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623-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623
类型
ORDER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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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B Stephen Kindseth(斯蒂芬·金德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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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件人:Stephen Kindseth(斯蒂芬·金德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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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时间:2022年9月19日,星期一,上午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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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Friedman, Peter(彼得·弗里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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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McAllister, Craig(克雷格·麦卡利斯特);Grossman, Eli A.(伊莱·A·格罗斯曼);Aronsson, Laura S.(劳拉·S·阿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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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维修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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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Lady May - NHC Conf of Cov 2022.pdf;HK International Fun COE (FDD)-LADY MAY CEO22 - 20960450 20808511Z36503_0028_02_2022 10123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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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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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您的要求,我已附上适用于燃油泵/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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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拟定有关维修准备金的命令草案,并应于今日晚些时候交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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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史蒂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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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 M. Kindseth, Esq.(斯蒂芬·M·金德塞思,律师) Zeisler & Zeisler, P.C.(泽斯勒与泽斯勒专业公司)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 Bridgeport, CT 06604 办公电话:203-368-4234 直线电话:203-368-5487 传真:203-549-0903 电子邮箱:skindseth@zeislaw.com 网站:www.zei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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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及其附件(如有)可能包含受法律特权保护和/或保密的信息,仅供其收件的个人或实体使用。若您并非预定收件人,特此通知您,严禁以任何方式传播、分发或复制本信息、其内容或任何附件。如您误收本信息,请立即通过回复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原发件人,并从您的计算机中删除本信息及其任何附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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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den Sturge 船体保险 承保确认书 适用于 “LADY MAY”及“LADY MAY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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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den Sturge(豪登·斯特奇) Notebeme House 84 High Street Southampton S014 2NT 023 8022 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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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den Sturge(豪登·斯特奇)是Howden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豪登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商业名称,后者为Howden Group Holdings(豪登集团控股)的一部分。Howden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豪登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就一般保险业务获得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金融行为监管局)授权并受其监管。该公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公司注册号码为725875。注册地址:One Creechurch Place, London, EC3A 5AF。为质量保证目的,通话可能受到监听和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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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beme House 84 High Str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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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LP/AJ/GT 承保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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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thampton SO14 2NT,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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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44 (0)2380 22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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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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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经纪人 2. 保险人 Howden Sturge(豪登·斯特奇) 100% Norwegian Hull Club(挪威船体保险俱乐部) Notebeme House, 84 High Street, Southampton, S014 2NT 3. 唯一市场参考编号/保险单号码 4. 期间 {§ 1-5) 20221979 生效日期:26.02.2022 至:25.02.2023 5. 被保险人 6. 共同被保险人 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公司) Yachtzoo LLC(游艇动物园有限责任公司)及Yachtzoo S.A.R.L.(游艇动物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及/或Lady May(OES PCC Limited的一个单元)(作为船员雇主) 7. 游艇 8. 航行区域 OYT “LADY MAY” 地中海、欧洲、美国东海岸及加勒比海水域:IMO:1012359 船厂:Feadship 所有位于西经98°以东、东经42°以西、赤道以北的可航行水域,并始终受NMIP 3-15约束。制造商及型号:Feadship DeVries 建造:2014年 长度:46,2米 速度:19节 船级:LR 9. 船员 10. 用途 8名全职人员-1名美国国民 私人休闲及企业招待 11. 船旗国 12. 保险总额 开曼群岛 EUR 23,000,000 13. 船体及机械 { § 5-1) 14. 船体及机械增值 {§7-1) 保险金额:EUR 18,400,000 保险金额:EUR 4,600,000 免赔额:EUR 100,000 15. 保障及赔偿责任险 (§ 8-1) 16. 医疗给付 {§11-5) 保险金额:NA 保险金额:每人每次EUR I 00,000,但每次事故以EUR 500,000为限。不包括船员医疗。 免赔额:NA 免赔额:EUR I 00,但日工人员为EUR 1,000 17. 无保险船只保障 {§11-1) 18. 战争风险保障 {H&M/IV/P&I) {§9-1) 保险金额:EUR 5,000,000 船体及机械保险金额:EUR 18,400,000 免赔额:EUR 500 船体及机械增值保险金额:EUR 4,600,000 保障及赔偿责任险保险金额:EUR 23,000,000 19. 应以游艇标识的接驳艇/小艇/个人水上摩托艇 20. 游艇现金保障 {§11-3) 2017 Williams 625柴油喷射接驳艇-USO 168,805 保险金额:EUR 100,000 Novurania 430 TR救援接驳艇-估值USO 25,000 免赔额:EUR 1,000 21. 美术品 {§11-2) 水上玩具-估值USD 5,000 NA 3个救生筏-每个估值USD 5,000 22. 直升机条款{§ 11-4) 潜水设备-估值USD 2,000 NA 23. 履约及连续性奖金 Lady May II接驳艇 前提是本保险向现有保险人续保,且本保单未附有任何索赔,则同意在期满时支付一项连续性奖金,计算方式为保险人列明的当年毛保费的IO%,并在就额外保费和/或退还保费作出所有调整后支付。另同意,该接驳艇可与“Lady May”分开使用。 Windy Blackbird SR52 价值:USD 1,500,000 免赔额:EUR 35,000 拖航延伸保障在拖航期间适用的免赔额。 签名 保费 fl J{)\_llJfYJ 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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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NMIP第2-17条 制裁限制及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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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并应取代本保险中与其不一致的任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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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保险人均不应被视为提供保险保障,且任何保险人均无义务根据本保险支付任何索赔或提供任何给付,只要提供该等保障、支付该等索赔或提供该等给付可能使该保险人或其再保险人受到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美利坚合众国、法国、俄罗斯联邦、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保险人或其再保险人设有注册办事处或永久营业场所的任何国家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项下的任何一级或二级制裁、禁止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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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标的已经从事或正在从事任何可能使保险人或其再保险人受到上述第1款所述任何一级或二级制裁、禁止、限制、法律或法规约束的活动,保险人有权提前14日通知终止本保险。终止同样适用于抵押权人的权利,但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该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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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网络险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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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除仅受下文第3款约束外,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由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被用作造成损害的手段而直接或间接引起、促成或产生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 2. 在本条款所附保险单的条件、限制和除外规定约束下,如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计算机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的使用或运行并非作为造成损害的手段,则本应可根据本保险获得的赔偿不应因此受到损害。 - 3. 如本条款附加于承保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暴动,或由此产生的内乱,或交战国一方实施或针对交战国一方的任何敌对行为,或恐怖主义,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行事之人的风险的保险单,第1款不应排除因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用于任何武器或导弹的发射和/或制导系统和/或发射机制而产生的损失(该等损失在其他情况下本应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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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MA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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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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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保险到期应付的一切适用税费和公共费用,应由被保险人直接向有关主管机关支付和结清。