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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ECF #1787-1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87_15**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公寓号：IK 0)　股份：AIS 6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尼德兰公司）

出租人，

致：(SENEVER Hovo pos LLC 承租人。

专有租赁契约

本专有租赁契约由1992年6月11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取代此前所有专有租赁契约，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后经2012年11月29日股东表决修订。

Case 22-50073 Doc 1787-15 Filed 05/12/23 Entered 05/12/23 16:37:59 Page 2 of
目录

1.1 现金需求........................................................................................................2

第一条——现金需求、租金、董事会的权力

页码
1.2 租金................................................................................................................2
1.3 董事会的权力................................................................................................3
第二条——出租人的义务及其限制
2.1 出租人的修缮................................................................................................4
2.2 维护及酒店服务............................................................................................4
2.3 建筑物损坏....................................................................................................5
2.4 账簿................................................................................................................5
2.5 侵权................................................................................................................6
2.6 专有租赁契约中应载明所附股份................................................................7
2.7 专有租赁契约条款和条件的变更................................................................7
2.8 安宁享有........................................................................................................8
第三条——承租人的义务
3.1 租金的支付....................................................................................................8
3.2 电力服务........................................................................................................8
3.3 违约的若干后果............................................................................................9
3.4 未支付租金时收取转租承租人的租金......................................................10
3.5 未能确定现金需求......................................................................................10
3.6 房屋规则......................................................................................................10
3.7 房屋的使用和占有......................................................................................10
3.8 火灾保险费率及法律要求..........................................................................12
3.9 转租..............................................................................................................12
3.10 转让............................................................................................................13
3.11 转让后解除承租人的责任........................................................................13
3.12 不得默示同意............................................................................................14
3.13 未经授权的转让或转租的后果................................................................14
3.14 股份质押....................................................................................................14
3.15 承租人的修缮............................................................................................14
3.16 改建............................................................................................................15
3.17 承租人安装的固定装置的拆除................................................................16
3.18 交还占有....................................................................................................16
3.19 租约从属于抵押权....................................................................................16
3.20 机械留置权................................................................................................17
3.21 为检查和修缮而进入................................................................................17
3.22 不得默示放弃............................................................................................18
3.23 偿还出租人的费用....................................................................................18
3.24 特别服务....................................................................................................18

Case 22-50073 Doc 1787-15 Filed 05/12/23 Entered 05/12/23 16:37:59 Page 3 of

3.25 部分放弃....................................................................................................19

3.26 豁免............................................................................................................20

3.27 瑕疵............................................................................................................20

3.28 禁令............................................................................................................20

3.29 保险............................................................................................................20

3.30 出租人的责任............................................................................................20
3.31 承租人的合作............................................................................................20
第四条——因附条件限制而终止
4.1 附条件限制..................................................................................................20
4.2 赎回权..........................................................................................................24
4.3 终止时承租人的责任；交还占有..............................................................24
4.4 股份出售......................................................................................................24
第五条——由承租人选择取消
5.1 取消选择权..................................................................................................25
5.2 固定装置的拆除、交还占有及付款..........................................................26
5.3 承租人的额外付款；替换..........................................................................26
5.4 转租..............................................................................................................27
5.5 展示和占有房屋的许可..............................................................................27
5.6 租约的取消；股份转让..............................................................................28
5.7 由三分之二股份持有人取消......................................................................29

第六条——杂项

6.1 转让限制......................................................................................................24
6.2 标题..............................................................................................................24
6.3 不得口头变更..............................................................................................24
6.4 契诺的适用..................................................................................................25
6.5 多于一名承租人..........................................................................................26
6.6 放弃陪审团审判..........................................................................................27
6.7 通知..............................................................................................................28
6.8 部分无效......................................................................................................29

专有租赁契约

本租赁契约，于 MAREN j df is 年 2 日，由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原名为“Fifth Avenue & 59th Corporation”），一家根据纽约州法律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 FENEV Ee HekLhi es Le（以下简称“承租人”）订立。

鉴于，出租人拥有位于纽约州纽约市曼哈顿区、名为“The Sherry-Netherland”并以门牌号781 Fifth Avenue为人所知的土地及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及

鉴于，出租人是一家合作住房公司，并已通过称为专有租赁契约的文书，将建筑物内的公寓出租给其股本股份的各所有人；及

鉴于，承租人拥有出租人的 A S80 股股份，该等股份已分配给本协议指定为公寓的房间或套间，并附属于本租约；

因此，鉴于前述事项以及下文规定并载明的租金、契诺和协议，出租人特此依照下文明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承租人出租；承租人特此向出租人承租并接受建筑物内名为 Apartment IS Oi 的特定公寓（以下简称“公寓”）。

承租人及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经授权受让人，依照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自 Ly 日 (MACEN Zu F 起，至2046年9月30日止，持有并享有该公寓，以及其中属于承租人的家具、陈设和设备及其附属物（除非租期依本租约下文规定提前届满）；在该租期内，每一年度或不足一年的期间的租金，应等于下文规定的出租人该年度或该不足一年期间的现金需求总额中按比例计算的份额，连同承租人根据本协议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所有额外租金、特别维护费及其他款项。

为确定该等现金需求和租金，租赁年度应视为日历年度，但本协议项下租期的第一年应视为自该租期开始之日起至紧随其后的12月31日止，本协议项下租期的最后一年应视为自2046年1月Ist日起至2046年9月30日止。

第一条
现金需求、租金、董事会的权力

1.1 现金需求。上述所称每一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现定义为并应视为出租人董事会不时根据其判断，通过在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内或前一年度内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确定应由当时有效专有租赁契约项下全体承租人支付的总额（扣除预计在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内收到的、专有租赁契约项下租金以外的任何租金或收入），以支付截至该年度期末因建筑物的所有权、维护及运营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出租人预计费用和支出；该总额可包括税款、摊派款、水费、保险费、运营费用、改造、更换和维修、出租人根据本租赁契约或其他租赁契约或因其而发生的费用和负债、抵押债务利息、抵押担保本金的付款、任何其他留置权或收费的支付、支付前一期间遗留的任何赤字、设立合理的储备金或盈余基金，以及其他公司用途的费用等。出租人董事会可通过不时正式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在已如此确定现金需求的年度届满前，增加或减少（在上述规定的限度内并依上述条件）此前为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确定的金额。董事会可将任何在前一年度发生或到期应付的负债或费用项目，或本可列入前一年度现金需求但未列入的项目，以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审慎为当时已发生或日后将发生但在该年度内尚未到期应付的负债或费用项目设立储备的任何款项，计入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其中按上述方式确定的一份额应由承租人作为该年度的租金支付）。

1.2 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内每一年度或其部分期间应付的租金，应为一笔款项（在上述规定的限度内并依上述条件），其与按上述方式确定的该年度或其部分期间现金需求总额之比例，应与本专有租赁契约前言所载承租人在签署本契约时拥有的出租人股份数量，与在确定该现金需求时所有有效专有租赁契约中以同样方式列明的股份总数之比例相同；除非出租人董事会另有指示，该租金应于每月第一日预先分期按月等额支付。出租人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及不时通过正式通过的决议，确定并指示将全体该等专有租赁契约项下承租人应付租金或任何一年或数年内其他收入中的何部分，但不得超过已用于或将用于满足出租人为支付其财产上任何抵押贷款本金或其他资本性支出之现金需求的金额，记入出租人公司账簿，作为实缴盈余。

承租人还应支付承租人按比例应承担的任何特别维护费（其确定方式与租金相同）；该等特别维护费可由出租人不时征收，以支付公司财产的任何维修、改造或改善，或前一期间运营产生的任何赤字，或其他现金需求。该等特别维护费应视为额外租金，并应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可计息或不计息，并应依出租人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支付。

承租人还应在到期时支付本契约规定的任何额外租金。“额外租金”一词应包括本契约项下除租金以外到期应付的任何及全部款项，无论该等款项是否被称为“额外租金”。

本契约项下租金应自本契约授予的租期开始之日起计提。

1.3 董事会的权力。出租人董事会有酌情权规定维护和运营建筑物的方式，并确定出租人的现金需求以及专有租赁契约项下承租人应按上述方式支付的任何特别维护费。董事会作出的每项该等决定，对全体承租人均为最终且具有决定性效力；出租人的高级职员在出租人董事会指示下或经其批准所作的任何支出，就承租人而言，应视为为该等目的所必需且适当地作出。

确定和设定上述租金金额并要求支付该租金的权力和权限，仅应由出租人股东选举的董事会拥有，不得转移给或由下列主体行使：

(a) 出租人的任何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或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的代表；

(b) 由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或任何该等债权人、接管人或受托人的代表选举的任何董事会。

