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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74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4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第11章
案号：22-50073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对债务人请求作出授权以下事项之命令的动议的异议：(I) 聘用并支付日常业务中所使用之专业人士的费用，(II) 支付申请前债权，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

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以下简称“委员会”）谨此对债务人请求作出授权以下事项之命令的动议提出本有限异议：(I) 聘用并支付日常业务中所使用之专业人士的费用，(II) 支付申请前债权，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以下简称“OCP动议”）。

为支持本异议，委员会谨陈述如下：
相关程序历史

1. 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根据《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11篇（以下简称“《破产法典》”）第11章提交了自愿救济申请。自那时起，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条和第1108条一直保持占有中债务人身份。

1 债务人已知姓名如下：Guo Wengui（郭文贵）；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 Ho Wan Kwok。

2. 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尽管在2022年3月19日，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下简称“UST”）提交了一份《请求作出指示指定审查员之命令的动议，或在备选情况下，请求作出指示指定第11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以下简称“审查员/受托人动议”）。审查员/受托人动议定于2022年4月13日举行听证，且根据UST的《修正后拟议命令》附注1（ECF编号116），债务人已同意法院指示UST在本案中指定一名审查员。

3. 2022年3月21日，委员会由美国受托人正式指定，并于2022年3月28日选定 Pullman & Comley, LLC（以下简称“P&C”）作为其法律顾问。2

4. 2022年3月1日，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以下简称“PAX”）提交了其《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请求作出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或在备选情况下，根据<破产法典>第362(d)(2)条给予自动中止救济之命令的动议》（以下简称“PAX动议”）。2022年3月15日，债务人对PAX动议提交了异议，PAX于2022年3月18日就此提交了答辩意见（ECF编号98）（以下简称“PAX答辩”）。2022年3月28日，债务人提交了针对PAX动议的补充异议（以下简称“债务人补充异议”）。

5. 通过PAX动议，PAX寻求重返PAX诉讼，以便强迫债务人将一艘名为 Lady May 的游艇带回美国司法管辖区；早在一年前，法院就已命令债务人和/或 Lady May 的登记所有人不得将该游艇移出纽约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其仍予以移出（PAX动议，附件A，Barry R. Ostrager 法官2022年2月2日的《裁决与命令》，即“2022年2月2日裁决”，第2页）。

2 委员会已于2022年4月5日提交了聘用P&C的授权申请。

6. 2022年3月20日，债务人提交了《债务人请求作出(I) 授权债务人获取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及 (II) 确定临时与最终听证期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DIP命令的动议》（以下简称“DIP动议”）。DIP动议寻求法院批准一笔申请后贷款（以下简称“DIP贷款”），该贷款将部分用于支付债务人通过OCP动议寻求留聘的“日常业务专业人士”（Ordinary Course Professionals，以下简称“OCP”）。

7. PAX动议、审查员/受托人动议、DIP动议、OCP动议以及债务人关于留聘某些其他专业人士的申请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10:00举行听证。
管辖权与审判地

8. 根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对OCP动议及由此引发的争议事项具有管辖权。根据 28 U.S.C. §§ 1408 及 1409，审判地是适当的。本异议所寻求救济的法定依据为 11 U.S.C. §§ 327(a)、(e)、105(a)，《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第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区破产本地规则》第2014-2条和第9014-1条。
论证
I. OCP动议未能证明OCP不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属于无利害关系人

9. 作为OCP动议的一部分，债务人寻求获得授权，以支付其寻求留聘的OCP的某些未具名申请前债权，其依据的理论是“若不对日常业务专业人士中某些人士就有关未决诉讼所提供服务的各自申请前债权的至少一部分予以支付，该等人士可能无法[继续提供服务]”（OCP动议第13段）。然而，债务人

依然坚称这些OCP并不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且属于无利害关系人（OCP动议第18、19段）。

10. 对债务人享有申请前债权的专业人士，根据定义即非“无利害关系人”。11 U.S.C. § 101(14)(A)（债权人不是“无利害关系人”）。而且，只要该专业人士要求清偿其申请前债权作为在申请后继续代表债务人的条件，该专业人士就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从而不符合 11 U.S.C. § 327(a) 或 (e) 的资格要求。3 因此，债务人声称“可能无法”继续担任OCP的未具名OCP并非无利害关系人，且持有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利益。
II. 无论如何，债务人未能就支付任何申请前债权满足“必要支付原则”