如保险人被认定就任何税费或公共费用承担责任或连带责任,则被保险人应赔偿保险人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及后果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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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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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受2013年Nordic Marine Insurance Plan(北欧海上保险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约束的保险保障。传染病属于本保险的除外风险。本保险不承保事故的主要原因系传染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但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感染或被指称感染该疾病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除外。如传染病并非主要原因,则适用第2-13条。如事故本由受保风险造成,并使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则在因传染病增加维修费用的范围内,适用该计划中未经修改的规定。本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扩展该计划标准条件下的保险保障。“传染病”系指任何已知或未知的、可通过任何物质或媒介从一个有机体传播至另一个有机体的疾病,其中:a) 该物质或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细菌、寄生虫或其他有机体,或上述任何一种的任何变异或突变,无论其是否被视为有生命;且b) 传播方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包括但不限于人与人触摸或接触、空气传播、体液传播、向任何固体物体或表面或液体或气体传播、从其传播或经其传播;且c) 该疾病、物质或媒介可单独作用,或与其他共病、状况、遗传易感性或人体免疫系统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疾病或人身伤害,或暂时或永久损害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或不利影响任何种类财产的价值或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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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改装、日常维护及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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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在船厂或船厂设施(以下简称“船厂”)进行重大工程期间,本保险即告失效。重大工程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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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艇将在船厂停留超过120日的工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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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费用将超过保险总额15%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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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工程(维修、改装、日常维护及类似工程,且不属于上述重大工程定义范围),游艇在船厂期间本保险仍然有效,但前提是在任何时候均满足以下要求;就游艇在船厂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或费用的索赔而言,每项要求均构成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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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游艇在船厂停留不得超过120天; - 2. 已发生及预计工程费用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总额的15%; - 3. 就“Hot Work(动火作业)”(指涉及燃烧、焊接、切割、钎焊、软钎焊、打磨、使用产生火焰或火花的工具,或其他产生点火源的作业)而言,无论游艇位于船厂或其他地点,均应适用下列特别安全规定: - a. 已实施并遵守符合行业标准的游艇安全程序。该等程序至少应规定: - i. 动火作业开始前,所有相关方就书面、详细的工作说明达成一致的要求。相关游艇图纸和照片应附于工作说明;以及 - ii. 动火作业开始前,对工作区域进行审慎准备和隔离的要求;以及 - iii. 识别所涉风险的要求,例如因热量传递至相邻的隔热舱壁或舱室、燃料箱/管道及含有可燃材料或气体的区域/空间而引起火灾的风险等;以及 - iv. 消防安全预防措施的要求,包括在动火作业期间及动火作业完成后至少4小时内,在动火作业区域及相邻舱室和区域配备消防设备并进行火灾监视;以及 - v. 在动火作业期间始终由安全员值守和监护的要求;以及 - b. 在可能范围内,船舶监测和报警系统应保持运行,并连接至值班人员的工作电话。值班人员应始终在船厂(24/7)内,并在可能范围内在游艇上;以及 - c. 如船舶监测和报警系统未运行,应制定并在现场遵守审慎的临时值班表,详细规定对船舶始终进行的巡查;以及 - d. 工作区域内的所有监测和报警系统,包括自动火灾探测系统传感器,应在任何一段动火作业完成后立即进行测试并核实其处于正常状态;以及 - e. 在焊接/打磨作业期间,船体涂层必须以不燃材料板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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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负有遵守上述规定职责的任何人违反上述a.)至e.)中的任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损失并非该等违反行为的后果,或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负有遵守该规定职责的任何人并非因疏忽而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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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厂/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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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的条件是,在游艇开始任何作业之前及直至游艇上的所有作业完成,均应遵守下列有关船厂/被保险人承包商法律责任和保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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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厂对游艇损失或损坏的责任不得通过合同限制为低于EUR 5.000.000,且船厂应维持有效的船舶修理人责任保险,就游艇而言,每一事故或因任何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EUR 5.000.000; - 2. 如将进行游艇吊装作业或动火作业,船厂对游艇损失或损坏的合同责任不得限制为低于EUR 10.000.000(如游艇保险总额超过EUR 50.000.000,则为EUR 20.000.000),且船厂应维持有效的船舶修理人责任保险,就游艇而言,每一事故或因任何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EUR 10.000.000(或EUR 20.000.000); - 3. 如被保险人直接雇佣承包商,承包商对游艇损失或损坏的责任不得通过合同限制为每次事故低于EUR 1.000.000,且承包商应维持责任保险,就游艇而言,每一事故或因任何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EUR 1.000.000。 - 4. 在游艇进入船厂或任何作业开始前,被保险人应取得船厂或承包商保险证明的副本,并且被保险人应始终维护承保人对船厂、承包商和/或其保险人提出任何索赔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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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在船厂期间发生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且发生违反上述任何条款的情形,则保险人的责任应按因上述要求的限额与实际适用限额之间的差额而使保险人无法收回的金额予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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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飓风季——指定命名风暴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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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不承保由指定命名风暴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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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命名风暴是指由U.S. National Oceanic and Atmospheric Administration (NOAA)(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U.S. National Weather Service(美国国家气象局)、National Hurricane Center(国家飓风中心)或全球任何可比同等机构命名的任何风暴或天气扰动。(htt)。指定命名风暴还包括风暴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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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于西经98°以东、西经55°以西以及北纬10°至北纬37°之间的区域内,自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有效。本条款适用于所有游艇;不适用于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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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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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适当注明并同意,承保范围扩展至包括处于拖航状态的附属艇,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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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属艇已安装追踪系统 - 拖航期间,摄像头始终锁定于附属艇, - 拖航期间始终配备充足的拖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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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长驶离安全港进入预报风力为4级或以上的风况时,不承保拖航, - 夜间拖航时应使用功能正常的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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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艇在拖航期间的免赔额,包括全损:在距最近安全港90海里以内被拖航时,为附属艇价值的10%;其他情况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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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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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在陆地上或在另一船舶上运输期间,包括游艇的装卸期间,保险人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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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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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den Sturge(豪顿斯特奇)要求在保险生效后14天内支付第1期分期付款,第2期分期付款于20221年8月26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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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最低三(3)个月保费的取消退款(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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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条款(TRIA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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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本保单即表示,本保单所列被保险人和/或共同被保险人确认并承认:(1) 已向本保单所列被保险人和/或共同被保险人提供根据2002年美国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所定义的“恐怖主义行为”保险保障;(2) 本保单所列被保险人和/或共同被保险人拒绝购买该等保险保障;以及(3) 本保单所列被保险人和/或共同被保险人未向Norwegian Hull Club(挪威船壳俱乐部)支付该等保险保障的任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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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Yacht Form(游艇保险条款)的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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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导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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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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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Norwegian Yacht Form(挪威游艇保险条款)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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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保险人;指已承诺按照游艇保险条款的条款提供保险的一方, - b) 被保险人;指第5栏所列当事人。