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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79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9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州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11章破产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对债务人关于作出（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准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的异议

致美国破产法官 JULIE A. MANNING 阁下：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下称「PAX」）通过其下述署名律师，谨此就《债务人关于作出（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准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ECF No. 117]（下称「动议」）提交本异议（下称「异议」）。2 为支持本异议，PAX 谨此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下称「Golden Spring」或「DIP 贷款人」）是一家典型的「内部人」实体，由债务人3设立并出资，且据称目前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2 本异议中使用但未作定义的词首大写术语，应具有动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

3 参见随附于此作为附件 A 的《Peter Friedman 支持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对债务人关于作出（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以及（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和（III）准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的异议的声明》（下称「Friedman 声明」），附件 1，2016年2月5日 Kwok Ho Wan（郭浩云/郭文贵）宣誓书第 36 段，Ace

由债务人的儿子控制。它充当债务人的「家族办公室」，为债务人支付绝大部分（即便不是全部）巨额生活和法律费用。在债务人「商业判断」的幌子下，动议请求授权 Golden Spring 向一位（i）宣誓称自己没有业务、资产或现金流，（ii）为就其对 PAX 的债务责任重新进行诉讼而提起本案，且（iii）基于其对自身资产的描绘根本不可能确认第11章重组计划的债务人，提供一笔所谓额外资金的贷款。

2. 归根结底，债务人企图从其家族借款 $8,000,000，以保全据称仅为 $3,850 的资产。法院可以从该提议的交易中推断出两点：第一，债务人明知其资产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而 Golden Spring 的现金随手可得，用于维护其谎言。第二，Golden Spring 将不惜花费巨资操纵本诉讼程序，以保护自身免受另一个人格（alter ego）、揭开公司面纱（veil piercing）和实质合并（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的主张追索。否则，花费超过债务人声称资产4 2,000倍以上的金额去资助一起第11章案件毫无道理。旨在保护虚假披露和第三方资产的占有中债务人（「DIP」）贷款不应获得本法院的批准。

3. 此外，债务人正试图让其破产财团承担额外的债务，根据针对他悬而未决的若干项决定性动议的结果，这可能导致产生至少 $2,000,000 的超级优先行政管理费用，而除了债务人及其儿子之外，没有任何人能从中受益。拟议的 DIP 信贷安排被预先设定为在（除其他事项外）指定受托人或准予中止救济时即发生违约，其设计目的是迫使法院在 DIP 违约与准予 PAX 有权获得的实质性救济之间作出选择。因此，

Decade Holdings Limited v. UBS AG, Index No. 653316/2015 (N.Y. Sup. Ct.), NYSCEF Doc. No. 27（「2016年2月5日郭氏宣誓书」）。

4 $8,000,000 / $3,850 = 2,078。

拟议的 DIP 信贷安排未给债务人的破产财团带来任何利益，并将允许债务人及其内部人「贷款人」滥用破产程序，从而损害债务人的非内部人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动议应予以驳回。5

异议6

I. 拟议的 DIP 信贷安排是一项不公平的内部人交易

4. 令人不安的是，债务人辩称商业判断标准适用于本交易，因为他主张 Golden Spring 不是内部人。见动议第 19 段。他明确否认 DIP 贷款人是内部人：在作为动议附件 C 附上的《使用现金担保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清单》（节录粘贴于后）中，债务人在清单第 6(e) 条针对「贷款人是否为内部人」的问题勾选了「否」框。这是不诚实且不正确的。7

5.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且进行非正常商业交易（non-arm's length transactions）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当事人为非法定内部人（non-statutory insiders）。参见 In re Bruno Mach. Corp., 435 B.R. 819, 835 (Bankr. N.D.N.Y. 2010)。在 Bruno Mach. Corp. 案中，法院审查了债务人、其大股东兼总裁（「Bruno」）与 Bruno 的多年好友

5 PAX 亦采纳并加入《美国受托人对债务人关于作出（I）授权债务人获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会以及（III）准予相关救济的临时与最终 DIP 命令的动议的异议》[ECF No. 160] 中阐述的论点。

6 PAX 保留根据从债务人、Golden Spring 及其顾问处的证据开示中所了解到的信息补充本异议的权利。

7 应当指出的是，债务人亦未能按照《本地破产规则》附录 H 的要求，对《使用现金担保及申请后融资的动议和命令清单》中所包含信息的准确性作出证明。

（「Chorbajian」）及其公司（「TDC」）之间的关系。同上，第 828 页。在认定债务人与 TDC 之间存在非法定内部人关系时，法院审查了 Bruno 与 Chorbajian 之间的关系，裁定「Chorbajian 与 Bruno 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其商业交易的异常性质以及围绕这些交易普遍缺乏形式规范，促使法院认定 Chorbajian 和 TDC 均属于[债务人的]非法定内部人。」同上，第 835 页。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进行了非正常的商业交易」，法院无需另行查明是否对债务人实施了控制。同上，第 836 页。

