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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95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95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号：22-50073 (JAM)

：　日期：April 13, 2022
债务人。1　：　时间：10:00 AM (ET)

债务人就准许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命令申请所提交的支持性答复

Ho Wan Kwok（以下简称“债务人”）通过其下列签署的拟聘法律顾问，现就债务人于 March 15, 2022 提出的《债务人关于签发准许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 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命令的申请》[Dkt. No. 86]（以下简称“BR 申请”）提交本答复，以示支持。为支持本答复，债务人谨陈述如下：

答复

1. 债务人收到对 BR 申请提出的四项异议：

(i) 由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下简称“U.S. Trustee”）提交的异议 [Dkt. No. 159]（以下简称“UST 异议”）；

(ii) 由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的有限异议 [Dkt. No. 164]（以下简称“委员会异议”）；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但其亦使用以下姓名：Guo Wengui；Miles Guo；以及 Miles Kwok。

(iii) 由 Rui Ma（马蕊）、Weican Meng（孟伟灿）和 Zheng Wu（吴征）（以下简称“个人异议人”）提交的加入委员会有限异议的文件 [Dkt. No. 178]（以下简称“个人异议人异议”）；以及

(iv) 由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PAX”，并与 U.S. Trustee、委员会及个人异议人合称“异议人”）提交的有限异议 [Dkt. No. 169]（以下简称“PAX 异议”）。

2. 异议人并未基于 Brown Rudnick 作为一般破产法律顾问的资格而反对其留任，亦无任何异议人主张 Brown Rudnick“持有或代表与破产财产利益相冲突的权益”，或并非“无利害关系人”；后两项为根据 11 U.S.C. § 327(a) 获得批准的要求。

3. 相反，异议人提出的论点大致可归入以下五类：

(a) 披露/关联关系：U.S. Trustee 就 BR 申请中所载的 Brown Rudnick 披露事项，以及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于 March 30, 2022 提交的《William R. Baldiga 支持债务人关于签发准许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 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命令申请的宣誓书》[Dkt. No. 142]（以下简称“Baldiga 初始宣誓书”，及其所附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提出异议。UST Obj. ¶¶ 13-19, at 10-11。个人异议人另行表示，其正在评估有关 Brown Rudnick 先前代理与 Zheng Wu 关联实体的问题，并表示其保留就此主张权利。Individual Objectors Obj. ¶ 2。

(b) 聘用协议/留任命令的具体条款：U.S. Trustee 对 Brown Rudnick 留任的若干拟议条款提出异议，具体包括：(i) Brown Rudnick 根据聘用协议就未付费用收取 9% 利息的权利；(ii) Brown Rudnick 寻求报销据称可能超过当地破产规则允许金额的费用的能力；(iii) Brown Rudnick 标准聘用协议中的利益冲突豁免；以及 (iv) Brown Rudnick 标准聘用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UST Obj. ¶¶ 9, 10, 12, at 2, 10-11。

(c) 法律选择：U.S. Trustee 反对债务人与 Brown Rudnick 约定的聘用协议法律选择条款。

(d) 预付聘用费：异议人反对 Brown Rudnick 根据聘用协议持有的预付聘用费（以下简称“预付聘用费”）。委员会主张该预付聘用费过高，并且其中 $675,000 应转移至破产财产。Committee Obj. ¶¶ 1, 11-28。个人异议人认为，应调查预付聘用费的任何部分是否应转移至破产财产。Individual Objectors Obj. ¶ 1。U.S. Trustee 反对该预付聘用费不得低于 $250,000 的规定。UST Obj. at 3, 11。PAX 主张该预付聘用费属于破产财产。PAX Obj. ¶¶ 1-3.[2]

(e) 其他报酬异议：委员会反对 BR 申请中披露的 Brown Rudnick 标准小时费率，以及与非工作旅行有关费用的准许。Committee Obj. ¶¶ 2, 29-33。个人异议人另行表示，其担忧 Brown Rudnick 是否能够以“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代理债务人。Individual Objectors Obj. ¶ 1。

4. 关于前两类异议（披露/关联关系及聘用的具体条款），债务人提出以下答复，并认为该等答复充分解决了这些异议。

(a) 披露/关联关系：随附本文件作为附件 B 的是《William R. Baldiga 支持债务人关于签发准许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 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之命令申请的补充宣誓书》（以下简称“Baldiga 补充宣誓书”），该宣誓书回应了 U.S. Trustee 及个人异议人提出的各项披露问题。如所附文件、BR 申请及 Baldiga 初始宣誓书所述，Brown Rudnick 同时满足《破产法典》第 327(a) 条规定的“相冲突利益”及“无利害关系”要求，因而可在本案中担任债务人的一般破产法律顾问。债务人特别指出，如 Baldiga 补充宣誓书所述，倘若本案中产生任何利益冲突，Brown Rudnick 可在任何事项上与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律师事务所）及 Craig Jalbert（克雷格·贾尔伯特）持相对立立场。Baldiga Supp. Aff. ¶¶ 5, 8。

2 PAX 还认为，向 Brown Rudnick 支付预付聘用费可能违反了针对债务人签发的破产申请前禁令。PAX Obj. ¶¶ 2-3。PAX 的该项认为并不正确。PAX 所援引、于 October 2020 签发的禁令，具体涉及债务人在“(1) SherryNetherland Hotel（谢里-内瑟兰酒店）的住宅，及 (2) 游艇‘the Lady May’”中拥有的任何权益。See Dkt No. 57-2, Exh. 3。随附本文件作为附件 A 的禁令听证会记录进一步澄清了该禁令的范围，以及支付预付聘用费并不属于该禁令适用范围这一事实。See Exhibit A attached hereto, at 23:9-24。

(b) 聘用协议/留任命令的具体条款：为解决第二类异议，Brown Rudnick 将同意在批准其留任的命令中纳入以下条款：

(i)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就逾期 30 日未付费用收取 9% 利息的权利。

(ii)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就任何费用报销请求将遵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的《当地破产程序规则》附录 D 及 11 U.S.C. § 330。

(iii) 为免生疑，在 Brown Rudnick 受聘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期间，Brown Rudnick 不会在任何该实体利益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事项中代理该实体。

(iv)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其受债务人聘用须受破产法院管辖，包括与就该聘用应付及欠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之准许有关的事项。

5. 此外，为回应 U.S. Trustee 对预付聘用费余额不得低于 $250,000 这一要求的异议，留任命令将予修订，纳入如下内容：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补足预付聘用费的要求。

6. 随附本文件作为附件 C-1 和 C-2 的分别为：(i) 经修订的批准 Brown Rudnick 留任的拟议命令；及 (ii) 标示上述修订内容的拟议命令原始提交版本的红线稿。

7. 债务人就异议人提出的其余异议作出以下答复。

I. 聘用协议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8. U.S. Trustee 请求聘用协议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没有其他异议人对聘用协议项下的法律选择条款提出质疑。

9. 聘用协议载有明确且无歧义的法律选择条款，规定聘用协议“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Engagement Agreement at 3。

10. 康涅狄格州判例法尊重并充分赋予该明示法律选择条款效力。Fieger v. Pitney Bowes Credit Corp., 251 F.3d 386, 393 (2d Cir. 2001)（“康涅狄格州法律‘使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明示法律选择生效，前提是其系善意作出。’”）（引自 Elgar v. Elgar, 238 Conn. 839, 848 (Conn. 1996)；Valley Juice Ltd., Inc. v. Evian Waters of France, Inc., 87 F.3d 604, 608-09 (2d Cir. 1996)（“要求在违约或争议时适用其他州法律的合同条款，在康涅狄格州被认可为适当。”）（引自 Syncsort v. Indata Servs., 541 A.2d 543, 545 (Conn. App. 1988)；Elgar, 238 Conn. at 850（“合同当事人通常被允许选择管辖其合同的法律”）（引自 1 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s of Law § 187）；Bank of Am., N.A. v. Klein, No. 3:10-CV-987 JBA WIG, 2012 WL 5286962, at *3 (D. Conn. Oct. 23, 2012)（同上）。

11. 不存在支持该异议并要求破坏当事人破产申请前协议的事实或法律理由。

II. 根据纽约州法律，预付聘用费不属于破产财产。

12. 纽约州法律承认三类预付聘用费：

(i) “传统预付聘用费”，即“客户向律师支付款项，以确保律师在规定期间内可提供服务”；

(ii) “担保预付聘用费”，即“律师仅为担保客户有能力支付客户预期律师将在未来提供的服务而持有该款项”；以及

(iii) “预付报酬型预付聘用费”，即“客户预先向律师支付律师预期代表客户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Ruberto v. DeFilippo, 29 Misc.3d 1236(A), 913 N.Y.S.2d 889, 891 (N.Y. Civ. Ct. 2010)（引自 In re McDonald Bros. Const. Inc., 114 B.R. 989, 998 (Bankr. N.D. Ill. 1990)；In re Dewey & LeBoeuf LLP, 493 B.R. 421, 428-29 (Bankr. S.D.N.Y. 2013)；In re King, 392 B.R. 62, 71 (Bankr. S.D.N.Y. 2008)。