在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的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定义应修改为包括经第5栏所列被保险人事先许可而可合法操作游艇的任何个人、商号、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以及在游艇上以船长和船员身份履职的游艇船长和船员, - c) 增值保险(IV);指第14栏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在游艇上的全损利益, - d) 保险总额;指游艇的总价值,即第12栏中确定的游艇的船体和机器保险金额(第13栏)与增值保险(第14栏)之和, - e) 游艇;指第7栏所述的游艇,以及第19栏列出的附属艇和/或小艇和/或个人水上交通工具, - f) 游艇保险条款;指包含挪威游艇保险条款的所有条款和规定及保单正面栏目的保险合同, - g) 安全规定;指关于防止损失的规则,该规则由公共当局发布、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或由船级社发布, - h) 一般物品;指包括但不限于墙面覆盖物、桌子、床、椅子、非航行设备、地毯、软装饰品、餐具、床单织物及类似物品。任何艺术品均不构成游艇一般物品的一部分。 - i) 个人物品;指携带至游艇上的个人财物和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物、化妆品及装饰品, - j) 艺术品;指价值超过EUR 20 000或等值其他货币、旨在供观赏而非实用的实物物品,例如雕塑、绘画及类似物品。任何艺术品均须在详尽清单中申报并具体列明,且经保险人批准,方可作为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的艺术品获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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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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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正面所载保险金额应视为约定的可保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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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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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应受Kingdom of Norway(挪威王国)法律管辖。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计划》2007年版本或后续版本的第一部分,应视为构成挪威法律的一部分,并优先于1989年《挪威保险合同法》的任何冲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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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仲裁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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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之间关于游艇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应依照2004年《挪威仲裁法》,通过在挪威卑尔根进行的仲裁,对双方作出终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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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共同指定三名仲裁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获准在挪威执业的律师。如双方未能在任一方提出书面仲裁请求后14天内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一致,则各方应指定一名仲裁员,二人应指定第三名仲裁员,该仲裁员应担任仲裁庭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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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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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第4栏另有规定,游艇自第4栏所载日期00.00(GMT)起获得保险,为期十二(12)个月,至届满日24.00(GMT)止。除非另有规定,保险期间不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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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第4栏所载保险期间届满时,游艇正在海上、遇险、位于港口或避难地点,保险期间应延长至游艇抵达其目的地并在该处安全停泊二十四(24)小时为止,但须通知保险人,并按比例支付延长期间的额外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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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被保险利益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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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的所有权或管理发生变更,或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的被保险利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而被出售、让与、转让或质押,保险应自该等转让、让与或质押之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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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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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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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因其利益所暴露于的所有风险造成的游艇任何偶然灭失或损坏,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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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根据游艇保险条款(Yacht Form)第五部分承保的战争风险, - b) 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权力机关应理解为行使公共或超国家权力的个人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为避免或限制损失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干预,前提是该等损失的风险由海上风险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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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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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协会扩展放射性污染除外条款(Institute Extended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Exclusion Clause,RACE II)所承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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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因果关系/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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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由承保事故或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损失、损害、费用或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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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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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须证明其遭受了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损失,以及该损失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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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游艇保险条款本身或适用的背景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负有证明该损失属于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例外情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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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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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安全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保险人证明该损失或损害系该违反行为所致,且被保险人应对该违反行为负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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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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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栏目中载明的免赔额,适用于适用条款项下承保的每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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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一事故涉及多个免赔额,则适用数额最大的单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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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理赔处理有关的费用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费用,均可获得赔偿,不适用任何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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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不参加竞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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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证,游艇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和/或帆船赛及类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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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 3-1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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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应如实、完整地披露保险人要求的所有情况和信息。如保险经由经纪人投保,被保险人还应按照该经纪人使用的任何投保申请表,如实、完整地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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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通知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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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事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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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在被保险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事件后,以一切合理速度通知保险人;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日内,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提交损失及保险利益证明和/或已付讫账单, - b) 立即向事故发生港口或地点的警方报告任何盗窃或恶意损害, - c) 采取可合理期待其采取的一切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在可能情况下于采取行动前咨询保险人, - d) 