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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动议 · ECF #157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7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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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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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受托人对撤销向 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第三方传票之动议的异议及要求强制履行的交叉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作为上述标题所列第11章案件（统称“第11章案件”）中自然人债务人财产的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律师，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d)条（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破产规则”）第2004条和第9016条纳入适用），特此对 Himalaya Investment LLC（“Himalaya Investment”）提交的《Himalaya Investment LLC 撤销传票动议通知》（“Himalaya 撤销动议”）[ECF No. 1541] 提出异议（“本异议”），并提出交叉动议，要求强制 Himalaya Investment 遵守受托人根据《破产规则》第2004条发出的传票。

为支持本异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郭文贵）和 Miles Kwok（郭文贵），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吉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吉尼弗控股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普衡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1. 根据法院的第2004条命令，受托人于 January 25, 2022 向 Himalaya Investment 送达了一份《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Himalaya 传票”）。Himalaya 传票的真实准确副本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

2. 于 February 20, 2023，Himalaya Investment 的负责人 Jiaming Liu（刘家明）就受托人向其发出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提交了一项类似的撤销动议 [ECF No. 1465]（“JL 撤销动议”，与 Himalaya 撤销动议合称“撤销动议”）。

3. 于 February 28, 2023，受托人提交了其《关于撤销向 Jiaming Liu 发出的第三方传票之动议的异议及要求强制履行的交叉动议》[ECF No. 1487]（“JL 异议”，与本异议合称“异议”）。2 为提高效率，受托人以引用方式将 JL 异议纳入本文件。3

4. 受托人在收到将 Himalaya Investment 与自然人债务人及其商业活动联系起来的信息后，向 Jiaming Liu 和 Himalaya Investment（合称“JL/Himalaya”）发出传票。经调查，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信息可靠。JL 异议，第¶¶ 10-12段。

5. JL/Himalaya 由同一律师代理，该律师亦为在三起纽约地区法院诉讼中对受托人提出无理主张的原告方律师、PAX 的律师，以及 PAX 母公司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同上，第¶¶ 17-18段。

6. 受托人的律师于 March 3, 2023 与 JL/Himalaya 的律师交谈，寻求解决其就撤销动议和受托人异议所产生的争议。该等努力未获成功。JL/Himalaya 已从电子邮件以及与受托人律师的交谈中知悉，或本应知悉，受托人准备通过视频会议或前往其所在地对 JL/Himalaya 进行证言录取。见同上，第¶¶ 8、19段。

2 关于 Himalaya 传票的送达回证作为附件B附于 JL 异议。

3 本文件中未明确定义的所有首字母大写术语，均具有 JL 异议中规定的含义。

7. 受托人就 Jiaming Liu 提出的其他论点同样适用于 Himalaya Investment。受托人谨此不在本文件中逐字重复该等论点，而是请法院参阅以引用方式纳入的 JL 异议。见同上，第¶¶ 13-19段。

[本页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因此，法院应作出命令，驳回撤销动议，强制 JL/Himalaya 在七（7）日内提交所有对《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作出回应的文件，并以其他方式遵守该等传票，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March 21, 2023　LUC A. DESPINS，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道格拉斯·S·斯卡尔卡）（ct00616）　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纽伯特、佩佩及蒙蒂思律师事务所）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尼古拉斯·A·巴塞特）（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Avram E. Luft（阿夫拉姆·E·卢夫特）（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G. Alexander Bongartz（G·亚历山大·邦加茨）（获准 pro hac vice 出庭）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alexbongartz@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律师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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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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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CK R. LINSEY（帕特里克·R·林西）为支持第11章受托人对撤销向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发出的第三方传票之动议的异议及要求强制履行的交叉动议所作的声明

