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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666

**限制通知与封存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666（2023-04-14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动议将后续依据《破产法典》第 554 条申请放弃部分破产财产的动议进行封存，并将送达通知范围限定于美国受托人、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PAX 及债务人等特定方。**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66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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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人，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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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对根据《破产法典》第 554 条及《破产规则》第 6007 条提起的授权放弃财产命令之动议限制通知并予以封存的动议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斯）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依据《美国法典》第 11 编（该编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 105(a) 条和第 107(b) 条、《联邦破产诉讼规则》（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 6007(a) 条和第 9018 条，以及《康涅狄格区民事诉讼本地规则》（以下简称《本地民事规则》）第 5(e) 条，谨此提出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请求法院作出基本如本动议附件 A 所示形式的裁定，对受托人即将提交的《根据破产

1 这些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郭文贵、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其他众多化名）（税务识别号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c/o Luc A. Despins, as Trustee for the Estate of Ho Wan Kwok（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法典第 554 条及破产规则第 6007 条请求授权放弃财产之命令的动议》（如本文进一步所述，以下简称“放弃动议”）限制通知，并对相关诉状及诉讼程序予以封存。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陈述如下：
请求的救济

1. 通过本动议，受托人请求将放弃动议的通知范围限制于：(a) 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b) 个人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c)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以下简称“PAX”）；以及 (d) 个人债务人（以上统称为“受通知各方”）。受托人进一步请求法院准许受托人将其即将提交的放弃动议予以封存提交，要求针对放弃动议提出的任何异议或回应亦同样予以封存提交（并附带相同的通知），且法院对放弃动议进行封存审理，出庭权限仅限于受托人、受通知各方以及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管辖权、审判地及法定依据

2. 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以下简称“本法院”）对本事项拥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57(b)(2) 的定义，本事项属于核心程序。

3. 根据 28 U.S.C. §§ 1408(2) 和 1409，审判地是适当的。

4.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5(a) 条和第 107(b) 条、《破产规则》第 6007(a) 条和第 9018 条，以及《本地民事规则》第 5(e) 条。
背景
I. 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

5. 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个人债务人向本法院提交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11 章寻求救济的自愿申请书。

6. 2022年3月21日，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了委员会。

7. 2022年6月15日，本法院作出一项裁判备忘录及裁定 [案卷号 465]（以下简称“受托人裁定”），指示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在个人债务人的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依据受托人裁定，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选定了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 [ECF No. 514]。

8. 2022年7月8日，本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在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 Luc A. Despins 担任受托人 [ECF No. 523]。

9. 一经指定，受托人即在截至申请日个人债务人所持财产中的所有法律及衡平法权益（统称为“破产财产”）方面承继了个人债务人的地位。参见，例如，11 U.S.C. §§ 541, 1106, 1108。

10. 此外，2022年8月10日，本法院作出了《依据破产法典第 363、521、541、1108 及 1505 条：(a) 确认第 11 章受托人享有债务人在债务人控制实体中的全部经济和公司治理权利，(b) 授权第 11 章受托人代表破产财团在任何外国行事，以及 (c) 准予相关救济的裁定》[ECF No. 717]（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权利裁定”），该裁定具体确认了受托人对债务人经济权利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并指示债务人“向受托人交出所有破产财产……”（公司治理权利裁定第 3 段）。

11. 因此，自被指定以来，受托人针对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展开了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主张了破产财团的权益。在受托人已调查的该等破产财产中，包括将成为受托人即将提交的放弃动议标的之财产（以下简称“标的财产”）。

12. 与标的财产相关的具体事实涉及有关个人债务人、关联实体及第三方业务往来和交易的保密商业信息。受托人关切的是，对这些事实及标的财产性质的公开讨论（包括受托人对其价值的看法）可能会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第三方的权利。无论是否有理，此类第三方都可能对受托人或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团提出批评或索赔。因此提出本动议，以避免在这些方面产生任何不必要的争议或纠纷。
所请求救济的依据

13. 《破产法典》第 541 条规定，“经通知并举行听证后，受托人可放弃任何对破产财团构成负担或对破产财团价值和利益微不足道的破产财产。”通常而言，《破产规则》第 6007(a) 条规定，受托人提议放弃财产的通知应送达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所有债权人、契约受托人及官方委员会，并享有十四天的异议期，然而，该规则亦明确规定本法院可另作指示。参见 Fed. R. Bankr. P. 6007(a)；另见 In re Caron, 50 B.R. 27, 29-30 (Bankr. N.D. Ga. 1984)（法院可指示哪些利害关系方有权获得关于放弃财产动议的通知）。

14. 《破产法典》/《破产规则》以及本区的执业规则均进一步规定，在为保护破产财团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利益而适当的情况下，可对诉状和诉讼程序予以封存。具体而言，《破产法典》第 107(b) 条授权法院发布裁定，在涉及某些保密或商业信息时保护实体。11 U.S.C. § 107(b)。此外，《破产规则》第 9018 条确立了利害关系方根据《破产法典》第 107(b) 条获取授权封存提交文件的保护令的程序。