向保险人提供理赔游艇保险条款项下任何请求所需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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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规定项下的义务,保险人不对超过该义务已履行时其本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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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船级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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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生效时,游艇应由保险人认可的船级社进行船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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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船级丧失,保险终止,除非保险人明确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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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在船级丧失时正在航行,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应持续至游艇按照保险人的指示抵达最近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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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要求取消船级,或者船级因事故以外的原因被暂停或撤销,即发生船级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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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航行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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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不得驶出第8栏所述的航行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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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航行区域限制,在游艇驶出第8栏所列航行区域前已通知保险人,并已就保险人要求的任何修改条款及任何额外保费达成协议的,游艇仍受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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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配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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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在运营期间始终应由合格船长指挥,并按照第9栏由合格人员配备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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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航期间,与游艇有关的监管及其他安全和安保规定应经保险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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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消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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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始终应配备功能完备的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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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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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被保险人在仍有可能干预之时既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该等非法活动,否则保险人不对因游艇被用于非法目的和/或与非法活动有关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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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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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得以游艇船长或船员在其作为船员履职过程中所实施的过错或疏忽对抗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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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已将对保险具有重大意义的职能之决策权委托给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如在履行该等职能时实施过错或疏忽,例如提供错误信息、违反保证、欺诈及类似行为,保险人可据此对抗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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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理赔处理 § 4-1 理赔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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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可能引起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理赔请求的事件,经被保险人批准,保险人有权接管对该事件的应对处理。在任何可能引起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理赔请求的事件中,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调查、抗辩及处理任何损失或损害方面以一切方式与保险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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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检验师和/或理算师、评估所需的任何修理或更换工作,以及协商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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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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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付款后,即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任何相关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如因被保险人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保险人无法向第三方追偿,保险人的责任应减少其无法请求的相应数额,除非该放弃可被视为行业惯例或有关合同的惯例。 § 4-3 保险人于支付理赔款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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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支付损害赔偿或全损赔偿后,即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人已赔偿的保险标的部分所享有的权利,除非保险人最迟于付款时放弃该权利。如发生全损,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并交付对被保险人作为所有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全部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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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与理赔处理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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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事故,保险人应承担提供任何所需财务担保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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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担与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事故和理赔请求直接相关的诉讼费用,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诉讼费用除外。如损失或损害受游艇保险条款承保,保险人应承担确定损失及计算赔偿金的费用。如被保险人有合理理由聘请其自己的检验师,保险人还应承担被保险人聘请检验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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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损失赔付及赔偿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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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在收到令其满意的损失证明和保险利益证明后九十(90)日内,支付游艇保险条款项下承保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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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可自向保险人发送损失证明之日起一个月后主张利息。如保险人须偿还被保险人的垫付款项,利息自垫付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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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金额以挪威克朗列明的保险合同,利率为六个月期NIBOR +2%;其他保险合同的利率为六个月期LIBOR + 2%。利息按照游艇保险条款生效当年1月1日,以前一年最后两个月的平均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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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到期日后,参见第1款,如逾期付款利息高于依照上述规则确定的利息,则逾期付款利息应依照1976年12月17日《逾期付款利息法》第3条第1款的规则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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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船体和机械保险 第5章——保险保障 § 5-1 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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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仅在第13a)栏载明保险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任何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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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还应对为避免或减少与该事故有关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费用,在相同金额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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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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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和机械保险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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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游艇、一般物品、发动机和机械,以及与其有关的一切物品, - b) 船上设备以及游艇及其设备的备件,前提是该设备或备件属于被保险人,或者系借用、租赁或以卖方留置权或类似负担购买, - c) 游艇上的燃油和润滑油。 - d) 第19栏所列明的附属艇、小艇、舷外发动机、帆板和个人水上交通工具。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购置的替换和/或额外的附属艇、小艇、舷外发动机、帆板和个人水上交通工具,如最高速度不超过35节,应纳入承保范围,但须就保险人要求的任何额外保费达成协议, - e) 位于游艇和/或其附属艇上的轻便摩托车和自行车,包括装卸期间以及停放于游艇旁边期间。 - f) 依照§ 5-3规定的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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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和机械保险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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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单项价值超过EUR 20 000或其他货币等值金额的一般物品;该等物品必须依照§ 1-1 G)申报为美术品,参见§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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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个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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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项下的船体和机械保险扩大承保被保险人和/或被保险人的家属、被保险人的受益所有人及其家属在游艇上和/或游艇附近时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害。该保障的累计最高限额为EUR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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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扩展保障不包括因下列原因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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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磨损、逐渐变质、潮湿、霉菌、霉变、害虫, - b) 易碎物品的破损,除非该破损是由游艇损害或盗贼或窃贼强行暴力进入游艇造成, - c) 现金、货币、纸币、旅行支票或类似有价证券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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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还应承保被保险人的客人及游艇承租人的个人物品灭失或损害,任何单项物品最高赔偿金额为EUR 10.000。任何单项超过EUR 10.000的物品必须向保险人申报并经其同意。