本人，Patrick R. Linsey，声明如下：

1. 本人是一名获准在康涅狄格州执业的律师，系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并担任 Luc A. Despins 作为第11章受托人（“受托人”）的律师。本人谨提交本声明，以支持第11章受托人对撤销向 Jiaming Liu 发出的第三方传票之动议的异议及要求强制履行的交叉动议，以及第11章受托人对撤销向 Jiaming Liu 发出的第三方传票之动议的异议及要求强制履行的交叉动议（合称“异议”）。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2. 于 March 3, 2023，受托人的律师（包括下列签署人）与 Jiaming Liu 和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的律师就包括异议在内所载明的争议通过电话交谈。该等努力未获成功。根据 28 U.S.C. § 1746，依本人所知、所获信息及所信，并经合理调查，本人特此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日期：March 21, 2023　New Haven, Connecticut　谨此提交，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plinsey@npmlaw.com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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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等，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　:
:
:　（联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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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March 21, 2023，上述异议（及其所有附件）已以电子方式提交。根据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作，将通过电子邮件向所有当事人发送本次提交的通知；或根据《电子提交通知》，向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邮寄通知。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系统查阅本次提交。

日期：March 21, 2023　LUC A. DESPINS，

New Haven, Connecticut　第11章受托人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化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附件A
向 Himalaya Investment LLC 发出的《破产规则》第2004条传票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审查传票）（12/15）案号 22-50073　文件 1576　提交日期 03/21/23　登记日期 03/21/23 12:25:45　第 9 页，共 26 页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联邦地区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1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第11章

（联合管理）
第2004条审查传票

致：Himalaya Investment LLC

（传票所指向人员的姓名）

证言：兹命令你于下列规定的时间、日期和地点出席，以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2004条接受审查并作证。随附授权该项审查的法院命令副本。

地点　日期和时间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TBD]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审查将采用以下方式记录：法庭记录员/速记员

提交：你或你的代表还必须在审查时携带下列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并必须允许对该等材料进行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
见随附的《文件提交请求》。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以下规定（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随附于后——第45(c)条，涉及履行地点；第45(d)条，涉及对作为传票对象人员的保护；以及第45(e)条和第45(g)条，涉及你对本传票作出回应的义务及不予回应的潜在后果。

日期：December , 2022 January 24, 2023

法院书记官

或

书记官或副书记官签名　律师签名

代表作为第11章受托人的 Luc A. Despins、签发或请求本传票的律师姓名、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如下：

Douglas S. Skalka,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dskalka@npmlaw.com; (203) 821-2000　Patrick R. Linsey, Esq.,;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T 06510; plinsey@npmlaw.com; (203) 781-2847
向签发或请求本传票之人的通知

如本传票要求在审判前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检查场所，则必须在向传票所指向人员送达之前，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及本传票副本。Fed. R. Civ. P. 45(a)(4).

软件版权 (c) 1996-2022 Best Case, LLC - www.bestcase.com Best Case Bankruptcy 1 本第11章案件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目的）。

案号 22-50073　文件 1576　提交日期 03/21/23　录入日期 03/21/23 12:25:45　第 10 页，共 26 页

案号 22-50073
文件 1576
提交日期 03/21/23
录入日期 03/21/23 12:25:45

B2540（表格2540——第2004条规则审查传票）（12/15）（第2页）

送达证明
（除非 Fed. R. Civ. P. 45 要求，否则本节不应向法院提交。）
本人于（日期）收到向以下人员发出的本传票（个人姓名及职务，如有）：
本人于
（日期）
通过如下方式向被指名人员交付副本，完成本传票的送达：
；或者
本人未予执行即退回本传票，原因如下：
除非本传票系代表美国或其官员或代理人发出，本人亦已向证人支付一天出庭费用及法律允许的里程费，金额为 \$
本人的费用为旅行费用 \$，服务费用 \$，合计 \$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该等信息真实且正确。
日期：

送达执行人签名

正楷姓名及职务

送达执行人地址

有关尝试送达等事项的补充信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c)、(d)、(e)及(g)条（自12/1/13起生效）（经《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16条适用于破产案件）
(c) 履行地点。

(1) 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传票仅可按以下方式命令某人出席审判、听证或证言录取：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或

(B)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所在州内，条件是该人

(i) 为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高级人员；或

(ii) 被命令出席审判，且不会产生重大费用。

(2) 其他证据开示。传票可以命令：

(A) 在该人居住、受雇或经常亲自从事商业活动地点的100英里范围内的地点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物品；以及