13. 就“预付报酬型预付聘用费”而言，“该等资金的所有权旨在于付款时转移给律师，以交换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承诺”。Ruberto, 913, N.Y.S.2d at 891；In re Caesars Ent. Operating Co., Inc., 561 B.R. 420, 436 (Bankr. N.D. Ill. 2015)（“预付报酬型预付聘用费是为换取提供未来法律服务的承诺而支付的款项。与传统预付聘用费一样，预付报酬型预付聘用费的所有权‘在付款时立即转移给律师’；与传统预付聘用费不同，该预付聘用费属于‘预付款’，因此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适用于该等法律服务的收费。”）。因此，作为预付报酬型预付聘用费支付的资金“不成为破产财产”。King, 392 B.R. at 7。

14. 诚然，就预付聘金而言，“客户对尚未由律师赚取的那部分聘金仍保有权益”，并且“在代理关系终止时，律师必须及时返还预付聘金中任何尚未赚取的部分”，但在此之前，“预付聘金并非客户财产”。Dewey & LeBoeuf, 493 B.R. at 430（引自 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 Op. No. 816 (Oct. 26, 2007)）。

15. 重要的是，根据纽约州法律，聘金被推定为预付聘金的推定力很强。事实上，“除非在聘金协议中明确设立‘担保聘金’，纽约州将所有此类法律服务费付款均视为‘预付聘金’。”Ruberto, 913 N.Y.S.2d at 891；Dewey & LeBoeuf, 493 B.R. at 429（“仅当在聘金协议中明确设立时，聘金才属于担保聘金……如无设立担保聘金的协议，‘预付款可在转移时被视为属于律师的费用。’”）（引自 King, 392 B.R. at 71）。

16. 与认定聘金为预付聘金的强烈推定一致，纽约州法律承认，除非存在将费用预付款视为客户资金的明示协议（例如，将该等资金存入客户信托账户），否则费用预付款在转移时被视为属于律师。King, 392 B.R. at 71（“New York State Bar Association Committee on Professional Ethics, Opinion 570 (1985) 指出，律师可与其客户约定，通过将费用预付款存入客户信托账户而将该等资金视为客户资金。如无此类协议，律师可将预付费用存入其一般信托账户。在纽约州，该等预付款可在转移时被视为属于律师的费用。”）（引自 In re D.L.I.C., Inc.,120 B.R. 348, 351 (Bankr. S.D.N.Y. 1990)）。

17. 本案中，该聘金构成预付聘金，因此并非破产财产。第一，该聘金是在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预期向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前预先支付的。Engagement Agreement（委聘协议） at 1-2；Kwok（郭文贵）Decl. ¶ 51；Baldiga Initial Aff. ¶¶ 7-8。

18. 第二，当事人意图是，该聘金的所有权在付款时转移给 Brown Rudnick，以换取 Brown Rudnick 承诺提供的服务。债务人指示将该聘金直接支付给 Brown Rudnick，并要求 Brown Rudnick 将其未来的费用和支出从该聘金中扣付。Kwok Decl. ¶ 8；Baldiga Initial Aff. ¶¶ 7-8。

19. 第三，委聘协议未明确规定该聘金将为“担保聘金”；因此，纽约州法律下的强烈推定支持认定该聘金为预付聘金。

20. 最后，委聘协议明确规定，该聘金将保存在 Brown Rudnick 的一般聘金账户中，而非客户信托账户中。Engagement Agreement at 2（“该聘金以及任何未来存款，将保存在本所的聘金账户中。”）。与委聘协议的明示条款一致，该聘金未存入或转入客户信托账户。Baldiga Supp. Aff. ¶ 9(ii)。相反，该聘金最初存入 Brown Rudnick 的一般存款账户（连同该所的其他存款），随后从一般存款账户向 Brown Rudnick 的一般聘金账户转入等额款项（该款项至今仍与该所的其他聘金款项一并保存在该账户中）。Baldiga Supp. Aff. ¶ 9(iii)。

III. 或者，Brown Rudnick 对该聘金享有有效、可执行且已完善的担保权益。

21. 若法院认定该聘金属于“担保聘金”而非“预付聘金”，Brown Rudnick 对该聘金仍享有有效、可执行且已完善的担保权益，该担保权益优先于破产财产或任何其他当事人的任何权益。

22. 根据《统一商法典》第9编，设立有效且可执行的担保权益须具备三项条件：

(i) “已给予价值”；

(ii) 客户“对担保物享有权利，或有权向”律师“转让担保物上的权利”；以及

(iii) 该协议通过已签署的担保协议，或通过将担保物的占有或控制权转移给律师，予以证明。N.Y. U.C.C. § 9-203(b)。

23. 本案中，三项条件均已满足。第一，Brown Rudnick 承诺履行委聘协议项下约定的服务，满足了“已给予价值”的条件。Engagement Agreement at 1-2；In re Tuscany Energy, LLC, 561 B.R. 910, 915 (Bankr. S.D. Fla. 2016)（“本所对申请前聘金享有有效、可执行的担保权益。第一，本所已给予价值，因为本所承诺在本破产案件中代理债务人。”）。

24. 第二，Lamp Capital LLC（蓝普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amp”）将聘金金额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指示 Lamp 将聘金支付给 Brown Rudnick，满足了“担保物上的权利”条件。Kwok Decl. ¶ 51；Baldiga Initial Aff. ¶ 7；Tuscany Energy, 561 B.R. at 915（“第二，在债务人向本所支付申请前聘金时，债务人拥有其 SunTrust Bank 账户中的资金，该账户为申请前聘金的来源。”）。

25. 第三，“担保协议”和“占有或控制”两项条件均已满足（尽管设立有效担保权益仅需满足其中一项）。若法院认定委聘协议设立的是“担保聘金”而非“预付聘金”，则委聘协议满足须有已签署担保协议的条件。Tuscany Energy, 561 B.R. at 915（“第三，本所与债务人订立了一项委聘协议，其中具体涉及该聘金及其用于支付本案费用和支出的用途。”）；In re Adv. Imaging Techs., Inc., 306 B.R. 677, 681 (Bankr. W.D. Wash. 2003)（“根据雇佣协议，债务人同意 Gray Cary 将持有该聘金资金，以担保支付向债务人提供的未来服务。”）。

26. 此外，Brown Rudnick 占有并控制该聘金。见 N.Y. U.C.C. § 9-203(b)(3)(B) and (D)（允许通过占有或控制中的任一方式满足可执行性的证据要求）；Tuscany Energy, 561 B.R. at 915（“此外，本所因将申请前聘金保存在本所信托账户中，自 2015年11月16日以来一直占有申请前聘金。根据[《统一商法典》]设立担保权益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本所对申请前聘金的担保权益因占有而完善”）；In re On-Line Servs. Ltd., 324 B.R. 342, 346-47 (B.A.P. 8th Cir. 2005)（“担保聘金涉及律师将客户资金作为质押物持有——一种占有型担保权益——而《统一商法典》明确允许对金钱享有占有型担保权益。”）；In re North Bay Tractor, Inc., 191 B.R. 186, 187-88 (Bankr. N.D. Cal. 1996)（认定“[该]律师对此类聘金的权益本质上属于担保权益，确保律师在该案件中获得最低费用”，并指出要求律师放弃该聘金“将破坏聘金的目的……”）；In re K & R Mining, Inc., 105 B.R. 394, 398 (Bankr. N.D. Ohio 1989)（认定“申请人对该聘金享有担保权益，以担保支付其律师费和支出”）。

27. Brown Rudnick 对该聘金的占有和控制完善了该所对该聘金的担保权益。见 N.Y. U.C.C. § 9-312(b)(1), (3)（金钱上的担保权益仅能通过取得占有而完善；存款账户上的担保权益仅能通过控制而完善）；In re Shafer Bros. Constr. Inc., 525 B.R. 607, 619 (Bankr. N.D.W. Va. 2015)（“由于 Johnson 先生在其控制的存款账户——其律师信托账户（‘IOLTA’）——中占有 \$20,000 担保聘金，因此其对其中 \$5,950 享有已完善的担保权益，以担保[d]ebtor 支付截至该时点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8. Brown Rudnick 对该聘金已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于破产财产、任何其他债权人或任何后取得的担保权益。N.Y. U.C.C. § 9-332；In re EAS Graceland, LLC, Case No. 20-24484, 2021 WL 1941658, at \*3 (Bankr. W.D. Tenn. Mar. 4, 2021)（“法院认定 iBorrow 对申请前聘金不享有任何权益。‘存款账户资金的受让人取得资金时，不受该存款账户担保权益的约束，除非该受让人与债务人串通，侵害担保权人的权利。’见 [Tenn. Code Ann. § 47-9-332.]）iBorrow 从未主张本所参与串通。因此，在向本所支付申请前聘金时，iBorrow 完全丧失了其对该等资金的担保权益。由于 iBorrow 对申请前聘金不享有权益，申请前聘金并非现金担保物。见 [11 U.S.C. § 363\(a\)]#co_pp_8b3b0000958a4)（非债务人一方必须对现金、存款账户或其他现金等价物享有权益）。债务人无需取得 iBorrow 对使用申请前聘金的同意。见 11 [U.S.C. § 363\(c\)\(2\)\(A\).]#co_pp_5205000097ee7) 本所可自由将申请前聘金用于支付经本法院批准的费用和支出。”）。