第一条
出租人的义务及其限制

2.1 出租人的维修。出租人应保持建筑物的地基、人行道、墙壁（公寓内部墙壁、地板和天花板除外，除非对其进行维修是因出租人未作出其依本第2.1款应负责作出的维修而有必要）、支撑物、横梁、屋顶、排水沟、围栏、地下室、烟囱、餐厅、酒吧，以及所有大堂、公共区域、入口、临街和庭院门口、主走廊、主楼梯、电梯、水泵、水箱、建筑物内所有输送水、燃气或蒸汽的总管和主管、所有主排水管和电气导管，以及所有供建筑物一般服务使用的管道、供暖和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维修状态；但根据本契约第3.15条（承租人的维修）以下规定，应由承租人维护并保持良好维修状态的上述任何部分除外。双方同意，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通知承租人知悉的任何事故或缺陷，且该等事故或缺陷需要进行维修。在遵守前述限制的前提下，出租人应承担其须作出的一切维修费用，除非该等维修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前述任何人员的配偶（以下统称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客人、工作人员或转租人之不当行为、疏忽或过失所致；在此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与此相关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该等费用是否已由出租人支付，且该等偿付款应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到期支付。

2.2 维护及酒店服务。在遵守本契约第3.25条（出租人的免责）规定的前提下，出租人应将建筑物维持为豪华酒店，并可聘用管理代理人或管理公司以此方式管理该建筑物；应保持大堂、公共区域、电梯以及公共走廊和楼梯清洁并妥善照明和供暖；应提供餐厅和酒吧设施，以及食品和饮料（包括酒精饮料）的客房服务；应提供电梯服务及照料和服务建筑物所需数量的服务人员；并应向公寓提供通常的高级酒店服务、充足的电力供应（受本契约第3.2条（电力服务）约束）、冷热水及供暖。

然而，本契约所载出租人的承诺受制于出租人董事会规定维护和运营建筑物方式，并按上述规定确定出租人的现金需求和任何特别维护费的酌情权。无论因何原因，出租人应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设施中断或缩减，均不构成推定驱逐或部分驱逐，也不使承租人有权获得任何赔偿或租金减免。

2.3 建筑物损坏。如建筑物因火灾受损，致使公寓部分或全部不宜居住，或通往公寓的通道被毁，本契约项下租金应按比例减免，直至出租人合理认为公寓已再次完全适宜居住或通道已恢复；但如该等损坏系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理人、雇员、客人、家庭成员或公寓任何居住人之行为或过失所致，则该等租金仅在出租人就该公寓收取任何租赁价值保险赔款的范围内予以减免。

如出租人董事会确定：(i) 建筑物因火灾或其他原因完全毁损，或(ii) 建筑物受损严重，以致在与保险承保人调整损失后不能在合理期间内修复，或(iii) 毁损或损坏系由当时有效的出租人保险单未承保的风险所致，并且在任何该等情况下，于董事会作出决定后一年（1）内为该目的正式召集的股东会议上，至少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投票决定不予修复、恢复或重建，则在依本契约第4.1条（附条件限制）发出通知后，本租赁契约及所有其他专有租赁契约，以及各方在其项下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及由此设立的租赁关系，均应随即完全终止并届满，租金应支付至该等毁损或损坏之日。承租人特此放弃《不动产法》第227条项下任何及全部权利，且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选择权或权利终止本租赁契约，但本契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2.4 账簿。出租人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账簿，并应在事先预约后，于所有合理时间内向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代表开放查阅。

火灾或其他灾害发生前建筑物的状况。尽管本条或第2.1条（出租人的维修）有任何相反规定，除非该等损坏由出租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或雇员造成，出租人依本条恢复、维修及更换的义务，不应适用于承租人或承租人任何权益前手置于或安装在公寓内的任何增设、改良、设备、固定装置、家具、陈设、装饰、美术品或艺术品；是否维持保险以承保该等物品，由承租人自行决定。出租人亦无义务重新粉刷或更换公寓内的墙纸或其他装饰，或重新修整其中的地板。如火灾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严重至如此程度，

或因其他原因，应由出租人承担费用，在合理可行的最快时间内予以恢复、修理或更换，使其基本恢复至原有状况。

2.5 露台。对于可直接通往露台或与公寓相邻的一部分屋顶（以下简称“露台”）的公寓承租人，应享有紧邻该公寓的该部分露台的专有使用权，但须遵守：(i) 本段规定，(ii) 本租赁合同的所有其他适用规定，(iii) 出租人为履行其在本专有租赁合同或出租人订立的任何其他专有租赁合同项下义务而使用该露台，包括但不限于其维护和修理义务，(iv) 董事会不时制定的该等规则和规章，以及 (v) 火灾保险承保人委员会以及对该建筑物具有管辖权的所有政府机关的规则和规章。承租人在使用该露台时，不得危及任何人的安全、出租人的财产或任何该等人员的财产，亦不得以妨碍或骚扰该露台下方任何公寓的承租人或住户的方式使用该露台。

承租人应自费保持露台清洁、无杂物，并使所有纱窗和排水箱保持良好状态。出租人应负责使露台保持良好维修状态，但合理损耗及本段所载规定除外。然而，出租人无义务维护或修理露台上的瓷砖和砖砌工程。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该露台上放置、建造、安装或在因任何原因拆除后重新安装任何种类的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物、花盆、围栏和格栅（以下简称“构筑物”）。如未经该等批准而进行该等放置、建造、安装或重新安装，出租人有权由承租人承担费用移除该等构筑物；此外，如出租人自行酌情认定，因任何构筑物的存在而需要对该露台、公寓或建筑物的任何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内任何公寓）进行修理，无论该等构筑物是否经出租人批准，出租人可进行该等修理，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偿还该等修理的全部费用；承租人应在被要求时立即支付该等偿还款项，该等费用应视为额外租金。

承租人或其权益前手建造、放置、安装或重新安装的任何构筑物，无论是否符合本段规定，出租人均可自行酌情决定，为确保安全、遵守适用法律、进行修理或维护建筑物之目的，由出租人暂时或永久移除，费用完全由承租人承担。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对露台的任何表面或墙壁进行涂漆或以其他方式覆盖。

出租人有不受限制的进入该露台的权利：(i) 为执行本段规定，(ii) 为本段及本租赁合同规定的任何目的，以及 (iii) 为使其能够以其他方式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规章。

出租人为其自身或其他承租人，有权在屋顶或建筑物外墙上架设无线电或电视天线或其他设备，供其自身及建筑物内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有权为该等安装以及其维护和修理而进入该处。

2.6 专有租赁合同中应载明的股份。在出租人此前签订的每份专有租赁合同中，均已载明其中所列承租人拥有的出租人股份数额；在出租人此后签订的每份专有租赁合同中，亦将载明该等数额。该数额与当时所有有效专有租赁合同中以同样方式载明的全部股份数额总和之间的比例，应构成如前所述确定承租人应作为租金支付的、如前所定义的出租人现金需求总额中相应份额的基础。如在确定承租人根据专有租赁合同在任何期间应付的租金额后，又订立一份或多份额外专有租赁合同，从而增加所有专有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股份总数，则除非且直至董事会另行确定，该等额外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应按每一该等额外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股份适用与确定该等现金需求时所有其他有效专有租赁合同中载明股份相同的每股费率；除非且直至董事会另行确定，该等其他专有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租金，不得因所有专有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股份总数增加而被修改或受影响。

2.7 专有租赁合同条款和条件的变更。除承租人拥有的出租人股份数额外，每份专有租赁合同均应采用本租赁合同的形式，除非：(i) 对某一特定租赁合同的变更，经拥有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附随当时有效专有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股份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承租人授权，并由出租人与受影响承租人书面同意；或 (ii) 对本租赁合同形式的修改或修订（不同于住户规则），经拥有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附随当时有效专有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股份至少三分之二（2/3）的承租人批准。该等变更对所有承租人均具有约束力，即使其未投票赞成该等变更；但未经任何承租人明确同意，不得增加该承租人应付的现金需求相应份额，亦不得取消或损害该承租人根据第5.1节（承租人的取消权）所列条件取消本租赁合同的权利。按本协议规定由承租人作出的批准，应以书面同意或在为该目的召集的会议上作出的赞成票予以证明。

2.8 安宁享有。承租人在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租金和费用、履行承租人应履行的承诺并遵守承租人应遵守的条件后，在本协议授予的期限内，得不受出租人任何诉讼、困扰或妨碍地安宁占有、持有和享有该公寓，但须受该公寓现有承租人或住户的权利限制，并须受如下文第3.19节（租赁合同从属于抵押权）规定的土地和建筑物的任何及所有抵押权和基础租赁合同约束。