(B) 在待检查的不动产所在地检查该不动产。
(d) 对受传票约束之人的保护；执行。

(1) 避免不当负担或费用；制裁。负责发出和送达传票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对受传票约束之人施加不当负担或费用。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执行此项义务，并对未予遵守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施加适当制裁，该制裁可包括收入损失和合理律师费。
(2) 命令提交材料或允许检查。

(A) 无须出庭。被命令提交文件、电子存储信息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不动产之人，除非亦被命令出席证言录取、听证或审判，否则无须亲自到提交或检查地点出庭。

(B) 异议。被命令提交文件或有形物品，或允许检查之人，可以向传票中指定的一方当事人或律师送达书面异议，反对检查、复制、测试或抽样任何或全部材料，或反对检查不动产，或反对以所要求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电子存储信息。异议必须在规定履行时间届满前或传票送达后14日内（以较早者为准）送达。如提出异议，适用以下规则：

(i) 送达方可随时向被命令之人发出通知，并向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请求作出强制提交或检查的命令。

(ii) 仅可依命令指示要求实施该等行为，且该命令必须保护并非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高级人员之人免于承担因履行而产生的重大费用。
(3) 撤销或修改传票。

(A) 必须撤销或修改的情形。经及时提出动议，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必须撤销或修改以下传票：

(i) 未给予合理履行时间；

(ii) 要求某人在第45(c)条规定的地理范围以外履行；

(iii) 要求披露享有特权或受其他保护的事项，而不存在适用的例外或豁免；或

(iv) 对某人施加不当负担。

(B) 可予撤销或修改的情形。为保护受传票约束或受其影响之人，经提出动议，如传票要求：

(i) 披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或

(ii) 披露未经聘用的专家就争议中具体事件以外事项所作的意见或信息，且该等意见或信息源于并非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专家研究，

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可以撤销或修改该传票。

(C) 作为替代方案规定条件。在第45(d)(3)(B)条所述情形下，如送达方：

(i) 证明其对证言或材料存在重大需要，且若不承受不当困难则无法以其他方式满足该需要；并且

(ii) 确保被传唤之人将获得合理补偿，

法院可以不撤销或修改传票，而命令在规定条件下出庭或提交材料。
(e) 对传票作出回应时的义务。

(1) 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以下程序适用于提交文件或电子存储信息：

(A) 文件。回应要求提交文件之传票的人，必须按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交文件，或者将文件整理并标注，以对应请求中的类别。

(B) 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如传票未指定电子存储信息的提交形式，回应之人必须按该信息通常保存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或按合理可用的一种或多种形式提交。

(C) 电子存储信息仅以一种形式提交。回应之人无须以一种以上形式提交相同的电子存储信息。

(D) 无法访问的电子存储信息。对于回应之人确定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的来源中的电子存储信息，回应之人无须提供证据开示。就强制证据开示的动议或保护令动议，回应之人必须证明该信息因不当负担或费用而无法合理访问。如作出该证明，法院在考虑第26(b)(2)(C)条的限制后，如请求方证明存在正当理由，仍可命令从该等来源进行证据开示。法院可以规定证据开示的条件。
(2) 主张特权或保护。

(A) 扣留的信息。以信息享有特权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到保护为由扣留被传唤信息之人，必须：

(i) 明确提出该主张；并且

(ii) 以一种在不披露本身享有特权或受保护的信息的情况下，使当事人能够评估该主张的方式，说明所扣留文件、通信或有形物品的性质。

(B) 已提交的信息。如为回应传票而提交的信息受到特权主张或作为审判准备材料受保护的主张约束，提出该主张之人可以通知任何收到该信息的当事人该主张及其依据。收到通知后，当事人必须立即返还、隔离或销毁指定信息及其持有的任何副本；在该主张得到解决前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如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前已披露该信息，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取回该信息；并可立即将该信息密封提交至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裁定该主张。提交该信息之人必须保存该信息，直至该主张得到解决。

(g) 藐视法庭。要求履行的地区法院，以及在动议被移送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均可对已被送达但无充分理由不遵守传票或与其相关命令之人，以藐视法庭论处。

欲查阅传票材料，参见 Fed.R.Civ.P.45(a) 委员会说明（2013）

……

文件提交请求
I. 指示

1.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文件请求（以下简称“请求”，每一项称为“一项请求”）必须分别且具体地作出回应。除非基于善意提出异议，否则必须对每项请求作出完整答复；如提出异议，贵方必须按如下规定详细说明异议理由。如异议仅涉及某项请求的一部分，或其中包含的一个词、短语或条款，贵方须仅就该部分说明异议，并就其余请求作出回应。