6. 在本案中，DIP 贷款人显系非法定内部人。该关系涉及父子——其亲密度显著高于 Bruno Mach. Corp. 案中涉及的朋友关系——且包含大量缺乏形式规范的非正常商业交易：

- 2015年3月，债务人「通过将其在 UBS（瑞士联合银行）的一个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Golden Spring]的 JPMorgan Chase（摩根大通）银行账户，设立了[Golden Spring]。」8
- DIP 贷款人由 China Golden Spring Group (Hong Kong Limited)（中国金泉集团（香港有限公司））9全资拥有，而该公司据称在技术层面上由债务人的儿子拥有。
- DIP 贷款人充当债务人的「家族办公室」。10
- DIP 贷款人资助债务人的奢靡生活方式，11包括支付与其生活费用相关的数百万美元支出，12在各项诉讼中资助债务人的律师，13以及为 Lady May 号游艇14支付维护费用、受雇员工薪酬及法律顾问费用，而债务人极可能为该游艇支付了款项且「对其享有实益拥有权并实施控制」。15

8 Friedman 声明，附件 1，2016年2月5日郭氏宣誓书第 36 段。

9 Friedman 声明，附件 2，2021年5月19日 Yanping Wang（王雁平）宣誓书第 3 段，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NYSCEF Doc. No. 806。

10 参见《Ho Wan Kwok 先生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的声明》[ECF No. 107]（下称「首日声明」）第 17 段。

11 Friedman 声明，附件 3，庭审记录第 9:25–10:3 页，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May 27, 2021), NYSCEF Doc. No. 833（法院认定「毫无争议的是，Golden Spring 资助了七位数的款项以维持郭先生的生活方式……」）；亦见首日声明第 17 段。

12 Friedman 声明，附件 4，2021年2月21日信函，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NYSCEF Doc. No. 765（M. Carvalho 致 E. Moss 的信函，声明「[债务人]在相关期间的费用已由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支付」）；亦见 Friedman 声明，附件 5，341号会议记录第 21–22 页，In re Genever Holdings LLC, No. 20-12411 (Bankr. S.D.N.Y. Dec. 18, 2020)（「该家族办公室[Golden Spring]也支付了与 Sherry 公寓相关的一些费用，迄今总计约 180 万左右。」）。

A. 动议须接受严格审查

7. 与债务人的主张相反，正因为这是一项内部人交易，法院必须以严格审查（heightened scrutiny）来审查拟议的 DIP 信贷安排，而不能遵循债务人的商业判断。参见 In re Latam Airlines Group S.A., 620 B.R. 722, 769 (Bankr. S.D.N.Y. 2020)（「根据定义，商业判断规则不适用于债务人与其内部人之间的交易。」）；WHBA Real Estate Ltd. P'ship v. Lafayette Hotel P'ship (In re Lafayette Hotel P'ship), 227 B.R. 445, 454 (S.D.N.Y. 1998)（「[鉴于]存在利用优势的动机和机会……破产案件中内部人的贷款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引文省略）），aff'd, 198 F.3d 234 (2d Cir. 1999)。「在适用严格审查时，法院关注涉案交易的完整性与彻底公平性，通常审查拟议交易的过程和价格是否不仅看起来公平而且实质公平，以及是否妥善考虑了信托义务。」In re Innkeepers USA Trust, 442 B.R. 227, 231 (Bankr. S.D.N.Y. 2010)。

13 Friedman 声明，附件 6，2021年4月7日信函，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NYSCEF Doc. No. 766（Hodgson Russ 律所的 K. Kearney 致 E. Moss 的信函，解释该律所曾在各项事务中代表郭氏，且该律所因其服务收到的款项系由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支付）；亦见清单 D [ECF No. 78]（将 Golden Spring 列为金额未知的「诉讼资助」有担保债权人）及清单 F [ECF No. 78]（将 Golden Spring 列为约 $21,000,000「诉讼资助」的无担保债权人）。

14 Friedman 声明，附件 7，证据听证会记录第 55:21–56:23 页；64:21–65:5 页，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Feb. 2, 2022), NYSCEF Doc. No. 1179。

15 参见 Friedman 声明，附件 8，关于动议的决定+命令第 4 页，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v. Kwok Ho Wan, Index No. 65077/2017 (N.Y. Sup. Ct. Feb. 9, 2022), NYSCEF Doc. No. 1181（「听证会上被告证人口中提供的证言清楚且有说服力地证明，郭氏对 Lady May 号享有实益拥有权并实施控制……合理的推论是，郭氏向 HK International 提供了用于购买该游艇的资金。」）。

