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pe: court_doc
id: "court_ctb_1727_0"
court: "CTB"
case_no: "22-50073"
doc_number: 1727
doc_type: "ORDER"
filed_date: "2023-04-28"
lang: "zh"
machine_translated: true
url: "https://mubeitech.com/court/court_ctb_1727_0"
original_text_url: "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27_0"
json_url: "https://mubeitech.com/api/court/court_ctb_1727_0"
---
#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727

**受托人申请封存材料动议 —— Ho Wan Kwok 破产案（郭文贵 / Guo Wengui / Miles Guo），CTB 22-50073 ECF #1727（2023-04-28立案）。第 11 章受托人 Luc A. Despins 申请对批准 Clark Hill PLC 和解协议动议（ECF #1724）中的部分证据材料进行涂黑并封存，理由是相关材料包含受多项保护令保护的机密信息及庇护申请相关信息。**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27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　x
第11章受托人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与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命令动议中若干证据予以密封提交的动议

Luc A. Despins（卢克·A·德斯平斯）以其作为在 Ho Wan Kwok（下称“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下称“第11章案件”）中获任命的第11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的身份，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7(b)条（下称“《破产法》”）及《联邦破产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下称“《破产程序规则》”）第9018条，提交本动议（下称“本动议”），请求作出实质上符合随附证据1所载形式的命令（下称“拟议命令”），授权受托人将《第11章受托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与 Clark Hill PLC 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命令动议》[案卷编号 1724]（下称“9019动议”）密封提交。2 为支持本动议，受托人谨陈述如下。

请求的救济

1. 受托人通过本动议，请求作出命令，授权受托人对9019动议及若干支持性证据进行删节并密封提交，因其包含如下特定信息：i) 根据某项保护令 [案卷编号 923]（下称“保护令”）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的信息；ii) 根据部分批准保护令动议的命令 [案卷编号 1217]（下称“庇护申请保护令”），仅可向受托人及其律师披露的信息；或者，iii) 根据本案中的约定保护令（下称“Clark Hill保护令”）已在本诉讼中密封提交的信息。

1 本案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及 Miles Kwok，以及诸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财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9019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管辖权和审判地

2.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下称“本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以及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的移送常设命令，对本事项具有管辖权。本事项属于 28 U.S.C. § 157(b) 所规定的核心程序。

3. 根据 28 U.S.C. §§ 1408 和 1409，本地区为适当审判地。

背景

4. 2020年5月2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下称“地区法院”）的 Boasberg 法官作出 Clark Hill保护令，据此，含有受保护信息的材料可被指定为“机密”或“仅限律师阅览”（下称“指定材料”）。3

5. 根据 Clark Hill保护令，“[a]ll transcripts of depositions, exhibits, answers to interrogatories, pleadings, briefs, and other documents submitted to the Court that have been identified as Designated Material, or which contain information so designated, shall be filed under seal in a manner prescribed by the Court for such filings.” Clark Hill保护令 § 8。

3 Clark Hill保护令作为证据2随附于本动议。

6. 2022年7月28日，受托人就债务人的各法律及财务顾问提出了依据第2004条进行调查取证的动议（下称“专业人士2004动议”）[案卷编号 637]，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 Clark Hill PLC（下称“Clark Hill”）。

7. 2022年8月16日，本院批准了受托人的专业人士2004动议 [案卷编号 756]（下称“专业人士第2004条命令”），据此，受托人向 Clark Hill 送达传票（下称“传票”），请求提供与受托人调查相关的文件，Clark Hill 随后提交了该等文件。

8. 2022年10月6日，本院作出保护令，规定哪些信息可被指定为“机密”或“高度机密”。

9. 保护令规定：

若提供方合理认为：(i) 该等调查取证材料(A)构成或包含根据《破产程序规则》或《联邦规则》应予保护性质的非公开专有或机密技术、商业、财务、个人或其他信息，或(B)依法或依合同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或(ii)提供方(A)对第三方负有将该等调查取证材料保密的既存义务，或(B)因另一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以该另一当事人或非当事人认为该等调查取证材料包含对其而言属于机密或专有的信息为由，合理请求对该等调查取证材料作出该等指定，则提供方可将调查取证材料指定为“机密”。

