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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文贵破产案 · 裁定 · ECF #198



> **中文为机器翻译，仅供查阅，以英文原文为准：https://mubeitech.com/en/court/court_ctb_198_0** 案号、ECF 编号、金额与日期均保留原文。

--------------------------------------------------------------------X　美国破产法院
康涅狄格州联邦地区　布里奇波特分院

关于：
Ho Wan Kwok（郭文贵），
--------------------------------------------------------------------X　债务人。1　：

：　第11章
案号：22-50073 (JAM)
听证日期：April 13, 2022
听证时间：
10:00 A.M. (ET)
案卷编号：117, 160, 168, 172, 179
债务人就支持作出批准DIP融资安排命令所提交的综合答复

上述第11章案件中的债务人及占有中的债务人Ho Wan Kwok先生（“Kwok先生”或“债务人”），通过其下署律师，谨提交本答复（“本答复”），以支持《债务人关于作出临时及最终DIP命令的动议：(I) 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的申请后融资；(II) 安排临时及最终听证；以及 (III) 授予相关救济》[案卷编号117]（“DIP动议”），并答复美国受托人Region 2（“美国受托人”）于案卷编号160提交的异议（“UST异议”）、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委员会”）于案卷编号168提交的异议（“UCC异议”）、债权人Rui Ma（马蕊）及Weican Meng（孟维参）（“个人债权人”）于案卷编号172提交的异议（“债权人异议”），以及Pacific Alliance Asia Opportunity Fund L.P.（太平洋联盟亚洲机会基金有限合伙）（“PAX”）于案卷编号179提交的异议（“PAX异议”；前述异议合称“异议”，其提交方合称“异议人”）。为支持本答复，债务人提交作为附件A附随于此的经修订拟议命令（“经修订拟议命令”），其修改内容见附件B；以及作为附件C附随于此的经修订DIP贷款协议（“经修订DIP贷款协议”），其修改内容见附件D，并谨陈述如下：

1　债务人亦以下列姓名为人所知：Guo Wengui；Miles Guo；Miles Kwok；以及Ho Wan Kwok。

初步陈述

1. 本第11章案件启动时，已向本法院提出大量诉讼事项。债务人希望利用该程序解决其个人债务。为此将产生巨额费用，其家人愿意以大幅低于市场水平的DIP贷款形式承担该等费用。异议人除其他关切事项外，援引该贷款的违约事件，作为债务人及DIP贷款人试图影响本第11章案件的证据。

2. 对此，债务人承认，他当然确实希望影响本案的进程，这正是所有第11章债务人所应做的：确认一项第11章计划，该计划为所有有效债权持有人提供实质性利益，并且在其他方面公平合理；同时，在此期间采取必要措施，为该计划程序提供资金，并在完全遵守《破产法》的各方面以负责任的方式办理本案。而且，债务人在此幸运地获得了融资，正可为此目的使用，且其条件对破产财产公平并极为有利。债务人在此的目标完全适当：允许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公平调查（包括由获指定的审查员及正式委员会进行调查）；通过确认第11章计划解决其债务；并使其保持自由之身，以免遭受严重伤害，并能够管理其破产财产。请求其家人以次级方式提供融资，为所需事项提供资金，并无任何不当。本案所提供的条件比法院通常批准的条件宽厚得多，即使如本案一样，拟议贷款人为债务人的内部人，亦是如此。

3. 尽管最初拟议的融资在各方面均属公平，债务人在考虑已提交的异议后，已请求对融资作出若干修订，而DIP贷款人及与债务人家人有关联的其他人士和实体已同意该等修订，以回应异议及相关近期提交文件所提出的关切。该等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a. 债务人已提交一项拟议重组计划（“计划”）。该计划规定，将出资Lady May（梅女士号）本身，以为对债务人享有获准债权的持有人进行分配提供资金。

b. 同时，Lady May的所有人已经或将向本法院提交若干文件，说明该船舶的当前状况及所在位置，并保证该船舶将被置于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该所有人将为此承担巨额费用。

c. 对拟议命令及DIP贷款协议的修订，除其他事项外，包括：

i. 已删除违约事件，并以经定义的“终止事件”取而代之；该等终止事件的发生不可能存在合理争议；

ii. DIP贷款人将不受限制地向债务人的破产财产额外提供\$1,000,000，该款项不得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及专业人士费用，且在其他方面不受用途限制——即使在低于市场水平的融资及数额极大的已承诺计划融资之前，也完全回应了该破产财产中不存在不受限制现金的关切；

iii. DIP贷款人不得享有任何管理性或其他优先债权，且继续不主张或取得任何留置权，以担保将要出借的数百万美元；

iv. 对DIP融资安排的每次提款所得款项将由债务人持有，DIP贷款将存放于占有中的债务人账户中，并由债务人依本法院指示支付；

v. 明确保留委员会陈述意见的权利；

vi. 经修订拟议命令不包括善意认定；以及

vii. 对DIP贷款的临时提款所得款项可用于支付破产财产专业人士的所有获批准费用。

4. 经上述修改，并基于下文进一步讨论的理由，债务人及DIP贷款人在提议DIP融资安排时，显然证明其对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及其债权人的善意和公平。应准许DIP动议。

答复

I. DIP动议反映债务人及其家人确认重组计划的善意意图，并应获批准。

5. 异议人普遍主张，拟议DIP融资安排不适当、无必要，且不应获批准。特别是鉴于本答复所提议的经修订救济，所有该等异议均无依据，并应予驳回。

A. DIP动议提供了为计划确认提供资金的唯一途径。

6. 债务人依其本人所述，提交本第11章案件是为了：“(a) 创建一个统一审理场所，以有序处理针对我提出的各种相互竞争的债权主张；(b) 鉴于我认为在该方面存在误解，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机会，以调查我的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c) 确定哪些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并进而可向获准债权持有人分配；以及，希望(d) 根据第11章计划，就债权的公平、公正解决及资产分配与我的债权人达成共识。”Kwok声明第3段。此外，债务人的具体目标是避免被监禁，因为这将妨碍本案的目的，并可能危及其生命。见同上第4段、第24段脚注11。

7. 若无申请后融资，本案无法推进，亦无法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利，使其免受PAX抢先诉诸法院的竞逐影响。破产财产专业人士不能由非债务人的赠与获得报酬，也不会仅凭该等赠与的承诺投入其时间和努力。为此，债务人已向本法院请求各种完全惯常的救济：请求申请后融资、聘任专业人士、临时报酬程序等等。近期提交的计划进一步表明，债务人在其家人的协助下，善意地尝试向债权人提供价值，以解决其财务困境。债务人所请求的任何救济本身均非异常，DIP贷款人同意的异常宽厚条件除外。

8. 债务人支持由不受任何一方选择或关联的独立审查员进行调查。见案卷编号180（对美国受托人指定请求的答复）。债务人支持并欢迎对“所有相关、可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独立且‘有理有据的审查，而不损害任何债权人的经济权利——除非任何无担保债权人希望在付款优先顺位上抢先。’”Kwok声明第4段。

9. PAX曾分别请求驳回本第11章案件、指定第11章受托人，以及解除自动中止。其努力与债务人为提出并确认一项保护其所有债权人权利的计划所作的努力不相容。

10. 显然，要么PAX关于债务人、其资产及其行为的说法正确，要么债务人的说法正确。债务人请求允许其家人为独立专业人士进行的调查提供融资，以便本法院能够就其资产、行为，以及债务人能否确认重组计划作出裁定。DIP动议概述了实现该等裁定的路径，而不要求DIP贷款人在案件无法继续推进时仍为其提供融资——但根据对所请求救济的近期修订，DIP贷款人将向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提供一百万美元（\$1,000,000），以在该等情形下为可能使用的进一步诉讼或分配提供资金。

11. 然而，异议人希望本法院预先判断该争议，甚至在取得证据并作出提前确定本第11章案件结果所需的各类认定之前即作出判断。

12. 该等异议并不适当。债务人应有机会在本法院前，在完全遵守《破产法》的情况下，寻求解决其财务状况。

B. 在遵守本答复所提议修订的前提下，所提议的违约事件完全公平。

13. 所有异议人均反对批准DIP贷款违约事件，其中包括：(i) 向PAX授予解除中止的救济，(ii) 本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换，(iii) 指定第11章受托人，或(iv) 本法院终止计划专属权。见UST异议第9页；UCC异议第1段；债权人异议第3段；PAX异议第10段。

14. 若干异议称，某些违约事件过于主观，因而赋予债务人及DIP贷款人对案件的控制权。暂且不论债务人不同意该等说法，该等违约事件已被删除。其余任何违约事件均不具有主观性。

15. 如上所述：经定义的违约事件均会使债务人为对案件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审查并确认第11章重组计划提供融资这一既定目标无法实现。任何债务人均不会提议提供无限制融资，以便在其被监禁期间用以攻击其本人及家人。同样，任何DIP贷款人也不会同意无限期为案件提供融资，而毫无确认计划或获得债务偿还的希望。[1] 无论如何，债务人及DIP贷款人已同意提供\$1,000,000的“破产财产贡献贷款”，从而使破产财产可选择在终止事件发生后继续调查和诉讼，及／或进行分配。

1　当然，在指定第11章受托人或终止计划专属权后，非债务人仍有可能提出并确认一项计划。任何该等计划极不可能为债务人或DIP贷款人所接受，因为根据任何计划，近期内向债权人提供对价的唯一可预见来源，将是债务人家人的自愿出资。

16. 债务人同意，应将拟议融资视同DIP贷款人为内部人来进行评估，且本院当然应审查该交易的整体公平性。[1] 但若贷款人一旦无法获得偿还且其非金钱目标无法实现，便无须继续为案件提供融资，此种说法并不不公平。这并不等同于赋予一方对案件的控制权。若果真如此，法院便不会经常批准包含程序里程碑及与本案所提议者相似（即使并非完全相同）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占有债务人融资。然而，法院确实会予以批准，即使交易涉及被指称的内部人，即使该被指称的内部人被授予担保权益和行政优先债权。参见，例如，In re LATAM Airlines Group S.A.（拉塔姆航空集团股份公司）, 620 B.R. 722, 816 (Bankr. S.D.N.Y. 2020)（批准内部人DIP贷款，其违约事件包括未达到程序里程碑、任命第11章受托人等）；In re Dean & DeLuca New York, Inc.（纽约迪恩与德卢卡公司）, Case No. 20-10916, Docket No. 77 (Bankr. S.D.N.Y. May 13, 2020)（在正式委员会反对的情况下，批准由被该委员会指称为内部人的一方提供的DIP贷款，赋予有担保及行政超级优先地位，其违约事件包括未达到里程碑、提出未获全额偿还的计划、在未获全额偿还的情况下驳回案件）。

17. 为支持异议，异议人援引了大量并不相似的案件。例如，多方援引 Ames Dept. Stores, Inc.（艾姆斯百货公司）, 115 B.R. 34 (S.D.N.Y. 1990)，主张本院不应批准“倾斜破产案件进行方式”且“通过阻止利害关系方提出的动议依其实体理由获得裁决而利用第11章程序”的融资请求。在其裁决中，Ames法院指出，申请破产前贷款人可能对债务人施加过度影响，而债务人谈判条款的能力可能有限。Ames案与同样经常被援引的 In re Tenny Village Co.（坦尼村公司）, 104 B.R. 562, 567-70 (Bankr. D.N.H. 1989) 一样，所关注的是控制案件的条款：该等条款规定重组条款、改变或违反对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并要求制定一项“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计划。参见 Ames, 115 B.R. at 38（引述 Tenny Village, 104 B.R. at 568）。

1 随动议提交的核对清单将DIP贷款人认定为非内部人，因为DIP贷款人并不属于 11 U.S.C. §101(31) 所规定术语的明示含义上的内部人，且根据地方法则提供的核对清单未进一步阐明该术语。然而，DIP动议明确将DIP贷款人认定为由债务人之子控制的实体。¶2。债务人并不争议DIP贷款人为内部人，且本院应适用适合于与内部人交易的法律标准。