B. 拟议的 DIP 信贷安排本质上是不公平的

8. 破产法院不愿批准利用破产程序、且拟议融资的根本目的是使利害关系方而非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申请后融资方案。参见，例如，In re Barbara K. Enters., Inc.，案号 08-11474 (MG)，2008 WL 2439649，第 *14 页（Bankr. S.D.N.Y.（纽约南区破产法院）2008年6月16日）（“本法院知悉，其在审查申请后融资请求时的通常职能是尊重债务人自身的商业判断，只要融资请求没有‘利用破产程序’并向一方利害关系方不公地出让重组控制权。”（引文省略））；In re Tamarack Resort, LLC.，案号 09-03911-TLM，2010 WL 4117459，第 *11 页（Bankr. N.D. Idaho（爱达荷北区破产法院）2010年10月19日）（“法院会审查拟议条款是否会损害《破产法典》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所赋予的权力和权利，并通过赋予贷款人对债务人或其资产的过度控制权而利用第11章程序，从而不当地损害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引文省略））；In re Tenney Village Co., Inc.，104 B.R. 562, 568（Bankr. D.N.H.（新罕布什尔区破产法院）1989年）（裁定拟议融资“会将重组程序从旨在兼顾所有级别债权人和股权利益的程序，曲解为专门为[贷款人]以及为其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负责人的利益而精心设计的程序”）。

9. 在 Norris Square Civic Ass'n v. St. Mary Hospital (In re St. Mary Hospital) 一案中，破产法院驳回了债务人与其母公司拟议的申请后融资安排，因为拟议安排赋予了母公司对债务人所有未设定负担资产的超级优先权留置权，法院认为鉴于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的整体结果，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86 B.R. 393, 401-03（Bankr E.D. Pa.（宾夕法尼亚东区破产法院）1988年）。

10. 与债务人关于 DIP Lender（DIP贷款人）提供“慷慨”融资的主张相反，拟议 DIP 授信包含若干条款，这些条款旨在如果债务人违反《DIP贷款协议》，则以牺牲债务人财产为代价向 DIP 贷款人提供超级优先权主张：

- 违约事件。以下违约事件16被预设为根据本法院对摆在其面前的某些待决动议的裁决而触发：17
	- o 就不动产自动中止作出准予救济 PAX Litigation（PAX诉讼）相关命令，及/或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 PAX 诉讼的移送管辖动议；
	- o 未经 DIP 贷款人同意，本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为《破产法典》第7章项下的案件；或
	- o 如果指定了第11章受托人。
- 救济措施。一旦发生违约事件，DIP 贷款人即“自动获得对任何或所有其他种类的行政管理费用均具有优先权的行政管理费用主张……其金额等于未支付的 DIP 贷款金额。”18
- 11. 在债务人与 DIP 贷款人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这些条款进行公平、善意谈判的证据。19 此外，如下文所述，除有关拟议 DIP 授信何其“慷慨”的结论性陈述外，债务人未能就拟议 DIP 授信的必要性和合宜性提供任何分析。但如果法院批准了债务人的临时融资请求，随后又准许了中止动议、受托人动议及/或驳回动议，则 DIP 贷款人便可以带走 2,000,000 美元的超级优先权行政主张离开本案，而这是以牺牲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为代价的。这是不应被容许的。

16 参见《DIP贷款协议》第 8.01 (e)-(g) 节。

17 参见《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申请作出确认自动中止不适用，或备选地，根据〈破产法典〉第 362(d)(2) 条准予自动中止救济的命令之动议》[ECF No. 57]（即“中止动议”）；《美国受托人申请作出指令指定审查员，或备选地，指令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之动议》[ECF No. 102]（即“受托人动议”）；与本文件同时提交的《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驳回第11章案件，或备选地，部分加入美国受托人申请作出指令指定第11章受托人的命令之动议》[ECF No. 未填]（即“驳回动议”）。

18 参见《DIP贷款协议》第 8.02 (b) 节。

19 如果法院不直接驳回该动议，则应当推迟对该动议的审议，直至其确定是否应指定受托人、是否应解除自动中止，或者 PAX 即将提出的将其针对债务人的州法院诉讼发回重审的动议是否获得准许，而不是去批准一笔可能迫在眉睫发生违约的 DIP 贷款。

12. 此外，与债务人声称的资产相比，拟议 DIP 授信中规定的专业人员费用数额极不相称（同样，比例超过 2,000:1），令人起疑，这表明债务人和 DIP 贷款人正合谋利用拟议 DIP 授信来资助州法院主张的重新诉讼（这不是《破产法典》的正当用途），并试图不当利用本案使 DIP 贷款人免受揭开公司面纱、另一个人格以及实质合并等主张的责任。这也应当予以制止。

