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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XHIBIT · ECF #1604-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604_8**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证物 8
原件

批准人：Juliana Murray（朱莉安娜·默里）/ Micah Fergenson（米卡·弗根森）
助理联邦检察官
主审法官：THE HONORABLE GABRIEL W. GORENSTEIN（加布里埃尔·W·戈伦斯坦阁下）
美国联邦治安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23 MAG2007
--------------------------------- X
美利坚合众国 封存起诉状
- 诉 - 违反
18 U.S.C. §§ 371, 1343, 1957 及 2；
15 U.S.C. §§ 78j(b) 与 78ff；以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 17 C.F.R. § 240.10b-5
被告。 犯罪发生地所在县：NEW YORK（纽约）
--------------------------------- X

纽约南区，证明声明：

特别探员 Nicholas DiMarino（尼古拉斯·迪马里诺）经正式宣誓，作证并陈述其为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简称“FBI”）的一名特别探员，并指控如下：

第一项罪名（密谋实施电汇诈骗及证券欺诈）

1. 至少在约2018年起至至少包括约2023年3月止，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蓄意且明知地联合、密谋、结伙，并相互及彼此达成协议，实施针对美国的犯罪行为，即：(1) 电汇诈骗，违反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343；以及 (2) 证券欺诈，违反 Title 1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78j(b) 与 78ff，以及 Title 1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240.10b-5。

2. 该密谋的一个组成部分及目的在于，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在明知策划且意图策划欺诈方案与诡计，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及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的情况下，为了执行该方案与诡计，在州际及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汇、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了文字、记号、信号、图像和声音，违反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343，即王雁平与他人密谋，在通过私募方式（下称“GTV私募”）未注册发行 GTV Media Group, Inc.（下称“GTV”）普通股的过程中，利用通过州际电汇传输的重大虚假信息和失实陈述获取受害人的资金。

3. 该密谋的另一组成部分及目的还在于，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及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手段与工具、邮政手段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购买和出售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注册证券的过程中，使用并雇佣了操纵性和欺骗性的手段与诡计，违反 Title 1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240.10b-5，方式包括：(a) 采用欺诈的手段、方案和诡计；(b) 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陈述在作出该陈述的情境下为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他人构成并将构成欺诈和欺骗的行为、做法及业务流程，即王雁平与他人密谋，通过就所谓 GTV 普通股股份提供重大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与陈述，欺诈性地诱导投资者参与 GTV 私募。

4. 为推进该密谋并实现其非法目的，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实施了包括以下行为在内的公开行为：

a. 2020年6月5日或该日前后，王雁平身处纽约南区期间，授权将1亿美元的欺诈收益电汇转移至某特定对冲基金。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371。）

第二项罪名（电汇诈骗）

5. 至少在约2020年4月起至至少包括约2021年3月止，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在明知策划且意图策划欺诈方案与诡计，并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及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的情况下，为了执行该方案与诡计，在州际及对外贸易中，通过电汇、无线电和电视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了文字、记号、信号、图像和声音，即王雁平开展 GTV 私募以销售 GTV 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失实陈述从受害人处欺诈性地获取资金，该方案通过发往及发自纽约南区等地的电子通信及资金转账得以推进。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1343 及 2。）

第三项罪名（证券欺诈）

6. 至少在约2020年4月起至至少包括约2021年3月止，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蓄意且明知地、直接及间接地，利用州际贸易手段与工具、邮政手段以及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在购买和出售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以及任何未注册证券的过程中，使用并雇佣了操纵性和欺骗性的手段与诡计，违反 Title 1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240.10b-5，方式包括：(a) 采用欺诈的手段、方案和诡计；(b) 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陈述在作出该陈述的情境下为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误导所必需的重大事实；以及 (c) 从事对他人构成并将构成欺诈和欺骗的行为、做法及业务流程，即王雁平开展 GTV 私募以销售 GTV 股票，并通过虚假陈述和失实陈述从受害人处欺诈性地获取资金，该方案通过发往及发自纽约南区等地的电子通信及资金转账得以推进。

（Title 1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78j(b) 与 78ff；Title 1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Section 240.10b-5；以及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2。）

第四项罪名（非法资金交易）

7. 2020年6月5日或该日前后，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区，于美国境内，明知地从事并企图从事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1957(f)(1) 所定义的资金交易，该交易涉及价值超过10,000美元、来源于特定非法活动的犯罪所得财产，即王雁平身处纽约南区期间，授权将1亿美元的欺诈收益电汇转移至某特定对冲基金。