18. Ames案的裁决不鼓励法院批准“隐蔽计划，其中贷款条款包含……《破产法》未经授权或与其条款冲突的让步。”In re LATAM Airlines Group S.A., 620 B.R. 722, 816 (Bankr. S.D.N.Y. 2020)（引述 In re Belk Props., LLC（贝尔克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421 B.R. 221, 225-26 (Bankr. N.D. Miss. 2009)；In re Chevy Devco（雪佛兰开发公司）, 78 B.R. 585, 589 (Bankr. C.D. Cal. 1987)）。DIP动议或任何拟议裁定均未阻止本院依实体理由裁决任何争议。DIP动议未为任何重组计划设定条款。DIP贷款人在偿还变得不可行后拒绝继续为第11章案件提供资金，(i) 再次强调，完全属于惯常做法，且 (ii) 不规定本案任何计划或其他行为的条款。

19. 同样，异议人援引 In re Barbara K. Enters., Inc.（芭芭拉·K企业公司）, No. 08-11474 (MG), 2008 WL 2439649 (Bankr. S.D.N.Y. June 16, 2008)，该案裁定融资不应“不公平地让渡”案件控制权。如PAX（PAX）所指出，Barbara K. Enters案涉及一家没有实质性商业计划或重组前景的商业实体。2008 WL 2439649 *15。虽然债务人不是商业实体，但其确有一项重组计划，该计划现已提交，并为债权人提供有意义的受偿。同样，PAX援引 Norris Square Civic Ass'n v. St. Mary Hospital (In re St. Mary Hospital)（诺里斯广场公民协会诉圣玛丽医院〔圣玛丽医院破产案〕）, 86 B.R. 393, 401-03 (Bankr. E.D. Pa. 1988)，而PAX自己也承认，该案涉及对未设负担资产授予超级优先留置权。异议人自身援引的案例证明了这些案件不适用。

20. Ames案、Tenny Village案及Barbara K. Enters案所表达的关切，明确针对DIP贷款人对案件施加过多控制的众多案件。参见 Ames, 115 B.R. at 38。在债务人的体恤家属提供贷款、且未采取法院通常批准的影响案件的惯常措施（例如对所有破产财产资产享有担保权益和行政优先债权）的情况下，该等案件几乎不具相关性。除拟议的专业人员和行政成本融资外，向破产财产提供 $1,000,000 无附加条件融资后，不能公平地说DIP贷款的条款对本院或破产财产代表在本第11章案件中可作出的决定施加了任何限制。

21. 应给予债务人尝试重组的机会。

II. PAX及其他方提出的异议包含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A. PAX关于融资安排目的的指控误导本院并与记录相矛盾。

22. PAX将DIP动议描述为试图“向其家人借入 $8,000,000，以保卫据称价值 $3,850 的资产”。PAX异议书 ¶2。鉴于债务人已披露未确定金额的诉讼资产，该陈述显然具有误导性；但无论如何，PAX要求本院从其陈述中推断债务人的披露不实，且其本人及家人正在为保护其财富而付款。参见同上。然而，债务人面临被监禁的危险。当然，鉴于该事实，本院可以推断债务人的家人正试图保护债务人免于监禁，并为对他们认为属于自己的财产争议进行合理审查提供资金。

23. PAX在此及在其异议书其他部分的陈述，无视了本案为何被提起的透明且无争议的记录：为使债务人的事务得到解决，包括通过调查和确定哪些资产属于债务人本人，并向债权人分配适当财产。债务人认为，如其被监禁，便无法实现任何此类目标。参见 Kwok Declaration（郭文贵声明）¶¶ 3-4, 24 FN 11。

24. PAX指出债务人打算向债权人全额偿付，并建议债务人及其家人这样做。债务人的拟议计划规定，如确有相应数额的有效债权，将向债权人支付数千万美元。确定每一债权人被欠付的金额需要时间和资金。债务人的家人已提议为该程序提供融资，包括使非债务人的资产承担风险，条件是债务人本人在身体上能够参与程序，并可依其权利和义务管理其破产财产。

25. 若债务人被监禁，其无法合理地这样做。此外，债务人已声明，其相信“如[其]被监禁，中共会在最早可能的机会将[其]暗杀。”Kwok Declaration, ¶4。PAX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寻求可能导致债务人被监禁的裁决。

26. PAX有权质疑债务人信念的合理性或真实性，债务人对此已予承认。同上（“我并不建议本院或任何利害关系方现在接受我的观点。”）。但PAX无权对财产争议作出预先裁决，亦无权要求本院忽视PAX在促成这些案件中的作用。

B. 异议人误解了贷款人收回资金的权利。

27. 某些异议人，特别是不包括委员会在内的异议人，主张DIP融资安排因在认定发生违约时向DIP贷款人提供行政债权而滥用破产程序。UST Objection p. 9 FN 3；Creditors Objection ¶9；PAX Objection ¶10-11。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甚至要求本院保护破产财产，使其免受针对第5章诉因的超级优先行政债权影响。UST Objection p. 9 FN 3。

28. 谨此陈述，异议人的投诉言过其实，甚至完全具有误导性。正如委员会正确指出，“DIP贷款仅就任何‘未拨付的DIP贷款’寻求超级优先行政费用……而该项费用很可能永远不会生效。”Committee Objection ¶14 FN 6。

29. 无论如何，据称有问题的条款已被删除。修订后的拟议裁定及DIP贷款协议未规定任何担保权益或行政优先债权，即使仅为收回未拨付资金亦然。恰恰相反，其规定额外提供一笔不受限制的 $1,000,000 贷款，即使在终止事件发生后亦为破产财产提供非同寻常的灵活性。

III. 债务人已对暂行DIP裁定提出修订，以解决异议人的各项关切及有限异议。

30. 异议人提出了其他关切，债务人在DIP贷款人同意下，已努力通过提交作为附件A附于本文件后的修订拟议裁定予以解决。异议人提出的关切及拟议解决方案如下表所示。

异议

答复及拟议解决方案

违约事件及救济条款赋予DIP贷款人过度的案件控制权。UST p. 9
Creds. ¶¶
3-4
UCC ¶¶
14-17
PAX ¶
违约事件已被删除，并由定义明确的“终止事件”取代，其发生并非主观判断。RDLA 8.01

不应向DIP贷款人授予行政优先债权。UST ¶
16, p. 9
FN 3
Creds. ¶9
PAX ¶10-11

DIP贷款人收回未拨付资金的权利已被删除。RDLA 8.02

暂行DIP裁定不当地将融资限制于正常营业过程中的专业人员。UST ¶
UCC ¶
动议最初提交时，债务人请求于 March 28, 2022 经缩短通知审理该事项，以便债务人能够聘用并支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专业人员，以保存其有价值的诉讼资产。Dkt. No. 118。本院将暂行救济听证会定于 April 13, 2022。现因已过去更多时间，且破产财产专业人员已在诉讼中投入大量时间和努力，债务人现同意异议人的意见，并通过对裁定的修订提出，DIP融资安排的收益应可用于支付所有破产财产专业人员获批准的费用。RPO ¶7

暂行DIP裁定将收益指定给债务人和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并就第11章季度费用提供不足保护。UST ¶
修订后的DIP贷款协议为美国受托人费用分配金额。RDLA
2.01(d)

暂行DIP裁定的条款对未来受托人具有约束力。UST ¶
该条款属惯常做法，且未作修改。即使存在异议，其依据亦不明确。

出借资金受该裁定条款保护，不得变更、质疑、撤销等。UST ¶
该条款属惯常做法，且未作修改。即使存在异议，其依据亦不明确。

DIP贷款受纽约州法律管辖，且争议应由纽约法院审理。UST ¶
暂行DIP裁定已修订为依康涅狄格州法律由破产法院解决争议。RDLA 9.04
RPO ¶19

该动议将预算的确定完全交由债务人和内部人贷款人自行决定。Creds. ¶ 5 修订后的材料并不要求提交预算或遵守预算；相反，债务人将按支付遗产专业人士费用及其他获批准行政费用的需要申请资金。

临时DIP命令第15段应予扩展，以为委员会保留权利并防止其权利被视为放弃。UCC ¶ 24 临时DIP命令已按委员会提议作出修订。RPO ¶15

法院不应作出善意认定或类似命令。UCC ¶¶ 18-24 Creds. ¶ 7 PAX ¶ 18 债务人不同意，但同意在临时基础上删除该等认定。

DIP融资安排在确认时到期，给予DIP贷款人过度控制权。Creds. ¶ 6(b) 这是一项惯常条款，并未给予DIP贷款人过度控制权。任何计划均须规定对DIP贷款人债权的处理方式，债务人拟如此办理。但如未发生违约，DIP贷款人的债权不享有行政费用优先权，亦不会被归类为该等债权；此外，作为内部人，DIP贷款人的投票不会为类别表决或强制批准之目的而计入。

DIP动议遗漏了DIP贷款人作为内部人的身份。UCC ¶¶ 8, 11 PAX ¶¶ 4-5 DIP动议及其他本案文件明确将DIP贷款人认定为由债务人之子控制的实体；债务人同意DIP贷款人为内部人。

DIP动议应按适用于与内部人交易的标准予以裁定。UCC ¶ 8 UST p. 8 PAX ¶¶ 4-5 Creds. ¶¶ 26-27. 债务人同意，并谨陈所提贷款实质上低于市场水平，且对债务人、其遗产及债权人完全公平。

结论

因此，债务人谨请求法院作出最终命令，在临时基础上批准DIP动议，驳回各项异议，并给予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及进一步救济。

日期：April 10, 2022
BROWN RUDNICK LLP（布朗·鲁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签字人：/s/ 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BROWN RUDNICK LLP 185 Asylum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经办：Dylan Kletter, Esq.（迪伦·克莱特律师） 电话：(860) 509-6500 传真：(860) 509-6653 电子邮件：dkletter@brownrudnick.com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经办：William R. Baldiga, Esq.（威廉·R·巴尔迪加律师）（临时获准出庭） 经办：Bennett S. Silverberg, Esq.（贝内特·S·西尔弗伯格律师）（临时获准出庭） 经办：Uriel Pinelo, Esq.（乌列尔·皮内洛律师）（临时获准出庭） 电话：(212) 209-4800 传真：(212) 209-4801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upinelo@brownrudnick.com

附件A

修订后的拟议临时DIP命令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美国康涅狄格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

关于：Ho Wan Kwok（郭文贵），债务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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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1
Case No. 22-50073 (JAM)

临时命令：（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破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最终听证；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兹就上述债务人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March 21, 2022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DIP融资动议”）[2]，该债务人于上述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请求作出临时DIP命令及最终DIP命令，授权债务人从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SNY”或“DIP贷款人”）取得破产申请后融资；并根据《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经修订，以下简称“破产规则”）第2002、4001及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地区地方法院破产规则》（以下简称“地方法规”）第2002-1、4001-3、9006-1及9013-1条，安排并批准有关最终听证的通知形式及方式；并给予相关救济。

本院已审阅DIP融资动议、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为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所作的声明，以及于April 13, 2022举行的临时听证（以下简称“临时听证”）中提请本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在审议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诉状后；并在审议临时听证记录中提出的证据后；本院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破产规则第2002条及第4001(b)(1)条以及地方法规第4001-2条及第9013-2条，就DIP融资动议和临时听证作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DIP融资动议中请求的救济，在本临时DIP命令所准许的范围内，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债务人、其遗产、债权人及所有利害关系方的最佳利益，且是债务人对其商业判断的审慎且合理行使；经适当审议及考虑后，本院作出下列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任何构成法律结论的事实认定均作为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本院兹作出如下认定及决定：

A. 申请日。于February 15, 2022（以下简称“申请日”），债务人向本院提交自愿救济申请，启动第11章案件。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条及第1108条为债务人占有人。

B. 其他遗产管理方。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于March 21, 202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受托人办公室康涅狄格地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理地。本院根据28 U.S.C. §§ 157(a)-(b) and 1334，对本第11章案件、各方及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事项管辖权。根据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第11章案件及DIP融资动议在本地区的审理地适当。

D. 通知。临时听证根据破产规则第4001条及地方法规第9013-2条于April 13, 2022举行，债务人就临时听证及DIP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提供的通知，在当时情形下属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法典》第102(1)条、破产规则第2002条、第4001(c)条及第4001(d)条，以及本院地方法规；就临时听证中请求的救济，无须或不要求作出其他通知。