29. 异议人主张该聘金根据 11 U.S.C. § 329 属于过高，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委员会援引的判例中，几乎没有任何一项与本案存在丝毫关联。见，例如，In re Printing Dimensions, Inc., 153 B.R. 715, 719-20 (Bankr. D. Md. 1993)（适用马里兰州法律而非纽约州法律，但仍指出，“然而，如聘金被视为担保物或聘金以信托方式持有，律师无需与其他行政债权人按比例分摊申请前聘金。”）；In re Chez, 441 B.R. 724 (Bankr. D. Conn. 2010)（因报酬未被适当披露而命令返还费用；驳回进一步返还已提供服务费用的请求）；In re Glemaud, No. 11-31697, 2013 WL 4498677, at \*4–5 (Bankr. D. Conn. 2013)（认定律师在十八个月期间连续准备五份破产申请所提供的服务未使破产财产受益）。并且，唯一相关的案件 In re D.L.I.C., Inc., 120 B.R. 348 (Bankr. S.D.N.Y. 1990)，实际上支持这样一种立场：该聘金并非破产财产，而是预付聘金。

30. 此外，鉴于本案的特定事实和情形，该预付聘用费是合理的。该预付聘用费是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债务人的聘请并订立《聘用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Baldiga 补充宣誓书 ¶ 9(i)。鉴于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破产申请前状况的紧迫性（包括债务人可能即将被监禁）、债务人与其若干债权人之间关系的高度争议性（包括由其自身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的 PAX）、债务人破产案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债务人对高技能且经验丰富的律师的需求，以及鉴于债务人破产申请前财务状况所产生的重大律师费风险，作为对 Brown Rudnick 根据《聘用协议》同意并预期提供的大量服务的预先付款形式，该预付聘用费过去及现在均属合理。见同上。若非债务人同意并支付该预付聘用费，Brown Rudnick 不会接受该项聘请。见同上。

31. 简言之，债务人需要具备技能和经验的破产律师；该等律师有权就该项聘请取得财务保障（如同就其他聘请一样）；且在本案情形下，该预付聘用费属合理。In re Robotics Resources R2, Inc., 117 B.R. 61, 63 (Bankr. D. Conn. 1990)（在驳回要求返还预付聘用费的请求时称：“成功进行 chapter 11 案件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拥有具备技能的法律顾问。正如 In re Martin, 817 F.2d 175, 181 (1st Cir.1987) 一案法院所述，‘除非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保障律师的财务福祉，否则有时将难以在预期进行破产程序时获得称职的律师。’”）。

32. 委员会援引 Brown Rudnick 在其他债务人聘请事项中收取的预付聘用费并不相关，且该等案件的事实情形与本案显著不同。委员会异议 ¶¶ 18-19。例如，In re Herald Media Holdings, Inc., Case No. 17-12881 (Bankr. D. Del.)，涉及的债务人：(i) 在提交破产申请前一年拥有约 $34 million 的营业收入；(ii) 截至申请日持有约 $6 million 的现金或现金等价资产（应收账款）；(iii) 就其资产有一项 $5 million 的领跑竞标；及 (iv) 获得了一笔 $500,000 的 DIP 贷款，该贷款在无人异议的基础上获批准。此外，Brown Rudnick 在提交申请前已获支付约 $269,100。Baldiga 补充宣誓书 ¶ 10。又，在 In re Dean and DeLuca New York Inc., Case No. 20-10916 (Bankr. S.D.N.Y.) 中，债务人：(i) 在申请日前向 Brown Rudnick 支付了合计约 $517,000 的预付聘用费（债务人向所有破产顾问支付的预付聘用费总额约为 $750,000），且截至提交申请时，尚余约 $374,000 的预付聘用费余额；(ii) 拥有若干可产生现金的资产（例如，前一年产生 $1.5 million 收入的特许经营协议）；(iii) 拥有其他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20 million 的财产和设备；账面价值约为 $50 million 的注册商标）；及 (iv) 获得约 $2.4 million 的 DIP 融资。Baldiga 补充宣誓书 ¶ 11。毋庸置疑，该等聘请事项所代表的事实情形与本案存在实质性差异。

IV. 其他报酬异议。

33. 委员会对债务人在 BR 申请中列示的小时费率以及对非工作旅行时间可能进行的报销提出异议。个人异议人对 Brown Rudnick 是否能够以“成本效益合理”的方式代理债务人表示关切。这些异议属于律师费异议的性质，与根据《破产法典》第 327(a) 条批准聘用 Brown Rudnick 无关。若委员会或个人异议人希望坚持反对准许任何 Brown Rudnick 律师费，则提出该等异议的适当场合应为根据《破产法典》第 330 条请求批准报酬时。诚然，Brown Rudnick 坚持其小时费率结构，尤其是鉴于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提交破产申请的紧迫性、债务人破产申请所涉问题的新颖性和复杂性，以及为债务人提供意见的 Brown Rudnick 律师的技能和经验，并将在适当时候准备就准许任何所请求的报酬履行其举证责任。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结论

因此，债务人请求法院准予 BR 申请中所请求的救济，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并向债务人准予其他适当或进一步的救济。

日期：April 10, 2022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签署人：/s/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Dylan P. Kletter, Esq.（迪伦·P·克莱特律师）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onnecticut 06103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501 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以及

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 Robert J. Stark, Esq.（罗伯特·J·斯塔克律师） Jeffrey L. Jonas, Esq.（杰弗里·L·乔纳斯律师） Bennett S. Silverberg, Esq.（贝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rstark@brownrudnick.com jjonas@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的拟任律师

附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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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纽约州最高法院

2　纽约县：
审判期第 61 庭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4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5　原告，

6　- 诉 -

7　KWOK HO WAN（郭文贵），又名 KWOK HO，又名 GWO WEN 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GUO WEN-GUI，又名

8　WAN GUE HAOYUN，又名 MILES KWOK，又名 HAOYUN GUO，
GENEVER HOLDINGS CORPORATION（日内瓦控股公司）及 GENEVER HOLDINGS LLC（日内瓦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9　被告。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11　Index No. 652077/2017

12　October 15, 2020
Teams 庭审程序

13　出庭法官：
尊敬的 BARRY R. OSTRAGER（巴里·R·奥斯特拉格）法官

14　出庭人员：

15　O'MELVENY & MYERS LLP（奥美律师事务所）

16　律师
7 Times Square

17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代理律师：
STUART SARNOFF, ESQ.（斯图尔特·萨诺夫律师）

18　EDWARD MOSS, ESQ.（爱德华·莫斯律师）

19　BAKER & 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泰特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　45 Rockefeller Plaza, 14th Floor

21　New York, New York 10111
代理律师：
JOHN SIEGAL, ESQ.（约翰·西格尔律师）

22　MELISSA CARVALHO, ESQ.（梅利莎·卡瓦略律师）
ERICA BARROW, ESQ.（埃丽卡·巴罗律师）

25　（出庭人员续见下一页。）
t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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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庭人员：
（续）

2　LAWALL & MITCHELL LLC（劳尔与米切尔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

3　162 East 64th Street

4　New York, New York 10065
代理律师：
AARON A. MITCHELL, ESQ.（亚伦·A·米切尔律师）

8　Terry-Ann Volberg, CSR, CRR（特里-安·沃尔伯格，CSR，CRR）

9　官方法庭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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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1　法庭：
早上好。

2　在讨论临时限制令申请之前，我有几项事务性事项

3　需要处理。
5　如您未发言，请将您的

6　麦克风静音，以免出现杂音。谢谢。

7　如我刚才开始所说，在处理

8　临时限制令申请之前，我有几项事务性事项要解决。我们

9　在技术上安排讨论原告关于

10　律师费的申请，并且在动议部分有一项由

11　被告提出的动议，要求增加未能

12　减轻损害的积极抗辩。关于后一个问题，

13　Moss 先生，我希望您同意，在审判时我们将使诉状与

14　审判中提出的证据相一致，

15　并且，由于我已在 September 15th 的裁定和命令中处理了

16　减轻损害问题，

17　且该问题一直至少在外围上属于本案的一部分，

18　我希望您同意，该问题将是

19　在完整审判中处理的问题之一，

20　从而避免进行动议程序。因此，我希望

21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动议标记为不妨碍权利的撤回。
23　这对您可以接受吗？