II. DIP 融资不符合债务人财产的最佳利益

13. 动议中称，债务人“需要获得申请后融资以继续其诉讼，可能直至判决，以维护其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商并取得重组计划的确认。”动议第 34 段。

14. 首先，动议未附预算，这使得评估拟议 DIP 收益的用途变得不可能。但可以推测，DIP 收益的绝大部分将被用于债务人针对 PAX 进行不当重新诉讼的努力，并用于对抗其他债权人，而不是为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次，与动议中所引用的先例相反，本案不是债务人寻求融资以维持营业的案件。参见，例如，In re Ames Dep't Stores, Inc.，115 B.R. 34（Bankr. S.D.N.Y. 1990年）（经营性企业寻求非内部人融资以继续采购存货并在第11章中开展业务）。在此处没有任何可以重组的内容。债务人曾在宣誓下陈述其没有业务、资产或现金流。尽管债务人作出其打算全额偿付所有债权人的结论性陈述，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一笔 800 万美元的 DIP 贷款如何推进该目标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及其家族想要全额偿付债权人，他们完全可以并且应当将他们可获得的巨额现金用于该目的。为此既不需要 DIP 融资，也不需要第11章计划。

15. 债务人希望在其第11章案件在客观上毫无希望的情况下，由其债权人来承担以额外债务加重破产财产负担的风险。债务人引用的 Barbara K. Enterprises 案突出了这一问题：法院驳回了债务人的 DIP 动议，因为该“企业未来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商业计划或预算。”In re Barbara K. Enters., Inc.，2008 WL 2439649，第 *15 页。法院认定，“债务人推进本破产案件以及公司未来运营的提议类似于初创企业，而不是寻求通过第11章进行重组的企业。”同上，第 *14 页。基于债务人就其商业计划所作的一贯“笼统陈述”，法院以“债务人成功重组的前景极低”为由驳回了拟议融资。同上。

16. 就按其自述而言，债务人甚至比初创企业更不配获得融资，因为他根本没有任何经济前景。该动议完全建立在关于拟议 DIP 授信的好处以及债务人确认第11章计划前景的无支持的投机性断言之上。这不是正当的第11章重组，该动议是一次赤裸裸的企图，旨在让本法院认可债务人为其自身及其家族利益、为其针对债权人进行重新诉讼筹集资金的不当企图。

III. 第 364(e) 条不适用于 DIP 贷款人

17. 《破产法典》第 364(e) 条规定，在融资命令随后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贷款是由“善意提供此类信贷的实体”发放，或优先权是由其获得，“无论该实体是否知悉上诉处于待决状态”，除非该命令在上诉期间被暂缓执行，否则根据第 364 条发放的贷款的有效性和优先权受法律保护。11 U.S.C. § 364(e)。《破产法典》第 364(e) 条不保护此类贷款人：“如果从贷款协议本身即可明显看出该交易具有《破产法典》项下不当的预期目的，则该贷款人不属于善意，且该不当目的究竟为何无关紧要。”In re EDC Holding Co.，676 F.2d 945, 948（7th Cir.（第七巡回上诉法院）1982年）（裁定如果贷款人出于《破产法典》项下不当的别有用心的目的向债务人提供信贷，则该贷款人不属于第 364(e) 条含义内的善意行为）。

18. 债务人主张“法院应当认定 DIP 贷款人属于第 364(e) 条含义内的‘善意’贷款人”，因为“DIP 融资的条款和条件是公平合理的，并且是特意为避免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动议第 40 段。但是，这是错误的。拟议 DIP 授信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并且暴露了债务人企图使其自身及其内部人受益而非使其财产受益的企图。善意的缺失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相应地剥夺第 364(e) 条的保护。

结论

19. 基于上述理由，并在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措施的同时，PAX 谨请求本法院：(i) 驳回动议中请求的救济，以及 (ii)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如果法院准许该动议，则拟议的临时和最终命令的第 9 段应予以修改，以要求 DIP 贷款人在发生“违约事件”或违反 DIP 命令的规定时，向法院、美国受托人、PAX 以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提供书面通知。鉴于债务人与 DIP 贷款人之间的内部人关系，根据这些规定将通知仅限于债务人是不当的。

[本页余下部分特意留白]

日期：2022年4月6日 哈特福德，康涅狄格州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康涅狄格州执业号：19875）
Annecca H. Smith（康涅狄格州执业号：31148）
ROBINSON & COLE LLP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件：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以及-

Peter Friedman（经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Stuart M. Sarnoff（经特许出庭（pro hac vice））
O'MELVENY & MYERS LLP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送达证书

我特此证明，于2022年4月6日，前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进行了电子提交。该提交的通知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而接收通知的所有当事方。利害关系方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本提交文件。

/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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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79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