若提供方合理认为（或就从他人处收到的文件而言，已获该他人合理告知）该等调查取证材料具有如下性质：如向本命令第10段所列人员以外的人披露该等调查取证材料，将产生人身安全、身份盗窃或竞争性损害的风险，例如地址或其他敏感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商业秘密、敏感财务或商业信息，或由当事人的行业顾问、财务顾问、会计顾问、专家或其顾问（及其各自工作人员）编制的材料，则提供方可将调查取证材料指定为“高度机密”。

保护令 ¶ 5(a), (b)。

10. 根据保护令，“[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roducing Party, all Designated Material filed with the Court, and all portions of pleadings, motions, or other papers filed with the Court that disclose Highly Confidential or Confidential Material, shall be filed under se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ederal Rules, the Bankruptcy Rules, the Local Rules.” 保护令 ¶ 13。

11. 2022年12月9日，本院作出庇护申请保护令，其中规定，Clark Hill 在本诉讼中的简易判决动议（下称“简易判决动议”）及债务人的庇护申请（下称“庇护申请”）仅可向受托人、其律师、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律师（合称“获准方”）提供。庇护申请保护令第2页。4

12. Clark Hill 就传票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包括根据 Clark Hill保护令在 Clark Hill诉讼中密封提交的指定材料。因此，该等文件根据保护令被指定为高度机密。尤其是，该等文件包括由庇护申请保护令规管处理方式的 Clark Hill 简易判决动议，以及 Clark Hill 的排除证据动议。

救济依据

13. 《破产法》第107(b)条授权法院作出命令，以保护实体涉及某些机密或商业信息。11 U.S.C. § 107(b)。此外，《破产程序规则》第9018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据以获得保护令、授权根据《破产法》第107(b)条密封提交文件的程序。在认定信息属于《破产法》第107(b)条所列类别之一后，“法院必须保护提出请求的利害关系方，且无权酌情拒绝该申请。” Video Software Dealers Ass'n v. Orion Pictures Corp. (In re Orion Pictures Corp.), 21 F.3d 24, 27 (2d Cir. 1994)。

4 因此，庇护申请保护令将禁止依保护令原本规定可向美国受托人披露的简易判决动议和庇护申请向美国受托人共享。

14. 受托人的9019动议将本诉讼中的排除证据动议（下称“排除证据动议证据”）等作为证据予以引用；Clark Hill 根据保护令将其指定为“高度机密”。该动议还引用简易判决动议（下称“简易判决证据”），其查阅权限仅限于获准方。

15. 因此，为遵守本院和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的命令，受托人须将删节简易判决证据和排除证据动议证据后的9019动议予以提交。

16. 鉴于上述情况，受托人请求本院：(i) 授权其公开提交删节简易判决证据和排除证据动议证据后的9019动议版本；(ii) 授权其密封提交未删节版本的9019动议；以及(iii) 命令仅允许获准方审阅随未删节9019动议附上的简易判决证据。

[本页其余部分特意留白]

因此，基于前述理由，受托人谨请求本院准许本动议。

日期：2022年4月28日　　　　　　　　　LUC A. DESPINS，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第11章受托人

签字：/s/ Douglas 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 (ct00616)
Patrick R. Linsey (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及

Nicholas A. Bassett（临时出庭许可）
PAUL HASTINGS LLP
2050 M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36
(202) 551-1902
nicholasbassett@paulhastings.com

及

Avram E. Luft（临时出庭许可）
Douglass Barron（临时出庭许可）
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166
(212) 318-6079
aviluft@paulhastings.com

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

证据1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　x
[拟议]命令：准许第11章受托人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与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命令动议中若干证据予以密封提交的动议

