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3-2 · 中文译文
元数据
- 当事人
-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 法院
- CTB
- 案号
- 22-50073
- ECF #
- 183
- 类型
- ORDER
- 立案日
- 2022-04-06
全文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1 页,共 104 页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2 页,共 104 页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由(a)GENEVER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公司”);及(b)附表 A 中被列明为公司成员的人士(以下简称“成员”,单称为“一名成员”)于 2015 年 *11* 日 -d--............::....;..\_---1- 签订。
成员订立本协议,旨在依照经不时修订的《纽约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该法”)组织公司,以成立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各方希望规定公司运营的条款和条件。本协议完整载明成员就公司所达成的协议和共识。
因此,鉴于下文载明的承诺和协议,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1. 定义。
1.1 就任何成员而言,“家族集团”包括:(i) 如该成员为个人,则包括该成员的配偶及后代;(ii) 如该成员为信托,则包括该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以及任何该等受益人的配偶及后代;及 (iii) 如该成员为实体,则包括该实体的任何实益所有人,以及任何该等实益所有人的配偶及后代。
1.2 “成员权益”是指成员在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截至本协议日期,各成员的成员权益载于附表 A。
1.3 “财产”具有第 5 条规定的含义。
2. 名称。公司的名称应为 GENEVER HOLDINGS LLC。
3. 组织文件;证明文件。成员可不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通过书面文件选任一名或多名其他自然人,并指定其为公司的“获授权人士”。成员或任何高级职员或获授权人士应签署、交付及提交为使公司有资格在公司可能希望开展业务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组织文件和/或证明文件(及其任何修订和/或重述文件)。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4 页,共 104 页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签署人作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名获授权人士,特作出以下授权委托:
获授权人士特此指定 Ira Gilbert, Esq.(艾拉·吉尔伯特律师)和 Steven Simkin, Esq.(史蒂文·西姆金律师)中的每一人为 Genever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Genever New York”)的一名“获授权人士”,可单独或共同行事。Genever New York 是一家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其唯一成员;并将授权委托给二人中的每一人,且指示其与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 有限责任公司)订立购买协议,以购买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瑟兰公司)的股票证书。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是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第五大道 781 号的一处合作公寓(以下简称“Sherry-Netherland”),所涉单元为 1801、1804、1807、1809、1811 及佣人房 1519;交易条款及条件应以公司和 Genever New York 的代表与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东已讨论的条款及条件为准。Gilbert 先生和 Simkin 先生均不得转授权该项权限。
根据该获授权人士指定,Gilbert 先生和 Simkin 先生中的每一人均获授权采取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行动,并对购买文件作出修订,以执行本指定所授权的行动;对该等经修订文件的批准,即构成该获授权人士作出该等判断的证据。k~
Michael F. O'Connor(迈克尔·F·奥康纳) 获授权人士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5 页,共 104 页
英属维尔京群岛领地 《BVI 商业公司法,2004》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登记官特此证明:根据《BVI 商业公司法,2004》,有关设立公司的该法全部要求均已得到遵守,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Holdings 公司)
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 BVI 商业公司。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7 页,共 104 页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9 页,共 104 页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10 页,共 104 页
主要办事处 Elian Secretaries (BVI) Limited(Elian 秘书服务〔BVI〕有限公司)
注册地 Elian First Director (BVI) Limited(Elian 首任董事〔BVI〕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Elian First Director (BVI) Limited
主要办事处 Nemours Chambers 辞任日期 13/02/15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11 页,共 104 页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卷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登记于 04/06/22 17:07:45 第 12 页,共 104 页
Elian Fiduciary Services (BVI) Limited(Elian 受托服务〔BVI〕有限公司) Nemours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 1110
1.1 公司的名称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2.1 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3.1 公司的首个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Tortola 的 Road Town,Nemours Chambers,为首个注册代理人的办事处。
3.2 公司的首个注册代理人为 Elian Fiduciary Services (BVI) Limited,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 Tortola 的 Road Town,Nemours Chambers。
3.3 公司可通过董事决议或成员决议变更其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人。该变更应于登记官根据该法第 92 条登记所提交的变更通知时生效。
4.1 在遵守该法及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英属维尔京群岛立法的前提下,无论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均拥有:
4.2 在遵守第 4.1 条的前提下,公司可从事的业务不受任何限制。
5.1 公司获授权发行单一类别、每股面值 US$0.001 的股份,最多 50,000 股。
5.2 公司可发行零碎股份,零碎股份应具有同一类别或系列完整股份相应比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6.1 公司每一股份赋予成员: (a) 在公司成员会议或任何成员决议中享有一票表决权;
(c) 在公司清算时平等分享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
6.2 董事可自行酌情决定,并经董事决议,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股份,但须遵守章程细则第 3 条。
股份所附权利可在公司是否正在清盘的情况下,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中超过 50% 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等持有人在会议上通过的决议而变更。
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向已发行并附有优先权或其他权利的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赋予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立或发行与其享有同等地位的额外股份而被变更。
9.1 公司仅发行记名股份。
9.2 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股份、将记名股份转换为不记名股份,或以记名股份交换不记名股份。
10.1 在遵守章程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股份可在公司通过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作出事先或事后批准的条件下转让。
10.2 成员和/或董事可自行全权酌情拒绝批准任何拟议股份转让。
11.1 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修订其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但董事决议不得作出下列修订: (a) 限制成员修订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权利或权力;
“章程细则”指随附的公司章程细则;
“董事会主席”具有第 13 条所规定的含义;
就公司作出的分配而言,“分配”是指就成员持有的股份,向该成员直接或间接转让资产(股份除外)或为该成员的利益而转让资产,不论是通过购买资产、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分配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并包括股息;
“适格人士”是指个人、公司、信托、已故个人的遗产、合伙企业及非公司制人员协会;
“成员”是指其姓名已作为一股或多股股份或零碎股份的持有人登记于公司成员名册中的适格人士;
“组织章程大纲”是指本公司的本组织章程大纲;
“董事决议”是指以下任一项:
(a)在公司董事或公司董事委员会经正式召集并合法组成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并投票的董事过半数赞成通过的决议;但如某董事获赋予多于一票,则为确定多数,该董事应按其所投票数计算;或
(b)视具体情况而定,经全体董事或公司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书面同意的决议;
“成员决议”是指以下任一项:
(a)在公司成员经正式召集并合法组成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并投票的有权就此投票的股份所附表决权过半数赞成通过的决议;或
(b)经有权就此投票的股份所附表决权全体书面同意的决议;
“印章”是指已被采用作为公司法团印章的任何印章;
“证券”是指公司的股份及各种类别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股份或债务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及权利;
“股份”是指由公司发行或将由公司发行的股份;
“库存股”是指先前已发行但后被公司回购、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且未被注销的股份;以及
“书面”或具有类似含义的任何术语,包括通过电子、电气、数字、磁性、光学、电磁、生物识别或光子方式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以书面形式”应据此解释。
12.2 在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凡提及:
(a)“细则”,是指章程中的一项细则;
(b)“条款”,是指组织章程大纲中的一项条款;
(c)成员投票,是指该投票成员所持股份附带表决权的行使;
(d)该法、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是指经修订的该法或该等文件;以及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到:11/28/2018 Case 22-50073 文件 183-2 已提交 04/06/22 登记 04/06/22 17:07:45 第 17 页,共 104 页
(e)单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2.3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该法中定义的任何词语或表述,在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中具有相同含义,除非本文另有定义。
12.4 标题仅为便利而插入,在解释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时不应予以考虑。
我们,Elian Fiduciary Services (BVI) limited(Elian 信托服务(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地址为 Nemours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罗德城 Nemours Chambers),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的目的,特此签署本组织章程大纲。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 控股公司)
1.1 每名成员均有权获得由公司一名董事签署或加盖公司印章的证书,载明其持有的股份数目;董事签名和印章可以是传真复制件。
1.2 任何收到证书的成员,应使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人员免受因不当或欺诈性使用该证书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若证书磨损、遗失或毁坏,在出示该证书或依董事决议要求提供的赔偿保证后,该证书可予补发。
1.3 如数名适格人士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适格人士均可就该等股份出具收据。
2.1 股份及其他证券可在董事通过董事决议确定的时间、向该等适格人士、以该等对价并按该等条款发行;取得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期权亦可按同样方式授予。
2.2 该法第 46 条不适用于本公司。
2.3 股份可就任何形式的对价发行,包括金钱、本票、不动产、动产(包括商誉和专有技术)或未来服务合同。
2.4 除非已通过董事决议载明以下事项,否则不得以金钱以外的对价发行股份:
(a)就发行该等股份将记入贷方的金额;
(b)董事对该非金钱对价现时合理现金价值的确定;以及
(c)董事认为,就发行而言,该非金钱对价的现时现金价值不少于就发行该等股份将记入贷方的金额。
(d)公司应保存一份名册(成员名册),载明:
(e)持有股份的人员姓名和地址;
(f)每名成员持有的每一类别及系列股份的数目;
(g)每名成员姓名记入成员名册的日期;以及
(h)任何适格人士不再为成员的日期。
2.5 成员名册可以采用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但如以磁性、电子或其他数据储存形式保存,公司必须能够出示其内容的清晰证据。在董事另有决定前,磁性、电子或其他数据储存形式应为成员名册的原始名册。
2.6 股份在成员姓名记入成员名册时,视为已发行。 3.1 未缴足的股份受本细则所载催缴及没收条款的约束;为此目的,就本票或未来服务合同应付的对价,视为未缴付。
3.2 应向未就其股份付款的违约成员送达书面催缴通知,载明须付款的日期。
3.3 细则 3.1 所述的书面催缴通知,应指定一个不早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4 日期满后的进一步日期,在该日期或之前必须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并应载明声明:如未于通知指定时间或之前付款,未就其付款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将可能被没收。
3.4 如已根据细则 3.2 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而通知的要求未获遵守,则董事可在付款交付前的任何时间,没收并注销该通知所涉股份。
3.5 对于根据细则 3.3 被注销股份的成员,公司没有义务退还任何款项,且该成员应解除其对公司的任何进一步义务。
4.1 在组织章程大纲的规限下,股份可通过由转让人签署、载明受让人姓名和地址并送交公司办理登记的书面转让文书转让。
4.2 股份的转让于受让人姓名记入成员名册时生效。
4.3 如公司董事确信有关股份的转让文书已签署但该文书已遗失或毁坏,其可通过董事决议决定:
(b)尽管不存在转让文书,仍应将受让人姓名记入成员名册。
4.4 在组织章程大纲的规限下,已故成员的遗产代理人可转让一股股份,即使该遗产代理人在转让时并非成员。
5.1 公司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在其有合理理由确信公司资产将超过其负债的情况下,授权于某一时间作出某一金额的分配。
5.2 股息可以金钱、股份或其他方式支付。
5.3 任何已宣派股息的书面通知,应依照细则 21 向每名成员发出;在已向成员发出通知后 3 年内无人认领的所有股息,可由董事通过董事决议没收,归公司所有。
5.4 任何股息均不对公司计息,且不得就库存股支付任何股息。
6.1 公司可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其自身股份;但除非该法或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的任何其他条文允许公司在未经该等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股份,否则公司未经其股份拟被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成员同意,不得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其自身股份。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到:11/28/2018 Case 22-50073 文件 183-2 已提交 04/06/22 登记 04/06/22 17:07:45 第 21 页,共 104 页
6.3 公司根据成员要求赎回其股份,或要求将其股份兑换为公司的金钱或其他财产的权利,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等股份;或
6.4 公司依据《法案》第179条的规定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该等股份。
6.5 《法案》第60、61及62条不适用于公司。
6.6 公司根据本章程细则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份可予注销或作为库存股份持有,但该等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应予注销;但其可供重新发行。
6.7 公司持有库存股份期间,附属于库存股份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暂停,且不得由公司行使。
6.8 库存股份可由公司依董事决议按公司可能确定的、且不与本章程细则相抵触的条款及条件处置。
6.9 如公司通过另一法人团体间接持有股份,则附属于该另一法人团体所持股份的权利,包括与选举该另一法人团体董事有关的表决权,均告暂停。
7.1 成员可通过书面文书抵押或质押其股份。
7.2 应成员书面请求,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
(a) 其持有的股份已被抵押或质押的声明;
(c) 本细则第7.2(a)及第7.2(b)项规定的详情被记入成员名册的日期。
(d) 如抵押或质押的详情已记入成员名册,该等详情可予注销:
(e) 经具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或获授权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书面同意;或
(f) 在有令董事满意的证据证明由该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责任已获清偿,并已提供董事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赔偿保证时。
(g) 在根据本章程细则将股份抵押或质押的详情记入成员名册期间:
(h) 不得办理作为该等详情标的的任何股份的转让;
(i) 公司不得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该等股份;以及
(i) 未经具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就该等股份签发替代证书;
(ii) 未经具名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书面同意。