24　MOSS 律师：
法官阁下，我只是——我只是想

25　了解一下，我的理解是法庭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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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就损害赔偿作出裁定。您曾命令我们提交计算结果。我认为法庭已经在简易判决中裁定了减轻损害问题，并且不会就损害赔偿进行审判；这样做是为了让您取得计算结果，以便法院书记员能够作出判决书。这是命令中所载内容，因此我不理解将会进行审判，而且我们认为不存在任何需要审判的事实争议。

法庭：我的理解是，我已就责任问题作出有利于你方的简易判决，这也是你方有资格今天提出你方所提出的 5229 申请的原因；而我们推迟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因为存在与损害赔偿数额有关的事实争议。我认为你方的证据不足以让我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简易判决。因此，该问题将在我相信我们已安排于 January 进行的听证会上处理。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MOSS 律师：因此，法官阁下，我的理解是，January 的审判是关于揭开公司面纱问题的—— 19 20

法庭：是的，是的。

MOSS 律师：——而 Kwok 先生提出的关于损害赔偿的唯一抗辩，法官阁下，就是减轻损害。法庭已经根据香港法律在简易判决中驳回了减轻损害这一主张。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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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程序

法庭：我在 September 15th 的裁定中明确提及了该问题。现在，我提及它的方式表明我认为这是一项站不住脚的主张，而我现在仍认为这是一项站不住脚的主张，因为我认为并不能要求你方当事人在事后以看似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中国共产党购买一套公寓；这正是我在 September 15, 2020 的裁定中所说的。

因此，被告提出了一项动议，要求修改其答辩状以主张未能减轻损害的抗辩。无论我们何时着手评估损害赔偿，我都会就减轻损害问题听取被告的意见。现在，如果你方希望他提出动议，并希望我对该动议作出裁定，那么除允许他提出该动议、由你方答复该动议、然后对该动议作出裁定外，我别无选择。并且，由于我们举行的任何听证会都将是我使诉状与审判中提出的证据相一致的听证会，我认为，作为一项事务性事项，我们应让被告不妨碍权利地撤回该动议，而你方应接受这一程序状态。

MOSS 律师：好的，没问题。如果法官阁下无论如何都会准许修改答辩状的许可动议，我们可以对此作出约定。

我们有一项待决的损害赔偿动议，而他们——法庭：是的。24 25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2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莫斯先生：
那么，法官阁下希望如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法庭：
我们将就损害赔偿问题举行听证会，而该听证会不在今天举行。

莫斯先生：
是的。

法庭：
因此，在该听证会上，就这一损害减损理论而言，被告希望提出的任何主张——我在 2020 年 9 月 15 日的裁决和命令中已强烈表明该理论相当可疑——他们将获准在损害赔偿听证会中就该理论提出其拥有的任何证据，如有的话。

让我询问被告代理律师：鉴于今天庭审记录中现已载明的内容，我们是否可以将修正答辩状的动议标记为不妨碍日后再提地撤回？

西格尔先生：
是的，我是 John Siegal（约翰·西格尔），Baker Hostetler（贝克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 Kwok（郭文贵）。

我们当然同意该结果，并将在今日之后送达并提交我们的第二次修正答辩状，以便载入案卷；这将是我们进行听证会的依据。

法庭：
可以。你们实际上没有必要提交第二次修正起诉书，但我认为，今天的庭审记录已十分明确：我们将举行损害赔偿听证会，而在损害赔偿听证会上，你们将能够就减损部分的主张提出你们希望提出的任何证言或希望提交的任何文件。你们提交第二次修正起诉书并要求原告作出回应，只会给法庭和原告增加负担。因此，记录本身已说明一切。我只希望你和莫斯先生在这方面稍作配合。

西格尔先生：
是的，法官阁下。我们感谢法庭允许我们有机会就该问题提出证据；我们将在听证会上做好准备。自我们在本案中出庭以来，我们一直与莫斯先生保持良好合作，我相信我们会继续如此。我们期待获得该机会，努力说服法官阁下——我们理解您认为此事可疑——在全面审查后，这里存在一项减损抗辩，对损害赔偿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谢谢您。

法庭：
好的。我们不会有任何第二次修正起诉书，也不会有任何动议，对吗？

西格尔先生：
是的，法官阁下，明白。

法庭：
好的。

现在，我们要处理的第二项程序性事项是律师费。鉴于还将有进一步程序，今天处理律师费没有意义，因为就我们将举行的两场听证会——一场关于损害赔偿，另一场是此前安排在 1 月 15 日举行的听证会——还会产生更多律师费。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4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因此，经你同意，莫斯先生，我希望将你的律师费申请延期至更适当的时间处理。

莫斯先生：
可以。可以，法官阁下。

我想，律师费与本金和利息一样，都是合同损害赔偿；我建议我们在听证会上或与听证会同时提交我们的证据。我想，除 Lewis（刘易斯）先生外，我们实际上不会就律师费问题传唤任何证人。我认为我们应当在听证会上办理，法官阁下；在损害赔偿听证会上办理对我而言最合理，因为它们确实是损害赔偿的一部分。

法庭：
本案所有程序结束后，你将获判你依合同有权获得的任何律师费。现在并非处理该问题的时候；该问题有待日后解决。好的。

莫斯先生：
是的，法官阁下。

那么，对于何时举行损害赔偿听证会，您是否已有想法？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5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法庭：
我会尽快安排。

并非别的原因，你们都知道，Scarpulla 法官（斯卡普拉法官）已升任上诉分庭，Friedman 法官（弗里德曼法官）和 Sherwood 法官（舍伍德法官）即将退休，因此目前轮值的商事分庭法官只有五位，而斯卡普拉法官的案件已重新分配给仍在轮值的五位法官。

所以我们现在都有些忙。

莫斯先生：
是的，法官阁下。

法庭：
你们就另一事项定于 1 月 15 日举行听证会。我们将尽力寻找一个方便的时间来处理损害赔偿和律师费问题。

现在，让我们处理今天上午我唯一希望处理的事项，即你们根据 CPLR 5229 提出的申请：一项延及郭先生资产的禁止令，以及你们认为应当延及其控制的实体——无论是单一目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儿子等家庭成员——的禁止令。

那么，莫斯先生，我听你陈述。

莫斯先生：
谢谢。

法官阁下，就 5229 项下的救济而言，我认为郭先生并不争议我们有权获得某种救济。

他并不争议 Pacific Alliance（太平洋联盟）符合该标准。

他并不争议我们的主张，即他意图转移其资产，而这一过程已经随着这项虚假破产程序开始。

法庭曾表示，除仅仅在判决中胜诉这一事实外，还必须作出其他证明。我们提交的意见是，你们只需在简易判决中胜诉即可。法庭表示可能还需要作出额外证明，因此我们已在提交的文件中列明该证明。

此处存在明确且重大的风险：如不加限制，郭先生将继续竭尽所能隐匿资产并使该判决无法执行，无论是作伪证、违抗法庭命令，还是提出这项虚假破产申请。

我们多年来一直在向法官阁下说明这一点。这就是我们请求扣押的原因。我们也知道将会发生什么。我们会胜诉，因为郭先生没有任何正当抗辩；然后郭先生会规避判决，并且会尽其所能确保我的当事人一无所获。

因此，就 5229 而言，目前具体摆在法官面前的是两个问题。郭先生提出两项论点，试图限制我们所请求的救济。因此，我将先处理我认为较为容易的一项。

第一，郭先生并不争议我们有权对其进行证言记录和调查取证，但他主张，调查取证应仅限于我们尚未寻求或尚未获得调查取证的资产。本案中唯一与资产有关的调查取证是在扣押阶段进行的，而郭先生及其先前的律师坚决且一贯拒绝就 Sherry-Netherland（谢里-尼德兰）住宅以外的任何资产提供调查取证。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7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事实上，我认为我们都同意，所有其他资产均可进行调查。至于该公寓、该住宅，没有理由限制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这是我们已确认郭先生在纽约拥有的唯一资产。它似乎是他在美国拥有的最大资产，也许是他在任何地方拥有的、尚未被中国政府冻结的最大资产。

现在，郭先生先前的律师贬低我们，说我们歇斯底里，说我们因为不断寻求扣押该公寓而害怕案件实体问题。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谁，也知道我们最终会走到这一步；该资产是我们获得执行的最佳机会。我们有权就该资产进行调查取证。

此项调查取证不会造成任何显著负担，而且两年来我们没有就该公寓进行任何调查取证。现在有新的论点，也有新的事项需要调查。例如，郭先生现在在其破产申请中主张，除了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拥有的纽约公司、两个 Genever（杰尼弗）实体外，还有一家新公司、一家名为 Bravo Luck（布拉沃·勒克）的新空壳公司；该公司才是该公寓的实益所有人，且一直在支付相关费用，并且由其儿子全资拥有。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8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因此，他在破产程序中的论点并非其拥有任何正当债权人，而是该公寓是为其儿子以信托方式持有，其儿子应当优先于太平洋联盟受偿。

这完全是一场空壳把戏。我们有权调查此事，以及过去数年中发生的任何其他事情。他们将该公寓挂牌出售，随后又在扣押程序当天将其撤下，以便在法庭上向您主张：嘿，它已不再挂牌出售，你不应扣押它。我们有权获得该调查取证，而这正是 CPLR 5229 旨在赋予我们的：向判决债权人提供关于资产由谁拥有、资产位于何处的确切信息。