E. 立即融资需要。债务人持续需要取得本命令所寻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若干诉讼债权并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11章项下的重整计划，最大化遗产价值。债务人无法以优于DIP贷款人所提供条件的信贷安排形式取得融资。在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期限内，债务人能够以DIP贷款人所提供的条件，最适当地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F. DIP融资安排。债务人已请求DIP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融资安排（以下简称“DIP融资安排”），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拨款取得一笔或多笔贷款（每笔称为“DIP贷款”，合称“DIP贷款”），本金总额为US$9,000,000，但须遵守本命令及DIP贷款协议规定的条款和限制。首笔DIP贷款应于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内发放，初始本金金额为$2,000,000（以下简称“临时DIP贷款”）；其后，可根据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在不时需要时通过后续拨款发放DIP贷款；但前提是：(a) 在作出最终DIP命令前，在计入任何后续DIP贷款及遗产注资贷款后，所有未偿还后续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00；以及(b) DIP融资安排的所得款项（遗产注资贷款所得款项除外，该贷款定义见DIP贷款协议）应由债务人依照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定义如下）使用，且仅可用于本命令规定的用途及金额。

G. 遗产注资贷款。DIP贷款协议所定义的遗产注资贷款，应于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内发放，本金金额为$1,000,000（以下简称“遗产注资贷款”）。

H. 充分理由。根据临时听证中提出的记录及本案记录，作出本临时DIP命令的充分理由已经证明。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遗产的资产，并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看来公平合理，反映债务人审慎行使商业判断，并有合理等值价值及公平对价支持。

因此，兹命令、裁定并判定如下：

1. 处理结果。DIP融资动议在本命令载明的范围内并依照本命令所载条款获临时批准，前述认定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命令。任何先前未撤回或未解决的对DIP融资动议的异议，均留待最终听证处理，不影响任何利害关系方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本临时DIP命令自作出时起即有效，对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约束力，并立即完全生效。本临时DIP命令及据此获授权的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将届满，且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的DIP贷款将依照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予支付。

2. 充分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债务人遗产及其债权人至关重要，使债务人得以最大化其遗产价值并确认重整计划。如不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债务人遗产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已具备充分理由。

3. 借款授权。兹授权、追认并确认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债务人即获授权：(a) 签署DIP贷款文件；(b) 根据DIP贷款文件取得DIP贷款；及(c) 根据本命令及相关文件的条款，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本命令及相关文件项下的一切义务。DIP贷款人无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的陈述，即该等使用符合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规则第4001(c)(2)条的要求。临时DIP贷款应由债务人依照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到期并支付。兹授权并指示债务人依照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须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另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获批准或支付该等款项。

4. 签署及交付必要文件的授权。DIP贷款文件应构成债务人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就临时DIP贷款而言，可依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落实本临时DIP命令第3段的规定，特此授权并命令债务人采取和实施一切行为，拟定、签署及交付DIP贷款文件所要求的一切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均以为使DIP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生效所必需，或DIP贷款人认为适宜，或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设想者为限。

5. 修订和变更。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未经本院进一步命令，债务人和DIP贷款人不得对任何DIP贷款文件实施任何修订或变更（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

6. 贷款收益及现金担保物的获准用途。

(a) 自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每一日历周的星期五起（自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的第一个星期五开始），债务人、委员会及届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所聘用的各专业机构，均应向债务人、DIP贷款人和委员会提交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计报告（以下简称“累计报告”）。各方的首份累计报告应包括所有未支付的申请日后费用和/或成本累计报告。

(b) 每笔DIP贷款的收益均应汇入DIP贷款协议中定义的债务人账户。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不得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持有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在支付或为支付本临时DIP命令第7(a)段及DIP贷款文件授权的获准支付款项所必需的范围内，从债务人账户支出款项（不包括构成破产财产出资贷款收益的款项）。

(c) 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委员会及United States Trustee（美国受托人）提供债务人账户的每月银行对账单。债务人的支出报告应包括适用报告期间债务人账户和支出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e) 根据本命令作出的任何DIP贷款的收益，均不得用于支付任何一方或专业人士为推进任何主张、反诉、诉讼、程序、申请、动议、异议、抗辩或其他争议事项所提供服务或发生费用；该等事项的目的在于寻求，或其结果将是获得任何命令、判决书、裁定、声明或类似救济：（i）全部或部分宣告本命令或本命令批准的DIP贷款无效、撤销、规避或使其从属；或（ii）直接或间接阻止、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延迟DIP贷款人行使其根据本命令和/或DIP贷款文件享有的任何权利和救济；（iii）向DIP贷款人主张金钱损害赔偿或衡平法救济；（iv）反对DIP贷款人在本破产案件中因DIP贷款产生的债权。DIP贷款人应保留其作为利害关系方反对任何除外专业人士债权的权利。

(f) 临时DIP贷款或任何其他DIP贷款的收益，均不得用于支付或偿还DIP贷款人与DIP融资机制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

7. 专业人士的费用和开支。

(a) 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特此授权债务人仅将DIP贷款收益用于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协议或本院命令授权的目的，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本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人士报酬和费用偿还、行政优先债权、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视情况而定，以下统称“获准支付款项”）。尽管本临时DIP命令有任何其他规定，未经本院进一步命令，破产财产出资贷款的收益不得用于支付任何获准支付款项，或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

(b) 在最终DIP命令作出前，债务人应获授权支付临时DIP贷款收益中的获准支付款项。尽管本命令、任何其他命令或DIP贷款文件有任何相反规定，获准支付款项不应受DIP贷款人的控制。

(c) DIP贷款人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a)和(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临时DIP命令载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制于并从属于申请日时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及其任何申请前债权人均无权主张债务人账户中存入款项，亦不对该等款项享有任何权益；但是，如任何待支付款项被本院最终命令不予允许或命令返还，或者在所有获准专业费用和开支获得全额支付后仍留存于债务人账户中（以下简称“超额DIP资金”），则该等超额DIP资金应按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本院命令（视情况而定）的规定支付和交付。

(d) 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妨碍DIP贷款人就根据 Bankruptcy Code（《破产法典》）第330、331及503条规定请求支付的专业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8. 终止事件；救济。(a) 在向债务人、委员会及美国受托人发出发生DIP贷款协议项下（并按该协议定义的）“终止事件”的书面通知时或之后，以及向破产法院提交该等终止事件发生通知时或之后：(i) DIP贷款人应获完全授权，可自行决定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但DIP贷款人应将其选择按违约利率计收利息一事通知美国受托人；及(ii) 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任何后续DIP贷款的承诺应予终止；为免疑义，不包括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文件条款为任何托管出资贷款或破产财产出资贷款提供资金的义务。

(b) 根据本临时DIP命令赋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应为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的补充和累积；但是，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义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偿还权。

10. 后续撤销或变更。依照 Bankruptcy Code 第364(e)条，如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此后在上诉中被撤销、变更、废止或中止，该等行动不影响：

(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变更或废止生效日期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承担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b) 根据本临时DIP命令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尽管存在任何该等撤销、中止、变更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期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承担的任何申请日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应在一切方面受本临时DIP命令原始规定的约束；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DIP贷款人应有权享有本命令及DIP贷款文件所授予的一切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根据DIP贷款文件垫付的所有款项，均系依赖本临时DIP命令而垫付；因此，任何在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中止、变更或废止生效日期前因该等垫付而产生的债务，不得因债务人第11章案件中的任何后续命令，或任何替代案件中的任何后续命令，而丧失本临时DIP命令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临时DIP命令并提供DIP贷款，不应被视为控制债务人，或以“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者”身份行事（该等术语定义见经修订的 United States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美国综合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12. 继受人和受让人。本临时DIP命令的规定应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Bankruptcy Code 的任何章节或任何后续程序（无论根据 Bankruptcy Code 或其他规定）在债务人案件中获任命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破产财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士。在任何情况下，DIP贷款人均无义务按照为债务人破产财产指定或选任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作出DIP贷款。

13. 协议的约束性。债务人已成为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各项DIP贷款文件，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DIP贷款文件已经或将由债务人适当签署并交付给DIP贷款人。

14. 条款的优先性。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院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和规定应具有管辖和控制效力。

15. 不构成放弃。本临时DIP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债务人、DIP贷款人、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破产财产代表放弃或 relinquish 其就提交本院的任何事项提出申请或获得审理的任何权利。

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临时听证发出的通知符合 Bankruptcy Rules（《破产程序规则》）2002和4001(c)(2)以及本院地方法规的规定。在该等情况下，无需就临时听证中获准的救济请求进一步发出通知。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债务人应立即以平信方式向送达对象邮寄本临时DIP命令副本，并向法院书记官提交有关该事项的送达证明。该等送达应构成本临时DIP命令的适当且充分通知。

17. 命令的作出。尽管 Bankruptcy Rules 4001(a)(3)、6004(g)、7062、9014或其他规定可能适用，本临时DIP命令应于签署时立即生效；特此命令法院书记官将本临时DIP命令记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18. 最终听证。

(a) 就作出终局DIP命令及最终批准DIP融资安排举行的终局听证会，定于2022年[●]月[●]日[●]时（美国东部时间）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举行。

(b) 债务人应于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两个营业日当日或之前，通过预付头等邮资的美国邮件，向通知当事方以及在此之前已向本院提出通知请求的任何其他当事方送达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及终局听证会的通知（以下简称“终局听证通知”），并一并送达本临时DIP命令和本动议的副本。终局听证通知应载明，任何反对作出拟议终局DIP命令的利益相关方，均应不迟于[●]日[●]时（美国东部时间）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确保通知当事方以及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该等其他当事方于该日期当日或之前收到该等异议。

19. 管辖权保留。本院现有并将保留管辖权，以依其条款执行本临时DIP命令。

日期：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联邦破产法官

64666136 v7

附件B

修订后拟议临时DIP命令的红线稿

美国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部

关于：　：

：　第11章

Ho Wan Kwok（郭文贵），　：

：

：　案号：22-50073 (JAM)

债务人。1　：

：

：　日期：

时间：

--------------------------------------------------------------------X　1.

2. 临时命令：（I）授权债务人取得无担保、次级申请后融资；（II）安排终局听证会；以及（III）给予相关救济

兹审理上述标题所示占有中的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2年3月21日提出的动议（以下简称“DIP融资动议”）2；债务人于上述第11章案件（以下简称“第11章案件”）中请求作出临时DIP命令及终局DIP命令，以授权债务人从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以下简称“GSNY”或“DIP贷款人”）取得申请后融资，依据经修订的《联邦破产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4001及9014条，以及《康涅狄格州联邦破产地方法院规则》（以下简称“地方法院规则”）第2002-1、4001-3、9006-1及9013-1条，安排终局听证会并批准其通知形式及方式，并给予相关救济。

本院已审阅DIP融资动议、Ho Wan Kwok（郭文贵）先生为支持第11章案件及若干动议所作的声明，以及在2022年4月13日举行的临时听证会（以下简称“临时听证会”）中提请本院注意的所有事项；并已审议向本院提交的所有诉状；并已审议临时听证会上在记录中提出的证据；且本院认定，债务人已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和第4001(b)(1)条以及地方法院规则第4001-2条和第9013-2条，就DIP融资动议及临时听证会作出了适当且充分的通知；且据显示，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在本临时DIP命令授予的范围内，公平合理，符合债务人、其破产财产、债权人及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最佳利益，并且是对债务人商业判断的审慎合理行使；且经适当审议及考虑后，本院作出以下事实认定及法律结论（在任何事实认定构成法律结论的范围内，均按法律结论予以采纳，反之亦然）：

本院特此认定并裁定：

A. 申请日期。2022年2月15日（以下简称“申请日期”），债务人向本院提交自愿救济申请，从而启动第11章案件。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7条和第1108条为占有中的债务人。

B. 其他破产财产当事方。本第11章案件中尚未指定受托人或审查员。2022年3月21日，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ustee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州美国受托人办公室，以下简称“美国受托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02条指定了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C. 管辖权；核心程序；审判地。本院依据28 U.S.C. §§ 157(a)-(b) and 1334，对本第11章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事项管辖权。根据28 U.S.C. § 157(b)，本案属于核心程序。根据28 U.S.C. §§ 1408 and 1409，本第11章案件及DIP融资动议在本辖区的审判地适当。