15. 相应地，《本地民事规则》第 5(e) 条规定，经动议申请，法院可在适当情况下授权当事人封存提交诉状并关闭法庭。此外，《破产法典》第 105(a) 条授权法院“发布为执行[《破产法典》]之规定所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裁定、程序或判决”，从而以成文法形式确立了破产法院固有的衡平法权力。

16. 第一，法院应对即将提交的放弃动议的通知范围限制为受通知各方。在这些第 11 章案件的情况下，向受通知各方——特别是向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委员会及 PAX——披露已足以确保对受托人关于放弃标的财产的商业判断进行适当的监督（当然，本法院的审查除外）。此外，向个人债务人发出通知将确保个人债务人在意愿时可对放弃动议作出回应。

17. 第二，法院应授权受托人封存提交放弃动议，并应命令对放弃动议的任何异议或其他回应予以封存提交，并对放弃动议的听证予以封存（出庭权限仅限于受通知各方、受托人以及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受托人为了说明其作出应放弃标的财产之决定的依据，必然须披露与该财产（以及个人债务人、关联实体和其他非当事人方）相关的保密商业信息。对相关诉状及诉讼程序予以封存（并向受通知各方发出适当通知）将保护所有相关方的商业和隐私利益。

18. 上述情况在与标的财产相关的事实和情形方面尤为如此——这些事实和情形不仅涉及破产财团财产的价值，而且可能涉及其他当事方的权益。不必要地披露此类保密信息可能会使受托人和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团遭受其他当事方的批评

（乃至报复）。因此，对相关诉状和诉讼程序予以封存符合个人债务人破产财团（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此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为此，受托人谨请求作出拟议裁定：(a) 准予本文所请求的救济，以及 (b) 准予其他公正且适当的救济。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日期：2023年4月14日 LUC A. DESPINS，第 11 章受托人

签署：/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代理律师

Case 22-50073 Doc 1666 Filed 04/14/23 Entered 04/14/23 13:21:44 Page 8 of 11
附件 A

拟议裁定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第 11 章

案号：22-50073 (JAM)
（合并审理）

[拟议] 准予第 11 章受托人关于对根据《破产法典》第 554 条及《破产规则》第 6007 条提起的授权放弃财产命令之动议限制通知并予以封存之动议的裁定

经审理 Luc A. Despins 以在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个人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中指定的第 11 章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身份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本动议”）2，请求作出裁定（以下简称“本裁定”），对受托人即将提交的放弃动议限制通知，并对相关诉状及诉讼程序予以封存，所有内容均详见本动议；且本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常规移交命令对本事项拥有管辖权；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57(b)(2) 本程序属于核心程序；且本法院已认定根据 28 U.S.C. §§ 1408(2) 和 1409，本程序及本动议在本区的审判地是适当的；且本法院已认定本动议中所请求的救济符合破产财团、其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最大利益；且法院已认定对与本动议相关的诉状和诉讼程序予以封存

1 本第 11 章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为 Miles Guo、Miles Kwok 以及其他诸多化名）（纳税人识别号后四位：9595）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及 Genever 债务人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 转交 Ho Wan Kwok（郭文贵）破产财产受托人 Luc A. Despins（仅用于接收通知和联络之目的）。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放弃财产动议将保护个人债务人破产财产以及非当事方的商业和隐私利益，且鉴于在特定情况下已就该动议发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看似无需再发出其他或进一步的通知；并在本法院进行的所有程序的基础上；且对本文所请求救济的任何异议均已被撤回或在实质上被驳回；经审慎研议并有充分理由表明，特此裁定：

1. 动议按本文所述予以批准。

2. 放弃财产动议可予以封存提交，且在提交后，应仅通过手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Committee（委员会）；PAX；以及债务人（统称为“通知方”）。

3. 对放弃财产动议的异议或答辩（如有），应在封存动议提交后十四（14）日内提交，且 (a) 应予以封存提交；及 (b) 提交后，应通过手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受托人和通知方。

4. 法院将于 2023 年 5 月 ___ 日 ___:___ _.m.，在位于 Brien McMahon Federal Building, 915 Lafayette Boulevard, Courtroom 123, Bridgeport, CT 06604 的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举行关于放弃财产动议（及对其提出的任何异议或答辩）的听证会（“听证会”）。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应仅限于通知方及其法律顾问、受托人及其法律顾问，以及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5. 授权受托人根据动议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落实本裁定所准予的救济。

6. 本法院对因执行、解释和强制执行本裁定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专属管辖权。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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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
: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 联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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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证明

下述签署人特此证明，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述动议及其所有声明书、证据和附件均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本提交之通知已通过法院的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上述第 11 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根据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件。

日期：2023 年 4 月 14 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签署人：/s/ Patrick R. Linsey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 11 章受托人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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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66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