法官阁下，他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也是您开始这次讨论时提出的问题，是这里的范围应当为何；禁止令是否应仅涉及郭先生的资产，即郭先生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资产？

他们在此试图主张的是，它应当仅适用于他“直接拥有”的资产。这一例外将吞没规则，因为郭先生并不直接持有任何资产。这就是他的惯用手法。他通过多层家庭成员、多层空壳公司持有资产，正是为了这个目的，即使像我们这样的债权人无法触及这些资产。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NYSCEF 收件日期：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日期 04/10/22 录入日期 04/10/22 18:05:39 第 29 页，共 60 页

庭审记录

郭先生在另一案件中的证言记录中承认了这一点。他说，他在宣誓后作证称，我们引用如下：“实际上，依法我没有任何资产。我身无分文。”

他之所以作出这些主张，是因为他以该公寓那样的方式安排其持有结构。我刚才向您说明，例如，空壳公司、他现在称由其儿子拥有的空壳公司；这是一家名为 Bravo Luck 的公司，他称其儿子拥有该公司，尽管他过去持有其 50%，而且显然现在称他依据未在本案中出示的、倒签日期的伪造文件，以一美元将其出售给其儿子。

整件事情都是虚假的；他当时二十多岁的儿子实际上才是付款的人。

为该公寓支付$70 million，他就是该公寓的合法所有人吗？这完全是一场游戏，目的是确保我们无法收取。

还有一艘价值30 million-dollar的游艇。该游艇由一家香港公司持有。

法庭：我以为是$27 million。

Moss先生（莫斯先生）：抱歉，我是取整了。我是取整了。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0 of 60

庭审记录

有一艘价值27 million-dollar的游艇由一家香港公司持有；一旦我们获准进行证据开示，我们将发现更多由更多空壳公司持有的资产，而Kwok先生（郭文贵）或其子女之一是该等公司的唯一所有人。

问题在于：如果他们要求您仅禁止其处分其直接持有的资产，那将排除一切，并且即使Kwok先生已经表示这些是其资产，也仍将排除一切。

他向本庭提交了一份宣誓书，称其拥有该公寓。他上个月在纽约提交了一份起诉状，称该游艇是“他的游艇”。这些是他的资产，而且法规CPLR 5229允许作出一项限制令，适用于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资产。

CPLR 5229规定，原告可以以与其获得判决后限制相同的方式获得判决前限制。判决后限制受CPLR 5222管辖，该条规定限制适用于其“拥有权益”的财产，其中“其”是指判决债务人。该条并未说直接权益，而是说一项权益。Kwok先生已经作证，他已在本案中提交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公寓，并且他已作出其拥有该游艇的司法承认。

因此，他们援引的、主张CPLR 5229和5222仅适用于直接资产的案件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1 of 60

庭审记录

与本案完全不相干，因为其中没有任何案件涉及像本案这样被告实际上主张其拥有这些资产的情形。

法庭：Moss先生，我理解你的论点。让我听听Siegal先生（西格尔先生）的意见。

Moss先生：谢谢，法官阁下。

Carvalho女士（卡瓦略女士）：早上好。我是Baker & Hostetler（贝克·霍斯特勒律师事务所）的Melissa Carvalho（梅利莎·卡瓦略），代表Kwok先生。

我想先说，今天上午我们反复听到Moss先生说“Kwok先生的破产”。已提交的破产申请并非Kwok先生提交的。我们已获悉此事，法庭也已获悉此事。从表面上看，该申请称其由一个实体提交，该实体之一的律师今日在场。因此，如有任何与破产有关的问题或争议，我无法对此发言，但Mitchell先生（米切尔先生）当然可以。

因此，关于CPLR 5229，原告在临时限制令和说明理由令中所寻求的救济，远比CPLR 5229规定的救济宽泛。原告寻求禁止并限制被告Kwok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财产”采取行动，但CPLR 5229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不利当事人Kwok先生。CPLR 5229明确规定：“审判法官可以命令审查不利当事人，并命令限制其行为，其效力如同在判决后向其送达限制通知。”法院对CPLR 5229的措辞作出了严格解释。不利当事人是Kwok先生，法庭就简易判决作出的裁定和命令仅限于其个人。原告在其答复中花费大量时间，试图继续先入为主地贬损Kwok先生，但这只是因为原告无法提出权威依据来支持其单方面扩大CPLR 5229适用范围。原告向法庭提出了各类已获准给予CPLR 5229救济的案件，但那涉及法庭是否酌情给予该项救济。法规称法庭“可以根据5229作出救济命令”，对此我们并无争议。是的，法院可以在许多不同事实模式下给予CPLR 5229救济，但该救济仍限于CPLR 5229所规定的范围，而原告除称这正是其所想要的以外，并未表明任何支持其单方面扩大该法规的依据。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2 of 60

庭审记录

原告援引的案件事实上并未扩大CPLR 5229的范围。APF案、Gallegos案、Safeco案、Unex案及Leser案，均将救济限于特定的不利当事人，而非该当事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益”。在East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东区）的Leser v. U.S. Bank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然而，原告的主张是正确的，即该命令的范围应限于对原告Leser资产的限制。”USB最初寻求对“原告Leser及其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实施限制，但USB随后在辩论期间承认，其仅寻求对原告Leser实施限制，法院认定该做法适当且恰当。原告所说的任何内容均无法改变这一点。法规仅提供其所规定的救济。因此，让我们看一下该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审查和限制。审查：在本案中，Kwok先生的资产已在证据开示中得到处理。Kwok先生已就本案三次接受证言录取，分别是在2018年10月3日、2019年11月25日和2019年12月11日。Kwok先生已提交超过14页文件。原告已有多次机会充分审查Kwok先生，事实上，如果您查看附于我宣誓陈述的原告第二套文件请求，就会看到其实际上针对的是资产。现在，原告主张先前的证据开示不足，但案卷显示，事实上已进行披露。基于范围当然提出过异议。曾向Kwok先生提出诸如“你的任何资产是否由中国政府取得？”等问题，但不允许进行钓鱼式取证，并不意味着证据开示不足。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4 of 60

庭审记录

我还指出，过去曾存在争议，而那些证据开示争议已经解决；但是，通过作出这些范围宽泛的陈述，并附上未附其所回复原始信函的电子邮件来制造混乱，并不能改变这一点。

现在转向法规允许限制这一第二部分，但限制仅限于CPLR 5229，并可与CPLR 5222规定的限制相区别。根据5229在此寻求的救济适用于判决作出之前，因此不同于可针对第三方采取的判决后措施，CPLR 5229下的限制权力只能针对“不利当事人”行使。然而，在任何阶段，限制始终仅限于Kwok先生拥有直接且实际权益的财产。在另我人格地位已经裁定且责任已经确定之前，限制不适用于间接权益，包括在公司中持有的权益、财产收益，或另我人格的资产。

原告也不能将CPLR 5229用作规避判决前扣押法规要求的手段。在此，原告的申请不厌其烦地援引，而且我们今天上午已听到其律师反复陈述并承认，此处唯一关注点是Sherry的住宅所有权。原告本人称Kwok先生并非Sherry的所有人。法庭已确认并表示Kwok先生并非Sherry的所有人。即使Kwok先生对Sherry的住宅并无直接权益，他仍同意一项经双方同意作出的法院命令，据此，他将就各被告实体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让与、质押或转让任何资产的任何合同，立即向原告提供书面通知。因此，原告通过该同意令获得的救济，比其依据CPLR 5229在本即时申请中本可获得的救济更为宽泛，因此，对于Sherry资产被处分并无担忧。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5 of 60

庭审记录

现在，原告主张Kwok先生试图削弱其所寻求的救济，但实际上我们是在遵守该法规及法庭根据该法规授予的权力。原告依赖于据称由Kwok先生作出的、关于其对资产所有权的陈述。Kwok先生可以说任何他想说的话，所有权是一个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他不拥有该资产，他就不拥有，至此而已。这不足以使你们获得CPLR 5229下更宽泛的救济。

证据开示已经进行。正如我们今天上午反复听到的，原告在此仅关注Sherry。任何进一步审查都是浪费时间和金钱。该标的已经——Sherry已经受一项命令约束，并已受到限制。原告的任何论点均无法改变CPLR 5229在此的适用。这就是全部。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6 of 60

庭审记录

现在，重要的是，5229项下的救济完全属于法庭的合理酌处权范围，但Kwok先生已接受审查，任何进一步审查均应限于此前在证据开示中未处理的资产和事项。CPLR 5229不授权重复和冗余的证据开示。

而且，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提到的，Sherry的转让已受到限制，任何进一步限制均应被驳回。我们已有一项Kwok先生同意的同意令，且Kwok先生对Sherry的住宅不具有直接权益。