D. 通知。临时听证会已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4001条和地方法院规则第9013-2条于2022年4月13日举行，且在当时情形下，债务人就临时听证会及DIP融资动议所请求救济作出的通知适当且充分，并符合《破产法典》第102(1)条、《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第4001(c)条和第4001(d)条以及本院地方法院规则；对于临时听证会所寻求的救济，无须亦不要求作出其他通知。

E. 立即融资需求。债务人持续需要获得本命令所寻求类型的融资，以通过变现若干诉讼请求并寻求确认《破产法典》第11章下的重整计划，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债务人无法以比DIP贷款人提供的条款更优惠的信贷安排形式获得融资。在避免不可弥补损害所要求的期限内，债务人最能按DIP贷款人提供的条款取得所需金额的融资。

F. DIP融资安排。债务人已请求DIP贷款人为债务人设立一项融资安排（以下简称“DIP融资安排”），据此债务人可通过多次预付款取得一笔或多笔贷款（每笔称为“DIP贷款”，合称“DIP贷款”），本金总额为US$9,000,000，但须遵守本命令及DIP贷款协议所载的条款和限制。初始DIP贷款应于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作出，初始本金金额为US$2,000,000（以下简称“临时DIP贷款”）；其后，可根据DIP贷款文件的条款，视不时需要以后续预付款方式作出DIP贷款；但条件是，(a) 在终局DIP命令作出前，可应请求作出最多三笔后续预付款，每笔金额为US$2,000,000（每笔称为“后续DIP贷款”）；以及(b) DIP融资安排的所得款项（Estate Contribution Loan（如DIP贷款协议所定义）的所得款项除外）应由债务人根据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定义见下文）使用，且仅用于本命令所列的目的及金额。

G. 破产财产出资贷款。DIP贷款协议所定义的破产财产出资贷款，应于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作出，本金金额为$1,000,000（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出资贷款”）。

G. 充分理由。根据临时听证会所呈现的记录及本案记录，显示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已具备充分理由。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将为债权人的利益保全债务人破产财产的资产，且符合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拟议融资的条款看来公平合理，反映了债务人对审慎商业判断的行使，并有合理等值及公平对价支持。

H. 善意。根据临时听证会所呈现的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进行善意协商。因此，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提供的所有信贷，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含义内善意作出。

因此，现特此命令、裁定并判定如下：

1. 处置。DIP融资动议现按临时基础予以准许，但以本命令所载条款为限，并将前述认定以引用方式纳入本命令。对DIP融资动议提出的任何尚未撤回或解决的异议，现保留至终局听证会处理，但不影响任何利益相关方提出进一步异议的权利。本临时DIP命令自作出时起立即有效，对所有利益相关方具有约束力，并完全生效。根据本命令授权的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期限应届满，且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的DIP贷款应依DIP贷款协议的条款到期并应予支付。

2. 充分理由。债务人取得融资的能力对债务人及其债权人的破产财产至关重要，使债务人能够最大化其破产财产的价值并确认重整计划。如不作出本临时DIP命令，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DIP融资动议所请求的救济已具备充分理由。

3. 善意。根据临时听证会所呈现的诉状及记录，债务人与DIP贷款人已就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进行善意协商。本临时DIP命令所述DIP贷款文件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根据DIP贷款文件应支付的利率及费用，均公平合理，反映了债务人在符合其信义义务的情况下对审慎商业判断的行使，并有合理等值及公平对价支持。DIP贷款人根据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向债务人作出的任何DIP贷款及/或其他融通安排，均应视为DIP贷款人在《破产法典》第364(e)条所称含义内善意提供，且DIP贷款人有权享受该条规定的一切保护。

43. 借款授权。债务人签署DIP贷款文件（DIP Loan Documents）的行为，特此获得授权、追认及确认。本临时DIP命令（Interim DIP Order）录入后，债务人即获授权：(a) 签署DIP贷款文件；(b) 根据DIP贷款文件取得临时DIP贷款（Interim DIP Loans）；以及 (c) 按照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条款，满足本命令及该等文件项下的所有先决条件并履行所有义务。DIP贷款人（DIP Lender）无义务或责任监督债务人对临时DIP贷款的使用，并可依赖债务人作出的陈述，即该等贷款的使用符合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破产程序规则》第4001(c)(2)条的要求。临时DIP贷款应由债务人按照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的要求到期应付并予以支付。债务人特此获授权并被指示，按照DIP贷款文件及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支付前述款项，无需债务人或DIP贷款人另行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获得对该等款项的批准或支付。

44. 签署和交付必要文件的授权。就临时DIP贷款而言，DIP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按照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为推进本临时DIP命令第43段的规定，债务人获授权并被指示实施和履行一切行为，并在DIP贷款文件要求的范围内制作、签署及交付一切文书和文件；在每种情况下，如为使DIP贷款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生效所必需，或依DIP贷款人的意见属适宜，或DIP贷款文件另有要求或设想，均应如此办理。

45. 修订和修改。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债务人及DIP贷款人在DIP融资动议（DIP Financing Motion）于最终听证（Final Hearing）中获审议及最终DIP命令（Final DIP Order）录入之前，不得实施对任何DIP贷款文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或修改（应依照适用DIP贷款文件的条款），除非法院另行作出命令。

46. 预算；贷款收益及现金担保物的允许用途。

(a) 于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的每个日历月首日，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及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交付更新后的预算及一份在形式和内容上合理地为DIP贷款人所接受的报告，报告债务人在前一个月作出的全部支付。

(b) 于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的每个日历周星期五（自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首个星期五开始），债务人聘任的每一家专业机构、无担保债权人官方委员会、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以及任何其他寻求从债务人破产财产中按行政优先权基础获得支付的当事人，均应向债务人、DIP贷款人及委员会交付一份载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累积额的报告（“累积报告”）。各方的首份累积报告应包括对所有未支付的申请日后费用和/或成本累积额的报告。

(c) 除本临时DIP命令另有规定外，如适用，各笔临时DIP贷款的收益应汇入由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 & Lowey律师事务所，“V&L”）维持的“债务人账户”（“Debtor Account”），其定义见DIP贷款协议（DIP Loan Agreement）。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不得在债务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或投资账户中持有任何现金或其他资金。债务人仅可在V&L的Craig Jalbert（克雷格·贾尔伯特）的指示下，从债务人账户支付款项，并且（构成破产财产出资贷款（Estate Contribution Loan）收益的款项除外）仅限于为支付本临时DIP命令第47(a)段及DIP贷款文件所授权的允许支付款项（Permitted Payments）或获授权支付款项（Authorized Disbursements）所必需的范围内。

(d) 债务人应向DIP贷款人、委员会及美国受托人（United States Trustee）提供债务人账户的每份月度银行对账单。债务人的支付报告（Disbursement Report）应包括适用报告期间债务人账户及支付账户（Disbursement Account）的银行对账单副本。

(e) 根据本命令作出的任何DIP贷款的收益，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当事人或专业人士因推进任何请求、反请求、诉讼、程序、申请、动议、异议、抗辩或其他争议事项而提供服务或发生费用所提出的任何费用请求；该等事项的目的为寻求，或其结果将是获得任何命令、判决书、裁定、宣告或类似救济：(i) 全部或部分宣告本命令或本命令批准的DIP贷款无效、撤销、废止或使其劣后；或 (ii) 直接或间接阻止、妨碍或以其他方式延迟DIP贷款人行使其在本命令和/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及救济；(iii) 向DIP贷款人请求金钱损害赔偿或衡平法救济；(iv) 对DIP贷款人在本破产案件中因DIP贷款而产生的一项或多项债权提出异议。DIP贷款人保留其作为利害关系方对任何除外专业人士（Carve Out Professionals）的任何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f) 临时DIP贷款或任何后续DIP贷款的收益，不得用于支付或补偿DIP贷款人与DIP融资额度（DIP Facility）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或赔偿款。

47. 专业人士的费用和开支。

(a) 除本命令另有规定外，债务人获授权仅将DIP贷款收益用于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协议或本法院命令所授权的用途，包括支付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法院授权及批准的专业人员报酬和费用补偿、行政优先权债权、法院费用及美国受托人费用（统称“获授权支付款项”）；但尽管本临时DIP命令有任何其他规定，临时DIP贷款的收益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业务专业人士的行政费用（为免疑义，不包括Brown Rudnick LLP、V&L及Stretto, Inc.），且在最终DIP命令录入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除日常业务专业人士以外的专业人士的费用（统称“允许支付款项”）。破产财产出资贷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获授权支付款项，或债务人或破产财产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开支，除非法院另行作出命令。

(b) 在未发生且未持续发生除外事件（Carve-Out Event，定义见下文）的期间内，债务人被指示在预算规定时，将任何尚未支付的允许支付款项金额（“待支付款项”）存入V&L代表债务人维持的托管账户（“支付托管账户”）。该等金额应继续处于托管状态，等待授权和支付；债务人获授权在最终DIP命令录入前，从临时DIP贷款收益中作出获授权支付款项。

尽管本命令、任何其他命令或DIP贷款文件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允许支付款项或获授权支付款项不受DIP贷款人控制，但在支付托管账户内的任何剩余现金，在所有获授权支付款项及待支付款项遭否决，或获批准并已全部满足之后的范围内除外。只要DIP贷款人尚未送达除外事件通知，债务人即获授权按照DIP贷款文件为支付托管账户注资。除本段第(e)项另有规定外，债务人获授权不时依照法院授权的程序或法院命令，从支付托管账户汇出付款，无论是否已送达除外事件通知。

(c) DIP贷款人无义务确保债务人履行本段第(a)及(b)项下的任何义务。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DIP贷款人的权利应受制于并劣后于在支付托管账户中持有的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付款权利和债权，该等债权在申请日（Petition Date）已存在。因此，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债务人及其任何申请日前债权人均不得对存入支付托管账户或债务人账户的金额享有任何债权或权益；但如任何待支付款项或其他托管金额后来被法院最终命令不予允许或责令返还，或者在所有获允许的专业费用和开支获得全额支付后仍留在托管账户或债务人账户中（“超额托管DIP资金”），则该等超额托管DIP资金应支付并交付给债务人，并酌情按照DIP贷款文件和/或法院命令的规定予以适用。

(d) 本临时DIP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DIP贷款人对根据《破产法典》第330、331及503条规定寻求支付的专业费用和开支提出任何异议。

(e) 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发生除外事件，债务人在该除外事件得到补救或经DIP代理人（DIP Agent）书面豁免之前，不得再向支付托管账户支付任何款项。

48. 终止违约事件；救济措施。(a) 在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如债务人违反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规定且DIP贷款人依其合理酌情权认定该等违反对DIP贷款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在向委员会及美国受托人发出关于DIP贷款协议项下（及其所定义的）“终止违约事件”（Termination Event of Default）发生的通知后，并在向破产法院提交该终止事件发生的通知后：(i) DIP贷款人有权完全依其自行酌情决定，在不事先发出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加速DIP贷款文件项下的DIP贷款义务，按DIP贷款协议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收利息，并受下文各句约束，拒绝发放债务人请求的任何后续DIP贷款；以及 (ii) 自向债务人发出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届满后，债务人根据预算使用因DIP贷款义务而收到的任何剩余金额（“收益”）的权利即告届满，且债务人不再依据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或其他规定获授权使用该等收益。此后，DIP贷款人可在通知及听证后请求本法院认定已发生对临时DIP命令的违反或违约事件。一经作出该等认定，DIP贷款人可要求并有权立即收取债务人持有的任何收益，扣除US$500,000，并且

不包括支出托管账户中的所有金额（“留存额（Carve-Out）”），且DIP贷款人可另行采取任何适当行动，并行使DIP贷款文件及适用法律项下所有适用的救济措施，而该等行动或救济措施可能为DIP贷款人收取DIP贷款义务、就收益采取行动或实现收益所必需，或被DIP贷款人视为适当，犹如本第11章案件或任何取代其的第7章案件并未待决，并以其他方式执行DIP贷款文件或本临时DIP命令；但前提是，DIP贷款人应将其选择按违约利率计收利息一事通知U.S. Trustee（美国受托人）；以及(ii) 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协议作出任何后续DIP贷款的承诺应予终止；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DIP贷款人根据DIP贷款文件条款必须提供资金的任何托管资金贷款或财产出资贷款的义务。