第二条
承租人的义务

3.1 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时间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不得对租金或额外租金作任何减免、扣减、反诉或抵销；如承租人未在任何一期租金、额外租金或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到期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24节（特别服务）就特别服务收取的费用）到期之日起三十（30）日内支付，则承租人应自该期款项到期之日起至其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20%）或出租人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利率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应视为本协议项下额外租金，并应于出租人提出要求或开具账单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到期。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租金和额外租金，均应以付款时可用于支付所有公私债务和应付款项的美国法定货币支付。

3.2 电力服务。如出租人自行酌情决定将向该公寓供应电流改为分表计量方式，出租人应自费提供并安装分表，以计量承租人在该公寓内的电力消耗。承租人同意允许出租人、其代理人和承包商进入该公寓，以安装、维护和修理任何该等分表及与其相关的所有线路。自安装该等分表起及其后，承租人应就出租人提供的分表所显示的电流用量向出租人付款。承租人就该等电流应付的费率，应与该公共服务公司就与承租人类似的用量所收取的费率相同。付款应于账单开具时到期，承租人应遵守与该公共服务公司当时规定的规则、规章和合同条款类似的规则、规章和合同条款。承租人就电流使用或出租人在任何时候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而在任何时候拖欠的任何款项，应视为承租人应于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向出租人到期并应付的额外租金。出租人保留停止使用分表并免费向承租人供应该公寓电流的权利。出租人还保留在提前不少于九十（90）日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在该公寓内向承租人供应电流的权利，但条件是：(i) 出租人应停止向建筑物内根据专有租赁合同出租的所有公寓供应电流；并且 (ii) 除非对该建筑物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公共机关的法律、条例、命令、规章或要求另有规定，出租人应将该等停止供应推迟足够期间，以使承租人能够安排直接从向该建筑物供应电流的公用事业公司取得电流；但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拟停止向该公寓供应电流的通知后，应自费勤勉安排从该公用事业公司取得电流。

3.3 违约的特定后果。如因承租人未支付任何租金、附加租金或其任何部分，或因本租约第4.1条（附条件终止）第(a)至(f)款（含）所列任何事件发生后，依照该第4.1条规定发出通知而致租期届满，出租人通过简易程序、驱逐诉讼或其他方式重新取得该公寓的占有，承租人仍应对本应依本租约到期的租金或附加租金承担支付责任，并应按前述规定不时分期支付该等款项。为追偿该等租金或附加租金的任何一期而提起的诉讼，不得损害出租人追偿任何后续期款项的权利。重新取得占有后，出租人可自行选择：(a) 为出租人自身利益将该公寓重新出租；或(b) 不时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或为承租人的利益将该公寓重新出租，出租期限可短于或长于原本构成本租约剩余租期的期间，且出租人可酌情给予优惠或免租。出租人曾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将该公寓重新出租，并不妨碍出租人此后通知承租人，其拟为自身利益将该公寓重新出租，且将不再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重新出租该公寓。如出租人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或为承租人的利益将该公寓重新出租，出租人应在偿付其与此有关的费用后，包括租赁佣金以及对公寓内及公寓进行装饰、改造和修缮的合理费用，将该等重新出租的剩余收益用于支付承租人当时应向出租人支付的一切款项，或如出租人未如此重新取得占有，承租人此后本应依本租约条款到期应付的款项；并应于每一该等重新出租期限届满时，就任何盈余向承租人结算。如在依本租约原定出租的租期届满前任何时候或不时，该等重新出租的收益与依本租约本应到期的款项之间出现不足，承租人同意就原本构成本租约剩余租期的每一个月支付该等不足。出租人无须就该等不足金额提出要求，并可在该等不足产生时不时就此提起诉讼。为追收该等不足金额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出租人追收及就任何后续月份的任何不足提起诉讼的权利。出租人未能或拒绝将该公寓或其任何部分重新出租，不得解除或影响承租人依本租约承担的责任。

3.4 承租人拖欠租金时收取转租承租人的租金。如承租人于任何时候将该公寓转租，并连续一个月未支付任何租金或附加租金，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在该等违约持续期间，向占有该公寓的承租人任何转租承租人要求并收取该转租承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或即将到期应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最高金额以足以支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一切款项为限；该转租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任何该等租金，就该已支付金额而言，在该转租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构成该转租承租人的充分付款及清偿；出租人向任何转租承租人或本租约任何受让人提出任何该等要求或接受其租金，均不得视为出租人同意或批准承租人进行任何转租或转让。

3.5 未确定现金需求。出租人董事会未确定出租人在任何一年或其任何部分期间的现金需求，不得在任何方面视为对本租约约定和条款的放弃或修改，亦不得视为解除承租人支付租金或其任何一期款项的义务；但就任何一年或其任何部分期间最后确定的租金，此后应继续作为租金，直至现金需求被重新确定。

3.6 楼宇规则。出租人可不时制定其董事会认为适合于管理和控制该大楼的合理楼宇规则，亦可不时修改、修订和废止该等规则；本租约在所有方面均受该等规则约束，在向承租人提供其副本后，该等规则应被视为本租约的一部分。承租人应遵守所有该等规则，并确保承租人的家庭成员、访客、雇员和转租承租人忠实遵守该等规则；双方理解，该等规则适用于并对该大楼的所有承租人均具有约束力，无论其是否为出租人的股东，但出租人不对任何其他承租人或人士不遵守或违反该等规则向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违反楼宇规则，或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未尽合理努力确保公寓任何其他占有人遵守楼宇规则，均构成本租约项下的违约。

3.7 房屋的使用和占用。除第3.9条（转租）另有规定外，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出租人可能规定的条件，承租人不得占用或使用该公寓，或其中的家具或陈设，亦不得允许该公寓、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家具或陈设被占用或用于除作为承租人及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和家政雇员的私人住所之外的任何目的。除上述规定外，在不违反适用的分区法律、建筑法规或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的其他规则和条例（统称“占用法律”）的前提下，承租人的访客可不时占用该公寓，每一日历年度的累计期间不得超过三十日，除非出租人书面批准更长期限。如任何访客将在获准居住的成年住户不在公寓居住的任何期间占用该公寓，承租人应在该等访客到达前书面通知出租人该等访客的姓名及其占用期间。根据本第3.7条获准的访客不得因使用该公寓而被收费。如有人主张存在违反任何占用法律的情形，而出租人选择不对此等违反提出抗辩，承租人可在书面通知出租人后，自行承担一切费用，通过勤勉且善意推进的适当程序对此等违反提出抗辩，且出租人应在该等抗辩中与承租人合作，但条件是：(b) 出租人不得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或因犯罪被追诉，该大楼、其所坐落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因不合规或因该等抗辩而被征收或被要求腾空；(c) 承租人应就任何该等抗辩或程序的费用，以及因该等抗辩或不合规而产生或发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利息、罚金和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开支），使出租人获得赔偿；(d) 该等不合规或抗辩不得构成或导致违反该大楼或其所坐落土地上的任何抵押；如任何该等抵押允许在出租人采取行动或提供担保的条件下进行该等不合规或抗辩，则该等行动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采取，且该等担保应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提供；以及(e) 承租人应使出租人了解该等程序的进展情况。出租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就将房屋用于本第3.7条允许用途以外的用途给予同意，并可附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支付附加租金。

3.8 火灾保险费率及法律要求。承租人不得允许或容许在该公寓内进行或存放任何会提高该大楼或其内容物火灾保险费率、妨碍其他承租人权利、以不合理的噪音、气味或其他方式骚扰该等承租人，或阻塞该大楼公共走廊或楼梯的行为或物品。承租人应遵守卫生委员会及所有其他政府机关的全部要求，以及有关该公寓的全部法律、条例、规则和规章；如因承租人占用或使用该公寓而提高该大楼或其内容物的火灾保险费率，承租人应就涵盖该大楼的所有保单增加的保险费承担个人责任，出租人有权在其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将该等保险费作为本租约项下的附加租金予以收取。

承租人不得清洁，亦不得要求、准许、容许或允许以违反《劳动法》第202条（或任何后续法规）、标准与上诉委员会规则或任何其他具有或声称具有管辖权的委员会或机构规则的方式，从外部清洁该公寓内的任何窗户；承租人特此同意，就因承租人要求、准许、容许或允许以违反前述法律、条例、规章和规则要求的方式从外部清洁该大楼任何窗户，而使出租人、其雇员及其他承租人遭受的任何及一切索赔、损失、损害、罚金、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向其提供赔偿。