8.1 公司任何董事可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时间,以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方式,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境外的地点召开成员会议。
8.2 经有权就请求召开会议所涉事项行使30 percent或以上表决权的成员书面请求,董事应召开成员会议。
8.3 召集会议的董事应至少提前7日向下列人士发出成员会议书面通知:
(a) 于发出通知之日,其姓名在公司成员名册中列为成员且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以及
(b) 其他董事。
8.4 召集成员会议的董事可将发出会议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日期(但不得早于通知日期),确定为确定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记录日期。
8.5 如持有就会议拟审议的所有事项合计至少90 percent表决权的成员已放弃会议通知,则违反通知要求召开的成员会议仍属有效;就此而言,成员出席会议即构成其就该成员持有的全部股份放弃通知。
8.6 召集会议的董事无意中未向某成员或其他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或某成员或其他董事未收到通知,不影响会议的有效性。
8.7 成员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成员会议,该代理人可代表该成员发言及投票。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23 页,共 104 页
8.8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于其中所列人士拟投票的会议召开时间之前,在指定的会议地点出示。
8.9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大致采用下列格式,或采用会议主席认可为适当证明委任代理人的成员意愿的其他格式。
本人/我们作为上述公司的成员,特此委任[ ],如其不能履职,则委任[ ](地址:[ ]),作为本人/我们的代理人,代表本人/我们在20[ ]年[ ]月[ ]日举行的成员会议及其任何续会中投票。
签署于20[ ]年[ ]月[ ]日。
8.10 下列规定适用:
(a) 如两名或以上人士共同持有股份,其中任何一人可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会议,并以成员身份发言;
(b) 如仅一名共同所有人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其可代表全体共同所有人投票;以及
(c) 如两名或以上共同所有人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其必须一致投票;如任何股份的共同所有人之间存在分歧,则以就有关股份而言其姓名在成员名册中最先(或最早)出现的共同所有人的投票,作为归属于该等股份的投票。
8.11 如成员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与成员会议,且参与会议的所有成员均能彼此听见,则该成员应视为出席该会议。
8.12 如在成员会议开始时,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者持有不少于有权就会议拟审议的成员决议投票的股份表决权的50 percent,则该成员会议即为正式组成。如公司有两类或以上股份,则会议可就某些事项达到法定人数,而就其他事项未达到法定人数。法定人数可由单一成员或代理人构成,该人士可通过成员决议;由该人士签署的证明书,如该人士持有代理权,则连同代理文书副本,应构成有效的成员决议。
8.13 如在指定会议时间起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如会议系应成员请求召集,该会议应予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应延期至原定举行会议的司法管辖区内的下一个营业日,于相同时间和地点举行。如在续会指定时间起一小时内,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者持有不少于有权就会议拟审议事项投票的股份或各类别或系列股份表决权的三分之一,则出席者构成法定人数;否则,该会议应予解散。
8.14 在每次成员会议上,董事会主席应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无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主席未出席会议,成员可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成员无法选出该人士,则在会议上亲自或由代理人代表最多表决权的成员或其代表应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仍无法如此,则任何出席的董事或成员代表应主持会议。
8.15 经会议同意,会议主席可不时将任何会议延期,并可将其从一地延期至另一地举行。
8.16 在任何成员会议上,会议主席负责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拟议决议是否已获通过,其决定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入会议记录。如会议主席对拟议决议的表决结果存有疑问,其应促使就该决议所投的全部票数进行投票表决。如会议主席未进行投票表决,则任何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并对会议主席宣布的任何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成员,可在该宣布后立即要求进行投票表决,会议主席应促使进行投票表决。如任何会议进行了投票表决,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入会议记录。
8.17 除本章程细则中关于委任非个人成员代表的具体规定外,任何个人代表成员发言或代表成员的权利,应由该成员成立或据以存续的司法管辖区法律及文件确定。如有疑问,董事可善意寻求法律意见;除非及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其他裁决,董事可依赖并按照该等意见行事,而不对任何成员或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8.18 任何非个人成员可通过其董事或其他管理机构的决议,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个人作为其代表出席任何成员会议或任何类别成员会议;获授权的个人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成员行使该成员如为个人本可行使的相同权利。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25 页,共 104 页
8.19 在任何由代理人投票或代表任何非个人成员投票的会议上,会议主席可于会议期间但不得于其后,要求提供该代理权或授权书的经公证认证副本;该副本应于提出该要求后7日内出示,否则该代理人所投票数或代表该成员所投票数应不予计入。
8.20 公司董事可出席并在任何成员会议,以及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上发言。
8.21 成员可在会议上采取的行动,也可通过成员书面同意的成员决议采取,无需事先通知。如任何成员决议并非经全体成员一致书面同意而通过,该决议副本应立即送交未同意该决议的成员。同意书可采用一份或多份对应文本的形式,每份对应文本由一名或多名成员签署。如同意书由一份以上对应文本构成,且各对应文本日期不同,则该决议自持有足以构成成员决议的足够数量股份的合资格人士通过签署对应文本同意该决议的最早日期起生效。
9.1 本公司首任董事应由首任注册代理人于公司成立后30日内任命;此后,董事应由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选举产生,任期由成员或董事确定。
9.2 除非某人已书面同意担任董事,否则不得任命其为公司董事。
9.3 董事的最低人数为一人,董事人数不设上限。
9.4 每名董事的任期(如有)由任命其的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确定,或至其较早发生的死亡、辞任或被免职之日止。如在任命董事时未确定任期,该董事应无限期任职,直至其较早发生的死亡、辞任或被免职之日止。
9.5 董事可因下列方式,无论是否有理由,被免职:
(a) 由为免除该董事或包括免除该董事在内的目的而召集的成员会议通过的成员决议,或由有权表决的公司成员中至少百分之七十五通过的书面决议;或
(b) 由董事会议通过的董事决议。
9.6 董事可向公司提交其辞任的书面通知而辞任;该辞任自公司在其注册代理人办事处收到该通知之日生效,或自通知中载明的较后日期生效。如董事根据本法不具备或变得不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该董事应立即辞任董事职务。
9.7 董事可随时任命任何人士担任董事,以填补空缺或增补现有董事。董事任命某人士填补董事空缺时,其任期不得超过已不再担任董事的人士终止任职时所余的任期。
9.9 公司应保存董事名册,载明:
(a) 公司董事的姓名及地址;
(b) 名册内每名董事获任命之日期;
(c) 名册内每名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期。
9.10 董事名册可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形式保存;但如以磁性、电子或其他数据存储形式保存,公司必须能够出示其内容的清晰证据。除非及直至通过另有决定的董事决议,磁性、电子或其他数据存储记录应为董事原始名册。
9.11 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确定董事就以任何身份向公司提供服务所应获得的报酬。
9.12 董事无需持有股份作为任职资格。
10.1 公司的业务及事务应由公司董事管理,或在公司董事的指示或监督下管理。公司董事拥有管理、指示及监督公司业务和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董事可支付公司成立前及与公司成立有关的一切费用,并可行使本法、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未规定须由成员行使的公司一切权力。
10.2 如公司为某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公司董事在行使董事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该控股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该方式可能不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10.3 如公司为某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但并非全资附属公司,且控股公司以外的股东事先同意,公司董事在就实施合资项目行使董事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某一成员或若干成员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该方式可能不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10.4 如公司正从事股东之间的合资项目,公司董事在就实施该合资项目行使董事权力或履行董事职责时,可按其认为符合该合资项目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即使该方式可能不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10.5 每名董事应为正当目的行使其权力,不得行事或同意公司以违反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章程细则或本法的方式行事。每名董事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应诚实并善意地按其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10.6 任何身为法人团体的董事,均可任命一名个人作为其正式授权代表,以代表其出席董事会议、签署同意书或以其他方式行事。
10.7 尽管董事会成员存在任何空缺,继续任职的董事仍可行事。
10.8 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承担债务、负债或义务,并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提供担保。
10.9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票据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就支付给公司的款项出具的所有收据,应视具体情况按董事不时通过董事决议确定的方式签署、开具、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
10.10 本法第175条不适用于公司。
11.1 公司任何一名董事均可向每名其他董事发送书面通知,召集董事会议。
11.2 公司董事或其任何委员会可按召集会议的通知所规定的时间、方式及地点,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境内或境外举行会议。
11.3 如董事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与董事会议,且所有参与会议的董事均能够相互听见,则该董事视为出席会议。
11.4 董事应至少获提前3日通知董事会议;但如所有有权在会议上表决而未出席的董事均放弃会议通知,则即使未提前3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议仍属有效。为此目的,董事出席会议即构成该董事放弃通知。无意中未向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或董事未收到通知,并不使会议无效。
11.5 如在会议开始时,超过全体董事人数半数的董事亲自或由候补董事出席,则董事会议为处理一切事项而正式组成,除非董事仅有2名,在该情况下法定人数为2名。
11.6 董事可通过书面文书任命一名不必为董事的候补董事;该候补董事有权在任命其的董事缺席时出席会议,并代替该董事表决或表示同意,直至该任命失效或终止。
11.7 如公司仅有一名董事,本章程所载有关董事会议的规定不适用,该唯一董事有充分权力代表公司并就本法、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未规定须由成员行使的一切事项代表公司行事。该唯一董事应以书面记录并签署所有须经董事决议处理事项的记录或备忘录,以代替会议记录。该等记录或备忘录就一切目的而言构成该等决议的充分证据。
11.8 在董事会主席出席的董事会议上,其应主持会议。如无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主席未出席,出席董事应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董事因任何原因无法选出主席,则出席的最年长自然人董事应主持会议(为此目的,候补董事应视为与其所代表的董事年龄相同)。
11.9 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可在会议上采取的行动,也可由全体董事或全体委员会成员(视情况而定)书面同意的董事决议或董事委员会决议采取,无需任何通知。该同意可采用副本形式,每份副本可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署。如该同意由一份或多份副本构成,且各副本日期不同,则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通过签署副本同意该决议之日生效。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号 252 NYSCEF 收到: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已提交 04/06/22 记录于案 04/06/22 17:07:45 第 29 页,共 104 页
12.1 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指定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可将其一项或多项权力,包括加盖印章的权力,授予该委员会。
12.2 董事无权向董事委员会授予下列任何权力:
(a) 修改组织章程大纲或公司章程细则;
(b) 指定董事委员会;
(c) 向董事委员会授予权力;
(d) 任命董事;
(e) 任命代理人;
(f) 批准合并、合并重组或安排计划;
(g) 作出偿债能力声明或批准清算计划。
12.3 第12.2(b)及第12.2(c)条规定不妨碍董事委员会在任命该委员会的董事决议或其后董事决议授权的情况下,任命分委员会并将该委员会可行使的权力授予分委员会。
12.4 由2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的每个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及程序,应在不被设立该委员会的董事决议中任何规定所取代的范围内,比照适用公司章程细则中规管董事程序的规定。
13.1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或适宜时通过董事决议任命公司高级人员。该等高级人员可包括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一名或多名副总裁、秘书、司库及不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其他高级人员。同一人可兼任任何数目的职务。
13.2 高级职员应履行其获任命时所规定的职责,但该等职责可随后由董事决议予以修改。如未对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则董事会主席负责主持董事会议和成员会议,首席执行官负责管理本公司的日常事务,副总裁在首席执行官缺席时按资历顺序代行其职责,但在其他情况下履行首席执行官向其委派的职责;秘书负责保存本公司的成员名册、会议记录册及记录(财务记录除外),并确保遵守适用法律对本公司施加的所有程序性要求;司库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事务。
13.3 所有高级职员的薪酬应由董事决议确定。
13.4 本公司的高级职员应任职至其死亡、辞职或被免职为止。由董事选举或任命的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由董事决议予以免职,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本公司任何职位出现的空缺,均可由董事决议填补。
13.5 董事可通过董事决议任命任何人士(包括董事)为本公司的代理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应具有章程细则或任命该代理人的董事决议所规定的董事权力和权限,包括加盖印章的权力和权限,但任何代理人均无权处理第12.1条所列事项。任命代理人的董事决议可授权该代理人任命一名或多名替代人或受委托人,以行使本公司授予该代理人的部分或全部权力。董事可罢免本公司任命的代理人,并可撤销或变更授予其的权力。2012/06
14.1 本公司董事在知悉其于本公司已订立或拟订立的交易中具有利益关系这一事实后,应立即向本公司全体其他董事披露该利益关系。
14.2 就第14.1条而言,向全体其他董事作出如下披露,即某董事为另一具名实体的成员、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就该实体或具名个人具有信义关系,并应被视为在该实体或个人于记载或披露之日后可能订立的任何交易中具有利益关系,即构成对该交易中利益关系的充分披露。
14.3 本公司在本公司已订立或拟订立的交易中具有利益关系的董事可以:
(a) 对与该交易有关的事项投票;
(b) 出席董事会议,在该会议上出现与该交易有关的事项,并在计算法定人数时计入出席该会议的董事;以及
(c) 代表本公司签署与该交易有关的文件,或以董事身份作出与该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
并且,在遵守该法案的前提下,不应仅因其职务而须就其从该交易中获得的任何利益向本公司负责,且任何该等交易不得以存在任何该等利益关系或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15.1 在遵守下文规定的限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就与法律、行政或调查程序有关而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所有判决书、罚款及和解支付金额,向符合下列情形的任何人士作出赔偿:
(a) 该人士是或曾是任何受到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或受到威胁将被列为该等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原因是该人士是或曾是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
(b) 该人士应本公司请求,现任或曾任另一公司的董事,或以任何其他身份现任或曾代表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行事。
15.2 第15.1条规定的赔偿仅在该人士以诚实和善意、并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为目的行事,且在刑事程序中,该人士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适用。
15.3 就该人士是否以诚实和善意并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为目的行事,以及该人士是否没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不合法,董事作出的决定在不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就适用章程细则而言具有充分效力,除非涉及法律问题。
15.4 任何程序因任何判决书、裁定、和解、定罪或作出不起诉声明而终结,本身并不产生如下推定:该人士未以诚实和善意并以符合本公司最佳利益为目的行事,或该人士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不合法。
