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910

元数据

当事人
郭文贵 (Guo Wengui / Miles Guo / Ho Wan Kwok)
法院
CTB
案号
22-50073
ECF #
1910
类型
ORDER

全文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区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第 11 章
HO WAN KWOK(郭文贵)等

债务人。

案号:22-50073 (JAM)

关于推迟撤代理动议听证会、要求 AARON ROMNEY 与 LEE VARTAN 出庭并说明准予其撤销代理人身份之动议的理由以及延长命令送达期限的合意动议

Aaron A. Romney(罗姆尼)(下称“动议人”)经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下称“美国受托人”)、Luc A. Despins(作为郭文贵破产财产的第 11 章受托人,下称“受托人”)以及 Lee Vartan 律师(下称“Vartan 律师”)(与动议人合称“参与方”)同意,谨提出动议(下称“本动议”),请求:(i) 推迟审理动议人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提交的撤代理动议(ECF Doc. No. 1903,下称“撤代理动议”)以及要求动议人与 Lee Vartan 出庭说明为何应准予撤销代理人身份之动议的听证会(下称“听证会”,目前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举行);以及 (ii) 将向 Vartan 律师、受托人、美国受托人、Hudson Dimond NY LLC(下称“Hudson Diamond NY”)以及 Hudson Diamond Holdings LLC(下称“Hudson Diamond Holdings”,与 Hudson Diamond NY 合称“Hudson Diamond 实体”)送达法院 2023 年 6 月 15 日裁定(ECF Doc. No. 1909,下称“该命令”)的期限延长——直至法院就本动议作出裁决后 48 小时。动议人声明,各参与方均同意所请求的救济,且存在准予所请求救济的正当理由。

1. 2023 年 6 月 15 日,法院命令动议人及 Vartan 律师“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撤代理动议的听证会上亲自出庭,并就为何应准予撤代理动议说明理由……”。命令,第 2 页。法院进一步命令动议人“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下午 2:00 或之前将[该]命令送达 Vartan 律师、受托人、美国受托人及 Hudson Diamond 实体,并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或之前提交证明符合[该]命令的送达证明书。”同上,第 3 页。

2. 动议人将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离开本州,前往宾夕法尼亚州进行预先计划好的行程,以庆祝其母亲的 73 岁生日。动议人的兄弟及其子女也将出席,动议人平时极少有机会探望他们。此行程对动议人及其家庭具有重大的个人意义。

3. 动议人已联系其他参与方,各方均表示同意所请求的推迟听证会以及延长送达命令期限的事项。

4. 所有参与方在 2023 年 6 月 27 日和 2023 年 7 月 6 日均有空,且在法院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各方共同倾向于将听证会定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举行。若法院在这两个日期均无时间,动议人请求法院将听证会推迟至 7 月 6 日之后法院方便的最早日期。 1

5. 因此,动议人谨请求法院:(1) 将听证会推迟至 2023 年 6 月 27 日、2023 年 7 月 6 日或法院方便的更晚日期;(2) 将动议人送达该命令的期限延长至法院就本动议作出裁决后 48 小时;以及 (3) 准予法院认为公正且适当的其他救济。

据此,基于本动议所述理由,动议人谨请求法院下达命令,推迟听证会并延长动议人送达该命令的期限。

1 受托人的代理律师在 2023 年 7 月 7 日无空,因此动议人谨请求法院将听证会推迟至 2023 年 7 月 7 日以外的日期。

日期:2023 年 6 月 16 日。

动议人,

/s/ Aaron A. Romney Aaron A. Romney (ct28144) Zeisler & Zeisler, P.C. 10 Middle Street, 15th Floor Bridgeport, CT 06604 (203) 368-4234 (203) 549-0872 (传真) 电子邮箱:aromney@zeislaw.com

送达证明书

我在此证明,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前述文件的一份副本已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此提交的通知将通过法院电子提交系统的运行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所有当事人,或按照电子提交通知上的指示以邮寄方式发送给任何无法接受电子提交的人员。当事人可通过法院的 CM/ECF 系统查阅此提交文件。

签署人:/s/ Aaron A. Romney Aaron A. Romney (ct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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