 D. Conn. L. Civ. R. 26(e)，制作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清单。对于文件请求中未就其提出特权或工作成果主张的任何部分，应完整提供相应文件。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的一部分含有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依照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该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该等请求具有持续性。兹指示贵方：(a) 在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后，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发现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列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贵方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文，贵方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所有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所有提及均包括所有替代姓名、别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视需要解释为连词关系或选择关系，以将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纳入该请求范围内；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二词。
III. 定义

由 D. Conn. L. Civ. R. 26(c) 提供的定义及由 D. Conn. L. Civ. R. 26(d) 提供的解释规则，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后，适用于该等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You”或“Your”或“Yourself”系指 TD Bank, N.A.（道明银行，美国全国协会）。

2. “Debtor”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Guo Wengui（郭文贵）、Guo Haoyun（郭浩云）、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3. “Debtor's Son”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4. “Debtor's Daughter”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5. “Debtor's Purported Wife”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岳庆芝）、Yue Qingzhi（岳庆芝）、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以及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

6. “Debtor's Family”系指，就个别及整体而言，债务人、债务人之子、债务人之女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以及与债务人存在任何其他亲属关系之人。

7. “2004 Discovery Targets”系指，就个别及整体而言，债务人、债务人家庭、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Jesse Brown（杰西·布朗）、William Je（余建明）、William Je（余建明）、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Qu Guo Jiao（屈国姣）、Daniel Thomas Podhaskie（丹尼尔·托马斯·波德哈斯基）、Yvette Wang（王雁平）、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法治基金会III）、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及 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

8. “Associated Individuals”系指，就个别及整体而言，所有以下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或对该等资产拥有自由裁量权；或 (2) 曾为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一个或多个关联实体有关联；以及前述任何人的各自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丹尼尔·波德哈斯基）、Jason Miller（杰森·米勒）、Jesse Brown（杰西·布朗）、William Je（余建明）、Steve Bannon（史蒂夫·班农）、Karin Maistrello（卡琳·迈斯特雷洛）、Melissa Francis（梅丽莎·弗朗西斯）、William Gertz（威廉·格茨）、Arethusa Forsyth（阿瑞修莎·福赛斯）、Glenn Mellor（格伦·梅勒）、Jennifer Mercurio（詹妮弗·默丘里奥）、Eduardo Eurnekian（爱德华多·欧尔内基安）、Han Chunguang（韩春光）（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屈国姣）（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屈国姣）、Guo Lijie（郭丽杰）（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张伟）（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魏丽红）（又名 Sara Wei（魏丽红）、魏丽红）、Hao Haidong（郝海东）（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罗斯·海内迈耶）、Max Krasner（马克斯·克拉斯纳）、Kyle Bass（凯尔·巴斯）、Melissa Mendez（梅丽莎·门德斯）、Ya Li（李娅）（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王定刚）（又名 王定刚）、An Hong（安红）（又名 安红）、Yvette Wang（王雁平）（又名 Yanping Wang（王雁平）、Yan Ping Wang（王雁平）、王雁平）、Fiona Yu（菲奥娜·余）、Je Kin Ming（余建明）（又名 William Je（余建明）、Yu Jianming（余建明）、余建明）、Yaz Qingua（亚兹·青瓜）及 Lao Jiang（姜云浮）（又名 Jiang Yunfu（姜云浮）、Jiang Yunfu Be（姜云浮）、姜云浮）。