兹审理受托人提交的《第11章受托人就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9019条批准与 Clark Hill PLC 达成的和解协议之命令动议中若干证据予以密封提交的动议》（下称“本动议”）2，该动议请求根据《破产法》第107(b)条作出命令，授权受托人密封提交9019动议的若干证据；本院已审阅本动议及其答复，如有；并已认定本动议所载法律和事实依据为准许本命令所授救济确立正当理由；经适当审议并有充分理由，

特此命令：

1. 准许本动议。

1 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 Paul Hastings LLP（保罗·黑斯廷斯律师事务所），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转交 Luc A. Despins（吕克·A·德斯平），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2 本文中使用但未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动议》中赋予其的含义。

2. 兹授权受托人以密封方式提交 9019 动议的未删节版本，该版本仅向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律师提供，除非且直至本院另行裁定允许。

3. 进一步授权受托人在本院案卷中提交并向其他利害关系方送达已删节《简易判决证据》和《审前排除证据》的 9019 动议副本。

4. 本文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影响美国受托人依据 11 U.S.C. § 107(c)(3) 查阅向本院提交的文件的权利，前提是美国受托人遵守 11 U.S.C. § 107(c)(3)(B) 规定的义务。

5. 授权受托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实施本文授予的救济。

6. 本院对因解释或实施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保留管辖权。

Case 22-50073 Doc 1727 Filed 04/28/23 Entered 04/28/23 16:19:50 Page 10 of 25

附件 2

Clark Hill（克拉克·希尔）保护令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O WAN KWOK（郭文贵），

原告，

案号：
I:
l 9-cv-3195

诉

CLARK HILL PLC（克拉克·希尔专业有限公司）；THOMAS K. RAGLAND（托马斯·K·拉格兰），

Hon. James Boasberg（詹姆斯·博斯伯格法官）

被告。

协议保护令

本案现因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请求签发协议保护令的联合动议》而提交本院审理。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本院签发本协议保护令，以加快证据开示材料的流转，促进迅速解决有关保密性的争议，保护有权予以保密的材料，并确保仅对有权获得此类处理的材料提供保护。经审查本动议并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本院兹准许《请求签发协议保护令的联合动议》，并兹命令：

一、导言

当事人双方依据 Fed. R. Civ. P. 26(c)(1)，兹就本保护令的下列条款达成协议。

二、受保护信息的范围

在本案的证据开示过程中，当事人已经并可能被要求提供全部或部分构成受保护信息的资料，例如商业或财务信息、与数据安全措施有关的信息、保密信息、个人可识别信息，或可能对提供方或非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其他信息。在不放弃对该等提供的任何权利或异议的前提下，当事人预计可能提供下列类别的受保护信息：（1）技术安全信息、协议和规范，包括与信息及网络安全有关的信息；（2）客户信息；（3）提交给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且免于公开披露的信息；（4）有关业务和营销战略的信息；（5）与正在进行的政府或法院程序或调查有关的信息；（6）敏感财务信息；以及（7）其他商业上或个人方面的敏感信息。除该七（7）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别的受保护信息。

三、受保护信息的指定

A. 范围：本命令管辖本案中任何受保护信息的提供和处理。任何在本案中提供受保护信息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均可依照本命令的条款将其指定为“保密”，或者就某些高度敏感的信息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当事人双方同意，本诉讼中此前提供的信息受本命令约束。当一方将信息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时，指定方即为善意证明：将该受保护信息指定为“保密”不足以充分保护该信息。如接收方提出请求，指定方将说明其得出该结论的善意理由。就本命令而言，任何被指定为“保密”或“仅限律师阅览”的文件、信息、证言或其他有形物品，在本文中称为“指定信息”。“指定方”是指作出该等指定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接收方”是指获提供或披露该等指定信息的当事人或非当事人。无论根据本命令作出何种指定，指定方在本案外使用或披露其自身指定信息并不受其他限制。此外，如任何一方已依照本命令的条款及 D.D.C. Local Civ. R. 7(m) 先行善意尝试与另一方或其他各方解决该问题，则该方可以申请修改本命令的任何条款或寻求其他救济。