个人物品保障还扩大至包括船员的个人物品,但每人保险价值总额最高为EUR 10,000,任何单项物品最高为EUR 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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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物品条款不承保在该等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已由任何其他现有保单承保,或若非因本保单的存在本应由任何其他现有保单承保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但该等其他保单在未投保本保险的情况下本应支付的金额以外的超额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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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任何个人物品的神秘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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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暂时从游艇移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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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亦承保§ 5-2第1款所述的物品,该等物品因游艇运行或因修理、改造或类似工作而暂时从游艇移走,但前提是该等物品拟重新装载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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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单独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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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作为游艇组成部分的任何电子、通信和/或导航设备受损,且该索赔可根据游艇保险条款获得赔偿,则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应为EUR 5000,或事故发生时等值的任何其他货币。对于一般船上物品或附属艇的每项索赔,参见§ 5-2(a)和(d),和/或个人物品的每项索赔,参见§ 5-3,免赔额应为EUR 500或索赔金额的1%,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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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搁浅后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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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搁浅后对其船底进行检验的合理费用,即使未发现任何损害,亦由保险人承保,不适用任何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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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修理期间船员的住宿和旅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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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险人事先批准,游艇保险条款的船体和机械部分承保下列有关船员的合理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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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艇正在修理期间必要的酒店和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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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游艇根据游艇保险条款正在修理而直接产生的必要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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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承担的责任限于第13 a)栏所载保险金额的1%,不适用第13 b)栏所载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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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替代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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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19栏所列附属艇、小艇和个人水上摩托艇发生全损,保险人应承保租用合理替代设备最长60日期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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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游艇的灭失或损害 § 6-1 灭失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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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已受损但不适用有关全损的规则,保险人应负责修复该损害或更换任何灭失设备的费用,使游艇恢复至损害发生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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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责任不因船龄和使用而扣减——以新换旧——但帆、帆布罩或类似物品除外;对于该等物品,保险人的责任限于合理的修理费用或合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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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责任在修理费用发生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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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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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灭失且无任何追回可能,或损坏至无法修复,并且被保险人准备将残骸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则被保险人可请求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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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不适用任何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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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算索赔时,不得因游艇在先前事故中遭受但未修复的损害而作出任何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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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系因被保险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所致,§§ 6-6和6-7所载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任何全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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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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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应被视为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可请求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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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严重,以致修理游艇的费用将超过第13 a)栏所载船舶的船体和机械价值时,该游艇应被视为推定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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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游艇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应将保险价值视为修复后的价值,不得考虑游艇或残骸的受损价值或拆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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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系因被保险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所致,§§ 6-6和6-7所载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任何推定全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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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对构成推定全损的游艇进行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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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游艇虽已符合推定全损的条件但仍被修理,保险人的责任限于第13a)栏所载保险金额,但应扣除残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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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移送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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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已主张游艇构成推定全损,保险人可要求将游艇移送至可妥善勘验损害的地点。保险人应承担移送费用,以及在移送期间或因移送而产生、且不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任何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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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维护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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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负责因磨损、腐蚀、腐烂、渗透、电解、起泡、维护不足及类似原因而处于缺陷状态的部件更新或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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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设计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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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负责纠正设计或建造错误所发生的费用,亦不负责因改善或变更设计或建造而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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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延期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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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发现损害后五年内未进行修理,保险人不负责其后发生的工程费用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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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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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索赔,保险人有权要求向其选择的修理船厂取得报价。如被保险人未取得该等报价,保险人可自行取得。为进行比较,所收到的报价应通过将移送费用加至报价金额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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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决定使用哪一家船厂,但保险人对修理和移送费用的责任限于与经调整后最低报价相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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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 损害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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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复任何损害之前,应由被保险人的代表和保险人的代表对该损害进行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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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代表应提交勘验报告,其中描述损害,并说明其对于每一项损害可能原因、发生时间及修理费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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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一方提出要求,该等代表应在修复损害之前提交初步报告,其中对修理费用作出概略估计。