9. “Associated Entities”系指，就个别及整体而言，任何类型的所有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人的各自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任何代表其行事之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七诺德山有限责任公司）、AAGV Limited（AAGV有限公司）、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投资管理有限公司）、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A资本集团有限公司）、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王牌十年控股有限公司）、AI Group Holdings Inc.（AI集团控股公司）、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阿尔法环球风险投资有限公司）、Alfonso Global Limited（阿方索环球有限公司）、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联合资本环球有限公司）、Alpine Fiduciaries SA（阿尔卑斯信托股份公司）、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安东开发有限公司）、Assets Sino Limited（中资资产有限公司）、Auspicious Coast Limited（吉祥海岸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北京盘古投资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北京盘古投资有限公司）、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北京盘古投资股份公司）、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北京泽尼思控股有限公司）、Bravo Luck Limited（好运有限公司）、BSA Strategic Fund I（BSA战略基金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香港〉有限公司）、Chuang Xin Limited（创新有限公司）、Crane Advisory Group LLC（克兰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创意顶峰投资有限公司）、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水晶微风投资有限公司）、Dawn State Limited（曙光州有限公司）、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东方利润有限公司）、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精英环球有限公司）、Empire Growth Holdings（帝国增长控股）、G Club Operations LLC（G俱乐部运营有限责任公司）、G Fashion LLC（G时尚有限责任公司）、G News LLC（G新闻有限责任公司）、GETTR USA（GETTR美国）、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ASHION媒体集团公司）、GFNY, Inc.（GFNY公司）、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环球主义者国际有限公司）、GNews Media Group Inc.（GNews媒体集团公司）、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Greenwich Land LLC（格林威治地产有限责任公司）、Guo Media（郭媒体）、GTV Media Group, Inc.（GTV媒体集团公司）、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汉密尔顿资本控股公司）、Head Win Group Limited（领先胜利集团有限公司）、Henan Yuda（河南裕达）、Himalaya Embassy（喜马拉雅大使馆）、Himalaya Exchange（喜马拉雅交易所）、Himalaya Federal Reserve（喜马拉雅联邦储备）、Himalay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 Ltd.（喜马拉雅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Clearing Ltd.（喜马拉雅国际清算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Payments Ltd.（喜马拉雅国际支付有限公司）、Himalaya International Reserves Ltd.（喜马拉雅国际储备有限公司）、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喜马拉雅监督组织）、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有限公司）、Hudson Diamond NY LLC（哈德逊钻石纽约有限责任公司）、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无限增长有限公司）、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无限开发有限公司）、Insight Phoenix Fund（洞察凤凰基金）、Lamp Capital LLC（灯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eading Shine Limited（领先光辉有限公司）、Leading Shine NY Limited（领先光辉纽约有限公司）、Long Gate Limited（长龙门有限公司）、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下一大亨投资有限公司）、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中国新联邦国）（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高贵名誉环球有限公司）、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玫瑰顶峰风险投资有限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法治基金会III公司）、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法治基金会IV公司）、Rule of Law Fund（法治基金）、Rule of Law Society（法治协会）、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法治协会IV公司）、G-Translators PTY LTD（G-译者有限公司）、Saraca Media Group, Inc.（萨拉卡媒体集团公司）、Shiny Ace Ltd.（闪耀王牌有限公司）、Shiny Times Holdings Ltd.（闪耀时代控股有限公司）、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精神宪章投资有限公司）、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及公司）、TM Primrose Limited（TM报春花有限公司）、Voice of Guo Media, Inc.（郭媒体之声公司）、Well Origin Ltd.（良好起源有限公司）、World Century Limited（世界世纪有限公司）、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全球机会控股有限公司）、Whitecroft Shore Limited（怀特克罗夫特海岸有限公司）及 ZIBA Limited（ZIBA有限公司）。

10. “Including”或其任何变体意为“包括但不限于”。

11. “And”和“or”意为“and/or”，并应同时解释为连词关系及选择关系，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2. “Any”、“all”和“each”意为“每一及全部”。

13. “Each”和“every”意为“每一及全部”。

14. “Third Party”系指贵方以外的人员或实体。

15. “Transfer”具有《破产法典》第 101(5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16. “Document”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包括但不限于，现由或曾由贵方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及全部书面、记录或图形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印刷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通信函件、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绘图、草图、曲线图、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函、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语音留言、发票、订单表、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持仓报告、摘要、索引、书籍、分类账、笔记本、明细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宣传材料、电影、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资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中载有原始文件中不存在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以其他方式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7. “Person(s)”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Person”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8. “Entity”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9.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包含、提及、与之相关、支持、倾向于、反对、加强、削弱、位于、结合考虑、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连接、评论、就……而言、关于、与……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是。

