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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2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82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1

第 11 章 案件编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2022年4月6日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对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指派审查员之命令动议的异议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简称“PAX”）谨对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指示指派审查员之命令的动议，或在备选情况下，关于指示指派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的动议 [ECF No. 102]（简称“审查员/受托人动议”）提交本有限异议（简称“本异议”）。PAX 正在同时提交一份交叉动议，请求驳回上述标题项下的第 11 章案件，或在备选情况下，部分附议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指派第 11 章受托人的动议（简称“驳回动议”）。2

为支持本异议，PAX 谨陈述如下：
初步陈述

1. Ho Wan Kwok（郭文贵，简称“Kwok”或“债务人”）欠 PAX 超过 2.5 亿美元，包括因郭肆无忌惮且长期藐视法庭而产生的巨额罚款。3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数字为 9595。

2 《驳回第 11 章案件的交叉动议，或在备选情况下，对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关于指示指派第 11 章受托人之命令动议的部分附议》（与本件同时提交）。本件中使用但未予定义的专有名词应具有驳回动议中所述的含义。

3 参见《官方表格 106 资产与负债汇总及若干统计信息》第 20 页，ECF No. 78。

PAX 迄今为止是郭最大的债权人，并已投入大量资源来揭露其不当行为。PAX 的努力已取得成效——在 New York Action（纽约诉讼案）中已有关于郭利用空壳公司和家庭成员隐匿其资产之行为模式的司法认定。4 且另一家联邦法院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包括认定郭在无对价的情况下向家庭成员进行了多笔转让，并将一家关联实体作为“供其及其家庭使用的空壳”进行运营。5

2. 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指派审查员来复核这些认定，或对郭的任何其他计划开展调查。指派审查员将是一条漫长且通向死胡同的桥梁。审查员不能对郭、其家庭或其空壳公司提起诉讼由。审查员只能出具一份在未来的程序中可能构成、也可能不构成可采信证据的报告，而且如果郭不喜欢这些调查结果，他完全可以对其置之不理。因此，审查员不会让本案更接近达成共识或结案。如果本案不予驳回，它需要的是行动，而不是报告——采取行动清理并归集破产财产资源，对郭及其家庭和空壳公司提起诉讼，并向债权人提供其有权获得的清偿。这最好通过驳回案件或指派受托人来实现——这也正是 PAX 所寻求的救济。

3. 审查员还会给 PAX 带来不公平的负担，因为 PAX 将需要参与审查员进行的任何程序，但在审查员的报告出具后，PAX 仍将需要就所有相同的问题进行诉讼。指派审查员恰恰出于这一原因而偏向

4 参见驳回动议第 7–15 页。Ostrager 法官在纽约诉讼案中就 PAX 冻结郭资产的动议在庭审记录中陈述称，他“认为……郭先生企图误导法院”，“正在拿其资产玩空壳骗局”，并且这是一个“存在大量投机取巧、大量虚伪掩饰以及对法院命令公然漠视的案件”。Friedman Decl, Ex. 43 at 21:11–16; 24:9–11。

5 E. Profit Corp. Ltd. v. Strategic Vision US LLC, No. 18-CV-2185 (LJL), 2021 WL 2554631, at *1–7 (S.D.N.Y. June 22, 2021).

债务人——它为进一步拖延针对其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机会。

4. 总之，指派审查员会造成拖延，促成重复劳动，并给郭的债权人带来极少甚至毫无益处。只有郭才会从中以及从一项不会且不能导致针对其采取立竿见影行动的审查中获益。驳回本案或指派受托人对债权人而言将是更好的结果。因此，PAX 反对指派审查员。
论证

5. 审查员/受托人动议概述了对债务人的诚信度以及对破产财产资产的正当管理的严重关切。PAX 同意美国联邦破产受托人的关切，但认为这些关切理应支持驳回案件或指派第 11 章受托人，而不是指派审查员。下文中，PAX 阐明了审查员不足以应对郭的不当行为、因此首先不应下达指派审查员命令的理由。6

6. 作为首要问题，如果指派了受托人，就不能指派审查员。《破产法典》第 1104(c) 条规定：“如果法院未根据本条命令指派受托人……法院应命令指派审查员。”因此，法院有权选择受托人还是审查员更符合本案的需要。PAX 在另一份认辩文书中已证明了为何指派受托人是适当的。虽然法院可以得出结论认为鉴于郭的不当行为有理由指派审查员，但基于下述理由，审查员是远不如受托人的选择。

6 驳回案件的理由以及为何驳回是更优的补救措施，已在驳回动议中详尽阐述。参见驳回动议第 16–33 页。关于指派第 11 章受托人的主张亦可见于驳回动议以及审查员/受托人动议。参见驳回动议第 33–38 页；另见审查员/受托人动议第 4、22–26 页。

7. 首先，如果郭的第 11 章案件不被驳回，审查员不一定能够采取使债权人获益所需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强制郭或郭用于隐匿资产的空壳公司及家庭成员交出财产，或者针对他们提起索赔。受托人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指派受托人要好得多。