15.5 本公司可为现任或曾任本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清算人的任何人士,或应本公司请求现任或曾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清算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购买并维持保险,以保障针对该人士提出并由其以该身份产生的任何责任,无论本公司是否拥有或本可拥有依章程细则就该责任向该人士作出赔偿的权力。
16.1 本公司应在其注册代理人办事处保存下列文件:
(a) 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b) 成员名册或成员名册副本;
(d) 本公司在此前10年内向公司事务登记官提交的所有通知及其他文件的副本。
16.2 本公司还应保存下列记录:
(a) 成员会议及成员类别会议的会议记录和成员决议;
(b) 董事会议及董事委员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和董事决议;以及
(c) 印章印模,如有。
16.3 如本条所述任何原始记录并非保存在本公司注册代理人办事处,且原始记录的存放地点发生变更,本公司应于地点变更后14日内向注册代理人提供本公司记录新存放地点的实际地址。
16.4 本公司根据本条保存的记录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全部或部分采用符合《电子交易法》要求的电子记录形式。
17.1 本公司应在其注册代理人办事处保存担保登记册,其中应记载本公司设立的每项抵押、担保及其他权利负担的下列详情:
(a) 设立担保的日期;
(b) 该担保所担保债务的简要说明;
(c) 被设定担保的财产的简要说明;
(d) 担保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无该等受托人,则为担保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e) 除非该担保为不记名担保,担保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
(f) 设立该担保的文书中就本公司设立任何优先于或与该担保同等的未来担保的权力所载任何禁止或限制的详细情况。
本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依照英属维尔京群岛以外某一司法辖区法律规定的方式,作为根据该等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而续存。
本公司可有一个以上印章,本文件中对印章的提述应指经董事决议正式采用的每一枚印章。董事应安排妥善保管印章,并在注册办事处保存其印模。除本文件另有明确规定外,印章加盖于任何书面文书时,应由任何一名董事或董事不时通过董事决议授权的其他人士签名见证及证明。该等授权可在印章加盖前或后作出,可以是一般性或特定性授权,并可适用于任何数目的盖印。董事可规定在任何文书上通过印刷或其他方式复制印章及任何董事或获授权人士签名的复制件,该复制件应具有与印章已加盖于该文书且已按前述方式证明相同的效力和有效性。
20.1 本公司应保存足以显示和解释本公司交易的记录,并使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可随时以合理准确程度予以确定。
20.2 本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要求董事定期编制并提供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应分别编制,以真实和公平地反映本公司在某一财政期间的损益,以及本公司在该财政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和负债。
20.3 本公司可通过成员决议要求审计师审查账目。
20.4 首任审计师应由董事决议任命;后续审计师应由成员决议或董事决议任命。
20.5 审计师可以是成员,但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均无资格担任本公司的审计师。
20.6 本公司审计师的报酬:
(a) 如审计师由董事任命,可由董事决议确定;以及
(b) 在遵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应由成员决议确定,或按本公司通过成员决议确定的方式确定。
20.7 审计师应审查须提交成员会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成员的每份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并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
(a) 依其意见,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是否分别真实和公平地反映账目所涵盖期间的损益,以及本公司在该期间结束时的资产和负债;以及
(b) 是否已取得审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和说明。
20.8 审计师报告应附于账目,并应在向本公司提交账目的成员会议上宣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成员。
20.9 本公司每位审计师均有权随时查阅本公司的账簿和凭证,并有权要求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供其认为履行审计师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20.10 公司审计师有权收到通知,并有权出席任何将提交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成员会议。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35 页,共 104 页
- 21.1 公司向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信息或书面声明,均可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至成员名册中所载每一成员的地址。
- 21.2 向公司送达的任何传票、通知、裁定、文件、法律程序文书、信息或书面声明,均可通过留置于公司注册地址,或以挂号邮件寄送至公司注册地址,或留置于公司注册代理人处,或以挂号邮件寄送至公司注册代理人的方式送达。
- 21.3 向公司送达的任何传票、通知、裁定、文件、法律程序文书、信息或书面声明,可通过证明该传票、通知、裁定、文件、法律程序文书、信息或书面声明已在足以使其按通常投递流程送达公司注册地址或注册代理人的时间内交付,且地址填写正确并已预付邮资,予以证明。
公司可通过董事决议任命一名自愿清算人。
我等,Elian Fiduciary Services (BVI) Limited(Elian受托服务(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地址为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Tortola(托尔托拉岛),Road Town(罗德城),Nemours Chambers,为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的目的,特此签署本组织章程。
由及代表 Elian Fiduciary Services (BVI) Limited(Elian受托服务(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公司)签署,地址为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Tortola(托尔托拉岛),Road Town(罗德城),Nemours Chambers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36 页,共 104 页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董事授权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37 页,共 104 页
下列签署人正在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一家公司,该公司名称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的设立而言,下列签署人已签署一份董事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提名若干“获授权人士”,规定根据 New York(纽约州)法律设立一家名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并进一步规定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合作公寓协会的一份或多份股票证书,具体均详见该决议。
下列签署人特此授权,自 February 12, 2015 起生效,Williams & Connolly LLP(Williams & Connolly律师事务所)的 Robert B. Barnett(罗伯特·B·巴尼特)、Jerry L. Shulman(杰里·L·舒尔曼)或 Michael F. O'Connor(迈克尔·F·奥康纳)中的任何一人,可将该决议的日期确定为自公司设立完成之日或之后生效。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38 页,共 104 页
下列签署人作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的唯一董事,该公司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在未召开会议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同意,特此同意采纳以下决议:
兹决议,Andrea L. Sanft, Esq.(安德里亚·L·桑夫特律师)特此获授权作为公司的“获授权人士”,提交设立一家名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证书(以下简称“Genever New York”),并采取为使 Genever New York 得以存续及取得在 New York(纽约州)和 New York City(纽约市)开展业务的授权所必需的其他行动及办理其他事项。在完成该等行动所需的范围内,公司作为 Genever New York 的唯一成员,特此授权桑夫特女士为同一目的以 Genever New York 的“获授权人士”身份填写其姓名。
兹进一步决议,Michael F. O'Connor, Esq.(迈克尔·F·奥康纳律师)特此获授权作为“获授权人士”,以奥康纳先生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签署 Genever New York 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
兹进一步决议,Michael F. O'Connor, Esq.(迈克尔·F·奥康纳律师)特此获授权作为公司的“获授权人士”,促使公司的子公司 Genever New York 与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有限责任公司)订立购买协议,以购买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德兰公司)的股票证书;该公司为位于 New York City(纽约市)781 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81号)的合作公寓(以下简称“Sherry-Netherland”),所涉为 UNITS 1801、1804、1807、1809、1811 及 Servant's Room 1519,条款和条件应为公司及 Genever New York 的代表与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东之间已经讨论的条款和条件。该授权可由奥康纳先生转授权,其可为同一目的指定 Genever New York 的一名或多名“获授权人士”。
兹进一步决议,桑夫特女士和奥康纳先生各自获授权采取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行动,并对文件作出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修订,以实施本决议所列行动;对经修订文件的批准,即构成该获授权人士作出该等判断的证据。每名获授权人士均应在任何方面为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行事、履行职责并行使其自行裁量权,公司董事现获授权且将获授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更换任何获授权人士。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40 页,共 104 页
British Virgi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New York(纽约州)获授权人士指定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41 页,共 104 页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签署人作为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的一名获授权人士,该公司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此作出以下授权委托:
获授权人士特此指定 Ofira Gilbert, Esq.(奥菲拉·吉尔伯特律师)和 Steven Simkin, Esq.(史蒂文·西姆金律师)中的每一人,可单独或共同作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enever New York”)的“获授权人士”;该公司为一家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为其唯一成员。获授权人士向二人分别授权并指示二人与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有限责任公司)订立购买协议,以购买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德兰公司)的股票证书;该公司为位于 New York City(纽约市)781 Fifth Avenue(第五大道781号)的合作公寓(以下简称“Sherry-Netherland”),所涉为 UNITS 1801、1804、1807、1809、1811 及 Servant's Room 1519,条款和条件应为公司及 Genever New York 的代表与公司的董事兼唯一股东之间已经讨论的条款和条件。该授权不得由吉尔伯特先生或西姆金先生任何一人转授权。
根据本获授权人士指定,吉尔伯特先生和西姆金先生各自获授权采取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其他行动,并对购买文件作出其认为适当或必要的修订,以实施本指定所授权的行动;对经修订文件的批准,即构成该获授权人士作出该等判断的证据。
NYS Department of State(纽约州州务院)—公司公众查询系统—会话 ID:1586
名称假定 ********** 类型 01DA 状态 A
设立日期 县 存续期限 管辖区 外国设立 NEP 类型
送达代理名称 CORPORATION SERVICE COMPANY
1=证明及印章 2= 3=上一步 4=列表 5=历史记录 6=股票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案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45 页,共 104 页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订立于 2015 年 2月13日,由以下各方订立:(a)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b) 附表 A 所列明的公司成员(以下统称“成员”,并各称“一名成员”)。
成员订立本协议,以通过根据经不时修订的 New Yor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aw(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本法”)组织公司,将公司设立为一家纽约州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各方希望规定公司的运营条款和条件。本协议完整载明成员就公司达成的协议和谅解。
因此,鉴于下文所载的承诺和协议,本协议各方同意如下:
1. 定义。
1.1 就任何成员而言,“家族群体”包括:(i) 就为自然人的任何成员而言,该成员的配偶及后代;(ii) 就为信托的任何成员而言,该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以及任何该等受益人的配偶及后代;及 (iii) 就为实体的任何成员而言,该实体的任何实益所有人,以及任何该等实益所有人的配偶及后代。
1.2 “成员权益”是指成员在公司中的所有权权益。截至本协议日期,各成员的成员权益载于附表 A。
1.3 “财产”具有第5条规定的含义。
2. 名称:公司的名称为 GENEVER HOLDINGS LLC。
3. 章程:证书。成员可在其认为适当时,通过书面文书选举一名或多名额外自然人,并指定其为公司的“获授权人士”。成员或任何高级职员或获授权人士应签署、交付及提交使公司有资格在公司希望开展业务的任何司法辖区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章程和/或证书(及其任何修订和/或重述)。
NYSCEF 文件编号:252 NYSCEF 收件: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于 04/06/22 录入于 04/06/22 17:07:45 第 46 页,共
4. 期限。本协议自公司向纽约州州务卿提交组织章程之日起生效,并永久存续。
5. 宗旨。公司的宗旨是取得、拥有、持有、管理、经营、维护、修理、改良、翻新、出售、融资、再融资,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处置本协议所附附表B所述的不动产、成员决定取得的其他不动产,以及通常位于其中、用于其中或与之相关使用的任何有形动产(统称“财产”);以及从事根据本法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组织从事的任何其他合法业务或活动。为推进其宗旨,成员有权并据此获授权采取任何及一切行动,以及从事成员依其全权酌情决定认为对公司业务经营属必要、便利、适宜或附带的活动(但须遵守本协议的进一步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维护、改良、出售、出租及抵押不动产;成员应享有并行使依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获赋予的一切权力和权利。
6. 权力。公司应有权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实施经营其业务所必需或适宜的一切事项。有限责任。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公司的债务、义务及责任,无论因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产生,均应仅为公司的债务、义务及责任;成员不得仅因其为公司成员而就公司的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承担个人义务。
8. 办公地点。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及营业场所应设于成员不时确定的地点。管理。公司的管理权应归属于成员。成员应拥有管理和控制公司业务及事务的完全、专属和完整的酌处权,并有权采取成员认为为实现本协议所载公司宗旨所必需或适当的一切行动。
9.1.1 成员拥有约束公司的专属权力,但成员明确将该等权力授予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情形及范围除外,且该等授权不应导致成员不再拥有该等权力。成员及/或在成员确定的范围内,依据第9.3条由成员任命的任何高级职员,均有权实施为推进本协议所载公司宗旨而必要或便利的一切行为。
9.1.2 如本法要求在仅有一名成员时取得成员的任何表决或同意,则该成员的表决应视为成员的表决或同意。如有超过一名成员,除非本法或本协议要求更高多数比例,持有公司多数成员权益的成员所作表决应视为成员的表决或同意。成员的任何行动均可经书面同意作出,无须召开会议,亦无须事先通知。
9.2 除法律赋予的权力外,成员应有充分权力在管理公司时实施成员认为适宜的一切事项,范围相当于拥有财产的个人所享有的全部权力,且无须事先取得法院授权,包括下列权力:在成员认为适宜期间保留,并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土地、不动产或动产;以现金或赊销方式(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出售)出售、交换、抵押、为任何期限出租(无论作为出租人或承租人,并包括续租),以及修改、延长或取消租约,授予选择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理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均不受法定限制,并可按其认为适宜的方式以及条款和条件进行,无须事先取得法院命令;建造、翻新或改建建筑物,或以其他方式改良和管理建筑物及财产;拆除建筑物;进行通常及非常规修缮;授予地役权并订立共用墙协议;划拨道路;分割地块;调整边界线及分割;以实物、金钱或二者部分方式进行分配,即使各份额的构成不同;以被提名人名义持有财产,或以使其可经交付转移的方式持有财产;续展、转让、修改、延长、和解、放弃、解除或仲裁公司提出或针对公司的请求权;聘用并依赖经纪人和投资顾问、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专家和法律顾问,并向其支付报酬;雇用资产保管人、簿记员、文员及其他助理;以及为任何目的借款。
9.3 高级职员。成员可不时在其认为适宜时选定一名或多名自然人,并指定其为公司高级职员(“高级职员”),并向任何该等人士授予职务名称(包括但不限于总裁、副总裁、秘书和司库)。成员可通过书面文书将成员根据本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力授予任何高级职员或公司的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约束公司的权力。成员可随时撤销根据本第9.3条作出的任何授权。成员可有因或无因罢免高级职员。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向成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因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罢免而导致的任何职务空缺,应由成员填补。高级职员可以是成员或非成员。