（Title 18,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s 1957 及 2。）

我获知上述信息及上述指控依据的部分内容如下：

8. 我是 FBI 的一名特别探员，并亲自参与了本案的调查。本宣誓书基于我个人对本案调查的参与、我与执法人员、执法雇员及证人的交谈，以及对文件的审查。由于提交本宣誓书仅用于确立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有限目的，因此并未包含我在调查过程中掌握的所有事实。除另有说明外，凡本文提及的他人的行为、陈述和谈话，均系就其实质内容及部分内容予以陈述。

概述

9. 基于我参与本次调查、审查文件、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交谈，我掌握了以下实质及部分内容：

a. 在约2020年4月至约2020年6月期间，被告王雁平（又名“Yvette”）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通过与 GTV 相关的非法私募股票发行，欺诈性地获取了约4.52亿美元的受害人资金。王雁平是 GTV 的执行董事，也是负责转移从 GTV 私募筹集所得资金的关键人员之一。被告等人并未按照向受害投资者承诺的那样去投资通过 GTV 私募筹集的资金，相反，王雁平与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将约100,000,000美元挪用到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中，最终使王雁平的一名同谋者的近亲属受益。王雁平深知 GTV 私募资金不能用于投资高风险对冲基金。事实上，当王雁平试图开设一个由 GTV 私募筹集资金组成的银行账户时，王雁平向一家银行陈述称（部分内容）该等“GTV Media Group 的资金严格（原文拼写错误）用于运营目的和收购”。

GTV 私募

10. 基于我审查文件、视频、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交谈，我掌握了以下实质及部分内容：

a. 2020年4月21日或该日前后，一名本文未具名的共谋者（“CC-1”）1 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并促使发布了一段视频（下称“该视频”），宣布通过私募方式未注册发行 GTV 普通股（即“GTV私募”）。CC-1 拥有庞大的网络关注者群体，该视频被成千上万的人观看。

b. 基于我对该视频的审查，我了解到在视频中，CC-1 实质且部分地描述了 GTV 私募的投资条款，并指示人们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联系 CC-1，以咨询有关 GTV 私募的任何问题。该视频及 GTV 私募材料——包括书面的“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emorandum（保密信息备忘录）”（下称“PPM”）、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和 Investment Procedure Guidelines（投资程序指引）——通过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社交媒体和短信被传送给数以千计的潜在投资者，其中包括位于纽约南区的投资者。

c. 基于我对 PPM 的审查，我了解到 PPM 将 GTV 宣传为“有史以来第一个将公民新闻与社交新闻的力量与最先进的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和实时互动通信相结合的平台”。PPM 还包含（除其他内容外的）如下实质及部分陈述：

1 CC-1 在本地区法院提交的一份起诉书中被控以十一项罪名，罪由包括密谋实施电汇诈骗、证券欺诈、银行诈骗和洗钱；以及就本文讨论的 GTV 私募等行为实施电汇诈骗、银行诈骗和洗钱。

i. GTV 私募面向的是“有兴趣评估向 GTV 投资资本的机会”的投资者；

ii. GTV 计划将通过 GTV 私募筹集的收益“用于扩展和强化业务”；以及

iii. PPM 包含一份图表，逐项列明了从 GTV 私募筹集收益的“拟定用途”：

收购公司以加强和发展 GTV 约 70%
升级 GTV 技术与安全性 约 10%
市场营销 约 8%
营运资金 约 7%
其他 约 5%
总计 100%

d. PPM（私募备忘录，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指明了 GTV 的三名“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s）。确定的第一位执行董事是“Yvette Y. Wang”——即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PPM 将王描述为“在管理、金融投资以及并购方面经验丰富”，并且“在建立 Saraca 的媒体业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 在 PPM 的其他地方，王被描述为 GTV 的“关键人员”（key personnel）。PPM 还进一步说明（摘录）：GTV 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关键高管的持续服务，包括 Yvette Wang”以及另外两名特定个人，其中包括本文未具名的另一名共谋者（“CC-2”）。

e. 根据与此前为 CC-1 工作的证人的交谈，我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王与 CC-1 保持着密切的私人关系。特别是，王为 CC-1 及其家族工作多年，至少自 2018 年前后开始。事实上，根据我审查过的文件，我了解到王是一家管理据称属于 CC-1 的庞大个人财富实体的总裁（President）、财务主管（Treasurer）和秘书（Secretary）。