8. 法院通常禁止审查员根据《破产法典》充当受托人的角色。参见 In re Int'l. Distrib. Ctrs. Inc., 74 B.R. 221, 222–24 (S.D.N.Y. 1987)（撤销破产法院将审查员权力扩大至“涵盖受托人所有权力”的裁定）；Weld ex rel. Patton's Busy Bee Disposal Serv. v. Robert A. Sweeney Agency (In re Patton's Busy Bee Disposal Serv.), 182 B.R. 681, 685 (Bankr. W.D.N.Y. 1995)（“审查员一职并不是规避指派受托人的手段。”）。另见 In re The Bible Speaks, 74 B.R. 511, 514 (Bankr. D. Mass. 1987)（“本案迫切需要受托人的服务。审查员将缺乏完成必须完成的工作的权力。”）。虽然一些法院赋予了审查员有限的类似受托人的权力，但审理该问题的唯一一份巡回法院级别的意见认定：“第 1106(b) 条的宽泛授权最自然的解释是仅授权与调查直接相关的行为。”Official Comm. of Unsecured Creditors of Cybergenics Corp. ex rel. Cybergenics Corp. v. Chinery, 330 F.3d 548, 578 (3rd Cir. 2003)；Official Comm. of Asbestos Pers. Injury Claimants v. Sealed Air Corp. (In re W.R. Grace & Co.), 285 B.R. 148, 156 (Bankr. D. Del. 2002)（“法院对审查员作为欺诈性转让诉讼的追诉人的概念是否符合破产法典下审查员更一般的概念存有疑虑”）。

9. 正如驳回动议中所陈述的那样，郭完全不适合担任其破产财产的受信人。7 如果驳回动议未获批准，只有第 11 章受托人能够履行这一受托职责——审查员则不能。

10. 其次，审查员的报告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且可能无法提供可采信证据，或在其他方面推进第 11 章案件。在审查员报告完成后，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郭会遵守其结论，因此审查员报告很可能只是一场代价高昂的拖延。相比之下，第 11 章受托人的工作将转化为代表破产财产追回资产的行动。事实上，审查员报告的证据价值高度存疑：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它都可能因属于不可采信的传闻证据而受到质疑，并且除非经过代价高昂的证据开示，否则它作为专家报告的引入也很可能经受不住质疑。参见例如 In re Rickel & Associates, Inc., 272 B.R. 74, 87–88 (Bankr. S.D.N.Y. 2002)（指出审查员调查报告中的认定属于不可采信的传闻，且不具有约束力）；另见 In re Washington Mut., Inc., Case No. 08-12229 (MFW) (Bankr. D. Del. 2010), Dec. 2, 2010 Hr'g Tr. at 25–32（法庭口头裁定指出，除非当事人就结论的依据获得全面的证据开示，否则审查员报告作为专家报告不可采信）。同样，确认任何重整计划据推测都需要 PAX 的同意，而鉴于 PAX 对郭及其空壳公司和家庭成员已知的一切情况，审查员报告的结论几乎肯定不会对 PAX 的表决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审查员在时间和费用上的耗费不会实质性地推进本案，所能展现的成效也将微乎其微。

7 参见驳回动议第 30–32、34–37 页。

11. 第三，指派审查员将是对以往工作的徒劳重复。在案件启动之前，郭及其财产就已经接受了多层面的调查，因此指派审查员出具调查报告是不必要的。

12. 审查员在申请破产前未发生过包含事实认定的诉讼的案件中可能是有用的。例如，涉及近期发现的（或未经调查的）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管理不善的案件，如 Tribune 案、8 Dynegy 案、9 Enron 案 10 或 WorldCom 案，11 是指派审查员的主要候选对象；审查员承担更有限、更具专门性角色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对资产进行估值 12 或审查特定交易流程。13 在上述确定的四起传统审查员案件中，审查员比受托人更可取，是因为指派受托人会打乱正在运营的业务。审查员提供了所需的调查，同时维持了债务人自行管理（debtor-in-possession）的持续现状，这在复杂的商业第 11 章案件审理期间对于最大化价值至关重要。而在郭的案件中，不存在可供受托人维持或打乱的持续运营业务，因此选择审查员而非受托人不会给债务人的财产带来任何益处。因此，受托人再次优于审查员。

13. 此外，正如驳回动议中所陈述的那样，郭的案件中已经存在详尽的记录，并且多位法官在作为独立裁判者审查证据后，

8 In re Tribune Media Co., Case No. 08-13141 (Bankr. D. Del. 2008).

9 In re Dynegy Holdings, LLC, Case No. 11-38111 (Bankr. S.D.N.Y. 2011).

10 In re Enron Corp., Case No. 01-16034 (Bankr. S.D.N.Y. 2001).

11 In re Worldcom, Case No. 02-13533 (Bankr. S.D.N.Y. 2002).

12 In re Northwest Airlines Corp., Case No. 05-17930 (Bankr. S.D.N.Y. 2005).

13 参见例如《关于指示指派审查员并依据破产法典第 1104(c) 条和第 1106(b) 条明确审查员调查范围和职责的命令》，In re Lyondell Chemical Co., Case No. 09-10023-mg (REG) (Bankr. S.D.N.Y. Oct. 28, 2009), ECF 3148；《关于依据 11 U.S.C § 1104(c) 指派审查员的命令》，In re Purdue Pharma L.P., Case No. 19-23649 (Bankr. S.D.N.Y. June 21, 2021), ECF 3048。

就 Kwok（郭文贵）的行为作出了事实认定。14 因此，审查员的调查和报告将不必要地与这些工作重复。
结论

14. 基于上述理由，PAX（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反对指定审查员，因为这并非本案所需。若本案未被驳回，应指定受托人而非审查员。

日期：2022年4月6日 纽约州纽约市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康涅狄格州执业编号：19875）
Annecca H. Smith（康涅狄格州执业编号：31148）
ROBINSON & COLE LLP（罗宾逊与科尔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件：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以及—

Peter Friedman
Stuart M. Sarnoff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000
传真：(212) 326-2061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14 驳回动议第 7–16、35 页。
送达证明书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年4月6日，上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并按随附动议中所述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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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82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