9A 成员和高级职员的信义义务。在行使本协议授予的权力,以及履行本协议就公司管理和运营所要求的职责时,根据一般法律原则,每名成员和高级职员均负有信义义务,应合理地以符合(或不违背)公司及成员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10. 其他业务。成员以及与任何成员有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可独立或与他人共同从事或拥有其他各类及各种性质的业务经营(与公司无关)中的权益。公司及其他成员均不得仅因本协议而对该等独立经营或由此产生的收入或利润享有任何权利。
11. 责任与赔偿。
11.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的任何成员、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受保障人士”)均不应就该受保障人士实施或未实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公司、任何成员或作为本协议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遭受或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或请求权承担责任;但受保障人士应就因该受保障人士的下列行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该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请求权承担责任:(a) 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b) 违反本协议任何明示条款或默示的诚信与公平交易合同约定,及/或 (c) 违反该受保障人士的忠实义务(“不受保障的作为和不作为”)。与前述句子一致,各受保障人士可依赖其合理认为属于任何顾问或咨询人员专业胜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之意见而作为或不作为,而无须向公司或任何成员承担责任。
11.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并以其资产为限,公司应就任何受保障人士因其就公司实施或未实施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请求权,对该受保障人士作出赔偿、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但条件是,(i) 任何受保障人士均无权就因该人士不受保障的作为和不作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该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或请求权获得赔偿,且 (ii) 根据本第11.2条作出的任何赔偿仅应从公司资产中作出,并以公司资产为限,任何成员均不应因此承担个人责任。
11.3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就受本第11条约束的任何诉讼、案件或程序进行抗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支出),应由公司在任何程序最终处置之前预付或偿还,且无须就受保障人士最终获得赔偿的资格作出任何认定;但条件是,在程序最终处置之前预付该等费用,仅应在该人士向公司提交书面确认其善意相信其已达到根据本条获得赔偿所必需的行为标准,以及由该人士或代表其作出的书面承诺后作出;如最终认定该人士无权获得赔偿,该人士承诺偿还如此预付的一切金额。
12. 登记代理人。指定州务卿为可向其送达针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文书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州务卿应将向其送达的针对该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诉讼文书副本邮寄至的本州内或州外地址为:转交 Brad Karp(布拉德·卡普),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保罗·韦斯、里夫金德、沃顿和加里森律师事务所),12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 10019-6064。
13. 资本出资。初始成员同意向公司资本投入附表A所述现金或财产。作为该等出资的交换,各成员应按附表A所载百分比获得公司成员权益。公司应根据不时依《法典》第704(6)条颁布的财政部条例,为每名成员维持独立的资本账户。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2 NYSCEF 收讫: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 04/06/22 录入 04/06/22 17:07:45 第 49 页,共 104 页
14. 额外出资/成员贷款。任何成员均无须向公司作出任何额外资本出资。经成员赞成票表决,成员可向公司提供信贷。成员贷款不构成资本出资。
15. 分配。
15.1 利润和损失。公司的利润和损失应按照成员各自的成员权益比例分配给成员。本节规定的分配应在财政部条例第l.704-l(b)(2)(ii)(i)条所指意义上具有等同的经济效果,并仅为税务目的,依照根据《法典》第704(c)条颁布的条例作出。
15.2 财产的使用。
15.2.1 如财产未出租给承租人,成员及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的家庭组成员可按照由成员以成员权益多数票确定的公平方式使用财产。
15.2.2 既非成员亦非任何成员家庭组成员的人士,仅可在事先获得成员一致批准后使用财产。
15.2.3 本协议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任何成员在该成员或任何成员的家庭成员组成员根据上文第15.2.1条使用该物业期间,邀请客人入住该物业。
16. 分配。应在成员确定的时间,并按成员确定的总额,向成员作出分配。该等分配应按照各成员届时为正数的资本账户余额的相同比例在成员之间分配。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该等分配将违反该法案或其他适用法律,公司不得就任何成员在公司中的权益向该成员作出分配。
17. 物业的出售。经成员表决,物业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均可出售。
18. 成员权益的转让。
18.1 经除提出该等转让请求的成员以外的成员中多数权益成员同意,成员有权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自愿转移或设定负担其成员权益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但前提是,不得作出任何会导致公司违反公司作为股东或成员的任何合作社或其他法人实体的任何规则、条例、章程或其他管辖性安排的转让,且任何不符合本第18.1条的声称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转移或设定负担均属无效。
18.2 此外,根据《统一未成年人赠与法》、《统一未成年人转让法》或任何类似法案由保管人为未成年人持有的任何成员权益,在该未成年人达到适用法规规定的该等保管关系终止年龄时,应可完全转让及让与该未成年人。由实体持有的任何权益可完全转让及让与其受益所有人。
18.3 任何根据本条获得成员权益的受让人,仅在其向公司交付一份书面文书、据此其批准并采纳经修订的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方可获接纳为成员。该等接纳应视为于转让紧接之前生效;如转让人为成员的公司权益被全部转让,则在该等接纳后,转让人成员应立即不再为公司成员。如根据本第18.3条发生转让及接纳受让人,公司应继续存续而不解散。
19. 公司接纳额外成员。经成员同意,并在其向公司交付一份书面文书、据此其批准并采纳经修订的本协议全部条款后,公司可接纳一名或多名额外成员。
20. 成员退出。成员可随时退出公司。
21. 解散。
21.1 公司应于下列任一事件最先发生时解散,并对其事务进行清算:(i)经成员一致表决;(ii)公司不再有任何成员时,除非公司根据本协议及该法案继续存续;或(iii)该法案另有要求时。
21.2 公司解散后,成员应:(i)清算公司的事务;(ii)支付公司的所有未付费用、不动产税以及其他债务和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成员的债务和负债);(iii)就成员认为适当的公司负债或义务设立任何准备金;以及(iv)将公司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a)按其正数资本账户的比例分配,直至该等资本账户归零;以及(b)此后按其各自的成员权益分配。
22. 税务事项。公司应根据《税法典》第6231(a)(7)条指定一名“税务事项合伙人”。如公司拥有一名以上成员,则就联邦及州所得税目的而言,应将其视为合伙企业。如公司仅有一名成员,则就联邦及州所得税目的而言,应将其视为独资企业及被忽略实体。
23. 修订。本协议仅可不时经成员一致书面同意予以修改、变更、补充或修订。
24. 有约束力的协议;继承人及受让人。成员同意,本协议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应使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受益。
25. 条款可分性。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应视为可分割;如因任何原因,本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现行或未来法律被认定为无效、不可执行或非法,该等无效、不可执行或非法不应损害或影响本协议中有效、可执行及合法部分的实施或效力。
26. 副本。本协议可签署任意数量的副本,包括通过传真或电子签名签署,每一副本均应视为本协议的正本。
27. 完整协议。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各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此前就该等标的事项达成的一切谅解或协议。
28. 管辖法律。本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不考虑任何原本适用的法律冲突原则),所有权利和救济均受上述法律管辖。
29. 反永续规则。如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条款因违反反永续规则而本应属非法、无效或可撤销,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本协议或该等承诺或条款应于本协议日期在世的英格兰国王乔治五世所有后代中最后存活者死亡后二十一(21)年终止。
为此,本协议各方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协议。
成员: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签署人:,~f!> >e,Jt~~ J~toxt~ /)~Irr\ 姓名及职务 r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人: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唯一成员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52 RECEIVED NYSCEF: 11/28/2018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53 of 104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54 of 104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05/16/2018 06:44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182 RECEIVED NYSCEF: 05/16/2018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55 of 104
纽约州纽约县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COUNTY OF NEW YORK)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
KWOK HO WAN(郭文贵),又名 KWOK HO,又名 GWO WEN 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WAN GUE HAOYUN,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AOYUN GUO,
审判法官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IAS第61庭
被告。
纽约州 ) )ss.:
YAN PING WANG,经正式宣誓后,陈述如下:
1. 我是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的总裁,并以该身份担任本案被告的权益管理人;该被告在本案中被诉为 Kwok Ho Wan,又名 Kwok Ho,又名 Gwo Wen 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Wan Gue Haoyun,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aoyun Guo(“郭先生”)及其家人。我提交本宣誓书,反对原告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申请扣押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纽约县第五大道781号 Sherri Netherland Hotel(谢里·尼德兰酒店)十八层的不动产(“该公寓”)。
2. 郭先生通过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该公寓所有权权益,并非不动产权益。相反,该权益包括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尼德兰公司)若干股份的所有权权益;该公司是一家合作住房协会,也是 Sherry-Netherland Hotel 的所有人;以及第18单元专有租赁协议(“专有租赁协议”)的转让。用于购买该公寓的资金来自与本案所涉贷款无关的家庭资金及第三方资金。
3.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的股份,及因此该公寓本身,并非由郭先生个人所有。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USA”)是一家本国有限责任公司,既是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 股份的所有人,也是专有租赁协议的持有人。
4. Genever USA 由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所有;后者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Genever BVI”)。郭先生是 Genever BVI 的唯一股东。随附本文件并标为附件A的是 Genever BVI 成员名册的真实、准确副本,确认郭先生为其唯一股东。
5. 根据于2015年5月前后订立的一项质押及担保协议,Genever BVI 的全部股份均已质押给第三方 Roscalitar 2(Roscalitar 2公司)作为担保物;该公司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Roscalitar 2 并非由郭先生所有。随附本文件并标为附件B的是一份抵押登记证明的真实、准确副本,确认 Genever BVI 的资产(其因拥有 Genever USA 而包括该公寓)已于2015年5月前后质押给 Roscalitar 2。
6. 随附本文件并标为附件C的是三份物业验收确认书,涉及各方所订立和解契据所涉的三(3)套公寓。该等文件证明,公寓已于2013年11月14日前后交付给 PAX 实体并由其接受;该等文件由 Savills(第一太平戴维斯)提供,该公司为
物业管理公司。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05/16/2018 06:44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183 RECEIVED NYSCEF: 05/16/2018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58 of 104
货币代码 USO 股东。股份类别 ORD 股份类别说明 普通股 Mr Ho Wan Kwok(郭文贵)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国银行大厦49层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 截至18-Feb-2015的成员名册 核准股数 50,000 票面价值 0.001 已发行股份 1,000 股份溢价 0 任命日期。13-Feb-2015 停止作为成员的日期。登记日期 证书编号。13-Feb-2015 1 股东合计。股份 1,000 1,000 金额 1.00 余额 1.00 1.00 股份溢价说明 0.00 发行一股已全额缴付的0.001 USO ORD股份。0.00 注册编号 1862840 18-Feb-2015 第 faun 页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59 of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60 页,共 104 页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1/28/2018 12:22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讫日期:11/28/2018 案号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61 页,共 104 页
发件人:Susan Hennelly(苏珊·亨内利) 发送时间:Tuesday, March 03, 2015 3:31 PM 收件人:BoardOfDirectors 主题:出售 1801 号公寓及 2219 号佣人房 附件:Kwok board package.pdf
我们已收到一份出售合同,内容为将分配给 1801 号公寓的 2,950 股股份及分配给 2219 号佣人房的 50 股股份,由 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Haroche)出售给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内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Miles Kwok(郭文贵))。
随附出售合同、Kwok 先生的申请材料及数封推荐信的副本。
购买价为 $67,500,000,另加家具款 $2,500,000。2015 年每月维护费为 $55,214,另加佣人房费用 $936。该房产为住宅公寓,将由 Kwok 先生及其家人使用。
鉴于 Kwok 先生为外国身份且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他须签署入住协议并亲自为租约提供保证。他还须提供保证金。
该公寓占据整层,面积约为 7,300 平方英尺,另有 2,170 平方英尺露台。随附平面图。
Kwok 先生还已签订购买 1519 号佣人房的合同;如获批准,他将同时购买该佣人房。
Michael Horvitz(迈克尔·霍维茨)和 Fred Seegal(弗雷德·西格尔)已面谈 Miles Kwok(郭文贵)及其儿子 Mileson Kwok(迈尔森·郭)。其妻 Hing Chi(邢琪)通过 Skype 在场。
Michael J. Ullman(迈克尔·J·厄尔曼)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The Sherry Netherland Hotel(雪莉内德兰酒店)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电话:212-231-6811 传真:212-832-4845 如需预订及获取特别优惠,请访问
经 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纽约州律师协会)不动产部公寓及合作住宅委员会核准
签署本协议前请咨询您的律师 合作住宅公寓出售合同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4408622 17:07Ed Barber 110728E:1107285 120172017 104
本合同订立于 Februar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2 买方可以就本次交易申请融资,但买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义务不以获得贷款承诺函为条件。1.20.3 买方不得就本次交易申请融资。
如适用 1.20.1 或 1.20.2,则适用于 1.18 的“融资条款”为:
第一笔贷款的——(1.12 中明确排除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由 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交付的“DVD”。
* ) 1.12 — 本次出售中明确排除下列物品:十三(13)幅绘画和素描;客厅东墙旁的一张古董写字台(将以一件外观类似该写字台的家具替换);诸如小盒子、钟、相框、图片等个人“小摆件”(但如“小摆件”列于 DVD 中,则包括在内);Gil 办公室内的文件柜及其内容物;卖方办公室内的全部衣物、装框照片(买方指定的特定相框除外)以及卖方私人游艇模型。
1.22 本合同的“交付日期”是指按照 § 17.3 的规定,本合同已完整签署的副本被视为已交付给并由买方或买方律师收到之日。
1.23.2 宠物:
1.24 合同保证金应存放于 [非] IOLA 托管账户中。如该账户为非 IOLA 账户,则利息应支付给有权取得合同保证金的一方。收取利息的一方应就该利息缴纳任何所得税。该托管账户应为设于下列存款机构的独立银行账户:BNY MELLON(纽约梅隆银行)
地址:10 Mason Street, Greenwich, CT 06830(见 ¶ 27)1.25 本合同由所附附加条款继续。
2.1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的股份、租约、动产以及任何所含权益和本次出售中包含的所有其他物品,购买价及条款和条件均依本合同规定。
2.2 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支付购买价:
2.2.1 于买方签署本合同时,以向托管人付款的买方有效支票支付合同保证金;以及
2.2.2 于交割时,以买方向卖方直接指定抬头开具的本票、银行本票或保付支票支付余额。该等支票应由与本单元位于同一市或县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及贷款协会或信托公司之分支机构开具并付款。卖方可于交割前按合理通知期限(定义见 ¶ 17)指示,余额的全部或部分应支付给卖方以外的人士(见 ¶ 17.7)。
3.1 在不影响公司或租约从属于其的任何抵押权持有人之任何权利的前提下,本次出售包括卖方在动产及所含权益中享有的一切权益(如有)。
3.2 不就动产或所含权益支付任何对价;如交割未完成,则不会向买方出售任何物品。
3.3 交割前,卖方应从本单元移走未包括在本次出售中的全部家具、陈设及其他财产,并修复因该等移除造成的任何损坏。
4.1 在不影响任何影响标的房产所有权的事项的前提下(对此卖方不作任何陈述或承诺),卖方陈述并承诺:
4.1.1 卖方现时且在交割时均为股份、租约、动产及所含权益的唯一所有人,并有完全的权利、权力及授权出售和转让该等权益。卖方应及时安排清偿股份和租约上现存的担保权益,并于交割时交付相关文件(见 ¶10.1);
4.1.2 股份已适当发行、已全额缴付且无须追加缴款;
4.1.3 租约现时且在交割时均完全有效,现时及在交割时均不存在任何租约违约通知;
4.1.4 截至本合同日期应付的维护费和评估费,如 1.17 和 1.18 所列;
4.1.5 截至本日期,卖方既无实际知悉,亦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表明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但未反映在 ¶¶ 1.17 和 1.18 所列金额中的任何维护费增加或任何评估费;
4.1.6 卖方未经公司所需同意,或据卖方实际所知未经遵守所有适用法律,未对本单元作出任何重大改建或增建。本规定不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4.1.7 卖方未订立、不会订立,且并不实际知悉存在任何影响本单元所有权或其在交割后使用和/或占用的协议(租约除外),或在交割后对买方具有约束力或对买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协议(例如转租协议或改建协议);4.1.8 除 ¶ 1.1.1 所列者外,卖方在过去 10 年内未曾使用任何其他名称。
4.1.9 于交割时,依照 ¶ 15.2:
4.1.9.1 不存在任何尚未通过对本单元执行予以担保的针对卖方的未清偿判决(“判决”);
4.1.9.2 股份、租约、动产及任何所含权益均不存在留置权(公司对股份享有的一般留置权除外,且对此不得欠付任何款项)、负担及不利权益(“留置权”);
4.1.9.3 卖方应向公司全额支付截至紧接交割日期之前付款期间结束时应付的全部款项;
4.1.9.4 卖方不得欠付可能导致就本单元或标的房产提交机械留置权通知的劳务费或材料费;以及
4.1.9.5 不存在股份和租约所有人根据租约有义务补救的已登记违规事项。4.2 买方陈述并承诺:
4.2.1 买方取得股份和租约,仅供 ¶ 1.23 所列拟入住人居住使用本单元。
4.2.2 买方现时不是且在过去 7 年内未曾是破产程序的对象;
4.2.3 如适用 ¶ 1.20.3,买方不得就本次购买申请融资。
4.2.4 构成买方的每名个人均已年满 18 周岁,并为买方自身账户购买(实益及登记持有);
4.2.5 买方不得向公司作出与前述内容相反的任何陈述,并应就买方申请批准本交易,提供公司要求的所有支持文件;以及
4.2.6 现时及在交割时,买方均不存在任何未缴税务留置权或金钱判决。
4.3 各方承诺,其载于 ¶ 4 的陈述和承诺在交割时均应真实且完整,并且除 ¶ 4.1.6 外,在交割后继续有效,但基于该等陈述和承诺的任何诉讼必须在交割后一年内提起。
买方已审阅并对下列文件感到满意,或(除卖方在本合同中就任何事项作出陈述外)接受并承担未审阅下列文件的风险:租约、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章程细则、住户规则、股东及董事会议记录、最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216(或任何后续法规)可供公司股东使用的最近期税务扣除说明。
6.1 本次出售以公司无条件同意为条件。
6.2 买方应善意地:
6.2.1 按公司要求的表格,就本次出售向公司或管理代理人提交申请,其中载有公司要求的数据及文件,并支付公司向买方收取的适用费用和收费。上述全部材料应于交付日期后 10 个营业日内提交;或者,如适用 ¶ 1.20.1 或 1.20.2,且公司要求提供贷款承诺函,则应于以下较早日期后 3 个营业日内提交:(i) 贷款承诺日期(定义见 ¶ 1.21);或 (ii) 收到贷款承诺函之日(定义见 ¶ 18.1.2);
6.2.2 按公司要求,参加(并促使任何拟入住人参加)一次或多次面谈;以及
6.2.3 及时向公司提交公司合理要求的进一步推荐资料、数据及文件。
6.3 任一方在知悉公司的决定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公司在预定交割日当日或之前尚未作出决定,则为取得该等同意,交割应延期 30 个营业日。如该等同意未在该延期日期前获得,任一方可通过通知取消本合同,但前提是公司同意尚未在发出该取消通知前作出。如该等同意在任何时候遭拒,任一方可通过通知取消本合同。如依本 § 6.3 取消,托管人应将合同保证金退还买方。
6.4 如该等同意因买方恶意行为而被拒绝或未获给予,买方即构成违约,且应适用 ¶ 13.1。
7.1 卖方不就本单元、动产、所含权益或标的房产的物理状况或维修状态作出任何陈述。买方已检查或放弃检查本单元、动产及所含权益,并应按本合同日期的“现状”接受该等物品,但合理磨损除外。然而,于交割时,电器应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且应已安装并可操作所需的烟雾探测器。
7.2 于交割时,卖方应按 ¶ 7.1 所要求的状况交付本单元、动产及所含权益的占有,即已打扫干净、空置且不存在任何占有人及占有权。
8.1 经本合同修改的《一般义务法》§ 5-1311 的规定,应如同本交易为不动产出售一样适用于本交易。就本段而言,“本单元”一词包括固定装置性质的动产。
8.2 如合理估计恢复本单元的成本超过购买价的 5%,则根据 GOL § 5-1311,毁损应被视为“重大”。
8.3 如本单元或标的房产发生任何毁损,且本单元的法定所有权和占有权均尚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应在交割日期或损失发生日期后 7 个营业日中较早者当日或之前,向买方发出损失通知(“损失通知”)。
8.4 如本单元发生重大毁损且并非因买方过错所致,除非买方通过通知卖方选择在降低购买价的情况下完成购买,否则本合同应依照 § 16.3 视为取消;或
8.5 无论本单元是否发生任何毁损,如并非因买方过错所致,标的房产中超过 10% 的单元无法居住,或者无法合理进入本单元,则买方有权通过通知卖方,依照 § 16.3 取消本合同。
8.6 买方根据第 8.4 条或第 8.5 条发出的通知,应在发出损失通知后 7 个营业日内作出;但如卖方未发出损失通知,买方通知可在交割时或交割前的任何时间发出。
8.7 如该单元发生任何毁损,买方无权获得以下购买价款减免:(i) 超过合理估计的修复及复原费用的部分;或 (ii) 就公司有义务修复或复原的任何损失所作的减免;但卖方应向买方无追索权地转让卖方就该等损失对公司享有的索赔权(如有)。
交割应在公司指定的地点举行;如未作出该等指定,则在卖方律师的办公室举行。
10.1 于交割时,卖方应交付或促成交付:
10.1.1 已妥为背书转让给买方的卖方股份证书,或附有一份已妥为签署的、向买方转让的单独股票转让授权书,并且在任何一种情形下,均附有公司要求的卖方签名保证;
10.1.2 卖方持有的租约正本副本、产权链中的所有转让及承继文件,以及一份已妥为签署、按公司要求格式向买方转让该租约的转让书;
10.1.3 第 25 条要求的 FIRPTA 文件;
10.1.4 该单元、建筑物入口以及(如适用)车库、邮箱、储物单元和该单元内任何锁具的钥匙;
10.1.5 如被要求,将卖方对动产和所含权益享有的权益转让给买方;
10.1.6 为遵守第 15.2 条所需的任何文件和付款;
10.1.7 如卖方无法交付第 10.1.1 款或第 10.1.2 款所要求的文件,则卖方应交付或促成交付公司为签发新股份证书或新租约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付款。
10.2 于交割时,买方应:
10.2.1 按照第 12.2.2 条支付余额;
10.2.2 按公司要求的格式签署并向卖方及公司交付一份承继租约的协议;以及
10.2.3 如公司要求,签署并交付一份在租约剩余期限内与该租约实质相同的新租约副本;在该情形下,该租约应连同卖方向买方作出的转让书一并取消并交还公司。
10.3 于交割时,双方应完成并签署为下列事项所必需的所有文件:
10.3.1 用于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税收局,“IRS”)表格 1099-5 或其他类似要求;
10.3.2 为遵守烟雾探测器要求及任何适用的转让税申报;以及
10.3.3 转让卖方对动产和所含权益享有的权益(如有)。
10.4 除非公司于交割时交付下列文件,否则买方无义务完成交割:
10.4.1 以买方名义签发给买方的新股份证书;以及
10.4.2 公司高级职员或授权代理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同意将股份和租约转让给买方,并列明卖方欠付公司的所有款项(包括维护费及任何特别摊派)的金额和付款状态,以及各项款项已付至的日期。
11.1.1 卖方应支付(如适用):
11.1.1.2 转让税,但第 11.1.2.2 款规定的除外。
11.1.2 买方应支付(如适用):
11.1.2.1 公司就买方融资征收的任何费用;以及
11.1.2.2 法律主要向买方征收的转让税(例如“豪宅税”)。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11/08/2018 12:55 PM
11.2 如有转售税,应由第 1.19 条指定的一方支付。
11.3 公司征收但本合同未规定的任何费用,应由公司明确指定承担该等费用的一方支付;如公司未指定任何一方,则该等费用应由卖方支付。
11.4 双方应按交割日前一日晚上 11:59 为基准,根据交割月份的天数,分摊维护费、应付公司的任何其他定期费用(特别摊派除外)及 STAR 税收豁免(如该单元享有该豁免)。
11.5 特别摊派,无论应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均不作分摊,而应由公司指定付款日期当日的股份所有人支付。如卖方有权并选择分期支付该特别摊派,则买方应支付交割后到期的任何分期款项。
11.6 各方应及时以银行本票、正式银行支票、保付支票或律师托管支票支付其依法主要负担的任何转让税。本第 11.6 款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1.7 任何计算错误或遗漏应在交割后 6 个月内予以更正。本第 11.7 款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2.1 各方声明,该方就本交易未与任何以经纪人身份行事的人士(无论持牌与否)打交道,但第 1.5 条列明的经纪人除外。
12.2 卖方应根据一项单独协议支付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
12.3 本第 12 条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3.1 如买方发生违约或作出不实陈述,卖方唯一且排他的救济为取消本合同、保留合同保证金作为约定损害赔偿;并且,如适用,卖方可就经纪佣金执行第 13.3 条中的赔偿,或根据第 13.4 条提起诉讼。买方希望将其实际损害赔偿风险限于合同保证金金额,买方同意该金额在该等情形下构成对卖方损失的公平合理补偿,且并非罚金。房地产法原则应适用于本约定损害赔偿条款。
13.2 如卖方发生违约或作出不实陈述,买方应享有其依法或依衡平法有权获得的救济,包括强制履行,因为该单元及其占有权无法替代。
13.3 在遵守第 4.3 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应就赔偿方违反其任何声明或承诺(该等声明或承诺规定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所导致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或费用,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买方应就交割时及交割后产生的租约义务所导致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或费用,对卖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每项赔偿均包括但不限于为抗辩任何索赔以及执行或收取本赔偿项下判决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及支出、法院费用和诉讼费用,前提是受赔偿方获给予通知及抗辩该索赔的机会。本第 13.3 款在本合同交割、取消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13.4 如用于支付合同保证金的任何票据未能收款,卖方有权就该未收款票据提起诉讼。此外,该等未能收款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但前提是卖方向买方发出该未能收款的通知,并且在通知发出后 3 个营业日内,托管方未从买方收到金额等于未收款资金、未背书的有效保付支票、银行支票或即时可用资金。未能补救该违约,应使卖方有权获得第 13.1 条规定的救济,并保留可能收取和/或追回的所有款项。
14.1 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标的所作的一切口头或书面陈述、谅解和协议,以及与托管方就第 27 条所作的一切口头或书面陈述、谅解和协议,均并入本合同;本合同单独、完整且全面地表达双方及托管方的协议。
14.2 律师可书面延长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期限。对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变更或放弃,仅可通过由被要求承担责任的一方或托管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作出。
15.1 买方应在预定交割日期前不少于 10 个日历日,向卖方或卖方律师交付或促成交付一份留置权及判决查询结果;但首次在延续查询中披露的留置权或判决,应于收到后 2 个营业日内向卖方报告,但不得迟于交割。卖方有权根据第 16 条延期交割,以解除任何该等留置权及判决。买方未能及时交付该等查询或延续查询,并不构成放弃卖方在第 4 条中就留置权及判决所作的承诺。但是,如交割仅因未及时交付留置权及判决查询而延期,则第 11.4 条项下的分摊应以第 1.15 条所载预定交割日期前一日晚上 11:59 为基准作出。
15.2 卖方应自费取得并向买方交付为确保任何留置权及判决的解除、清偿、终止、撤销或从记录中删除所必需的文件和付款。卖方可将购买价款的任何部分用于该等目的。
15.3 本第 15 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16.1 如卖方因卖方未作出所要求的付款或其他故意作为或不作为以外的任何原因,无法按照本合同转让第 2.1 条所列项目,则卖方有权延期交割,但累计延期期间不得超过 60 个日历日,且如第 1.20.1 条或第 1.20.2 条适用,不得延至买方贷款承诺函届满之后。
16.2 如卖方未选择延期交割,或(如已延期)在延期后的交割日卖方仍无法履行,则除非买方选择在不减免购买价款的情况下继续交割,任何一方均可在此后任何时间向另一方发出通知以取消本合同。
16.3 如发生该等取消,卖方唯一的责任应为促使合同保证金退还给买方,并补偿买方就买方的留置权及产权查询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有)。
17.1 任何通知或要求(“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递送、隔夜递送或要求回执的保付或挂号邮件,送达一方;同时,应以同样方式送达该方的律师(如有)及托管方,送达其各自地址,或根据本第 17 条发出的通知此后指定的其他地址。
17.2 本合同可按第 17.1 条规定的方式或以普通邮件交付。
17.3 本合同或每份通知应视为已发出并已收到:
17.3.1 如由专人递送,于递送当日;
17.3.2 如以隔夜递送,于寄出日期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17.3.3 如以保付或挂号邮件寄送,于寄出日期后的第 5 个营业日;或
17.3.4 仅就本合同而言,于普通邮寄日期后的 3 个营业日。
17.4 向托管方发出的通知,仅在托管方实际收到时视为已发出。
17.5 律师获授权代表各自的客户发出及接收任何通知。
17.6 未能或拒绝接受通知,不使该通知无效。
17.7 根据第 2.2.2 条和第 13.4 条发出的通知,可以通过经确认的传真送达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并应于发件方传真机确认传送时视为已发出。
18.1 第 18.1 条和第 18.2 条的规定仅适用于 10-8 1,20105-222-201881。
18.1.1 “机构贷款人”是指下列任何一家获联邦或纽约州法律授权发放以股份和租约作担保贷款,且目前正在该单元所在地县内作出类似来源贷款承诺的机构:银行、储蓄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信托公司、作为买方会员的信用合作社、抵押贷款银行家、保险公司或政府实体。
18.1.2 “贷款承诺函”是指机构贷款人以当时通行的固定或浮动利率,并按通常由发放合作公寓股份贷款的机构贷款人普遍提供的其他惯常条款,就融资条件(见第 1.21 条)发放贷款的书面要约。以评估结果须令机构贷款人满意为条件的贷款要约,在该条件满足之前,不构成贷款承诺函。以任何与买方有关的因素为条件的要约,例如出售现有住房、偿还未清偿债务、买方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均构成贷款承诺函,无论该条件是否已经满足;买方承担如下风险:如任何与买方有关的条件未获满足,买方不得取消本合同。
18.2 买方应直接或通过依据《银行法》第 12-D 条登记的抵押贷款经纪人,勤勉并善意地:
18.2.1 仅向机构贷款人申请按融资条件(见第 1.21 条)发放的贷款,使用机构贷款人要求的表格,如实、完整地填写信息,并连同机构贷款人要求的文件一并提交该申请,且支付机构贷款人的适用费用和收费;上述所有事项均应在交付日期后 5 个营业日内完成。
18.2.2 及时向机构贷款人提交其要求的进一步推荐资料、数据和文件;以及
18.2.3 接受符合融资条件的贷款承诺函,并遵守该贷款承诺函(或买方接受的任何其他贷款承诺要约)及机构贷款人为发放贷款所规定的全部要求;以及
18.2.4 在买方收到贷款承诺函后,立即向卖方提供该贷款承诺函的副本。
18.2.5 买方无须向多于一家机构贷款人提出申请。
18.3 如第 1.20.1 条适用,则:
18.3.1 在买方已遵守第 18.2 条及本第 18.3 条所有适用规定的前提下,买方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取消本合同:
18.3.1.1 任何机构贷款人在贷款承诺日期(见第 1.2 条)之前,以书面形式拒绝买方的申请;或
18.3.1.2 机构贷款人未在贷款承诺日期当日或之前出具贷款承诺函;或
18.3.1.3 贷款承诺函中除与买方有关的条件以外的任何要求未获满足,例如公司未接受并交付机构贷款人的确认协议或其他文件、公司的财务状况、业主自住比例等;或
18.3.1.4 (i) 卖方或公司将交割延期至超过预定交割日期后 30 个营业日,且 (ii) 贷款承诺函在预定交割日期后超过 20 个营业日、但在依本款确定的新交割日期之前届满,并且 (iii) 买方无法善意地从机构贷款人处获得贷款承诺函的延期或按融资条件出具的新贷款承诺函,且无需向机构贷款人支付额外费用;但如卖方在收到买方基于该理由发出的取消通知后 5 个营业日内,以通知方式告知买方卖方将支付该等额外费用,并在到期时支付该等费用,则不在此限。买方不得仅以贷款承诺函将在该等延期交割日期之前届满为由,反对卖方将交割延期至多 30 个营业日。
18.3.2 如根据第 18.3.1.1 条或第 18.3.1.2 条取消,买方应在贷款承诺日期后 5 个营业日内向卖方送达取消通知;如根据第 18.3.1.3 条或第 18.3.1.4 条取消,买方应在预定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前向卖方送达取消通知。
18.3.3 如根据第 18.3.1.1 条取消,买方应连同买方的通知向卖方交付机构贷款人书面拒绝买方贷款申请的副本。如根据第 18.3.1.3 条取消,买方应连同买方的通知向卖方交付证明机构贷款人的某项要求未获满足的证据。
18.3.4 如买方届时未向卖方发送以下任一文件:(i) 买方的取消通知,或 (ii) 贷款承诺函副本,则卖方可在贷款承诺日期后 5 日内向买方发出通知以取消本合同;如买方未在贷款承诺日期后 10 个营业日内向卖方交付该贷款承诺函副本,该取消即告生效。
18.3.5 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未按本第 18.3 条规定送达取消通知,应构成对其依本第 18.3 条取消合同权利的放弃。
18.3.6 如买方根据本第 18.3 条取消本合同,其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本合同而对另一方享有任何进一步的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但合同保证金应全额退还买方,且第 18.11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买方根据第 18.3.1.4 条取消本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偿还任何不可退还的融资及检查费用,以及依本第 18.3 条可获偿还的其他款项。
18.3.7 如买方未能取得贷款,买方不得根据第 18.3.1.4 条取消本合同,亦不得获得合同保证金的退还:
18.3.7.1 原因是贷款承诺函中与买方有关的要求未获满足,买方的财务状况或就业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买方未能满足与出售现有住房有关的条件;或
18.3.7.2 原因是贷款承诺函届满,而该承诺函所载届满日期不迟于预定交割日期后 30 个营业日。
在上下文需要时,单数应视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如构成卖方或买方的人数超过一人,则其作为该方当事人的义务应为连带及分别责任。
除非明确规定,本文所载的任何陈述和/或承诺均不在交割后继续有效。买方支付余额,即构成买方解除并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明确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除外。
买方及买方代表有权在交割前 48 小时内检查该单元,并可在向卖方提出合理请求后的其他合理时间进行检查。
本合同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且不适用法律冲突原则。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应在该单元所在地的县或联邦司法地区提起,当事人特此同意该管辖地。