3.9 转租。承租方不得将公寓全部或任何部分转租给任何个人或多人，租期不限；除第3.7节（使用和占用）规定外，亦不得允许承租方家庭成员和家政服务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占用或使用该公寓，除非已通过书面文书妥为取得对此的同意，该文书应由以下人员签署：(a) 出租方董事的多数；或 (b) 经出租方董事会决议或在任何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妥为授权的出租方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除非承租方已与出租方订立关于出租该公寓的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出租协议”）。任何该等出租协议均应按照董事会可不时依其全权酌情合理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承租方向出租方申请同意转租时，出租方可将董事或股东（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符合出租方依下一句所述合理行事义务的情况下可能施加的条件作为同意条件，包括承租方有义务按照董事会不时在出租协议中依其全权酌情确定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转租费，以及承租方有义务向出租方交付请求同意的转租合同副本。出租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转租；但前提是，承租方纠正本协议项下所有违约并支付出租方收取的转租费，以及由出租方董事会确定的、用于支付出租方因该等转租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其他实付费用的款项之前，不得给予同意。

3.10 转让。承租方不得转让本租约或其任何权益，且除非并直至以下所有要求均已遵守并满足，任何该等转让不得为任何目的对出租方生效：

(a) 转让人签署的转让文书已交付给出租方；

(b) 经出租方认可形式的协议必须由受让人签署并经确认后交付给出租方，该协议应载有受让人承接并同意履行和遵守自该转让生效日起应由承租方履行或遵守的本租约所有约定和条件的承诺；但如受让人交还被转让的租约并按下文规定就剩余租期订立新租约，则无需该等承接协议；

(c) 随附于本租约的出租方全部股份必须连同所需的转让印花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d) 承租方应付的所有款项，以及由出租方董事会确定的、用于支付出租方因该等转让及股份转移产生的合理法律费用及其他实付费用的款项，均必须支付给出租方；以及

(e) 对该等转让的书面同意必须交付给出租方，该同意应为：(1) 由出租方董事会多数成员签署或授权的同意；或 (2) 由在册拥有随附于当时有效专有租约的出租方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承租方签署或授权的同意。如承租方死亡，对于将本租约及随附股份转让给承租方配偶以外具有财务偿付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得无理拒绝给予该等同意；对于承租方配偶，无需取得同意。除上述明确规定外，董事或承租方有权基于任何理由或无任何理由同意或拒绝同意转让，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f) 对于根据在 December 31, 2013 之后提交出租方同意的买卖合同所进行的本租约的所有转让（无论交割日期为何时），受让人应向出租方交付相当于公寓及随附出租方股份出售总收益的百分之二（2%）的款项（以下简称“转让费”）。转让费应于交割日以出票给出租方的保付支票或银行支票支付。尽管有前述规定，承租方将本租约及随附的出租方股份转让时，在下列情形下无需支付转让费：(i) 无偿转让给承租方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或者，如承租方为实体，则转让给该实体的股东、所有人、成员，或如该实体为信托，则转让给其受益人），例如以赠与方式；(ii) 承租方或承租方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个人代表无偿转让给为承租方或承租方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利益设立的实体（包括信托或有限责任公司），例如以赠与方式；或 (iii) 已故承租方，或已故承租方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其他个人代表，通过遗嘱遗赠、信托转让、类似处分或法律实施而进行的无偿转让。

3.11 转让后解除承租方责任。凡承租方根据本租约规定获准转让并已转让本租约，且受让人通过交付给出租方的书面文书，或通过交还被转让的租约并就剩余租期订立新租约，承接转让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尚未履行的义务，转让人对本租约中其后应履行的任何约定不再承担责任。出租方可自行选择要求交还并注销任何被转让的租约；在此情形下，出租方与受让人应就本租约的剩余租期订立一份形式相同的新租约。

3.12 不构成默示同意。向任何次承租人、任何本租约受让人或其他占有或占用人催收或接受租金，均不构成或视为构成对任何转让、转租或占用的同意或批准。

3.13 未经授权转让或转租的后果。承租方的任何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个人代表或继承人，或受托人，或任何依法取得承租方本协议项下权益的人，均无权转让本租约，或转租该公寓或其任何部分，除非遵守本租约的要求。如前所述，本租约中就公寓占用以及本租约转让所表达、规定和限制的性质及限制，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授予本租约的特别对价和诱因；如承租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租方可按下文规定自行选择终止本租约，本租约亦应届满；出租方可制止并阻止承租方或承租方家庭成员以外的任何人占用该公寓。

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禁止以临时性方式出租该公寓，但前提是该等出租经出租方批准并通过出租协议进行。

3.14 股份质押。承租方不得将本租约或本租约随附的股份（以下简称“股份”）质押或转让作为贷款担保，亦不得允许在该等股份或本租约上设立担保权益或留置权。

3.15 承租方的维修。承租方已检查该公寓，并按其现状接受该公寓，出租方未作任何形式的保证或陈述。承租方应保持公寓内部状况良好，应修理、维护、更换和安装公寓内所有窗户、窗玻璃、窗框、窗扇和窗台，应完成公寓所需的一切油漆和装饰工作，包括窗框、窗扇和窗台的涂漆，并应对公寓内的管道、燃气和供暖装置及设备的维护、修理和更换承担全部责任，该等装置和设备包括冰箱、洗碗机、可拆卸式及穿墙式供暖和制冷装置、洗衣机、烘干机、炉灶及其他电器。本协议中所称“管道、燃气和供暖装置”包括与固定装置、电器和设备连接的外露燃气、蒸汽和水管，以及其所连接的固定装置、电器和设备，以及承租方可能在墙内、天花板内或地板下安装的任何专用管道或设备，但不包括墙内、天花板内或地板内的燃气、蒸汽、水或其他管道或导管，亦不包括属于楼宇标准设备组成部分的供暖设备。承租方应对公寓内所有照明和电气固定装置、电器和设备，以及从立管接线盒进入并穿过承租方公寓的所有仪表、保险丝盒或断路器、电线和导管的维护、修理和更换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从楼宇外部可见的通风设备或供暖和制冷装置，承租方均应始终按照出租方可为楼宇选定的标准颜色进行涂漆，并应依照出租方的规格予以维护。对于前述任何物品的任何损坏，或因电流，或因来自属于或附属于楼宇内任何其他公寓的任何水管、燃气管、蒸汽管、排水管、洗手盆、浴缸或其他容器的水、燃气或蒸汽泄漏或溢出而对公寓或其任何内容物造成的任何损害，出租方均不承担责任，除非该等损害系由出租方或其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致。

3.16 改建。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承租人不得在公寓或其附属露台内进行任何结构性或其他性质的改建、围合或增建，亦不得对服务于整栋建筑的给水、燃气或蒸汽立管或管道、供暖或空调系统或设备、电气导管、布线或插座、管道线路、内部通讯或报警系统，或任何服务于整栋建筑的装置或设施进行任何围合或改建；除下文另有授权外，承租人亦不得从公寓中移除属于出租人的任何增建物、改良物、家具、陈设或固定装置。油漆、贴壁纸、铺设地毯、安装橱柜及类似工程等装饰不应视为需要出租人同意的改建，但仅可在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向出租人提交承包商责任保险的证明后进行；该保险金额应合理地令出租人满意。承租人在公寓内实施任何工程均应遵守出租人及对其具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的任何适用规章制度。对于拟议改建的任何同意，均可受出租人董事会合理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签署一份在形式和内容上令出租人满意的协议，载明可进行该等改建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承租人交付保证金，以担保该改建得到适当实施并遵守改建协议。在承租人纠正租约项下的一切违约并支付由出租人董事会确定的款项之前，不得授予同意；该款项用于支付出租人及其管理代理人（如有）因该等拟议改建而产生的合理法律、建筑、工程及其他实际支出。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安装任何将超过服务于整栋建筑的现有电气、管道或其他服务设施可用负荷的电器、电气设备或其他设备。

3.17 移除承租人安装的固定装置。如承租人此前已在或今后将在公寓内安装，或任何先前的专有承租人此前已在公寓内安装任何可在无需进行结构性改建的情况下移除的特殊增建物、改良物或固定装置，例如壁炉架、冰箱、炉具、空调设备、木制装饰、镶板、天花板或门，则承租人有权在本租约终止前自费移除该等物品，但条件是：(a) 承租人在移除时未拖欠租金、附加租金，亦未违反本租约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b) 在任何该等移除之前，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列明承租人拟移除的前述任何物品，并详细列明承租人拟进行的替换，并已取得出租人对替换规格的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c) 承租人应支付任何该等移除和重新安装的费用，并应自费修复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坏；以及 (d) 承租人应自费替换和重新安装租期开始时位于公寓内、属于出租人的所有物品、材料或设备，或以符合此类建筑惯常种类和质量且令出租人满意的其他物品、材料和设备替换之；所有该等替换均应在工艺、材料和完工质量方面属一流，并应符合本节第 (b) 款所规定通知中载明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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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交还占有。在本协议授予的租期届满时，或在本租约提前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公寓的占有连同届时其中包含的所有增建物、改良物和固定装置一并交还出租人，但第 3.17 节（移除承租人安装的固定装置）另有规定的除外。承租人在本租约终止时未移除的任何增建物、改良物、家具、陈设、固定装置或其他个人财产，出租人可自行选择：(a) 视为已被遗弃并成为出租人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可予以处置而无需向承租人承担交代义务或责任；或 (b) 由出租人移至任何地点存放，并为承租人的账户予以储存；对于因出租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或受雇将该等财产运往储存地点的任何承运人的任何行为，或因任何人在储存期间保管该等财产时的疏忽而造成的侵入、非法占有或过失，出租人概不以任何方式承担责任。出租人因该等处置、移除或储存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作为附加租金支付。