(b) 本临时DIP命令赋予DIP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应为DIP贷款文件所载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之外的额外且累积的权利、救济、权力及特权；但前提是，除前述授权在违反本临时DIP命令或发生违约事件时划付债务人所持收益的分项外，本临时DIP命令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就任何DIP贷款义务向DIP贷款人授予任何担保权益或优先受偿权。

10. 后续撤销或修改。根据《破产法》第364(e)条，如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或全部规定此后在上诉中被撤销、修改、废止或中止，该等行为不会影响：

(a) 债务人在该等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向DIP贷款人授予或发生的任何义务、债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

(b) 根据本临时DIP命令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尽管存在任何该等撤销、中止、修改或废止，债务人在该等行动生效日期之前根据DIP贷款文件向DIP贷款人发生的任何申请日后债务、义务或责任，在所有方面均应受本临时DIP命令原始规定的管辖；就任何该等债务、义务或责任而言，DIP贷款人应有权享有本临时DIP命令及DIP贷款文件项下授予的所有权利、救济、特权、利益及优先权。根据DIP贷款文件预付的所有金额，均系依赖本临时DIP命令而预付；因此，在本临时DIP命令的任何中止、修改或废止生效日期之前因该等预付而产生的债务，不得因第11章案件中或债务人的任何取代案件中的任何后续命令，而被剥夺本临时DIP命令或DIP贷款文件项下的利益。

11. 不视为控制。DIP贷款人同意本临时DIP命令并提供DIP贷款，不应导致其被视为控制债务人，或作为“责任人”、“管理代理人”或“所有人或经营者”（该等术语定义于经修订的United States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或任何类似的州或联邦法规）。

12. 继承人及受让人。本临时DIP命令的规定应对第11章案件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包括但不限于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并应使DIP贷款人、债务人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受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破产法》任何章节或任何后续程序（无论依据《破产法》或其他规定）在债务人案件中被指定的任何受托人、审查员、责任官员、财产管理人或代表，或类似人员。在任何情况下，DIP贷款人均无义务依照为债务人财产指定或选举的任何第7章或第11章受托人的指示作出DIP贷款。

13. 协议的约束性质。债务人为或将成为当事方的各项DIP贷款文件，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执行。债务人已经或应当适当地签署并向DIP贷款人交付DIP贷款文件。

14. 条款的优先性；预算。

(a) 如任何DIP贷款文件、DIP融资动议、本院任何命令或任何其他协议的明示条款或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及规定应具有管辖力和控制力。

(b) 为免生疑问，尽管本临时DIP命令、任何DIP贷款文件或本院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在任何时候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预算中所列以外的任何支出。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尽管法院作出的任何其他命令授予任何救济，但须遵守本临时DIP命令的条款及条件，除非且仅在该等支出被本临时DIP命令、DIP贷款文件及预算所涵盖并明确列入的范围内，债务人不得作出该等命令所授权的任何支出。

15. 不放弃。本临时DIP命令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放弃或舍弃债务人、DIP贷款人、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财产代表可能拥有的就提交本院审理的任何事项提起程序或获得听审的任何权利。

16. 充分通知。债务人就临时听证会发出的通知，系依照《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和第4001(c)(2)条及本院地方法规作出。在此情况下，无需就临时听证会上获准救济的请求进一步发出通知。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债务人应立即以预付邮资的一级邮件向通知当事方邮寄本临时DIP命令副本，并向法院书记员提交有关该送达的送达证明。该等送达应构成本临时DIP命令的良好且充分的通知。

17. 命令录入。尽管《破产程序规则》第4001(a)(3)、6004(g)、7062、9014条或其他规定可能适用，本临时DIP命令应于签署后立即生效，特此指示法院书记员将本临时DIP命令录入本第11章案件的法院案卷。

18. 最终听证会。

(a) 审议录入最终DIP命令及最终批准DIP融资安排的最终听证会，定于2022年[●]月[●]日[●]（ET）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美国破产法院）举行。

(b) 于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后两个营业日或之前，债务人应以预付邮资的美国一级邮件，向通知当事方及此前已向本院提交通知请求的任何其他当事方送达本临时DIP命令录入及最终听证会的通知（“最终听证会通知”），并附上本临时DIP命令及动议的副本。最终听证会通知应载明，任何反对录入拟议最终DIP命令的利害关系方，应不迟于[●]（ET）[●]向法院书记员提交书面异议；该等异议应予送达，以使通知当事方及根据《破产程序规则》第2002条有权接收通知的任何该等其他当事方于该日期或之前收到该等异议。

19. 保留管辖权。本院已经并将保留依照其条款执行本临时DIP命令的管辖权。

日期：

康涅狄格州布里奇波特

美国破产法官

64666136 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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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
修订后的DIP贷款协议
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协议

债务人占有期间信贷协议，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由HO WAN KWOK（郭文贵）（又名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人”），与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人（“贷款人”）订立。
背景

A. 2022年2月15日（“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1章在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康涅狄格联邦地区布里奇波特分庭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了自愿案件，案号为Case No. 22-50073 (JAM)（“第11章案件”），且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占有者继续占有其资产。

B. 就第11章案件而言，债务人已请求贷款人向其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9,000,000.00的债务人占有期间定期贷款融资安排（“DIP融资安排”）。债务人在DIP融资安排项下的所有义务均应为无担保，并应在受偿权上从属于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贷款人愿意按本协议所载条款并受其条件约束，向债务人提供DIP融资安排项下的该等信贷。

C. 本协议以及贷款人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破产法院根据融资命令（定义见本协议）在第11章案件中的批准。

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及承诺和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现确认已收到并认可其充分性，本协议各方特此同意如下：

第1节。定义

1.01. 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应计报告”具有第5.01(b)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获授权支出”具有第2.04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破产法”指《美国破产法》，即1978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11编，该法此前已经或此后可能经修订、重新编纂、修改或补充，并包括其项下或与其有关的所有规则、法规及解释。

“破产法院”具有本协议前言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营业日”指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6)条所定义的法定假日的任何日子。

“交割日”指本协议已由本协议各方适当签署并相互交付，且第3.01节的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日。

“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中所载的含义。

“债务人账户”指债务人设立的独立存款账户，DIP贷款的收益应存入该账户。

“违约利率”具有第2.03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DIP承诺”指贷款人根据第2.01节作出DIP贷款（临时DIP承诺除外）的承诺，本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

DIP 融资安排应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所载明的含义。

DIP 贷款文件应指本协议、融资命令，以及不时就本协议签署的每一其他文件、文书和证明，且均可不时续期、修订、重述、延期、增加或补充。

DIP 贷款义务应指贷款人根据本协议不时向债务人或为债务人账户向他人作出或将作出的每笔 DIP 贷款及所有其他垫款和信贷展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 PIK 利息和所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根据第 7.01 条资本化的所有金额），无论该等义务是无条件的还是或有的、共同的还是分别的、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及无论债务人是作为本金债务人、保证人、背书人、担保人或以其他身份就该等债务向贷款人承担责任。

DIP 贷款应具有第 2.01(d)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拨款托管账户应具有第 2.04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托管资金贷款应具有第 2.01(d)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破产财产贡献承诺应指贷款人在终止事件发生时，承诺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使用而提供本金总额为 \$1,000,000 的贷款。

破产财产贡献贷款应具有第 2.01(b)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最终融资命令应指破产法院作出的最终命令，该命令：(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后融资；及 (ii) 在最终基础上给予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融资命令应指临时融资命令和最终融资命令。

临时 DIP 承诺应指贷款人承诺提供本金总额为 \$2,000,000 的临时 DIP 贷款。

临时 DIP 贷款应具有第 2.01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临时融资命令应指破产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该命令：(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后融资；及 (ii) 在临时基础上给予某些相关救济；该命令可经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信用证应具有第 2.06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到期日应指以下日期中最早者：(i) 交割日后十八个月；及 (ii) 债务人任何重整计划的生效日期。

实际支出费用应指：(a) DIP 贷款人的所有合理实际支出费用，(i) 与 DIP 贷款文件及其任何修订或豁免的准备、签署、交付和管理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及 (ii) DIP 贷款人就第 11 章案件发生的费用；以及 (b) DIP 贷款人的所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就执行 DIP 贷款文件而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

个人应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企业、合伙企业、政府机关或其他实体。

申请日应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所规定的含义。

PIK 利息应具有第 2.02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专业费用托管额应指等于债务人的专业人士、委员会的专业人士或任何审查员的专业人士在终止事件发生前已发生或累积的所有应计但未付专业报酬和费用偿还款，加上 \$500,000 的金额。

替代信用证指由商业银行签发的替代信用证，其形式和内容由债务人自行全权酌定并认为满意，该商业银行是纽约清算所协会成员，且由债务人自行全权酌定并认为可接受，并且至少获得 S&P Global Ratings 的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A”或更高，或获得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的同等评级。

后续 DIP 贷款应具有第 2.01 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终止事件应具有本协议第 8.01 条所规定的含义。
第 2 条。DIP 贷款

2.01. DIP 贷款。

(a) 临时 DIP 贷款。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贷款人应在遵守本协议和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等于临时 DIP 承诺额的贷款（“临时 DIP 贷款”）。

(b) 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贷款人应在遵守本协议和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等于破产财产贡献承诺额的贷款（“破产财产贡献贷款”）。

(c) 后续提款。在遵守本协议项下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应在交付该周应计报告后不迟于两（2）个营业日，提供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差额（如有）的贷款（每笔该等贷款称为“后续 DIP 贷款”）：(x) 以下金额之和：(1) 该周所有应计报告中反映的未付应计款项，(2) 自交付最近一期应计报告以来已应计或发生的所有其他获授权拨款，及 (3) \$100,000；超过 (y) 于交付该等应计报告之日存放于拨款托管账户的资金。所有 DIP 贷款义务应于到期日立即到期应付。除第 2.06(c) 条规定外，任何时候偿还给贷款人的金额不得再次借入。

(d) 终止事件后的提款。终止事件发生时，如截至该终止事件发生之日，债务人账户和拨款托管账户中保留的各笔后续 DIP 贷款的剩余所得款项总额不足以为专业费用托管额提供资金，贷款人应提供额外贷款（“托管资金贷款”，连同临时 DIP 贷款及各笔后续 DIP 贷款，合称“DIP 贷款”），其本金总额应足以使专业费用托管额可由债务人账户提供资金。

(e) 尽管本第 2.01 条有任何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x) 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提供的后续 DIP 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3,000,000；(y) 根据本第 2.01 条已提供或须提供的 DIP 贷款（临时 DIP 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DIP 承诺额；或 (z) 临时 DIP 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临时 DIP 承诺额。DIP 承诺额应适用以下条件：(x) 在终止事件发生前的任何时候，DIP 承诺额项下均应保留（在考虑任何后续 DIP 贷款后）等于 \$80,000 的可用额度（“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该金额应予保留并仅可用于支付美国受托人的费用；及 (y) 用于支付债务人专业人士的专业费用和支出的所有 DIP 贷款（临时 DIP 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DIP 承诺额的 50%，且用于支付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的所有专业费用的所有 DIP 贷款（临时 DIP 贷款除外）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 DIP 承诺额的 50%，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扣减 DIP 承诺额以保留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的可用额度后计算。

2.02. 利率；利息支付。DIP 贷款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应按年利率百分之五（5.0%）（“利率”）计息。只要 DIP 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应计利息应于每个日历季度的最后一日通过将其应计金额资本化、复利计算并计入当时未偿还 DIP 贷款的本金金额，以实物支付方式支付（该等利息称为“PIK 利息”）；但前提是，如偿还或提前偿还 DIP 贷款的任何部分，就所偿还或提前偿还本金金额应计的利息，应于该偿还或提前偿还之日以现金支付。

2.03. 违约利息。尽管有前述规定，(i) 如 DIP 贷款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应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金额未于到期时支付，该等逾期金额应按相当于年利率百分之二（2.0%）加利率的利率计息（“违约利率”）；及 (ii) 在终止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贷款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宣布 DIP 贷款及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未偿还金额应按本条前述各款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息。