2 “Saraca”系指“Saraca Media Group（萨拉卡传媒集团）”，在 PPM 中被确定为 GTV 的母公司。
王接收并转移诈骗收益

11. 根据我对视频和文件（包括银行记录和传票回执）的审查、我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互联网开源调查以及我参与本项调查的情况，我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以下内容：

a. 2018年7月24日前后，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以 Saraca 的名义开设了一个特定银行账户（“Account-5601”）。我审查过的 Account-5601 开户文件显示，王是 Saraca 的“代理秘书”（Acting Secretary）。2020年5月21日前后，王为 Account-5601 签署了一份额外的商业印鉴卡，其中王将自己列为 Saraca 的“总裁”（President）。至少截至该日期，Account-5601 以“Saraca Media Group DBA Himalaya Dollar（萨拉卡传媒集团以喜马拉雅美元名义经营）”的名义持有。Account-5601 上没有其他获授权签字人。

b. 2018年7月24日前后，王以“Saraca Media Group Inc.”的名义开设了另一个特定银行账户（“Account-2038”）。Account-2038 的开户文件显示，王是 Saraca 的“代理秘书”。2020年5月21日前后，王为 Account-2038 签署了一份额外的商业印鉴卡，并将自己列为“总裁”。至少截至该日期，Account-2038 以“Saraca Media Group DBA Himalaya Dollar”的名义持有。2020年6月3日前后，王为 Account-2038 签署了一份额外的商业印鉴卡，并再次将自己列为 Saraca 的“总裁”。Account-2038 上没有其他获授权签字人。3

c. Account-5601 和 Account-2038 均开立于一家总部设在曼哈顿的特定银行（“Bank-1”）。

d. 在 2020年4月20日前后至 2020年6月2日前后期间，据称价值约 4.52 亿美元的 GTV 普通股被出售给位于美国（包括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及海外的 5,500 多名投资者。投资者参与 GTV 私募，部分原因在于他们相信自己的资金将按照 PPM 的承诺投入 GTV 以发展和壮大该项业务。

e. 2020年4月前后，Account-5601 收到了约 291 笔存款和转账，总计约 32,543,000 美元。这些存款和转账大部分是寻求参与 GTV 私募的个人进行的投资。转账似乎来自遍布世界各地的个人，许多存款和转账带有指称 GTV 私募的附言或备忘录信息。例如，备忘录一栏在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注明：“Gtv Investment（Gtv 投资）”、“Stock Subscription（认股）”、“Investment（投资）”、“G- Tv Common Stock Subscription（G-Tv 普通股认购）”、“InvestmeNt [原文如此]（投资）”、“Investment To G- Tv [原文如此]（投资至 G-Tv）”以及“Gtv Stockpurchase（Gtv 购股）”。2020年4月30日前后，Account-5601 的余额约为 32,474,000 美元。

f. 2020年5月前后，Account-5601 收到了约 2,450 笔存款和转账，总计约 291,899,000 美元。这些存款和转账大部分

3 根据银行记录，CC-2 似乎拥有一个可访问 Account-5601 和 Account-2038 的网银账户。

是寻求参与 GTV 私募的个人进行的投资。与上个月的存款和转账一样，2020年5月前后的转账似乎来自遍布世界各地的个人，并且许多转账带有指称 GTV 私募的附言或备忘录信息。例如，备忘录一栏在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注明：“Capital Injection Infusion（注资注入）”、“To Inv es Stment [原文如此]（至投资）”、“Private Placement Investment（私募投资）”、“Gtv Media Investment（Gtv 媒体投资）”、“Gtv Inv（Gtv 投资）”以及“Additional Stock Purchase（追加购股）”。2020年5月29日前后，Account-5601 的余额约为 313,213,000 美元。
侵占资金行为

12. 根据我对文件的审查、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我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以下内容：

a. 2020年6月3日前后，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以 Saraca “总裁”的身份签署了一份“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根据该认购协议，Saraca 同意向一家高风险对冲基金（“Fund-1”）投资 100,000,000 美元。在认购协议中，王将 Account-5601 指定为电汇 Saraca 出资款的银行账户。王还进一步将自己指明为 Account-5601 的唯一“获授权签字人”（Authorized Signatory）。2020年6月3日上午前后，Fund-1 投资管理人的一名员工确认收到了签署完毕的认购文件。

b. 同样在 2020年6月3日前后，100,000,000 美元从 Account-5601 转至 Account-2038。在转账之前，Account-2038 的余额为 0 美元。根据银行记录，这笔 100,000,000 美元的转账是由用户“yvettewang2018”（即王在 Bank-1 的网银用户 ID）在线操作进行的。在授权该笔转账时，王从一个地理定位在曼哈顿的 IP 地址登录了王在 Bank-1 的网银账户。

c. 2020年6月5日前后，王授权从 Account-2038 4 向与 Fund-1 相关联的银行账户电汇 100,000,000 美元。这笔转入 Fund-1 银行账户的 100,000,000 美元由 GTV 私募投资者的收益款项构成。如上所述，PPM 并未设想过将投资者资金用于投资高风险对冲基金。PPM 也未设想过将投资者资金用于使 GTV 以外的公司（包括 Saraca，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CC-1 的近亲属）获利。
王将更多诈骗收益转移至其他银行账户