因此，Kwok先生请求本庭撤销临时限制令，驳回原告就CPLR 5229救济提出的动议，因为该动议远远超出CPLR 5229的范围。Kwok先生已经接受审查，其资产也已由本庭进行证据开示并予以限制；但如本庭倾向于准许原告依据CPLR 5229寻求的救济，Kwok先生请求本庭行使其酌处权，将该救济修改为限于Kwok先生以其个人身份拥有的资产，

提交：NEW YORK COUNTY CLERK 10/23/2020 06:21 PM　INDEX NO. 652077/2017

NYSCEF DOC. NO. 637　RECEIVED NYSCEF: 10/23/2020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37 of 60

庭审记录

“对方当事人”，以及郭文贵先生此前并非与一项转让有关的先前取证和法院命令之标的的资产。

谢谢您，法官阁下。

法庭：
好的。Genever（杰尼弗）一方是否有人要发言？

MITCHELL先生：
没有，法官阁下。我认为刚才说得很好。我加入CARVALHO女士的论证。

法庭：
好的。

请看，这是一起2017年的案件。我们已经就郭先生的资产提出过多项动议。正如2020年9月15日命令所反映的，法庭认为郭先生曾试图误导法庭。法庭认为，如原告所主张，郭先生正在就其资产玩弄障眼法，并且即使未违反法院命令的文字规定，也违反了法院命令的精神。此事将于2021年1月15日或其后不久终结，届时我们将就另我问题进行审理；但自现在起至2021年1月15日审理开始期间，禁止郭先生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实体处分或转让郭先生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任何财产，尤其包括Sherry-Netherland Hotel（谢里-内瑟兰酒店）的公寓，该公寓是2018年取证及郭先生律师所提及的一项同意命令的标的，以及郭先生曾在不同时间主张拥有所有权的游艇。

提交：纽约县书记官 10/23/2020 06:21 PM　案号 652077/2017　NYSCEF 文件编号 637　收到 NYSCEF：10/23/2020　案件 22-50073　文件 195　提交 04/10/22　录入 04/10/22 18:05:39　第 38 页，共 60 页

郭先生曾一度拥有的Sherry-Netherland公寓，以及郭先生曾一度声称拥有的价值27 million-dollar的游艇。因此，最终结果是，我根据CPLR 5229行使酌处权，禁止对上述两项资产作出任何进一步转让。

庭审记录

因此，我们不会再容许任何障眼法。无论这些资产由何处持有，它们都将继续由目前持有它们之处持有；如果确定目前被列为这些资产所有人的实体是郭先生的另我，或者完全受郭先生支配和控制，则这些资产将可用于满足原告获得的任何判决。

在此期间，即自现在起至2021年1月15日就另我问题进行审理期间，原告可以对任何声称拥有Sherry-Netherland公寓或该游艇的实体进行取证；责令Genever律师和郭先生律师立即向原告律师提供信息，以确认该两项资产的登记所有人。

这是法庭的命令。

CARVALHO女士：法官阁下，我能否请求澄清一下？

我们理解法庭今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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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但是，对于间接所有权，我感到困惑，因为我只是即兴想到，可能存在被禁止进行日常正常业务的实体；某人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认定某项事物构成间接权益，并阻止正常转让？我的意思是，我不知道这对其他独立自主公司会延伸到多远。

法庭：范围到此为止：在Sherry-Netherland转让一套价值70 million-dollar的公寓，不属于日常正常业务转让。转让一艘价值27 million-dollar的游艇，也不属于日常正常业务转让。如果郭先生想理发，或者郭先生想买一份报纸，或者郭先生想在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休假，这将属于日常正常业务；但我认为，这个Microsoft Teams平台上的每个人都明白，这两项合计价值至少\$75 million的资产已经被大量转移，而原告有权查明目前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的实体、这些实体如何获得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在郭先生作为这些资产的登记所有人之时与目前登记所有人取得这些资产占有之时之间作出的任何中间转让。

CARVALHO女士：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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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因此，具体资产是Sherry公寓和游艇；但为确保我理解无误，立场是，对于其他自主公司，它们可以照常继续经营，其他法律上独立的实体无需停止或中止营业。

法庭：郭先生成立了哪些其他业务及哪些其他实体，对我而言并不明确。这里的意图十分明确且具体：在这起2017年案件中，已经发生了大量策略性周旋、大量掩饰，以及一些公然无视法院命令的行为；我希望知悉，若发生任何交易，而郭先生是主导之手，该交易是否并非日常正常业务交易。

CARVALHO女士：好的。我认为我们明白了。谢谢您，法官阁下。

MOSS先生：法官阁下，如果可以，我只有两点。第一，就资产而言，我们知道，

还有一些在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的空壳公司拥有他刚以约\$7 million购得的Greenwich（格林尼治）房地产。我认为，最有效率的方式——而且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所不知道的事情——我认为，最有效率的推进方式是，让我们一开始就能够送达某种书面询问：有哪些资产，以及持有这些资产的是哪些实体；然后我们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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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郭先生和这些实体进行证言录取；如果它们是实体，则由郭先生作为这些实体的30(b)(6)代表接受证言录取。我希望高效且以最小负担进行此事；与其只是向他提出问题，而他会说自己不知道答案，我认为最有效率的方式是尝试通过书面取证取得实际资产清单。

法庭：请看，我不会告诉你如何执业。你有今日庭审记录的笔录。我认为我已非常明确地说明你可以做什么。你可以就任何资产进行取证——你可以就任何有善意依据相信郭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进行取证。可以是书面取证，也可以是口头取证。我不会在你们就可以采取何种取证范围来回争执取证争议时充当校园监督员。我认为郭先生的律师和Genever的律师完全理解庭审记录所反映的内容。我们现在处理的是一段压缩的时间期限。

庭审记录

已经就两项特定资产，而且仅就两项特定资产，作出了限制令；并且已安排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另我审理，以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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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在另我审理之前或与其同时的某个时间举行损害赔偿听证。

再次强调，这是一起2017年的案件，并且已占用法庭相当多的时间。它已产生数项书面裁决。尽管法院命令被蔑视或被极其宽松地解释，并且尽管有人向法庭作出了故意或非故意的虚假陈述，误导了法庭，我们将在2021年1月结束本案。

因此，法庭记录员会向你们提供其电子邮件地址。你们将订购一份笔录副本。对于本笔录所载内容，我不可能比现在说得更清楚。

如果任何当事人或任何律师无视法院命令，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我们都清楚了吗？

MOSS先生：是。

法官阁下，我能否就损害赔偿动议再问一个问题？

我们已提交动议，他们提出异议。我理解法庭将尽快就此问题举行听证。鉴于他们已提出异议而我们尚未答复，我们可否提交答复，因为有些事项我们希望提交法庭审理？

法庭：如果你希望如此。我已经向你解释过，我积压了审判和动议。我已划出1月15日这个日期。该日期不可更改。我们将于2021年1月15日进行另我审理；如果我们能在此前举行损害赔偿听证，就会举行，但从现在至1月15日的时间并不多，而且你，Moss先生，可能会相当忙碌。

MOSS先生：是，法官阁下。

MITCHELL先生：法官阁下，关于今日命令的最后一个问题，因为如您所知，Genever New York（杰尼弗纽约）已申请破产。我怀疑从现在到1月15日期间，破产财产中的任何资产会被出售或发生任何其他情况，但我想确保，尤其是我本人或本案任何当事人，不会因破产法院中发生的任何事情而招致潜在制裁。

法庭：不，我不能——我对任何处于破产中的实体均无管辖权。这并不意味着Moss先生不能向破产法院提出申请。这也并不意味着Moss先生不能在破产法院的任何程序中援引今日这里的庭审笔录，但我完全理解破产法院对于已申请破产实体所适用的自动中止。

MITCHELL先生：谢谢您，法官阁下。

法庭：好的。Terry，你能否向各方提供你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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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记录

地址，以便他们订购一份将被如此订购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笔录副本？

非常感谢。

祝大家愉快。

MOSS先生：谢谢您，法官阁下。

***

证 明

本人Terry-Ann Volberg（特里-安·沃尔伯格），C.S.R.，纽约州官方法庭记录员，特此证明，上述内容是本人速记笔记真实、准确的笔录。

Terry-Ann Volberg, CSR, CRR
官方法庭记录员

附件B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案号 22-50073 (JAM)

债务人。　：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为支持债务人申请作出授权聘用及留用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律师之命令而提交的补充宣誓书

本人William R. Baldiga，现根据28 U.S.C. § 1746，在伪证处罚的约束下声明：

1. 本人是一名获准在纽约州、马萨诸塞州联邦以及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业的律师。本人系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成员，该律师事务所在包括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和 One Financial Center,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在内的地点设有办公场所。

2. 本人提交本声明（以下简称“补充声明”），以补充本人于 March 30, 2022 作出的声明（以下简称“初始声明”）[Docket No. 142]（以及随附于该声明的聘用协议，以下简称“聘用协议”）中的披露，并进一步支持上述标题所示 Chapter 11 案件（以下简称“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兼占有中的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以下简称“债务人”）提出的《债务人申请作出命令准许聘用及留任 Brown Rudnick LLP 作为债务人律师之申请》（以下简称“申请”）[Dkt. No. 86]。除非另有说明，本人对本声明所载事实具有亲身了解。