如被保险人的代表与保险人的代表之间存在分歧,双方可指定一名裁决人,由其就提交给他的事项提出有理由的意见。如双方不能就裁决人的人选达成一致,应由一名挪威海损理算师指定该裁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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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相关国家的法律要求,否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申请对损害进行司法或其他法律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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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进行任何勘验或未通知保险人该等勘验即修理游艇,则除承担§ 2-3规定的举证责任外,其还负有证明该损害并非归因于保险不承保原因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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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单独全损保险 第7章——增值保险 § 7-1 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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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仅在第14a)栏载有保险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根据游艇保险条款§§ 6-2和6-3所载规则,就全损或推定全损承担该保险金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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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或减轻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仅在§ 5-1规定的限额内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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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系因被保险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所致,§§ 6-6和6-7所载例外情形不适用于任何增值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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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保护和赔偿保险 第8章——保护和赔偿保险规则 § 8-1 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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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仅在第15a)栏载有保险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或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承担的责任,以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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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本游艇保险条款本章所列、在被保险人以游艇所有人和/或管理人身份运营游艇过程中对被保险人施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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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不包括可根据“被保险人”单独的船体和机械保险获得赔偿的任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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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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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国家、州或地方政府对被保险人或游艇作出的任何罚款、处罚或征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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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合同承担的任何责任,除非本保单对此作出特别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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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碰撞、撞击及固定和浮动物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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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因游艇、其附件、设备或游艇使用的拖船发生碰撞或撞击而导致损失时,对被保险人施加的责任。本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应按照交叉责任原则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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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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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对被保险人施加的因死亡、疾病、人身伤害、因救助生命而产生的救助报酬责任及类似事项所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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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残骸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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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对被保险人施加的下列责任:清除游艇燃料、清除游艇造成的航行危险或障碍,以及标示或照明游艇残骸;但前提是,该等清除责任为法律或任何获授权政府机构或机关的任何命令或指示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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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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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因石油、燃料、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散布、泄漏或逸出而对被保险人施加的责任,但不包括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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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承保因石油、燃料、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或其他污染物突然及意外排放、散布、泄漏或逸出而施加的罚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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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搜索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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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应承保就游艇、其所有人、船员、宾客或承租人所进行的任何搜索和救援行动而对被保险人施加的责任,但前提是该行动由政府机构或机关指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海岸警卫队或海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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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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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要求,保险人将根据Italian Law 21/12/69、Greek Law 2743/1999、Spanish Law Royal Decree 607/1999,及依照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 2001的惯例,签发所需的保险证书和“Blue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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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战争风险保险 第9章——战争风险保险规则 § 9-1 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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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保险条款第五部分仅在第18栏载有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根据本章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于该栏所载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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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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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游艇保险条款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游艇任何意外灭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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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战争或类似战争的情形,或在和平时期进行军事演习或防范中立权受到侵犯时使用武器或其他战争器具, - b) 海上捕获、征收、没收及外国国家权力实施的其他类似干预。外国国家权力是指游艇登记国或主要所有权权益所在地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权力,以及非法声称行使公共或超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权力为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实施的征用,不应视为干预, - c) 暴乱、罢工、停工、蓄意破坏、恐怖主义行为及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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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海盗行为和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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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国家权力为避免或限制损害而采取的措施,前提是该等损害风险系由 a) 至 d) 项所述风险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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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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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无力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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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Institute Extended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Exclusion Clause (RACE II)(协会扩展放射性污染除外条款(RACE II))所承保的风险: - a. 任何核燃料、任何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所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 b.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或其任何核部件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污染性特性, - c. 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放射性力量或物质的任何武器或装置, - d. 任何放射性物质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或污染性特性。本分项中的除外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以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但该等同位素正为商业、农业、医疗、科学或其他类似和平目的而制备、运输、储存或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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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任何化学、生物、生物化学或电磁武器 第 9-3 条 承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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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cht Form(游艇保险条款)第 9 章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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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依照第 6 章的全损、推定全损和损害, - b) 依照第 7 章的增值, - c) 依照第 8 章的保护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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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依照游艇保险条款第 VI 部分适用的任何附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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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条 与战争风险保险有关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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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可通过安全规定发布指示,包括要求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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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不得开始计划航行或完成正在进行的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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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应当或不得遵循特定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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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应当偏航、从一个港口移至另一港口,或停留在特定港口, - d) 应当或不得遵守外国国家权力发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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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约定的安全规定,第 2-4 条应相应适用。 