3.19 租约从属于抵押权。本租约现时及将来均受制于并从属于目前构成建筑物负担的抵押权及其内容物上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任何及所有延期、修改、续期和替代；本租约亦受制于并从属于任何时候设于建筑物或其内容物上的任何其他抵押权或担保权益的留置权。本条款应自行生效，任何该等抵押权人或担保权人均无需另行取得从属文书。承租人应在任何时候并不时地应要求签署任何抵押权人或出租人为使本租约更正式地从属于任何该等抵押权的留置权而可能要求的任何文书；出租人届时经正式选举产生的各高级职员，均在此被不可撤销地指定为承租人的事实代理人和代理人，以在提出该等要求时签署该等文书；承租人特此追认依据本授权委托书日后签署的任何该等文书。

3.20 建筑工人留置权。如有人就据称已在建筑物或公寓内向承租人或为承租人，或向任何主张承租人权利的人提供或交付的劳务或材料，对建筑物提交建筑工人留置权通知，承租人应立即通过付款、提供担保或其他方式使该留置权解除；如承租人未能在该等通知提交后二十（20）日内促使该留置权解除，出租人可通过提供担保、支付其金额或其他方式促使该留置权解除，无需调查其有效性或任何可对此提出的抵销或抗辩，并有权作为附加租金收取所有如此支付的金额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已支付或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以及自付款时起计的利息。承租人未能在该等通知提交后二十（20）日内解除该留置权，应视为本租约项下的违约。

3.21 为检查和维修而进入。出租人、其雇员、代理人及工作人员可在任何合理的日间时间进入公寓及承租人使用的任何储物空间，以查验或检查公寓，或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进行或便利维修，并可移除为进行该等维修所需的公寓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部分。为使出租人能够在任何时候为本租约规定的目的进入公寓，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每一把可进入公寓的锁的钥匙；如任何锁被改动或安装新锁，承租人应在安装后立即向出租人提供其钥匙。如在根据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有必要或允许进入公寓的任何时候，承租人未亲自到场开门并允许进入公寓，且未向出租人提供钥匙，出租人或出租人的代理人可强行或以其他方式进入公寓；只要出租人在该等进入期间对承租人的财产给予合理注意，出租人或该等代理人不应因此对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或诉因承担责任，且该等进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租约的义务和约定。此处保留的权利和授权不施加任何责任或义务，出租人亦不因此承担对公寓或其中包含或以任何方式与之连接的任何管道、固定装置、电器或附属物的照管或监督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除外。

3.22 不放弃。出租人未在一次或多次情形下坚持严格履行本租约的任何规定，或未行使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权利或选择权，或未送达任何通知，或未提起任何诉讼或程序，或未以其他方式依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将本租约视为已届满，均不应被解释为放弃该等规定、选择权或日后送达通知并依照该条规定使本租约届满的权利，或为将来放弃该等规定、选择权或权利；该等规定、选择权或权利应继续完全有效。出租人在知悉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租金，不应视为放弃该等违约；出租人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任何放弃，除非以书面明确表示并由出租人董事会决议授权的出租人高级职员签署，否则不应视为已作出；即使已同意转让本协议或任何转租，未经按前述规定作出的明确书面同意，亦不得进行任何进一步转让或转租。

3.23 偿还出租人费用。如承租人在任何时候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而出租人就该等违约、就实施承租人须实施的行为、就基于该等违约提起诉讼或程序，或就承租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诉而发生任何费用（无论是否已支付），则出租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应要求作为附加租金支付给出租人。

3.24 特别服务。承租人应支付并清偿由承租人、任何占用该公寓的人、承租人的任何客人或任何该等人员的任何客人，就向承租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及雇员提供的膳食、饮料、电话服务、洗衣服务或其他酒店服务（出租人根据第2.2条有义务提供的服务除外），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及雇员垫付的款项而产生的一切义务；承租人应于收到该等账单时付款，但任何租赁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承租人未支付该等款项，出租人可自行选择将其金额加至下一期到期租金中，该等款项应视为额外租金。

3.25 出租人的免责事项。除非因出租人的过失所致，出租人不对其根据本协议应提供的供暖、供水、电力、电梯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未能提供、中断或减少负责，亦不对因自然因素、楼宇内其他承租人或其他人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因可能从楼宇任何部分或其任何管道、排水管、导管、散热器、锅炉、水箱、器具或设备中泄漏或流出的蒸汽、燃气、电力、水、雨或雪所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不得就此，或就未进行、延迟进行或因对楼宇、其器具进行维修或改良而产生的不便或不适，或就为遵守任何法律、条例或政府机关命令而占用的任何空间，主张或准许减少、减免应付出租人的租金或其他补偿。出租人不对出租人或出租人以外任何人对采光或其他无形继承不动产权益的妨害负责。如有机械制冷设备，其安装系为方便承租人使用；无论因何种原因，出租人均不对制冷失效、泄漏，或由该等机械制冷设备造成或导致的损失负责。出租人不对留存于或交托给出租人任何雇员的任何包裹或物品负责。如出租人在本租约期限开始前、期间或结束后向承租人提供公寓外的任何储物空间、保险库空间、洗衣设施或其他设施供其使用，该等设施均由出租人无偿提供；任何人使用该等设施，均完全由该人自行承担风险，出租人不对其中任何财产损失，或其中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负责。

3.26 缺陷通知。除非以书面形式并依照本协议第6.6条（通知）送达出租人，否则任何声称需要出租人注意的缺陷通知均不应被视为有效或具有法律效力。

3.27 出租人有权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履行义务。如承租人未按本协议要求对公寓或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进行维修，或未遵守本租约中任何应由承租人履行的其他约定或条件，出租人可但无义务在向承租人发出十（10）日通知后进入公寓并进行该等维修，或遵守该等约定或条件，或安排他人进行该等维修或履行该等约定或条件，且出租人不因此承担责任。如承租人或任何占用公寓的人明确要求出租人、其代理人或雇员实施本协议并未要求出租人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在紧急情况下，出租人可但无义务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进入公寓，并实施该等行为或采取鉴于紧急情况而适当的措施，或安排他人实施该等行为或采取该等措施，且出租人不因此承担责任。在所有该等情况下，就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出租人、其代理人、雇员和承包商应被最终视为承租人的代理人，出租人就此订立的一切合同均应作此解释，无论是否以承租人名义订立。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根据本协议已发生或已订约承担的一切费用；承租人应于出租人提出付款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将该等费用作为额外租金支付。

如依出租人的单方判断，承租人的任何设备或器具导致楼宇受损、楼宇其他部分服务质量不佳或服务中断，或导致出租人为向楼宇供应水、燃气、电力或空调而维护的设施超负荷或受损，或任何从楼宇外部可见的该等器具生锈或变色，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立即纠正该等状况；在纠正前，承租人应停止使用可能造成该等不良状况的任何器具或设备。如因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家政雇员、转租承租人、公寓其他占用人及客人的过失或疏忽，楼宇遭受其他损害，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偿还修复该等损害的费用。

3.28 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赔偿。承租人同意使出租人及其管理代理人（如有）免于承担因承租人未遵守本协议任何规定，或完全或部分因承租人的任何不法行为、过失或不作为，或承租人未履行本租约项下加诸承租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任何居住或访问该公寓之人的义务，或因出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依本租约规定作为承租人的代理人行事，而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损害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3.29 禁令。除本协议此前或此后规定的其他法律救济外，如承租人违反任何约定，该等违反可通过禁令予以制止；本协议中对任何救济的提及，或此后对一项或多项所规定救济的选择，均不妨碍出租人行使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权利、救济、选择权、选择或优先权，无论本协议是否作出明确规定。