11. 根据必要性原则，债务人必须证明拟议的申请前债权支付“对债务人的重整至关重要”。参见 In re C.A.F. Bindery, Inc., 199 B.R. 828, 835 (Bankr. S.D.N.Y. 1986)。仅证明“便利而非必要是不够的”，且“提出主张者的举证责任是沉重的”。同上，第836页。

12. 更具体而言，在债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若不清偿其申请前债权，拟收款人将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支付的“必要性”将无法确立。参见 In re Pioneer Health Services, Inc., 570 B.R. 228, 235 (Bankr. S.D. Miss. 2017)（债务人未能证明除非向受影响的医生

3 债务人错误地认为，如果律师在重整中不扮演核心角色，则该律师可能不属于需要法院批准才能留聘的“专业人员”（OCP动议第20段）。然而，债务人引用的判例涉及的是依通常含义属于非律师的“专业人士”（如说客或对冲基金经理）在形式上是否属于 11 U.S.C. § 327(a) 项下需要经法院批准留聘的“专业人员”。该问题根本不适用于律师，因为律师要么毫无疑问是 11 U.S.C. § 327(a) 项下的专业人员，要么是根据 11 U.S.C. § 327(e) 留聘的律师。

支付其申请前工资，否则他们将离开医院）。无论如何，“在批准留聘持有债权的专业人员的案件中，法院一贯拒绝授权支付申请前债权。”In re Financial News Network, Inc., 134 B.R. 732, 735 (Bankr. S.D.N.Y. 1991)。

13. 在本案中，债务人未能提供任何依据来证明支付OCP申请前债权的正当性。事实上，债务人仅仅提出了毫无根据的主张，即某些OCP在申请前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可能不会”继续提供服务，且“辩护律师很可能会坚持要求支付至少一部分申请前账单，以此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OCP动议第4页注2）。这些纯属结论性的断言不足以满足债务人在必要性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14. 此外，债务人未能证明任何可能要求清偿其申请前债权的OCP是不可替代的。无论如何，就留聘专业人员而言或将其作为留聘条件而支付其申请前债权是不恰当的。
III. 在针对债务人的诉讼已被自动中止的情况下，留聘OCP为这些诉讼进行辩护缺乏合理论据

15. 尽管债务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诉讼程序均已被自动中止，但债务人表示他“正在指示某些法律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士继续准备其辩护工作”（OCP动议第4页注2）。

16. 鉴于这些诉讼中的原告均尚未寻求从自动中止中获得救济以继续进行申请前诉讼，而且在提交债权证明后，他们的债权可能会在本法院的债权诉讼中予以审理，因此目前在日常业务中或以其他方式留聘辩护
律师毫无意义。因此，委员会反对对其进行留聘。

IV.
债务人未确立为追索债权而留聘其他OCP的适当性或正当理由

17. 《康涅狄格区破产本地规则》第2014-2条相关部分规定：“在适当情况下，未指定受托人的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经提出动议并送达通知后，可出于正当理由申请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聘用某些专业人士和顾问并向其支付报酬……”（强调为后加）。

18. OCP动议未向法院、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有关债务人希望留聘OCP以行使诉权的诉由的具体细节、现状和实体理由的任何信息，债务人甚至未在其OCP清单中指明哪位专业人士在从事何种工作，亦未指明提议以何种条件向其支付报酬。在缺乏此类信息以及委员会缺乏充分机会评估推进所有这些主张的审慎性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在日常业务中聘用这些专业人士是“不适当”的，并且其留聘亦未确立正当理由。

为此，委员会谨请求法院驳回OCP

动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公平和恰当的其他或进一步救济。

日期：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2022年4月6日
HO WAN KWOK（郭文贵）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

签署人：/s/ Irve J. Goldman
Irve J. Goldman
Jonathan A. Kaplan
Pullman & Comley, LLC
850 Main Street, 8th Floor
PO Box 7006
Bridgeport, CT 06601-7006
(203) 330-2213
igoldman@pullcom.com

其代理律师（申请待决）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债务人。1
第11章
案号：22-50073
2022年4月6日

送达证明

我，Irve J. Goldman，谨此证明于2022年4月6日，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债务人请求作出授权以下事项之命令的动议：(I) 聘用并支付日常业务中所使用之专业人士的费用，(II) 支付申请前债权，以及 (III) 给予相关救济》的异议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电子归档系统（以下简称“CM/ECF”）提交，该系统向所有通过 CM/ECF 接收通知的当事方发送了通知。

/s/ Irve J. Goldman
Irve J. Goldman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最后四位数字为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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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4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