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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86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86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美国破产法院）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区）
BRIDGEPORT DIVISION（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第 11 章 案件编号
Ho Wan Kwok（郭文贵）1 22-50073 (JAM)
债务人。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公司），
动议人，
诉
Ho Wan Kwok（郭文贵），
被申请人 2022年4月6日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要求确定案情通报会日程、设定书面陈词时间表及就其驳回第 11 章案件之动议或备选之对美国受托人要求下达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命令之动议的部分参加设定听证日程的动议

现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PAX”）通过本动议（“本动议”），特此依据《United States Code（美国法典）》第 11 编（《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 105(a) 和 (d)(1) 条以及《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联邦破产诉讼规则）》（《Bankruptcy Rules（破产规则）》）第 2002、9006 和 9007 条，提请法院下达一项命令，以安排案情通报会、设定书面陈词时间表和听证日期，并就其驳回第 11 章案件之动议或备选之对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要求下达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命令之动议的部分参加（“驳回动议”）限制听证通知范围，具体如作为附件 A 附于本动议的拟定命令（“该命令”）中所载。为进一步支持其动议，PAX 阐述如下：

1 债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的后四位为 9595。

管辖权

1. 依据 28 U.S.C. §§ 157 及 1334，本法院对审理本事项具有管辖权。依据 28 U.S.C. § 157(b)(2)，本案属于核心诉讼程序。

2. 就本动议而言，PAX 认可本地区的审判地可能是适当的，但这并不影响其未来提出移送管辖的任何动议。依据 28 U.S.C. § 157(b)，本动议属于核心诉讼程序。

3. 本文所请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为《破产法典》第 105(a) 和 (d)(1) 条；《破产规则》第 2002、9006 及 9007 条；以及《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区破产法院）》地方规则第 2002-1 条。

背景

4. 如驳回动议所述，(i) 郭文贵正在滥用破产制度；(ii) 郭文贵存在恶意行为，不当地企图迫使 PAX 在新的审判地就已解决的法律问题重新进行诉讼；(iii) 郭文贵的破产财产正在缩减且无合理的复兴前景，这属于《破产法典》下明确列举的驳回诉由；以及 (iv) 郭文贵的行为构成了《破产法典》第 1112(b)(4)(B) 条所规定的“对破产财产的重大管理不善”。

5. 为解决因债务人的行为及其无法通过本第 11 章案件实现复兴所引发的诸多担忧，驳回动议通过多份州法院的记录、判决及诉讼程序提供了无可辩驳的事实，以支持予以驳回。此外，驳回动议还分析了适用的驳回多因素审查标准以及支持该分析的大量事实。驳回动议还寻求指定一名第 11 章受托人作为备选救济。

所请求的救济与依据

6. PAX 谨请求法院下达该命令：(1) 将驳回动议的案情通报会定于 2022年4月13日 上午 10:00 举行，届时本法院原定在同一时间主持审理本第 11 章案件中的其他若干事项，包括美国受托人的《要求下达指定审查人命令之动议，或备选之要求下达指定第 11 章受托人命令之动议》（“受托人动议”）[Dkt No. 102]。

7. 通过本动议，PAX 还请求下达一项命令，设定驳回动议的书面陈词时间表并确定听证日期，同时将通知限制发送给某些核心当事人以及已注册通过 ECF 系统接收通知的其他当事人。准予该项救济具有充分理由。

8. 《破产法典》第 105(d)(1) 条相关部分规定，法院“可依自身职权或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1) 召开为促进案件迅速且经济解决所必需的案情通报会；以及 (2) 除非与本编的另一项规定或适用的《联邦破产诉讼规则》相抵触，可在任何此类会议上下达命令，规定法院认为适当的限制和条件，以确保案件得到迅速且经济的处理。”11 U.S.C. § 105(d)(1)。

9. 此外，《破产规则》第 9006(c) 条规定，“当某项行为根据本规则、或根据本规则发出的通知、或根据法院命令被要求或允许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时，法院在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可酌情经由或不经由动议或通知，命令缩短该期限。”

10. 将驳回动议的案情通报会定于 2022年4月13日 上午 10:00 将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益并减少行政支出，因为债务人、PAX、美国受托人办公室、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届时都将因目前已列入法院日程的其他事项而出庭。

11. 此外，在法院方便的情况下尽早为驳回动议设定书面陈词时间表并安排听证具有充分理由。PAX 已通过驳回动议提供了关于以下事实的证据：(i) 郭文贵对破产制度的滥用；(ii) 郭文贵的恶意；(iii) 郭文贵通过本第 11 章案件没有合理的复兴前景这一事实；以及 (iv) 破产财产的持续缩减以及郭文贵对破产财产的重大管理不善（《破产法典》下明确列举的驳回诉由）。书面陈词时间表和听证日期将迅速汇总驳回动议中提出的各项争议焦点，并使其中所请求的救济得到迅速裁决。

12. 《破产规则》第 9007 和 2002(m) 条赋予法院规范和指定通知的内容、形式及接收方的权力。PAX 寻求将中止动议的通知接收方限制为以下各方（以下简称“受通知方”）：

- a. 债务人；
- b. 美国受托人办公室；
- c.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家税务局）；
- d. 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以及

e. 截至送达之时，已依据《破产规则》第 2002 条要求送达的任何其他当事人。

PAX 谨此提请认为此类通知已经足够，且无需就本动议发出进一步通知。

13. PAX 请求法院允许最迟在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属于充分通知的特定日期前，通过隔夜快递、电子邮件或传真向受通知方送达有关驳回通知的案情通报会、书面陈词时间表和听证日期的通知。

据此，债务人谨请求法院下达一项命令，缩短专有期延长动议的听证通知时间。

[签名见下页]

日期：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 2022年4月6日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

签署人：/s/ Patrick M. Birney
Patrick M. Birney (CT No. 19875)
Annecca H. Smith (CT No. 31148)
ROBINSON & COLE LLP（罗宾逊与科尔有限责任合伙）
280 Trumbul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电话：(860) 275-8275
传真：(860) 275-8299
电子邮件：pbirney@rc.com
asmith@rc.com

-以及-

Peter Friedman（获准特许出庭）
Stuart M. Sarnoff（获准特许出庭）
O'MELVENY & MYERS LLP（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Times Square Tower
7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电话：(212) 326-2293
电子邮件：pfriedman@omm.com
ssarnoff@omm.com

送达证明

本人特此证明，于 2022年4月6日，前述文件的副本已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并按随附动议中所述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s/ Patrick M. Birney_________________
Patrick M. Bi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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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86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