2. 电子存储信息必须依照以下指示提交：

a. 图像。黑白图像必须为300 DPI Group IV 单页 TIFF 文件。彩色图像必须以 JPEG 格式提交。文件名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件夹名称不得包含嵌入空格或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所有 TIFF 图像文件必须具有唯一文件名，即 Bates 编号。每份图像右下角必须加注连续的 Bates 编号。每个文件夹中的 TIFF 文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文件。Excel 电子表格应具有以该文件 Bates 编号命名的占位图像。
b. 图像加载文件
a. Concordance® 数据文件。数据文件（.DAT）包含将加载至 Concordance® 数据库的所有字段信息。.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识别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单独的字段。如文件包括已成像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必须包括附件字段，以保留电子邮件与其附件之间的父子关系。必须包括 OCRPATH 字段，以提供已提交存储介质上提取文本文件的文件路径和名称。文本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不得在 .DAT 文件中包括文本。对于包含原生文件的文件，必须包括 LINK 字段，以提供原生文件的文件路径和

名称。原生文件必须以 FIRSTBATES 命名。

- b. Concordance Image® 或 Opticon 交叉引用文件。图像交叉引用文件（.LOG 或 .OPT）将图像与数据库记录关联。该文件应为逗号分隔文件，每行包含七个字段，并且数据库中的每个图像均应在交叉引用文件中对应一行，格式如下：ImageID,VolumeLabel,ImageFilePath,DocumentBreak,FolderBreak,BoxBreak,PageCount。
- c. 文档文本。文本必须作为单独的文本文件提供，不得作为 .DAT 文件内的字段提供。文本文件的完整路径（OCRPATH）应纳入 .DAT 文件。建议提供文档级 ANSI 文本文件，并按照 FIRSTBATES/Image Key 命名。提取的文本文件必须置于单独文件夹内，且每个文件夹中的文本文件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个。文件夹名称中不得包含特殊字符（包括逗号）。文本文件必须按文档级别提供。
- d. 特定文件类型的原生格式提供。为充分理解其内容和含义而合理需要以原生格式查看的文件类型，必须以原生格式提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表格、类电子表格文件（Microsoft Excel、逗号分隔值、制表符分隔值等）、Microsoft PowerPoint 或其他特殊演示文件、数据库文件以及音频/视频文件。应提供一张带有 Bates 编号的分隔页图像，以表明存在原生文件，并在 .dat 文件中将原生文件路径作为一个字段列入。所提供的原生文件应以该文件分隔页所对应的 Bates 编号命名。原生文件应归入按顺序命名的“NATIVE”目录，并与图像目录分开。
- e. 去重。对于存在完全重复件的每份电子文档，仅提供一份副本。对于电子邮件，应根据由 BCC、Body、CC、From、IntMsgID、To 和 Attach 属性生成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对于电子邮件附件和独立电子文件，应根据整个文件的 MD5 哈希值合并重复件。
- f. 元数据。应以符合 Concordance 要求的加载文件（.dat）形式，提供每份文档的提取元数据。.DAT 文件的第一行必须为标识字段名称的标题行。.DAT 文件必须使用以下 Concordance 默认分隔符：逗号 , ASCII 字符（020）引号 þ ASCII 字符（254）