3.30 保险。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在本租约期限内取得并持续维持完全有效的：(a) 综合公众责任及财产损失保险，就任何一人受伤或死亡及损害的最低责任限额为$1,000,000，就一次事故导致的受伤或死亡的最低责任限额为$1,000,000，就财产损失的最低责任限额为$1,000,000，以保障在公寓内、其上、其邻近处或与公寓或其任何部分有关联发生的任何及所有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水损造成的损失）；以及(b) 综合一切险财产损失保险，就在公寓内、其上、其邻近处或与公寓或其任何部分有关联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水损造成的损失），最低责任限额为$100,000，该等保险应包括按重置成本计算的承租人装修及改良附加条款。上述(a)和(b)项规定的责任限额可由出租人董事会不时提高至反映通货膨胀的合理金额。上述(a)项所要求的保险应将出租人列为附加被保险人，以其利益可能显现的范围为限，并应由获准在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经营、信誉良好、资力充足且经出租人合理认可的保险公司，以出租人合理满意的形式承保。出租人发出十（10）日书面通知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上述保单的副本正本或证明该等保险的保险凭证，其中应将出租人列为附加被保险人；且承租人应于该等保单到期前至少三十（30）日向出租人交付续保保单。该等保单应规定，承租人、其承包商、获许可人、代理人、雇员、员工、受邀人或访客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过失，均不影响或限制保险公司支付任何已发生损失金额的义务；除非提前三十（30）日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否则该等保单不得取消。如承租人未能取得上述(a)和(b)项所要求的保险，及/或未能支付该等保险的一切保费和费用，出租人可但无义务取得该等保险；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已支付的保费金额应由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付款要求后的下一个日历月第一日作为额外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未能在本租约期限内取得并维持上述(a)和(b)项所要求的保险，应构成对本租约的违约。

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尽最大努力，在各自承保财产损失的每份保单中加入保险人放弃对另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款。如该等放弃不能取得，或不再能够在不额外收费的情况下取得，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在该等情况下，如出租人选择如此办理并支付保险人就此收取的额外费用，该等放弃应纳入保单。双方在此就本租约期限内其财产发生的损失、损害或毁损，放弃对另一方原本可能享有的任何索赔（包括因过失提出的索赔），但以该方在包含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的保单项下获得保险保障的范围为限。如尽管任何一方已就其财产的损失、损害或毁损获得保险赔款，另一方仍就此对前一方承担责任，或根据本租约有义务进行更换、维修或修复，则在前一方依其保险保单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不因此受损或以其他方式受到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前一方就该等损失、损害或毁损取得的保险净赔款，应抵销后一方就此对前一方承担的责任，或应提供给后一方以支付更换、维修或修复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

上述可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放弃应延及出租人的代理人和雇员以及公寓的所有获准占用人。本第3.30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免除任何一方在本租约其他条款项下承担的维修、修复或重建义务。

3.31 合作。承租人应始终本着诚信努力遵守并促进出租人为实现该等合作社宗旨而设立的合作社目的。

第四条
因附条件限制而终止

4.1 附条件限制。若在本第4.1条(a)至(h)项（含）所述任何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声明本租约期限将于该通知发出后至少三十（30）日的某一日期届满，或者，若在本条(h)项所述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声明本租约期限将于该通知发出后至少三个月的某一9月30日届满，则本租约应于该通知所确定的日期届满；双方特此意图设定一项附条件限制，届时出租人有权通过简易驱逐程序，或法律或衡平法上的任何适当诉讼或程序，或以强制或其他方式，重新进入该公寓并将所有人员和动产移出，并如同本租约从未订立一样，重新取得该公寓原有产权状态下的占有。

(a) 承租人不再拥有相应股份。如在本租约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承租人不再是前述由承租人拥有并分配给本租约的出租人全部股份的所有人，或者本租约转让或让与给当时并非上述全部股份所有人的任何人。

(b) 承租人破产。如在本租约期限内的任何时候，(1) 承租人根据美国法律被裁定破产，或被裁定无力偿债，或适用任何无力偿债法规；或(2) 根据纽约州法律的任何规定、美国任何法规，或美国任何州的任何法规，为承租人的全部财产或本租约指定接管人或受托人，且指定该接管人或受托人的命令未在六十（60）日内撤销；或(3) 承租人为债权人利益作出概括让与；或(4) 承租人拥有且附属于本租约的任何股份根据任何法院的程序被依法查封，除非该查封在六十（60）日内解除；或(5) 本租约或其附属股份因法律实施或其他方式转移给本租约中列名的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或转移给承租人按照本租约允许的方式将本租约让与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但如本租约或其附属股份转移给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或依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转移给列名承租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则本第(5)项不适用。

(c) 未经授权的让与、转租或质押。如在任何时候，本租约被让与或质押，或该公寓被转租，而未完全遵守本租约第3.9条（转租）、第3.10条（让与）或第3.14条（股份质押）的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

(d) 租金拖欠。如承租人就前述规定的任何租金或附加租金，或其任何一期款项，拖欠支付达一个月，并且未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补救该违约。

(c) 其他义务的违约。如承租人在出租人发出该违约的书面通知后连续三十（30）日未履行本租约任何契诺或条款（支付租金的契诺除外），但前提是，如该违约包括未履行任何行为，且出租人合理认为履行该行为需要超过三十（30）日才能补救，则如在该三十（30）日期间内开始补救，并在此后勤勉地持续进行直至完成，则承租人应视为已补救该违约，

(f) 承租人的不当行为。如在任何时候，出租人在为就此事项采取行动而正式召集的股东会议上，根据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出租人股份中至少三分之二登记持有人的赞成票，确定由于承租人或居住于或访问该公寓的人员（临时访客除外）的不当行为，承租人的租赁关系不受欢迎；双方理解，在不限制前一句所含条款一般性的前提下，反复违反或无视附于本租约或根据本租约条款日后制定的规则和规章，或允许或容忍品行不端、放荡、轻浮或不道德的人进入或停留在该楼宇或公寓内，应视为不当行为。

(g) 征收。如在任何时候，该楼宇或其重要部分被征收，以致出租人董事会多数成员认为将该楼宇作为合作公寓酒店经营变得不可行或不受欢迎。

(h) 所有专有租约的终止。如根据当时有效的专有租约持有出租人至少三分之二股份的承租人，且该等专有租约此前未按本租约第五条的规定发出取消通知，决定在1998年9月30日之前不少于四个月，或在此后任何年份的9月30日之前不少于四个月，于该9月30日终止所有该等专有租约。

根据本(h)项作出的终止决定，应以作出该决定的承租人签署并向出租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证，或以该等承租人在为就此事项采取行动而正式召集的股东会议上的表决为证。出租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或在该表决后，应立即向当时有效且此前未按所述第五条规定发出取消通知的所有专有租约持有人，发出本第4.1条规定的关于所有该等租约期限届满的通知。

4.2 放弃赎回权。如承租人因任何法院或法官的判决或令状而被驱逐，承租人特此明确放弃任何及一切赎回权。本租约中使用的“进入”、“重新进入”和“重新进入行为”等词语，不限于其严格的法律含义。如承租人违反或威胁违反本租约任何契诺或条款，出租人有权申请禁令，并有权援引法律或衡平法允许的任何救济，如同本租约未规定重新进入、简易程序及其他救济一样。

“4.3 租约终止时承租人的责任：交还占有。根据本租约第4.1条(a)至(f)项（含）的规定终止本租约时，承租人仍应按本租约第3.3条（违约的若干后果）的规定承担责任。根据第4.1条(g)或(h)项的规定终止本租约，或本租约期满时，承租人应并仍应负责支付截至该终止日到期或已累积的所有租金，并履行承租人截至该终止日的所有契诺和协议；且承租人应在该终止日或之前腾空该公寓，移出承租人的所有财产，但根据本租约第3.17条（固定装置的移除）的规定在该终止时成为出租人财产的除外，并将该公寓的占有交还给出租人或其受让人；并且，承租人应出租人或其受让人的要求，应签署、确认并交付出租人或其受让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书，以交还承租人在该公寓或其所在楼宇中的全部产权和权益。

4.4 股份出售。根据本租约第4.1条(a)、(b)、(c)、(d)、(e)或(f)项的规定终止本租约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还承租人拥有并分配给该公寓的出租人股份的一份或多份股票证书。无论是否交还所述一份或多份证书，出租人在找到该等股份的买受人时，均可为承租人拥有并分配给该公寓的出租人股份签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签发后，承租人拥有或持有的股份证书应自动注销并失效。出租人可将其因签发该等股份而收取的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债务，包括利息、合理的律师费及出租人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所得款项足以支付该等款项，出租人应将任何余额支付给承租人；但如不足，承租人仍应对债务余额负责。任何新的专有租约和股份证书签发后，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持续责任即告终止，承租人仅应对截至当时已累积的租金、附加租金和费用负责。但是，出租人无义务出售该等股份及附属租约，亦无义务以其他方式采取任何行动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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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由承租人选择取消

5.1 承租人取消选择权。承租人可在遵守本条全部规定的前提下，于1998年9月30日或此后任何9月30日取消本租约。承租人必须于拟取消所在日历年度的2月28日或之前，向出租人送达取消意向的书面通知。在送达该取消意向通知时，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交存：