2.04. 所得款项的使用；从债务人账户拨款。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应存入债务人账户，除临时 DIP 贷款和破产财产贡献贷款的所得款项外，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且破产法院批准就此提交的托管协议后，债务人可将其拨付至由 Brown Rudnick LLP（Brown Rudnick LLP）维持的托管账户（“拨款托管账户”），金额等于债务人须支付和/或经破产法院授权及批准的所有应计但未付的专业报酬和费用偿还款、行政优先债权、法院费用和美国受托人费用（如适用），包括应计报告中所列的所有应计款项（合称“获授权拨款”）。临时 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应由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命令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酌定使用。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或者，在允许此类安排的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DIP 贷款的所得款项可存入债务人账户或指定为拨款托管账户的其他获批准账户。

2.05. 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无论系本金、利息、费用、成本、赔偿款、支出或其他款项，均应按照贷款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电汇指示，以美元支付，不得抵销、提出反诉或作出任何其他种类的扣减。
2.06. 备用信用证。

(a) 作为对贷款人就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提供资金之义务的额外信用支持，贷款人应不迟于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内（该日期可由债务人自行全权酌情延长），自费安排向债务人交付一份以债务人为受益人的、清洁的、可多次支取的、不可撤销且无条件的备用信用证，其初始票面金额为\$8,000,000，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成员银行且在其他方面令债务人满意的银行（“开证行”）开立；该信用证应：(w) 期限自交割日开始（或者，如该信用证未于交割日交付，则不迟于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开始），并于该信用证开立之日起至少三百六十五（365）日后届满，且应包含“自动续期”条款，据此开证行同意，除非债务人在当时适用届满日期前至少六十（60）日已收到开证行的书面通知，明确说明该信用证不会于届满日如此续期（“取消通知”），否则该信用证应于该届满日自动续期，每次续期期限连续增加三百六十五（365）日；(z) 规定债务人可随时或不时地，在向开证行提交书面请求后支取该信用证，且无需债务人为实现该等支取而交付信用证正本或任何其他文件；(y) 规定该信用证可由债务人自由转让；以及 (z) 在其他方面载有债务人自行全权酌情认为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该信用证连同一份或多份替代信用证，统称“信用证”）。债务人应持有该信用证，作为贷款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项下义务的担保。尽管有上述规定，经破产法院批准，债务人可豁免本段的要求。

(b) 如贷款人未能为任何DIP贷款（临时DIP贷款和破产财产出资贷款除外）提供资金，债务人有权支取信用证，以为任何该等DIP贷款提供资金，无需事先通知DIP贷款人或取得其同意，也无需债务人首先通知贷款人或要求其支付该等款项。

(c) 贷款人进一步同意，在开证行发出取消通知后，债务人可支取信用证中全部剩余未支取金额，并将该金额存入债务人账户，且该等支取所得可根据第2.04节使用；但条件是，在债务人收到符合第2.06(a)节所载要求的替代信用证后，债务人应向贷款人返还在收到替代信用证时从信用证支取且仍留存在债务人账户中的任何资金。根据本第2.06(c)节对信用证的任何支取不构成发放DIP贷款，亦不减少DIP承诺额度；但前提是，根据第2.04节从债务人账户向拨付托管账户支付任何该等已支取金额，应构成发放金额等于该已支付金额的DIP贷款。

(d)

(e) 贷款人特此承诺并同意，不反对、争议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债务人支取信用证的任何尝试。

第3节 生效及出资条件

3.01. 临时DIP贷款的出资条件。贷款人发放临时DIP贷款的义务，应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a) 各DIP贷款文件的形式和实质应在合理范围内令贷款人满意，且应已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方正式签署并交付给贷款人；

(b) 临时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并具有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执行、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c) 债务人账户应已设立；以及

(d) 未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终止事件，亦不存在因发放临时DIP贷款而将发生的任何终止事件。

3.02. 各后续DIP贷款的出资条件。贷款人发放各后续DIP贷款的义务，应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a) 临时融资命令，或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最终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并具有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执行、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b) 未发生且持续存在任何终止事件，亦不存在因发放该后续DIP贷款而将发生的任何终止事件；

(c) 如该后续DIP贷款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发放，则在该后续DIP贷款发放生效后，当时所有未偿后续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00；以及

(d) 根据第2.01节发放的所有当时未偿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在该后续DIP贷款发放生效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在使美国受托人子限额生效后）。

3.03. 托管出资贷款的出资条件。贷款人发放托管出资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

(a) 融资命令应完全有效并具有效力，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执行、撤销、推翻、修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b) 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事件；

(c) 留存在债务人账户和拨付托管账户中的各后续DIP贷款所得款项不足以为专业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以及

(d) 根据第2.01节发放的所有当时未偿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以及在发放托管出资贷款生效后，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

第4节 陈述与保证。

债务人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

4.01. 授权；可执行性。除因债务人在《破产法》下作为“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外，债务人具有订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所需的一切法律资格。融资命令作出后，本协议及每一其他DIP贷款文件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但须遵守因债务人在《破产法》下作为“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并受适用的、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破产、无力偿债、重整、延期偿债或其他法律及一般衡平法原则的约束，无论是在衡平法程序还是普通法程序中审理。

4.02. 批准；不存在冲突。在融资命令作出的前提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无需取得任何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向其登记或备案，或由其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任何DIP贷款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亦无需该等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但已取得或完成且完全有效并具有效力的除外。

第5节 报告。

5.01. 报告。

(a) 自2022年5月10日开始，于每个日历月的第十（10）日（或者，如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于紧接其前的营业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提交一份报告，列明债务人在前一月从债务人账户向拨付托管账户作出的所有支付。

(b) 在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的每个日历周的星期五（自本临时DIP命令作出后第一个星期五开始），由债务人、委员会以及当时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聘用的各专业事务所，应向债务人、贷款人和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应计情况的报告（各称“一份应计报告”，统称“应计报告”）。

5.02. 信息。如贷款人提出合理请求，债务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合理满意的、具有该等详细程度的财务报告和信息。

第6节 里程碑。

6.01. [保留。]

第7节 费用偿付；赔偿。

7.01. 债务人应向贷款人偿付或支付所有实际支出费用，该等费用应通过资本化、复利计息并将其金额计入DIP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债务人特此同意，就以下事项向贷款人及贷款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受赔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使其中每一方免受损害：(a) 与DIP贷款及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及一切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成本和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但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成本、费用或开支完全且直接因该受赔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除外。债务人特此同意，该赔偿义务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8节 终止事件

8.01. 尽管本协议上述任何相反规定，下列各项均构成“终止事件”：

(a) 破产法院作出命令，就PAX v. Kwok（郭文贵）,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PAX诉讼”）准予解除自动中止，及／或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驳回移送PAX诉讼审判地的动议；

(b) 未经DIP贷款人同意，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为《破产法》第7章下的案件，或者债务人提交寻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寻求将第11章案件转为《破产法》第7章下案件的动议或其他诉状；

(c) 任命第11章受托人，或者债务人提交寻求该等任命的动议或其他诉状；或

(d) 破产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121(b)节终止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排他性权利。

8.02. 救济。

(a) 在融资命令约束下，如发生终止事件且该终止事件持续存在，贷款人根据第2.01(c)节为任何DIP贷款提供资金的承诺应终止，且贷款人无义务发放任何额外DIP贷款（根据第2.01(d)节必须发放的托管出资贷款除外）。

(b) 如第11章案件被驳回，除非破产法院的命令中载有相反指示，债务人应将债务人账户中剩余的任何DIP贷款所得款项返还给DIP贷款人。
第9节．其他规定

9.01．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与贷款人就本协议及其中所载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任何先前协议；仅可由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豁免或变更，并对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任何该等豁免或同意仅在作出该等豁免或同意的特定情形下并为其特定目的而有效。

9.02．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因贷款人要求支付任何DIP贷款义务，无论因该等义务到期日加速或其他原因，均无义务支付超过法律允许数额的利息和费用；贷款人亦无权就任何DIP贷款义务收取、计收或适用超过适用法律所允许最高利息数额的任何款项作为利息。如贷款人曾收取、征收或适用任何该等超额款项，该等款项应视为对本金的部分偿还并按此处理；如本金已获全额支付，任何剩余超额款项应退还给债务人。本段应优先于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各其他DIP贷款文件。

9.03．如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可完全分割，适用协议的其余条款应继续完全有效，且不受该条款分割的影响。

9.04．管辖法律；管辖权；同意送达诉讼文书。

(a) 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应受康涅狄格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并在适用范围内受《破产法典》管辖并据其解释。

(b) 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就其自身及其财产，针对与其作为一方的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或就任何与之有关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接受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如破产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或拒绝行使管辖权），则接受位于哈特福德县的任何康涅狄格州法院及康涅狄格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属管辖；但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在可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院或审理机构提起任何诉讼，以执行任何裁决或判决，或行使DIP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时或将来可能就于该等各自管辖区提起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对审判地设定的异议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的异议。

9.05．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任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均构成书面通知或通信），并应于下列时间视为已有效送达、发出或交付：(i) 专人递送时；(ii) 就任何电子通信而言，发送当日；(iii) 存交全国公认的隔夜递送服务后一个（1）营业日；或(iv) 存入美国邮政系统并已适当预付一类邮资、要求回执后三个营业日，且寄送至应受通知方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同类通知为其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具体如下：

(a) 如通知贷款人，地址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162 E 64th St. New York, NY 10065

收件人：电子邮件：admin@gsnyus.com

副本发送至：

电子邮件：arethusaf@protonmail.com

- 以及 -

Cohn Birnbaum & Shea, P.C. 100 Pear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Scott D. Rosen 电子邮件：srosen@cbshealaw.com

(b) 如通知债务人，地址为：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副本发送至：

Brown Rudnick LLP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 电子邮件：wbaldiga@brownrudnick.com 电子邮件：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 电子邮件：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

9.06．如任何融资命令的条款与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融资命令的条款为准。

[签署页随后附上]

特此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正式且经适当授权的高级职员于上述首次载明的日期使本协议生效、签署、接受及交付。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
贷款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

签署人：

姓名：

职务：64669999 v3 64669999 v4
附件D
修订后DIP贷款协议的修订痕迹稿
占有中债务人信贷协议

占有中债务人信贷协议，日期为 March 11April [13], 2022（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由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人”），与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人的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贷款人”）订立。
背景

A．于 February 15, 2022（“申请日”），债务人根据《破产法典》第11章向 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nnecticut, Bridgeport Division（康涅狄格联邦地区破产法院布里奇波特分庭）（“破产法院”）提交自愿案件，案号为 Case No. 22-50073 (JAM)（“第11章案件”），且债务人作为占有中债务人继续占有其资产。

B．就第11章案件而言，债务人已请求贷款人向其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009,000,000.00 的占有中债务人定期贷款额度（“DIP额度”）。债务人在DIP额度项下的所有义务均为无担保义务，且其受偿权应劣后于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所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贷款人愿意按照本协议所载条款和条件向债务人提供DIP额度项下的该等信贷。

C．本协议以及贷款人和债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应受破产法院根据融资命令（定义见本协议）在第11章案件中作出的批准所约束。

因此，鉴于本协议所载相互承诺和约定及其他良好且有价值的对价，兹确认已收到并认可该等对价的充分性，本协议各方特此约定如下：
第1节．定义

1.01．在本协议中使用时，下列术语具有以下所列含义：

“应计报告”具有第5.01(b)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获授权支付款项”具有第2.04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破产法典”指《美国破产法典》，即1978年颁布的《美国法典》第11编，经此前或此后不时修订、重新编纂、修改或补充，并包括其项下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规则、条例和解释。

“破产法院”具有本协议序言部分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营业日”指并非星期六、星期日或《联邦破产程序规则》第9006(a)(6)条所定义的法定假日的任何日子。

“交割日”指本协议已由本协议各方正式签署并相互交付，且第3.01节所列条件已获满足或豁免之日。

“交割日DIP贷款”具有第2.01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债务人”具有本协议前言部分所载的含义。

“债务人账户”指代表债务人设立的独立存款账户，由 Verdolino & Lowey, PC（“Verdolino”）的 Craig Jalbert 作为唯一获授权签字人，DIP贷款所得款项应存入该账户。

“违约”指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或经通知、时间经过或两者兼具后，如未获补救或豁免即将构成违约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违约利率”具有第2.03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DIP承诺”指贷款人根据第2.01节作出DIP贷款（临时DIP承诺除外）的承诺，本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DIP额度”具有本协议背景部分所载的含义。