日期字段应按以下格式提供：mm/dd/yyyy。日期和时间字段必须为两个独立字段。所需元数据如下：

字段名称　示例数据　说明

FIR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EDC000000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LASTBATES 字段应就单页文件填写
ATTACHRANGE　EDC0000001
-　父文档第一页的 Bates 编号至最后一个附件“子”文档最后一页的 Bates 编号
EDC0000015　
BEGATTACH　EDC0000001　附件范围的第一个 Bates 编号
ENDATTACH　EDC0000015　附件范围的最后一个 Bates 编号
CUSTODIAN　Smith, John　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所在的邮箱
原生文件：文档来源的个人或部门名称
FROM　John Smith　电子邮件：发件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TO　Coffman, Janice; LeeW　收件人
[mailto:LeeW@MSN.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CC　Frank Thompson [mailto:　抄送收件人
frank_Thompson@cdt.com]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BCC　John Cain　密送收件人
多个条目之间应使用分号分隔
SUBJECT　Board Meeting Minutes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主题行 原生文件：文档标题（如有）
FILE_NAME　BoardMeetingMinutes.docx　原生文件：原始原生文件名称，包括扩展名
DATE_SENT　10/12/2010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日期
原生文件：（空）
TIME_SENT/
TIME_ZONE　07:05 PM GMT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发送时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TIME_ZONE　GMT　转换期间电子邮件标准化所采用的时区。
LINK　EDC0000001.msg　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文档的超链接
所链接文件必须按 FIRSTBATES 编号命名
FILE_EXTEN　MSG　代表电子邮件或原生文件的文件类型扩展名
AUTHOR　John Smith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作者
DATE_CREATED　10/10/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日期

TIME_CREATED　10:25 A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创建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CREATED 字段合并
DATE_MO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日期
TIME_MO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修改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MOD 字段合并
DATE_ACCESSD　10/12/2010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日期
TIME_ACCESSD　07:00 PM　电子邮件：（空）
原生文件：文档最后访问时间
该数据必须为单独字段，不得与 DATE_ACCESSD 字段合并
FILE_SIZE　5,952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的大小，以 KB 计
PGCOUNT　1　原生文件文档/电子邮件中的页数
PATH　电子邮件：（空）
Agenda.doc　原生文件：原生文件文档的存储路径，包括原始文件名。
INTFILEPATH　Personal Folders\Deleted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的原始位置，包括原始文件名。
Items\Board Meeting　原生文件：（空）
Minutes.msg　
INTMSGID　<000805c2c71b\$75977050\$　电子邮件：唯一消息 ID 原生文件：（空）
cb8306d1@MSN>
MD5HASH　d131dd02c5e6eec4693d9a0　文档的 MD5 哈希值。
698aff95c
2fcab58712467eab4004583e
b8fb7f89
OCRPATH　TEXT/001/EDC0000001.txt　原生文件提取文本的路径

3. 每项请求均独立适用并应独立解释，除非另有说明，任何一项请求均不限制任何其他请求的范围。

4. 所有文件均应按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保存的方式提供，或者应予整理和标记，以与本请求中的类别相对应。

5. 本文所载每项请求均延及所有下列文件：(a) 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或 (b) 由代表您行事的任何人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文件，包括您的律师或其他代表和顾问。每份文件均应完整提供。

6.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不再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详细说明该文件的性质及其内容；(b) 指明编制或撰写该文件的人员（以及，如适用，该文件送达的人员）；(c) 指明该文件编制或创建的日期；(d) 说明该文件是否 (i) 遗失或丢失，(ii) 已被销毁，(iii) 已自愿或非自愿转移给他人，或 (iv) 已以其他方式处置；(e) 说明该等处置的原因，以及有关事实和情形；(f) 指明授权该等处置的人员；(g) 指明该等处置的日期或大致日期；(h) 说明该文件最近一次由您占有、保管或控制的时间；以及 (i) 指明目前占有、保管或控制该文件的人员（如有）。

7. 如要求您提供的文件已被销毁，则除前述指示所要求的信息外，您的答复还必须说明：(a) 销毁该文件的原因；(b) 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以及 (c) 指示销毁该文件的人员身份。

8. 如您主张某一被请求文件享有特权或属于律师工作成果，则您的答复必须：(a) 说明 (i) 足以支持您关于该文件享有特权之主张的文件描述，(ii) 文件标题，(iii) 文件日期，(iv) 文件作者，(v) 文件收件人，(vi) 收到或查看过该文件原件或任何草稿、副本或复制件的每位人员身份，(vii) 该文件本身，或该文件所载或提及的任何信息，是否由任何其他人员占有、保管或控制；如是，应指明该等人员身份，并说明该等信息如何由其取得，(viii) 据以扣留该文件的特权主张，以及 (ix) 您将据以支持该特权主张的所有情形；并且 (b) 应按照 D. Conn. L. Civ. R. 26(e)，就每份基于特权主张而扣留的文件，提供一份载有本指示第 (a) 部分所要求全部信息的特权日志。