23.1 买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或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任何声称作出的该等转让均属无效。
23.2 构成买方的所有人员死亡时,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保证金应退还买方。作出该等退款和偿还后,除第 12 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再对另一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亦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请求。
24.1 当事人应各自与另一方、公司以及买方的机构贷款人和产权公司(如有)合作,并取得、签署和交付为完成本次出售而合理必要的文件。
24.2 当事人应及时提交与法律要求的所有政府备案有关的全部必需文件。各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声明,其在该等备案文件中的陈述应真实且完整。本第 24.2 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当事人应遵守 IRC § 897、1445 及其不时修订的实施条例(“FIRPTA”)。如适用,卖方应在交割时向买方签署并交付《非外国人身份证明》(“CNS”),或交付 IRS 出具的预扣证明。如卖方未交付 CNS 或预扣证明,买方应从余额中预扣并向 IRS 汇缴法律可能要求的款项。卖方特此放弃因该等预扣和汇缴而对买方提起诉讼的任何权利。本第 25 条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26.1 除非在交割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买方无义务完成交割:
26.1.1 公司处于良好存续状态;
26.1.2 公司对该房产拥有完全所有权或租赁权,无论该等权利是否具有可交易性或可保险性;以及
26.1.3 不存在影响该房产的任何未决对物诉讼、税务证书出售或任何基础抵押贷款的止赎诉讼。
26.2 如第 26.1 条中的任何要求在交割时未获满足,买方应向卖方发出通知;如该要求其后未在合理期间内获满足,则任一方均可依第 16.3 条通过通知取消本合同。
27.1 合同保证金应由托管代理人按第 1.24 条所述存入托管账户,其收益应依本合同条款持有和支付。在交割时,托管代理人应将合同保证金支付给卖方。如未发生交割,且任何一方向托管代理人发出通知要求支付合同保证金,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该要求通知另一方。如托管代理人在发出通知后 10 个营业日内未收到另一方就拟议付款提出异议的通知,托管代理人特此获授权并被指示向提出要求的一方作出该等付款。如托管代理人在上述期间内收到该等异议通知,或托管代理人因任何理由善意地选择不作出该等付款,托管代理人可继续持有合同保证金,直至当事人共同发出通知,或具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终局、不可上诉的判决书、裁定或法令,另行指示为止。但是,托管代理人有权随时将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存入第 22 条所述县内法院的书记官处,并应将该等存入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本第 27 条处置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后,托管代理人即解除并免除全部托管义务和责任。
27.2 其律师担任托管代理人的一方应对合同保证金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托管代理人为卖方律师,则买方应于交割时获得合同保证金金额的抵扣。
27.3 托管代理人应无偿提供服务。托管代理人仅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并为其便利而作为利益相关方。除非涉及恶意、故意无视本合同或重大过失,托管代理人不应就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向任何一方承担责任。如发生任何争议,卖方和买方应连带(并享有追偿权)为托管代理人进行抗辩(由托管代理人选定的律师进行),赔偿并使托管代理人免受因履行其不涉及恶意、故意无视本合同或重大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判决、损失、责任、成本及费用的损害。本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为聘请律师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或托管代理人为其自身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公平价值,以及支出、诉讼费用和诉讼开支。
27.4 托管代理人确认已收到以支票支付、但须待托收的合同保证金。
27.5 托管代理人同意本 § 27 的规定。
27.6 如托管代理人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托管代理人应获准在任何争议或诉讼中代理该当事人。
27.7 本 § 27 在交割、本合同取消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页边标题不构成本合同文本的一部分。
除非且直至卖方依照 § 17.2 和 17.3 向买方(或买方律师)交付本合同已完整签署的副本,否则本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遗产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及权益继受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
如适用,完整且已完全签署的《关于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的信息披露》附于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兹证明,双方当事人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
11.28.2017 12:20:13 PM 12.25.2.2019 10.00
同意托管条款:
卖方: 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 买方: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随附并构成出售合同一部分的第一补充条款,涉及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第五大道781号、Sherry Netherland, Inc.(雪莉内瑟兰公司)的第18层、称为1801号单元的合作公寓;该合同由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与作为买方的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日期为 FEBRUARYZ..I, 2015。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到: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1 页,共 104 页
31. 如本补充条款或任何其他补充条款的规定与本补充条款所附合同的规定存在任何冲突,应以本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32. 除买方在本合同第4段中作出的陈述外,买方还以连带方式向卖方陈述并保证,买方不知道存在任何未清偿判决或税收留置权,也不知道存在任何已受威胁的诉讼或索赔(包括刑事和/或税务程序)。
33. 对第20段作如下补充:买方接受股份并承接租约,以及卖方交付该单元的占有和钥匙,应视为卖方已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在交割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除外;买方作出的该等接受和承接,应解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须由卖方履行的一切条款、条件、陈述和协议,但在交割后继续有效的条款、条件、陈述和协议除外。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卖方的任何责任均不应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34. 如不动产税存在可归因于卖方持有该单元期间的任何退税,该等退税应完全归卖方所有。就此而言,买方应配合卖方取得该等退税,且买方同意签署任何合理文件,以协助卖方取得该等退税。如该等退税交付给买方(或由公司抵扣买方的月度管理费),买方应立即将该等退税转交卖方。双方当事人确认,本第34段的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35. 本合同日期后管理费的增加或特别摊派的征收,不应被视为卖方在本合同项下作出失实陈述或违约。就此而言,如公司在本合同日期后征收任何特别摊派,且该特别摊派应于交割日当日或之后支付,则该特别摊派应完全由买方承担。卖方将向买方发送公司关于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事实(包括任何管理费增加)的任何通知副本。
36. 题为《关于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的信息披露》的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A 随附。本文件可通过签署副本的方式签署。尽管尚未取得经纪人对该附件 A 的签署,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即视为已签署。买方确认,买方已收到《保护您的家庭免受住宅铅危害》宣传册,且买方特此放弃对该单元和/或该房产内是否存在含铅涂料和/或含铅涂料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的机会。买方确认,除该单元内的情况外,卖方未就该房产内是否存在含铅涂料向买方作出任何陈述;即使就该单元而言,亦仅限于随附披露表中明确载明的范围。尽管任何地方法律规定,买方同意按照该房产和该单元就含铅涂料及与之相关的任何危害所处的现有“as is”状况购买该房产和该单元。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到: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2 页,共 104 页
37. 卖方在合同或其任何补充条款中作出的所有陈述,均系卖方在未进行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尽其所知和所信作出,且不应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兹证明,双方当事人已于上文首次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卖方:
买方: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出售合同第二补充条款,日期为 FEBRUARYjJ\_, 2015,由作为卖方的 SHERRY 1800S, LLC(雪莉1800S有限责任公司)与作为买方的 GENEVER HOLDINGS LLC(杰尼弗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订立,涉及位于纽约州纽约市第五大道781号第18层的房产(1801、1804、1807、1809、1811号单元及1519号佣人房)。
已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纽约县书记官)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256 NYSCEF 收到: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录入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3 页,共 104 页
SR1. 如本合同印刷部分或第一补充条款与本第二补充条款的规定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冲突,应以本第二补充条款的规定为准。
SR2. 卖方应在收到后立即向买方交付公司在交付日期后收到的、涉及下列事项的任何书面通知副本:(1) 第 1.1 7 段所述月度管理费金额的任何增加;(2) 除特别摊派外任何拟议或拟征收的特别摊派;(3) 公司或其管理代理人收取的“flip tax”或其他转让费的任何拟议或拟作变更;(4) 对租约、公司公司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的任何拟议修订或修改;(5) 任何拟议的建造或修理工程,其成本拟由公司、其保险人或其股东承担;(6) 就影响该房产的任何抵押而言的任何再融资或其他重大变更;或 (7) 该单元或该房产的任何损害或事故。
SR3. 对第3.3段作如下补充:如卖方从该单元拆除任何灯具,该等灯具将以标准灯具替换,以使被拆除灯具所在位置不留有外露电线或灯泡。卖方应自费并在交割前从该单元移走未包括在本交易中的所有家具、陈设及其他个人财产和/或固定装置,并应以良好且符合工艺标准的方式修复因该等移除造成的任何重大损害。任何未包括在本拟议出售中的卖方个人财产,如未在交割前从该单元移走,应视为遗弃财产。买方可以(但无义务)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该等遗弃财产从该单元移走。本段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SR4. 尽管第7段或本合同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卖方陈述并保证,在交割时,管道、供暖、电气和空调系统及固定装置,以及所有个人财产,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但以卖方根据租约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为限。
SR5. (a) 作为促使买方订立本合同的重要诱因,卖方特此陈述,卖方已就卖方对该单元所进行的任何工程,从公司和 New York City Department of Buildings(纽约市建筑局)取得一切必要批准、许可和证书。此外,卖方无义务根据与公司订立的任何协议(租约及其他合作公寓文件除外)履行任何工程或支出任何款项(维护费用除外),而该等义务会在交割后对买方具有约束力。
(b) 在交割前,卖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成本和费用,促使针对该单元的任何及所有未结许可予以关闭、解除并以其他方式完成付款,并应向买方交付令买方满意的证明。纽约市建筑局出具的完工证明函应视为令人满意的证明。尽管有前述规定,卖方无须关闭纽约市建筑局列示为 Job Nos. 101785169 和 101778836 的两项未结许可,该等工程文件副本附于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前一句的理由是公司已表示其将书面同意正式关闭该两项未结许可。如公司未交付该书面同意,则卖方可以选择关闭该等许可;但如其未关闭,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
(c) 卖方应当:(a) 向买方交付纽约市建筑局出具的完工证明函,以证明该单元已依法合并;或 (b) 在交割时,签署并随转让税申报表一同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该单元被适当且合法地视为拥有一个厨房的单一单元的理由,以及应按 1.425% 的税率向纽约市缴纳转让税。卖方还应向买方交付一份赔偿函,就因纽约市要求按更高税率缴税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罚款和利息)向买方提供赔偿。尽管有前述规定,如 (i) 卖方无法按上述规定交付完工证明函,且 (ii) 卖方选择按 1.425% 的税率(而非所谓的 2.625%“批量税率”)缴纳纽约市转让税,则卖方律师应将代表该等税率差额的 $840,000 提存于托管账户。卖方律师应在以下较短期间内持有该款项:(i) 两 (2) 年(即纽约市财政局(“DOF”)对此项税款目前的审计期限);或 (ii) 公司收到纽约市建筑局和/或其他适当政府实体出具的令人满意的书面证据,证明该单元已被适当且合法合并之时。若确定 1.425% 为适当税率,卖方律师应将余额发还卖方;若 DOF 确定 2.625% 为适当的转让税税率,则卖方律师应支付该款项及利息和罚款(如有)。
SR6. 对第 4.1 条的补充:“4.1.10. 据卖方所知,卖方未收到任何关于拟对该房产或该房产内建筑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供暖、管道和电气系统)进行重大维修或更换的书面通知,而该等维修或更换可能对该房产或该单元产生重大影响。
“4.1.11. 据卖方所知,目前没有水渗漏进入该单元,且在紧接本文件日期之前的十二 (12) 个月期间内未发生过该等渗漏。此外,在所述十二 (12) 个月期间内,卖方未被通知该房产其他地方发生任何据称源自该单元的漏水。”
“4.1.12 在卖方拥有该单元期间,据卖方所知,卖方未意识到 (a) 该单元内存在任何有毒霉菌,或 (b) 该单元内存在任何臭虫侵扰。”
“4.1.13 据卖方所知,不存在任何尚未解决或以书面形式受到威胁的、影响该单元、卖方对该单元的所有权,或可能导致对该单元或卖方设定任何种类留置权的任何索赔、诉讼、起诉或法律程序。”
“4.1.14 据卖方所知,在过去十二 (12) 个月内,卖方或代表卖方行事的任何人均未就噪音、令人反感的气味、令人反感的行为、缺乏供暖或热水,或影响该单元的任何其他干扰或不利状况,向公司、管理代理人、楼宇管理员,或该房产内任何其他单元所有人或租户股东提出任何投诉(以书面、电子通信或电话形式)。”
SR7. 本合同中载明的卖方所有陈述、保证及承诺,在交割时均应在所有重大方面属实;买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为,其中任何一项均不存在违约、不准确或虚假陈述。
SR8. 如公司批准买方申请,但将其同意以买方遵守合同范围以外的要求为条件,例如要求买方将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则买方可自行决定:(i) 遵守该等条件并继续进行购买;或 (ii) 拒绝遵守该等条件。如买方拒绝遵守,则买方应向卖方交付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应视为取消,且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合同保证金退还买方。此外,卖方确认并同意,买方仅须向公司披露 $420,000,000.00 的流动资产(超过购买价款的五倍),并提供公司就上述金额可能要求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对账单)。买方提交前述材料,就公司作为其“标准转让要求”董事会申请一部分所要求的“财务报表”、“由买方或会计师签署的资产及负债表”及支持性“资产核实”而言,应视为完整。买方可自行决定拒绝公司提出的任何要求,即提交显示流动资产超过上述金额的任何文件;因此,如公司因任何原因拒绝买方的申请(买方故意恶意行为除外),本合同应视为取消,且托管代理人应立即将合同保证金退还买方。
SR9. 对第 11.1.1.2 条的补充:卖方关于支付转让税的义务,应适用于纽约市和纽约州征收的转让税。交割后十四 (14)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律师提供该等转让税已申报的证明。卖方应就因卖方未及时履行其与该等转让税有关的义务而使买方发生的任何及全部成本、损失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支出,对买方作出赔偿并使买方免受损害。本段规定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SR10. 对第 13 条的补充:“13.5 如任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其应向另一方承担该另一方为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由有管辖权法院确定的合理律师费和费用。如任一方声称取消本合同且卖方选择保留合同保证金作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则任何后续诉讼中的胜诉方应向败诉方追偿其合理律师费和费用。该等律师费和费用的裁定,除任一方可能依本合同应付的合同保证金和/或约定损害赔偿金外,还应可作为实际补偿性损害赔偿予以追偿。”
SR11. 对第 15.1 条的补充:如买方在较后日期知悉该等留置权,买方亦可在较后日期但不得迟于交割时交付该等留置权的补充清单。
SR12. 对第 16 条的补充:“16.4. 如卖方支付不超过购买价款减去任何贷款清偿款、经纪佣金、转让税及惯常交割费用的金额即可克服该等不能,则卖方不得被视为无法转让租约及股份。”
SR13. 卖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之时或之前,在卖方实际持有的范围内,向买方交付该单元的所有图纸及平面图,包括原始平面图,以及其中任何拟议或已完成翻修的所有效果图。此外,卖方同意在交割时或之前,并在卖方实际持有的范围内,向买方交付所有使用说明书的原件,以及影响该单元或本次出售所包括的任何电器或其他动产的所有保证书及保修协议的原件;该等文件项下权利应在可转让范围内视为于交割时转让给买方。
SR14. 本合同可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该等副本均应视为正本,且所有该等副本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传真签名或扫描签名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等副本共同构成且仅构成同一份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传真签名或扫描签名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SR15 卖方特此同意,如买方选择就其购买该单元取得租赁产权保险或 Eagle 9 UCC Cooperative Interest Insurance Policy(Eagle 9 UCC 合作社权益保险单),则卖方应与买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按 Eagle 9 UCC Cooperative Interest Insurance Policy 签发人要求的格式签署产权宣誓书。
SR16. 如公司因任何原因不允许买方购买该单元,则买方可将本合同转让给受本合同项下买方控制的另一实体。