B. 对非当事人的适用：在依本文允许向非当事人提供指定信息副本之前，且受本命令下文第五部分 B 和 C 节规定的条款及例外情形约束，该非当事人必须首先签署随附附件 A 所载的本命令确认书，并同意受本命令条款的约束；如其未如此办理，本案当事人必须在依本文允许向该非当事人披露指定信息之前解决任何该等争议。如非当事人希望依本文作出指定，其必须首先签署随附附件 A 所载的本命令确认书，并同意受本命令约束。

C. 时间及临时保护：可在任何时候作出指定。为避免可能放弃本文规定的保护，指定方应尽力在提供或披露文件和/或信息时作出指定。自法庭记录员向当事人提供笔录之日起十四（14）日内，证言笔录应被视为受到临时保护，但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就一份或多份特定证词或特定证词的部分内容，约定将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或仅限律师阅览信息予以临时保护的不同期限。为在临时期间届满后保留任何指定，指定方必须在临时期间届满前指定证言笔录的具体页码和行号，但须服从当事人提出的任何合理延长临时期间的请求。该等指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以便所有律师和法庭记录员均可将该指定附加至笔录的所有副本。

D. 指定方式：可依本文以任何合理的方式或方法指定文件和信息，只要该方式或方法通知接收方有关指定，并具体识别该指定所适用的信息。如以口头方式作出，指定方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指定。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定方应在文件或电子图像的每一指定页上加盖、附加或嵌入“CONFIDENTIAL”或“ATTORNEYS' EYES ONLY”字样，或实质上类似的指定标识。

四、对指定信息的异议

A. 如接收方不同意指定方作出的任何指定，接收方必须首先依照 D.D.C. Local Civ. R. 7(m) 与指定方善意尝试解决该项异议。在任何时候，指定方均负有证明该指定适当性的举证责任。除非且直至当事人解决该异议或本院就其作出裁决，指定信息将继续受本命令保护。任何接收方未对指定提出异议，并不构成承认该指定适当、放弃对该指定提出异议的权利，或承认指定信息在其他方面具有证据资格、相关性或重要性。

B. 下列材料不得被视为 CONFIDENTIAL 或 ATTORNEYS' EYES ONLY：

1. 在披露时已处于公共领域的材料，但原告的庇护申请及相关材料除外；

2. 因不涉及违反本保护令的公开发表而成为公共领域一部分的材料；

3.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在披露时已合法且正当地持有的材料；或

4. 接收方从非当事人处合法取得且未受披露限制的材料，前提是该非当事人有权向接收方作出该披露。

五、对受保护信息的有限查阅/使用

A. 限制使用：在本案过程中提供或交换的任何文件和信息，以及根据本命令指定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仅可用于本案的准备、审判和任何上诉，以及相关和解谈判，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指定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新闻稿、互联网或社交媒体发布，或对该材料的其他公开发表。除依照本命令条款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指定信息。所有持有指定信息之人均同意，在保管、使用或储存该等信息时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以确保其保密性得以维持。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在收到任何要求提供或披露任何指定信息的传票或其他要求后三（3）日内通知指定方；在答复任何该等传票或要求前与指定方协商；并就提出撤销传票的动议、保护令或其他旨在保护指定信息保密性质的申请，与指定方协调。

任何违反本命令条款使用或披露指定信息的行为，均可能使披露该信息的个人或当事人受到本院裁定的制裁。

B. 查阅保密信息：当事人及受本命令约束的所有人员同意，被指定为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仅可由下列人员查阅或审阅：

1. 本院、其工作人员和法庭记录员；

2. 代表本案任何当事人或参与代表本案任何当事人的律师，以及协助该律师处理本案且已被告知本文义务的该律师事务所雇员；

3. 当事人，包括协助本案或有理由知悉本案的其代理人和雇员，前提是每一该等代理人或雇员均已签署随附附件 A 中同意受本条款约束的确认书；

为本案目的受雇于各方或其律师的专家或顾问，但前提是每名该等专家或顾问未与未出具被指定为“保密”信息的一方存在关联（本案目的除外），并已签署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的、同意受本条款约束的确认书；以及