13. 根据我对文件和视频的审查、我与证人及其他执法人员的交谈以及我参与本项调查的情况，我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到以下内容：

a. 2020年5月20日前后，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与 CC-2 以 GTV 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Account-6691”）。Account-6691 开立于一家特定的受 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承保的银行（“Bank-2”）。王和 CC-2 是

4 虽然认购协议指定 Account-5601 为出资款来源，但该笔转账实际源自 Account-2038。

Account-6691 的仅有获授权签字人。在开户文件中，王被列为 GTV 的“董事”（Director）。开户文件进一步载明，Account-6691 的预期余额将在 25,000 美元至 50,000 美元之间。

b. 2020年6月3日前后，Account-5601 向 Account-6691 转账 200,000,000 美元。该笔转账的附言栏部分注明为“Gtv Private Placement（Gtv 私募）”。紧邻该笔转账之前，Account-6691 的余额为 0 美元。

c. 2020年6月9日前后，Account-2038 向 Account-6691 转账 38,000,000 美元。该笔 38,000,000 美元由 GTV 私募投资者资金构成，该资金先是汇入 Account-5601 和另一个特定 Bank-1 账户，随后在 2020年6月3日前后至 2020年6月9日前后期间被转入 Account-2038。因此，截至 2020年6月10日前后，Account-6691 内全部的 237,999,970 美元 5 均由 GTV 私募收益构成。

d. 2020年6月9日前后，约 30,906 美元从 Account-5601 电汇至一个以“Yanping Wang”名义持有的银行账户。该笔电汇的附言栏部分注明为“Director Fee（董事费）”。

e. 从 2020年6月前后开始，持有用于处理 GTV 私募募集资金账户的国内银行开始冻结并关闭与 GTV 关联的银行账户（包括以 Saraca 名义持有的银行账户），原因包括这些账户收到了数十笔大额入账电汇，其中部分电汇提及未注册的 GTV 私募。银行关户的另一原因在于对进出 GTV 关联账户及 Saraca 关联账户的资金流动存有疑虑，这引发了对入账转账合规性的质疑。

f. 2020年7月10日前后，Bank-2 关闭了 Account-6691，并向包括王在内的账户持有人提供了一张金额为 137,999,970 美元的支票（“Check-1”）以及第二张金额为 100,000,000 美元的支票（“Check-2”）。

g. 2020年7月前后，王及其他已知和未知人员企图在一家特定银行（“Bank-3”）以 GTV 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就该企图而言，2020年7月20日前后，王签署了一份包含有关 Bank-3 账户拟定用途信息的“强化尽职调查申请”（Enhanced Diligence Request）。王以 GTV “董事”的身份签署了该“强化尽职调查申请”。

h. 在“强化尽职调查申请”中，王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陈述称，存入该账户的首笔款项将“以本票形式存入从私募募集的约 1.38 亿美元”。根据王的说法，“Saraca Media Group 代表 GTV 接收了[GTV]私募资金（由[Bank-1]的[律师事务所]指导）。Saraca Media Group 将资金转移至 GTV（[Bank-2]）。”王还实质上且在一定程度上陈述称，“该账户中的资金属于 GTV Media Group 的资金，严格[原文如此]用于运营目的和收购。”因此，王深知从 GTV 私募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为 CC-1 近亲属的利益而持有的高风险对冲基金中。

5 Bank-3 就两笔入账电汇从 Account-6691 中扣除了 30 美元。

为此，我谨请求对被告 YANPING WANG（王雁平，又名“Yvette”）签发逮捕令，并视情况对其予以逮捕、羁押或准予保释。

/签名/ Nicholas DiMarino（通过电话宣誓）

Nicholas DiMarino
特别探员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联邦调查局）

于 2023 年 3 月 [空白] 日，通过可靠电子方式（电话）传输本刑事起诉书向我宣誓。 [签名乱码]

HONORABLE GABRIEL W. GORENSTEIN（尊敬的加布里埃尔·W·戈伦斯坦）
United States Magistrate Judge（美国联邦治安法官）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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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604_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