1 尽管债务人的法定姓名为 Ho Wan Kwok（郭文贵），其亦以以下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及 Miles Kwok。

3. 自提交申请及本人初始声明以来，Brown Rudnick 已完成对 Brown Rudnick 与债务人 Chapter 11 案件中利害关系方之间关联关系的内部识别工作。

4. Brown Rudnick 提交本补充声明，以进一步说明 Brown Rudnick 先前披露的与债务人及本 Chapter 11 案件有关的关联关系。

5. 如本声明所述，如本案中出现任何利益对立情形，Brown Rudnick 可在任何事项上与 Verdolino & Lowey, P.C.（韦尔多利诺与洛伊专业公司）及 Craig R. Jalbert（克雷格·R·贾尔伯特）处于对立立场。

6. 初始声明将 Forbes Hare（福布斯·黑尔）及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国国内税收局）列为 Brown Rudnick 的前客户。在编制本补充声明过程中进一步审查 Brown Rudnick 的会计记录后，本人确定该等实体并非 Brown Rudnick 的前客户。

7. 就 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针对 Brown Rudnick 与债务人之间聘用协议条款提出的问题，Brown Rudnick 确认及/或将同意如下：

(i)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对逾期 30 日未付费用收取 9% 利息的权利。

(ii)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将就任何费用报销请求，遵守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破产程序地方法则》附录 D 及 11 U.S.C. § 330。

(iii) 为免生疑，在 Brown Rudnick 担任债务人律师期间，Brown Rudnick 不会在任何实体的利益与破产财产利益相对立的任何事项中代理该实体。

(iv)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其受债务人聘用受 Bankruptcy Court（破产法院）的管辖，包括与核准就该聘用应付及到期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有关的事项。

(v)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要求补足预付保留金的条件。

8. Brown Rudnick 就本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方作出以下额外补充披露：

(i) Verdolino & Lowey, P.C.（“V&L”）：V&L 是一家提供会计、财务顾问及受托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V&L 与 Brown Rudnick 经常代表共同客户参与事项。Brown Rudnick 此前未曾代理 V&L 作为客户。尽管 Brown Rudnick 与 V&L 及 Jalbert 先生存在关联关系（如下文所述），Brown Rudnick 可在与 V&L 利益对立的事项中代理债务人。除拟聘用 V&L 作为债务人的财务顾问外，所有事项（如下文所述）均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

a. 关于 Purdue Pharma, L.P.（普渡制药有限合伙企业）一案，Case No. 19-23649 (Bankr. S.D.N.Y.)（Drain, R.）：Brown Rudnick 担任政府及其他或有诉讼请求权人临时委员会（统称“临时委员会”）的共同代理律师；V&L 就与使政府债权人阿片类药物信托开始运作的计划生效日前工作有关的某些行政事项（持有及支付资金）代理临时委员会。由于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撤销计划确认命令，该等活动目前处于中止状态。

b. 关于 Patricia Pierce Fitzgerald（帕特里夏·皮尔斯·菲茨杰拉德）一案，Case No. 19-12051 (Bankr. D. Mass.)（Bostwick, J.）：Brown Rudnick 担任债务人的律师，V&L 担任 Chapter 7 受托人的会计师及财务顾问。

c. 关于 HMH Media, Inc.（HMH 媒体公司）一案，Case No. 17-12881 (Bankr. D. Del.)（Silverstein, L.）：Brown Rudnick 曾担任重组后债务人的共同代理律师，V&L 的 Craig R. Jalbert 曾担任清算受托人。该破产案件已于 January 2021 结案。

d. 关于 Bulbs and Lamps Corp.（灯泡与灯具公司）一案，Case No. 17-13196 (Bankr. D. Mass.)（Panos, C.）：Brown Rudnick 代理破产财产的一名债权人，V&L 担任 Chapter 7 受托人的会计及财务顾问。

e. 关于 Cosi, Inc.（科西公司）一案，Case No. 16-13704 (Bankr. D. Mass.)（Hoffman, M.）：Brown Rudnick 曾担任重组后债务人的律师，V&L 的 Craig R. Jalbert 曾担任确认计划后的清算受托人。该破产案件已于 March 2019 结案。

f. 关于 FIAC, Inc.（FIAC 公司）一案，Case No. 16-12238 (Bankr. D. Del.)（Shannon, B.）：Brown Rudnick 曾担任股权证券持有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并在 Chapter 11 计划确认及股权委员会解散后担任清算受托人的律师。V&L 曾担任清算受托人的会计师。该破产案件已于 November 2018 结案。

g. 关于 Corinthian Colleges, Inc.（科林斯学院公司）一案，Case No. 15-10952 (Bankr. D. Del.)（Carey, K.）：Brown Rudnick 曾担任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V&L 的 Craig R. Jalbert 在确认的 Chapter 11 计划下被任命为 Corinthian Distribution Trust（科林斯分配信托）的受托人，该任命发生于 Brown Rudnick 参与该事项已终止之后。

h. 关于 Reed and Barton Corporation（里德与巴顿公司）一案，Case No. 15-10534 (Bankr. D. Mass.)（Hoffman, M.）：Brown Rudnick 曾担任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律师，V&L 曾担任债务人的会计师及财务顾问。

i. 关于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et al.（利安德尔化学公司等）一案，Case No. 09-10023 (Bankr. S.D.N.Y.)（Gerber, R.）：Brown Rudnick 曾担任律师，V&L 目前担任根据 Lyondell 已确认的 Chapter 11 计划设立的若干信托的管理人。Brown Rudnick 在该等事项上的工作于 2020 年结束。

j. 无偿公益服务。Brown Rudnick 担任律师，V&L 就 Massachusetts（马萨诸塞州）Boston（波士顿）的一项公平住房倡议无偿提供行政服务（持有及支付资金）及咨询服务。

(ii) Craig R. Jalbert：除 Brown Rudnick 与 Jalbert 先生所属公司 V&L 的工作关系外，Brown Rudnick 目前还代理 Jalbert 先生，后者以法院指定的 Vernon Tort Claims Trust（“Vernon 信托”）受托人身份行事；该信托系根据 Exide Technologies, LLC（埃克赛德技术有限责任公司）Chapter 11 计划设立，Case No. 13-11482 (Bankr. D. Del.)（Walrath, J.）。此外，在 The Northwest Company, LLC（西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 Chapter 11 案件中，Case No. 20-10990 (Bankr. S.D.N.Y.)（Wiles, M.），Brown Rudnick 代理一名曾寻求任命 Chapter 11 受托人的无担保债权人。Jalbert 先生作为该动议的和解结果被任命为其中一个债务人实体的独立管理人，并在该案件转换后由 Chapter 7 受托人继任。Brown Rudnick 曾担任在 F-Squared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F-Squared 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Chapter 11 案件中任命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的共同代理律师，Case No. 15-11469 (Bankr. D. Del.)（Silverstein, L.）。Brown Rudnick 目前担任根据 F-Squared Chapter 11 计划设立的信托的共同代理律师，Jalbert 先生担任该等信托的受托人。Brown Rudnick 与 Jalbert 先生之间此前的所有关联关系均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

(iii) BakerHostetler LLP（贝克·霍斯泰勒律师事务所）：BakerHostetler LLP 目前或此前曾在 Brown Rudnick 目前或此前代理某一方的事项中代理客户。该等事项均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

(iv) HarcusParker Limited（哈克斯·帕克有限公司）：HarcusParker Limited 曾是 Brown Rudnick 的客户，所涉事项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

(v)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Brown Rudnick 目前及此前曾代理与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利益对立的客户。此外，在 Brown Rudnick 代理无担保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临时委员会或官方委员会的案件中，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经常为债权人。该等事项均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

(vi) UBS AG（瑞银集团）：Brown Rudnick 目前及此前曾代理与 UBS AG 及其关联方利益对立的客户。若干 Brown Rudnick 律师在加入 Brown Rudnick 前曾代理 UBS AG 及其关联方。该等事项均与债务人或其 Chapter 11 案件无关。

(vii)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Judge Julie A. Manning（美国破产法院法官朱莉·A·曼宁）：两名 Brown Rudnick 合伙人与 Manning 法官此前存在职业及/或社交关系。该两名律师未参与 Brown Rudnick 对债务人的代理。

(viii) Zheng Wu（吴征，亦称 Bruno Wu）：Zheng Wu 先生拥有或控制的若干实体曾是 Brown Rudnick 的客户，所涉事项与债务人及其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Brown Rudnick 未受 Wu 先生聘用，亦未以其个人身份代理 Wu 先生。Brown Rudnick 的聘用约于五（5）年前，即 June 2017 结束。该聘用的范围及实质与本 Chapter 11 案件完全无关。根据聘用协议，客户同意放弃与聘用范围无关事项中现有及未来的利益冲突。

