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1604-38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604
- 类型
- EXHIBIT
全文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收件人:Max Krasner(麦克斯·克拉斯纳) 162 East 64th Street New York, New York 10065
亲爱的 Max(麦克斯):
我很高兴欢迎您成为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惠特曼·布里德·阿博特与摩根有限责任合伙)的客户,并就我们受聘担任您的法律顾问、为您购买 33 Ferncliff Road, Cos Cob, Connecticut 06807 及任何相关事宜提供服务的聘用条款确认双方共识。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职业道德守则要求我们律所向新客户发送聘用函。除另有约定外,若您要求我们从事其他法律工作,本函条款同样适用。我们的工作范围以及代表您提供服务的限制,均应符合我们不时与您的讨论和书信往来。
我们的费用按投入您案件的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计时收费标准收取。处理本案的律师小时费率在 $225.00 至 $475.00 不等,律师助理的小时费率在 $125.00 至 $190.00 不等。小时费率由我们不时进行审查和调整。我的小时费率为 $365.00。
除上述费用外,您还需支付适用于我们所处理事项的代垫款项或其他实付费用,如差旅费、邮资、计算机辅助检索费、专人送递或隔夜快递费、秘书加班费以及我们在代表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通常会在您完成购买交易时或临近交割前出具账单,但我们保留按月为您所接受的服务和代垫款项出具账单的权利。律所对账单上反映的费用和代垫款项仅为该账单涵盖的计费周期结束时已入账的款项。由于正常的处理流程,部分费用和代垫款项可能在后续计费周期才予以记录,并将在随后开具账单。对账单应在收到时即予支付。若您未按约定支付我们的费用和代垫款项,您同意偿还我们在催收所欠款项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费用和开支的成本(包括内部成本)。
若您未能履行对本所的义务,我们保留在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后停止向您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若发生损害有效律师-委托人关系的情形,我们亦有权撤销对您的代理。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所将在提供服务完成之日起将针对本案建立的案卷(包括律师、律师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保留的所有相关印刷材料)保留五年。
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 LLC 500 West Putnam Avenue, Greenwich, CT 06830 电话 203.869.3800 传真 203.869.1951
此后,我们将提前向您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案卷可能会被销毁,或由本所以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
我们非常感谢能有机会在您的购买交易中代表您,并期待与您合作。若您在任何时候对我们的工作或收费有疑问或关切,请随时致电给我。
若上述内容符合您的认可,请在下方指定位置签署本函副本,并将经完整签署的信函原件寄还给我。
同意于 2019年8月11日。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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