被通知参加证言录取的其他证人和个人，但前提是每名该等证人或个人均有与本事项相关的正当理由查阅该信息，并已签署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的、同意受本条款约束的确认书。

C. “仅限律师阅览”信息的查阅：各方及受本命令约束的所有人员同意，被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的信息仅可由下列人员查阅或审阅：

1. 法院、其工作人员及法庭记录员；
2. 代理或参与代理本案任何一方的律师，以及该律师事务所中协助该律师处理本案并已被告知本命令项下职责的雇员；
3. 为本案目的受一方律师雇用的专家或顾问，但前提是每名该等专家或顾问未与未出具被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信息的一方存在关联（本案目的除外），且每名该等专家或顾问均已签署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的、同意受本条款约束的确认书；
4. 被通知参加证言录取且与出具被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信息的一方存在关联的其他证人和个人；以及
5. 将该信息指定为“仅限律师阅览”的一方的代表。

D. 对证人确认书的审阅：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任何指定方均有权审阅任何接收方持有的附件A的所有副本。接收方必须在收到请求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提出请求的指定方提供所有该等副本。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接收方聘用了身份尚未向指定方披露的专家，接收方可概括说明其持有的、归属于未披露专家的确认书数量；该等确认书须在该一名或多名专家出具任何报告时同时提供。如接收方无需披露任何咨询专家的身份，则不得被强制向指定方出具该等专家的任何确认书。然而，如指定方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通过未经授权泄露指定信息而违反本命令，法院可要求接收方秘密提交其持有的全部确认书，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行为并考虑执行本命令。

D. 指定不构成放弃：无论采取或未采取任何行动以执行本命令的规定，亦无论未对任何指定提出异议，均不构成对任何一方在本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任何主张或抗辩的放弃，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任何指定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是否有权获得特定保护，或是否包含依法可受保护信息的主张或抗辩。

E. 指定信息：如指定信息将在听证或审判中作为证据提出，则提出该信息的一方必须在听证或审判中提出指定信息之前，向指定方给予合理的事先通知，以便各方及在必要时法院可在听证或审判之前处理任何使用或披露问题。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一方放弃就任何证据材料在听证或审判中的可采性可能提出的任何异议。

VI. 返还请求及特权日志

A. 未作指定：如一方或非当事方在任何时候发现其在未作指定的情况下出具或披露了受保护信息，其可立即通知接收方，并具体指明拟作指定的信息（“返还通知”）。接收方随后可请求重新出具新近指定的信息。在收到返还通知后30日内，接收方必须：（1）向指定方证明其已适当标注，或者如已请求重新出具，则已销毁其收到、制作和/或分发的所有未标注副本；以及（2）如因在接收方根据本命令条款对该信息不负保密义务期间已发生披露，而致其实际无法标注或销毁任何信息，接收方必须在与其律师—当事人、工作成果和/或审判准备特权相一致的前提下，合理地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以协助指定方保护该信息。

B. 意外出具受特权保护的信息：如一方在任何时候发现其出具了其合理相信受律师—当事人、工作成果或审判准备特权保护的信息，则其必须立即通知每一接收方有关保护的主张、其依据，并遵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5)。在可能的情况下，出具方必须出具对受主张保护的信息作出删节的替代信息。接收方随后必须就受主张保护的信息遵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5)及《联邦证据规则》502。各方在寻求法院介入解决任何相关争议之前，还必须遵守D.D.C. Local Civ. R. 7(m)。

C. 特权日志：各方同意，为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26(b)(5)主张特权或审判准备或工作成果保护之目的，各方无需在特权日志中列明2019年5月14日后制作的文件或信息。