9. Brown Rudnick 就其与债务人之间聘用协议项下的预付保留金（以下简称“保留金”）作出以下额外披露：

(i) 保留金是 Brown Rudnick 同意接受债务人的聘用并订立聘用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鉴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前情形的紧迫性（包括债务人可能即将被监禁）、债务人与其若干债权人之间关系的高度对抗性（包括由其自身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的 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人破产案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债务人需要聘请具备高超技能及丰富经验的律师，以及鉴于债务人申请破产前财务状况而存在的重大费用风险等因素，本人认为，保留金作为对 Brown Rudnick 根据聘用协议同意并预期提供的大量服务的预先付款形式，过去和目前均属合理。若债务人未同意并支付保留金，Brown Rudnick 不会接受该项聘用。

- (ii) 根据聘用协议的明确规定，预付金未存入或转入 Brown Rudnick（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信托账户。
- (iii) 相反，预付金最初存入 Brown Rudnick 的一般存款账户（连同该律所的其他存款），随后从该一般存款账户转入等额款项至 Brown Rudnick 的一般预付金账户（该款项至今仍与该律所的其他预付金一同存放于该账户）。

- 10. Brown Rudnick 曾担任 Herald Media Holdings, Inc.（赫拉德媒体控股公司）的债务人破产法律顾问。我代表本所负责该项聘用。该案涉及一名债务人，其：(i) 在提交破产申请前一年约有 $34 million 的营业收入；(ii) 截至申请日持有超过 $6 million 的资产（主要为现金和应收账款）；(iii) 就其资产获得一项 $5 million 的“马匹竞标”报价；以及 (iv) 获得一笔 $500,000 的 DIP 贷款，该贷款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获批。此外，Brown Rudnick 在申请提交前已获支付约 $269,100。

11. Brown Rudnick 还曾担任 Dean and DeLuca New York Inc.（迪恩与德卢卡纽约公司）的债务人破产法律顾问。我代表本所负责该项聘用。在该案中，债务人：(i) 在申请日前向 Brown Rudnick 支付了总额约为 $517,000 的预付金（债务人向所有破产顾问支付的预付金总额约为 $750,000），截至申请提交时预付金余额约为 $374,000；(ii) 拥有某些产生现金收入的资产（例如，上一年度产生 $1.5 million 收入的特许经营协议）；(iii) 拥有其他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20 million 的财产和设备；账面价值约为 $50 million 的注册商标）；以及 (iv) 获得约 $2.4 million 的 DIP 融资。

根据 28 U.S.C. § 1746，本人特此在伪证处罚下声明，据本人所知及所信，上述内容真实且正确。

日期：April 10, 2022　New York, New York

/s/ William R. Baldiga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证物 C-1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　:　:　:　:　:　:　:　:　Chapter 11　Case No. 22-50073 (JAM)

授权聘用 BROWN RUDNICK LLP 担任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法律顾问的命令

兹审理 Ho Wan Kwok 先生（“申请”）^1 以本案标题所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身份，根据经修订的 United States Code 第 11 编 11 U.S.C. §§ 101-1330（“破产法”），提出的申请，请求授权自申请日生效聘用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担任其破产法律顾问，具体内容详见该申请；并审理 Brown Rudnick 合伙人 William R. Baldiga 律师的宣誓书及补充宣誓书（合称“Baldiga 宣誓书”）；法院根据申请及 Baldiga 宣誓书中作出的陈述，确信 Brown Rudnick 就其拟受聘处理的事项而言并不代表或持有任何与 Kwok 先生或其 Chapter 11 破产财产利益相冲突的利益，且其为经 11 U.S.C. § 1107(b) 修正的 11 U.S.C. § 101(14) 所规定的“无利害关系人”，并且聘用 Brown Rudnick 对 Kwok 先生及其 Chapter 11 破产财产属必要；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法院已审议对该申请提出的异议以及债务人提出的解决该等异议的方案；

1. 本文中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赋予的含义。

法院已驳回任何未以其他方式解决或撤回的进一步异议；法院已就该申请举行听证；法院已认定已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就该申请作出充分通知；经适当审议并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特此命令：

兹命令：

1. 准予并批准该申请。

2. 根据 United States Code 第 11 编第 327(a) 和 328(a) 条、11 U.S.C. §§ 101, et seq.（“破产法”）、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14 条以及 Loc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地方法则”）第 2014-1 条，授权债务人自申请日起聘用并留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法律顾问，以履行申请和 Baldiga 宣誓书所述服务。

3. Brown Rudnick 应依照破产法第 330 和 331 条规定的程序，以及届时不时适用的破产程序联邦规则、地方法则和 United States Trustee Office（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制定的指引，并依照本法院命令可能规定的其他程序获得报酬。

4. 在申请所载费率作出任何上调之前，Brown Rudnick 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 Official Committee of Unsecured Creditors（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发出通知，并须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5. 授权并赋予 Kwok 先生采取实施本命令所授予救济所必需的一切行动的权力。

6.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其就逾期 30 天未支付的费用收取 9% 利息的权利。

7.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将就任何费用偿还请求遵守地方法则附录 D 和 11 U.S.C. § 330。

8. 为免生疑，在 Brown Rudnick 受聘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期间，Brown Rudnick 不会在任何该实体利益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事项上代理任何实体。

9.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其受债务人聘用受破产法院管辖，包括与核准就该项聘用应付及欠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有关的事项。

10.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补足聘用协议项下预付金的要求。

11.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12. 本法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定因实施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证物 C-2
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
:
Chapter 11
Ho Wan Kwok（郭文贵），　:
:
Case No. 22-50073 (JAM)

债务人。　:

授权聘用 BROWN RUDNICK LLP 担任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法律顾问的命令

兹审理 Ho Wan Kwok 先生（“申请”）^1 以本案标题所示 Chapter 11 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债务人身份，根据经修订的 United States Code 第 11 编 11 U.S.C. §§ 101-1330（“破产法”），提出的申请，请求授权自申请日生效聘用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 LLP”）担任其破产法律顾问，具体内容详见该申请；并审理所附 Brown Rudnick 合伙人 William R. Baldiga 律师的宣誓书及补充宣誓书（合称“Baldiga 宣誓书”）；法院根据申请及 Baldiga 宣誓书中作出的陈述，确信 Brown Rudnick 就其拟受聘处理的事项而言并不代表或持有任何与 Kwok 先生或其 Chapter 11 破产财产利益相冲突的利益，且其为经 11 U.S.C. § 1107(b) 修正的 11 U.S.C. § 101(14) 所规定的“无利害关系人”，并且聘用 Brown Rudnick 对 Kwok 先生及其 Chapter 11 破产财产属必要；法院根据 28 U.S.C. §§ 157 和 1334 对审理该申请及其中请求的救济具有管辖权；法院已审议对该申请提出的异议以及债务人提出的解决该等异议的方案；法院已驳回任何未以其他方式解决或撤回的进一步异议；法院已就该申请举行听证；法院已认定已向所有利害关系方就该申请作出充分通知；经适当审议并认定存在充分理由，特此命令：

1. 本文中未另行定义的首字母大写术语，具有申请中所赋予的含义。

兹命令：

1. 准予并批准该申请。

2. 根据 United States Code 第 11 编第 327(a) 和 328(a) 条、11 U.S.C. §§ 101, et seq.（“破产法”）、Federal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破产程序联邦规则”）第 2014 条以及 Local Bankruptcy Rules of Bankruptcy Procedur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地方法则”）第 2014-1 条，授权债务人自申请日起聘用并留任 Brown Rudnick 担任其法律顾问，以履行申请和 Baldiga 宣誓书所述服务。

3. Brown Rudnick 应依照破产法第 330 和 331 条规定的程序，以及届时不时适用的破产程序联邦规则、地方法则和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制定的指引，并依照本法院命令可能规定的其他程序获得报酬。

4. 在申请所载费率作出任何上调之前，Brown Rudnick 必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债务人、美国受托人及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发出通知，并须向法院提交该通知。

5. 授权并赋予 Kwok 先生采取实施本命令所授予救济所必需的一切行动的权力。
Case 22-50073 Doc 195 Filed 04/10/22 Entered 04/10/22 18:05:39 Page 60 of 60

6.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其就逾期 30 天未支付的费用收取 9% 利息的权利。

7.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将就任何费用偿还请求遵守地方法则附录 D 和 11 U.S.C. § 330。

8. 为免生疑，在 Brown Rudnick 受聘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期间，Brown Rudnick 不会在任何该实体利益与破产财产相冲突的事项上代理任何实体。

9.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其受债务人聘用受破产法院管辖，包括与核准就该项聘用应付及欠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报酬有关的事项。

10. 尽管聘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规定，Brown Rudnick 同意放弃补足聘用协议项下预付金的要求。

6. 本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应于录入后立即生效并可执行。

7. 本法院保留管辖权，以审理并裁定因实施和执行本命令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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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原文全文（逐字镜像，同一份 ECF 文件）：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95_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