“DIP贷款文件”指本协议、融资命令以及不时就本协议签署的各其他文件、文书和证明，可不时予以续期、修订、重述、延长、增加或补充。

“DIP贷款义务”指每笔DIP贷款，其所得款项已依第2.04节及第8.02(a)节支付，以及贷款人根据本协议不时向债务人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其他垫款和信贷展期，或为债务人的账户向他人作出或将作出的所有其他垫款和信贷展期，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实物支付利息和所有实际支出费用（包括根据第7.01节资本化的所有金额），无论该等义务是绝对的或或有的、共同的或分别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直接或间接的，亦无论债务人就该等债务作为主债务人、保证人、背书人、担保人或以其他身份对贷款人承担责任。

“DIP贷款”具有第2.01(d)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违约事件”“支付托管”具有本协议第8.01节第2.04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托管融资贷款”具有第2.01(d)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财产贡献承诺”指贷款人承诺于终止事件发生时，为债务人财产使用而提供本金总额为 \$1,000,000 的贷款。

“财产贡献贷款”具有第2.01(b)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最终融资命令”指破产法院作出的最终命令，(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日后融资；以及(ii) 在最终基础上授予若干相关救济；该命令可在取得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融资命令”指临时融资命令和最终融资命令。

“初始预算”指债务人与贷款人商定的预算，其中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割日所在月份起计六个月期间的预计获准付款。

“临时DIP承诺”指贷款人承诺为临时DIP贷款提供本金总额为 \$2,000,000 的融资。

“临时DIP贷款”具有第2.01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临时融资命令”指破产法院作出的临时命令，(i) 授权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取得申请日后融资；以及(ii) 在临时基础上授予若干相关救济；该命令可在取得贷款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

“信用证”具有第2.06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到期日系指下列日期中最早者：(i) 交割日后十八个月；(ii) 债务人重整计划的生效日期；以及 (iii) 根据第8.02条对DIP贷款义务进行加速到期之日。

自付费用系指：(a) DIP贷款人就下列事项发生的所有合理自付费用：(i) 与DIP贷款文件的准备、签署、交付和管理，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修订或豁免相关的费用（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以及 (ii) DIP贷款人就第11章案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 (b) DIP贷款人发生的所有自付费用（包括就执行DIP贷款文件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及其他收费）。

人士系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资企业、协会、企业、合伙企业、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许可付款应具有第2.04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申请日应具有本协议陈述条款中规定的含义。

实物支付利息应具有第2.0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专业费用托管金应具有第8.02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专业费用托管金系指债务人专业人士、委员会专业人士或任何审查员的专业人士在终止事件发生前已发生或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全部专业报酬及费用补偿，加上$500,000。

替代信用证系指由一家商业银行签发的替代信用证；该商业银行须为纽约清算所协会成员，并由债务人依其单独及绝对酌情决定权认可；该信用证的形式和实质亦须令债务人依其单独及绝对酌情决定权满意，且该商业银行至少应具有S&P Global Ratings（标普全球评级）授予的“A”或更高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或Moody's Investors Service（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的可比评级。

后续DIP贷款应具有第2.01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Verdolino终止事件应具有本协议第8.01条中“债务人账户”定义所规定的该术语含义。

第2条。DIP贷款

2.01。DIP贷款。

(a) 临时DIP贷款。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贷款人应根据本协议及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为$2,000,000.00的定期贷款（“临时DIP贷款”）。

(b) 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贷款人应根据本协议及临时融资命令的条款和条件，向债务人提供本金总额等于财产出资承诺额的贷款（“财产出资贷款”）。

(c) 后续提款。在符合本协议条件的前提下，债务人可请求不超过三（3）笔额外定期贷款，每笔本金金额为$2,000,000.00（每笔该等定期贷款称为“后续DIP贷款”）；该请求应由Verdolino向贷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可通过电子邮件发出），说明应计且未支付的许可付款预计将超过债务人账户中临时DIP贷款及任何后续DIP贷款的剩余总收益（“提款请求”）。贷款人应在收到任何提款请求后不迟于两个（2）营业日，并在收到该周应计报告后，按照第2.04条提供一笔金额等于下列差额（如有）的贷款（每笔该等贷款称为“后续DIP贷款”）：(x) 下列各项之和：(1) 该周所有应计报告所反映的未支付应计款项；(2) 自交付上一份应计报告以来已应计或发生的所有其他获授权支出；及 (3) $100,000，超过 (y) 于交付该等应计报告之日存放于支出托管账户中的资金。所有DIP贷款义务应于到期日立即到期应付。除第2.06(c)条另有规定外，任何时候向贷款人偿还的金额不得再次借入。

(d) 违约终止事件发生后的提款。如发生贷款人尚未豁免的违约终止事件，而截至该违约终止事件发生之日，债务人账户及支出托管账户中保有的临时DIP贷款和各笔后续DIP贷款的剩余总收益不足以提供专业费用托管金，则贷款人应提供额外DIP贷款（“托管资金贷款”，连同临时DIP贷款及各笔后续DIP贷款，统称“DIP贷款”），其本金总额应足以使债务人根据第8.02条从债务人账户中为专业费用托管金提供资金。

(e) 尽管本第2.01条有任何相反规定，(i) 在临时融资命令作出后至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的期间内，债务人可提取的所有DIP贷款本金总额最高限于$2,000,000；及 (ii) 根据本第2.01条已提供或须提供的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本金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DIP承诺额，且临时DIP贷款本金总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临时DIP承诺额。DIP承诺额应适用以下条件：(x) 在终止事件发生前的任何时候，在计入任何后续DIP贷款后，DIP承诺额下均应保留相当于$80,000的可用额度（“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该金额应予保留并仅可用于支付美国受托人的费用；及 (y) 所有用于支付债务人专业人士专业费用及开支的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的50%，而所有用于支付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全部专业费用的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本金总额不得超过DIP承诺额的50%；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在减少DIP承诺额以预留美国受托人次级限额的可用额度后计算。

2.02。利率；利息支付。DIP贷款未偿还本金应按年利率百分之五（5.0%）（“利率”）计息。只要DIP贷款的任何部分仍未偿还，应计利息应于每个日历季度最后一日通过资本化、复利计算并将其应计金额计入当时未偿DIP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该等利息称为“实物支付利息”）；但如偿还或提前偿还DIP贷款的任何部分，则就被偿还或提前偿还的本金所应计的利息，应于该偿还或提前偿还之日以现金支付；但根据第8.01条汇付未支出的DIP贷款不构成偿还或提前偿还，且不受本句规定的约束。

2.03。违约利息。尽管有前述规定，(i) 如DIP贷款的任何本金或利息，或债务人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DIP贷款文件应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其他金额，在到期时未获支付，无论是在约定到期日、加速到期时或其他情况下，该逾期金额应按等于百分之二（2.0%）加利率的年利率计息（“违约利率”）；以及 (ii) 在除因本第2.03条第(i)项所述情形所导致的违约事件以外的违约终止事件发生并持续期间，贷款人可自行选择，通过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宣布DIP贷款及根据本协议未偿还的任何其他金额应按本条前述各段规定的违约利率计息。

2.04。收益用途；从债务人账户支付。DIP贷款收益应存入债务人账户。只要未发生且未持续发生违约事件，临时DIP贷款和各笔后续DIP贷款的收益应由Verdolino不时支付，用于：(x) 债务人的管理费用，包括债务人的专业费用，合计金额不得超过$4,000,000；以及 (y) 任何正式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审查员（如获委任）的专业费用、美国受托人的季度费用及破产法院费用，合计金额不得超过$4,000,000；但交割日DIP贷款的收益仅可用于支付债务人日常业务专业人士的管理费用（为免疑义，不包括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Verdolino及Stretto（斯特雷托）），且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前，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除日常业务专业人士以外的专业人士费用。财产出资贷款在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并经破产法院批准与之相关提交的托管协议后，可由债务人支付至由Brown Rudnick LLP维持的托管账户（“支出托管账户”），金额应等于债务人须支付及/或经破产法院授权和批准的所有已应计但未支付的专业报酬及费用补偿、行政优先债权、法院费用和美国受托人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应计报告中所列的全部应计款项（统称“许可付款”或“获授权支出”）。临时DIP贷款的收益可由债务人在破产法院命令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酌情使用。DIP贷款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债务人的日常生活费用。或者，在允许如此操作的最终融资命令作出后，DIP贷款收益仅可按照第8.02条使用，或可存入债务人账户或指定为支出托管账户的其他获批准账户。

2.05。债务人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所有款项，无论为本金、利息、费用、成本、赔偿款、开支或其他款项，均应按照贷款人向债务人提供的电汇指示，以美元支付，不得抵销、反诉或作出任何其他性质的扣减。

2.06。备用信用证。

(a) 作为对贷款人为DIP贷款（临时DIP贷款除外）提供资金义务的额外信用支持，贷款人应不迟于临时融资令（债务人可自行全权酌情延长该日期）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内，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促使向债务人交付一份以债务人为受益人的、无瑕疵的、“可多次提款”的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备用信用证，其初始票面金额应等于$8,000,000，并由纽约清算所协会成员银行且在其他方面令债务人满意的银行（“开证行”）开具；该信用证应当：(w) 期限自交割日开始（或者，如该信用证未于交割日交付，则不迟于临时融资令作出后十（10）个营业日开始），并于该信用证签发之日起至少三百六十五（365）日后届满，且应包括“自动续期”条款，据此开证行同意，除非债务人在当时适用的到期日之前至少六十（60）日收到开证行明确说明该信用证将不会于到期日如此续期的书面通知（“取消通知”），否则该信用证将在该到期日自动续期，续期期限连续为每期三百六十五（365）日；(z) 规定债务人可随时或不时根据向开证行提交的书面请求提取该信用证项下款项，且无需债务人为实现该等提款而交付信用证正本或任何其他文件；(y) 规定该信用证可由债务人自由转让；以及(z) 在其他方面载有债务人自行全权酌情认为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该信用证连同一份或多份替代信用证，统称为“信用证”）。债务人应持有该信用证，作为贷款人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项下义务的担保。尽管有上述规定，经破产法院（Bankruptcy Court）批准，债务人可豁免本款的要求。

(b) 如贷款人未能为任何DIP贷款（临时DIP贷款和财产贡献贷款除外）提供资金，债务人有权提取信用证项下款项，以为任何该等DIP贷款提供资金，无需事先通知DIP贷款人或取得其同意，亦无需债务人首先通知贷款人或向贷款人要求支付该等款项。

(c) 贷款人进一步同意，在开证行发出取消通知后，债务人可提取信用证尚未提取的全部剩余金额，并将该等金额存入债务人账户，且该等提款所得款项可依照第2.04条使用；但前提是，债务人在收到符合第2.06(a)条所列要求的替代信用证后，应将其收到替代信用证时仍留存在债务人账户内的、从信用证项下提取的任何资金返还给贷款人。债务人根据本第2.06(c)条从信用证项下作出的任何提款，不构成发放DIP贷款，亦不减少DIP承诺额度；但前提是，根据第2.04条从债务人账户向付款托管账户支付任何该等已提取金额，应构成发放金额等于该等已支付金额的DIP贷款。

(d) 如任何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任何开证行已发出取消通知，贷款人应根据本第2.06条的条款，于当时有效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至少三十（30）日，向债务人交付一份替代信用证，以替换该信用证。如任何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评级降至上述规定的所需水平以下，或该开证行的财务状况以任何其他重大不利方式发生变化，或债务人认为该开证行处于可能很快资不抵债或被置于接管状态的状况，则贷款人应在债务人提出书面要求后三十（30）日内，向债务人交付一份由债务人可接受的开证行开具、且在其他方面符合第2.06(a)条要求的替代信用证。

(e) 贷款人特此承诺并同意，不反对、质疑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债务人提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任何尝试。

第3条 生效及提供资金的条件

3.01. 交割日DIP贷款提供资金的条件。贷款人发放交割日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a) 各DIP贷款文件应在形式和实质上合理地令贷款人满意，并应已由债务人及任何其他必要方正式签署并交付给贷款人；

(b) 临时融资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废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c) 债务人账户应已设立；以及

(d) 债务人应已交付初始预算；以及

(e) 不应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违约事件，亦不得因发放交割日DIP贷款而导致发生终止违约事件。