9. 如一份原本应予提供的文件中有一部分包含受特权主张约束的信息，则仅应根据上述指示从该文件中删除或涂黑受特权主张约束的部分，其余部分应予提供。

10. 各项请求具有持续性。现指示您：(a) 一旦得知先前答复不完整或不正确，应立即补充或更正任何后来得知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答复；以及 (b) 提供根据下述规定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文件。

11. 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您应提供该文件。如文件使用英语以外的语言，且存在英文译本，您应同时提供两份文件。

12. 对实体的一切提及均包括其所有关联方。

13. 对个人姓名的一切提及均包括所有别名、化名或昵称。

14.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文件请求所涵盖的期间为自 February 5, 2012 起至文件请求答复到期之日止。
II. 解释规则

15. (a) 任何单数名词的使用应解释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以及 (b) 任何时态动词的使用应解释为该动词所有其他时态的使用。

16. (a) “and”和“or”应根据需要解释为连词或选择连词，以使原本可能被解释为不在任何请求范围内的所有答复均纳入该请求范围；以及 (b) “each”和“any”应视为包括并涵盖“every”和“all”。
III. 定义

经 D. Conn. Bankr. L.R. 2004-1(a) 纳入的 D. Conn. L. Civ. R. 26(c) 所提供的定义，以及 D. Conn. L. Civ. R. 26(d) 所提供的解释规则，适用于文件请求。此外，本文件请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1. “您”或“您的”或“您本人”系指 Himalaya Investment LLC（喜马拉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同其所有关联方、部门、机构、工具部门、科室、办事处、合伙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律师、代表、雇员和/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2. “债务人”系指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Miles Guo、Guo Wengui、Guo Haoyun、郭文贵，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3. “债务人之子”系指 Qiang Guo（郭强）（又名 Mileson Kwok、郭强，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4. “债务人之女”系指 Mei Guo（郭美）（又名 Mei Gui、郭美，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5. “债务人所谓之妻”系指 Hing Chi Ngok（岳庆芝）（又名 Hing Chi Ng、Yue Qingzhi、岳庆芝，或任何其他别名），连同其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

6. “债务人的家庭成员”系指债务人、债务人的儿子、债务人的女儿以及债务人所谓的妻子，统称为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家庭关系成员。

7. “关联个人”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情形的所有个人：(1) 持有、控制、保管或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资产具有处置权；或 (2) 曾担任一家或多家关联实体的雇员、董事，或以其他方式与其有关联，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人员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个人包括但不限于：Daniel Podhaskie、Jason Miller、Steve Bannon、Karin Maistrello、Melissa Francis、William Gertz、Arethusa Forsyth、Glenn Mellor、Jennifer Mercurio、Eduardo Eurnekian、Han Chunguang（又名 韩春光）、Qu Guojiao（又名 Qu Guo Jiao、屈国姣）、Guo Lijie（又名 郭丽杰）、Zhang Wei（又名 张伟*）、Lihong Wei Lafrenz（又名 Sara Wei、魏丽红）、Hao Haidong（又名 郝海东）、Ross Heinemeyer、Max Krasner、Kyle Bass、Melissa Mendez、Ya Li（又名 李娅）、Dinggang Wang（又名 王定刚）、An Hong（又名 安红）、Yvette Wang（又名 Yanping Wang、Yan Ping Wang、王雁平）、Fiona Yu、Je Kin Ming（又名 William Je、Yu Jianming、余建明）、Yaz Qingua，以及 Lao Jiang（又名 Jiang Yunfu、Jiang Yunfu Be、姜云浮）。

