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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171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1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 11 章破产案件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申请授权聘用 VERDOLINO & LOWEY, P.C. 担任财务顾问的异议

致尊敬的美国破产法官 JULIE A. MANNING：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谨此对债务人申请授权聘用 Verdolino & Lowey, P.C. 担任财务顾问的申请 [ECF No. 90]（下称「该申请」）提出本异议（下称「本异议」）。2 为支持本异议，PAX 谨陈述如下：

异议3

1. 该申请寻求聘用 Verdolino & Lowey, P.C.（「V&L」）向债务人提供「财务顾问、咨询、会计服务、税务及其他服务」。见该申请第 8 段。如下文对 V&L 拟提供服务的分析所示，债务人显然无法证明这些服务会给债务人破产财产带来任何利益，更不用说足以证明聘用 V&L 服务之费用的合理性。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2 本答辩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应具有该申请中赋予该等术语的含义。

3 PAX 保留根据其从债务人及其顾问处的证据开示中获悉的信息对本异议进行补充的权利。

V&L 拟提供的服务　PAX 的回应

协助编制财务状况表和清单，以及所有相关支持文件和任何必要的修订。见该申请第 10(a) 段。　债务人披露了：(i) 清单 A/B 上的资产少于 $5,000，(ii) 清单 C 上无豁免财产，(iii) 清单 D 上有五项债权主张，(iv) 清单 E 上无债权主张，(v) 清单 F 上有两页半的债权主张（其中绝大多数列明金额未知），(vi) 清单 G 上有 17 份聘用函，(vii) 清单 H 上有 38 名共同债务人（债务人声称从中未获得任何收入或资产），(viii) 清单 I 上无收入，以及 (ix) 清单 J 上无支出。参见资产与负债清单 [ECF No. 78]（下称「清单」）。
同样，债务人在其财务状况表 [ECF No. 77]（下称「SOFA」）中披露的信息极少。债务人对 SOFA 中问题的回答仅有两处需要额外空间。参见 SOFA 对问题 6 和 9 的回答。
鉴于债务人在清单和 SOFA 中的披露异常简略，难以看出为何需要 V&L 的服务来编制此类文件，特别是考虑到其中缺乏详细的财务分析。清单和 SOFA 中披露的信息本可以轻易由债务人的破产律师或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编制，并不需要单独的财务顾问协助而产生额外费用。

协助编制和/或审查现金流及相关预算预测，包括就申请破产后的财务状况提供咨询。见该申请第 10(b) 段。　正如在清单和 SOFA 中所披露的，债务人无收入且无支出。参见清单 I 和 J；SOFA 对问题 4 的回答。因此，债务人以此为由聘用 V&L 是毫无根据的。关于申请破产后的财务状况，债务人并无业务需要运营——所申请的破产后融资仅用于支付专业人员费用。4
V&L 对其他专业人员费用的预算并无独特见解；各专业人员均可提供其自身的估算。

开设并维护占有中债务人（DIP）账户，在必要时执行付款，并提供所有现金活动的会计核算。见该申请第 10(c) 段。　如果债务人所申请的破产后融资获得批准，银行或托管代理人可以维护账户并提供关于现金活动的月度报表。事实上，债务人拟聘用的 Stretto, Inc.（「Stretto」）已包含了这些服务。5

4 参见《债务人请求作出批准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破产后融资的临时及最终 DIP 命令、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并给予相关救济的动议》[ECF No. 117] 第 15 段。

V&L 拟提供的服务　PAX 的回应

已包含了这些服务。5
在同一基础上聘用 V&L 将是重复、不必要且浪费的。

编制、审查和分析月度运营报告和/或季度报告。见该申请第 10(d) 段。　债务人的第一份月度运营报告 [ECF No. 120] 实际上是一片空白。报告中披露的唯一金额是第三方为债务人利益支付的 $161,323 款项。参见同上第 2 页。同样，鉴于债务人宣誓陈述其无收入且无支出，无需财务顾问协助编制债务人的月度运营报告。

协助编制和/或审查破产财产联邦和州所得税申报表。见该申请第 10(e) 段。　如果债务人需要进行大额的税务申报，债务人可以寻求有限度地聘用税务会计师来协助进行此类申报。目前，债务人尚未确立此类服务的必要性。

协助审查、核对、分析并在必要时对债权证明提出异议。见该申请第 10(f) 段。　债务人的大部分债权主张均为诉讼债权。参见清单 F。债务人与这些债权主张人进行持续诉讼已有数年之久，对被主张的债权极为熟悉。从该申请中尚不清楚 V&L 在债权核对方面将提供何种具体服务（或专业知识），以及此类服务是否会与债务人的律师或其任何其他顾问的服务相重叠。6

协助审查债务人的账簿和记录，以寻找可能被撤销的交易，例如偏颇性清偿和欺诈性转让主张。见该申请第 10(g) 段。　在对 SOFA 问题 6 的回答中，债务人披露了在提起破产案件前 90 天内向 21 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的破产申请前付款。参见 SOFA 对问题 6 的回答。本案并非在申请破产日前对商业债权人存在数百笔、更不用说数千笔付款的案件。此外，认为债务人或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会有效评估针对其自身聘用专业人员的索赔主张，这一想法并不可信。因此，目前聘用财务顾问来审查这些索赔是不必要的，特别是当债务人拟聘用的 Stretto 已经包含了这些服务时。7