SR17. 本合同各方均希望本合同及其条款(“保密事项”)在可行的最大范围内予以保密。因此,本合同各方均应,并应指示其代理人、代表及承包商,对保密事项予以保密。但双方理解,保密事项可作如下披露:(a) 向各方的专业顾问(例如但不限于其律师和会计师)以及可能参与交易某些方面,或为完成本合同拟议交易所必需的其他各种第三方(例如产权保险公司)披露;(b) 根据法院命令、传票或其他政府程序要求披露,或法律要求披露;(c) 经各方同意;或 (d) 如已属于公共领域。
SR18. 尽管本合同载有任何相反规定,各方特此同意,(a) $67,500,000 分配至该单元的购买价款,及额外的 (b) $2,500,000 分配至该单元所包括的动产。因此,各方应以 $67,500,000 为基数缴纳适当的纽约州和纽约市转让税;此外,买方应就动产缴纳纽约州销售税,该税款由卖方在交割时收取。() fY1 flt7
SR19. 卖方声明,其将促成将楼宇内另一间额外女佣房由第三方出售给买方,该出售应在本交易交割之前或与本交易交割同时进行。如买方无法在本交易实际交割之前或与之同时购买该额外女佣房,卖方确认买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获得合同保证金及利息的全额及时退还。是否行使或放弃该终止选择权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另应注意,本合同所列经纪人应支付女佣房的价款,包括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转让税)。
SR20. 如各方因任何原因无法于 March *6,* 2015 前完成本交易交割,则买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获得合同保证金的全额退还。是否行使或放弃该终止选择权完全由买方自行决定。
已提交:纽约县书记员 11/28/2018 12:22 PM 索引号: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256 NYSCEF 接收日期:11/28/2018 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提交日期 04/06/22 登记日期 04/06/22 17:07:45 第 78 页,共 104 页
SR21. 卖方应按买方为该单元及动产支付的总对价(即 $70,000,000.00)支付经纪佣金。
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姓名: 职务: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签署人:Ira J. Gilbert(艾拉·J·吉尔伯特),授权人员
索引号:652077/2017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2/22/2017
转递:铅漆披露、住宅出售。24 CFR Part 35,40 CFR Part 745,9-6-96
任何购买建于1978年之前的住宅性不动产中任何权益的买方,均被告知该不动产可能因含铅油漆而造成铅暴露,使幼儿面临发生铅中毒的风险。幼儿铅中毒可能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包括学习障碍、智商降低、行为问题及记忆力受损。铅中毒亦会对孕妇构成特别风险。出售住宅性不动产中任何权益的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持有的任何风险评估或检查中关于含铅油漆危害的信息,并告知买方任何已知的含铅油漆危害。建议在购买前就可能存在的含铅油漆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
(a) 是否存在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请勾选下列(i)或(ii)):
(i) [ 住宅内存在已知的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请说明)。
(ii) [ 卖方不知道住宅内存在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
(b) 卖方可提供的记录和报告(请勾选下列(i)或(ii)):
(i) [ 卖方已向买方提供与住宅内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有关的全部可获得记录和报告(请在下方列出文件)。
(ii) [ 卖方没有与住宅内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有关的报告或记录。
买方已收到上述所列全部信息的副本。
买方已收到《保护您的家人免受家中铅危害》手册。
买方已(请勾选下列(i)或(ii)):
(i) [ 获得10日期限(或双方约定的期限),以就是否存在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或
(ii) [ 放弃就是否存在含铅油漆及/或含铅油漆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或检查的机会。
(f) 代理人已告知卖方其义务,并知悉其确保合规的责任。
下列各方已审阅上述信息,并证明,就其所知,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且准确。
New York February 26 2015 申请人姓名:“Miles” Kwok Ho Wan(郭文贵)(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有限责任公司))(姓名须以上述方式填写,以便制作股票证书及其他文件。)
申请人律师:Ira Gilbert, Esq.(艾拉·吉尔伯特律师)(igilbert@paulweiss.com)—电话:212-373-3529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有限责任合伙) 12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9-6064
卖方名称:Sherry 1800s, LLC(Sherry 1800s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律师:Michael J. Jones, Esq.(迈克尔·J·琼斯律师) 电话:203-661-6000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170 Mason Street, Greenwich, CT 06830
交割日期和时间:不迟于3/6/15上午10时 取得占有日期:不迟于3/6/15
下列签署人特此要约购买The Sherry-Netherland, Inc.(Sherry-Netherland公司)的资本股票,以及位于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之建筑物内Apartment 1801*所附的专有租约,条件如下:*及佣人房1519。
股票购买价格:$67,500,000 月度费用:$57,085.53 定金:$2,000,000
特别条件(如有):额外款项$2,500,000分配给该单元内包括的个人财产。
注:在有关各方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前,本提议不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下列签署人已填写下方信息表,并理解该等信息对于审议本申请至关重要。进一步理解,本申请经下列签署人签署后,须经卖方或授权代表批准,并受本页背面所载条款和条件约束。
卖方经纪人:John Burger(约翰·伯格),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公司)
买方申请人签名;Serena Boardman(塞雷娜·博德曼),Sotheby's(苏富比)
买方:Kathy Sloane(凯西·斯隆),Brown Harris Stevens(布朗·哈里斯·史蒂文斯公司)
业务关系及职位:总裁兼所有人(证券和房地产投资)
营业地址:49/F, Bank of China Tower, No.1
将居住在该公寓内的所有人员姓名;如有儿童,请说明人数及其大致年龄:
申请人所属的全部俱乐部和社团会员资格、兄弟会及荣誉社团:
丈夫、妻子及子女曾就读的学校和学院:
Mr. and Mrs. Kwok(郭先生和郭太太)在中国接受教育。
Guo Qiang(郭强)(Kwok先生之子)曾就读于Bard College(巴德学院)。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12/22/2017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104
房东:
大致居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一住址及大致居住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个人账户)Steven Wong(史蒂文·王)
(业务)Hank Lo(汉克·罗),Stevenson, Wong & Co.(Stevenson, Wong & Co.公司)合伙人
地址:Central Tower, 28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股票经纪人、注册会计师、遗嘱执行人(如有)
有关收入来源的信息,请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
个人:
1 姓名:The Rt. Hon.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阁下)
姓名:
地址:UBS AG(瑞银集团) 52/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说明:
请提供任何可能相关或有帮助的补充信息:Mr. and Mrs. Kwok(郭先生和郭太太)对The Sherry-Netherland(Sherry-Netherland)印象深刻,并期待使The Sherry-Netherland成为其家庭的主要住所。
(姓名须以上述方式填写,以便据此制作股票证书及其他文件。) 申请人律师 J. Gilbert Ex2. 电话 (212) 313-352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 Weil, 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威尔·里夫金德·沃顿·加里森律师事务所) 128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19 卖方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交日期及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列签署人特此提出购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瑟兰公司)的股本,以及与之相附的 公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有租约,条件如下。 股票购买价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 $200,000 特别条件(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是 否 X 金额 金额 银行 银行 (注:在有关各方正式签署买卖合同之前,本提议不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该等资料对于审议本申请至关重要。另行理解,本申请经下列签署人签署后,应以卖方或 授权代表批准为条件,并受本页背面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经纪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关联及职位: 营业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国银行大厦471室
所有将居住于该合作公寓或对该合作公寓享有权益之人员姓名,包括任何子女的年龄:(1)President(总裁)(1)Crup(集团)(1)(1)2(1)1(1)(1)(1)(1)(1)1(1)(1)1(1)
申请人所属:Mar-a-Lago Clubs(海湖庄园俱乐部)、Trump Golf Course(特朗普高尔夫球场)
丈夫、妻子及子女曾就读的学校和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来自 The Rt Hon Tony Blair(托尼·布莱尔阁下)
The Sherry Netherland(谢里·内瑟兰)董事会各位女士、先生:
我非常荣幸为 Miles Kwok(郭文贵)作为贵楼宇的潜在业主撰写此推荐信。我认识 Miles 已七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作为朋友,我均对他抱有最高敬意。多年来,我与 Miles 密切合作,并始终钦佩他的诚实与忠诚。
Miles 是一名可靠、真诚且极具责任感的人;其举止庄重且睿智。Miles 诚实、坦率,并具有无可挑剔的品味。
我强烈推荐他入住贵楼宇,因为我知道 Miles 将成为 The Sherry Netherland 的优秀邻居。Miles 是一位成就卓著的人士,而且我认为,他将成为 The Sherry Netherland 最具价值的资产。
FILED: NEW YORK COUNTY CLERK 11/28/2018 12:22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256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87 of RECEIVED NYSCEF: 11/28/2018 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 104 Willy Y.P. Cheng(郑永平)
Janice L.H.
高级顾问:
The Sherry-Netherland 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尊敬的 The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成员:
本人撰写此推荐信,以支持 Mr. Kwok Ho Wan(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郭文贵))申请成为贵合作公寓的居民股东。
约七年前,Miles 在其一项商业交易中聘请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时,我首次与他相识。我当时及目前均为本所合伙人。此后,我们建立了长期关系。多年来,本所曾代表 Miles 办理不同领域的多项商业交易,包括项目融资、筹集资金、公司合并与收购,以及在香港、中国及世界不同地区收购飞机、游艇和物业。
Miles 是一名成功的商人,也是举止庄重且睿智、彬彬有礼、可靠并富有责任感的人。撇开我们的工作关系不谈,Miles 也是我的一位好友。就个人而言,我认为 Miles 是一位令人愉快、体贴且尊重他人的人。我相信,他的个人品质必将使他成为贵楼宇的一位好邻居和负责任的管理者。
我认为,Miles 将成为贵楼宇备受重视的一员。
如希望亲自联系本人,请随时致电 +852 2533 2552。
STEVENSON, WONG & CO.(史蒂文森、黄律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2.8号中环中心1602室,14/F 电话:852 2526 6311 传真:852 2845 0638 电邮:info@sw-hk.com www.sw-hk.com
Hong Kong Guangzhou Shanghai Nanjing Shenzhen Suzhou Interlaw
The Sherry-Netherland 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尊敬的 The Sherry Netherland 董事会各位女士、先生:
本人非常荣幸推荐 Kwok Ho Wan(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郭文贵),成为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谢里-内瑟兰公司)的股东及贵楼宇的居民。本人是 UBS AG(瑞银集团股份公司)财富管理及瑞士银行部门的董事总经理,并随函附上本人的名片,以供参考。自 Miles 约五年前首次开始与 UBS AG 合作以来,本人一直认识他。此后,Miles 一直与我们在证券投资以及为其各类项目融资等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飞机收购等领域。
Miles 是一名成功且成就卓著的企业家,曾在国内及国际上创立和管理多家公司。多年来,Miles 已在本行赢得信誉。他极为可靠,并始终履行其还款义务。因此,本行乐于将其作为长期客户。
从个人角度而言,Miles 是一位真诚、谦逊且热心的绅士。他财务状况良好,但非常谦虚。他也是我所认识的最聪明、真诚且尊重他人的人之一。
基于本人与 Miles 的长期关系,本人确实推荐 Miles 成为贵合作公寓的股东及贵楼宇的居民。我相信,贵社区将很高兴有他及其家人加入 The Sherry。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通过 stephen-kc.wong@ubs.com 联系本人。
Hong Kong Branch(香港分行)52/F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 +852-2971 8888 传真 +852-2971 8001
The Sherry-Netherland 董事会 The Sherry-Netherland 781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022
敬启者:
我们受要求就房地产投资申请提供一封推荐函。我们确认:
自 July 2012 起,其一直通过一家个人投资公司成为本行客户;在此期间,Mr. Kwok Ho Wan(郭文贵)与本行维持了令人满意的银行业务关系。截至 18 Feb, 2015,该银行业务关系所涉资金不少于 USD400,000,000。
上述资料基于本行截至当前日期对该银行业务关系的经验而提供,仅供贵方私人使用,并以保密方式提供;UBS AG 或其雇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函仅可用于本函开头所述的业务背景,不构成 UBS AG 的保证或任何其他义务。尤其是,本行无义务通知贵方该银行业务关系其后发生的任何情况变化。
谨上,谨代表 UBS AG Hong Kong Branch(瑞银集团股份公司香港分行)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92 of 104
20-12411-jlg Doc 4 Filed 11/03/20 Entered 11/03/20 14:20:32 Main Document Pg 1 of 12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93 of 104
案件: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纽约南区曼哈顿分部破产法院)
Official Form 202 非个人债务人伪证处罚声明 12/15
获授权代表非个人债务人(如公司或合伙企业)行事的个人,必须就资产和负债清单、任何其他要求作出但未包含于文件中的声明的文件,以及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正案,签署并提交本表格。本表格必须列明该个人的职位或与债务人的关系、文件的身份及日期。破产程序规则 1008 和 9011。
警告——破产欺诈是一项严重犯罪。在破产案件中作出虚假陈述、隐匿财产,或以欺诈手段取得金钱或财产,可被处以最高 $500,000 罚款或最长 20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18 U.S.C. §§ 152, 1341, 1519, and 3571。
本人是公司的总裁、其他高级职员或授权代理人;合伙企业的成员或授权代理人;或在本案中担任债务人代表的其他个人。
本人已审查下列勾选文件中的资料,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资料真实且正确:
附表 A/B:资产——不动产和动产(官方表格 206A/B) 附表 D:对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官方表格 206D) 附表 E/F:拥有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官方表格 206E/F) 附表 G: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官方表格 206G)
非自然人的资产和负债摘要(官方表格 206Sum)
第 11 章或第 9 章案件:拥有 20 项最大无担保债权且非内部人的债权人名单(官方表格 204)
本人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C28e1224-50903 DDod188-lied Ellertereinteried802006/201920714ain Deagler184tof
请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本案: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曼哈顿分庭)
披露债务人拥有任何其他法定、衡平或未来权益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包括债务人持有且可为债务人自身利益行使权力的所有财产。还应包括没有账面价值的资产和财产,例如已完全折旧的资产或未资本化的资产。列出任何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还应在附表 G: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官方表格 206G)中列出。 请尽可能完整、准确地填写。如本表空间不足,请在所增附页面顶部写明债务人名称和案件编号(如已知)。同时注明该补充信息适用的部分。如附有补充页,请将附件中的金额计入相关部分的总额。 对于第 1 部分至第 11 部分,请根据适当的辅助附表逐项列示每项资产,例如固定资产附表或折旧附表,以便每项资产的详细信息仅列示一次。在评估债务人权益价值时,不得扣除有担保债权的价值。请参阅说明以理解本表。
1. 债务人是否拥有任何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否。转至第 2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债务人拥有或控制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债务人权益的当前价值
3. 活期账户、储蓄账户、货币市场账户或金融经纪账户(请列明全部)
第 1 部分总计。
将第 2 行至第 4 行相加(包括任何补充页上的金额)。将总额抄录至第 80 行。
8.