8. “关联实体”系指单独或共同符合以下情形的所有类型组织或实体：(1) 曾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投资；或 (2) 对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拥有、控制或享有的任何资产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以及前述任何人员各自的雇员、代理人、律师、顾问或代表前述任何人员行事的任何人。该等关联实体包括但不限于：7 Nod Hill LLC、AAGV Limited、ACA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ACA Capital Group Limited、Ace Decade Holdings Limited、AI Group Holdings Inc.、Alfa Global Ventures Limited、Alfonso Global Limited、Allied Capital Global Limited、Alpine Fiduciaries SA、Anton Development Limited、Assets Sino Limited、Auspicious Coast Limite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Co. Ltd.、Beijing Pangu Investment Inc.、Beijing Zenith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Bravo Luck Limited、BSA Strategic Fund I、China Golden Spring (Hong Kong) Limited、Chuang Xin Limited、Crane Advisory Group LLC、Creative Apex Investments Limited、Crystal Breeze Investments Limited、Dawn State Limited、Eastern Profit Corporation Limited、Elite Well Global Limited、Empire Growth Holdings、G Club Operations LLC、G Fashion LLC、G News LLC、GETTR USA、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LLC、GFASHION MEDIA GROUP INC.、GFNY, Inc.、Globalist International Limited、GNews Media Group Inc.、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Greenwich Land LLC、Guo Media、GTV Media Group, Inc.、Hamilton Capital Holdings Inc.、Head Win Group Limited、Henan Yuda、Himalaya Embassy、Himalaya Exchange、Himalaya Federal Reserve、Himalaya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Hong Kong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Limited、Infinite Increase Limited、Infinitum Developments Limited、Insight Phoenix Fund、Lamp Capital LLC、Leading Shine Limited、Leading Shine NY Limited、Long Gate Limited、Next Tycoon Investments Limited、New Federal State of China（又名 NFSC）、Noble Fame Global Limited、Rosy Acme Ventures Limited、Rule of Law Foundation III, Inc.、Rule of Law Foundation IV, Inc.、Rule of Law Fund、Rule of Law Society、Rule of Law Society IV, Inc.、G-Translators PTY LTD、Saraca Media Group, Inc.、Shiny Ace Ltd.、Shiny Times Holdings Ltd.、Spirit Charter Investment Limited、Stevenson, Wong & Co.、Voice of Guo Media, Inc.、Well Origin Ltd.、World Century Limited、Worldwide Opportunity Holdings Limited、Whitecroft Shore Limited，以及 ZIBA Limited。

9. “包括”或其任何变体，系指“包括但不限于”。

10. “和”及“或”系指“和/或”，并应作连词和析取词两种解释，以最大限度扩大其范围。

11. “任何”及“所有”和“每一”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2. “每一”及“每个”系指“每一个和全部”。

13. “第三方”系指除你方之外的个人或实体。

14.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15. “文件”系指属于 Fed. R. Civ. P. 34 范围内的任何信息或物品，并且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种类、类型、性质或描述的每一项书面、记录或图形材料，该等材料现由或曾由你方占有、保管或控制，包括电子邮件的所有打印和电子副本、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计算机文件、电子通信、短信、社交媒体帖子、推文、元数据、信函、备忘录、磁带、速记或手写笔记、任何种类的书面表格、图表、蓝图、图纸、草图、图形、计划、文章、规格说明、日记、信件、电报、照片、会议记录、合同、协议、调查、计算机打印件、任何种类的数据汇编、电传、传真、语音留言、发票、订购单、支票、汇票、对账单、贷项通知单、报告、头寸报告、摘要、索引、账簿、总账、笔记本、附表、透明胶片、录音、目录、广告、促销材料、胶片、录像带、录音带、CD、计算机磁盘、宣传册、小册子、穿孔卡、工时单、推文、社交媒体帖子或任何其他种类的书面或记录材料，以及其所有元数据，无论以何种方式存储（无论为有形或电子形式）、记录、制作或复制，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任何材料的草稿或副本，如其包含原始文件中未见的任何种类笔记、评论或标记，或在其他方面与原始文件不相同。

16. “个人”系指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个人”亦包括任何代理人、代表或专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或财务顾问。

17. “实体”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子公司、独资企业、商号、董事会、合资企业、协会、机构、主管机关、委员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法人，以及任何关联方、代理人、母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或任何其他代表。

18. “关于”系指涉及、描述、构成、提及、与之有关、支持、有利于、反对、加强、减损、位于其中、结合考虑、对其具有影响、证明、表明、报告、记录、暗指、回应、与之相连、评论、就其而言、关于、与之有关、讨论、显示、描述、反映、分析、构成及属于。