VII. 期限／持续限制

A. 诉讼终结后对指定信息的处理：本案终结后，包括所有上诉，指定方负责确保其在本案中向其共享或披露指定信息的任何一方或人员，无论该信息以何种媒介存储，均返还或销毁其所有副本。在本案被驳回或所有上诉期限届满（以较晚者为准）后60日内，接收方必须向每一指定方证明，本命令项下所有指定信息已由该方负责的所有当事方和证人销毁。任何证人或当事方不得保留其根据本命令从任何其他当事方或非当事方收到的指定信息；只有登记在案的律师是获授权可为各自法律档案保留一份副本的代理人，且其还必须向指定方说明为密封其载有指定信息纸质和/或电子副本的法律档案而采取的额外措施，以确保不会以不符合本命令项下义务的方式查阅、使用或披露该信息。本规定不适用于法院或法院工作人员。

B. 本命令项下的持续限制：对指定信息的披露和使用限制在本案终结后继续有效。本法院为执行本保护令之目的保留对本案的管辖权。各方同意，就本案任何或所有当事方作出的任何驳回命令，均应包含明确规定，即法院在驳回后保留管辖权以执行本保护令的条款。各方特此同意法院为该目的行使对其个人管辖权。

VIII. 密封申请

所有已被确定为指定材料或包含如此指定信息的证言录取记录、证物、书面质询答复、诉状、书状及其他提交法院的文件，均应依照法院对此类提交规定的方式密封提交。

IX. 禁令救济

各方确认，违反本保护令可能造成无法立即获得充分法律救济的即时且不可弥补的损害。如任何人违反或威胁违反本保护令的条款，各方同意，受损害方可立即申请取得针对任何该等违反或威胁违反行为的禁令救济。

如此命令。

附件A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GUO WENGUI（郭文贵），又名MILES KWOK，又名
HO WAN KWOK（郭文贵），
)
)
原告，
)
)
案号：1: 19-cv-3195
诉
CLARK HILL PLC；THOMAS K.
RAGLAND（托马斯·K·拉格兰），
)
)
)
James Boasberg（詹姆斯·博斯伯格）法官
)
)
被告。
)
)
)
依保密令作出的承诺书

本人
1. 本人，即下列签署人，声明并陈述：

说明与提交本承诺书一方的关系

本人受雇于_________
担任
_
雇主　职务
本人的营业地址为_____

，电话号码
_

2. 本人确认已获提供并已阅读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约定保护令》（“保护令”）。本人同意：（i）本人受保护令约束；（ii）本人将遵守其全部规定；以及（iii）本人就保护令项下产生的一切事项，包括执行其条款，受法院管辖。

3. 本人获悉并理解，因而确认，如本人未遵守保护令的每一项规定，本人可能受到藐视法庭处罚或法律或法规授权的任何其他处罚。

4. 本人一般且无条件地同意并接受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对题为Guo Wengui（郭文贵）诉Clark Hill PLC等案事项的管辖，以执行本保护令的规定。

本人在伪证处罚下声明，以上内容真实且正确。

签署于------------------

声明人　--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　x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合并管理
-----------------------------------------------------------　x
送达证明

下列签署人特此证明，前述动议及其所有声明、证物和附件已于2023年4月28日以电子方式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已通过法院电子提交（“CM/ECF”）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发送给上述第11章案件的所有当事方；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所示，通过邮寄发送给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任何人。当事方可通过法院的CM/ECF系统查阅该提交文件。

日期：2023年4月28日

康涅狄格州纽黑文　签署人：/s/ Douglas S. Skalka
Douglas S. Skalka（ct00616）
Patrick R. Linsey（ct29437）
NEUBERT, PEPE & MONTEITH, P.C.
195 Church Street, 13th Floor
New Haven, Connecticut 06510
(203) 781-2847
dskalka@npmlaw.com
plinsey@npmlaw.com

第11章受托人的律师

1 本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Guo Wengui、Miles Guo 和 Miles Kwok，以及众多其他别名）（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9595）、Genever Holdings LLC（税务识别号码后四位：8202）以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受托人、Genever Holdings LLC 和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的邮寄地址为：Paul Hastings LLP, 200 Park Avenue, New York, NY 10166，收件人为 Luc A. Despins，作为 Ho Wan Kwok 遗产的受托人（仅用于通知和通信）。

---

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27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