(a) 承租人持有的本租约副本，以及适当的空白让与书，据此，本租约的完整和绝对所有权在不附带任何转租（本租约第5.4条（转租的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留置权、产权负担和任何性质的负担的情况下被让与，

(b) 前述由承租人拥有的出租人股份的承租人股票证书，该证书已空白背书以供转让，已贴附所有必要的转让税印花，并已支付就该证书所欠的任何转让税；

(c) 根据本租约第5.4条（转租的效力）的规定，其存在并不妨碍承租人取消本租约的任何转租契约的承租人原件，以及对该转租契约和自取消选择通知中列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之前最近一个8月31日起及其后在该转租契约项下应计的转租租金的让与书；并附有由根据该转租契约占有房屋的承租人签署并确认的书面协议，约定其承认出租人为出租人，并自该8月31日起至该转租契约期限届满向出租人支付该转租契约约定的租金，并在该期间履行该转租契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及

(d) 一份书面声明，详细列明承租人自费在该公寓内安装的、根据本租约条款承租人有权移除并希望移除的增设、改良和固定装置，例如壁炉架、照明装置、冰箱、炉具、木制品、镶板、天花板、门和装饰物，并详细说明承租人拟根据本租约条款进行的替换。

5.2 固定装置的拆除；交还占有及付款。凡根据本租约条款可拆除，且已按照本租约第5.1条第(d)款规定所作声明中列明的一切增设、改良、家具、陈设、设备及固定装置，均应由承租人于取消本租约选择通知中指定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前一个8月31日之前拆除，并完成一切必要的更换；承租人应于该8月31日或之前，将该公寓的占有，包括属于出租人的一切家具及陈设，交还出租人，不附带任何转租（但本租约第5.4A条（转租的效力）另有规定者除外）、留置权、权利负担或其他费用，并应向出租人支付截至并包括该8月31日之后的9月30日到期应付的本租约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费用。

5.3 承租人的额外付款；更换。如发出该等取消意向通知，且除非本租约另有规定，承租人应：

(a) 以出租人董事会满意的种类和质量的其他物品，更换承租人拆除的所有壁炉台、照明装置、冰箱、炉灶、木制构件（镶板除外）、天花板、门或其他固定装置，并支付该等更换费用；以及

(b) 支付修复因承租人拆除任何镶板或其他增设、改良或固定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坏的费用。

5.4 转租的效力。公寓转租的存在不妨碍承租人根据本条规定取消本租约，该等取消不影响承租人在任何该等转租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前提是出租人已按本租约第3.9条（转租）的规定，就该等转租给予所需同意；并进一步以已依照本租约第5.1条第(c)款的要求向出租人交存该条所列文件为条件。

5.5 准许展示和占用房屋。在按本条规定发出承租人取消本租约意向的通知后，出租人或其代理人可随时并不时向任何潜在承租人展示该公寓；并且，在发出该等取消意向通知之日后的8月31日之后，出租人、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及继任承租人可进入该公寓，取得其占有，并在其中作出经出租人批准的任何变更、增设和修理，而不减少或扣减本租约项下应付租金。

5.6 租约的取消；股份转让。如承租人已在本条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完成相关事项并作出付款，则于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本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本租约即告终止，双方在本租约项下的一切权利、职责及义务均于该9月30日终止和消灭，本租约所附随的出租人股份即成为出租人的绝对财产；但承租人不因此免除或解除其于上述最后所述日期对出租人所负的任何债务；并进一步规定，如承租人未能按本条规定的时间、金额及方式完成任何事项或作出任何付款，出租人有权选择：(a) 向承租人返还本租约、股份凭证及其他已交存文件，届时承租人应被视为已撤回取消本租约的意向通知；或(b) 将本租约视为自取消意向通知中指定为该租约取消日期的9月30日起取消，并提起其认为最适宜的程序和诉讼，以执行本条所载承租人的约定，并向承租人收取承租人依本条应作出的付款，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

如三分之二的股份被取消。如在任何时候，拥有出租人当时已发行和流通股份至少三分之二的承租人，按照本租约第4.1条（附条件限制）的规定行使其取消租约的选择权，则本租约及所有其他专有租约应随即于行使该等选择权之日所在日历年度的9月30日终止，如同每一承租人均已行使该等选择权。在该情况下，承租人无须交还随租约附带的股份，且在该年度内根据本条规定送达取消其租约意向通知的人士向出租人交付的一切股份凭证，均应返还给该等承租人。

第六条
杂项

6.1 转让限制。承租人持有的、本租约所附随的出租人股份，系在以下条件约束下取得和拥有；该等条件已为出租人及其他各专有承租人为其共同利益而约定：

(a) 每份凭证所代表的股份仅可作为整体转让；

(b) 承租人及承租人的遗产代理人不得将所述股份出售或转让予出租人以外的任何人，或不得转让予本租约的受让人，除非已遵守本租约第3.10条（让与）的所有规定。

(c) 出租人对于每一承租人股东拥有的出租人股份，始终享有第一顺位留置权，以担保该股东根据出租人签发且该股东在任何时候持有的任何专有租约的规定所产生，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该股东对出租人所负的一切债务和义务。除非且直至该等债务获清偿，出租人可拒绝同意任何对出租人负债的该等股东转让股份；以及

(d) 出租人有权将任何一股或多股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视为其实际持有人，因此，除纽约州法律明确规定外，出租人无须承认任何其他人就该等股份提出的任何衡平法上或其他的请求权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以外的债权人，无论出租人是否已收到明确或其他形式的通知。

6.2 标题。本租约各段的标题不应视为本租约的一部分。

6.3 不得口头变更。本租约的规定不得以口头方式变更。

6.4 约定的适用。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本租约中对出租人的提及应视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本租约中对承租人或出租人股东的提及，应视为包括承租人或该股东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本租约所载约定应适用于、约束并使出租人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承租人及承租人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受遗赠人和受让人受益；但本租约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应视为赋予任何债权人或第三方任何权利或利益。

6.5 多名承租人。如本租约项下列名的承租人超过一人，出租人可要求所有该等人士就承租人依本租约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采取的任何行动签字，包括但不限于交还或让与本租约，或提出任何同意让与或转租的请求。每一名列为承租人的人士，均应就承租人于本租约项下的一切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向任何一名列为承租人的人士发出的任何通知即为充分，并具有如同向所有列为承租人的人士发出时相同的效力和作用。

6.6 放弃陪审团审判。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相互约定，本租约双方当事人各自特此放弃就任何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因本租约、承租人对公寓的使用或占用及/或任何请求或损害而产生或以任何方式有关的任何事项所提起的任何诉讼、程序或反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6.7 通知。如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或认证邮件寄送至承租人地址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则该通知应视为已妥为发出；如出租人向承租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采用同样方式，则该要求应视为已妥为提出，除非且直至承租人以书面方式指定另一地址。承租人向出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或认证邮件寄送至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利-内德兰公司），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则应视为已妥为发出，除非且直至出租人以书面方式指定另一地址。

6.8 部分无效。如本租约所载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影响本租约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有效性，亦不构成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任何理由。

兹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已于文首所载日期和年份签署本文件。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利-内德兰公司）

les Ae Wit Lae "ULLMAN 职务：Extave KrWve V.F eho

Deneve MoWiy , LLC a (2. f Ae \ee us 承租人 a ae y dS a) . owt Y

承租人

纽约州

纽约县

于201 \_ 年 Yi LL \_ 月 \|/ 日，本人（下列签署人）面前，\_j\ \@n4¢L + ULLWlar/ \_ 亲自到场；本人知悉其身份，或其已凭充分证据向本人证明其为在本文件上签名的个人，并向本人确认其以其身份签署本文件，且该个人或该个人代表其行事的主体已凭其在本文件上的签名签署本文件。

/ ) Pil jotta depnre L( oy 公证人

纽约州

纽约县

于 b/ 年 ofviwek \AQ+ 月 \_\_\_ OX sy 日，本人（下列签署人）面前，Ae <)\, \ 亲自到场；本人知悉其身份，或其已凭充分证据向本人证明其为在本文件上签名的个人，并向本人确认其以其身份签署本文件，且该个人或该个人代表其行事的主体已凭其在本文件上的签名签署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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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

本页特意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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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22-50073 文件 1787-15 提交日期 05/12/23 录入日期 05/12/23 16:37:59 第 36 页，共 41 页
SHERRY-NETHERLAND HOUSE RULES（雪利-内德兰房屋规则）

第一条。大楼的公共走廊、电梯前厅和楼梯不得被阻塞，亦不得用于进出大楼内公寓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条。不得将任何物品放置于任何走廊、楼梯或消防塔平台上，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阻塞任何消防出口或消防楼梯。