19. “与……有关”、“涉及”或“相关”，在指称任何特定主题事项时，系指但不限于构成、包含、涉及、含有、体现、反映、识别、陈述、直接或间接提及，或以任何方式与所识别的特定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

20. “通信”系指在最广泛可能意义上且不限于此的任何信息或知识传递（以事实、观点、询问或其他形式）。通信还指所有谈话、协议、询问或答复，无论是当面、通过电话、书面方式或通过电子传输设备，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函、电子邮件、录音、传送单、备忘录、电话通信、语音留言、电报、电子传真、传真副本、电传、即时消息、聊天、短信、电话笔记，或在内部或与第三方之间传送的笔记。

21. “资产”系指可用于产生正面经济价值的任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某一实体拥有、控制或使其受益并预期提供未来利益的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不动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投资、投资权或未来收入权、现金、银行账户、商品、证券、债权、对实体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以及预期经济机会。

22. “转让”应具有《破产法》第 101(54) 条赋予其的含义。

IV. 应提交的文件

1. 关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或关联实体的任何收入或资产的所有文件。

2. 与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债权人所负义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规避支付该等义务的努力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与本案或任何其他实际或潜在破产或类似无力偿债程序有关的所有文件。

3. 关于与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关联实体或关联个人有关的任何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账户对账单、财务报表、账户报表、电汇指示和/或确认、资金证明、存款证明、持仓证明、投资组合摘要或类似文件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向前述任何人员作出的所有转让的所有文件。

4. 关于债务人作出、与债务人作出或代表债务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商业往来或交易的所有文件。

5. 与债务人的所有通信，以及与债务人的通信有关并涉及任何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实体）的运营、管理或决策的文件。

6.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作出、由其作出或与其进行的任何转让、投资或其他交易或商业往来的所有文件。

7. 关于债务人曾经占用或使用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Lady May；Sherry Netherland Hotel / Condominium；位于 Connecticut 州 Greenwich 市 373 Taconic Rd. 的住宅物业；位于 Connecticut 州 Greenwich 市 33 Ferncliff Rd. 的住宅物业；以及位于 Connecticut 州 Wilton 市 354 Nod Hill Rd. 的住宅物业。

8. 与债务人、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在 2020 年 7 月前后或任何其他时间对原油期货或任何类似商品所作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 Jiang Yunfu Be 就任何该等投资或交易进行的通信。

9. 与债务人拥有、控制或使用的任何航空器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尾号为 T7-GQM 的航空器及在 San Marino 登记的任何其他航空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登记文件的副本，以及显示该等航空器所执行航班及该等航班机上人员的所有飞行舱单。

10. 关于向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提供、从其取得或代表其提供的任何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显示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金额；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用途；提供该等赠与、利益或贷款的时间；以及任何贷款的条款、就任何贷款作出的所有陈述与保证、任何贷款的利率，以及任何贷款付款的所有证据的文件。

11. 与由债务人、代表债务人或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家庭成员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设立的任何信托或类似文书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该等信托何时设立、由谁设立、为谁之利益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文件。

12. 与涉及债务人的任何法律争议相关的任何义务、请求权、责任或债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在任何地方、州、联邦或国际机构（无论是行政机构、法院、合议庭还是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进行的任何诉讼有关的文件。

13. 你的任何外聘律师或其他顾问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文件和通信。

14. 足以表明你的全部资产及收入或资金来源的文件。

15. 对于就第14项请求所识别的、价值超过\$50,000的所有资产，提供：(i) 与你取得该等资产有关的所有文件；以及 (ii) 与债务人或债务人家庭成员就该等资产进行的通信。

16. 你的纳税申报表副本。

17. 足以表明由你占有或控制的所有银行账户和投资账户（包括每一该等账户的余额以及向其转入和从其转出的款项）的文件。

18. 与你使用的任何信用卡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足以表明为债务人或关联实体之利益而进行的所有相关购买的月度账单或其他文件。

19. 所有公司治理和组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细则、公司注册证书，以及足以表明你的公司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姓名、经营目的，以及你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任何家庭成员之关系的其他文件。

20. 与将你的资产向任何其他实体进行的任何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

21. 与你于January 2015向Bravo Luck Limited作出的、金额约为\$520 million的任何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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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57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