第 9-5 条 与战争风险保险有关的航行区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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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的航行区域限制还应受相关时间适用的 JWC Hull War, Strikes, Terrorism and Related Perils Listed Areas(JWC 船体战争、罢工、恐怖主义及相关风险列示区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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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违反航行区域限制,只要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就保险人要求的任何修订条款和任何附加保费达成一致,游艇仍应被视为获得保障。 第 9-6 条 国家权力干预、海盗行为以及封锁和困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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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因外国国家权力的干预而被剥夺游艇,或游艇因封锁而无法离开港口或类似的受限区域,或游艇被海盗捕获或因类似非法干预而被带走,如游艇在干预、捕获或阻碍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获释放,被保险人可主张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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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战争风险保险的终止 第 10-1 条 主要大国之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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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下任何国家之间爆发战争或类似战争的情形,战争风险保险应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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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联合王国, - b) 美利坚合众国, - c) 法国, - d) 俄罗斯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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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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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条 为战争目的使用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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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战争目的使用任何核武器,战争风险保险应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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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条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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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风险发生变化,游艇保险条款双方均有权提前七日通知取消保险。取消同样适用于抵押权人的权利,但保险人应立即将取消事宜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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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VI 部分 - 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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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 - 附加保障 第 11-1 条 无保险船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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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仅在第 17a) 栏载明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依本条款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于该载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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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游艇保险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游艇上遭受的人身伤害,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未适用任何责任保险单的船舶追偿,或该船舶或其经营人无法确定。本条款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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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和解的索赔,或 - b) 无保险船舶由政府机关或单位拥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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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直系亲属或本保单承保的任何人拥有或供其经常使用的无保险游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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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未经许可使用游艇的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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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游艇与身份不明船舶之间不存在实际接触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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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条 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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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仅在第 21a) 栏载明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依本条款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于该载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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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游艇保险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游艇上申报为艺术品的物品的灭失或损坏,前提是该艺术品在游艇上得到安全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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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艺术品已损坏至无法修复,且被保险人已就该损失获得赔偿,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受损艺术品享有的权利。如一件艺术品由一对或一套物品构成,且其中一件已损坏至无法修复,被保险人有权就该对或该套物品的全部价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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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险人已就该对或该套物品的全部价值获得赔偿,保险人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含有受损物件的该对或该套物品享有的权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任何艺术品的不明原因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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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条 游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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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仅在第 20a) 栏载明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依本条款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于该载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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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游艇保险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存放于游艇上并置于上锁保险箱内的游艇现金,但任何时候的最高价值以第 20a) 栏所载金额为限,前提是承保范围仅限于在以强行和暴力方式进入保险箱后发生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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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游艇现金在运输途中由至少两名船员/被保险人的雇员严密保管,本保险扩展承保游艇现金自收取时起,至其重新存入游艇停靠港的当地银行和/或游艇代理人办公室,并至其安全存放于游艇上锁保险箱内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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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游艇现金的不明原因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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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条 直升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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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仅在第 22 栏如此载明时适用;在此情况下,在不影响被保险人根据游艇保险条款享有的任何保障的前提下,如游艇配备适合的直升机甲板以确保直升机能够安全停泊,被保险人可允许直升机在第 8 栏所载航行区域限制内航行期间驻留船上。直升机亦可在海上降落、起飞、加油、卸油和/或交付物品,前提是遵守 ISM 和 LY2 规范中包含的建议和程序,或经保险人明确批准的其他类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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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就直升机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中,对直升机所有人和/或经营人就游艇损害和/或游艇上船员、乘客、宾客或其他人员的死亡或伤害,或任何由直升机运输以登上或离开游艇的人员的死亡或伤害所承担责任作出限制或免除的任何条款,不应影响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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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 15a) 栏载明金额,本保险依照游艇保险条款第 8 章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通过直升机登上或离开游艇的船员、乘客、宾客或其他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被保险人对直升机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对直升机飞行员或机组人员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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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直升机造成游艇灭失或损害,游艇的被保险人和/或保险人放弃对直升机的所有人和/或经营人和/或保险人的一切代位求偿权,前提是如因船舶造成直升机损害,直升机的所有人和/或经营人和/或保险人放弃对游艇的被保险人和/或保险人的一切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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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条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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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仅在第 16a) 栏载明金额时适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依本条款就每一事故承担的最高责任限于该载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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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游艇保险条款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本保险扩展承保游艇船长、船员、所有人和宾客因与本保险项下游艇有关而发生的人身伤害、身体伤害、疾病和病症所产生的必要医疗、外科、救护车、医院及专业护理服务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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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适用于受雇于游艇的船员,无论其在船上或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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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保险项下承保的人身伤害、疾病或事故导致有必要将本条款项下承保的个人遣返,保险人应就下列事项赔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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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合理的遣返费用,前提是合格医疗从业人员证明该承保个人丧失行为能力超过 4 周,证明在保险期间遣返是适当的治疗方式,并证明该承保个人无法在预定出发日期随游艇航行。 - b) 一名亲属或朋友的合理旅行和住宿费用;如该承保个人在保险期间严重丧失行为能力,且根据书面医疗建议,该亲属或朋友须前往、留在该承保个人身边或陪同该承保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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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本保险项下承保的伤害或疾病导致死亡,则事故发生后一年的合理丧葬费用予以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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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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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任何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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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任何工伤赔偿法或任何《联邦码头装卸工和港口工人赔偿法》享有应付给其或为其支付的福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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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擅自进入、登上、离开或正在登上或离开该游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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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美容或整形手术,除非因本保险项下承保的伤害而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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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牙科检查及一般牙科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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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前已患有且已知患有的反复性或慢性身体或精神状况或残疾所引起的所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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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任何既存的慢性病症,除非因并非该既存病症可预见结果的急性病症而需要立即紧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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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条款不承保在该等损失或损害发生时,已由任何其他现有保单承保,或若非因本保单的存在本应由任何其他现有保单承保,或受国家赔偿法保障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但对于如未投保本保险则本应由该等其他保单支付金额以外的超额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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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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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DY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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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20960450 游艇运费、滞期费及抗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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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期间:28 February 2022 至 27 Februar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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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uranceforening Skuld (Gjensidig) UK Branch(Skuld相互保险协会英国分支机构),40 Lime Street,London EC3M7AW,United Kingdom

#
保单号:2096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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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运费、滞期费及抗辩保险
#

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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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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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香港国际基金投资(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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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INTERNATIONAL FUNDS INVESTMENTS (USA) LIMITED,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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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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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电话:+47952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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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就下列游艇向 Skuld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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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LADY 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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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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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港:George Town (Cayman 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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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101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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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年份: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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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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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期间:28 February 2022 至 27 Februar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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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保凭证仅为上述被保险人与 Skuld 之间赔偿保险合同的证明,不得解释为 Skuld 向任何其他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无论财务或其他方面)的证明。

#

如被保险人提交本承保凭证作为任何适用的有关财务责任法律项下承保的证据,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其他方展示或提供本承保凭证作为承保的证据,被保险人对本凭证的此类使用不得视为表明 Skuld 因此同意担任保证人,或同意在任何司法管辖区被直接起诉。Skuld 不作此同意。

#

Skuld 为该船舶提供的保险受上述承保期间开始时适用的 Skuld《游艇抗辩条款及条件》及章程管辖,但下列特别条款对其作出修改的范围除外。

#

保险税可能适用于多个司法管辖区。根据条款及条件,被保险人应向 Skuld 支付 Skuld 已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与已支付或应支付的保费或其他款项有关的任何税款或关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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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don,25 February 2022 第 1 页,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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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2096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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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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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项下每项争议的限额为 USD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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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依照 Skuld《游艇抗辩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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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件 依照 Skuld《游艇抗辩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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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除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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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 Skuld《游艇抗辩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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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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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Skuld《游艇抗辩条款及条件》第 5 条,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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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D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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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争议 EUR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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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le L. Hansen(斯塔勒·L.·汉森)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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