三。儿童不得在公共走廊、电梯前厅、楼梯、防火塔或客梯内玩耍，且不得进入该大楼的服务电梯。

四。未经所有以该走廊或前厅作为出入通道的公寓承租人事先同意，任何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装饰或布置该大楼首层以上的任何公共走廊或电梯前厅。

五。承租人应保持其公寓处于良好的维护和清洁状态，不得从公寓内，或从其门、窗或露台扫出、抛出，或允许扫出、抛出任何污物或其他物质。不得从该大楼的门、窗或露台悬挂或抖动任何物品，亦不得在窗台上放置任何物品。

六。除非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否则不得使用从该大楼外部可见的任何遮阳篷或窗户护栏。

七。不得将任何无线电或电视天线安装或悬挂于该大楼外部；除非经出租人书面批准，否则不得在任何窗户或该大楼其他任何部分上书写或展示任何标志、通知、广告或照明，亦不得未经类似批准从该大楼任何窗户伸出任何物品。

八。未经出租人就该设备的类型、位置和安装方式事先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安装任何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使用穿墙式空调（而非窗式机组）。所有通风设备或空调设备均应连接至独立电路。承租人应保持任何从公寓窗户伸出的该等设备外观良好并处于良好机械维修状态。承租人不得允许任何该等设备漏出冷凝水，或发出可能不合理地干扰或妨碍该大楼任何其他住户的权利、舒适或便利的噪音。如承租人未能使任何该等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妥善维修，以及

-1-

妥善涂漆，出租人可自行决定将该设备从窗户拆除，并向承租人收取拆除费用，该费用可作为附加租金按要求收取；在该设备恢复适当状态之前，不得予以更换。所有通风设备和空调设备均应便于出租人接近。

九。安装或使用于各承租人公寓内的所有各类无线电、电视或其他电气设备，均应完全符合 New York Board of Fire Underwriters（纽约火灾保险承保人委员会）及具有管辖权的公共主管机关的所有规则、规章、要求或建议；因承租人公寓内的无线电、电视或其他电气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害或伤害，应仅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十。不得经由正门将任何脚踏车、自行车、滑板车或类似车辆带入或带出该大楼，亦不得允许其进入客梯；任何婴儿车或上述任何车辆均不得停放于该大楼的公共走廊、通道或其他公共区域。

十一。任何承租人不得在该大楼内制造或允许制造任何扰人噪音，亦不得实施或允许实施任何妨碍其他住户权利、舒适或便利的行为。任何承租人不得在晚上十一时至翌日上午九时期间，在其公寓内演奏或允许演奏任何乐器，或操作或允许操作留声机、无线电、电视或其他扬声器，如此等行为会打扰或烦扰该大楼其他住户；且在任何情况下，声乐或器乐练习或允许进行的声乐或器乐练习，每日不得超过两小时，亦不得在下午六时至翌日上午九时期间进行。

十二。不得允许在该大楼内安装或维持任何水床。

十三。除非出租人就每一情形明确书面许可，否则不得在该大楼内饲养或收留任何鸟类、爬行动物或动物。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由人携带或系有牵引绳，否则不得允许狗进入电梯或该大楼的任何公共部分。大型犬不得乘坐客梯，只能乘坐服务电梯。

十四。需要进入公寓的商贩应登记签到，并从出租人的适当雇员处获得适当许可；其出入应使用

服务电梯，且不得为任何目的使用客梯。

十五。该大楼的客梯和服务电梯仅应由出租人的雇员操作，承租人、其家庭成员、客人、雇员或转租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该等雇员。

十六。各种供应品、市场货物和包裹仅得经由该大楼的服务入口，并通过服务电梯送达公寓。箱子和沉重行李应通过服务电梯并经由地下室带入或带出该大楼。

十七。承租人应遵守出租人关于垃圾处置的所有要求和规定。所有承租人应按出租人可能要求，将垃圾分类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材料，或分为其他类别。出租人可不时指定必须为回收而分类的材料种类、承租人处置指定材料时应使用的容器或捆扎材料种类，以及指定材料应投放的地点。出租人亦可制定有关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因承租人未能遵守法律或出租人规定的要求而使出租人产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机构对出租人或该大楼施加的费用、罚款或处罚，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支出，均应由承租人根据租约作为附加租金支付。

十八。该大楼内的坐便器和其他用水设备不得用于设计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向其中投入任何清扫物、垃圾、碎布或任何其他物品。因不当使用承租人公寓内的任何坐便器或其他设备所导致的任何损坏，应由承租人修理并支付费用。

十九。该大楼任何住户不得派遣出租人的任何雇员离开该大楼办理任何私人事务。

二十。出租人的代理人，以及经出租人授权的任何承包商或工人，可在任何合理的日间时段进入该大楼内的任何房间或公寓，以检查公寓内是否存在任何害虫、昆虫或其他有害生物，并采取控制或灭除任何该等害虫、昆虫或其他有害生物所必需的措施。

二十一。无论为承租人、转租承租人、客人，或承租人或转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于任何时间实际占用该大楼内任何公寓的每一人，均应遵守法律要求，于每次实际占用开始时在出租人保存的旅馆登记簿中登记，并于每次该等占用终止时通知出租人。

二十二。New York State Liquor Authority（纽约州酒类管理局）通过其获授权的调查员、代理人和雇员，始终有权并应获给予机会和进入权限，以进入并检查该大楼内任何及所有公寓、房间和其他区域，以执行 State of New York Alcohol Beverage Control Law（纽约州酒精饮料管制法）及据此通过和颁布的 New York State Liquor Authority（纽约州酒类管理局）规则和规章。

二十三。出租人将在该大楼办公室内提供保险箱，用于妥善保管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转租承租人、客人，或承租人或转租承租人的任何家庭成员的金钱、珠宝、饰品、货币、证券及其他贵重或小型物品。除非如此存放，出租人不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该等物品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四。不得在该大楼的任何露台上，或在未经出租人专门建造和配备用于该用途的任何公寓内烹饪；在后一情形下，于准备或供应食物期间，厨房和食品储藏室走廊的门应始终保持关闭。

二十五。出租人提供的女佣服务仅限于公寓清洁和秩序的日常维护。承租人或公寓的任何住户均不得在任何时候诱使、要求或允许任何女佣提供超出该等日常维护的任何个人或其他服务。对于女佣在进行该等日常维护时对承租人公寓内任何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因该女佣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致的范围除外。

二十六。该大楼不提供任何厨房用具、餐具或玻璃器皿。由 Room Service（客房服务）送至承租人公寓的任何该等物品，承租人应立即归还给客房服务。承租人未能立即归还该等物品的，可能被收取其价值作为附加租金。

二十七。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客人、转租承租人或雇员所属的任何车辆，不得以妨碍或阻止其他车辆便捷进入该大楼任何入口的方式停放。

二十八。出租人可不时缩减或迁移该大楼地下室内用于储物用途的任何空间。

二十九。有关该大楼服务的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提出。

案号 22-50073 文书 1787-15 提交 05/12/23 登记 05/12/23 16:37:59 第 40 页，共 41 页

三十。出租人根据本住户规则作出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均可随时撤销。

三十一。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任何公寓或其内容物进行团体参观或展览，亦不得在任何公寓内举行拍卖；且不得依出租人的单方意见对该大楼的电梯或其他设施造成不当负担。

三十二。所有承租人均应按照出租人的要求，纠正影响其公寓的任何非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因对公寓进行改建而造成的任何状况，即使该改建先前已获出租人批准，亦不论前任承租人可能应对造成该非法状况负责。

三十三。如承租人安装散热器罩，该等罩体应允许为检查、维护、修理、拆除或更换散热器而接近散热器。

三十四。公寓内可通往水、蒸汽和电力竖管及其他大楼系统的所有检修面板，均应保持无任何障碍。出租人有权进入公寓并打开该等检修面板，以检查、维护和修理其中的大楼系统。

三十五。除紧急情形外，无需通知；在其他情形下，出租人应就其拟依据本住户规则或租约所授予的权限进入公寓一事，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承租人发出合理通知。

三十六。出租人董事会可随时通过决议，对本房屋规则予以增订、修订或废止。

三十七。根据承租人依《租约》第3.15条承担的要求以及出租人依《租约》第3.10(e)条享有的权利，在承租人转让《租约》时，出租人可依其合理判断，要求更换位于承租人公寓内的外窗。如作出该等决定，承租人须在该《租约》转让后一年内，以经出租人批准的窗户更换该等外窗。在该等情况下，如承租人未能在《租约》转让后一年内更换该等外窗，出租人可由承租人独自承担费用和开支，以出租人确定的适当替换窗户更换该等窗户，且该等更换费用应作为额外租金，于出租人提出要求时偿还给出租人。

本页特意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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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87_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