协助提供任何必要的诉讼支持。见该申请第 10(h) 段。　从该申请中尚不清楚 V&L 在诉讼支持方面将提供何种具体服务，以及 V&L 处理此类服务的资质是什么。此外，尚不清楚此类服务是否会与债务人的任何其他顾问的服务相重叠。

5 参见《Stretto 服务协议》[ECF No. 143] 第 1(a) 段（将「存款管理及资金管理服务」列入 Stretto 将提供的服务中）。

6 参见同上（将「债权分析与核对」列入 Stretto 将提供的服务中）。

7 参见同上（将「偏颇性清偿分析与追回」列入 Stretto 将提供的服务中）。

V&L 拟提供的服务　PAX 的回应

协助重组计划的制定和编制，包括可行性分析。见该申请第 10(i) 段。　正如在清单和 SOFA 中所披露的，债务人没有有形资产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既未提交第 11 章计划，甚至未提出此类计划的框架。鉴于债务人宣誓声称其除了未清算的诉讼主张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或资产，财务顾问在本案中如何就可行性提供证言亦不明确。8
目前，完全没有必要单独聘用财务顾问来协助制定重组计划。

2. 基于上述理由，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拟聘用 V&L 的条款和条件符合破产财产的最佳利益。参见 In re Gillett Holdings, Inc., 137 B.R. 452, 455 (Bankr. D. Colo. 1991)（「确立拟议聘用条款和条件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动议方。法院必须确信这些条款和条件符合破产财产的利益。」（省略内部引用和引号））。债务人亦未能按照《破产规则》第 2014 条的规定提供证明聘用 V&L「必要性的具体事实」。

3. 除了模糊笼统的表述之外，债务人和 V&L 均未就 V&L 服务的实际效益，以及该机构执行此类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任何细节。仅凭这一点就足以驳回对 V&L 的聘用。参见 In re High Voltage Eng'g Corp., 311 B.R. 320, 334-35 (Bankr. S.D.N.Y. 2004)（驳回财务顾问聘用申请，其中包括「法院未获悉有关该项委托的具体范围和复杂程度，或其所需专业技能的任何信息」）；并参见 In re Trans. Nat. Commc'ns Int'l,

8 债务人在清单和 SOFA 中确定的唯一可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资产，是债务人在清单和 SOFA 中确定的某些诉讼案由中胜诉时可能获得的投机性损害赔偿金。参见《关于债务人资产与负债清单及财务状况表的全局附注以及限制、方法和免责声明》[ECF No. 77] 第 8 页。无论如何，该申请对于 V&L 协助债务人评估此类诉讼价值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均未作提及。

Inc., 462 B.R. 339, 347 (Bankr. D. Mass. 2011)（因聘用申请未提供当地规则所要求的有关聘用的详细信息而驳回投资银行家聘用申请）。与本案申请类似，在 High Voltage 案中，债务人寻求聘用 Evercore 提供一揽子通用的财务咨询服务。High Voltage, 311 B.R. at 327。在驳回聘用申请时，法院裁定基于「对 Evercore 拟执行任务的含糊描述」，法院「无法衡量 Evercore 聘用条款和条件的合理性」。同上，第 335 页。

4. 鉴于债务人第 11 章案件的性质（即一名声称自己无业务、无收入、无资产且无运营费用的个人债务人），拟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可以由、且可能已经由债务人的破产律师或债权申报及通知代理人执行。参见 In re Wang Labs., Inc., 143 B.R. 794, 795 (Bankr. D. Mass. 1992)（裁定聘用财务顾问「对破产财产而言并非必要，因为 Smith Barney 拟提供的大部分（即使不是全部）服务均与 Skadden, Arps 或 E & Y 将执行的服务相重复」）。V&L 拟提供的服务均不需要单独聘用财务顾问，且本破产财产不应承担聘用财务顾问的巨额费用。因此，该申请应予驳回。

结论

5. 基于上述理由，并在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的同时，PAX 谨请求本法院：(i) 驳回该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以及 (ii) 给予本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本页下半部分有意留白]

日期：2022年4月6日 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CT No. 19875）
Annecca H. Smith（安内卡·H·史密斯）（CT No. 31148）
ROBINSON & COLE LLP（罗宾逊与科尔律师事务所）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箱：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以及—

Peter Friedman（彼得·弗里德曼）（admitted pro hac vice/获准特别出庭）
Stuart M. Sarnoff（斯图尔特·M·萨诺夫）（admitted pro hac vice/获准特别出庭）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箱：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送达证书

本人特此证明，于 April 6, 2022，前述文件的一份副本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电子归档。本归档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归档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方。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该归档文件。

/s/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
Patrick M. Birney（帕特里克·M·伯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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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1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