3.02. 各后续DIP贷款提供资金的条件。贷款人发放各后续DIP贷款的义务，以债务人满足或贷款人豁免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a) 临时融资令，或者在最终融资令作出后，最终融资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废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b) 不应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违约事件，亦不得因发放该后续DIP贷款而导致发生终止违约事件；以及

(c) 如该后续DIP贷款在最终融资令作出之前发放，则在计入该后续DIP贷款的发放后，当时所有尚未偿还后续DIP贷款的本金总额不得超过$3,000,000；以及

(d) 根据第2.01条发放的所有当时尚未偿还DIP贷款的本金总额，在计入该后续DIP贷款的发放后，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在计入美国受托人子限额后）。

3.03. 托管资金贷款提供资金的条件。贷款人发放托管资金贷款的义务，以满足下列先决条件为前提：

(a) 融资令应完全有效，且未经贷款人自行全权酌情作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中止、撤销、废止、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变更；

(b) 应已发生且持续存在终止违约事件；

(c) 留存在债务人账户和付款托管账户内的交割日DIP贷款及各后续DIP贷款所得款项，不足以依照第8.02条为专业费用托管账户提供资金；以及

(d) 根据第2.01条发放的所有当时尚未偿还DIP贷款的本金总额，在计入托管资金贷款的发放后，不得超过DIP承诺额度。

第4条 陈述与保证。

债务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01. 授权；可执行性。在因债务人作为《破产法典》项下“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债务人具有订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所需的一切法律行为能力。在融资令作出后，本协议及其他各项DIP贷款文件均应构成债务人的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债务人执行，但须受因债务人作为《破产法典》项下“债务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任何限制、普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适用破产、无力偿债、重整、延期偿付或其他法律，以及一般衡平法原则的约束，无论该等原则是在衡平程序还是普通法程序中予以考虑。

4.02. 批准；不存在冲突。在融资令作出的前提下，本协议及其他DIP贷款文件无需取得任何政府主管机关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无需向其登记或备案，亦无需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任何DIP贷款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亦无需任何该等同意、批准、登记、备案或其他行动，但已取得或已完成且完全有效的除外。

第5条 报告。

5.01. 预算报告。

(a) 自2022年5月1日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交付一份更新后的预算，其中应合理详细地列明自交付该预算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内预计作出的许可付款。债务人根据本第5.01(a)条交付的各份预算，应推定为贷款人可接受，除非贷款人在交付后五（3）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更新预算提出异议。

(a) 自2022年5月10日起，于每个日历月的第十（10）日（或者，如该日并非营业日，则于紧接此前的营业日），债务人应向贷款人交付一份报告，列明债务人在前一月从债务人账户向付款托管账户作出的所有支付。

(b) 财产专业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人士）应根据融资令的条款，向DIP贷款人提供每周费用应计报告。于临时DIP令作出后的每个日历周星期五（自临时DIP令作出后的第一个星期五开始），债务人、任何官方委员会和/或任何审查员聘用的每家专业服务机构、委员会及当时已获任命的任何审查员，应向债务人、贷款人和委员会交付一份列明前一周费用和/或成本应计额的报告（各称为“一份应计报告”，统称为“应计报告”）。

5.02. 信息。如贷款人合理要求，债务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合理满意的、具有合理详细程度的财务报告和信息。

第6条 里程碑。

6.01. [保留。]

6.01. 债务人应在下列日期前采取或完成下列里程碑：

(a) 在临时融资令作出后45日内，破产法院应已作出最终融资令。

第7条 费用补偿；赔偿。

7.01. 债务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所有实际支出费用，该等费用应通过资本化、复利计算并将其金额加入 DIP 贷款本金的方式以实物支付。债务人特此同意，就与 DIP 贷款及 DIP 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及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向贷款人及贷款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律师和代理人（各称为“受偿方”）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使其中各方免受该等损害，但该等损失、责任、义务、索赔、诉讼、损害、成本、费用或开支完全且直接因该受偿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致的除外。债务人特此同意，该赔偿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8条。终止性违约事件及救济措施

8.01. 尽管本协议上述任何相反规定，下列各项均构成“终止性违约事件”：

(a) (i) 如 DIP 贷款本金（包括根据第7.01条资本化的任何 PIK 利息或其他金额）未能根据本协议条款在其到期应付时及时足额支付，无论是在到期日或其他日期；以及 (ii) 如应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在其到期应付之日起十五（15）个营业日内未能及时足额支付；

(b) 债务人违反第5.01条或第6.01条所载任何承诺的履行或遵守义务；

(c)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中所载、但未列于本第8.01条(a)及(b)款的任何其他承诺的履行或遵守义务，且该等违反在发生后六十（60）日内仍未补救；

(d) 债务人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所载的任何保证、陈述或承诺，且该等违反自发生之日起六十（60）日内仍未补救；

(e) 破产法院应作出裁定，就 PAX v. Kwok（PAX 诉 郭文贵案）, Index No. 652077/2017 (N.Y. Sup.)（“PAX 诉讼”）准许解除自动中止，及/或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应驳回移送 PAX 诉讼审判地的动议；

(f) 未经 DIP 贷款人同意，第11章案件被驳回或转换为《破产法典》第7章下的案件，或者债务人提出动议或其他书面请求，要求驳回第11章案件或将第11章案件转换为《破产法典》第7章下的案件；

(g) 应指定一名第11章受托人，或者债务人应提出动议或其他书面请求，要求作出该等指定；或

(h) 破产法院应根据《破产法典》第1121(b)条终止债务人提交重整计划的专属权利。

8.02. 救济措施。

(a) 在融资命令的约束下，如发生且持续存在贷款人尚未豁免的违约事件，(i) 贷款人可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宣布所有 DIP 贷款义务立即到期应付；(ii) 在不影响且受贷款人在终止性违约事件发生时为托管资金贷款提供资金之义务约束的前提下，贷款人根据第2.01(c)条为任何 DIP 贷款提供资金的承诺，即 DIP 承诺，应予终止，且贷款人无义务再发放任何额外 DIP 贷款；(iii) Verdolino（韦尔多利诺）应从债务人账户向托管账户支付以下两者中较低者：(x) 债务人专业人士及任何无担保债权人正式委员会在该违约事件发生前于第11章案件中已发生或应计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尚待申请的费用和开支，加上 \$500,000；及 (y) 存于债务人账户中的未支付 DIP 贷款收益总额（“专业费用托管款”）；以及 (iv) 存入债务人账户、尚未根据第2.04条为支付获准付款而支付，或尚未根据本第8.02(a)条为专业费用托管款提供资金的所有 DIP 贷款收益（“未支付 DIP 贷款”），如有，应立即汇付并返还给贷款人，并且在该等汇付后，应视为债务人偿还了金额等于未支付 DIP 贷款的部分 DIP 贷款。（不包括根据第2.01(d)条必须发放的托管资金贷款。）

(b) 仅为便利根据第8.02(a)条(iv)款返还未支付 DIP 贷款，如发生贷款人尚未豁免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应自动获得一项行政费用债权，该债权优先于第503(b)、506(c)及507(b)条规定的任何或所有其他任何种类的行政费用，金额等于未支付 DIP 贷款。如第11章案件被驳回，在法院命令未作相反指示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 DIP 贷款人返还债务人账户中剩余的任何 DIP 贷款收益。

8.03. 无论在任何违约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贷款人延迟或遗漏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均不应损害该等权利，或构成对该等权利或任何该等违约事件的放弃。贷款人对任何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一次或部分行使，不排除对该等权利或救济措施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也不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

8.04. 收益的运用。在融资命令的约束下（为免生疑问，包括在申请日存在的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在违约事件发生后（或 DIP 贷款义务自动立即到期应付后），就 DIP 贷款义务收到的任何款项应由贷款人按下列顺序运用：

第一，向贷款人支付构成费用、赔偿索赔、开支及其他金额的该部分 DIP 贷款义务，包括律师的费用、收费及垫付款；

第二，向贷款人支付构成 DIP 贷款应计未付利息的该部分 DIP 贷款义务；

第三，向贷款人支付构成 DIP 贷款未付本金的该部分 DIP 贷款义务；以及

最后，在所有 DIP 贷款义务（根据本协议条款明确继续有效的赔偿义务除外）已不可撤销地全额清偿后，将任何余额支付给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按法律另有要求处理。

第9条。其他规定

9.01. 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构成债务人与贷款人就本协议及其中所载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任何先前协议；仅可通过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予以豁免或变更，并对本协议或该等文件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任何该等豁免或同意仅在作出该等豁免或同意的具体情形及为其具体目的时有效。

9.02. 在任何情况下，债务人均无义务因贷款人要求支付任何 DIP 贷款义务、加速其到期或其他原因而支付超过法律允许金额的利息和费用，且贷款人绝无权就任何 DIP 贷款义务收取、计收或适用超过适用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金额的任何金额作为利息。如贷款人曾收取、征收或适用任何该等超额金额，该金额应视为对本金的部分偿还并作相应处理；如本金已全额支付，任何剩余超额金额应退还给债务人。本段应优先于本协议的其他所有规定及其他各项 DIP 贷款文件。

9.03. 如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应可完全分割，适用协议的其余规定应继续具有完全效力，且不受该规定被分割的影响。

9.04. 管辖法律；管辖权；同意送达诉讼文书。

(a) 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应受 NEW YORKCONNECTICUT 州法律及在适用范围内《破产法典》管辖，并依其解释。

(b) 本协议各方特此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就其自身及其财产，服从破产法院对与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有关的任何法律诉讼或程序，或对有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所享有的专属管辖权；如破产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或放弃行使管辖权），则服从位于 NEW YORKHARTFORD COUNTY 的任何美国联邦法院或 NEW YORKCONNECTICUT 州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由其中任何法院上诉的 CONNECTICUT 上诉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本协议或任何其他 DIP 贷款文件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在能够确立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法庭提起任何诉讼，以执行任何裁决或判决，或行使 DIP 贷款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各方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现在或今后可能对在该等相应管辖区提起任何该等诉讼或程序提出的任何异议，包括对审判地的异议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的异议。

9.05. 通知。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要求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但任何电子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均构成书面通知或通信），并应在下列时间被视为已有效送达、作出或交付：(i) 专人递交时；(ii) 就任何电子通信而言，发送当日；(iii) 交由全国认可的隔夜递送服务后一（1）个营业日；或 (iv) 以已预付适当头等邮资、要求回执的方式交寄美国邮政后三个营业日；并应寄送至被通知方，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通过同类通知为自身指定的其他地址，具体如下：

(a) 如通知贷款人，寄送至：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162 E 64th St. New York, NY 10065 收件人：电子邮箱：admin@gsnyus.com

副本寄送至：

电子邮箱：arethusaf@protonmail.com

- 以及 -

Cohn Birnbaum & Shea, P.C.（科恩·伯恩鲍姆与谢伊律师事务所） 100 Pearl Street, Hartford, CT 06103 收件人：Scott D. Rosen（斯科特·D·罗森） 电子邮箱 srosen@cbshealaw.com

(b) 如通知债务人，寄送至

373 Taconic Road Greenwich, CT 06831

副本寄送至：

Brown Rudnick LLP（布朗·拉德尼克律师事务所） Seven Times Square New York, NY 10036 New York, NY 10036 收件人：William R. Baldiga（威廉·R·巴尔迪加） 电子邮箱：wbaldiga@brownrudnick.com 电子邮箱：收件人：Bennett S. Silverberg（本内特·S·西尔弗伯格） 电子邮箱 bsilverberg@brownrudnick.combsilverberg@ brownrudnick.com 收件人：Steven D. Pohl（史蒂文·D·波尔） 电子邮箱 spohl@brownrudnick.com

9.06. 如任何融资命令的条款与本协议及其他 DIP 贷款文件的条款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该融资命令的条款为准。

[以下附签署页]

兹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适格且经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于上述首次载明日期签署、接受并交付本协议，使本协议自上述日期起生效。

债务人：

Ho Wan Kwok（郭文贵，亦称 Miles Kwok、Miles Guo、Wengui Guo）

贷款人：

GOLDEN SPRING (NEW YORK) LTD.（金泉〔纽约〕有限公司）

签署人：

姓名：
职务：

64528892 v864669999 v3

摘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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