6. 债务人是否拥有任何保证金或预付款?
否。转至第 3 部分。
ട.
റ്റ.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7. 保证金,包括保证金押金和公用事业押金 说明,包括保证金持有人名称
将第 7 行至第 8 行相加。将总额抄录至第 81 行。
7.1. The Sherry Netherland(雪莉-内德兰酒店)——5 年期保证金。
第 2 部分总计。 10. 债务人是否拥有任何应收账款?
软件版权 (c) 2020 CINGroup - www.cincompass.com
20-12411-jlg 文件 4 于 11/03/20 提交,于 11/03/20 14:20:32 录入,主文件,第 3 页,共 12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于 04/06/22 提交,于 04/06/22 17:07:45 录入,第 95 页,共 104 页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否。转至第 4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11a. 账龄不超过 90 日: 面值 0.00 可疑或无法收回的账户 0.00 = 未知 12. 第 3 部分总计。 第 11a 行加第 11b 行的当前价值 = 第 12 行。将总额抄录至第 82 行。 待定:
13. 债务人是否拥有任何投资? 否。转至第 5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18. 债务人是否拥有任何存货(不包括农业资产)? 否。转至第 6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第 6 部分:农业和渔业相关资产(已登记机动车辆和土地除外) 27. 债务人是否拥有或租赁任何农业和渔业相关资产(已登记机动车辆和土地除外)? 否。转至第 7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第 7 部分:办公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以及收藏品 88. 债务人是否拥有或租赁任何办公家具、固定装置、设备或收藏品? 否。转至第 8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6. 债务人是否拥有或租赁任何机械、设备或车辆? 否。转至第 9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4. 债务人是否拥有或租赁任何不动产? 否。转至第 10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55. 债务人拥有或在其中享有权益的任何建筑物、其他已改良不动产或土地
包括街道地址或其他说明,例如评估地块编号(APN),以及财产类型(例如,面积、 债务人对财产权益的性质和范围 债务人权益的账面净值(如有) 用于确定当前价值的估值方法 债务人权益的当前价值 官方表格 206A/B 附表 A/B:资产——不动产和动产 第 2 页 软件版权 (c) 2020 CINGroup - www.cincompass.com C28e1224519973 DDod1884led Eill603/2006E21er Einteiries/2006/20192071Main Deaglene61cf Pg 404 12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工厂、仓库、公寓或办公楼,如有。 55.1. 781 5th Ave Apt 1801, New York, NY 10022-5520 1801 号公寓 合作公寓 \$67,500,000 原始购买价格 待定 待定 55.2. 781 5th Ave Apt 719, New York, NY 10022-1074 719 号女佣房 合作公寓 \$2,500,000 原始购买价格 待定 待定。
56. 第 9 部分总计。 将第 55.1 行至第 55.6 行的当前价值以及任何补充页中的项目相加。
是 第 9 部分所列任何财产是否有折旧附表?
是 第 9 部分所列任何财产是否在过去一年内由专业人士评估?
59. 债务人是否在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中拥有任何权益? 否。转至第 11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70. 债务人是否拥有尚未在本表中申报的其他资产?
包括此前未在本表中申报的、在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中的全部权益。
否。转至第 12 部分。
是。请填写以下信息。 Case1224-50913 Dood1884led Ellebs/24/06Ezterechteir/2018/2018/2018/2018/2018/2016/16/ Pg 50gf 12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在第 12 部分中,抄录本表先前各部分的所有总额 财产类型 动产的当前价值 不动产的当前价值
80.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
81. 保证金和预付款。抄录第 2 部分第 9 行。 \$3,312,850.20 82. 应收账款。抄录第 3 部分第 12 行。 \$0.00 83. 投资。抄录第 4 部分第 17 行。 \$0.00 84. 存货。抄录第 5 部分第 23 行。 \$0.00 85. 农业和渔业相关资产。抄录第 6 部分第 33 行。 \$0.00 86. 办公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以及收藏品。
87. 机械、设备和车辆。抄录第 8 部分第 51 行。 \$0.00 88. 不动产。抄录第 9 部分第 56 行 \$70,000,000 89. 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抄录第 10 部分第 66 行。 \$0.00 90. 所有其他资产。抄录第 11 部分第 78 行。 +
91. 总计。分别将每栏第 80 行至第 90 行相加 + 91b。
92. 附表 A/B 中所有财产总计。第 91a 行 + 第 91b 行 = 第 92 行 \$73,402,887.68 Case1224-50903 Dood1884led Ellebs12406Ezterechteire0802006120182071Main Deagler188tof Pg 60gt 12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曼哈顿分庭)
附表 D:对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12/15 请尽可能完整、准确地填写。 1. 是否有任何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债权? 否。勾选此框,并将本表第 1 页提交至附表。债务人无需在本表中申报其他事项。 是。请填写以下全部信息。
2. 按字母顺序列出所有拥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如某债权人拥有不止一项担保债权,应就每项债权分别列出该债权人。 A 栏 B 栏
2.1 The Sherry Netherland(雪莉-内德兰酒店) 说明受留置权约束的债务人财产 \$891,362.06 待定 债权人名称 781 5th Ave Apt 1801, New York, NY 10022-5520
该债权人是否为内部人或关联方?
是否有其他人对该债权负有责任?
是。请填写附表 H:共同债务人(官方表格 206H)
多名债权人是否对同一财产享有权益? 截至破产申请提交日,该债权为:
第 2 部分:列出应就第 1 部分已列债务获得通知的其他人
按字母顺序列出必须就第 1 部分已列债务获得通知的其他人。可列示的实体示例包括收款机构、上述所列债权的受让人以及担保债权人的律师。
如无需就第 1 部分所列债务通知其他人,请勿填写或提交本页。如需更多页面,请复制本页。名称和地址 在第 1 部分的哪一行列入了相关债权人?本实体的账号
20-12411-jlg 文件 4 于 11/03/20 提交,于 11/03/20 14:20:32 录入,主文件,第 7 页,共 12 页;案件 22-50073 文件 183-2 于 04/06/22 提交,于 04/06/22 17:07:45 录入,第 99 页,共 104 页
请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本案: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 Holdings 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曼哈顿分庭)
第 1 部分:列出所有拥有优先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请尽可能完整、准确地填写。对于拥有优先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使用第 1 部分;对于拥有非优先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使用第 2 部分。 列出任何可能产生债权的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赁的另一方。还应在附表 A/B:资产——不动产和动产(官方表格 206A/B)以及附表 G:待履行合同和未到期租赁(官方表格 206G)中列出待履行合同。请在左侧方框内为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中的项目编号。如第 2 部分需要更多空间,请填写并附上本表所含该部分的附加页。
1. 是否有任何债权人享有优先无担保债权?(见 11 U.S.C. § 507)。 否。转至第 2 部分。 是。转至第 2 行。 优先无担保债权,请填写并附上第 1 部分附页。2. 按字母顺序列出全部或部分有权获得优先权的所有债权人。如债务人有超过 S 个部分的
2.1 优先债权人的名称及邮寄地址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 \$0.00 \$0.00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税务局) 勾选所有适用项。
债务发生日期 债权依据: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
2.2 优先债权人的名称及邮寄地址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 \$0.00 \$0.00 NYC Dep't of Finance(纽约市财政局) 勾选所有适用项。
债务发生日期 债权依据: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
注明优先无担保债权的《法典》条款: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编号(如已知)
债权人名称及地址 财产说明 日期 财产价值 6. 抵销 列出在本案提交前 90 日内,任何债权人(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未经债务人许可从债务人账户中抵销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财产,或拒绝依债务人指示从债务人账户付款的情形。
债权人名称及地址 债权人采取行动的说明 采取行动的日期 金额
无。 7. 法律行动、行政程序、法院诉讼、扣押或政府审计 列出本案提交前 1 年内债务人以任何身份参与的联邦或州机构进行的法律行动、程序、调查、调解及审计。 案件名称 案件性质 法院或机构名称及地址 案件状态
7.1.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诉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Genever控股公司) 652077/2017 Supreme Court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纽约州最高法院)
7.2.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公司) 152838/2020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
7.3.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公司) 诉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4853/2020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
7.4.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公司) 诉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781
154854/2020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
7.5. The Sherry-Netherland, Inc.(雪莉-荷兰公司) 诉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5038/2020 Supreme Court, New York County(纽约县最高法院)
列出本案提交前 120 日内由受让人持有的任何财产,以及本案提交前 1 年内由接管人、保管人或其他经法院任命的官员持有的任何财产。
9. 列出债务人在本案提交前 2 年内向受赠人作出的所有赠与或慈善捐款,除非向该受赠人作出的赠与总额少于 \$1,000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编号(如已知)
Albany, NY 12205-0300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 勾选所有适用项。
债务发生日期 债权依据: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 注明优先无担保债权的《法典》条款:
第 2 部分:列出所有具有非优先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填写并附上第 2 部分附页。3. 按字母顺序列出所有具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如债务人有超过 6 名具有非优先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请填写 债权金额
Adam Leitman Bailey P.C.(Adam Leitman Bailey专业公司)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Bravo Luck Limited(博乐有限公司)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债权依据: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否 否 是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债权依据: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New York, NY 10036-6524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账户号码后 4 位 债权依据:
Qiang Guo(郭强)c/o Bravo Luck Limited(博乐有限公司)
债务发生日期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否 否 是
债务人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编号(如已知)
非优先债权人的名称及邮寄地址 截至提交破产申请之日,该债权为:勾选所有适用项。 \$0.00 Romer Debbas LLP(Romer Debbas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或有
账户号码后 4 位 该债权是否可予抵销?否 否 是 第 3 部分:列出应就无担保债权获得通知的其他人
4. 按字母顺序列出与第 1 和第 2 部分所列债权人有关的其他人。可列出实体的例子包括收款机构、上述所列债权的受让人及无担保债权人的律师。
如无需就第 1 和第 2 部分所列债务通知其他人,请勿填写或提交本页。如需更多页面,请复制下一页。
4.1 名称及邮寄地址 第 1 部分或第 2 部分中所列相关债权人(如有)位于哪一行? 账户号码后 4 位(如有)
New York State Attorney General(纽约州总检察长)
收件人:Bernadette Brennan, Esq.(伯纳黛特·布伦南律师) 第 2.2 行
5. 将优先及非优先无担保债权金额相加。
5a. 第 1 部分债权总额 5b. 第 2 部分债权总额 5c. 第 1 和第 2 部分合计 第 5a 行 + 第 5b 行 = 第 5c 行。
20-12411-jlg Doc 4 Filed 11/03/20 Entered 11/03/20 14:20:32 Main Document Pg 11 of 12 Case 22-50073 Doc 183-2 Filed 04/06/22 Entered 04/06/22 17:07:45 Page 103 of 104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本案: 债务人名称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曼哈顿分部)
请尽可能完整、准确地填写。如需更多空间,请按顺序复制并附上条目。 1. 债务人是否有任何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 否。勾选此框,并将本表与债务人的其他附表一并提交。此表无其他事项须报告。 是。即使合同或租约已列于附表 A/B:资产——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官方表格 206A/B),亦须填写以下全部信息。 2. 列出所有合同及未到期租约 列明与债务人订有待履行合同或未到期租约的所有其他当事人的名称及邮寄地址 2.1 说明合同或租约的用途及债务人权益的性质
2.2 说明合同或租约的用途及债务人权益的性质
2.3 说明合同或租约的用途及债务人权益的性质
2.4 说明合同或租约的用途及债务人权益的性质
填写以下信息以识别本案:
债务人名称 Genever Holdings LLC(Genever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MANHATTAN DIVISION(美国破产法院:纽约南区曼哈顿分部)
请尽可能完整、准确地填写。如需更多空间,请复制附页,连续编号条目。将附页附于本页。 1. 是否有任何共同债务人?
否。勾选此框,并将本表与债务人的其他附表一并提交。本表无其他事项须报告。是
2. 在第 1 栏中,列出所有亦对债务人在债权人附表 D-G 中所列任何债务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实体作为共同债务人。包括所有保证人及共同债务人。在第 2 栏中,列出债务所欠的每名债权人以及列有该债权人的每份附表。如共同债务人对欠付多名债权人的债务负有责任,请在第 2 栏中分别列出每名债权人。第 2 栏:债权人 第 1 栏:共同债务人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名称 勾选所有适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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