20.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1. “通信”系指，以最广义且不限于此，任何信息或知识的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形式，还是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且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传真、电传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留言板或群聊中的帖子、社交媒体帖子、推文、上传至任何视频平台的视频、电话记录，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记录。

22. “资产”系指受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土地、房屋、公寓、共管公寓、汽车、游艇、船舶、飞机、喷气机、直升机、现金、银行账户、加密货币、证券、应收账款、存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财产。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与任何由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账户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令。

2. 与任何属于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由其持有、控制、代表其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与其相关的资金、证券、财产或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令。

3. 与同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进行的任何商业、贸易或金融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信用额度、寄托、存款、掉期、证券交易、抵押贷款或 ISDA，以及任何及所有账户对账单、授权书、委托书、信托文件、指令或表格、已注销支票副本、通信记录，以及电汇及相关通信和指令。

4. 与涉及 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电汇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无论是否存在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汇收据、账户号码、余额、授权书、与转账各方有关的身份识别信息、通信记录、指令或其他记录。

5. 与您与 2004 年取证对象之间的任何信函和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

6. 与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开立账户、账户获授权使用人及账户维护有关的任何账户的所有文件。

7. 与涉及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的任何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或其他合规活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您获悉的任何信息。

8. 与就任何 2004 年取证对象而与任何国家的任何监管机构进行的任何通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Bank of England（英格兰银行）、United States Federal Reserve（美国联邦储备系统）、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People's Bank of China（中国人民银行）、Hong Ko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香港金融管理局）。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
__________收到向以下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发出的本传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已按以下方式向被指名人送达传票副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或

本人未执行送达并退回本传票，原因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 United States（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签发，本人还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用，金额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的费用为旅行费用 $ _________，服务费用 $_________，合计 $_________ 。

本人在伪证罪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上述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达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的补充信息：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45(c)、(d)、(e) 和 (g)（Effective 12/1/13）（依 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9016 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如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若该人

(i) 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高级职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取证。传票可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 100 英里范围内某一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处所对该处所进行检查。

(d) 对受传票约束者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签发和送达传票的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者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遵守者的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损失的收入和合理的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准许检查。

(A) 无须出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处所的人，无须亲自出席提交或检查地点，除非同时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准许检查的人，可向传票中指定的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检查处所，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之前，或传票送达后 14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下列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在通知被命令人的情况下，向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申请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照该命令的指示要求实施上述行为，并且该命令必须保护非当事人亦非当事人高级职员者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必须根据及时提出的动议，撤销或修改有下列情形的传票：

(i) 未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 Rule 45(c) 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且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以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者，若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请的专家的意见或信息，而该意见或信息未描述争议中的具体事件，且源于任何当事人未要求该专家进行的研究，

要求履行传票的地区法院可根据动议撤销或修改传票。

(C) 以规定条件作为替代办法。在 Rule 45(d)(3)(B) 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对证言或材料具有重大需求，且不遭受不当困难即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求；并且

(ii) 确保受传票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是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席或提交。

(e) 回应传票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下列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提交文件传票的人必须按照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必须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人必须以其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以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合理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人无须就其认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提供取证。在提出强制取证动议或保护令动议时，回应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 Rule 26(b)(2)(C) 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取证。法院可规定取证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被扣留的信息。以该信息享有特权或受审判准备材料保护为由扣留受传票要求的信息的人必须：

(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能够使各当事人评估该主张的方式，描述被扣留的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出示的信息。如就响应传票而出示的信息提出特权主张，或主张该信息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提出该主张的人可以将该主张及其依据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所指明的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予以追回；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裁定该主张。出示该信息的人必须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保存该信息。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的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签发法院——可以将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之相关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有关查阅传票材料，请参见 Fed. R. Civ. P. 45(a) Committee Note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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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2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